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2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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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25 題

第 1 題

現行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2. (B)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始可申報
  3. (C)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 萬元為限
  4. (D)納稅義務人之同胞兄弟姊妹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者,其租金支出亦得申報扣除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作答年度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須檢驗租屋人是否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不在範圍,D敘述錯誤,D為正解。

A: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敘述正確。

B:在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要件,敘述正確。

C:依作答年度法規,每一申報戶每年以12萬元為限,敘述正確。自113/1/1起改為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18萬元;本題仍依題目年度判斷。C看起來會令人猶豫,是因為現行數額已調整,但不得用後來修法翻改官方答案。

本題考點:房屋租金支出扣除——依作答年度,租屋須在境內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與購屋借款利息擇一;適格身分限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歷史法規題依題目年度作答。

第 2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新臺幣7 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為何類所得?
  1. (A)營利所得
  2. (B)財產交易所得
  3. (C)執行業務所得
  4. (D)其他所得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是多層次傳銷的分類門檻;銷售商品所賺取的全部零售利潤應申報為營利所得,A為正解。

B:零售利潤不是財產交易所得。

C:銷售商品利潤不是以專門技藝或勞務所生的執行業務所得。

D:超過門檻後已有營利所得的特別分類,不歸其他所得。C、D看起來對,是因為多層次傳銷可能涉及勞務或獎勵金,但本題限定零售利潤。

本題考點:多層次傳銷所得——全年進貨累積超過7萬元者,零售利潤為營利所得;切面判準——區分零售利潤與勞務報酬、獎勵金。

第 3 題

依現行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種所得之扣繳率為20%?
  1. (A)受益人不特定之信託所得
  2. (B)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所得
  3. (C)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之利息所得
  4. (D)期貨交易所得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的信託所得,依作答年度規定適用20%扣繳率,A為正解。

B: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所得有特定課稅方式,非本題20%類型。

C: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的利息所得有特定扣繳規定,非本題所問20%。

D:期貨交易所得適用特定課稅方式,非本題20%類型。B、C、D看起來對,是因為均屬金融商品收入,但扣繳率須依所得法律性質判定。

本題考點:扣繳率辨析——先辨認所得法律性質,再套用特別扣繳規定;信託所得——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適用20%。

第 4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自94 年度起,營利事業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分配盈餘」係指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特定項目後之餘額,該特定項目包括下列何者?
  1. (A)依規定應以費用列支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2. (B)由以往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3. (C)彌補次一年度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虧損
  4. (D)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計算未分配盈餘時的減除項目;依法或經主管機關命令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屬限制分配的項目,得減除,D為正解。題幹所稱加徵10%是94至106年度舊制;107年度起改為5%,不影響本題作答年度結論。

A: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已依規定以費用列支者,已在稅後純益計算時扣除,不能重複減除。

B:以往年度盈餘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不是本期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C:得減除者為彌補以往年度符合要件的虧損;本項是彌補次一年度且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均不合。C看起來對,是因為「彌補虧損」確屬法定概念,但年度與法定要件不可省略。

本題考點: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以本期稅後純益減除法定項目計算;重複扣除判準——已列費用者不得再減;歷史稅率題依題幹年度判斷。

第 5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費用限額之規定,何者錯誤?
  1. (A)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 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2. (B)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1,800 元為限,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3. (C)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予以認定
  4. (D)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30 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營利事業費用限額中何者錯誤,外銷損失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證明的每筆門檻並非30萬元,D為錯誤敘述,故D為正解。

A:團體壽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費,每人每月2,000元以內,依作答年度規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正確。

B: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含加班誤餐費每人每月最高1,800元,依作答年度規定正確。

C: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於出口貨價3%範圍內並取具規定收據者,依作答年度規定正確。D看起來對,是因為其餘選項也都是費用限額數字,容易只憑數字熟悉感作答。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費用限額——逐項對照費用性質、憑證與金額門檻;數額題——各限額依作答年度法規記憶,不可互相挪用。

第 6 題

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營利事業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若稽徵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核定該營利事業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應依下列何項規定加以處罰?
  1. (A)依所得稅法規定處適當倍數之罰鍰
  2. (B)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處所漏稅額1 倍以下之罰鍰
  3. (C)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處所漏稅額2 倍以下之罰鍰
  4. (D)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處所漏稅額3 倍以下之罰鍰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短漏報基本所得額時,若核定的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實際課徵基礎回歸一般所得稅,罰則也依所得稅法處適當倍數罰鍰,A為正解。

B、C、D:所漏稅額1倍、2倍、3倍以下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罰則,須在以基本稅額課徵的情形才有適用空間;本題一般所得稅額較高,前提不合。B、C、D看起來對,是因為題幹確提到基本所得額,但處罰依最終適用的稅額制度判定。

本題考點:最低稅負短漏報——先比較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罰則判準——一般所得稅額較高時,依所得稅法處罰。

第 7 題

美商A 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依所得稅法第25 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其相關申請及適用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A 公司須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
  2. (B)A 公司須在我國境內設有營業代理人
  3. (C)A 公司不可適用所得稅法中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4. (D)A 公司在我國境內從事技術服務之成本費用分攤計算須完整清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外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5條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15%核定所得額,既已採固定比例推計,不能再適用虧損扣除,C為正解。

A:適用本條不以在我國設有分支機構為必要。

B:也不以設有營業代理人為必要。

D:採收入比例推計正是無須完整清楚分攤境內技術服務成本費用的理由。D看起來對,是因為一般所得計算須有成本費用資料,但本題適用特別推計方法。

本題考點:所得稅法第25條——外國營利事業經核准得按境內營業收入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推計所得判準——採固定比例核定者,不再另行主張虧損扣除或成本分攤。

第 8 題

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稅額之稅率為多少?
  1. (A)8%~12%
  2. (B)10%~12%
  3. (C)12%~15%
  4. (D)15%~20%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營利事業基本所得稅額的法定稅率區間;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由行政院在12%至15%範圍內定之,C為正解。

A、B:8%至12%、10%至12%均未符合法定區間下限。

D:15%至20%將上限20%誤列,超出法定範圍。D看起來對,是因為15%確為區間上端,但區間須同時符合下限與上限。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最低稅負——法定稅率範圍為12%至15%;區間題判準——選項上下限均須落在法定文字內。

第 9 題

某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某日未滿新臺幣50 元之交易計50 筆,該商號開立發票之方式,下列何者不符合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1. (A)每日彙開所有未滿新臺幣50 元之交易
  2. (B)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3. (C)每月彙開所有未滿新臺幣50 元之交易
  4. (D)買受人要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未滿50元的小額交易,統一發票可逐筆開立、每日彙開,買受人要求時也應開立;彙開期間以每日為限,不能每月彙開,C為不符合規定者,故C為正解。

A:每日彙開所有未滿50元交易,符合規定。

B: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符合規定。

D:買受人要求時即應開立,符合規定。A看起來與C相近,是因為兩者皆為彙開,但法定期間只容許每日,不容許每月。

本題考點:小額交易發票——未滿50元交易得逐筆或每日彙開;期間判準——彙開以每日為限,買受人要求仍應開立。

第 10 題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口下列何種貨物,不得免徵營業稅?
  1. (A)市政府進口緊急救難器材
  2. (B)肥料
  3. (C)私立大學進口教學設備
  4. (D)新鮮水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進口」貨物的營業稅免徵範圍,不能將國內銷售未加工農產品的免稅待遇直接套到進口。新鮮水果進口並不當然免徵營業稅,D為正解。

A:市政府進口緊急救難器材,符合免徵範圍。

B:肥料符合免徵範圍。

C:私立大學進口教學設備符合免徵範圍。B看起來會令人誤選,是因為農業相關貨物未必都同一方式免稅,但本題列舉的肥料與新鮮水果分屬不同規定。

本題考點:進口營業稅免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進口免稅項目逐一判斷;交易階段判準——國內銷售免稅不當然等於進口免稅。

第 11 題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國際運輸業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有營業代理人者,其自國外載運貨物入境並於境內收取運費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代理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自行報繳營業稅
  2. (B)代理人無需開立發票,但應自行報繳營業稅
  3. (C)代理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但可免稅
  4. (D)其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代理人無需開立發票,亦免報繳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自國外載運貨物入境」觸發國際運輸勞務的課稅範圍判斷;此項入境運費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代理人無需開立發票,亦免報繳,故 D 正確。

A:此項非課稅範圍,代理人不負開立發票及報繳義務。

B:未開立發票雖符合部分情形,但仍稱應報繳營業稅,與非課稅範圍不符。

C:本題不是課稅後適用免稅,而是根本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容易把境外勞務的非課稅誤認為免稅。

本題考點:國際運輸營業稅範圍——自國外載運貨物入境並於境內收取的運費,判斷為非課稅範圍;零稅率與非課稅範圍須區分——境內載運出境的國際運輸才可能適用零稅率並須開立發票。

第 12 題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可處下列何種處罰?
  1. (A)滯報金及滯納金
  2. (B)滯報金及怠報金
  3. (C)怠報金及滯納金
  4. (D)滯納金及罰鍰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指向逾期申報處罰;先處滯報金,逾期更久則處怠報金,故 B 正確。

A:滯納金是逾期繳納稅款的效果,不是逾期申報的處罰。

C:怠報金屬逾期申報處罰,但滯納金仍是繳納義務逾期的效果。

D:滯納金與罰鍰均非本題所問未依期限申報銷售額或明細表的法定組合。

本題考點:申報與繳納義務須分流——逾期申報適用滯報金、怠報金;逾期繳納稅款才有滯納金。

第 13 題

賈富貴出售土地一筆,售價為150 萬元,買賣雙方以公告現值100 萬元申報土地增值稅,賈富貴取得土地時之申報移轉現值為20 萬元,物價指數較取得時上漲20%,取得後未支付任何改良費用,請問其應課稅之土地增值額為若干?
  1. (A)76 萬元
  2. (B)80 萬元
  3. (C)126 萬元
  4. (D)130 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以申報移轉現值扣除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前次申報移轉現值及改良費用。申報移轉現值以公告現值100萬元計;前次申報移轉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20萬元×120%=24萬元;改良費用=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24萬元-0元=76萬元,故 A 為正解。

B:100萬元-20萬元=80萬元,漏將前次申報移轉現值按物價指數120%調整。

C:150萬元-20萬元×120%=126萬元,誤以實際售價150萬元取代申報移轉現值100萬元。

D:150萬元-20萬元=130萬元,同時誤用實際售價且漏作物價指數調整。

本題考點: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基礎是申報移轉現值,扣減項為按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前次申報移轉現值及改良費用;本題為100-20×120%-0=76萬元。

第 14 題

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下列關於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必須是重購土地之地價總額超過原出售土地之地價總額減去繳納土地增值稅額之餘額,才能退稅
  2. (B)賣地後2 年內以配偶之名義購地,不得退稅
  3. (C)賣地後2 年內將原地購回,不得退稅
  4. (D)原地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若未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者,即不得退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錯誤」敘述,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不以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已按優惠稅率核課為前提;原售地縱未按優惠稅率核課,仍可能適用重購退稅,故 D 錯誤而為正解。

A:重購土地地價總額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總額減去已繳土地增值稅的餘額,敘述正確。

B:賣地後2年內以配偶名義購地,不得退稅,敘述正確。

C:賣地後2年內將原地購回,不得退稅,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重購退稅要件——須比較重購地價與原售地價扣稅後餘額;限制事由——以配偶名義購地或購回原地均不得退稅;優惠稅率不是原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的前提。

第 15 題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多少罰鍰?
  1. (A)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之1 倍
  2. (B)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之2 倍
  3. (C)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之3 倍
  4. (D)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之5 倍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受贈免稅土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時有兩層法律效果:除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額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的罰鍰,故 B 為正解。

A、C、D:1倍、3倍及5倍都是常見罰鍰倍數的誘答,但本題不能只憑倍數高低判斷;判準是先辨認「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受贈免稅土地」的違規類型,再對應「追補稅額+2倍罰鍰」的法定效果(依作答年度法規),因此均不正確。

本題考點:目的違反的效果——受贈免稅土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先追補應納稅額,再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罰鍰(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16 題

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有關我國地價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採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50‰
  2. (B)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
  3. (C)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10 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4. (D)計算累進起點地價,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廠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地價稅的課徵基礎,地價稅採歸戶累進,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合併計徵,故 B 正確。

A:一般累進最高稅率為55‰,不是50‰。

C: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7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不是10公畝。

D:計算累進起點地價的排除項目並非本項所列全部土地類型,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地價稅歸戶累進——以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的地價總額合併計徵;數額判斷——一般累進最高稅率為55‰,累進起點以7公畝平均地價計。

第 17 題

現行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2. (B)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3. (C)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翌日起算
  4. (D)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日起算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核課期間的起算點;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如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自申報日起算,故 A 正確。

B: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應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不是屆滿之日。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只差「翌日」但起算日已不同。

C:印花稅應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不是翌日。

D: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的稅捐,應自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不是屆滿之日。

本題考點:稅捐核課期間起算——按稅種及申報情形分別判斷;期限用語須精確——未依期申報及按徵期核定者,均以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 18 題

王先生於100 年7 月1 日向李先生購買一筆土地,並於同年9 月25 日完成產權登記,依現行土地稅相關法規規定,該筆土地100 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誰?
  1. (A)王先生
  2. (B)李先生
  3. (C)1 月1 日至6 月30 日為李先生,7 月1 日至12 月31 日為王先生
  4. (D)1 月1 日至9 月24 日為李先生,9 月25 日至12 月31 日為王先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100年9月25日完成產權登記」須與地價稅的8月31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對照;地價稅以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按年計徵不分割,因此基準日仍為李先生,全年由李先生負擔,故 B 正確。

A:王先生在9月25日才完成登記,於8月31日基準日尚非登記所有權人。

C:地價稅不按買賣日7月1日依持有期間分割。

D:地價稅也不按登記日9月25日依持有期間分割。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登記日確實影響所有權移轉,但不改變本年度以8月31日為準的課徵方式。

本題考點: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判定;按年計徵——不依年度中買賣或登記日期按月分割。

第 19 題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 (A)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
  2. (B)於繳納期間屆滿30 日後仍未繳納者
  3. (C)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4. (D)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應移送強制執行的時點;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間屆滿後逾30日仍未繳納,且無暫緩移送的法定事由時,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故 B 正確。

A:已依法申請復查者屬暫緩移送事由,不是應移送情形。

C: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較繳納三分之一的暫緩門檻更高,得暫緩移送。

D:繳納半數確有困難且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屬暫緩移送事由。

本題考點:稅捐強制執行——繳納期間屆滿後逾30日未繳且無暫緩事由,移送強制執行;救濟或擔保效果——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並繳納或提供擔保者,判斷是否暫緩移送。

第 20 題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營業稅時,若能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則可免被稅捐稽徵機關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下列何者不符合相當擔保之規定?
  1. (A)累積留抵稅額
  2. (B)黃金
  3. (C)公債
  4. (D)機器設備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相當財產擔保」要求擔保物具容易變現及價值確定的特性;累積留抵稅額、黃金與公債均可作相當擔保,機器設備因變現性及估價不確定,不符合規定,故 D 正確。

A:累積留抵稅額可作相當擔保。

B:黃金具可變現性及價值確定性,可作相當擔保。

C:公債具可變現性及價值確定性,可作相當擔保。

本題考點:稅捐保全擔保——判斷重點是易於變現且價值確定;機器設備因流動性與估價不確定,不屬相當擔保。

第 21 題

根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下列那一項金額不適用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的規定?
  1. (A)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2. (B)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3. (C)免稅額
  4. (D)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適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達10%即調整的金額;遺產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會隨指數調整,但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的財物屬定額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不在調整範圍,故 D 正確。

A: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器具、用具及職業上工具的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屬物價調整範圍。

B: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屬物價調整範圍。

C:免稅額屬物價調整範圍。

本題考點:遺贈稅物價調整——免稅額、扣除額與課稅級距等依規定隨物價指數調整;固定定額不計入項目——父母於子女婚嫁所贈財物不在調整範圍。

第 22 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關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B)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半數應納稅賦
  3. (C)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 條及1140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 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4. (D)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要求辨析不計入遺產總額、扣除額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捐贈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故 D 正確。

A: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適用,受贈財團法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並符合規定標準;本項漏列時點要件,敘述不完整。

B: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時可扣除全數;5年內違反繼續農用要件,應追繳應納稅賦全數,不是半數。

C: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受贈對象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本項多列第1140條,錯誤擴張對象範圍。

本題考點:遺贈稅減免分類——遺產的不計入、遺產扣除額與贈與不計入須分別適用;農地優惠的追繳——5年內未續作農業使用而未依限恢復者,追繳應納稅賦;法定要件須完整——身分、時點及受贈對象均不得漏列或擴張。

第 23 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幾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1. (A)5 年
  2. (B)6 年
  3. (C)7 年
  4. (D)9 年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取得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以避免短期內重複課徵,故 A 正確。

B:死亡前第6年不是全數不計入,而是依第17條按80%自遺產總額中遞減扣除。

C:死亡前第7年是按60%遞減扣除,不是全數不計入。

D:死亡前第9年是按20%遞減扣除,不是全數不計入。

本題考點:重複遺產稅調整——死亡前5年內已納遺產稅的繼承財產全數不計入;第6年至第9年採遞減扣除——依序為80%、60%、40%、20%,屬遺產總額減項而非稅額扣抵。

第 24 題

陳凱只有美國國籍,但在臺灣已經居留數十年,偶爾往返美國。陳凱常在美國舉債而後將資金轉入臺灣投資。最近陳凱死亡,陳凱之繼承人已在美國申報及繳納遺產稅。有關陳凱之遺產在我國遺產稅之課徵,依遺產及贈與稅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均應課徵遺產稅
  2. (B)在美國繳納的遺產稅可以扣抵中華民國境內應納之遺產稅
  3. (C)美國的負債可以扣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
  4. (D)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陳凱僅具美國國籍,應先以國籍判斷非中華民國國民;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僅就中華民國境內遺產課徵遺產稅,故 D 正確。

A:境內外全部遺產的全球課稅,非本題僅具外國籍者的適用範圍。

B:在美國繳納的遺產稅不能一概扣抵中華民國境內應納遺產稅。

C:美國負債亦不能一概自中華民國境內遺產扣除,須有境內遺產的對應關係。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負債通常影響淨遺產,但跨境負債仍須符合對應要件。

本題考點:遺產稅課稅範圍——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中華民國境內遺產課稅;跨境稅額與負債——須依境內遺產的對應關係判斷,不可概括扣抵或扣除。

第 25 題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相關法規規定,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配偶拋棄繼承權時,仍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2. (B)死亡前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3. (C)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 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 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4. (D)核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捐贈財產、政府開闢或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農業用地等,因已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應列入計算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錯誤」敘述;核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時,捐贈財產、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農業用地等縱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基礎,故 D 錯誤而為正解。

A:配偶拋棄繼承權,仍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價值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扣除。

B: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C:未在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核發日起1年內給付請求權金額予配偶者,稽徵機關得於該期間屆滿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本題考點: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計算基礎與遺產稅總額的計入範圍不同;不計入遺產總額不等於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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