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13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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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25 題

第 1 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透過國外跨境電商於網路架設的訂房交易平台,訂購澎湖飯店一間4 人房,並於入住後刷卡給付全額住房費16,000 元予該飯店,又澎湖飯店須就上開住房費5%計算平台服務的手續費,支付予該國外跨境電商作為其提供電子勞務的報酬。上開交易有關的所得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該國外跨境電商因係在國外提供電子勞務,故其自我國飯店業者所收取之手續費,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2. (B)飯店業者應就全額住房費16,000 元申報營業收入,並得列報該平台服務手續費
  3. (C)飯店業者於給付平台服務手續費予該國外跨境電商時,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4. (D)居住者甲無須對任何業者扣繳並申報納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跨境電子勞務的所得來源以境內使用地判斷,不以服務提供者所在地一概決定;國外跨境電商的平台服務供澎湖飯店在境內使用,其手續費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 A 的「非屬」敘述錯誤。

B:飯店應就全額住房費 16,000 元申報營業收入,並得列報平台服務手續費,正確。

C:飯店給付國外跨境電商平台服務手續費時,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正確。

D:居住者甲僅支付住房費,無須對業者扣繳及申報納稅,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電商在國外架設平台,卻忽略電子勞務是由境內飯店使用。

本題考點:跨境電子勞務所得來源——以勞務實際使用地為判準;境內使用的平台服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給付人應檢視扣繳義務。

第 2 題

納稅義務人甲112 年度有下列股利或盈餘,並依所得稅法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或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其合併報繳,何者不得適用該課稅規定?
  1. (A)獲配國內公司分配111 年度之股利
  2. (B)獲配合作社分配111 年度之盈餘
  3. (C)獲配獨資合夥事業分配111 年度之盈餘
  4. (D)獲配有限合夥事業分配111 年度之盈餘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 28% 分開計稅「不得」適用者;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得適用,但獨資、合夥事業盈餘直接歸課業主或合夥人,非股利或盈餘分配,故 C 正確;獨資、合夥非獨立課稅的法人主體,盈餘自 104 年度起直接歸課個人營利所得,不能適用。

A:國內公司分配 111 年度股利,得選擇 28% 分開計稅。

B:合作社分配 111 年度盈餘,屬可適用範圍。

D:有限合夥為法人組織,其分配盈餘得適用。

本題考點:股利及盈餘 28% 分開計稅——適用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獨資、合夥盈餘採直接歸課,非可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或盈餘(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3 題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以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所加計之各款所得項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2. (B)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
  3. (C)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課稅所得額之股利或盈餘收入
  4. (D)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是以課稅所得額加計法定項目,不是將一切免稅或優惠項目概括加回;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所得額應加計,故 D 正確。

A:所得稅法免稅的土地交易所得,不是本題所列加計項目。

B: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不是加計所得項目。

C:所得稅法不計入課稅所得額的股利或盈餘收入,亦非本題加計項目。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基本稅額制度常加計優惠所得,但仍須以法律列舉項目為限。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以所得稅法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僅加計法定列舉所得;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免稅所得為應加計項目。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得減除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2. (B)減除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3. (C)得減除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4. (D)得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比較列舉扣除額的適用對象;災害損失可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並不限直系親屬,故 B 錯誤。

A:醫藥及生育費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正確。

C:保險費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正確。

D:捐贈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保險費確有限直系親屬的規則,容易誤套至災害損失。

本題考點: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對象——逐項核對法定親屬範圍;保險費限直系親屬,災害損失則及於受扶養親屬。

第 5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甲公司,112 年度在境內之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同年度在美國之分公司所得額為800 萬元、已納美國所得稅180 萬元;另在日本之分公司為虧損300 萬元,甲公司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得自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國外所得稅金額為多少?
  1. (A)200 萬元
  2. (B)180 萬元
  3. (C)160 萬元
  4. (D)100 萬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外所得稅扣抵應先以各國外分支機構損益合併,再以國外淨所得所增加的我國稅額為限。國外淨所得=美國 8,000,000−日本虧損 3,000,000=5,000,000 元;國內外合計所得=10,000,000+5,000,000=15,000,000 元;以 20% 稅率計,合計稅額=15,000,000×0.2=3,000,000 元,僅計境內所得的稅額=10,000,000×0.2=2,000,000 元,增加稅額=3,000,000−2,000,000=1,000,000 元。可扣抵額取已納美國稅 1,800,000 元與限額 1,000,000 元較低者,為 1,000,000 元,故 D 正確。

A:2,000,000 元錯在未以國外淨所得所增加稅額作上限。

B:1,800,000 元錯在直接全額扣抵已納美國所得稅,忽略日本虧損及扣抵限額。

C:1,600,000 元亦未依上述限額公式計算。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美國已納稅為 1,800,000 元,但國外稅額扣抵不是當然全額扣抵。

本題考點:國外所得稅扣抵限額——先合併國外各地損益,再算國內外合計所得所增加的我國稅額;可扣抵額取已納國外稅額與該限額較低者。

第 6 題

甲110 年10 月1 日出售下列4 筆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依所得稅法規定,那一筆交易所得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
  1. (A)出售之A 房地,甲係於104 年12 月1 日與建商簽約購買成屋,於105 年2 月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2. (B)出售之B 房地,甲係於108 年10 月1 日與建商簽約購買預售屋,於110 年8 月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3. (C)出售之C 土地,甲係以104 年9 月1 日購入之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售,建商於106 年8 月興建完成,並辦妥房屋所有權登記
  4. (D)出售之D 房屋使用權,甲係於104 年10 月1 日與建商簽約購買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於105 年2 月1 日取得房屋使用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房地合一制度應以房地或土地的取得日判斷,不以合建完工日取代;C 的土地於 104 年 9 月 1 日購入,在 105 年 1 月 1 日前取得,故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

A:成屋於 105 年 2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新制取得。

B:預售屋於 110 年 8 月 1 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新制取得。

D:房屋使用權於 105 年 2 月 1 日取得,屬新制適用範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 C 的建商於 106 年 8 月完工,但合建分售仍應回到土地取得日認定。

本題考點:房地合一所得稅適用時點——合建分售應以土地取得日判斷;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的房地或房屋使用權,始依新制檢視。

第 7 題

依所得稅法第43 條之4 規定,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條件不包含下列何者?
  1. (A)在境內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2. (B)實際資金來源地為境內
  3. (C)財務報表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
  4. (D)作成重大經營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者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實際管理處所認定著重營運、財務及重大決策的實際所在地;實際資金來源地不是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所列條件,故 B 正確。

A:在境內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屬認定條件。

C:財務報表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屬認定條件。

D:作成重大經營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者,屬認定條件。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資金與企業營運密切相關,但 PEM 判準是管理與決策地而非資金來源地。

本題考點:實際管理處所——以境內主要經營活動、財務報表製作或儲存及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為判準;資金來源地不在法定條件內。

第 8 題

甲辦理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下列何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1. (A)112 年甲取得以其母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97 年投保)3,000 萬元
  2. (B)112 年甲出售國內上市公司股票,獲利700 萬元
  3. (C)112 年甲之全部海外所得為出售一筆位於英國之房地,售價新臺幣2,500 萬元,成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2,450 萬元
  4. (D)甲112 年取自國內A 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100 萬元,並採28%稅率分開計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個人基本所得額須加計法定項目;國內 A 公司現金股利 1,000,000 元既選擇按 28% 分開計稅,即應加計,故 D 正確。

A:死亡給付 30,000,000 元低於 33,300,000 元免予計入門檻,故不計入;97 年投保不是排除理由。

B:國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7,000,000 元不是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不計入。

C: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000,000−24,500,000=500,000 元,未達單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 1,000,000 元計入門檻,故不計入。它看起來對,是因為 A、C 的交易或給付金額很高,但基本所得額應看死亡給付與海外「所得」的法定門檻。

本題考點:個人基本所得額——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應加計;海外所得先以收入減成本費用計算所得並檢查 1,000,000 元門檻,死亡給付則檢查年度免予計入門檻(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9 題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扣繳義務人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適用分離課稅及免稅規定之利息所得(未提示儲蓄免扣證),每次給付金額超過多少元須要扣繳稅款?
  1. (A)1,000 元
  2. (B)2,000 元
  3. (C)10,000 元
  4. (D)20,000 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境內居住個人、未提示儲蓄免扣證且未適用分離課稅的利息所得;每次給付超過 20,000 元才須扣繳,故 D 正確。

A:1,000 元不是本類利息所得的起扣標準。

B:2,000 元是將其他小額免扣標準誤用。

C:10,000 元亦非本題起扣點。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扣繳制度中有不同所得類別與金額門檻,必須先鎖定利息所得的特別規定。

本題考點:居住者利息所得扣繳——未適用分離課稅、未提示儲蓄免扣證者,以每次給付是否超過 20,000 元判斷扣繳義務(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10 題

丁公司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查核其列報減除捐贈支出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致有短繳稅款之情形,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核定補稅並加計利息
  2. (B)核定補稅並加徵滯納金
  3. (C)核定補稅並就漏稅額處罰
  4. (D)核定補稅並加徵滯報金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已辦理結算申報後,列報捐贈支出超過法定限額而短繳稅款,屬計算錯誤的補徵情形;稽徵機關應核定補稅並加計利息,故 A 正確。

B:滯納金是逾期未繳納已核定稅款的效果,不是本題查核超限列報的處理。

C:本題為捐贈超限的查核更正,非當然構成漏稅額處罰。

D:滯報金是逾期申報的處分,丁公司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結果確有短繳稅款,但短繳原因不同,補稅、利息、滯納金與漏稅罰的適用也不同。

本題考點:捐贈超限的稅務處理——已申報而因列報超限致短繳者,核定補稅並加計利息;須區分計算更正、逾期繳納與漏稅裁罰。

第 11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有關進口貨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自國外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皆免按進口課徵營業稅
  2. (B)關稅應列入進口貨物之營業稅銷售額
  3. (C)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合計在財政部規定金額以下者,免課徵進口營業稅
  4. (D)自國外進口外國古物,免課徵營業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何者錯誤」,關鍵是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免徵要件;外國古物並非當然免徵營業稅,故 D 為錯誤敘述。

A:自國外進入保稅區的保稅貨物,符合保稅貨物進區的免徵規定,正確。

B: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銷售額包含關稅,正確。

C: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合計在財政部規定金額以下者,免課徵進口營業稅,正確。

本題考點:進口營業稅免徵——須逐一確認法定免徵事由;保稅貨物進保稅區、小額進口與古物進口的要件不同,不得僅因物品具文化性質即推論免稅。

第 12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銀行業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按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方式計算營業稅額
  2. (B)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間,以5 年為限
  3. (C)分期付款銷售貨物並約定按期應收取價款者,買方若未依約付款,得免按期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4. (D)放棄適用免徵營業稅規定之營業人,5 年內不得變更恢復適用免稅規定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一般與特種稅額計算的適用,銀行業非專屬本業銷售額得申請按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方式計算,故 A 正確。

B:進項稅額憑證的申報扣抵期間並非 5 年,錯誤。

C:分期付款銷售且約定按期收款者,縱買方未依約付款,仍應按期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錯誤。

D:放棄免徵營業稅後的不得恢復期間為 3 年,非 5 年,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年限規定易與其他稅捐期限混淆。

本題考點:營業稅計算方式——先辨認是否屬非專屬本業銷售額,再判斷能否適用一般稅額計算;期限題須依制度所定年限判斷。

第 13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1. (A)療養院收取之病房住宿費
  2. (B)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住房費
  3. (C)學校依法辦理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機構收取之課後輔導費
  4. (D)私立學校提供該校在學學生屬教育勞務之遊學服務收入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適用免徵」,關鍵是醫療、教育勞務與一般住宿收入的界線;產後護理機構收取的住房費屬一般住宿性質,非免稅醫療勞務,故 B 不適用免稅。

A:療養院收取的病房住宿費屬免稅範圍,正確。

C:學校依法辦理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所收取的課後輔導費屬免稅範圍,正確。

D:私立學校提供本校在學學生的教育勞務遊學服務收入屬免稅範圍,正確。它看起來容易被誤判,是因為產後護理名稱帶有「護理」,但仍須看收入是否為法定免稅醫療勞務。

本題考點:營業稅免稅勞務——以收入的實質內容判斷;醫療、教育勞務依規定免稅,單純住宿收入不因服務提供者具有醫療或護理背景而當然免稅。

第 14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有下列何種情形,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
  1. (A)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
  2. (B)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3. (C)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
  4. (D)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且1 年內經查獲達3 次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稽徵機關「得停止營業」的處分要件,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且 1 年內達 3 次者,已符合該特別要件,故 D 正確。

A: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屬罰鍰或補辦登記的範疇,未當然構成停止營業要件。

B: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或申報停復業,亦不等於本題的停止營業要件。

C: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屬違章處理事項,未達 D 的次數與期間要件。

本題考點:停止營業處分——先鎖定違章類型,再核對法定期間與次數;僅有一般登記或記載違章時,不可跳過特別構成要件。

第 15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未繳清稅款(營業稅)或未提供擔保,下列何種情形,仍得變更稅籍登記?
  1. (A)變更負責人
  2. (B)變更營業人名稱
  3. (C)變更地址
  4. (D)減少資本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未繳清營業稅或未提供擔保時,稅籍變更是否影響稅捐保全;變更地址不影響責任主體及資本保全,仍得辦理,故 C 正確。

A:變更負責人可能影響稅捐責任歸屬,未繳清前受限制。

B:變更營業人名稱屬受限制的變更事項,不能以未清償稅款的狀態辦理。

D:減少資本可能影響稅捐徵起與擔保能力,未繳清前受限制。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減資也是登記事項,但判準在於是否影響稅捐保全。

本題考點:稅籍變更限制——未清償稅款時,以稅捐保全為判準;僅地址變更不改變責任或資本基礎,得例外辦理。

第 16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原申請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於下列何項日期前,向稽徵機關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1. (A)繳納期間屆滿前
  2. (B)收到稽徵機關核定一般用地稅率通知之次日起30 日內
  3. (C)訂定契約日之日起60 日內
  4. (D)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次日起60 日內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補行申請期限;原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者,得於該筆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故 A 正確。

B:期限不是收到一般用地稅率核定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

C:期限不是訂定契約日起 60 日內。

D:期限不是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次日起 60 日內。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不動產稅制中常有申報或通知起算期限,但本題明定以繳納期間為準。

本題考點: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補行申請須抓住繳納期間屆滿前的截止點;不得以契約日、申報日或核定通知日替代法定期限。

第 17 題

甲有土地一筆,辦理信託,受託人為乙,受益人為丙。信託契約期間內,乙基於甲之意旨為管理目的,向丁銀行辦理抵押借款;依土地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筆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1. (A)
  2. (B)
  3. (C)
  4. (D)丁銀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土地由受託人乙管理並為名義所有權人,地價稅以乙為納稅義務人,故 B 正確。

A:甲為委託人,於信託存續期間不是本筆土地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C:丙雖為受益人,但不是地價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

D:丁銀行僅為抵押借款的債權人,並非土地納稅義務人。它看起來容易誤選 C,是因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但地價稅的判準是受託人的法定地位。

本題考點:信託土地課稅——信託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人、受益人與抵押權人各有不同法律地位,不以經濟利益或債權關係取代法定納稅義務。

第 18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稅款擔保品的種類及計值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黃金按9 折計算
  2. (B)上市或上櫃股票以收盤價計值,再按9 折計算
  3. (C)公司債券以成交價計值,再按8 折計算
  4. (D)道路用地以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者為限,以土地公告現值加4 成估算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稅款擔保品的計值方式;黃金按 9 折計算,故 A 正確。

B:上市或上櫃股票的計值基準與折數,非題述的「收盤價再按 9 折」。

C:公司債券的計值基準與折數,非題述的「成交價再按 8 折」。

D:道路用地的法定資格及公告現值加成計法,非題述內容。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各種擔保品都涉及市價、公告現值或折數,最易將不同品項的計值規則交錯套用。

本題考點:稅款擔保品計值——先辨認擔保品種類,再分別核對計值基準與折減比率;不得將股票、債券、黃金及土地的規則互換。

第 19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限制出境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對欠繳之應納稅捐(不含罰鍰)已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且依法申請復查,在復查程序終結前,該個人或營利事業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2. (B)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對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應向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3. (C)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可逾5 年
  4. (D)經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限制出境的解除要件;已受限制者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故 D 正確。

A:欠稅達標且於復查程序終結前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執行之虞者,稽徵機關得報請限制出境;選項以「不得」敘述,方向相反。

B:不服限制出境應循行政救濟,不是向原報請機關申請復查。

C:限制出境期間不得逾 5 年,故稱可逾 5 年錯誤。

本題考點:限制出境處分——以欠稅門檻、規避執行風險與法定期間判斷;提供相當擔保是解除限制的操作要件。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關於徵收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徵收期間應予扣除公司清算申報債權期間
  2. (B)徵收期間應予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
  3. (C)徵收期間應予扣除逾期申請復查期間
  4. (D)徵收期間應予扣除查對更正期間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徵收期間「應予扣除」的法定事由;暫緩執行期間不計入徵收期間,故 B 正確。

A:公司清算申報債權期間不是法定扣除事由。

C:逾期申請復查期間不是法定扣除事由。

D:查對更正期間不是法定扣除事由。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各項程序都可能造成時間經過,但只有法定列舉事由才扣除。

本題考點:稅捐徵收期間——判斷是否扣除須核對法定事由;不可將任何行政程序的延宕一概視為不計入徵收期間。

第 21 題

甲公司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案件,嗣經國稅局查得該公司出售資產交易涉有租稅規避情事,核定應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100 萬元,並加徵租稅規避滯納金15 萬元,稅單繳納期間末日適逢星期六(次週一為上班日),納稅義務人於次週五始至銀行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 條規定,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1. (A)1 萬元
  2. (B)1.15 萬元
  3. (C)2 萬元
  4. (D)2.3 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稅捐稽徵法第20條(依作答年度法規)的滯納金起算日、每逾 3 日級距及計徵基礎。繳納期間末日為星期六,期限順延至次週一;次週二起逾期,至次週五共 4 日,故按第 1 個 3 日級距加徵 1%。計徵基礎為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00 萬元,不含租稅規避滯納金 15 萬元。滯納金=100 萬元×1%=1 萬元,故 A 正確。

B:1.15 萬元=115 萬元×1%,錯在把補徵稅額 100 萬元與租稅規避滯納金 15 萬元合併作為計徵基礎。

C:2 萬元=100 萬元×2%,錯在把逾期 4 日誤列為兩個 3 日級距。

D:2.3 萬元=115 萬元×2%,同時錯把 15 萬元納入基礎,並把 4 日誤算為兩個級距。

本題考點:稅捐滯納金——期限末日遇休息日先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再自次日起算逾期;每逾 3 日加徵 1%,以逾期未繳的應徵稅款為基礎,不含加徵性質的租稅規避滯納金。

第 22 題

稅捐核課或處罰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稅局所為課稅或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2. (B)納稅義務人應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
  3. (C)國稅局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4. (D)國稅局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何者錯誤,關鍵是課稅或處罰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證明責任,故 B 將其交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為錯誤敘述。

A:國稅局所為課稅或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正確。

C:國稅局違法調查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的基礎,正確。

D:國稅局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且對有利、不利事項均應注意,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納稅義務人固須協力提出資料,但協力義務不等於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

本題考點:納稅者程序保障——課稅與處罰要件事實原則上由稽徵機關舉證;書面理由、違法證據排除及兼顧有利不利事項,均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具體要求。

第 2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2. (B)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3. (C)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及以前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4. (D)停止並追回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的範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法律且情節重大時,追回範圍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不及於以前年度,故 C 錯誤。

A: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的租稅優惠,正確。

B:違反環保、勞工、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所屬年度優惠,正確。

D:財政部應於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的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正確。

本題考點:租稅優惠追回——先判斷違章類型與主管機關,再以違章行為所屬年度界定追回範圍;不得無據擴及以前年度。

第 24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國稅局查得甲於111 年2 月間代償其子所積欠鉅額銀行借款,涉有應課徵贈與稅情事,乃發函請甲於指定期日至國稅局備詢,為保障甲受調查時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因不諳稅法,可委請會計師陪同備詢,於代理人到場前,可拒絕陳述
  2. (B)甲於到場接受調查時,得自行就調查過程錄影、錄音,以保障其權利
  3. (C)國稅局依法行使調查權,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
  4. (D)為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且經記明筆錄者,國稅局得拒絶錄影、錄音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受稅捐調查者的錄影、錄音權利,關鍵是其並非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利;稽徵機關基於調查秘密性且記明筆錄後,得拒絕受調查者自行錄影、錄音,故 B 錯誤。

A:甲得委請會計師陪同備詢,代理人到場前得拒絕陳述,正確。

C:國稅局依法行使調查權而有錄影、錄音需要時,應告知被調查者,正確。

D:為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且經記明於筆錄者,國稅局得拒絕受調查者自行錄影、錄音,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受調查者確有程序保障,但該保障仍受調查秘密與筆錄記明等限制。

本題考點:納稅者受調查權利——委任代理、陳述與受告知均受保障;自行錄影、錄音須另核對調查秘密性及稽徵機關記明筆錄的法定限制。

第 25 題

甲112 年1 月31 日死亡,死亡日遺有應課遺產稅的土地一筆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及國內上市公司T 股票100,000 股,當日收盤價每股100 元,其應納之遺產稅為200萬元,因甲死亡後T 公司之股票收盤價大幅下跌,故繼承人乃申請以T 公司股票抵繳稅款,其得抵繳稅款之金額為多少?
  1. (A)40 萬元
  2. (B)50 萬元
  3. (C)100 萬元
  4. (D)200 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遺產稅股票抵繳須按抵繳財產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且以死亡日收盤價為準。股票價值=100,000 股×每股 100 元=1,000 萬元;全部標的物價值=土地 3,000 萬元+股票 1,000 萬元=4,000 萬元;股票比例=1,000 萬元÷4,000 萬元=1/4;得抵繳額=應納遺產稅 200 萬元×1/4=50 萬元,故 B 正確。

A:40 萬元=200 萬元×1/5,錯在把股票占全部標的物的比例 1/4 誤算為 1/5。

C:100 萬元=200 萬元×1/2,錯在未以死亡日股票 1,000 萬元與土地 3,000 萬元合計後計算比例。

D:200 萬元錯在將全部應納遺產稅直接抵繳,漏掉股票僅占全部課徵標的物 1/4 的比例限制。

本題考點:遺產稅實物抵繳——先以死亡日價格計算抵繳財產價值,再除以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最後乘以應納稅額;股價後續下跌不改變本題的死亡日計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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