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1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1130

線上作答這一科 →

全部 25 題

第 1 題

個人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出海後一次分配3,000,000 元之報酬,其取得年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何類所得以及若干元?
  1. (A)執行業務所得;3,000,000 元
  2. (B)薪資所得;1,500,000 元
  3. (C)漁牧林礦所得;0 元
  4. (D)營利所得;1,500,000 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受僱」及「遠洋漁業出海」;受僱提供勞務的報酬屬薪資所得,並依作答年度遠洋漁業出海報酬減半課稅。計算為:3,000,000×50%=1,500,000,故 B 為正解。

A:受僱關係不是自行獨立執行業務,且應以減半後的1,500,000申報,不是執行業務所得3,000,000。

C:漁牧林礦所得著重自行經營的生產所得;本題是受僱取得報酬,不能以0元漁牧林礦所得申報。

D:營利所得不適用於本題受僱提供勞務的報酬,所得類別及金額均錯誤。它看起來容易被選,是因為報酬與漁業有關;判準仍是受僱給付而非自行經營。

本題考點:所得分類——先以是否受僱判斷薪資所得或自行經營所得;遠洋漁業出海報酬——依作答年度法規,以報酬3,000,000×50%=1,500,000計入薪資所得。

第 2 題

依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種所得對居住者而言,可免辦就源扣繳?
  1. (A)財產交易所得
  2. (B)租賃所得
  3. (C)薪資所得
  4. (D)利息所得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居住者何種所得可免辦就源扣繳;財產交易所得不屬就源扣繳範圍,於結算申報時自行併入計算,故 A 為正解。

B:租賃所得對居住者屬扣繳範圍,不能免辦就源扣繳。

C:薪資所得對居住者屬扣繳範圍,給付時應依規定扣繳。

D:利息所得對居住者屬扣繳範圍,不能因為是投資收入而免辦扣繳。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利息可能有不同課稅或扣抵規則;但本題判斷的是是否列入扣繳範圍。

本題考點:就源扣繳——依作答年度所得稅制度,判斷所得是否屬扣繳範圍;財產交易所得——仍須依規定申報課稅,但不等於給付時須就源扣繳。

第 3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可列入綜合所得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項目?
  1. (A)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
  2. (B)上市公司股利
  3. (C)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
  4. (D)公債及公司債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可列入綜合所得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項目;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可列入,故 A 為正解。

B:上市公司股利屬股利所得,適用其課稅機制,不列入本題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C: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既已免稅,不得再重複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D:公債及公司債利息不在作答年度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適用範圍。它看起來容易被選,是因為同樣是利息收入;但須再區分利息的來源與法定扣除範圍。

本題考點: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先辨認利息來源是否為法定適用項目;避免重複優惠——已免稅的郵政存簿儲金利息不得再扣除;股利與債券利息——依作答年度制度另循其課稅規則。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下列項目何者非屬員工薪資所得?
  1. (A)定額交通津貼
  2. (B)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尾牙抽中之禮券
  3. (C)全勤獎金
  4. (D)超限加班費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何者非屬員工薪資所得;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尾牙抽中的禮券,並非雇主就勞務所為給付,故 B 為正解。

A:定額交通津貼是因職務或工作給付,屬薪資所得。

C:全勤獎金是對受僱工作表現的給付,屬薪資所得。

D:超限加班費仍是因工作提供勞務所獲給付,屬薪資所得。它看起來可能不像薪資,是因為名稱為加班費;判準在於是否因受僱工作而給付。

本題考點:薪資所得——以是否由雇主基於職務或工作給付為判準;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禮券——依作答年度制度,非雇主給付勞務對價,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第 5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有關國外來源所得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超過100 萬元之國外來源所得,應先扣除100 萬元之免計入額後,以其餘額納入計算基本所得額
  2. (B)在適用100 萬元之免計入額時,係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
  3. (C)海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已繳納之所得稅,不得扣抵在我國應繳納之稅額
  4. (D)在97 年1 月1 日以後所取得的海外所得,要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國外來源所得100萬元免計入門檻的計算單位;依作答年度所得基本稅額制度,以申報戶合併計算全年海外所得,故 B 為正解。

A:100萬元是計入門檻,不是扣除額;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時,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是先扣除100萬元後僅就餘額計入。

C:海外所得已依來源地法律繳納的所得稅,於規定限額內並取具當地稅務機關證明,得扣抵我國基本稅額應納稅額,並非不得扣抵。

D:個人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自99年度、99/1/1起適用,不是97/1/1;最低稅負制雖自95年度開始實施,海外所得的納入時點不同。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混用了最低稅負制施行與海外所得納入的不同時點。

本題考點: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以申報戶為單位,全年合計達100萬元即全數計入;外國稅額扣抵——依作答年度規定及限額,並以來源地稅務機關證明為要件;施行時點——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納入。

第 6 題

某甲個人所得達到課稅標準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捐稽徵機關除發單補徵本稅外,應照補徵稅額處幾倍以下之罰鍰?
  1. (A)1 倍
  2. (B)2 倍
  3. (C)3 倍
  4. (D)4 倍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個人所得達課稅標準卻「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捐稽徵機關補徵本稅外,依作答年度所得稅法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故 C 為正解。

A:1倍以下不是本題未辦結算申報漏稅罰的法定上限。

B:2倍以下不是本題法定上限,係將其他違章類型的倍數混入。

D:4倍以下超過本題未申報漏稅行為的作答年度法定上限。

本題考點:未辦結算申報漏稅罰——先確認行為是未申報而非滯報、怠報或漏報,再依作答年度規定,以補徵稅額×3倍以下判定罰鍰上限。

第 7 題

關小姐於今年共計獲得銷售直銷商品之一時貿易收入100,000 元,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當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列為何類所得?又申報所得額為多少?
  1. (A)營利所得6,000 元
  2. (B)營利所得1,800 元
  3. (C)薪資所得100,000 元
  4. (D)其他所得100,000 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銷售直銷商品的「一時貿易收入」;其盈餘屬營利所得,依純益率6%計算。計算為:100,000×6%=6,000,故 A 為正解。

B:1,800是誤用其他純益率;本題應以100,000×6%=6,000計算。

C:一時貿易不是受僱提供勞務,不能將全額100,000列為薪資所得。

D:本題所得額不是其他所得100,000;應先按一時貿易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

本題考點:一時貿易所得——銷售直銷商品的一時貿易盈餘列為營利所得;計算判準——收入100,000×純益率6%=所得額6,000,不以收入全額申報。

第 8 題

孫會計師未執業而受僱於某會計師事務所,按月領取固定報酬,依所得稅法規定,該報酬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列為何類所得?
  1. (A)營利所得
  2. (B)薪資所得
  3. (C)執行業務所得
  4. (D)其他所得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會計師「未執業而受僱」於事務所,且按月領取固定報酬;此為受僱提供勞務,屬薪資所得,故 B 為正解。

A:營利所得是營利事業的所得類別,非本題受僱人按月固定報酬。

C:執行業務所得須自行執業、獨立提供專業服務;本題明示未執業且受僱,不能列為執行業務所得。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取得人具有會計師資格;判準仍是是否自行執業。

D:有明確受僱勞務關係時,不能概括列為其他所得。

本題考點:所得分類——先判斷是否存在受僱關係;會計師報酬——自行執業者可能為執行業務所得,未執業而受僱並按月領固定報酬者為薪資所得。

第 9 題

營利事業逾滯報通知書之期限未補辦結算申報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按下列何項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1. (A)通常所得額標準
  2. (B)各業所得額標準
  3. (C)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
  4. (D)同業利潤標準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營利事業逾滯報通知書期限仍未補辦結算申報;稅捐稽徵機關依作答年度規定,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故 D 為正解。

A:通常所得額標準不是本題逾滯報通知期限未申報的核定標準。

B:各業所得額標準不是本題法定核定依據。

C: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適用情境不同,不能取代未補辦結算申報時的同業利潤標準。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同樣以行業獲利率推估所得;但本題的程序要件明確指向同業利潤標準。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未申報核定——先確認是否已逾滯報通知期限仍未補辦結算申報;核定標準——依作答年度規定,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第 10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之列舉扣除額項目中,何者僅限於身分為納稅義務人之直系親屬始能扣除?
  1. (A)捐贈
  2. (B)保險費
  3. (C)災害損失
  4. (D)醫藥及生育費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僅限納稅義務人直系親屬始能扣除的列舉扣除額;保險費限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且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故 B 為正解。

A:捐贈的親屬適用範圍較寬,不以直系親屬為限。

C:災害損失的受扶養親屬範圍較寬,不以直系親屬為限。

D:醫藥及生育費的受扶養親屬範圍較寬,不以直系親屬為限。它看起來容易混淆,是因為四者都屬列舉扣除額;仍須逐項核對法定親屬限制。

本題考點:列舉扣除額親屬限制——保險費以同一申報戶的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限;比較判準——捐贈、災害損失、醫藥及生育費的受扶養親屬範圍較寬。

第 11 題

某公司100 年7-8 月內銷成衣金額300 萬元(以下本題金額均不含稅),接獲國外成衣訂單,報關出口金額1,700 萬元,銷售土地金額5,000 萬元,進貨取得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金額700 萬元,購買禮品贈送大經銷商,取得禮品商開立統一發票金額20 萬元,購買五人座小汽車供業務員使用,取得汽車經銷商開立統一發票金額80 萬元,則其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干?
  1. (A)應納稅額70 萬元
  2. (B)溢付稅額20 萬元
  3. (C)溢付稅額24 萬元
  4. (D)溢付稅額25 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先按交易性質區分銷項與可扣抵進項;內銷300萬元適用5%,出口1,700萬元為零稅率,銷售土地免稅,禮品及五人座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3,000,000×5%=150,000元。可扣抵進項稅額=7,000,000×5%=350,000元。當期稅額=150,000-350,000=-200,000元,故為溢付稅額20萬元,B 為正解。

A:應納70萬元無法由題示金額依正確的銷項、零稅率、免稅及進項扣抵分類推得;由正確分類只會得到150,000-350,000=-200,000元,選取 A 必然混淆交易金額與稅額或錯置課稅分類。

C:150,000-350,000-800,000×5%=-240,000元;誤將五人座小汽車的40,000元進項稅額列入扣抵,才會得到溢付24萬元。

D:150,000-350,000-200,000×5%-800,000×5%=-250,000元;誤將禮品10,000元及五人座小汽車40,000元兩筆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一併扣抵,才會得到溢付25萬元。

本題考點:營業稅計算的判準是銷項稅額減可扣抵進項稅額;出口適用零稅率,土地銷售免稅,交際應酬用禮品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12 題

國內甲銀行(並未申請改變其營業稅計稅方式)貸放資金予B 客戶,99 年3 月收取利息收入25,000 元。則此筆收入申報營業稅時,其銷售額應為若干?
  1. (A)26,250 元
  2. (B)23,810 元
  3. (C)24,510 元
  4. (D)25,000 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國內銀行「未申請改變營業稅計稅方式」的本業利息收入;依作答年度金融業銷售總額計稅規則,收取的利息收入即為銷售額。計算為:25,000=25,000,故 D 為正解。

A:26,250是把25,000另加5%稅額,誤將本題利息收入當未稅銷售額。

B:23,810是以25,000÷1.05約等於23,810倒推未稅額,誤把利息收入當含5%稅的總額。

C:24,510不是本題直接以利息收入25,000認定銷售額的結果。

本題考點:金融業營業稅——未申請改變計稅方式者,本業利息收入依銷售總額計稅;銷售額認定——收取利息25,000即銷售額25,000,不作含稅還原或加計。

第 13 題

依總額計稅之特種飲食業,其營業稅之課徵為何?
  1. (A)一律由稽徵機關核定,並以每二個月為一期發單繳納
  2. (B)原則上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自行繳納及申報,但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核計稅額,每二個月為一期發單繳納
  3. (C)原則上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自行繳納及申報,但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核計稅額,每一個月為一期發單繳納
  4. (D)一律由稽徵機關核定,並以每個月為一期發單繳納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依總額計稅的特種飲食業及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原則上每二個月一期自行申報繳納,但查定時按每一個月一期發單繳納,故 C 為正解。

A:並非一律由稽徵機關核定,原則上仍是每二個月一期自行申報繳納。

B:前段正確,但查定銷售額核計稅額時不是每二個月一期發單,而是每一個月一期。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把原則的二個月申報期間誤套到查定發單期間。

D:一律核定且每個月發單的說法錯誤,忽略原則上應自行申報繳納。

本題考點:特種飲食業總額計稅——原則每二個月一期自行申報繳納;查定課徵——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核計時,每一個月一期發單繳納。

第 14 題

現行營業稅所規定之「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外國國際運輸業自境外載運貨物入境所取得之運費收入
  2. (B)本國國際運輸業自境外載運貨物入境所取得之運費收入
  3. (C)外國保險業自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4. (D)外國保險業自我國境外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的認定;外國保險業向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屬境內銷售勞務,故 C 為正解。

A:外國國際運輸業自境外載運貨物入境所取得的運費收入,屬境外勞務,不是境內銷售勞務。

B:本國國際運輸業自境外載運貨物入境所取得的運費收入,同樣不是本題所稱境內銷售勞務。

D:外國保險業向我國境外保險業承保再保險,承保對象不在我國境內,非屬境內銷售勞務。它看起來易與 C 混淆,是因為兩者均為外國保險業再保險;關鍵在原保險業是否位於我國境內。

本題考點:境內銷售勞務——依作答年度營業稅制度,判斷勞務關係及交易相對人與我國境內的連結;再保險——外國保險業向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者屬境內銷售勞務。

第 15 題

某有限公司由國外進口貨物一批,對海關代徵之營業稅不服,其行政救濟程序準用下列何項規定辦理?
  1. (A)稅捐稽徵法及行政訴訟法
  2. (B)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
  3. (C)關稅法及行政訴訟法
  4. (D)稅捐稽徵法及訴願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進口貨物的營業稅由「海關代徵」;對該代徵稅額不服時,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故 B 為正解。

A:稅捐稽徵法及行政訴訟法是一般國內稅救濟的聯想,未反映本題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徵的特性。

C:雖有關稅法,但漏列海關緝私條例,且錯以行政訴訟法取代該準用規定。

D:稅捐稽徵法及訴願法不是本題海關代徵營業稅所準用的救濟規範。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營業稅一般也屬稅捐;但程序判準在於徵收機關是海關。

本題考點:進口營業稅救濟——先辨認是否由海關代徵;準用規範——對海關代徵營業稅不服,依作答年度規定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

第 16 題

中華民國95 年5 月31 日(星期三)為端午節放假一天,某甲至95 年6 月5 日始至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其94 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繳納其應納稅額與滯納金,試問某甲應按應納稅額百分之幾繳交滯納金?
  1. (A)百分之一
  2. (B)百分之二
  3. (C)百分之三
  4. (D)百分之五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先判定端午節造成的期限順延,再依作答年度「每逾2日加徵1%」規定計算。原申報繳納期限95年5月31日適逢端午節,順延至6月1日;6月2日至6月3日尚未逾2日,6月4日至6月5日落在加徵1%的區間。某甲於6月5日繳納,故按應納稅額加徵1%,A 為正解。

B:若仍以原期限5月31日起算,6月5日會被誤列入加徵2%的區間;錯在漏作端午節順延。

C:3%須比正確起算日再多跨2個2日級距,題示日期並未達到。

D:5%須累計至第5個2日級距,更與6月5日繳納的事實不符。

本題考點:滯納金計算的判準是先處理法定申報繳納期限的假日順延,再從順延後期限的次日起,按作答年度每逾2日加徵1%的規定判定比例(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17 題

稅捐稽徵法第20 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逾30 日仍未繳納時,應如何?
  1. (A)加徵滯報金
  2. (B)加徵怠報金
  3. (C)加計利息
  4. (D)移送強制執行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加徵滯納金者,逾30日仍未繳納」為關鍵,觸發稅捐稽徵法第20條的後續程序;應移送強制執行,D為正解。

A:滯報金適用逾期申報,非逾期繳納。

B:怠報金適用依法應報未報等情形,與本題不同。

C:加計利息不是本題第20條所定逾30日未繳的終局處置。A、B、C看起來對,是因為都可能出現在稅捐程序,但須依違反的是申報義務或繳納義務區分。

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第20條——應加徵滯納金的稅捐逾30日未繳,移送強制執行;程序判準——區分逾期申報、怠於申報與逾期繳納。

第 18 題

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發現文書內計算錯誤,繳納期限最後一日為5 月15 日,納稅義務人可於5 月15 日以前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1. (A)查對更正繳款書
  2. (B)重寄繳款書
  3. (C)重行復查
  4. (D)逕行撤案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繳款書有「計算錯誤」,且仍在5/15繳納期限內,應循文書錯誤的查對更正程序。納稅義務人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繳款書,A為正解。

B:重寄繳款書不是本題的法定核心程序,應先查對更正。

C:復查是對核定處分不服的救濟;單純計算錯誤不必循復查。C看起來對,是因為兩者都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但救濟標的是核定內容,查對更正標的是文書計算錯誤。

D:計算錯誤應予更正,無逕行撤案依據。

本題考點:繳款書錯誤——繳納期限內發現計算錯誤,申請查對更正;救濟程序——對核定不服才循復查。

第 19 題

現行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包括下列何者?
  1. (A)關稅
  2. (B)礦稅
  3. (C)筵席稅
  4. (D)菸酒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稅捐稽徵法所稱「稅捐」範圍,應依該法列舉與特別法分工判斷;菸酒稅屬其所稱稅捐,D為正解。

A:關稅另有關稅法等專法規範,不納入本題範圍。

B:礦稅不屬本題稅捐稽徵法所稱稅捐。

C:筵席稅已停徵,不能選入。A看起來對,是因為關稅也具有租稅性質,但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仍須看法定範圍。

本題考點:稅捐範圍——依法律列舉及特別法分工判定,不因具有租稅性質即當然適用;停徵稅目不得作為現行適用對象。

第 20 題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於接到申請書後,稅捐稽徵機關未於法定期間內作成決定,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下列何項救濟程序?
  1. (A)民事訴訟
  2. (B)再訴願
  3. (C)訴願
  4. (D)行政訴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復查申請提出後,稽徵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成決定並通知,依法可進入下一階段行政救濟。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C為正解。

A:稅捐核定爭議屬公法救濟,非民事訴訟。

B:再訴願不是本題所定下一階段。

D:行政訴訟前原則上須先經訴願,不能由復查逾期直接跳至行政訴訟。D看起來對,是因為復查未決定確實使救濟得以繼續,但仍須遵守訴願先行。

本題考點:復查逾期救濟——未於法定期間決定並通知時,可逕提訴願;行政救濟層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訴訟前先經訴願。

第 21 題

張三將現金2,000 萬元及公告土地現值1,000 萬元之土地贈與李四,李四依贈與契約之約定,償付張三以該筆土地抵押之借款1,200 萬元,請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本案贈與附有負擔可扣除之金額為多少?
  1. (A)800 萬元
  2. (B)1,000 萬元
  3. (C)1,200 萬元
  4. (D)1,800 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附負擔贈與的扣除額以受贈人實際負擔的債務為基礎,但不得超過所附負擔財產的價值。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借款為1,200萬元,扣除額=1,200萬元與1,000萬元取低=1,000萬元,故 B 為正解。

A:2,000萬元-1,200萬元=800萬元,是誤拿受贈現金扣除土地抵押借款後的餘額當作負擔扣除額;借款負擔附著於土地,應以實際負擔額與土地價值取低。

C:直接以1,200萬元全額扣除,漏掉扣除額不得超過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限制。

D:2,000萬元+1,000萬元-1,200萬元=1,800萬元,是把贈與總額扣除負擔後的淨額誤當成負擔本身的可扣除金額。

本題考點:附負擔贈與的扣除判準是實際負擔額與所附負擔財產價值取低;不得改以現金餘額或贈與淨額作為扣除額。

第 22 題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若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其申請延長期限以多久為限?
  1. (A)1 個月
  2. (B)2 個月
  3. (C)3 個月
  4. (D)6 個月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無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應適用遺贈稅申報的一般延長上限。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以3個月為限,C為正解。

A、B:1個月、2個月均低於一般上限。

D:6個月須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本題已排除。D看起來對,是因為題幹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但正當理由與不可抗力的上限不同。

本題考點:遺贈稅申報延期——應於原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期間判準——無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時,以3個月為限。

第 23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之買賣在下列何種情形,如無法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將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
  1. (A)伯父與侄兒之間
  2. (B)夫妻之間
  3. (C)姐妹之間
  4. (D)朋友之間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財產買賣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確實證明時的「以贈與論」,關鍵是雙方是否為二親等以內親屬。姐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C為正解。

A:伯父與侄兒為三親等。

B:夫妻間財產移轉有另設規定,不能直接以本題推定處理。

D:朋友不是親屬。A看起來對,是因為伯父與侄兒是近親,但親等須逐代計算。

本題考點:以贈與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不能提出價款確實證明者,以贈與論;親等計算——姐妹二親等,伯父與侄兒三親等。

第 24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但非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於98 年1 月23 日以後死亡時,其免稅額為多少?
  1. (A)700 萬元
  2. (B)779 萬元
  3. (C)1,200 萬元
  4. (D)1,400 萬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被繼承人為境內國民、非軍警公教因執行職務死亡,且死亡日在98/1/23以後;依該作答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C為正解。

A:700萬元為修法前舊制數額。

B:779萬元不是本題條件下的法定數額。

D:1,400萬元混同軍警公教因執行職務死亡等優惠情形;本題明示非該情形。D看起來對,是因為題幹提及軍警公教,易忽略「非為」因執行職務死亡。

本題考點:遺產稅免稅額——先鎖定死亡日期與身分,再依作答年度法規套用;身分優惠——因公死亡的規則不適用於題幹排除的普通情形。

第 25 題

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幾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1. (A)1 年
  2. (B)2 年
  3. (C)3 年
  4. (D)5 年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農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仍受持續農業使用的列管。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未依限恢復,或恢復後再未作農業使用者,追繳應納稅賦,D為正解。

A、B、C:1年、2年、3年均非本項優惠的5年列管期。

本題考點:農地贈與優惠——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及地上農作物贈與法定繼承人,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追繳判準——受贈後5年內須持續農業使用。

← 上一份

其他年度

回到會計師稅務法規的年度總覽, 或到會計師題庫首頁看其他科目。

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得自由利用。詳解為 AI 整理的學習輔助, 並非官方標準答案;中華民國法規會修訂,引用前請對照現行版本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