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律師公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14 年律師公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7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7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14110

線上作答這一科 →

全部 75 題

第 1 題

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下列何種規定,得導出我國有民主國之性質?
  1. (A)總統及立法院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2. (B)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3. (C)國家重要事項須經行政院院會議決
  4. (D)國家權力劃分為五權,分設五院行使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民主國性質的憲法依據,關鍵在國家權力是否直接回到人民的選舉授權。總統及立法院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體現主權在民與定期選舉,得導出民主國性質,故 A 正確。

B: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著重的是權責配置與政治責任,不是民主國原則的直接依據,故 B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副署制度也屬憲政運作機制,但其功能不在人民授權。

C:國家重要事項經行政院院會議決,屬行政權的內部決策安排,非民主國性質的直接依據,故 C 錯誤。

D:國家權力劃分為五權、分設五院行使,著重五權分立,非民主國原則的直接依據,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民主國原則——先找人民直接選舉與主權在民的制度設計;權責配置——副署與行政院會議決屬責任或決策機制,不以此直接導出民主國;權力分立——五權分設用來判斷權力配置,不等同民主授權。

第 2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第155 條:「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租稅優惠為國家得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之一
  2. (B)國家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屬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3. (C)憲法特別著重弱勢者之保障,第155 條即為例證之一
  4. (D)對身心障礙者優惠性差別待遇之合憲性,應採寬鬆之合理性審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身心障礙者長期處於社會不利地位,依司法院釋憲意旨,對身心障礙者所為之優惠性差別待遇,旨在落實憲法保障弱勢、追求實質平等之意旨,其合憲性審查應採較嚴格之審查標準,以確保優惠措施確實有助於弭平其不利處境,而非僅採寬鬆之合理性審查,D與此審查密度要求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應選項。

A:租稅優惠屬國家運用財政手段扶助弱勢之政策工具之一,與憲法第155條「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意旨相符,A之敘述正確,非答案。

B:依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意旨,國家為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而採取特別保障措施,係基於保障視障者工作權此一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B之敘述正確,非答案。

C:憲法第155條明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為憲法特別著重弱勢者保障之具體例證,C之敘述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155條之扶助救濟義務;對身心障礙者優惠性差別待遇之合憲性應採較嚴格之審查密度(參司法院釋字第649號等解釋意旨),而非寬鬆合理性審查。

第 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政黨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2. (B)政黨與其他團體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無平等原則之適用
  3. (C)國家應致力於建立並確保複數政黨得以自由形成發展與公平參與選舉之法治環境
  4. (D)國家得對政黨之財產權加以更多限制或給予政黨補助金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釋憲意旨,政黨在民主憲政秩序中雖具有特殊功能,其受憲法保障及限制的程度仍不會排除平等原則;如有差別待遇,仍須有正當理由。B 稱政黨與其他團體完全「無平等原則之適用」,誤將政黨的特殊地位等同於免受平等審查,故為應選項。

A:政黨參與民主政治,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A 正確,故非答案。

C:國家應建立並確保複數政黨得自由形成、發展,且公平參與選舉的法治環境,此與政黨競爭及民主政治的保障相符;C 正確,故非答案。

D:基於政黨在民主政治中的功能,國家得對政黨財產權設較多限制,或以補助金支持其公共功能;但仍須受憲法保障與限制的檢驗。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政黨的憲法地位;平等原則(equality principle)對政黨差別待遇的適用;複數政黨與公平選舉環境。

第 4 題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保護令,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
  2. (B)法律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規定者,得透過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
  3. (C)有關人身自由限制之決定,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以裁定為之
  4. (D)民事保護令並不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民事保護令」雖屬民事程序,仍可能命相對人禁止接觸、遷出住居所,因而限制人身自由。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D 稱民事保護令並不涉及人身自由限制,與此不符,故為應選項。

A: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應以法律定之,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法律已就人身處置為明文規定時,得以具體明確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人身自由限制的決定,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以裁定為之,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民事保護令與人身自由——判斷保護令是否限制人身自由,應看其具體內容如禁止接觸或遷出住居所,不以民事程序名稱排除;法律保留——涉及人身自由的處置,須有法律依據並依正當程序作成。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釋憲實務對於宗教自由保障之意旨?
  1. (A)宗教結社屬宗教自由之絕對保障
  2. (B)國家考試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給與加分優待
  3. (C)國家不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不利益
  4. (D)不許人民以宗教理由免除服兵役義務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非屬釋憲實務意旨者。憲法第 13 條保障人民信仰宗教之自由;其中內在信仰受絕對保障,但宗教結社屬外在宗教行為,仍得受法律的相對限制。A 將宗教結社逕稱為宗教自由之絕對保障,混同內在信仰與外在行為,故為應選項。

B:國家考試若基於人民特定信仰給與加分優待,將使國家對宗教信仰作差別待遇,非屬宗教自由及平等保障所容許的作法,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國家不得僅因人民具有特定信仰即施加不利益;此與宗教自由保障不受國家不當干預的意旨相符,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以宗教理由請求免除服兵役義務,涉及外在行為與公共義務的衡量;釋憲實務不許人民僅以宗教理由免除服兵役義務,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的內在信仰與外在宗教行為區分;國家宗教中立、不得因特定信仰給與優待或不利益,以及宗教理由與兵役義務的衡量。

第 6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大學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立法機關僅得在合理之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
  2. (B)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3. (C)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4. (D)大學法明定大學應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之內部組織,限制大學之自主組織權而與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相牴觸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大學法明定應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是在問法律對大學基本組織的最低規範是否逾越自治界限。該規定屬合理的基本組織要求,並未牴觸大學自治;D 認為因此限制自主組織權而違反保障意旨,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立法機關仍得在合理範圍規範大學事務,並非完全不得介入,A 正確,故非答案。

B:大學為確保學位授予具一定水準,得在合理、必要範圍訂定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屬大學自治的具體展現,B 正確,故非答案。

C:行政爭訟審理涉及大學專業判斷時,法院應基於大學自治予以適度尊重,但仍得審查其是否合法,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大學自治——涉及學術專業判斷時,國家規範與司法審查須保留合理尊重空間;自主組織權——法律所定基本組織的最低要求未逾合理界限時,不當然構成對自治的侵害。

第 7 題

關於生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我國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依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應係憲法第22 條其他自由權利的保障範圍
  2. (B)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赦免法未有類似規定,使被判處死刑的人有權請求獲得赦免
  3. (C)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18 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4. (D)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生命權保障的憲法依據,關鍵在於憲法第 15 條已明文保障生存權,不能把生命權僅歸入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基本權。依釋憲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A 將生命權歸入未列舉自由權利範圍,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B: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被判處死刑者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赦免法未有類似規定,使其有權請求獲得赦免,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18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生命權保障——遇生命權依據問題,先由憲法第 15 條的生存權保障判斷,不能逕以第 22 條概括條款取代;死刑限制——判斷死刑規範時,分別檢視最重大犯罪、未滿18歲者及赦免或減刑程序的限制。

第 8 題

有關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人民無權主張不法之平等
  2. (B)行政機關依裁量基準而形成之慣例,發生間接對外效力,屬於平等原則之內涵
  3. (C)平等原則可以導出行政機關須受行政慣例之自我拘束
  4. (D)夜市攤販甲因逃漏營業稅而應予補稅,甲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要求其他夜市攤販補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其他夜市攤販」可能同樣逃漏營業稅,仍不改變甲自身依法應補稅的結論。人民無權主張不法之平等;甲不得因他人違法未受處理,而要求稅務機關一併對其他攤販補稅,D 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平等原則不保障違法狀態的延續,人民無權主張不法之平等,A 正確,故非答案。

B:行政機關依裁量基準形成慣例時,該慣例會發生間接對外效力,作為平等原則的具體內涵,B 正確,故非答案。

C:平等原則可以導出行政機關受行政慣例自我拘束;對於事實與法律上相同的案件,原則上應為相同處理,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不法平等——他人違法未受處理時,不能據此請求自己免責或要求違法一體適用。行政自我拘束——行政機關形成裁量慣例後,處理相同案件時須有正當理由才能偏離。

第 9 題

關於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訴訟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非屬立法形成自由
  2. (B)受刑事有罪判決之被告,應有上訴救濟之機會,屬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3. (C)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係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4. (D)有權利即有救濟,權利受公權力侵害者,皆享有訴訟救濟之基本權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應選出敘述錯誤者。依司法院歷來解釋意旨,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在於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應有依法定程序請求法院救濟之機會,此為訴訟權保障不可或缺之最低限度內容;然由何種類型之法院審理特定事件、審級之多寡及救濟程序之具體設計等制度性事項,因涉及訴訟制度之政策考量與資源分配,原則上屬立法者依訴訟事件性質自主形成之範疇,僅受合理性與正當法律程序之界限拘束,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而排除立法形成自由。A稱「由何種法院審理」為訴訟權核心內容而非屬立法形成自由,與此一區分相反,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B:刑事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應有上訴由上級審法院加以審查之機會,使誤判之風險得以透過審級救濟予以降低,此為訴訟權保障中攸關人身自由重大限制之核心內容,B之敘述並無錯誤。

C: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等訴訟基本原則,均係植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用以確保裁判形成過程之公正與被告防禦權之實現,C之敘述並無錯誤。

D: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意旨即在於權利遭受公權力或私人侵害時,人民均應享有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機會,此即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基本法理,D之敘述並無錯誤。

本題考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與立法形成自由之界限(審級制度、由何種法院審理等制度設計屬立法形成範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辯護制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訴訟權保障基本法理。

第 10 題

計程車駕駛人觸犯法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係對於何種自由之限制?
  1. (A)遷徙自由
  2. (B)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
  3. (C)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
  4. (D)職業自由之執行方式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計程車駕駛人因觸犯法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受吊扣或廢止執業登記,限制的是駕駛人本人是否具備從事該職業的資格。此種以前科等個人條件為門檻的限制,屬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故 B 正確。

A:遷徙自由保障人民居住、移動及離開、進入國境等自由。本題限制的是計程車執業資格,並未直接限制人民移動或居住,故 A 錯誤。

C: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係指與個人能力或品行無直接關聯的外在門檻。本題以駕駛人是否有特定前科為限制,著眼於其本人條件,非客觀條件,故 C 錯誤。

D:職業自由之執行方式,是指已取得職業資格後,對營業時間、方法或場所等執業活動所加的規範。吊扣或廢止執業登記使當事人不能選擇或繼續該職業,並非單純限制執行方式,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職業自由(occupational freedom)的三階理論——職業選擇之主觀條件、客觀條件與職業執行方式;以前科等本人資格為門檻者,屬主觀條件限制。

第 11 題

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男因宗教信仰而不願使用武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服替代役,故甲男因此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2. (B)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立法者鑒於男女之生理上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3. (C)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即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4. (D)因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得依法律規定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甲男因宗教信仰不願使用武器,經准許改服替代役,仍是在以另一種方式履行兵役義務,並非因此免除義務。A 錯誤,故為應選項。

B: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義務,係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差異所為的合理差別待遇;B 正確,故非答案。

C:為防衛國家安全,實施徵兵制的國家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與兵役制度的目的相符;C 正確,故非答案。

D:因有痼疾而不堪服役者,得依法律規定免除服兵役義務;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20條服兵役義務;替代役是履行兵役義務的方式而非免役;宗教信仰、合理差別待遇與法定免役事由。

第 12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憲法第22 條規定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受絕對保障?
  1. (A)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
  2. (B)原住民依循文化傳承從事狩獵活動
  3. (C)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
  4. (D)人民內在精神活動之思想自由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就憲法第22條所涵蓋之各項基本權,一致認為其保障態樣均得因公共利益或依法律以合乎比例原則之方式加以限制,屬相對保障;僅有人民內在精神活動領域之思想自由,因其純屬個人內心之精神活動,尚未外化為具體行為,不涉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國家無從、亦無正當理由介入干預,學理及實務均認其屬絕對保障之基本權,不受任何限制,故D正確,本題選D。

A: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雖為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多元與少數群體認同之重要內涵,然其行使仍涉及身分認定之法定程序與相關規範,並非不受任何限制之絕對保障,A誤將文化性、身分性之權利等同思想自由般不受限制。

B:原住民依循文化傳承從事狩獵活動,固為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之一環,然狩獵行為涉及野生動物保育、生態永續等公共利益,仍得以法律為合理限制(如獵捕動物之種類、方式、時間等規範),非不受限制之絕對保障,B混淆文化權之保障與絕對不受限制之保障。

C: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固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惟其保障範圍及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國家為維護公益等目的,得依法律明確規定對其為合理限制,屬相對保障,並非絕對;C屬本題常見混淆,因資訊隱私權雖重要,仍非不受限制之權利。

本題考點: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之保障態樣(絕對保障僅限人民內在精神活動之思想自由,其餘如資訊隱私權、原住民文化權等均屬相對保障,得依法律以比例原則限制)。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人民健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國家對於健康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
  2. (B)公務員之值勤與健康權無涉
  3. (C)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4. (D)健康權為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敘述,題幹的「公務員之值勤」正是職務環境可能影響健康的關鍵連結。公務員的值勤條件與其健康權密切相關,國家對公務員健康亦負保護義務,B 稱「值勤與健康權無涉」不符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故為應選項。

A:國家對健康權負有最低限度的保護義務,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健康權旨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的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健康權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健康權保障——遇有危及生理或心理機能完整性的國家作為或不作為時,檢驗憲法第 22 條的保護。 國家保護義務——職務或生活環境對健康有具體風險時,不能以其非外部侵害為由排除保護。

第 14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何者非屬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
  1. (A)學術自由
  2. (B)人身自由
  3. (C)地方自治
  4. (D)一般行動自由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非屬憲法上制度性保障者。制度性保障著重於維持具有客觀制度意義之憲法秩序,學術自由、人身自由及地方自治均有其制度保障面向;一般行動自由則是個人概括之行為自由,並非制度性保障,故 D 正確。

A:學術自由不僅保障個人研究、講學與學習活動,亦涉及大學及學術制度之維持,具有制度性保障面向,故非答案。

B:人身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重要自由,其保障亦涉及人身自由制度之維持,故非答案。

C:地方自治以地方自治團體得處理自治事項為核心,具有制度性保障性質,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制度性保障(institutional guarantee)與個人基本權之區辨;學術自由、人身自由及地方自治的制度面向。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之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1. (A)行政院政務委員
  2. (B)審計長
  3. (C)考試委員
  4. (D)監察委員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A。行政院政務委員依憲法及行政院組織法,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其任命程序不須經立法院同意,此與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院級人事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之設計不同,故A所述之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本題選A。

B:審計長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並非答案。

C:考試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並非答案。

D:監察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並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上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事範圍(審計長,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七條);行政院政務委員之任命屬行政院內部人事,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第 16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此乃政治問題,非司法院大法官審查範圍
  2. (B)立法院於何時行使人事同意權,純屬國會自治事項,並不違憲
  3. (C)應許總統行使緊急處分權,先行任命監察委員,以免影響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
  4. (D)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長期、消極不行使」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已非單純程序安排,而是監察院功能與憲政制度完整性受破壞的問題。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長期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如致監察院無從運作、憲政制度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故 D 正確。

A:政治問題或國會自治不能完全排除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政機關是否因長期不作為而失去功能的審查,故 A 不正確。

B:人事同意權的行使雖涉及國會自治,但不得以消極不行使致監察院無從發揮功能,故 B 不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將國會自治誤解為對人事同意權沒有任何憲法上的行使界限。

C:總統的緊急處分權不能用以先行任命監察委員,取代憲法所定由立法院行使的人事同意程序,故 C 不正確。

本題考點:人事同意權——行使或不行使不得使憲法機關長期無從運作;國會自治界限——涉及憲政制度完整性時,不能以政治問題或自治為由完全排除憲法審查。

第 1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聲請書應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2. (B)對於適用大法庭裁定見解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3. (C)凡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憲法法庭得受理之
  4. (D)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人民用盡審級救濟後,對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所適用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條文未因裁判適用大法庭裁定見解而排除聲請。故對適用大法庭裁定見解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仍得聲請,B 稱「不得聲請」錯誤,為應選項。

A: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明定聲請書應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裁判違憲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敘述正確,非答案。

C:依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敘述正確,非答案。

D: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選項所稱送達後 6 個月,結論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裁判憲法審查(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judgments)的聲請與受理要件——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至第 61 條所定不利確定終局裁判、6 個月不變期間及憲法重要性。

第 18 題

關於審計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審計長由監察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2. (B)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之
  3. (C)審計長完成決算審核後,至遲應於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4. (D)依職務性質,審計長不隨執政黨更迭而進退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審計長的憲政地位;其職務重在審計監督,依職務性質應超然獨立,不隨執政黨更迭而進退,故 D 正確。

A、B:分辨關鍵在審計長的人事程序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憲法第 104 條明定此一程序,並非由監察院院長提名,也不是由監察院同意,故 A、B 均錯誤。

C:憲法第 105 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3 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期間的起算與完成審核、提出報告均非 C 所稱「完成決算審核後」才開始,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審計長任命——看到審計長的人事程序,即判斷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審計獨立性——涉及審計長去留時,以是否能超然行使審計職權判斷。

第 1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並非憲法上法官?
  1. (A)司法院大法官
  2. (B)懲戒法院法官
  3. (C)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
  4. (D)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偵查、追訴等職務,並非行使審判權的審判者,故非憲法上法官,D 正確。

A: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 1 條,大法官所行使的是憲法審判職權,屬憲法上法官,故 A 錯誤。

B:懲戒法院法官依法審理公務員懲戒事件,具有審判職權,屬憲法上法官,故 B 錯誤。

C: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依法審理智慧財產及商業事件,具有審判職權,屬憲法上法官,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上法官的判斷,重點在是否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檢察官雖屬司法人員,仍與法官有別。

第 20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省、縣、直轄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資格,源自憲法本文之規定
  2. (B)在不侵犯核心領域之範圍內,法律對地方自治權予以限制,尚不違反制度性保障之意旨
  3. (C)本於制度性保障,縣及直轄市就其轄內之所有事物,享有自行規劃及決定之立法與執行權
  4. (D)為落實制度性保障意旨,縣及直轄市之自治權遭受監督機關侵害時,得循法律途徑救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地方自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自治權仍以憲法及法律所劃定的自治事項與界限為範圍。縣及直轄市並非就轄內「所有事物」均享有完全、自行規劃及決定的立法與執行權;C 將制度性保障擴張為全面自主權,故錯誤,為應選項。

A:省、縣及直轄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憲法基礎,源自憲法本文及其制度安排,A 正確,故非答案。

B:制度性保障旨在保留地方自治的核心領域,並不排除法律在未侵害核心範圍內對自治權施加限制,B 正確,故非答案。

D:地方自治權若受監督機關侵害,為落實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得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institutional guarantee);自治核心領域、法律限制與自治救濟的界線。

第 21 題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自治條例雖無須特定法律之授權,仍可限制人民權利
  2. (B)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乃是位階等同於法規命令之成文法源
  3. (C)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法官審判時即不得再參考判例及決議
  4. (D)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習慣法已失其法源地位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具有地方自治之自主立法地位;在自治事項及法定範圍內,無須逐一取得特定法律授權,仍得限制人民權利,故 A 正確。

B: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並非位階等同於法規命令之成文法源。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為之一般、抽象規定;緊急命令之憲法依據與性質不同,故 B 錯誤。

C:大法庭制度施行後,判例及決議雖不再作為拘束法官之正式先例體制,法官審判時仍得參考其理由,C 稱一律不得參考,錯誤。

D: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法行政原則並未使習慣法當然失去法源地位;習慣法在符合其成立要件及法律秩序前提下,仍可能為行政法法源,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自治條例之自主立法;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與緊急命令之區辨;行政法法源。

第 22 題

環保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否則依法處罰,惟在限期改善期限屆至前,即對油槽之負責人裁處罰鍰。關於環保機關之裁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違反比例原則
  2. (B)裁罰處分無效
  3. (C)基於維護公益並未違法
  4. (D)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機關既通知油槽負責人限期改善,即使其對在該期限內完成改善具有正當期待;期限尚未屆至即提前裁罰,違反機關自己設定期限所生的誠實信用要求,故 D 正確。

A:比例原則著重行政手段與目的間是否適當、必要及衡量相當;本題瑕疵在於機關未待其所定改善期限屆滿,非手段過當,故 A 錯誤。

B: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無效事由,須屬重大且明顯瑕疵等情形。提前裁罰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並不當然構成無效,故 B 錯誤。

C:維護公益不能使機關免於遵守已通知相對人的改善期限;在期限屆至前裁罰仍屬違法,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的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行政處分違法與無效的區分。

第 23 題

依據學說與司法實務見解,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具有判斷餘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考試成績之評定,閱卷委員應有判斷餘地,但若試題屬簡答題且評分標準已客觀明確,即無判斷餘地
  2. (B)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就校園性別事件組成之調查小組,其調查報告對於性騷擾之事實認定屬於判斷餘地,法院應受拘束
  3. (C)行政機關就其事項雖具有判斷餘地,但若有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之情事,法院仍得介入審查
  4. (D)獨立委員會所作成的評價決定具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之審查應受到限制,但涉及人民基本權利屬性的判斷,仍應提高審查密度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判斷餘地」,關鍵在專業判斷受尊重並不等於法院完全不能審查。性平調查小組對性騷擾事實的認定,法院仍得審查,並非當然受調查報告拘束;B 稱法院應受拘束,故為錯誤敘述,應選 B。

A:A 所述考試成績評定的判斷餘地及評分標準客觀明確時的處理,與本題採取的判斷界限相符,故非答案。

C:C 保留行政機關雖有判斷餘地,仍得因出於與事物無關考量而受法院審查的界限,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D 所述獨立委員會評價決定的審查限制,以及涉及基本權利時提高審查密度,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餘地——先辨識是否屬專業評價,再檢驗是否仍有可受司法審查的界限;司法審查密度——涉及基本權利或與事物無關考量時,法院應提高介入程度。

第 24 題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裁量基準,其所屬機關在處理具體個案時認為個案情形特殊,未依此裁量基準作成個案裁量決定,有關此個案裁量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即使具體個案情況特殊,所屬機關仍須遵守裁量基準
  2. (B)裁量基準為行政指導準則,對所屬機關具事實拘束力
  3. (C)裁量本屬個案決定,故具通案性質之裁量基準係供下屬參考用
  4. (D)為達成具體個案之公平正義,此裁量可依個案特殊情形而定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個案情形特殊」,裁量基準雖用以統一行使裁量,仍須服務於法規授權目的與個案公平;特殊情形下得依個案作成不同決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將裁量基準定位為行政規則,D 所稱為達成具體個案公平正義而依特殊情形裁量,正確。

A:裁量基準不是不問個案差異的一律拘束規則;若特殊情形使機械適用有違平等或比例要求,仍應作合乎授權目的的個案裁量。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使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但拘束不等於排除正當的個案例外。

B:裁量基準並非行政指導準則,而是上級機關為統一行使裁量所訂頒的行政規則,對所屬機關具有法律上的內部拘束力。

C:裁量基準雖保留個案調整空間,並非僅供下屬參考;有效下達後仍有內部拘束效力。

本題考點:裁量基準——作為行政規則統一裁量時,對訂定機關及下級機關有內部拘束力;個案例外——具體情形特殊時,應說明偏離基準的正當理由,以實現平等與個案正義。

第 25 題

下列何者不發生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1. (A)人民因亂丟垃圾而受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2. (B)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授予人民行使公權力之權限
  3. (C)政府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與採購機關所訂定之採購契約
  4. (D)地方政府之垃圾車於執行職務時撞傷人民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政府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與採購機關所訂採購契約,實務多認屬私法契約,所生者為私法法律關係,而非行政法法律關係,故 C 正確。

A:人民亂丟垃圾而受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係行政機關依法對人民作成行政罰,發生行政法法律關係,故 A 錯誤。

B: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授予人民行使公權力之權限,契約內容直接涉及公權力的行使,發生行政法法律關係,故 B 錯誤。

D:地方政府垃圾車於執行職務時撞傷人民,涉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生損害賠償問題,發生公法上的國家賠償法律關係,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法法律關係的判斷,應看法律關係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政府採購契約原則上具有私法性質。

第 26 題

下列行政機關之委員,何者不受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1. (A)中央選舉委員會
  2.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3. (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 (D)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現行組織採首長制,其組織法未賦予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相關法律則設有獨立行使職權規定,故C正確。

A: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故非答案。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故非答案。

D: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機關委員之職權獨立保障;金管會已由早期委員合議制改為首長制;機關名稱含「委員會」不等於其成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 27 題

組織法規修正後,甲機關之某項職掌移由乙機關管轄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若相關行政法規仍規定甲機關為管轄機關,且甲機關仍存續時,甲機關與乙機關得聯名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2. (B)若甲機關被裁撤,其中部分職掌由乙機關承受,但相關行政法規仍載明甲機關為管轄機關,得由乙機關單獨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3. (C)關於機關管轄變更之公告,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4. (D)若甲機關尚有1 件已受理之申請案,甲機關雖然存續但已不再具有本案管轄權,則甲機關原則上仍得繼續處理本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職掌移轉並已發生移轉管轄權效力後,甲機關對該申請案不再有管轄權,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乙機關處理,不得因甲機關仍存續或已受理案件而自行繼續處理。D 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而相關行政法規尚未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變更後管轄機關公告變更事項。甲、乙聯名公告符合規定,故非答案。

B:甲機關經裁撤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3 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的管轄機關為之;乙單獨公告符合規定,故非答案。

C: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4 項明定,公告事項原則上自公告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效力;公告另定生效日者,依其規定,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管轄變更——共同公告、裁併機關的單獨公告,以及公告後第 3 日起的移轉管轄權效力。

第 28 題

建築法規定,非縣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若鄉、鎮公所欲就核發此執照之事項形成相關規定,應以下列何種規範為之?
  1. (A)自治規則
  2. (B)委辦規則
  3. (C)委託規則
  4. (D)自律規則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核發題示建築執照本屬上級機關權限,依建築法委由鄉、鎮公所辦理,屬委辦事項。鄉、鎮公所就此事項形成相關規定,應以委辦規則為之,故 B 正確。

A:自治規則係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所定的規範。本題的執照核發並非公所固有自治事項,而是依建築法委辦的事項,故 A 錯誤。

C:本題所問是鄉、鎮公所承接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後應採的規範類型,並非以委託規則定之,故 C 錯誤。

D:自律規則是團體或組織為內部自我拘束所形成的規範,不能作為鄉、鎮公所辦理委辦建築執照事項的規範形式,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地方行政規範類型——委辦事項以委辦規則定之;自治規則適用於自治事項,兩者不得混淆。

第 29 題

教育部委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大學入學考試事務,該中心所為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如有不服,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1. (A)行政院
  2. (B)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3. (C)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4. (D)教育部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教育部委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大學入學考試事務時,大考中心於委託範圍內受託行使公權力;不服其以自己名義作成的行政處分,應向原委託機關教育部提起訴願,故選D。

A:行政院不是本件受託公權力事務的原委託機關,也不是對該處分應提起訴願的管轄機關;A錯誤。

B: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雖承辦高等教育業務,但只是教育部內部單位,並非本件訴願管轄機關;B錯誤。

C: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是受託辦理考試事務的團體,並非對自身受託處分提起訴願的管轄機關;C錯誤。

本題考點:受託行使公權力;受託團體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第 30 題

下列何者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1. (A)政務官
  2. (B)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3. (C)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
  4. (D)民選公職人員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或準用主體,關鍵在是否屬依法任用的公務體系人員。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屬該法適用或準用對象,故 B 正確。

A:政務官因身分與任用性質特殊,原則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故非答案。

C: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並非本題所指依法任用的公營事業人員,原則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它看起來對,是因其服務於公立學校;分辨關鍵在於公立機關任職不當然等於該法適用對象。

D:民選公職人員係經選舉取得職位,非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原則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本題考點:公務人員保障法主體——先按任用方式與身分判斷是否適用或準用;公營事業人員——依法任用時,列入保障制度的適用或準用範圍。

第 31 題

關於給付行政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給付行政是指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或給與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
  2. (B)行政機關對於給付行政的實施有較大之選擇自由,得以公法型態或私法型態為之
  3. (C)凡是給付行政涉及金錢或財務給予者,縱無預算作為依據,亦得為給付行政
  4. (D)行政機關事後廢棄給付行政的具體處分時,應考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給付行政雖以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或其他利益為目的,涉及金錢或財務給予時,仍受預算與依法行政要求拘束。C 稱縱無預算作為依據亦得為給付行政,與此不符,故為應選項。

A:給付行政係行政機關對人民提供給付、服務或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A 為其概念說明,敘述正確,非答案。

B:行政機關實施給付行政原則上有較大的選擇空間,得視法律關係選擇公法或私法型態,故 B 正確,非答案。

D:行政機關事後廢棄授益處分時,應注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第 2 款限制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第 120 條則規定撤銷後的信賴補償,故 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給付行政、法律保留與預算拘束;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第 2 款及第 120 條所體現的授益處分信賴保護。

第 32 題

內政部就平均地權條例有關銷售預售屋書面契據不得轉讓之規定所為之統一解釋,其性質為何?
  1. (A)行政處分
  2. (B)行政計畫
  3. (C)行政指導
  4. (D)行政規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內政部就平均地權條例有關銷售預售屋書面契據不得轉讓規定所為之統一解釋,性質上係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屬行政規則之一種,僅拘束機關內部法令適用見解,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故D正確。

A: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統一解釋係就法令適用所為之一般、抽象見解,並未針對特定個案對外直接發生規制效力,不具行政處分之性質,A錯誤。

B:行政計畫係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就相關措施、手段所為之事前規劃或設施安排,與統一解釋單純闡明法令適用見解之性質不同,B錯誤。

C: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其對象為特定之外部相對人;統一解釋則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就法令適用所為之內部指示,並非對外部特定人所為之行政指導,C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之定義與類型(含解釋性規定);第92條行政處分、第165條行政指導之要件,與統一解釋函釋之性質區辨。

第 33 題

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產過程,得立即追回該補助,並避免因此產生補償責任,乙機關應如何處置最為妥適?
  1. (A)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撤銷該行政處分
  2. (B)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廢止該行政處分
  3. (C)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4. (D)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否則嗣後將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發放補助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乙機關欲確保甲將設備實際用於生產,應於處分中附加負擔;甲未履行負擔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得廢止該處分,並依第 125 條但書使其溯及既往失效。補助如屬金錢給付,並得依第 127 條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返還。故 C 最為妥適。

A:撤銷係處理違法行政處分;本題處分作成時並非違法,而是甲事後可能未履行負擔,不能以撤銷取代廢止,故 A 錯誤。

B:未附負擔即直接發放補助,事後雖可能廢止,卻未先將設備運用義務納入處分內容,無從以未履行該負擔為廢止依據,故 B 不妥。

D: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明定,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返還,非僅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附款中的負擔、第 123 條附負擔授益處分之廢止、第 125 條溯及失效及第 127 條返還給付。

第 34 題

關於行政處分性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判定役男甲體位為免役體位,係形成處分
  2. (B)核准外國人乙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係確認處分
  3. (C)任命丙為公務人員,係下命處分
  4. (D)撤銷丁建築執照發放,係形成處分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撤銷已核發之建築執照,使原已存在之建築許可法律關係消滅,直接發生法律關係變動之形成效果,屬形成處分,故 D 正確。

A:判定役男甲為免役體位,係就其既有身體狀態及依法應服役地位加以認定,屬確認處分,非形成處分。

B:核准外國人乙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係創設國籍及公法上身分,屬形成處分,非確認處分。

C:任命丙為公務人員,係設定公務員身分及相關法律關係的形成處分,並非命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下命處分。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的效力類型——確認處分確認既存法律關係;形成處分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下命處分則課予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附款?
  1. (A)交通主管機關核發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註記不得駕駛聯結車、大客車與大貨車
  2. (B)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註記須向機關提供合法廢土棄置場所之證明後,始得開工
  3. (C)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農地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但核定書內敘明,若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設置,得廢止之
  4. (D)主管機關核准餐廳經營之營業許可,但註明須設置噪音污染防制設備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駕照註記不得駕駛聯結車、大客車與大貨車,係界定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本身所准駕車種的範圍,屬處分內容(主規制)的一部分,並非附加於許可處分之外的附款,故 A 正確。

B:建築執照註記提供合法廢土棄置場所證明後始得開工,係使開工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的條件,屬行政處分之附款。

C:核定書保留未依核定計畫設置時得廢止之,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列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為附款。

D:餐廳營業許可附加須設置噪音污染防制設備之義務,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負擔,為附款。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附款(ancillary provisions)與主規制之區分——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列舉條件、負擔及保留廢止權等附款;許可範圍本身則屬主規制內容。

第 36 題

人民如與A 直轄市之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下列何機關於該行政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有補償規定之適用?
  1. (A)內政部
  2. (B)A 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
  3. (C)原住民族委員會
  4. (D)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區公所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於行政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者,須為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締約機關是A直轄市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其所屬公法人為A直轄市;A直轄市地政主管機關同屬A直轄市的其他機關,故B正確。

A:內政部屬於國家,並非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A直轄市的其他機關,故無本題補償規定之適用。

C:原住民族委員會屬於國家,並非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A直轄市的其他機關;業務與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不等於符合同一公法人的要件。

D: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與A直轄市不同的地方自治團體,區公所為該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並非A直轄市所屬的其他機關,故不適用本題補償規定。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的補償要件——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者,必須是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判斷各選項時,應先辨明機關所代表的公法人是否與締約機關相同。

第 37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機關與人民以行政契約約定國家考試之錄取決定,該行政契約無效
  2. (B)行政契約若締約機關欠缺事務管轄權而構成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該行政契約無效
  3. (C)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方式為之,該行政契約無效
  4. (D)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政契約,若締約前未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該行政契約無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之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此一規定之法律效果為不生效力(效力未定,須待第三人事後同意即可補正生效),而非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之無效;無效與效力未定(不生效力)在法律體系上係屬不同層次之概念,前者不能補正,後者得因後續事由補正而生效。D 稱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者「無效」,混淆此二概念,用語有誤,故本題選 D。

A:行政契約之締結以具有可契約性之事項為前提(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參照);國家考試之錄取決定涉及公權力對於應考人資格之單方確定,性質上具高度公權力屬性,不容許以雙方合意之契約代替法定考試及格程序決定之,故以行政契約約定考試錄取結果者,因欠缺可契約性,其行政契約應屬無效,A 敘述正確。

B: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得類推適用於行政契約;締約機關就締約事項欠缺事務權限,且此一瑕疵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者,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其他重大明顯之瑕疵之法理,該行政契約應屬無效,B 敘述正確。

C: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書面為行政契約之法定方式,未依書面方式締結者,類推民法第七十三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之法理,該行政契約無效,C 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行政契約之效力瑕疵體系(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可契約性、第一百三十九條要式性、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第三人同意);「無效」與「不生效力(效力未定)」之區辨。

第 38 題

甲使用特定建築物經營商業,違反建築法中建築物不得變更使用之法定義務,同時甲所經營之商業項目,未向主管機關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也違反商業登記法中商業登記之作為義務。就甲於本案所應受之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案共存在兩項違法行為,應依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分別裁處行政罰
  2. (B)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屬於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3. (C)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不作為義務應優先於作為義務,故應以建築法裁處行政罰
  4. (D)本案僅存在單一違法行為,主要違法目的在於違規經營商業,故應以商業登記法裁處行政罰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使用的是已廢止制度下的「營利事業登記證」用語。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 2009 年 4 月 13 日起廢止,現行法已無申領該證的程序;若依題旨將此事實理解為未辦理商業設立登記,則其與違法變更建築物使用分屬兩項獨立行為,應依建築法及商業登記法分別裁罰,故題設脈絡下 A 正確。

B:想像競合以單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依題設,違法變更使用與未辦商業設立登記是兩項行為,不能從一重只依建築法裁罰。

C:判斷重點是行為數,而非不作為義務優先於作為義務;本項把兩項行為認成單一行為,錯誤。

D:不能只因經營商業是主要目的,就把違法變更使用與未辦商業設立登記合併成單一行為;本項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罰上一行為與數行為的判斷。須注意新舊法沿革:舊制曾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現行制度則是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登記與營業場所的建管、消防等行為管理分離。

第 39 題

關於行政罰與刑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與刑法有別,行政罰法對於共同違法行為,並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者
  2. (B)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3. (C)不得因不知法律或法規而免除刑事或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處罰
  4. (D)行政罰法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行政罰與刑罰的故意、過失要件,關鍵在行政罰法對過失的處罰並非採刑法的例外模式。行政罰法上,過失行為原則上即可處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是刑法處罰過失的原則,B 把刑法規則誤套至行政罰,故為錯誤敘述,應選 B。

A:行政罰法對共同違法行為並不區分刑法上的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者,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不知法律或法規原則上不得免除刑事或行政處罰責任,但得按情節減輕或免除其刑或處罰,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行政罰法以處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限,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罰的責任條件——先分辨故意、過失的處罰原則,行政罰的過失原則可罰,不套用刑法「特別規定」模式;行政罰與刑罰區辨——行政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處罰範圍。

第 40 題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物之所有權人得為私人
  2. (B)公物得依事實行為而提供公用
  3. (C)公務所必需之公物,得為行政執行之標的物
  4. (D)公物得為自然山域或水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公務所必需之公物」,即受其供公用目的拘束而具不融通性。公物原則上不得作為行政執行的強制變價標的,C 稱得為行政執行之標的物,錯誤,故為應選項。

A:公物的所有權人得為私人,只要該物已供公用,仍可能成立公物,A 正確,故非答案。

B:公物得依事實行為提供公用,不以行政處分為唯一提供方式,B 正確,故非答案。

D:自然山域或水域亦得供公用而成為公物,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公物不融通性——判斷供公用且為公務所必需之物時,原則上不得以行政執行強制變價;公物成立——物是否為公物,著重是否供公用,不以國家所有或行政處分為必要。

第 41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代理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2. (B)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為避免個別代理行為之矛盾產生,故必須以共同代理方式為之
  3. (C)代理人與當事人間有基於信任之契約關係,故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後,始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4. (D)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行政程序法第25條明定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並非必須共同代理,故 B 為錯誤敘述,應選。

A: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代理權及於相關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撤回須特別授權,故 A 正確,非答案。

C:行政程序法第25條第3項規定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故 C 正確,非答案。

D:行政程序法第26條規定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變更或行政機關裁併、變更亦同,故 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複數代理人——除特別限制外,各代理人得單獨代理;特別授權——撤回申請時須另外確認本人已特別授權;複代理——代理人須經本人同意始得委任。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1. (A)交通警察在十字路口以手勢指揮交通
  2. (B)海巡人員以向海面開槍之方式,命越界捕魚之船隻退離
  3. (C)道路管理機關在既成道路上鋪設柏油
  4. (D)衛生主管機關以通知單要求特定人於指定日期,讓公務員進入其住居所噴灑藥劑,撲滅病媒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在既成道路上鋪設柏油」是道路維護作為,未對外直接規制特定人的法律地位,故非行政處分,C正確。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稱行政處分,須是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公權力措施。

A: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交通雖以事實動作表現,仍向用路人作出應停止或通行的命令,具有下命規制性,屬行政處分。它看起來不像處分,是因其外觀只是手勢而非書面命令。

B:海巡人員向海面開槍命越界船隻退離,係以具體公權力措施命特定範圍船隻離開,直接發生規制效果,仍屬行政處分。

D:通知特定人於指定日期容許公務員入內噴灑藥劑,已具體課予容忍義務並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屬行政處分。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先判斷措施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純維護或施作而無規制效果者不是;事實行為與處分區辨——外觀為手勢、鳴槍等事實動作,若內容在命令相對人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仍按處分處理。

第 4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寄存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2. (B)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3. (C)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 日發生效力
  4. (D)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 日發生效力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訴願程序亦採寄存後經 10 日生效之規則,故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均非送達完畢時立即生效,D 正確。

A:行政程序之寄存送達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訴願寄存送達亦非自送達完畢時立即生效。A 將二程序一概認為立即生效,錯誤。

B: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並非自送達完畢時生效,而是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自寄存日起經 10 日生效,故 B 錯誤。

C: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寄存送達的方法與文書保存,並未採訴願及行政訴訟所稱自寄存日起經 10 日生效之規則;C 將行政程序與訴願併列,錯誤。

本題考點:寄存送達在行政程序、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之生效時點;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之 10 日規則。

第 44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不待國民申請,原則上即應主動公開
  2. (B)國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要件
  3. (C)國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包含有侵害個人隱私之部分時,全部均不得提供
  4. (D)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到拒絕而不服者,不得單獨就該拒絕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主動公開的資訊類型。此類政府資訊不待國民申請,原則上即應主動公開,故 A 正確。

B:國民申請政府資訊,原則上不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為要件;此選項看起來對,是將閱覽自己案卷所可能涉及的利害關係限制,誤套到一般政府資訊申請,故不正確。

C:申請資訊若僅部分涉及個人隱私,應判斷能否就其餘部分提供,不是全部均不得提供,故不正確。

D: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絕而不服者,得單獨就拒絕決定提起行政救濟,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政府資訊主動公開——資訊與人民權益攸關時,先判斷是否應不待申請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申請救濟——部分資訊受限制時應區分得提供部分,遭拒絕者得循行政救濟。

第 45 題

有關行政執行法對於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予以管收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1. (A)執行機關不得在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前,即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
  2. (B)管收要件包含義務人有逃匿之虞,或其可能履行義務,卻故不履行,或為虛偽財產報告或拒絕報告
  3. (C)義務人經通知不到場而受拘提後,才能予以管收,如義務人自行到場接受調查者,不得予以管收
  4. (D)義務人如因管收難以維持家計或罹患疾病無法治療,應逕予停止管收,無須聲請法院裁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爭點是管收的要件,關鍵在拘提是否為管收的必要前置程序。義務人經拘提、通知或自行到場接受調查後,只要符合其他管收要件,仍得聲請管收;C 把「經通知不到場而受拘提」當成唯一前提,故為錯誤敘述,應選 C。

A: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是管收前的法定處置;未先踐行即聲請管收不合要件,故非答案。

B:義務人有逃匿之虞、可能履行卻故不履行,或為虛偽財產報告、拒絕報告,均屬管收制度所處理的典型事由,故非答案。

D:因管收難以維持家計或罹患疾病無法治療者,應逕予停止管收,無須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法第 22-3 條亦明定此類情形不得管收,於管收後發生者應停止,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管收前提——判斷管收時,重點是是否具備法定事由及必要性,不以先受拘提為唯一前置程序;管收停止——因管收難以維持家計或疾病無法治療時,依強制執行法第 22-3 條應停止管收。

第 46 題

A 公司在其工廠旁違法搭建了一處臨時倉庫,經主管機關查獲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命令A 公司於30 日內自行拆除該違建,並於處分書中明確告知逾期不履行將予以強制執行。A 公司逾期未拆除,且未提出任何異議。關於此類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主管機關可直接派員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加計行政成本全額向A 公司追償
  2. (B)主管機關應先對A 公司處以怠金,若A 公司仍不履行,方可進行強制拆除
  3. (C)主管機關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負責拆除該違建
  4. (D)主管機關可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估計後,命A 公司預先繳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拆除違建屬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主管機關得以代履行方式委託第三人拆除,並估計費用命義務人預先繳納,故 D 正確。

A:主管機關雖得以代履行處理違建拆除,但費用以執行所需費用為限,不能當然將行政成本全額加計向 A 公司追償,故 A 錯誤。

B:代履行不以先科處怠金為必要;怠金與代履行為不同之執行方法,故 B 錯誤。

C:此類得代履行之行為義務,得由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程序處理,非一律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執行之代履行;可代替履行之行為義務、費用預納與怠金之區辨。

第 47 題

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訴訟之標的?
  1. (A)確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效
  2. (B)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某公法人之會員
  3. (C)確認某筆土地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4. (D)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確認訴訟的標的,關鍵在其可確認的是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無效,而非抽象法規範本身的效力。確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效,是直接針對法規命令效力的主張,非行政訴訟確認訴訟所能直接審查的標的,故 A 非屬確認訴訟標的,應選 A。

B: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某公法人會員,涉及具體法律關係,得為確認訴訟標的。

C:確認某筆土地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涉及具體公法上法律關係,得為確認訴訟標的。

D: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涉及具體法律關係,得為確認訴訟標的。它看起來像抽象的身分問題,但其確認對象是特定當事人的法律地位。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確認訴訟——確認具體法律關係或行政處分無效時使用,不直接確認法規命令效力;確認標的具體性——判斷請求是否繫於特定人或特定物的法律地位,而非抽象規範本身。

第 48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大學依法解聘其教師甲,並議決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甲對上開解聘及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不服而提起救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就解聘,得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2. (B)甲就解聘,得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3. (C)甲就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得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4. (D)甲就1 年管制期間,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大學教師對解聘及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不服時,關於 1 年管制期間,教育部為核准機關,甲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故 D 正確。

A:甲對公立大學作成的解聘決定,救濟對象與 1 年不得聘任的教育部核准處分不同,不得將解聘一律視為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故非答案。這個選項看起來將兩項不利益效果一併處理較簡便,誘答點在於混淆解聘決定與管制期間的處分主體。

B:解聘爭議的救濟,並非當然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故非答案。它看起來是藉確認訴訟回復教師身分,誘答點在於未先區分原處分機關及應循的救濟程序。

C: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的管制期間,應就教育部的核准處分循訴願救濟,非以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處理,故非答案。這個選項看起來與解聘均涉及聘任關係,誘答點在於管制處分的爭點是其行政救濟途徑。

本題考點:公立大學教師解聘與不得聘任管制的救濟途徑,及解聘決定與教育部核准處分之區辨。

第 49 題

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函覆「本案不符情事重大變更之法定要件」,拒絕調整。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1. (A)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同意調整之行政處分
  2. (B)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之判決
  3.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4. (D)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法院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是行政契約締結後,甲依情事變更請求調整,機關函覆拒絕;關鍵在該函覆不是行政處分,而是契約相對人未同意調整。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締結後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且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請求適當調整契約內容;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機關為同意調整的意思表示,故 C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亦容許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提起給付訴訟。

A:課予義務訴訟以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為前提;本件拒絕函非行政處分,不能訴請法院判命機關作成同意調整的行政處分。它看起來對,是因機關以函覆「拒絕」申請,形式上近似否准處分;分辨關鍵在其實質是否單方規制人民權利義務。

B:甲所求是機關為同意調整的意思表示,應以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履行,非僅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

D:撤銷訴訟須有行政處分可撤銷;既無行政處分,即不能併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效果。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情事變更——行政契約締結後有重大、不可預料且顯失公平的變更時,得請求調整;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一般給付訴訟——契約相對人未為給付而非作成行政處分時,請求法院命其履行。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適用律師強制代理之事件或案件?
  1. (A)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2. (B)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3. (C)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就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
  4. (D)人民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問非屬行政訴訟法所列律師強制代理事件者。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就法規範及裁判為憲法審查,係憲法訴訟程序,並非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事件,故 C 為應選項。憲法訴訟法第 8 條雖規定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其規範脈絡不同,不能混為行政訴訟法上的列舉事件。

A: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明列於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屬律師強制代理,故非答案。

B: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亦明列於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屬律師強制代理,故非答案。

D: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明列於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屬律師強制代理,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之 1 的律師強制代理事件;行政訴訟程序與憲法訴訟程序(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之代理規範區分。

第 51 題

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法院對人民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認無審判權而屬於刑事法院之審判權時,得逕予裁定駁回其訴
  2. (B)民事法院認無審判權移送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應聲請大法官就審判權爭議作成統一解釋
  3. (C)依現行制度,難以區分法律關係屬於公法或私法時,當事人可以合意定審判權之歸屬,受理之法院受其拘束,不得再依職權審查審判權之有無
  4. (D)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無審判權,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該裁定確定後,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法院受理訴訟後認無審判權而裁定移送民事法院,該裁定確定後,受移送的民事法院如亦認其無審判權,不得再自行移送。此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故 D 正確。

A:行政法院認事件不屬其審判權時,原則上應以裁定移送有審判權的法院,而非逕以無審判權為由裁定駁回,故 A 錯誤。

B:現行審判權爭議的處理並非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受移送法院亦認無審判權時,應依指定管轄機制處理,故 B 錯誤。

C:審判權屬法院應依職權審查的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合意創設或決定公法、私法事件的審判權歸屬,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審判權爭議的移送與指定管轄;法院依職權審查審判權,以及當事人合意的界限。

第 52 題

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對乙雖因撥款錯誤之行政事實行為而取得對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尚不得作成下命處分命乙返還
  2. (B)甲得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乙返還
  3. (C)甲機關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4. (D)甲須向普通法院訴請乙返還所受領之不當得利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機關因作業疏失誤撥款項給人民,雖因該行政事實行為取得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此請求權本身不當然包含作成下命處分的權限。欠缺法律授權時,甲尚不得以行政處分命乙返還,故 A 正確。

B:書面形式不會自行產生下命權限;機關要命人民返還,仍須有法律授權。B 之所以看起來合理,是因機關常以書面處理公法債權,但書面通知與行政處分的單方規制效力不同,故錯誤。

C:行政執行須以可執行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執行名義為前提。甲既不得逕行作成下命處分,也不能直接移送行政執行,故 C 錯誤。

D:本件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爭議,應循公法上給付訴訟或另有法律依據的程序處理,非當然向普通法院起訴。D 容易因返還金錢而被誤認為純民事不當得利,但法律關係的公私法性取決於撥款行為的性質,故錯誤。

本題考點: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與下命處分權限的區分;行政機關不得僅因具返還請求權即逕行作成執行處分。

第 53 題

人民於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得請求損失補償?
  1. (A)被違規行駛之垃圾車撞傷
  2. (B)因為跌入未設警告標誌之馬路坑洞而受傷
  3. (C)因為搭乘臺灣鐵路公司之火車出軌而受傷
  4. (D)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前已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行使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損失補償係國家對於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致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遭受特別犧牲時,予以填補之制度,其成立前提為國家行為本身合法,僅因該合法行為使特定人民承受超出社會通常應忍受範圍之犧牲;此與國家賠償係針對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所生之損害填補,二者適用前提與性質截然不同。本題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前,已依法律規定合法埋設地下設施物,其埋設行為本身合法,惟因而妨礙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之權利行使,此屬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特別犧牲之典型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損失補償,D為本題正解。

A:垃圾車違規行駛撞傷人,屬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之情形,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國家賠償,而非損失補償,A不成立。

B:馬路坑洞未設警告標誌致人跌傷,屬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就公有公共設施瑕疵請求國家賠償,而非損失補償,B係本題最易與D混淆之選項,惟其本質為設施欠缺之國家賠償問題,並非合法行為造成之特別犧牲。

C:臺灣鐵路公司之火車出軌致乘客受傷,其法律關係本於運送契約及相關侵權行為規定,屬民事賠償或國家賠償範疇之事故責任問題,並非主管機關合法行使公權力所生之特別犧牲,不屬損失補償之適用範圍,C不成立。

本題考點: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之區辨(損失補償以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特別犧牲為前提,國家賠償以違法行為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為前提);既存合法設施因後續徵收行為受妨礙時之補償問題,為損失補償之典型適用情形。

第 54 題

行政機關對甲作成行政處分,但處分書中未記明理由,如無依法得不記明理由之情事,關於行政機關之補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無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正之權利,僅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2. (B)僅有原處分機關可以補正處分理由,其上級機關不得為之
  3. (C)只要在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處分理由,均屬適法
  4. (D)補正理由雖不足以支持原處分之合法性,亦不影響補正之效力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未記明理由」即觸發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程序補正規定;其時點限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則限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C 稱只要在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正均適法,逾越法定時點,為錯誤敘述,故為答案。

A:人民無向原處分機關請求補正的權利,僅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原處分;補正本為機關權限,A 的敘述方向正確,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對,是把理由記載義務直接推成相對人的補正請求權。

B:補正處分理由限原處分機關為之,不及上級機關,故 B 正確,非答案。

D:補正理由不足以支持原處分合法性時,補正本身的效力不因此受影響;是否足以維持原處分,仍應另就原處分合法性判斷,故 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理由補正——理由事後記明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免經訴願者須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完成。程序補正與實體合法性——補正程序瑕疵不等於原處分當然具有實體合法性,兩者須分別判斷。

第 5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非經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舉行聽證
  2. (B)聽證,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但聽證終結後,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
  3. (C)聽證主持人,不論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均應具備法制專長
  4. (D)不服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109條明定,不服依同法第108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故對經聽證作成之處分,得免經訴願程序而循行政救濟,D正確。

A:行政程序法第107條將法規明文規定與行政機關認有必要並列為舉行聽證的事由,不能把前者誤讀為排除後者;A錯誤。

B:行政程序法第58條規定,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前段正確;但同法第66條規定,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故後段錯誤。

C:依行政程序法第57條,聽證主持人為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協助,並未要求主持人一律具法制專長,C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之聽證(hearing)程序,包括行政機關得依必要性舉行聽證、預備聽證與再為聽證,以及經聽證處分之訴願先行程序例外。

第 56 題

關於國際法上禁反言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通常是指若因自身之行為致他方信賴並依循,即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致他方受損害
  2. (B)在領土判決中常成為判斷領域主權歸屬的最重要因素
  3. (C)國家元首於聯合國大會發表關於主權範圍之一次性聲明,他國得據以主張禁反言原則
  4. (D)禁反言原則已成為習慣國際法原則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際法上禁反言(estoppel)原則,係一方因自身行為使他方產生信賴並據以依循後,不得再作相反主張而使他方受損害;核心在信賴、依循與不利益。A 正確。

B:禁反言在領土爭端中通常僅具輔助性、確認性的意義,未必是判斷領域主權歸屬的最重要因素;B 過度拔高其地位,錯誤。

C:國家元首在聯合國大會所作一次性主權範圍聲明,未具體呈現他國已信賴、依循並因此受損害,不能僅憑該聲明當然主張禁反言;C 忽略其成立要素,錯誤。

D:禁反言尚未被普遍確認為獨立的習慣國際法原則,D 稱其已成為習慣國際法原則,錯誤。

本題考點:國際法上禁反言(estoppel)的信賴、依循與不利益要件;其在領土爭端中的輔助性地位,以及是否構成獨立習慣國際法原則的區辨。

第 57 題

關於國際法上之非自治領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非自治領土人民有權主張人民自決權
  2. (B)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已停止運作
  3. (C)聯合國憲章並未要求會員須承認非自治領土獨立
  4. (D)目前世界上已無非自治領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應選錯誤敘述。國際法上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之人民享有人民自決權,聯合國列管的非自治領土名單亦尚未清空;D 稱目前世界上已無非自治領土,與此不符,故為應選項。

A:非自治領土人民得主張人民自決權,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已停止運作,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聯合國憲章未強制要求會員承認非自治領土獨立,而是對自決方式保留彈性,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與人民自決權;聯合國託管理制度及非自治領土的現存狀態。

第 58 題

關於國際法上徵收外國人或公司財產之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地主國徵收外國公司財產給予之補償是否「適當」,得由徵收國片面規定或裁量
  2. (B)地主國對於徵收之補償,在形式上必須符合「適時、合宜與有效」原則
  3. (C)地主國得與被徵收公司所屬國明文約定排除「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之適用
  4. (D)「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並非習慣國際法原則,除非兩國明文規定為行使外交保護要件,否則不應適用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徵收外國人或公司財產後行使外交保護的程序條件,關鍵在「窮盡當地救濟」的國際法地位。窮盡當地救濟原則一般被視為習慣國際法原則,行使外交保護前原則上須先窮盡當地救濟,並非須兩國明文約定才適用;D 將其性質顛倒,故錯誤,為應選項。

A:地主國徵收外國公司財產時,補償是否「適當」並無單一固定標準,得由徵收國依其法律及具體情況規定或裁量,故 A 正確,非答案。

B:地主國對徵收補償在形式上須符合「適時、合宜與有效」原則,故 B 正確,非答案。

C:地主國得與被徵收公司所屬國明文約定排除窮盡當地救濟原則的適用,故 C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窮盡當地救濟——行使外交保護前原則上先用盡地主國救濟,除非有排除適用的依據;外國財產徵收補償——補償是否適當並無單一固定標準,得由徵收國依其法律及具體情況規定或裁量。

第 59 題

甲國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之締約國。於甲國就業之移工A,認其健康權遭甲國恣意侵害而欠缺有效救濟,遂以個人名義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提出申訴而未獲受理。下列何者為不受理之可能理由?
  1. (A)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無權受理個人申訴案
  2. (B)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僅受理工會或團體申訴
  3. (C)甲國未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議定書
  4. (D)移工A 並非甲國公民,不符合申訴人適格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本身並未賦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受理個人申訴之權限,此一權限係另由二〇〇八年通過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所創設,委員會僅得對已批准或加入該議定書之締約國,受理其管轄下個人所提出之申訴。本題甲國雖為公約締約國,惟題目所問「不受理之可能理由」,於甲國未加入該任擇議定書之情形下,委員會即欠缺對甲國之個人申訴管轄權,此為申訴不受理之典型理由,故本題選 C。

A:委員會依任擇議定書本即具有受理個人申訴之權限,僅其行使該權限之前提在於相關締約國已加入該議定書並承認委員會之受理權能,A 稱委員會「無權受理個人申訴案」,將委員會制度上原則具備之受理權限逕予否定,與任擇議定書之設計不符。

B:任擇議定書規定,申訴得由個人或個人團體以本人名義提出,或經其同意代其提出,並未將申訴人限於工會或團體,移工A 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訴於制度上並無不可,B 所稱僅受理工會或團體申訴,與該議定書規定不符。

D: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保障範圍原則上及於締約國管轄下之所有人,不以該國國籍為要件,移工A 雖非甲國公民,惟其於甲國就業並受甲國管轄,就健康權等經社文權利仍得為申訴人,D 稱移工A 因非甲國公民而不具申訴人適格,與公約及議定書保障對象不以國籍為限之意旨不符。

本題考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所創設之個人申訴機制及其以締約國加入議定書為受理前提之要件;申訴人適格不以工會或團體為限,亦不以締約國國籍為要件。

第 60 題

關於國際太空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據月球條約,月球屬於人類共同遺產
  2. (B)月球條約關於月球之條款,亦適用於太陽系內地球以外之其他星體
  3. (C)依據外太空條約,一國不論是為本國或他國從事發射活動,發射國均須對所造成其他國家之損害負責
  4. (D)拯救條約之締約國對墜落其領土境內具危險性之太空客體,應與發射國共同行使搜救之指揮監督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敘述。依拯救協定(救援協定)之分工,對墜落於其領土境內之危險太空客體,領土國應於發射國要求時提供協助處理;並非與發射國共同行使搜救之指揮監督權。D與條約分工不符,故為應選項。

A:月球條約將月球定位為人類共同遺產,A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月球條約雖以月球為名,其相關規範亦及於太陽系內地球以外之其他星體;B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依外太空條約之發射國責任原則,一國不論為本國或他國從事發射活動,均須對造成其他國家之損害負責,C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太空法(international space law)之月球共同遺產、月球條約適用範圍、發射國責任與危險太空客體之處理分工。

第 61 題

關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解釋與適用爭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涉及訴訟時,爭端締約國僅得選擇由國際海洋法法庭解決相關爭端
  2. (B)涉及調解時,爭端締約國僅得從調解員名單中指定人選進行調解
  3. (C)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4. (D)沿海國有義務將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事項交付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強制爭端解決設有任擇例外;締約國得以書面聲明,就海域劃界等特定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故 C 正確。

A:涉及訴訟時,爭端締約國並非僅得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尚有國際法院、仲裁等途徑可選,A 將程序限縮為單一機關,錯誤。

B:調解員名單不是締約國指定調解人選的唯一來源;B 以「僅得」限定人選,與公約保留的程序彈性不符,錯誤。

D: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主權權利事項,並無一律交付強制爭端解決程序之義務;D 忽略該類事項的例外設計,錯誤。

本題考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爭端解決機制的多元程序選擇,以及海域劃界、專屬經濟區生物資源事項的任擇例外。

第 62 題

關於國際地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兩國依條約約定在其中一國領土境內設置核子廢棄物儲存設施,屬於一種國際地役
  2. (B)若甲國領土被乙國繼承時,原本丙國依條約取得通行甲國領土之地役權,當然終止
  3. (C)在國際地役權存續期間,供役範圍之領土主權發生暫時移轉之效果
  4. (D)駐在國外館之不可侵犯權屬於一種國際地役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依條約約定在一國領土設置核子廢棄物儲存設施」是以條約使一國領土負擔有利於他國的特定、永久性限制,符合國際地役的典型。故 A 正確。

B:國際地役並不因供役國領土遭他國繼承即當然終止;是否存續仍須依條約及國家繼承的規則判斷,B 的當然終止說法錯誤。

C:國際地役僅使供役國領土負擔特定限制,不使供役範圍的領土主權暫時移轉。它看起來對,是把對領土利用的限制誤認成主權讓與;分辨關鍵在於主權仍屬供役國。

D:駐在國外館的不可侵犯權屬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問題,不是以一國領土為他國設定永久負擔的國際地役。

本題考點:國際地役——依條約在一國領土上設定有利於他國的特定限制時判斷適用;主權與利用限制——僅有限制領土利用時,主權不因此移轉。

第 63 題

關於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上的地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憲法明文規定條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2. (B)符合憲法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高於法律
  3. (C)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而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4. (D)我國與國際組織間締結之書面協定,雖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仍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條約締結法,名稱為條約、公約或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故C正確。

A: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條約具有國內法效力;條約之國內法效力須由相關法制與實務加以說明,A稱為憲法明文,錯誤。

B:依司法院釋字第329號,經立法院審議之條約在國內法上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並非位階高於法律,故B錯誤。

D:我國與國際組織間締結之書面協定,如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仍應依送審原則處理,D稱無須送立法院審議,錯誤。

本題考點:條約締結之立法院審議程序;司法院釋字第329號所示條約的國內法效力及規範位階。

第 64 題

關於領土割讓後,被割讓領土上人民之國籍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被割讓領土之人民於喪失讓與國國籍後,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
  2. (B)被割讓領土之人民繼續保有讓與國國籍,不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
  3. (C)被割讓領土之人民繼續保有讓與國國籍,並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而擁有雙重國籍
  4. (D)被割讓領土之人民,通常被賦予取得受讓國國籍或保有讓與國國籍之擇一權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領土割讓後」問的是被割讓地居民國籍變動的處理方式,國際實踐通常重視居民本人對國籍歸屬的選擇與避免無國籍,而非當然變更。被割讓領土的人民通常被賦予取得受讓國國籍或保有讓與國國籍的擇一權利,故 D 正確。

A:人民喪失讓與國國籍,並不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國籍取得仍須受讓國賦予,A 錯誤。它看起來像正確,是因領土主權移轉常伴隨居民國籍調整,但國籍並非當然隨土地一併移轉。

B:被割讓領土人民並非一律繼續保有讓與國國籍而不取得受讓國國籍,通常仍有選擇取得受讓國國籍的可能,B 錯誤。

C:人民亦非當然同時保有讓與國與受讓國國籍而擁有雙重國籍;通常是取得受讓國國籍或保有讓與國國籍的擇一,C 錯誤。

本題考點:領土割讓與國籍——先看條約或國際實踐是否賦予居民選擇受讓國或讓與國國籍的權利,並避免無國籍;國籍歸屬——不得把領土移轉直接等同於居民當然取得、喪失或同時取得國籍。

第 65 題

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國際組織成立後須向聯合國秘書處為登記,始取得國際法主體之地位
  2. (B)國際組織之多數決議,對所有會員國均生直接之拘束力
  3. (C)國際組織所享有之權能,不以該組織章程明文規定者為限
  4. (D)基於主權平等原則,所有國際組織之決議投票均為票票等值,無權重差異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際組織之權能不以組織章程明文規定者為限。依默示權能理論(implied powers doctrine),國際組織為達成其宗旨,得享有完成職能所必要而隱含之權能;國際法院相關意見亦採此一思考,故 C 正確。

A:國際組織之國際法主體地位,不以成立後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為要件。登記涉及條約公布等事項,與國際組織是否具有主體資格無涉,故 A 錯誤。

B:國際組織之多數決議是否對會員國發生拘束力,取決於組織章程及決議性質,並非一律對所有會員國直接拘束,故 B 錯誤。

D:主權平等原則不表示所有國際組織的決議投票均票票等值;投票制度得依組織章程採不同安排,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國際組織的法律地位與默示權能(implied powers)——組織權能可由章程宗旨及完成職能之必要性推導,並應與登記、決議效力及投票制度分別判斷。

第 6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涉外民事事件?
  1. (A)我國人甲於新竹向我國人乙購買一輛德國製之汽車,後因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2. (B)我國人甲於日本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棟位於新竹之房屋,後因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3. (C)我國人甲在臺南開車不慎,撞傷日本人乙,乙於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4. (D)我國人甲在日本收養日本人乙,收養後甲、乙長期居住於我國,關於該收養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民事事件的涉外性,可由當事人國籍、行為地、標的所在地或法律關係要素判斷。A 中甲、乙均為我國人,買賣及訴訟均在我國;汽車雖為德國製,物之產地並非本件法律關係的涉外連結因素,故欠缺涉外性,A 為應選項。

B:甲、乙雖均為我國人,買賣契約在日本締結,行為地已具有涉外因素,故屬涉外民事事件,非答案。

C:侵權行為被害人乙為日本人,當事人國籍具有涉外因素;即使事故發生於臺南並在我國法院起訴,仍屬涉外民事事件,非答案。

D:收養在日本發生,且被收養人乙為日本人;收養關係的成立地及當事人身分均有涉外因素,縱甲、乙嗣後長期居住我國,仍屬涉外民事事件,非答案。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事件的涉外性(foreign element)判斷;當事人國籍、行為地、法律關係成立地與標的所在地等連結因素,以及單純物品產地通常不足以使案件涉外。

第 67 題

關於當事人本國法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應適用其住所地法
  2. (B)當事人有多數國籍,而其中之一為我國國籍時,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3. (C)當事人無國籍,且住所不明時,應適用其居所地法
  4. (D)當事人無國籍時,應適用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無國籍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適用其住所地法;無住所者,同條後段改依其居所地法。題幹同時出現「無國籍」與「住所不明」,故C所稱適用居所地法正確,為正解;原詳解所引第4條第1項並非此一轉用的依據。

A: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應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並非一律適用住所地法。

B:現行第2條已刪除修正前第26條「其一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依中華民國法律」的但書;縱其中之一為我國國籍,仍應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本國法。B是把舊法但書誤當作現行規定。

D:無國籍者依第3條應先適用住所地法;無住所時改依居所地法,不是直接適用關係最切之法律。

本題考點:多數國籍——認定本國法時,以關係最切之國籍為準。無國籍且無住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改以居所地法為準;現行法為民國99年全文修正、100年施行後之規定。

第 6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公司之內部事項?
  1. (A)公司董事之選任方式及程序
  2. (B)董事對外代表公司之職權範圍
  3. (C)董事與其他公司簽訂買賣契約
  4. (D)公司修訂章程限定董事之權限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屬於外國公司之內部事項」,關鍵在行為是否只涉及公司組織運作,或已進入與第三人的外部交易。董事代表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買賣契約,直接涉及交易相對人及契約關係,屬契約準據法問題而非公司內部組織事項,故 C 正確。

A:公司董事的選任方式及程序,是公司機關形成與組織運作事項,屬內部事項,依公司屬人法即設立準據法處理,故非答案。

B:董事對外代表公司的職權範圍,仍是公司內部對機關權限的分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對外代表」會聯想到交易行為,但本項問的是代表權從何而來,仍屬內部事項,故非答案。

D:公司以修訂章程限定董事權限,係公司內部以章程配置機關權限,屬內部事項,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外國公司內部事項——涉及董事選任、章程及機關權限分配時,依公司屬人法判斷;外部交易——董事代表公司與第三人訂約時,應從契約關係而非公司內部組織切入。

第 69 題

A 國人甲在B 國擁有一處莊園,與乙在C 國簽訂受讓該莊園之書面契約,並約定該契約以D 國法為準據法,然而該契約未經公證。A 國、B 國以及C 國均未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應經公證,而D 國法律則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經公證方能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契約有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可依行為地C 國法
  2. (B)該契約有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可依物之所在地B 國法
  3. (C)該契約無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應依該契約之準據法D 國法
  4. (D)該契約無效,係因買賣不動產之法律行為方式應符合行為地C 國法與該契約之準據法D 國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法律行為方式原則上依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方式者,亦為有效。兩者為選擇性連結,體現場所支配行為。本件契約在 C 國簽訂,C 國未要求不動產買賣契約經公證,故其方式符合行為地 C 國法,契約有效,A 正確。

B:本題契約有效的依據在於行為地 C 國法所定方式,不是物之所在地 B 國法。B 國雖同樣未要求公證,仍非本題所問方式有效之連結依據,故 B 錯誤。

C:C 將契約準據法 D 國的公證要求視為唯一標準,忽略方式亦得依行為地法而有效。既已符合 C 國法,不能僅因未經 D 國公證即認契約無效,故 C 錯誤。

D:法律行為方式不須同時符合行為地 C 國法與契約準據法 D 國法;符合其中得使方式有效的連結法即足。D 誤認為須累積符合兩國法,故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行為地法(locus regit actum)與契約準據法的選擇性連結。

第 70 題

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20 公噸之鳳梨。關於鳳梨品質有瑕疵之爭議,甲與乙買賣鳳梨契約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有書面,故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2. (B)若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條款,故而可以認為甲與乙有以美國法為準據法之合意
  3. (C)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4. (D)若甲與乙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未明示合意」使準據法從當事人選法轉入關係最切連結;買賣契約應以特徵履行人即出賣人乙的住所地判斷。乙住所在臺北,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故 C 正確。

A:合意準據法不以書面為要件,甲、乙以電話約定美國法,仍屬明示合意;A 以未書面即視為未合意,錯誤。

B:B 看起來對,是因選定加州法院常與適用加州法並見於契約;但合意管轄只決定審判法院,不當然等同準據法合意,故錯誤。

D:甲、乙得合意選擇日本法為準據法,D 稱該合意無效,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契約選法——先看當事人有無明示合意,口頭合意亦可成立;關係最切法律——未選法的買賣契約,以特徵履行人住所地作為推定連結。

第 71 題

A 國人甲男與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A 國籍),三人一起定居於臺中市。不料,多年後甲、乙感情生變,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訴訟中,針對離婚後應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一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本案應定性為離婚之效力問題,依夫妻共同住所地法之我國法
  2. (B)本案應定性為親子間法律關係之問題,依子女本國法之A 國法
  3. (C)本案應定性為監護之問題,依受監護人本國法之A 國法
  4. (D)本案應定性為扶養之問題,依關係最切地法之我國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離婚後「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關鍵在此爭點的定性,而非夫妻離婚本身。離婚後親權歸屬應定性為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依子女本國法;丙具 A 國籍,故適用 A 國法,B 正確。

A:離婚後親權歸屬不定性為離婚效力,不能逕依夫妻共同住所地的我國法;A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爭點發生在離婚訴訟中,容易把程序背景誤作準據法的定性。

C:本題不是一般監護事件,而是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應適用親子間法律關係的選法規則;C 錯誤。

D:親權人歸屬不是扶養問題,不能依扶養關係最切地法的我國法處理;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親權定性——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先定性為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子女本國法——親子關係的準據法判斷,依子女國籍連結。

第 72 題

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乙離婚,乙在起訴後搭機返回德國。關於準據法之決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德國法。甲、乙在德國結婚,關係最切之法為德國法
  2. (B)德國法。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故準據法為德國法
  3. (C)我國法。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
  4. (D)我國法。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我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在「起訴時」甲、乙的共同住所地已在我國;涉外離婚於無共同本國法時,應依共同住所地法等順序決定準據法。故本題適用我國法,C 正確。

A:結婚地在德國不是離婚準據法的優先連結因素;應先依夫妻於起訴時的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等連結判斷,故 A 錯誤。

B:德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與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是兩個問題;不能由前者直接推得德國法為準據法。它看起來對,是把程序上的管轄權誤當成實體上的準據法連結,故 B 錯誤。

D:關係最切原則並非本題在共同住所地已明確時可跳過的判斷順序;起訴時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離婚準據法——先依夫妻於協議或起訴時的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再依共同住所地法等法定連結順序判斷;管轄權與準據法——先分清法院能否審理與應適用何國法律,不可互相推論。

第 73 題

A 國人甲與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議離婚。離婚後1 個月,乙女發現已懷胎4 個月,5 個月後產下一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即B 國法為婚生子女時,丙為婚生子女
  2. (B)丙出生時,甲、乙兩人已經離婚,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方能符合兩性平等保障女性之思潮
  3. (C)關於子女之身分,近代國際私法之思維多有藉累積適用多數國家之法律,儘量承認子女婚生之趨勢
  4. (D)關於丙之身分,若依甲、乙婚姻關係消滅時甲之本國法,即A 國法之規定為婚生子女時,則丙為婚生子女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離婚後 1 個月發現已懷胎 4 個月」與其後出生,觸發婚生子女身分在出生時或婚姻關係消滅時的連結判斷。婚生子女之認定,得依出生或婚姻關係消滅時,母或夫(父)一方之本國法認其為婚生者即為婚生;本題依甲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的 A 國法認定為婚生,即可成立,故 D 正確。

A:本題並非僅得依出生時母乙的 B 國法判斷,尚可依夫(父)一方之本國法及婚姻關係消滅時的連結認定,故 A 錯誤。

B:兩性平等並不導出只能依婚姻關係消滅時母之本國法判斷;現行選法兼採父或母的本國法,以儘量承認子女婚生地位,故 B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把保障女性平等誤解為排除父方連結。

C:近代國際私法確有藉累積適用多數國家法律、儘量承認子女婚生的趨勢,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涉外婚生子女身分——出生或婚姻消滅時,父或母一方本國法認為婚生即可採用;有利子女之選法——多個連結並存時,選擇足以承認婚生身分的法律。

第 74 題

我國人甲與A 國人乙為夫妻,甲起訴請求離婚,並合併請求乙給付贍養費。乙抗辯依A 國法,夫妻離婚不得請求贍養費,僅得請求婚姻破裂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贍養費為離婚後財產上之請求,應依夫妻財產制之選法規則
  2. (B)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扶養事件之選法規則
  3. (C)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應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
  4. (D)A 國法規定不得請求贍養費,僅得依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C正確。離婚後贍養費之給付(如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贍養費請求權),性質上係因離婚所生之法律效果之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離婚之效力依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定之;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贍養費既屬離婚效力之範疇,其準據法即應依此「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定之,故本題選C。

B: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雖與扶養有相近之經濟功能,但其發生原因係基於離婚此一身分行為之效果,而非一般親屬間扶養義務關係之延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扶養事件另設第五十七條之選法規則(原則上依受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連結因素與離婚效力不同,若誤將贍養費定性為扶養事件而適用之,將與其「離婚所生效果」之本質不符,故B錯誤,此為易混淆之選項。

A:贍養費雖具財產上給付之外觀,但其請求權基礎是離婚本身,並非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歸屬與分配之規範對象;夫妻財產制之選法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所規範者係夫妻財產制之成立生效與分配等問題,與離婚後始發生之贍養費請求並非同一範疇,故A將贍養費定性為夫妻財產制事項不成立。

D:D混淆了準據法內容與選法規則兩個層次——乙抗辯依A國法不得請求贍養費,僅為「準據法內容為何」之爭議,並非否定應先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決定準據法此一前提步驟;縱準據法(A國法)不承認贍養費,仍應先依涉民法第五十五條定出準據法後再適用該法內容為斷,而非逕行改依侵權行為之選法規則,兩者請求權基礎與性質全然不同,D之推論不成立。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五條(離婚效力之選法規則);離婚後贍養費請求權之定性(屬離婚效力範疇,非夫妻財產制或扶養事件)。

第 75 題

中華民國國民甲與A 國人乙,因為給付買賣價金糾紛,經過A 國法院判命甲應給付乙買賣價金100 萬元及懲罰性賠償金1,000 萬元。乙持該確定判決向中華民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國與中華民國雖無外交承認,但若A 國法院沒有不承認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之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要件
  2. (B)A 國懲罰性賠償金之判決,性質上屬於民事判決,仍然具有外國判決承認之適格
  3. (C)乙可直接持A 國判決為執行名義,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
  4. (D)為判決之A 國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按民事訴訟法第402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乙不得直接持 A 國法院判決在我國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外國確定判決須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各款不承認事由,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始得作為強制執行名義;乙尚未取得許可執行判決,不得逕行聲請執行,故 C 錯誤。

A: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無相互承認,重點在 A 國是否承認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並非兩國間是否有外交承認。A 國法院沒有不承認中華民國法院判決之情形,即可能符合相互承認要件,故 A 正確。

B:A 國就懲罰性賠償金所為判決,性質上仍屬民事判決,具有外國判決承認的適格;至於判決內容是否有背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另行判斷,故 B 正確。

D: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款,外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係依中華民國法律判斷。故為判決之 A 國法院有無國際管轄權,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D 正確。

本題考點:外國判決的承認(recognition)與執行(enforcement)應分別判斷;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的承認要件,以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許可執行判決作為執行外國判決之前提。

下一份 →

其他年度

回到律師公法的年度總覽, 或到律師題庫首頁看其他科目。

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得自由利用。詳解為 AI 整理的學習輔助, 並非官方標準答案;中華民國法規會修訂,引用前請對照現行版本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