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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第 2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1 年第 2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4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4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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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40 題
第 1 題
有關社會福利中的私有福利(private welfare)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私有福利一直是英國社會主義經濟式照顧體系中的一環,儘管有其地位但卻被忽略(B) 私有福利之所以被忽視有二個因素,前者是政策分析者的學術興趣,另一種為戰後時期的政治形勢(C) 私有福利在1980 年代至1990 年代因英國保守黨相繼發展福利市場來改進服務的效率與效能而重新被重視(D) 私有福利在英國新工黨執政後仍持續推動而民眾也意識到其重要性,而企業也做了相對的回應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找錯誤敘述。A 稱私有福利「一直是英國社會主義經濟式照顧體系中的一環」,此描述在概念上自相矛盾——私有福利本質上屬市場、私部門提供的照顧安排,與強調國家集體供給的社會主義式福利體系在性質上相對立;私有福利之所以長期在福利研究與政策論述中被忽視,正是因為它不屬於以國家為主軸的公共照顧體系,而是遊走在混合經濟式福利(mixed economy of welfare)的邊緣,故 A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B:私有福利被忽視的原因,一般認為與政策分析者的學術關注偏好(偏重公共福利研究),以及戰後時期強調國家福利擴張的政治形勢有關,這兩個因素的敘述與福利研究文獻中對私有福利被邊緣化原因的一般說法相符。
C:1980 年代至1990 年代英國保守黨政府推動福利市場化、引入準市場(quasi-market)機制以提升服務效率與效能,私有福利在此脈絡下重新受到重視,此敘述符合英國福利國家在保守黨執政時期的改革方向。
D:新工黨執政後延續第三條路路線,並未走回純公共供給模式,私有福利的角色持續受到重視,民眾與企業對此也有相應的回應,此敘述與新工黨時期福利政策的走向相符。
本題考點:英國福利多元主義與混合經濟福利(Mixed Economy of Welfare),指福利供給同時包含國家、市場、志願與非正式部門,私有福利屬其中的市場面向;私有福利長期被學術與政策論述邊緣化的原因,以及 1980 年代後保守黨與新工黨如何相繼將其納入福利市場化改革,是本題辨析重點。
第 2 題
對於臺灣社會福利發展的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臺灣最早的社會保險建立於1940 年代(B) 1994 年通過的全民健康保險法是臺灣第一個普及性福利(C) 我國的退休金制度建制於1990 年代之後(D) 我國1970 年代推動的小康計畫,主要是受到貝佛理奇報告書的影響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全民健康保險法於1994年8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995年3月正式開辦,其設計是強制全體國民參加,不分職業別、身分別,是我國第一個涵蓋全體國民的普及性社會保險,此前的勞保、公保、農保等均以特定職業別身分為納保對象,並非普及全民,故本題選 B。
A:臺灣最早的社會保險並非建立於1940年代,而是1950年公布施行的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勞保前身),屬1950年代;1940年代臺灣仍處於戰後初期、尚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故此敘述錯誤。
C:我國退休金制度的建制早於1990年代,例如公務人員退休相關法制在大陸時期即已訂定,勞工部分則有勞動基準法(1984年施行)中的退休金規定,故建制於1990年代之後的敘述並不正確,是對退休金制度沿革時序的誤植誘答。
D:1970年代蔣經國政府推動的小康計畫,是以消滅貧窮、訪視列冊照顧貧戶為主的社會救助性質方案,其設計較貼近我國自身社會救助傳統與貧窮線概念的操作,並非以英國貝佛理奇報告書(主張全民社會保險與國民最低生活保障、奠定英國福利國家制度基礎)為藍本,兩者在制度脈絡與國別背景上並不相同,是容易因都談社會安全而被誤連結的選項。
本題考點:全民健康保險(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於1994年立法、1995年開辦,是我國首個普及全體國民的社會保險;貝佛理奇報告書(Beveridge Report, 1942),奠定英國二戰後福利國家與國民保險制度的重要文獻,常在比較各國社會福利發展史的考題中作為對照概念。
第 3 題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 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幾?
(A) 百分之一(B) 百分之二(C) 百分之三(D) 百分之五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故本題選 A。此一比例是專為保障原住民就業機會、要求大型得標廠商依比例進用原住民所設的法定下限。
B:百分之二並非本條所定的進用比例,屬以相近數字設下的記憶陷阱,考生易與其他法規中類似的進用比例規定(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不同比例)混淆。
C:百分之三同樣非本條所定比例,屬同一題型變化出的記憶陷阱選項。
D:百分之五亦非本條所定比例,四個選項皆為相近的百分比數字,需精確記憶法條所定的確切比例方能作答。
本題考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員工總人數逾百人時,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比例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此類法定進用比例屬具體數字記憶題,且為現行有效法規,未來修法時比例可能調整,作答應留意版本。
第 4 題
民國100 年6 月29 日所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各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員工總人數在67 人以上應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障者,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幾?
(A) 百分之一(B) 百分之三(C) 百分之五(D) 百分之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比例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本題問的是「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員工滿67人的進用比例,依法應為百分之一,故本題選A。
B:百分之三是「公部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滿34人時的法定進用比例,並非本題所問私部門67人以上之比例,考生易將公私部門的門檻與比例互相混淆而誤選。
C:百分之五並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進用比例門檻,屬純數字記憶誘答。
D:百分之七同樣並非法定進用比例,屬純數字記憶誘答。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Disability Employment Quota System),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私部門依員工總人數門檻與比例分別負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公部門比例高於私部門,藉由差別待遇原則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第 5 題
社會救助法第5 條之2 規定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請問下列何者錯誤?
(A)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B)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C)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D)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依然在此限定之內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因土壤污染狀況嚴重、經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之土地,須以土地所有人非為該污染行為人為要件,方得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立法意旨在避免真正造成污染的所有人反而藉排除規定規避不動產計算,減損社會救助資源分配之公平性。D敘述「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依然在此限定之內」,意即污染行為人本身仍可主張排除計算,與法律「非污染行為人」之除外要件恰好相反,故為錯誤敘述,本題選D。
A: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明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考量原住民保留地承載傳統文化與生計功能、卻未必能實際帶來經濟收益,敘述正確,故不選。
B: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因分割所得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亦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所定得排除計算之情形,考量此類土地多因繼承共有關係取得、難以自由處分變現,敘述正確,故不選。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同屬該條所列得排除計算之土地類型,因地層下陷地區農漁牧生產條件受限、實際經濟價值低落,敘述正確,故不選。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範特定類型土地(原住民保留地、祭祀公業分割土地、地層下陷農漁牧用地、污染整治場址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者,得不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範圍;其中污染整治場址之排除以土地所有人非污染行為人為前提要件,是本題辨別正誤的關鍵。
第 6 題
目前我國兒童課後照顧的問題,主要是透過那一種福利分配原則而運作?
(A) 市場(B) 需求(C) 公民權(D) 社會權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我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長期以來主要仰賴家長自行付費,向坊間安親班、才藝班或課後照顧中心購買服務,政府僅提供少數低收入戶或特定對象的補助或優惠名額,服務的取得與否主要取決於家長的購買能力與意願,並非以公民身分普遍享有、也非以需求評估作為主要分配依據,符合「市場」作為福利分配原則的特徵——即透過使用者付費、市場供需機制分配資源,故本題選A。
B:需求原則指依專業評估之個別化需求分配福利資源,如社工評估後轉介的個案服務;我國兒童課後照顧主要仍以家長付費購買為主,並非以專業需求評估作為主要分配依據。
C:公民權原則指凡具本國國民身分即可普遍享有的權利式給付,如全民健保;兒童課後照顧目前並未成為凡兒童皆可無償普遍享有的公民權利式服務,仍高度仰賴使用者付費。
D:社會權原則強調透過法定制度保障國民基本生活與發展權益、不受市場貧富影響;我國兒童課後照顧尚未發展至由國家普遍保障、脫離市場邏輯的社會權層次,仍以市場購買為主要運作方式。
本題考點:福利分配原則(principles of allocation)——市場(market)、需求(need)、公民權(citizenship)、社會權(social rights)四種分配邏輯的區辨;我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屬市場機制運作的實例,是社會政策考科常見的本土案例應用題。
第 7 題
我國即將實施新的ICF 身心障礙分類方式,在ICF 鑑定方法中不包括那一個概念?
(A) 身體功能(B) 活動能力(C) 環境因素(D) 心理因素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我國身心障礙鑑定所採用的 ICF(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架構,其鑑定概念涵蓋身體功能與構造、活動與參與、環境因素三大類別,並未將「心理因素」單獨列為一項獨立的鑑定概念,心理層面的功能已內含於「身體功能」此一類別之中,並非另立的心理因素概念,故選 D。
A:身體功能是 ICF 鑑定架構明確涵蓋的核心概念之一,包含身體各系統的生理與心智功能,故本題不選 A。
B:活動能力對應 ICF 架構中的「活動與參與」,指個人執行工作任務或參與生活情境的能力表現,是 ICF 鑑定明確涵蓋的概念,故本題不選 B。
C:環境因素是 ICF 架構中與個人功能互動、影響身心障礙程度的重要脈絡因素,涵蓋物理、社會與態度環境,是 ICF 鑑定明確涵蓋的概念,故本題不選 C。
本題考點: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以身體功能與構造、活動與參與、環境因素等面向鑑定身心障礙程度,取代傳統僅以醫學診斷或障礙類別判定的方式;心智功能屬「身體功能」次類別,並非獨立的「心理因素」鑑定概念。
第 8 題
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以下簡稱公約)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本法的目的是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而制定(B) 本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乃屬於聯合國所訂定,因此在國內並無法律之效力(C)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有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審閱(D) 本法自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找「錯誤」的敘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2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也就是說,該公約一旦經施行法內國法化後,即在我國國內發生法律效力,並非如選項 B 所稱「屬於聯合國所訂定,因此在國內並無法律之效力」,B 的敘述與施行法的規定恰好相反,故本題選 B。
A:CEDAW施行法第1條明定其立法目的即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敘述與立法目的相符,正確。
C:CEDAW施行法要求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國家報告制度,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並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進行審閱,以檢視公約各項規定的落實情形,敘述正確。
D:CEDAW施行法於民國100年公布後,明定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敘述與該法施行日期相符,正確。
本題考點: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施行法)第2條,明定公約規定具國內法律效力,是我國將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的重要立法模式;另涉及該法所定之國家報告與國際審查機制。
第 9 題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46 條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多少百分比為上限?
(A) 百分之五(B) 百分之三點五(C) 百分之十(D) 百分之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國民年金法第46條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藉此限制保險人可挪用於行政成本的比例,確保絕大部分保費用於實際給付,故選B。
A:百分之五並非國民年金法所定之上限比例,屬條文數字誤植的誘答選項,考生若對條文數字印象模糊容易誤選。
C:百分之十遠高於法定上限,若採此比例將使行政成本占保費比重過高、排擠給付財源,不符立法對行政效率與財務健全的要求,非本條所定數字。
D:百分之七同樣為條文數字的誘答選項,並非國民年金法第46條所定之正確比例。
本題考點:國民年金法第46條之行政管理經費上限,規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屬社會保險法規中控管行政成本比例的具體數字規定;此類條文數字屬記憶型考點且可能因修法調整,作答時應留意最新公告版本。
第 10 題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 條有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其內容為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是下列那一個單位的權責?
(A) 勞工主管機關(B) 採購法規主管機關(C) 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D) 經濟主管機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有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之訂定、產業推動及商品化開發之規劃與推動等事項,屬於經濟主管機關的權責,因為輔具屬於實體商品,其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扶植與商品化開發,本質上是產業與商品標準事務,理當由主管產業發展與商品標準的經濟主管機關負責,故本題選D。
A:勞工主管機關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主要負責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就業權益保障等勞動相關事項,而非輔具的產業標準或商品化開發,兩者權責領域不同,是容易因輔具與身心障礙者生活密切相關而誤選的選項。
B:採購法規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定,其權責為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與身心障礙輔具本身的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並無直接關聯,只有在政府採購身心障礙者相關產品或勞務時才涉及此一權責範疇,並非本題所問的權責機關。
C: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的權責通常聚焦於科技研發政策、研究資源的規劃與推動,著重研發端而非產業化、商品化端;本題強調的是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屬於將技術落實為市場商品的階段,性質上更貼近經濟主管機關而非單純的科技研究事務。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依事項性質分別由社政、衛生、教育、勞工、經濟、科技研究等主管機關各司其職;輔具相關權責的產業或商品化面向,由經濟主管機關負責,屬於考生易與科技研究或勞工主管機關混淆的重點。
第 11 題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2 條的內容,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四種,下列何者錯誤?
(A) 老年(B) 傷害(C) 身心障礙(D) 死亡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國民年金法第 2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分為老年、身心障礙、死亡及生育四種,選項 B「傷害」並不在此四類保險事故之列,屬本題應選出的錯誤者,故選 B。
A、C、D:三者皆屬國民年金法第 2 條所定「老年、身心障礙、死亡、生育」四種保險事故之列,僅個別對應之事故不同——A 所述老年,指被保險人年滿一定年齡且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C 所述身心障礙,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致傷病造成身心障礙並經評估達一定程度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D 所述死亡,指被保險人死亡時其遺屬得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喪葬給付。題目問「何者錯誤」,此三者既均屬法定保險事故,依題意即應排除,不應選入。
本題考點:國民年金法第 2 條所定保險事故(老年、身心障礙、死亡、生育),是國民年金保險給付體系的法定範圍;「傷害」則屬職業災害保險或一般傷病給付範疇,非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事故。
第 12 題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 條規定,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幾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A) 16 歲(B) 18 歲(C) 12 歲(D) 15 歲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對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有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另有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無法表意之情形外,原則上應經被害人本人同意;但若被害人是受監護宣告之人,或未滿十二歲,則因其欠缺完全之意思表示能力,須改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故本題選 C。
A:16 歲並非本條規定之年齡門檻,是與其他法規中常見的性自主同意年齡混淆而設計的誘答,本條所定驗傷取證同意年齡與性自主同意年齡分屬不同規範目的,不可混用。
B:18 歲是民法成年之年齡門檻,容易讓人直接聯想「未成年即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一般民事行為能力概念而誤選,但本條規範的是驗傷取證同意的特別年齡界線,並非比照民法成年年齡。
D:15 歲並非本條所定之年齡門檻,屬單純的年齡記憶混淆誘答。
本題考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有關驗傷取證同意權之規定,原則上應經被害人本人同意,例外於被害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十二歲時,改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十二歲門檻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未滿十二歲)之定義相呼應,是條文年齡數字記憶型考點。
第 13 題
我國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那一級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應依其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經濟安全的保障?
(A) 中央政府(B) 內政部社會司(C) 縣市主管機關(D) 鄉鎮公所主管機關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何層級政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經濟安全保障,選C。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經濟安全(如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等)之規定,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評估結果,核給相應的經濟安全保障,因為地方主管機關才是實際受理申請、核發補助、掌握個案需求評估資料的執行機關,故選C。
A:中央政府(衛生福利部)在身心障礙福利體系中的角色,主要是政策規劃、法規訂定、經費分配與監督考核,並非直接受理個案需求評估、核發經濟安全給付的執行機關,執行層級落在地方政府,故A不合。
B:內政部社會司是舊制下的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名稱,隨著2013年組織改造,社會福利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社會及家庭署)主管,此選項屬機關名稱張冠李戴的干擾選項,且性質上仍屬中央機關,並非實際核給經濟安全保障的執行層級。
D:鄉鎮(市、區)公所並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的福利主管機關,其角色多侷限於協助轉介、初步受理申請文件等行政協助工作,實際核定經濟安全保障之權責仍在縣市主管機關,並非由鄉鎮公所逕行決定。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經濟安全專章,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經濟安全保障(如生活補助、照顧費用補助等);社政主管機關組織沿革,2013年起社會福利業務由內政部社會司改隸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
第 14 題
依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內容,有關創業貸款補助在條文第12 條載明符合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第5 款及第6 款規定者,但另加上規定必須年滿幾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A) 18 歲(B) 25 歲(C) 20 歲(D) 30 歲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答案為C,年滿20歲。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的特殊境遇家庭,除須符合前述身分要件外,另須年滿20歲,始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本題設題當時(101年)我國民法所定成年年齡為滿20歲,創業貸款補助以具完全行為能力(即已成年)者為對象,與當時民法成年年齡的規定相互呼應。
A:18歲在本題設題當時尚非我國民法所定的完全行為能力年齡,與本條例訂定創業貸款補助資格年齡的原始規定不符。
B:25歲並非本條例就創業貸款補助所訂的年齡門檻,屬於較高、且無法律依據支持的干擾選項。
D:30歲同樣並非本條例的規定年齡,屬於明顯偏高、無法律依據支持的干擾選項。
本題考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二條創業貸款補助資格,除須符合特定身分款別外,另須年滿20歲;此一年齡門檻訂定於民法成年年齡仍為20歲的時期,其後民法於112年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此類特別法上的年齡規定是否同步修正,是此類條文考題應留意的重點。
第 15 題
社會救助法第12 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括①年滿65 歲②懷胎滿3 個月③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等,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幾?
(A) 百分之三十(B) 百分之四十(C) 百分之五十(D) 百分之六十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具有年滿六十五歲、懷胎滿三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等法定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超過原領現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四十,故本題選B。此為對「弱勢中之弱勢」的加成保障,加成幅度設有法定上限,避免補助無限擴大。
A:百分之三十低於法定上限,與條文規定的百分之四十不符,屬記憶時常見的相鄰數字混淆。
C:百分之五十高於法定上限,同樣是條文數字的常見誘答,考生容易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關比例(如工作收入核算或家庭人口係數)混淆而誤選。
D:百分之六十亦高於法定上限,同屬條文比例數字的記憶性誘答,並非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所定加成上限。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十二條低收入戶成員加成補助規定,即對高齡、懷孕、身心障礙等特定弱勢成員,主管機關得於原領現金給付基礎上加成補助,但設有法定上限比例,是條文比例數字記憶的常考細節。
第 16 題
為協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經濟之困境,特訂定特殊境遇家庭補助條例,下列何者並非該條例補助的對象?
(A) 未婚懷孕婦女(B) 照顧6 歲以下子女之父母(C) 更生人的配偶(D) 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
本題送分,無標準答案
詳解與考點 本題經考選部公告一律給分。特殊境遇家庭補助條例之補助對象範圍,(C)「更生人的配偶」與(D)「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否列入法定補助對象,各版教材與條文修正沿革記載不一——該條例歷經性別中立化修正後,家暴受害者已不分性別均可申請,惟部分教材仍沿用舊制僅列女性,致(D)是否為「非補助對象」認定產生分歧,(C)更生人配偶亦非條文明文列舉對象,同存爭議。(A)未婚懷孕婦女、(B)照顧6歲以下子女之父母,均為條文明定對象可先排除。作答以現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原補助條例)條文為準。
第 17 題
對於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的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2 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B) 性侵害受害者為兒童或少年,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時陳述意見(C) 醫院在性侵害受害者驗傷時,應有社工人員在場陪同(D) 性侵害加害人不得假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性侵害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於偵查(及審判)程序進行陳述,社工人員得在場並得就案件情節、被害人狀況等陳述意見,以協助程序進行並維護被害人身心權益,故B正確,本題選B。
A: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辦理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時數,法定為四小時以上,本選項所述「2小時」與法定時數不符,屬記憶性條文誤植的誘答。
C:醫院於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時,法規賦予的是被害人「得要求」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在場陪同的權利,而非醫院一律負有「應」使社工在場的強制義務,本選項把「被害人得要求」的權利性質,誤敘為醫院的絕對義務,是常見的用詞誘答。
D:性侵害加害人是否得予假釋,仍依刑法及相關規定個案審酌(例如是否完成強制治療、有無再犯之虞等),並非概括規定「不得假釋」,本選項以絕對化用語呈現,過度簡化實際規範內容。
本題考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被害人於偵查/審判程序之社工陪同陳述權(保障兒童少年被害人身心權益的訴訟協助機制);驗傷採證階段被害人得請求社工或信賴之人陪同的權利性質(區辨「得」與「應」的規範強度)。
第 18 題
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僱者50 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B) 陪產假期間公司比照病假處理(C) 保障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受僱者不可以回到原職位(D) 受僱者如需照顧家人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何者正確,官方答案為D。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且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即可比照事假規定,雇主得不予給薪),D之敘述與此條文相符,故為正確答案。
A: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雇主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A敘述門檻為「50人以上」,與法定「30人以上」不符,是常見的門檻數字誘答。
B: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查及陪產假,且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視為出勤),並非比照病假(病假通常可打折發給或不給薪)辦理,B將陪產假的給薪方式與病假混淆,是常見的誘答設計。
C: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除有法定得拒絕之情形外,雇主應許其復職,並回復原職務或同等性質之工作,並非如C所述「不可以回到原職位」,C恰與法條保障方向相反。
本題考點: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性騷擾防治措施門檻(第十三條,30人以上)、陪產假薪資(第十五條,照給)、育嬰留職停薪復職保障(第十七條)、家庭照顧假薪資計算方式(第二十條,依事假規定辦理)等重點條文的逐一比對。
第 19 題
有關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條文內容,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 條所示,下列何者錯誤?
(A)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三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B) 車位未滿50 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C) 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D)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與其授權訂定之相關停車位設置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 50 個者,至少應保留 1 個。A 將百分之二誤寫為百分之三,故本題選「錯誤」的 A。
B、C、D:三者所述皆符合現行規定內容,故不選——B 描述車位未滿 50 個之公共停車場仍應至少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的最低保障規定;C 描述唯有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才可使用該類車位、他人不得違規占用,是保障專用車位使用權的基本規範;D 描述識別證明的核發,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 2012 年起採行的「需求評估」(ICF 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結果核發,而非僅憑身心障礙證明本身。因此僅有 A 的比例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範公共停車場應保留一定比例作為行動不便者專用停車位;需求評估制度,我國自 2012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改採 ICF 為基礎的需求評估結果作為各項福利與證明核發依據,取代舊制單一障礙手冊分類。
第 20 題
Kadushin 曾將兒童福利服務分為四類,「家庭寄養服務」應屬於下列那一類?
(A) 保護性服務(B) 替代性服務(C) 補充性服務(D) 支持性服務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Kadushin 依兒童福利服務介入家庭功能的程度,將服務分為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保護性四類;家庭寄養服務是在原生家庭暫時或長期無法照顧兒童時,由寄養家庭代為提供居住與照顧,等於以另一個家庭「取代」原生家庭的養育角色,屬於替代性服務(substitutive service),故選 B。
D:支持性服務是在兒童仍留在原生家庭的前提下,透過諮商、親職教育等方式增強父母原有的教養能力,家庭結構未受破壞,與家庭寄養「兒童離開原家庭」的性質不同。
C:補充性服務同樣是兒童留在原家庭中,由外部資源(如托育服務、家庭經濟補助、居家照顧服務)補足父母因故無法完全發揮的照顧功能,是「補足」而非「取代」父母角色,與寄養服務有本質差異,是本題最容易混淆的誘答,因為兩者都涉及外部資源介入。
A:保護性服務聚焦於兒童遭受虐待、疏忽等傷害情境下的通報、調查與緊急介入,目的是阻止傷害發生;寄養服務本身在 Kadushin 分類中屬替代性服務,不屬保護性服務類別,雖實務上兩者常合併使用。
本題考點:Kadushin 兒童福利服務四分類,依家庭功能介入程度區分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保護性服務;家庭寄養(Foster Care)作為替代性服務的代表措施,是本分類架構的高頻考點。
第 21 題
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6 條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何種就業服務措施?
(A) 多元化(B) 差異化(C) 個別化(D) 社區化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提供「個別化」的就業服務措施,即依每位少年的能力與需求量身規劃輔導與訓練資源,而非一體適用的制式方案,故選 C。
A:多元化強調服務項目、管道的豐富多樣,是一般政策常見的形容詞,但並非法條就此類少年就業服務所定的用語,屬於望文生義的誘答。
B:差異化著重服務內容依對象「類別」區分(例如依年齡層、就業型態分流),與「個別化」依單一個人狀況規劃仍有層次落差,法條採用的是更聚焦於「個人」的個別化一詞,而非差異化。
D:社區化強調服務資源在地化、貼近社區提供,是社會福利服務常見的另一種設計取向,但並非本條規範缺乏技術學歷少年就業服務所採用的用語。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關於缺乏技術及學歷、有就業需求少年之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社會福利服務輸送的「個別化」(individualization)原則,即依案主個別狀況量身設計服務內容,是社工價值與法規中反覆出現的核心概念。
第 22 題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56 條規定須做緊急安置,下列那一項條文是錯誤的?
(A) 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立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B) 若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C)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 小時,非72 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但以6 個月為限(D)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第56條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C將繼續安置的上限寫成「6個月為限」,與法條規定的「3個月為限」不符,是本題唯一的錯誤敘述,故選C。
A:依同條規定,主管機關依規定為緊急安置時,應立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此為正確敘述。
B:同條但書規定,若無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者,得不通知之,此為正確敘述。
D:依同條規定,繼續安置期滿前,如有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此與C所述繼續安置的原始上限屬不同事項,D本身敘述正確,不應與C的錯誤數字混淆。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之緊急安置與繼續安置程序,緊急安置不得逾72小時,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每次延長3個月,並有通報法院、警察機關與通知法定代理人(或例外不通知)之規定。
第 23 題
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的現象,政府近年來開始擴大幼兒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關於該福利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A) 幼兒托育補助是一項選擇性的福利(B) 為照顧生病子女,請假期間可以申請育兒津貼(C) 所有5 歲幼童就讀幼兒園,皆可申請每學期最高15000 元的學費補助(D) 未滿3 歲幼兒交給合格保母,可領取幼兒托育費補助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幼兒托育費用補助(保母托育補助)在申請資格上設有排富及條件限制(如須為雙就業家庭、保母須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理登記並具備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相關訓練資格、家庭所得須在一定標準以下等),並非人人可申請的普及式福利,而是依特定資格條件篩選給付對象的「選擇性」福利,故A正確。
B:育兒津貼的設計目的是補貼家長因照顧幼兒而產生的托育或照顧支出,其請領資格通常與子女年齡及是否自行照顧或送托有關,並非用於子女「生病請假期間」這種短期照顧假的補貼,兩者性質不同。
C:學費補助方案通常僅適用於就讀已與政府簽約或立案之幼兒園(或依家戶所得設有排富門檻)的幼童,並非「所有」5歲幼童一律可申請,題幹「所有」的全稱敘述與實際排富及機構資格限制不符。
D:托育費用補助雖以「未滿一定年齡且交由合格保母照顧」為適用情境之一,但仍須同時符合家長就業、家庭所得等其他資格條件,並非單一條件即可一律領取,題幹遺漏其他必要資格要件的限制。
本題考點:選擇性福利(selective welfare)與普及性福利(universal welfare)的區分,前者附有資格審查或排富門檻,後者不分身分一律提供;我國托育補助與育兒津貼制度歷年屢有調整,作答須留意題目年代所對應的規定版本。
第 24 題
下列那一種社會福利現金給付,並非就業保險法中所規範?
(A)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B) 失業給付(C)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D) 育兒津貼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就業保險法所規範的現金給付項目,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這些給付都是以「被保險人因非自願離職、參加職業訓練或育嬰留職停薪等就業保險事故」為給付事由;育兒津貼則是政府為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而發放的社會福利津貼,發放對象、財源與請領資格都不是以就業保險的保險事故為基礎,並非就業保險法所規範的給付項目,故選D。
A: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被保險人因育嬰留職停薪、致喪失原有工作收入時,由就業保險基金提供的所得替代給付,屬就業保險法明定的現金給付項目之一,不是本題答案。
B:失業給付是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求職登記且符合請領資格時所領取的給付,是就業保險法的核心給付項目,不是本題答案。
C: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後接受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的職業訓練期間,用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津貼,同屬就業保險法明定的給付項目,不是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就業保險法之現金給付項目,涵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與健保費補助等,均以保險事故為請領基礎;育兒津貼則屬社會福利津貼體系,兩者財源與請領邏輯不同,是本題辨析的關鍵。
第 25 題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依老人福利法第2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的服務之中,下列那一項是錯誤的?
(A) 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B) 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C) 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D) 研發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之服務包括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以及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也就是選項 A、B、C 所列的內容,均屬該條課予地方主管機關的服務項目。選項 D「研發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屬於輔具與老人用品產業面的研發推廣工作,性質上並非該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直接對老人提供的服務項目,故本題選 D 為錯誤之敘述。
A、B、C:三者性質相同,皆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明文列舉、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以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的服務項目,僅列舉內容不同——A 為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B 為提供輔具相關資訊、C 為由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及諮詢,三者皆屬正確敘述,非本題所問之錯誤選項。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應辦理之服務項目;地方主管機關之直接服務義務與輔具產業研發推廣工作的區分,是本題辨識「服務項目」與「產業政策」界線的關鍵。
第 26 題
對於我國近20 年來退休金制度改革的描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我國公務人員保險早已年金化(B) 國民年金只有退休金的給付(C) 勞工保險年金制有遺屬年金的設計(D) 年滿20 歲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強制參加國民年金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勞工保險年金制的給付項目包含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與遺屬年金給付,其中遺屬年金給付即是被保險人或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後,由其符合資格之遺屬請領的年金,此制度設計確實存在,故C正確,本題選C。
A:我國公教人員的月退休金制度是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另行支給,公務人員保險本身的給付仍以死亡、失能等一次性給付為主,並未如勞保般全面年金化,故A「公務人員保險早已年金化」的敘述不正確,是容易與勞保、國保年金化進程混淆的誘答。
B:國民年金的給付項目除老年年金給付外,尚包含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喪葬給付、生育給付等,並非僅有退休金(老年)給付一項,故B錯誤,屬對國民年金給付範圍認識不足所致的常見誤解。
D:依國民年金法規定,強制參加國民年金的對象為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亦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題幹敘述之「年滿20歲」與法定的25歲門檻不符,故D錯誤。此為現行法規定的具體數值,日後如有修法仍應以最新條文為準。
本題考點: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項目(老年、失能、遺屬三種年金),是勞保年金化後的核心給付架構;國民年金之強制加保資格(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是國民年金法規定的納保範圍判準,常與勞保、公保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混合出題。
第 27 題
1994 年,世界銀行(World Bank)曾提出三柱年金制度的概念,並於2005 年擴大為五柱;在我國實施的退休金體系中,那一個是屬於第二柱的保障?
(A)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金(B) 軍人保險(C) 勞工保險(D) 國民年金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世界銀行三柱(後擴為五柱)年金架構中,第二柱指的是強制性、與職業或雇用關係連結、多為基金制運作的職業退休金,目的在使勞動者於原有社會保險(第一柱)之外,依其雇用類別再獲得一層與職業掛鉤的退休保障;我國的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正是依教職員雇用身分強制提撥、基金制運作的職業退休金,性質上對應第二柱,故選 A。
B:軍人保險屬社會保險,並非題幹所要辨識、依雇用身分提撥的職業退休金,故不屬本題所稱第二柱。
C:勞工保險同屬強制性社會保險,涵蓋全體受僱勞工,提供基礎老年給付,功能與軍保、國民年金相近,屬於第一柱的社會保險安全網,而非職業退休金性質的第二柱。
D:國民年金是針對未能參加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等群體所設計的基礎年金,目的在補足全民基礎保障的缺口,是第一柱安全網的一環,並非與特定職業掛鉤的第二柱保障。
本題考點:世界銀行多柱年金體系,將老年經濟安全劃分為第一柱(強制性社會保險安全網)、第二柱(與職業連結的強制性職業退休金)、第三柱(自願性個人商業年金或儲蓄);我國退休金體系中,社會保險(勞保、國民年金、軍公教保險)多對應第一柱,各類職業退撫制度(如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則對應第二柱,此一柱別對應在不同教材間仍有討論空間。
第 28 題
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A) 給付假定需求原則(B) 財源自給自足原則(C) 完全提存準備金原則(D) 最低收入保障原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保險採取的是隨收隨付(pay-as-you-go)或部分提存準備的財務方式,而非如商業保險般要求「完全提存準備金」(full funding),因為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與世代互助的特質,當期保費收入即用以支應當期給付支出,無須、也難以就長期未來給付預先足額提存準備金,故「完全提存準備金原則」並非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本題選 C。
A:給付假定需求原則是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指被保險人只要符合法定事故(如老年、傷病、失業等),即推定其確有需求而給予給付,無須如社會救助般逐案審查實際經濟狀況,屬社會保險有別於社會救助的重要特徵。
B:財源自給自足原則也是社會保險基本原則之一,指保險財務應以保費(及政府補助、雇主分擔等法定財源)維持自身收支平衡,與社會救助依賴一般稅收全額支應不同,強調保險體系財務的自主與永續。
D:最低收入保障原則同屬社會保險基本原則之一,指社會保險給付應能提供被保險人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保障水準,避免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陷入生活困境,與前述給付假定需求、財源自給自足原則共同構成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均非本題所問「不包括」者。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基本原則,包括給付假定需求原則、財源自給自足原則、最低收入保障原則等;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與部分提存準備,指社會保險有別於商業保險完全提存準備金制的財務運作方式。
第 29 題
我國在民國100 年所修訂的社會救助法新制,有許多重要的改革,下列何者正確?
(A) 最低生活費的計算方式改為每人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B) 計算家庭人口範圍時,未設有戶籍的外籍配偶排除在家庭計算人口中(C) 將身心障礙者工作收入的預設值改為一般人的百分之七十計算(D) 懷孕婦女皆視為無工作能力者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民國100年社會救助法修正的重要改革之一,是調整應計算人口範圍,明定與案主已無共同生活及扶養事實、或未於國內設有戶籍的特定親屬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其中即包括尚未在國內設籍的外籍配偶——外籍配偶若未在臺灣設有戶籍,其收入與資產不併入家庭應計算人口計算,避免家庭因境外配偶未實際共同生活卻遭併計而喪失低收入戶資格,故B敘述正確,選B。
A:民國100年新制將最低生活費的訂定基準,由「當地平均消費支出」的一定比例,調整為納入「當地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一定比例作為計算依據,A將計算基準的核心用詞誤植為「每人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與新制改採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基準的方向不符,是本題主要的辨析所在。
C:新制對身心障礙者等特定對象的工作收入認定,改採較有彈性的核算方式,並非齊一按一般人固定比例認定,與C所述「一律按一般人百分之七十計算」的固定比例規定不符。
D:新制對無工作能力認定範圍雖有放寬,但並非「懷孕婦女皆視為無工作能力者」這種全稱式規定,仍須符合一定條件,D的全稱敘述與法規以條件限定的實際規定不符。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民國100年修正(100年7月1日施行),修法重點包括調整應計算人口排除範圍(含未於國內設籍之外籍配偶)、最低生活費計算基準納入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身心障礙者工作收入核算彈性化,以及無工作能力認定條件之調整。
第 30 題
我國現行的社會救助法仍遵循英國濟貧法許多精神,但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 重視親屬責任(B) 強調救助貧民是地方政府的責任(C) 限制貧民移動與獲得福利的權利(D) 重視財富累積的重要性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D。英國濟貧法體系所強調的精神,在於界定貧民救助的責任歸屬與限制條件,包括由地方(教區)負責救助、要求親屬先盡扶養責任、以及限制貧民遷徙以避免加重特定地區的救助負擔等;至於「重視財富累積」並非濟貧法的精神主張,濟貧法關注的是消極地界定救助資格與責任,而非積極鼓勵累積財富,故本題選D,為不包括在濟貧法精神內的選項。
A:濟貧法體系向來強調家庭與親屬對貧民負有優先扶養責任,唯有親屬無力扶養時,公共救助才介入,我國社會救助法中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計算、及家庭責任先行的精神,即承襲此一親屬責任原則,此敘述屬於濟貧法精神,非本題答案。
B:濟貧法傳統上以地方(教區、地方政府)作為救助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強調救助是地方公共事務而非中央統籌的福利給付,此敘述屬於濟貧法精神,非本題答案。
C:濟貧法為避免貧民流向救助條件較優渥的地區、加重當地財政負擔,設有限制貧民遷徙居住地及請領資格的規定,此敘述屬於濟貧法精神,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英國濟貧法(Poor Law)精神——親屬責任、地方政府救助責任、居住地與遷徙限制,是我國社會救助法制度淵源的高頻考點;「重視財富累積」並非濟貧法精神,避免與資本累積觀混淆。
第 31 題
1990 年,Esping-Andersen 帶動福利國家體制(welfare-regime)的研究,後續也有一些學者有所補充,對於福利國家體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在社會民主體制中,強調全民充分就業,由國家提供普及性福利(B) 在統合主義體制中,強調市場機制,福利主要提供給低收入戶(C) 女性主義學者批評Esping-Andersen 未將「照顧」放入研究指標(D) 臺灣是屬於福利資本主義類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Esping-Andersen三大福利體制中,統合主義(保守法團主義, conservative-corporatist)體制的核心特徵是依「職業地位」與「社會保險」維持既有的社會位階,並以家庭(尤其父權家庭)作為福利提供的重要單位,強調社會連帶而非市場機制;「強調市場機制、福利主要給低收入戶」實際上是自由主義(liberal)體制的特徵(如美、英,依資產調查提供選擇性、濟貧式的福利,鼓勵靠市場解決福利需求)。B把自由主義體制的特徵錯置到統合主義體制之下,故為錯誤敘述,選B。
A:社會民主體制(如北歐諸國)以普及主義(universalism)與高度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為核心,強調全民充分就業與國家普及性福利提供,敘述正確。
C:Lewis、Orloff等女性主義學者對Esping-Andersen三體制分類的重要批評之一,正是其分類只以「去商品化」為核心指標,未納入「照顧」及「去家庭化」(defamilization)面向,忽略無酬照顧勞動與性別分工的差異,敘述正確。
D:Esping-Andersen原書名即以「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統稱三大體制,臺灣雖常另被歸為東亞生產主義福利體制之討論對象,但整體制度仍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屬於福利資本主義的範疇,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Esping-Andersen福利體制三分類(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自由主義、統合主義(保守法團主義)、社會民主主義三體制的核心判準(去商品化程度、福利提供方式、市場角色);女性主義對該分類的補充批評(照顧、去家庭化 defamilization)。
第 32 題
對於福利提供的形式,下列那一項敘述是最適當的?
(A) 對於重災區居民最好採用現金給付的形式(B) 實物給付會限制使用者的選擇權(C) 國內給的現金給付通常足以購買相關的服務(D) 實物給付可以提供案主個別化的需求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福利給付形式中,實物給付(in-kind benefit)是由政府或機構直接提供特定的物品或服務,而非由受助者自由運用的現金,受助者只能依所提供的品項或用途使用,無法依自身需求自由選擇欲購買的物品或服務種類,這正是實物給付限制使用者選擇權的特性,故選B。
A:重災區發生急難救助情境時,因當地市場機能可能受損(物資短缺、交通中斷、物價波動),現金給付未必能即時換得所需物資與服務,此時往往需搭配實物救助或服務性協助,而非單純以現金給付為最佳形式,A敘述並不成立,屬常見的誘答描述。
C:國內社會救助或津貼的現金給付金額,通常依法定基準核算,實務上常出現金額不足以完全購買所需服務或商品的情形,C的「通常足以」敘述過於武斷,並不成立。
D:實物給付因是政府統一備置或採購的標準化物品或服務項目,通常較難因應每位案主的個別差異與特殊需求,反而是現金給付或個案管理式的服務給付更能貼近案主個別化需求,D敘述恰與實物給付的特性相反,不成立。
本題考點:福利給付形式(Forms of Welfare Provision),包括現金給付、實物給付、服務給付、機會與權力給付等類型,各有其對案主選擇權、個別化程度與行政成本的不同影響;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的優缺點比較,是社會政策學界討論給付效率與案主尊嚴、選擇權之間權衡的核心議題。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模式是屬於英國學者Bradshaw 所定義的「表達性需求」?
(A) 在921 地震後,臺中的居民覺得其所擁有的福利較南投差(B) 透過勞資協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的水準(C) 有鑒於國內少子化趨勢,政府補助每名幼兒3000 元的育兒津貼(D) 人民連署反對12 年國教的推動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Bradshaw提出四種需求類型,其中「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指民眾把自己感受到的需求,進一步透過具體行動表現出來,形成對服務或政策的實際要求。D「人民連署反對12年國教的推動」正是民眾將其對政策的不滿感受,化為連署這項具體行動、公開表達出來,符合表達性需求的定義,故選D。
A:居民覺得自身所獲福利較另一地區為差,是透過與其他地區比較來認定需求落差,屬Bradshaw所稱依比較基準衡量落差的「比較性需求」,而非民眾將感受化為行動的表達性需求。
B、C:兩者性質相近,皆是政府依據客觀情勢或政策標準(如勞資協議所定工資水準、少子化趨勢下核定的育兒津貼金額)所訂定的給付或政策內容,屬政府或專業部門依標準界定出來的需求,而非民眾自身將主觀感受化為行動表達出來的需求,與表達性需求的定義不符。
本題考點:布萊蕭(Bradshaw)需求類型論,區分規範性需求(專家或政府依標準界定)、感受性需求(民眾主觀感受但尚未行動)、表達性需求(感受轉化為具體行動要求)與比較性需求(藉群體或地區間比較所得出的落差),是社會政策評估需求時的重要分類架構。
第 34 題
下列那一種論點並非女性主義對於社會福利體制的批判?
(A) 福利國家為男性所設計,福利制度在於維持男性原有的優勢(B) 福利國家往往必須在資本主義及國家合法性之間取得平衡(C) 唯有改變國家既有的立法與制度,才有得到性別平等的機會(D) 資本主義與父權主義往往產生合流,強化女性的依賴角色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找出「並非」女性主義對社會福利體制批判的論點,答案為 B。「福利國家往往必須在資本主義及國家合法性之間取得平衡」這一論點,其分析焦點在於國家如何在維持資本積累與確保統治正當性(合法性)兩股力量間權衡運作,這是新馬克思主義/衝突論(尤其是 O'Connor 式的國家財政危機分析)對福利國家角色的解釋架構,而非女性主義以「性別」與「父權」為核心的批判視角,故本題選 B。
A:福利國家為男性所設計、福利制度維持男性原有優勢,這是女性主義批判福利體制的核心論點之一,指出制度設計本身即隱含性別偏見,屬女性主義觀點,故不選。
C:唯有改變國家既有立法與制度才有機會達成性別平等,這是女性主義主張透過制度變革推動性別平等的典型論點,屬女性主義觀點,故不選。
D:資本主義與父權主義合流、強化女性依賴角色,這是女性主義分析資本主義與父權體制如何共同作用、使女性在經濟與家庭中處於依賴地位的論點,屬女性主義觀點,故不選。
本題考點:女性主義福利國家批判(Feminist Critique of the Welfare State),聚焦福利制度中的性別偏見、父權與資本主義合流、女性依賴角色等議題;國家財政危機理論(O'Connor 式分析),聚焦資本積累與國家合法性之間的平衡,屬與女性主義不同的分析取向,常用來設計「非女性主義觀點」的誘答。
第 35 題
對於美國在1996 年以TANF 取代了原有的AFDC 方案推動,其中的各項差異和變革中,TANF 強調福利使用者要參與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下列何者錯誤?
(A) 早期焦點在於發展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B) 其次JOB 計畫的推動其主要目標是減少就業障礙(C) 強調福利改革結合工作福利,並著重一般性準備工作(D) 整體就業策略是以重要服務及現金動機擔任紅蘿蔔吸收福利接受者尋找工作,而另一方面以強制懲罰作為棍子促使非勞工離開福利接受名單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1996 年美國以 TANF(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取代 AFDC(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其改革精神之一是從早期側重「發展人力資本」(透過教育、職業訓練等一般性職前準備提升就業能力)轉向「工作優先(work first)」策略,要求福利接受者盡快投入實際工作或與工作直接相關的活動,而非先接受長時間的一般性職前準備;C 稱 TANF「強調福利改革結合工作福利,並著重一般性準備工作」,把 TANF 的核心精神誤植為著重一般性準備工作,與 work first 精神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C。
A:早期(即 AFDC 時期)福利就業方案確實以發展人力資本為焦點,透過教育與職業訓練提升福利接受者的長期就業能力,這是對早期做法的正確歷史描述,非本題答案。
B:JOBS 計畫(Job Opportunities and Basic Skills Training Program)是 AFDC 體制下推動的就業方案,其主要目標之一即在協助福利接受者減少進入職場的障礙,此為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D:TANF 整體就業策略確實雙軌並行——以現金誘因與相關服務作為「紅蘿蔔」吸引福利接受者尋找工作,同時以強制性制裁措施作為「棍子」促使不積極就業者離開福利名單,這是對其胡蘿蔔與棍子並用策略的正確描述,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美國福利改革(AFDC 到 TANF),從強調人力資本發展轉向工作優先(work first)策略的政策典範轉移;胡蘿蔔與棍子(carrot and stick)策略,指以現金與服務誘因搭配強制制裁雙軌並行、促使福利接受者投入就業的政策設計。
第 36 題
下列那一種福利的意識形態,強調政府對福利的提供角色應緊縮到最小,避免過度干預市場?
(A) 綠色主義(B) 第三條路(C) 新右派(D) 統合主義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哪一種福利意識形態主張政府對福利提供的角色應緊縮到最小、避免過度干預市場。新右派(New Right)承襲古典自由主義與新自由主義思想,強調自由市場機制、反對國家過度介入福利供給,主張政府福利角色應限縮至最低限度,僅提供殘補式(residual)的最後安全網,避免福利國家造成依賴與市場扭曲,故選C。
A:綠色主義(Green ideology)關注的核心是生態永續、環境保護與世代正義,並非以縮限政府福利角色、擴大市場機制為訴求重點,與題幹主張不符。
B:第三條路(Third Way)主張調和市場自由與國家介入,既不完全依賴市場、也不走傳統社會民主的高福利路線,而是強調權利與義務並重、積極促成就業與社會投資,其立場介於左右之間,並非主張政府角色應「緊縮到最小」。
D:統合主義(Corporatism)強調國家、資方、勞方三方協商合作,共同決定福利與勞動政策,政府在其中扮演協調整合的積極角色,而非緊縮角色、放任市場運作,與題幹主張相反。
本題考點:新右派(New Right),主張自由市場機制、反對國家過度介入、政府福利角色應縮限至最小的意識形態;福利意識形態光譜(Ideologies of Welfare),常見分類包括新右派、中間路線、社會民主/第三條路、統合主義等,各自對政府與市場角色的定位不同。
第 37 題
在臺灣,下列那一項社會福利立法的年代最早?
(A) 兒童福利法(B) 社會救助法(C) 老人福利法(D) 殘障福利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我國社會福利法典中,兒童福利法於民國62年(1973年)公布施行,是四者中最早訂定者,故選A。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前身)與社會救助法,則是在民國69年(1980年)同一年公布施行的「社會福利三法」,時間點皆晚於兒童福利法近七年。
B、C、D:三者同屬民國69年(1980年)與其餘二法同年公布之「社會福利三法」,立法時間均晚於兒童福利法,僅規範對象不同——B社會救助法規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者之救助;C老人福利法規範老人福利事項;D殘障福利法(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身心障礙者權益事項。因立法年代皆晚於兒童福利法,故均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我國社會福利立法沿革,兒童福利法(民國62年)為我國最早的社會福利專法;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三者於民國69年同年公布,合稱「社會福利三法」,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的高頻考點。
第 38 題
對於西方社會福利的發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最早的社會福利立法出現於1501 年英國的濟貧法(B) 美國總統柯林頓提出福利新保守主義(C) 1883 年著名的貝佛理奇報告書是為了對抗五害而提出福利國家的藍圖(D) 英國工黨於1997 年執政後,逐步採取從福利到工作(welfare to work)的政策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英國工黨於1997年布萊爾(Tony Blair)執政後,推行以「第三條路(Third Way)」為核心理念的社會政策改革,逐步以「從福利到工作(welfare to work)」(如New Deal計畫)取代單純的現金給付式福利,強調透過就業協助、職業訓練等積極勞動市場政策,使福利受領者重新進入勞動市場,此敘述正確,故本題選D。
A:西方最早具代表性的社會福利立法一般指1601年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Elizabethan Poor Law),而非1501年;此前雖有1531年、1536年等零星濟貧相關法令,但集大成、確立國家濟貧體制的關鍵立法是1601年,故A所載年代有誤。
B:B 將「福利新保守主義」的提出直接歸於美國總統柯林頓,並非本題所採的西方福利發展史定位;不同文獻對柯林頓福利改革另有不同分類,本題不必另加分類結論,故 B 敘述錯誤。
C:聞名的貝佛理奇報告書(Beveridge Report)發表於1942年,是二戰期間為對抗匱乏、疾病、無知、骯髒、怠惰「五害」而提出建構福利國家藍圖的報告,1883年並非其發表年代,而是德國俾斯麥推動疾病保險立法的年代,兩者常被出題者混用年代以設置陷阱,故C所載年代有誤。
本題考點:西方社會福利發展史關鍵年代與事件——1601年英國伊莉莎白濟貧法、1883年德國俾斯麥社會保險立法、1942年貝佛理奇報告書、1997年英國工黨「從福利到工作」政策,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最常見的年代對照型考點。
第 39 題
老人福利法第19 條規定為滿足居住機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各項機構式服務,而且該機構式服務應以什麼為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A) 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B) 強調在地老化(C) 善用社會資源(D) 發揮老人友善關懷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題幹所引老人福利法第十九條規定,機構式服務為滿足居住機構老人多元需求,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使機構內老人仍能維持與家庭、社區的連結,避免機構照顧使老人在生活上與外界隔絕孤立,故選A。
B: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是我國老人福利政策的整體方向與理念,主張儘量協助老人留在熟悉的社區與住家中生活、減少非必要的機構安置,但這是政策層次的原則,並非題幹所問「機構式服務」本身應遵循的法定原則,屬於容易與題目情境混淆的政策概念。
C:善用社會資源固然是社會福利服務推動時普遍應把握的原則,但並非該條文針對機構式服務所明定的專屬原則,此選項用詞籠統,屬一般性政策語言的誘答。
D:發揮老人友善關懷屬服務態度層面的期許,並非法條對機構式服務具體規範的原則用語,與題幹所問法條明定內容不符。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機構式服務原則,強調機構照顧應「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避免老人因入住機構而與既有社會支持系統斷裂;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機構式服務應以結合家庭及社區生活為原則,並得支援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是本題直接的法定依據。
第 40 題
對於普及性(universal)福利與選擇性(selective)福利的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目前國內實施的敬老年金是一項普及性福利(B) 普及性福利的行政成本較高(C) 普及性福利強調公民權利及平等主義(D) 選擇性福利可以預防社會問題的出現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普及性(universal)福利指的是不經資產調查(means test)、以公民身分或特定人口類屬(如年齡、國籍)作為請領資格的福利設計,其理念根源在於彰顯公民權利(citizenship rights)與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凡符合身分資格者一律享有,不因所得高低而有差別待遇,藉此避免烙印化並落實社會團結。C 選項正確描述此一核心精神,故本題選 C。
A:「敬老年金」在實際政策設計上多設有排富或資產調查等資格限制(如排除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所得較高者),並非全體老年人口一律普發、不問資產狀況的純粹普及性福利,故不宜逕稱其為普及性福利的代表,A 選項敘述不成立。
B:普及性福利因不須進行資產調查、資格認定程序相對單純,其行政成本一般反而較低;需要逐案審查申請人所得與財產狀況的選擇性福利,才因審查程序繁複而行政成本較高,B 選項將兩者行政成本高低說反,屬於常見的誘答錯置。
D:預防社會問題的出現,通常被視為普及性福利的優點之一——因不篩選對象、涵蓋全體符合身分者,能在問題發生前即提供普遍性的保障,發揮預防功能;選擇性福利以資產調查篩選對象、僅在個人已陷入困境後才介入,較偏向事後補救而非事前預防,D 選項將此優點錯置給選擇性福利。
本題考點:普及性福利(Universal Welfare)與選擇性福利(Selective Welfare)的區辨,前者以公民權利與平等主義為理念基礎、不經資產調查、行政成本較低、具預防功能;後者以資產調查篩選對象、鎖定特定弱勢群體,行政成本較高、偏重事後補救,是社會政策學科的核心對照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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