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稅務法規歷屆試題
開卷有益收錄會計師「稅務法規」民國 101–114 年的歷屆試題,共 14 份考卷、350 題,其中 350 題附有逐題詳解。每一份考卷都有獨立頁面,可以整卷看題目與答案,也可以直接線上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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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概況
| 科目 | 稅務法規(會計師) |
| 題數 | 350 題 |
| 考卷份數 | 14 份 |
| 涵蓋年份 | 民國 101–114 年 |
| 詳解 | 350 題(100%) |
| 資料來源 | 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 |
| 費用 | 免費,不需註冊,無廣告 |
所得稅、營業稅、遺贈稅等稅法的適用、計算與申報,以現行稅法及解釋函令為準。
歷年考卷(14 份)
點任一年度可看整份試題與標準答案。
題目長什麼樣
以下自本科題庫抽 5 題示例,完整題目請看上方各年度考卷。
第 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公益信託之信託利益,其課稅時點及課稅主體為何?
- (A)公益信託因具公益性質,不發生課稅問題
- (B)於信託契約成立年度,對委託人課稅
- (C)於所得發生年度,對受託人課稅
- (D)於信託利益分配年度,對受益人課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公益信託利益的課稅時點與課稅主體;依導管理論,於信託利益分配年度對受益人課稅,故 D 正確。
A:公益信託具有公益性質,仍有所得稅課稅規範,非全然不發生課稅問題。
B:不是於信託契約成立年度對委託人課稅。
C:受託人是管理信託財產者,非信託利益的所得課稅主體。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受託人實際管理財產,但管理地位不等於享有所得。
本題考點:公益信託課稅——依信託利益實際分配的年度判斷課稅時點,並以受益人作為課稅主體;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角色不可混同。
第 21 題
甲營利事業自110 年9 月1 日起至110 年10 月31 日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以及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經國稅局於111 年1 月20 日查獲,國稅局於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論處違章時,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國稅局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甲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取得憑證之金額,分別依該條第1 項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罰鍰金額後,分別適用該條第2 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規定
- (B)國稅局不須區分甲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取得憑證之金額,直接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依該條第1 項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罰鍰金額,並適用該條第2 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 萬元之規定
- (C)國稅局於計算罰鍰金額時,須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裁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 (D)國稅局於計算罰鍰金額時,可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裁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最高可超過100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同時出現「未給與憑證」及「未取得憑證」,應分別認定為不同違章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 1 項,各自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 5% 以下罰鍰,再依第 2 項各別適用最高 100 萬元,故 A 正確。
B:把兩種違章行為合併計算並只適用一個 100 萬元上限,錯在未分別計罰、分別適用上限。
C:將罰鍰寫成固定 5%,錯在第 1 項規定為 5% 以下的裁量上限。
D:雖寫 5% 以下,但稱最高可超過 100 萬元,違反第 2 項上限。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兩者都涉及憑證違章,但處罰單位仍須依行為類型分別計算。
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憑證違章——未給與與未取得憑證分別計罰;罰鍰為查明總額 5% 以下,且每一違章類型各自最高 100 萬元(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16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繳納通知文書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計算錯誤,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
- (B)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戶籍地兵役課代為送達
- (C)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 (D)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應向全體公同共有人送達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的文書送達對象;此類稅捐有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的特別規定。C: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各種文書,得以土地或房屋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故 C 為正解。
A:繳納通知文書有計算錯誤時,申請查對更正並非限於繳納期間屆滿日起 30 日內,敘述錯誤。
B:服役中應受送達人的送達規定並非得任意委託戶籍地兵役課代為送達,敘述不符法定送達方式。
D: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時,繳款書得擇一送達,並非必須向全體公同共有人逐一送達。
本題考點:稅捐文書送達——土地稅、房屋稅文書可依特別規定送達使用人;共有人的送達須區分公同共有之得擇一送達與全體逐一送達;計算錯誤的查對更正不應自行加上30日期限。
第 11 題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甲公司,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104 年度境內營業收入為1,000 萬元,設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25 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則104 年度其應扣繳之所得稅稅額為若干?
- (A)20 萬元
- (B)25.5 萬元
- (C)30 萬元
- (D)150 萬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為總機構在境外且在我國提供技術服務,應依所得稅法第25條先以境內營業收入15%推計境內所得額,再按20%就源扣繳。境內所得額=1,000萬元×15%=150萬元;應扣繳稅額=150萬元×20%=30萬元,故C正確。
A:20萬元未依技術服務收入15%推計所得額後再乘20%扣繳率,非正確結果。
B:25.5萬元是150萬元×17%=25.5萬元,誤用17%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漏用給付時20%就源扣繳率。
D:150萬元是1,000萬元×15%推計的境內所得額,不是稅額,漏乘20%扣繳率;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第一步中間值剛好是選項數字。
本題考點:境外營利事業技術服務所得——先按境內營業收入15%推計所得額,再以所得額乘20%就源扣繳率;不得把推計所得額當成應扣繳稅額。
第 6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營利事業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減除的項目?
- (A)負責人受邀擔任與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出席會議時支出的交通費用
- (B)購置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的乘人小客車,供高階主管於上班時間洽商業務使用,按5 年耐用年限提列之折舊費用
- (C)營利事業代付臺籍總經理私人住宅租金,且未將該支出列單申報總經理薪資所得
- (D)未於限繳日期內繳清房屋稅而加徵之滯納金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可列為費用或損失減除的項目,判準是支出須與營利事業本業或附屬業務相關並符合列報規定;供高階主管於上班時間洽商業務使用、價額120萬元的乘人小客車,按5年耐用年限提列折舊,屬可列報費用,故 B 正確。
A:負責人擔任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其出席會議交通費與營業無關,不得列報。
C:代付臺籍總經理私人住宅租金且未列單申報其薪資所得,屬私人支出且未依規定處理,不得列報。
D:未依限繳納房屋稅加徵的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減除。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費用減除——支出須與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並符合申報規定;資本性資產的業務使用成本——依耐用年限提列折舊;私人支出與滯納金不得列報。
會計師其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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