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該國外跨境電商因係在國外提供電子勞務,故其自我國飯店業者所收取之手續費,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B)飯店業者應就全額住房費16,000 元申報營業收入,並得列報該平台服務手續費
- (C)飯店業者於給付平台服務手續費予該國外跨境電商時,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 (D)居住者甲無須對任何業者扣繳並申報納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跨境電子勞務的所得來源以境內使用地判斷,不以服務提供者所在地一概決定;國外跨境電商的平台服務供澎湖飯店在境內使用,其手續費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 A 的「非屬」敘述錯誤。
B:飯店應就全額住房費 16,000 元申報營業收入,並得列報平台服務手續費,正確。
C:飯店給付國外跨境電商平台服務手續費時,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正確。
D:居住者甲僅支付住房費,無須對業者扣繳及申報納稅,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電商在國外架設平台,卻忽略電子勞務是由境內飯店使用。
本題考點:跨境電子勞務所得來源——以勞務實際使用地為判準;境內使用的平台服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給付人應檢視扣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