114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14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14130

線上作答這一科 →

全部 25 題

第 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公益信託之信託利益,其課稅時點及課稅主體為何?
  1. (A)公益信託因具公益性質,不發生課稅問題
  2. (B)於信託契約成立年度,對委託人課稅
  3. (C)於所得發生年度,對受託人課稅
  4. (D)於信託利益分配年度,對受益人課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公益信託利益的課稅時點與課稅主體;依導管理論,於信託利益分配年度對受益人課稅,故 D 正確。

A:公益信託具有公益性質,仍有所得稅課稅規範,非全然不發生課稅問題。

B:不是於信託契約成立年度對委託人課稅。

C:受託人是管理信託財產者,非信託利益的所得課稅主體。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受託人實際管理財產,但管理地位不等於享有所得。

本題考點:公益信託課稅——依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的年度判斷課稅時點,並以受益人作為課稅主體;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角色不可混同。

第 2 題

下列那些交易免依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徵所得稅?①105 年1 月5 日取得一間40 年的舊公寓並於110 年12 月31 日出售 ②110 年1 月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③105 年1 月5 日取得並於110 年12 月31 日被徵收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④106 年間取得之全新電梯大樓,於110 年7 月31 日虧損售出
  1. (A)僅①②
  2. (B)僅③④
  3. (C)僅①④
  4. (D)僅②③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列舉 4 項交易,關鍵是所得稅法第4條之4(依作答年度法規)房地合一稅的法定排除事由;②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與③被徵收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免適用,故 D「僅②③」正確。

A:①於 105 年取得後出售的舊公寓仍屬新制適用範圍,故不能與②併列為免適用。

B:④於 106 年取得的電梯大樓,縱虧損出售仍須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申報,故④不屬免適用。

C:①與④均非免適用項目,錯誤。它看起來容易誤選含①者,是因為房屋屋齡 40 年與取得年度無關,判準是法定排除事由及取得時點。

本題考點: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先核對取得年度與交易類型,再檢驗是否屬農舍或徵收等法定排除事由;交易虧損不等於免適用。

第 3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所得何者應計入個人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
  1. (A)於跳蚤市場拍賣個人過季二手衣物之交易所得
  2. (B)將長輩贈送金塊於網路平臺出售之交易所得
  3. (C)於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出售國內投信業者發行ETF(Exchange Traded Funds)之交易所得
  4. (D)擔任我國私立大學學生入學考試監考人員取得之報酬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個人出售受贈金塊的所得性質;將長輩贈送的金塊於網路平臺出售,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故 B 正確。

A:個人於跳蚤市場變賣過季二手衣物,屬個人生活用品變賣,免稅。

C:於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出售國內投信業者發行的 ETF,其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D:私立大學學生入學考試監考人員取得的監考報酬屬免稅範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監考費具有勞務報酬外觀,但本題所指入學考試監考報酬有特別免稅規定。

本題考點:綜合所得總額——出售受贈財產的利得依財產交易所得處理;個人生活用品變賣、特定證券交易及特定監考報酬,應分別檢驗是否有免稅或停徵規定。

第 4 題

甲單身未婚,113 年綜合所得總額1,000 萬元,熱愛棒球,113 年初即經由教育部設置的「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500 萬元;同年5 月5 日捐贈300 萬元,未指定特定運動員,若甲113 年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甲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何?
  1. (A)800 萬元、0 元
  2. (B)700 萬元、0 元
  3. (C)500 萬元、5.6 萬元
  4. (D)300 萬元、25.6 萬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指定與未指定運動員捐贈的所得稅扣除及贈與稅效果不同,須分開計算。指定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依作答年度法規)受綜合所得總額 20% 限制:1,000 萬元×20%=200 萬元;未指定捐贈 300 萬元可全額扣除。列舉扣除額=200 萬元+300 萬元=500 萬元。指定捐贈未能扣除的部分=50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課稅贈與淨額=300 萬元-113 年度免稅額 244 萬元=56 萬元;贈與稅=56 萬元×10%=5.6 萬元,故 C 正確。

A:800 萬元、0 元錯在將指定與未指定捐贈均全額列舉扣除,且漏計指定捐贈未扣除的 300 萬元。

B:700 萬元、0 元錯在將指定捐贈 500 萬元中超過 20% 限額的 300 萬元誤列為可扣除,並漏計贈與稅。

D:300 萬元、25.6 萬元錯在漏列指定捐贈可扣除的 200 萬元,且未先以 300 萬元扣除 244 萬元免稅額後再按 10% 計算。

本題考點:運動員捐贈課稅——指定特定運動員的捐贈依一般捐贈限額計算,未指定者可全額列舉扣除;贈與稅須先算指定捐贈未扣除部分,再扣免稅額並適用稅率。

第 5 題

甲公司經營塑膠原料批發業,11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2,000 萬元、非營業收入100 萬元及非營業損失50 萬元,甲公司如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當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則甲公司應申報課稅所得額為多少元?
  1. (A)220 萬元
  2. (B)170 萬元
  3. (C)126 萬元
  4. (D)123 萬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擴大書面審核的課稅所得額以全部收入乘純益率計算,非營業損失不另行扣除。全部收入=營業收入2,000萬元+非營業收入100萬元=2,100萬元;課稅所得額=2,100萬元×6%=126萬元,故C正確。

A:220萬元錯在將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直接相加,未依6%純益率計算;正確應以2,100萬元×6%=126萬元。

B:170萬元=2,000萬元×6%+100萬元-5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50萬元,錯在非營業收入未乘純益率,且另扣非營業損失。

D:123萬元=(2,0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6%=2,050萬元×6%,錯在先以非營業收入減除非營業損失,再乘純益率;應以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合計2,100萬元乘6%,非營業損失不得另扣。

本題考點:擴大書面審核——先合計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再乘當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非營業損失不得先自收入總額扣除或另行扣減。

第 6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影片事業在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113 年度提供影片供境內營利事業放映使用,經約定影片不得重製及提供他人使用,且應於一定期限放映。設該影片事業113 年度境內收入為1,000 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其課稅所得額為何?
  1. (A)100 萬元
  2. (B)200 萬元
  3. (C)450 萬元
  4. (D)500 萬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總機構在境外的影片事業在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提供影片供境內營利事業放映,且約定不得重製、提供他人使用並限期放映,課稅所得額按境內收入50%計算。1,000萬元×50%=500萬元,故D正確。

A:100萬元=1,000萬元×10%,錯在使用10%所得額比率,未適用本題影片事業50%的計算規定。

B:200萬元=1,000萬元×20%,錯在使用20%所得額比率;本題應以1,000萬元×50%=500萬元計算。

C:450萬元=1,000萬元×45%,錯在使用45%所得額比率;題示影片放映使用型態應採50%,不是45%。

本題考點:境外影片事業課稅所得額——先確認境內有營業代理人及影片供限期放映、不得重製或轉供他人使用,再以境內收入乘50%;本題為1,000萬元×50%=500萬元。

第 7 題

下列交易何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1. (A)甲於民國90 年買入房地一處,但因病於民國113 年過世,該房地由其兒子繼承並立即出售
  2. (B)乙於民國113 年出售其於民國90 年取得之未上市A 公司股權,乙直接持有A 公司股權過半數,且A 公司股權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3. (C)丙於民國113 年出售房地,該房地係丙之配偶丁於民國100 年購入,嗣後於民國110 年贈與給丙
  4. (D)戊於民國110 年購入預售屋一處,於民國113 年交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後迄今未出售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直接持股過半數」及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觸發所得稅法第4條之4的視同房地交易規定。乙於113年出售符合要件的未上市A公司股權,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故B為正解。

A:繼承取得日得回溯被繼承人甲於90年的取得日,屬舊制資產,非本題房地合一課稅範圍,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兒子在113年出售,但判斷時不能只看出售人的取得時間。

C:丙受配偶丁贈與時,取得日得回溯丁於100年的取得日,仍屬舊制,錯誤。

D:戊雖於110年購入預售屋並在113年交屋完成登記,但迄今未出售,尚未發生交易所得,錯誤。

本題考點:房地合一適用判斷——先確認是否有出售;未上市股權交易——直接或間接持股過半數且公司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時,視同房地交易;繼承或配偶贈與取得日——回溯前手取得日判斷新舊制。

第 8 題

個人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 條之5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免稅範圍之下列房屋、土地,且計算結果為交易損失,何者仍應辦理申報?
  1.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 條及第38 條之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2. (B)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 (C)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4. (D)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房屋、土地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房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5免稅範圍且計算結果為交易損失,關鍵在於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案件仍須申報以供勾稽。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房屋、土地即使為損失仍應辦理申報,故D為正解。

A: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符合要件且為損失時得免申報,錯誤。

B: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符合要件且為損失時得免申報,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徵收案件也屬免稅範圍,但不是自住優惠的申報類型。

C: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要件且為損失時得免申報,錯誤。

本題考點:房地合一免稅案件申報——先區分免稅原因;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即使交易損失仍應申報;農地、徵收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要件且為損失時得免申報。

第 9 題

下列何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1. (A)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2. (B)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3. (C)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4. (D)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其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適用投資抵減獎勵」與基本所得額達60萬元,正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營利事業的適用條件。該營利事業應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故D為正解。

A:獨資或合夥組織的盈餘併入個人課稅,非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的適用對象,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其仍須負擔所得稅,但課稅主體是個人而非本選項所稱的營利事業。

B: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非本制度適用對象,錯誤。

C: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非本制度適用對象,錯誤。

本題考點:所得基本稅額適用對象——營利事業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基本所得額達60萬元以上時,應計算繳納;主體判斷——獨資、合夥盈餘併入個人課稅。

第 10 題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且該關係企業無所得稅法第43 條之3 第1項各款規定者,則於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多少比率以上,該個人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1. (A)2%
  2. (B)5%
  3. (C)10%
  4. (D)20%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已具備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的控制關係條件,關鍵是個人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合計持股門檻。合計持有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時,個人應按持有比率計算當年度盈餘為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故C為正解。

A:2%未達個人CFC制度的10%持股門檻,錯誤。

B:5%是混淆其他制度或申報門檻,非本題認列CFC盈餘的門檻,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跨境稅制存在不同百分比門檻,須以個人及親屬合計10%為準。

D:20%高於法定門檻,卻不是本題所問的最低持股比率,錯誤。

本題考點:個人CFC制度——境外低稅負關係企業有控制或重大影響力時,個人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股達10%以上,即按持股比率認列盈餘;基本所得額——認列的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第 11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非中華民國居住者之個人,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下列何者應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1. (A)利息
  2. (B)權利金
  3. (C)財產交易所得
  4. (D)股利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非中華民國居住者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何種所得須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財產交易所得無就源扣繳辦法可循,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故C為正解。

A:利息屬就源扣繳範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錯誤。

B:權利金屬就源扣繳範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錯誤。

D:股利屬就源扣繳範圍,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股利是常見的所得項目,但正因已有扣繳機制,非本題須自行申報的種類。

本題考點:非居住者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先判斷是否屬就源扣繳範圍;財產交易所得——無扣繳辦法時,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第 12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貨物或勞務何者適用之營業稅稅率非為零?
  1. (A)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
  2. (B)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3. (C)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修繕勞務
  4. (D)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營業稅「非為零」的貨物或勞務,應先判斷營業人身分是否得適用零稅率。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的小規模營業人採查定課徵、無進項稅額可扣抵,縱外銷貨物亦不適用零稅率,故A為正解。

B:依法設立的免稅商店銷售予過境或出境旅客的貨物,適用零稅率,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名稱含「免稅」,但本題實際判斷的是零稅率適用。

C:銷售予國際運輸用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的修繕勞務,適用零稅率,錯誤。

D: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的貨物,適用零稅率,錯誤。

本題考點:營業稅零稅率——先確認交易類型及營業人身分;小規模營業人——採查定課徵且無進項稅額可扣抵時,外銷不適用零稅率;免稅商店、國際運輸用品及保稅區直接出口——適用零稅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義之「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1. (A)高雄甲公司向日本A 公司下訂單,並指定逕將貨物運送至香港交予甲公司之客戶
  2. (B)韓國B 公司依臺北乙公司之訂單,將貨物從韓國運送至臺北
  3. (C)臺北丙公司將其位於境內之產品出口運送至新加坡客戶
  4. (D)臺北丁公司將其投資在美國的土地售予高雄的戊公司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以貨物起運地或交付地在境內為判準。臺北丙公司將境內產品出口至新加坡,起運地在境內,屬境內銷售貨物,雖可適用零稅率,仍屬境內銷售,故C為正解。

A:貨物由日本逕運香港交付客戶,未進入境內,屬三角貿易而非境內銷售,錯誤。

B:貨物由韓國運送至臺北,屬進口,不是境內銷售貨物,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貨物最終到達臺北,但判斷銷售地時應區分進口與境內銷售。

D:出售位於美國的土地,標的是境外不動產且非貨物,錯誤。

本題考點:境內銷售貨物——以貨物起運地或交付地是否在境內判斷;出口交易——起運地在境內仍屬境內銷售,適用零稅率;進口與三角貿易——不等同境內銷售。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之保稅區?
  1. (A)政府核定之農業科技園區
  2. (B)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
  3. (C)政府核定之自由貿易港區
  4. (D)海關管理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營業稅法所稱「保稅區」的範圍,應依法定列舉的海關監管區域判斷。海關管理的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不是營業稅法所稱保稅區,而是離島建設或免稅購物特別規定的範圍,故D為正解。

A:政府核定的農業科技園區屬保稅區,錯誤。它看起來不像傳統海關場所,但政府核定園區已列入保稅區範圍。

B:海關管理的保稅倉庫屬保稅區,錯誤。

C:政府核定的自由貿易港區屬保稅區,錯誤。

本題考點:保稅區定義——依營業稅法的法定範圍判斷;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倉庫及自由貿易港區——均屬保稅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不屬營業稅法所稱保稅區。

第 15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下列何者尚未屆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1. (A)買賣業發貨前已收貨款者
  2. (B)旅宿業提供住宿服務已預收取價款尚未結算者
  3. (C)勞務承攬業已收取報酬者
  4. (D)租賃業已收取租金者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尚未屆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者,關鍵在於旅宿業預收住宿價款但服務尚未結算。旅宿業可於住宿服務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僅預收價款尚未結算時尚未屆時限,故B為正解。

A:買賣業在發貨前已收貨款,收款即達開立時點,應開立統一發票,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貨物尚未發出,但預收貨款已是買賣業的開立時點。

C:勞務承攬業已收取報酬,已屆開立時限,錯誤。

D:租賃業已收取租金,已屆開立時限,錯誤。

本題考點:統一發票開立時限——依行業及收款、結算或提供勞務的時點判斷;旅宿業——預收住宿價款尚未結算時,尚未屆開立時限;買賣、承攬與租賃——已收款時應依規定開立。

第 16 題

下列金融業經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何者不得申請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 章第1 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 條規定申報繳納?
  1. (A)銀行業
  2. (B)保險業
  3. (C)信託投資業
  4. (D)證券業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金融業「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判斷重點是何者不得申請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並依第35條申報繳納。證券業不得提出此項申請,故D為正解。

A:銀行業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得申請依加值型方式計算及申報,錯誤。

B:保險業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得申請依加值型方式計算及申報,錯誤。它看起來容易被排除,是因為保險本業有特別課稅方式;但題目問的是非專屬本業部分。

C:信託投資業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得申請依加值型方式計算及申報,錯誤。

本題考點:金融業營業稅——先區分專屬本業與非專屬本業銷售額;銀行、保險及信託投資業——非專屬本業部分得申請加值型計算申報;證券業——不得申請。

第 17 題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移轉,下列何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 (A)私有土地捐贈政府
  2. (B)社團法人之間贈與土地
  3. (C)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出售與非自然人
  4. (D)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將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所有權為其自有土地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已規定地價土地移轉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應先核對法定免徵事由。私有土地無償捐贈各級政府,符合免徵規定,故A為正解。

B:社團法人間贈與土地,不是私有土地捐贈政府,非免徵事由,錯誤。

C: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出售予非自然人,不符合移轉予自然人並作農業使用的要件,非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土地仍作農業使用,但受讓人資格同為必要條件。

D: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將信託土地有償移轉為自有土地,非免徵事由,錯誤。

本題考點:土地增值稅免徵——私有土地捐贈政府屬法定免徵;農業用地不課徵——須同時符合農業使用及移轉予自然人的要件;信託土地有償移轉——不得以信託關係主張免徵。

第 18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拍賣納稅義務人土地之價款,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有關受償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罰鍰準用有關稅捐之規定,優先普通債權受償
  2. (B)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優先所得稅受償
  3. (C)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優先該土地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受償
  4. (D)營業稅欠稅,優先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受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拍賣土地價款不足清償時,受償順序的關鍵是土地增值稅與一般稅捐的差別。土地增值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所得稅則為一般稅捐,抵押權擔保債權優先於所得稅受償,故B為正解。

A:罰鍰不準用稅捐優先受償規定,不能優先普通債權,錯誤。

C:土地增值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抵押權不優先於該土地應課徵的土地增值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抵押權具有物權擔保性,但土地增值稅設有特別優先規定。

D:營業稅屬一般稅捐,並不優先於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擔保的債權,錯誤。

本題考點:拍賣土地價款受償順序——土地增值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一般稅捐——如所得稅、營業稅,順序在抵押權後;罰鍰——不享有稅捐優先受償。

第 19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嗣於核課期間屆滿後,行政法院始撤銷該核定稅捐處分並命另為適法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應自該判決確定之日起多久內作成新處分?
  1. (A)1 年
  2. (B)2 年
  3. (C)5 年
  4. (D)7 年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是核課期間屆滿後,行政法院撤銷核定處分並命另為適法處分的特別重核期限。稅捐稽徵機關應自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作成新處分,故A為正解。

B:2年不是行政法院撤銷核定處分後的特別重核期限,錯誤。

C:5年是容易與一般核課期間混淆的期間,並非本題判決確定後的重核期限,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稅捐核課常見5年期間,但本題適用撤銷後的特別規定。

D:7年不是本題所定重核期限,錯誤。

本題考點:核課期間屆滿後重核——行政法院撤銷原核定並命另為適法處分時,自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作成新處分;期間辨析——特別重核期限優先於一般核課期間。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未設管理人之某祭祀公業,以全體派下員(甲、乙、丙、丁4 人)為113年地價稅案件之納稅義務人,繳款書繳納期間自113 年11 月1 日至113 年11 月30 日,稅捐稽徵機關於113 年10 月22 日將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甲;113 年10 月27 日對乙、11 月2 日對丙、12 月1 日對丁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全部派下員之送達均合法,無須重新送達
  2. (B)甲及乙之送達合法,丙及丁之送達不合法需重新送達
  3. (C)僅有丁之送達不合法,只需對丁重新送達
  4. (D)僅有甲之送達合法,乙、丙及丁之送達不合法需重新送達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C;惟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但核定稅額通知書應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並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甲於113/10/22、乙於113/10/27受送達,均早於113/11/1;丙於113/11/2、丁於113/12/1受送達,均已逾開始繳納日前的法定期限。依法規文字推導,應為甲、乙送達合法,丙、丁須重新送達,對應B,與官方答案C衝突。

A:丙與丁的核定稅額通知書均未在113/11/1開始繳納日前送達,不能認為全體送達均合法。

B:依第19條第3項逐一檢驗,甲、乙在開始繳納日前受送達,丙、丁則逾期,故B是法規文字可推得的選項;但本題官方答案仍為C,不逕改答案鍵。

D:乙於113/10/27已在開始繳納日前受送達,無須重新送達;D將乙一併列為不合法,故不符法規。

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公同共有人送達——繳款書可僅送達其中一人,核定稅額通知書則須於開始繳納日前送達全體;本題法規推導與官方答案不一致,應送裁決。

第 21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39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事由?
  1. (A)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
  2. (B)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
  3. (C)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提供相當擔保
  4. (D)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稅捐稽徵法第39條「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事由。D所稱禁止處分的財產僅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但法定保全財產額應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全額;且須以前二款的繳納三分之一及提供相當擔保均確有困難為前提,故D不符法定暫緩事由。

A: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屬法定暫緩移送事由。

B: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屬法定暫緩移送事由。

C:依法提起訴願,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提供相當擔保,屬法定暫緩移送事由。

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第39條暫緩移送——依法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繳納三分之一、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均屬法定事由;如前述繳納及提供擔保均確有困難,機關辦理保全時,禁止處分的財產須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全額。

第 22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48 條之1 規定,關於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須在經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為之
  2. (B)不論納稅義務人故意或過失逃漏稅,均有適用
  3. (C)逃漏稅涉及刑事責任者,不得免除其刑
  4. (D)應就補繳稅款,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自動補報補繳制度,關鍵是其效果不僅免行政罰,涉及刑事責任者亦得依規定減免其刑。C稱一律不得免除其刑,與規定不符,故C為錯誤敘述。

A:須在經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符合規定,錯誤。

B:不論納稅義務人故意或過失逃漏稅,均可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符合規定,錯誤。

D:應就補繳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至補繳日止按日加計利息,符合規定,錯誤。它看起來容易被誤認為加徵處罰,但利息是補償稅款遲延占用,不是行政罰。

本題考點:自動補報補繳免罰——須在檢舉或調查前為之;適用範圍——故意或過失逃漏稅均得適用;法律效果——補繳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行政罰免除,刑事責任亦依規定減免。

第 23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關於納稅義務人租稅規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指利用規範漏洞及法律形式安排,規避原應課稅之租稅構成要件
  2. (B)應按補繳稅款加徵10%滯納金及利息
  3. (C)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後,不另課予逃漏稅處罰
  4. (D)就租稅規避案件接受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應改按逃漏稅處罰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租稅規避是利用規範漏洞及法律形式安排,規避原應課稅的租稅構成要件;經調整後的滯納金比率是應補繳稅款15%。B寫為10%,故B為錯誤敘述。

A:利用規範漏洞及法律形式安排,規避原應課稅的租稅構成要件,符合租稅規避定義,錯誤。

C: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後,原則上不另課予逃漏稅處罰,符合規定,錯誤。

D:接受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致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應改按逃漏稅處罰,符合規定,錯誤。它看起來容易被誤認為仍僅是租稅規避,但隱匿重要事項已改變處罰評價。

本題考點:租稅規避——以法律形式安排利用漏洞、規避租稅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補稅外按應補繳稅款15%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原則不另課逃漏稅處罰;隱匿重要事項致短漏稅——改按逃漏稅處罰。

第 24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適格申請人?
  1. (A)對於進口貨物課徵關稅,其收貨人
  2. (B)對於贈與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土地之所有權人
  3. (C)對於祀產土地課徵地價稅,其祭祀公業之管理人
  4. (D)對於境內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其營業人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的適格申請人,原則上須為該稅捐的納稅義務人。贈與土地的土地增值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即贈與人不是納稅義務人,故B為正解。

A:進口貨物課徵關稅時,收貨人為納稅義務人,屬適格申請人,錯誤。

C:祀產土地課徵地價稅時,祭祀公業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屬適格申請人,錯誤。它看起來容易被排除,是因為祭祀公業具特殊組織性質,但管理人依法負納稅義務。

D:境內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時,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屬適格申請人,錯誤。

本題考點: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人——以稅捐納稅義務人為判準;土地增值稅贈與——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贈與人非適格申請人;關稅、地價稅及營業稅——分別依收貨人、管理人及營業人判斷。

第 25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被繼承人死亡前6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全數不計入遺產課稅
  2. (B)贈與稅一律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
  3. (C)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如為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4. (D)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未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等稅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得自遺產總額扣除,故D正確。

A: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取得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才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第6年至第9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者,依第17條按年遞減扣除,第6年扣80%、第7年60%、第8年40%、第9年20%。選項把5年誤為6年,並把遞減扣除誤作全數不計入。

B:贈與稅原則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但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尚未核課等例外情形,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律」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的敘述過於絕對。

C: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只適用同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祖父母即使受扶養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僅可能依第5款適用一般扶養親屬扣除額,仍不得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本題考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與第17條——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第6年至第9年採遞減扣除,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得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對象不包括祖父母。

下一份 →

其他年度

回到會計師稅務法規的年度總覽, 或到會計師題庫首頁看其他科目。

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得自由利用。詳解為 AI 整理的學習輔助, 並非官方標準答案;中華民國法規會修訂,引用前請對照現行版本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