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3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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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25 題
第 1 題
營利事業給付下列各類所得予居住者時,依所得稅法規定,何者免辦理扣繳稅款?
- (A)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
- (B)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 (C)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 (D)會計師簽證公費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給付居住者時何者免辦扣繳;獨資或合夥事業的盈餘由出資人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給付時免辦扣繳,故 A 正確。
B: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屬應扣繳所得,不是免辦扣繳項目。
C:短期票券利息所得屬應扣繳所得,不是免辦扣繳項目。
D:會計師簽證公費屬應扣繳所得,不是免辦扣繳項目。
本題考點:扣繳義務——先確認所得類別及給付對象;獨資或合夥事業盈餘由出資人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給付時免辦扣繳。
第 2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申報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種所得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課稅?
- (A)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所獲取之業績獎金
- (B)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所得
- (C)期貨交易所得
- (D)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關鍵是區分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分離課稅與停止課徵所得稅。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取得的業績獎金屬個人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故 A 為正解。
B: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的交易所得依作答年度規定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C:期貨交易所得依作答年度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其法律效果不是分離課稅。
D: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依作答年度規定採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本題考點:所得課稅方式的判準——業績獎金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及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期貨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3 題
102年度以黃小姐為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戶中有五人在學:其弟就讀於某國立大學碩士班、其夫就讀於某國立大學博士班、其女就讀於經教育部認可之美國某大學之博士班,其長子就讀於某國立大學夜間部,其次子於依法立案之升大學補習班中就讀。上述每人之學費均在25,000元以上,請問可扣除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為多少?
- (A)25,000元
- (B)50,000元
- (C)75,000元
- (D)100,000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為 102 年度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先辨認合格對象——限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含研究所、境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校),再按每名上限 25,000 元計算。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之美國大學博士班,屬受扶養子女且為大專以上,得扣除 25,000 元;長子就讀國立大學夜間部,亦屬受扶養子女大專以上,得扣除 25,000 元。合計 25,000+25,000=50,000 元,故 B 為正解。
A:25,000 元僅計入女或長子其中 1 名,漏計另 1 名合格子女的 25,000 元。
C:75,000 元係多計 1 名不合格者。夫就讀博士班為配偶本人之教育費、非受扶養子女,不適用;弟就讀碩士班非子女,亦不適用;次子就讀升大學補習班非大專以上院校,同不適用。
D:100,000 元係將在學者按每名 25,000 元共計 4 名扣除,忽略本項僅限受扶養子女且須大專以上院校的資格限制,實際合格者僅女與長子 2 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每人學費均超過 25,000 元,但須先通過身分與學校資格判斷。
本題考點: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限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含研究所及境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校),配偶本人及非子女親屬不適用;計算——合格者每名以 25,000 元為上限加總。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多少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 (A)1%
- (B)2%
- (C)3%
- (D)5%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外銷業務外匯收入得列支的特別交際應酬費比例;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的作答年度規範,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2%者得列支,故B為正解。
A:1%低於規定上限,並非題目所問的法定比例。
C:3%將可列支比例高估1個百分點。
D:5%將可列支比例高估3個百分點。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交際應酬費另有不同情形的限額規定,不能混用外銷外匯收入的特別規則。
本題考點:特別交際應酬費(依作答年度法規)——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時,先確認外銷收入,再以2%為限計算;限額辨析——不同收入類型的交際應酬費限額不得混用。
第 5 題
他益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依相關稅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 (A)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契約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 (B)委託人應於契約成立年度課徵贈與稅
- (C)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本旨交付年度併入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 (D)委託人應於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本旨交付年度課徵贈與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是他益信託課稅時點的關鍵;此時無贈與稅問題,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契約成立年度的所得額課徵所得稅,故 A 正確。
B: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時,不在契約成立年度課徵贈與稅。
C:受益人的課稅時點是契約成立年度,不是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本旨交付年度。
D:委託人為營利事業時無贈與稅問題,也不在交付年度課徵贈與稅。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他益信託——不生贈與稅;所得稅時點——受益人於契約成立年度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所得額。
第 6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營利事業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減除的項目?
- (A)負責人受邀擔任與營利事業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出席會議時支出的交通費用
- (B)購置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的乘人小客車,供高階主管於上班時間洽商業務使用,按5 年耐用年限提列之折舊費用
- (C)營利事業代付臺籍總經理私人住宅租金,且未將該支出列單申報總經理薪資所得
- (D)未於限繳日期內繳清房屋稅而加徵之滯納金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可列為費用或損失減除的項目,判準是支出須與營利事業本業或附屬業務相關並符合列報規定;供高階主管於上班時間洽商業務使用、價額120萬元的乘人小客車,按5年耐用年限提列折舊,屬可列報費用,故 B 正確。
A:負責人擔任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其出席會議交通費與營業無關,不得列報。
C:代付臺籍總經理私人住宅租金且未列單申報其薪資所得,屬私人支出且未依規定處理,不得列報。
D:未依限繳納房屋稅加徵的滯納金,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減除。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費用減除——支出須與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並符合申報規定;資本性資產的業務使用成本——依耐用年限提列折舊;私人支出與滯納金不得列報。
第 7 題
依所得稅法,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課徵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應就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B)僅就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C)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各類所得給付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完稅
- (D)若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應由該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觸發境外總機構的屬地主義;其僅就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故 B 正確。
A: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稅,非總機構在境外者的規則。
C: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時,並非一律由各類所得給付人依扣繳率扣繳完稅。
D: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時,並非由該境外營利事業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應依扣繳規定處理。
本題考點:境外總機構營利事業所得稅——僅課中華民國境內來源的營利事業所得;固定營業場所與營業代理人的有無——影響申報或扣繳處理方式,須先辨識其身分。
第 8 題
營利事業下列何項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 (A)公司組織營利事業
- (B)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 (C)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
- (D)依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營利事業的適用排除,應先辨識是否為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課稅主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其所得採就源扣繳完稅,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故 D 為正解。
A: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原則上屬所得基本稅額制度的適用對象,並非題示排除主體。
B:依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門檻,正是最低稅負計算可能發生的條件,不能據此排除。
C:結算申報適用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獎勵,為制度用以檢驗最低稅負的情形,並非不適用事由。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投資抵減會降低一般所得稅,易被誤認為無須再計算基本稅額。
本題考點:所得基本稅額制度的適用主體——先判斷營利事業是否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採就源扣繳完稅,為制度排除對象。
第 9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A)捐贈土地給政府
- (B)捐贈給某政黨的現金(該政黨該年度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為1.5%)
- (C)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傷害保險給付
- (D)澳門地區來源所得新臺幣50 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應逐項對照最低稅負制的加計清單。捐贈土地給政府而於綜合所得稅列報扣除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故 A 為正解。
B:捐贈給該年度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平均得票率為1.5%的政黨現金,不屬本題所問應加計項目。
C: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傷害保險給付,不能只因人別不同即一概加計,與題目所列加計項目不符。
D:澳門地區來源所得新臺幣500,000元,不屬本題年度應加計的項目。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境外或特定地區來源所得常與最低稅負相關,仍須依該年度規定辨別。
本題考點: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計——先確認該項目是否已於綜合所得稅列報扣除,再對照作答年度的法定加計清單;不得把所有捐贈、保險給付或境外來源所得一律加回。
第 10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 (A)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 (B)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 (C)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銷貨價格
- (D)稽徵機關得依其成本按同業利潤標準推計核定其銷貨價格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未給與銷貨憑證」或「未保存銷貨憑證存根」為觸發條件,考的是稽徵機關對銷貨價格的特別核定。依所得稅法現行規定要旨,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的最高價格核定銷貨價格,故 A 為正解。
B:最低價格對納稅人較有利,與未盡開立或保存憑證協力義務時採不利核定的規則不合。
C: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並非本題未給與或未保存銷貨憑證時所定的銷貨價格核定方式。
D:以成本按同業利潤標準推計,亦非此一違反憑證義務的特別法律效果。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同業利潤標準常用於所得推計,卻不是本題銷貨價格的法定判準。
本題考點:銷貨憑證違章的核定——未給與銷貨憑證或未保存存根時,銷貨價格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最高價格核定;先辨別題目問的是銷貨價格還是所得額,避免誤用同業利潤標準。
第 11 題
有關小規模營業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免稅並免辦營業登記
- (B)免稅但應辦營業登記
- (C)應稅亦應辦理營業登記
- (D)應稅但免辦理營業登記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小規模營業人的課稅與登記義務,須區分查定課徵與免稅。小規模營業人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較低稅率,且仍應辦理營業登記,故 C 為正解。
A:小規模營業人並非免稅,也非免辦營業登記。
B:小規模營業人雖應辦營業登記,但並非免稅。
D:小規模營業人雖應稅,仍有辦理營業登記的義務。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其採較低稅率的查定課徵,容易被誤認為不必登記。
本題考點:小規模營業人的法律地位——查定課徵及較低稅率不等於免稅;判斷時分別檢驗是否應稅與是否須辦營業登記。
第 12 題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不包括下列何項擔保品?
- (A)應收帳款
- (B)黃金
- (C)公債
- (D)銀行存款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不包括何者,判準在擔保品的價值確定性與變現性。應收帳款的收回及價值均有不確定性,不屬相當擔保品,故 A 為正解。
B:黃金價值具可認定性且易於變現,屬相當擔保的範圍。
C:公債價值較為確定並具流通性,屬相當擔保的範圍。
D:銀行存款可直接用以清償,具高度變現性,屬相當擔保的範圍。
本題考點:相當擔保的判斷——以高度變現性及價值確定性為標準;黃金、公債、銀行存款符合,應收帳款因收回與價值不確定而不符合。
第 13 題
有關營業人於境內提供與外銷有關之勞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該項勞務收入不論是否取得外匯收入,一律應依5%計算銷項稅額
- (B)該項勞務收入不論是否取得外匯收入,全數皆可適用零稅率
- (C)該項勞務收入若取得外匯收入者,得依零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否則應依5%計算銷項稅額
- (D)該項勞務收入可適用免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境內提供「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及是否「取得外匯收入」,此條件決定零稅率能否適用。取得外匯收入者得依零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未取得外匯收入者應依5%計算銷項稅額,故 C 為正解。
A:不論是否取得外匯收入一律按5%計算,忽略取得外匯收入時可適用零稅率的要件。
B:不論是否取得外匯收入全數零稅率,漏掉取得外匯收入這一要件。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勞務與外銷有關,但外銷關聯本身不足以取代外匯收入條件。
D:本題是零稅率與一般稅率的區分,並非免稅。
本題考點:外銷關聯勞務的營業稅——先確認勞務是否與外銷有關,再檢驗是否取得外匯收入;符合外匯收入要件適用零稅率,否則按5%計算。
第 14 題
依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菸品於計算其營業稅應納稅額時,其計稅價格為何?
- (A)不應包括菸品之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 (B)應包括菸品之菸酒稅額,但不包括菸品健康福利捐
- (C)應同時包括菸品之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 (D)應包括菸品健康福利捐,但不包括菸品之菸酒稅額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進口菸品營業稅的計稅價格,應先列出進口階段已發生的稅費項目。計稅價格採層層加總,關稅完稅價格加上菸酒稅,再加上菸品健康福利捐後計算營業稅,因此應同時包括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故 C 為正解。
A:同時排除菸酒稅額與菸品健康福利捐,會低估計稅價格。
B:只包括菸酒稅額而排除菸品健康福利捐,漏加一項應計入的稅費。
D:只包括菸品健康福利捐而排除菸酒稅額,同樣漏加一項應計入的稅費。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健康福利捐名稱不含「稅」,但在本題計稅價格仍須加計。
本題考點:進口菸品營業稅計稅價格——先以關稅完稅價格為基礎,再加計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逐項檢查兩項稅費是否均已納入。
第 15 題
某公司外銷貨物未向海關申報出口,而委託國際快遞業者交寄,依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 (A)以國際快遞業者出據之執據,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 (B)以國際快遞業者出據之執據所載日期作為申報時點
- (C)以國際快遞業者出據之執據所載貨物價值金額為銷售額
- (D)以國際快遞業者出據之執據所載完稅價格核算稅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未向海關申報出口、委由國際快遞交寄時何者不正確,關鍵在快遞執據作為零稅率申報證明及認定銷售額的功能。零稅率銷售額以執據所載貨物價值金額為準,申報時點依執據日期;外銷適用零稅率本無應納稅額,且完稅價格是進口概念,故 D 為不正確敘述。
A:以國際快遞業者出據的執據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符合本題規則。
B:以執據所載日期作為申報時點,符合本題規則。
C:以執據所載貨物價值金額作為銷售額,符合本題規則。
本題考點:快遞外銷的零稅率申報——執據同時提供證明、申報時點及貨物價值金額的認定依據;出口銷售額不得混用進口的完稅價格概念。
第 16 題
稅捐稽徵法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課稅資料,有關「保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對所有人員及機關,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
- (B)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可提供資料並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 (C)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使用
- (D)財政部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仍不得公告欠稅人之姓名與內容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課稅資料保密規定,關鍵在保密義務並非毫無例外,而是例外提供後仍受目的使用限制。經財政部核定取得租稅資訊的政府機關或人員,只能就核定目的使用,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故 C 為正解。
A:法律設有得提供資料的例外,並非對所有人員及機關絕對保守秘密。
B:為統計目的提供資料時,不得洩漏納稅義務人的姓名或名稱。
D: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財政部得公告欠稅人姓名與內容。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保密為原則,但題目考的是法定公告例外。
本題考點:租稅資訊保密——保密原則有法定例外;取得資訊者仍須受核定目的拘束,統計使用不得揭露姓名或名稱,重大確定案件得依法公告。
第 17 題
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應按補繳稅額,依那一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A)各年度
- (B)原應繳納年度
- (C)判決確定年度
- (D)原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申請年度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補繳稅額按「那一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考的是跨年度利率的套用方式。依作答年度法規,應按各年度一月一日的固定利率逐年按日計算,故 A 為正解。
B:只採原應繳納年度單一利率,忽略利息計算跨越不同年度時應逐年適用利率。
C:只採判決確定年度單一利率,亦未依各年度分段計算。
D:以原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申請年度作為單一利率基準,並非規定。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程序起始年度容易被聯想為計息起點,但利率應按各年度區分。
本題考點:補繳稅款利息——先區分補稅程序與利率年度;跨年度期間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逐年按日加計。
第 18 題
依稅捐稽徵法有關租稅之優先受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 (B)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C)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債務,由破產管理人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
- (D)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租稅優先受償規定中何者錯誤,應區分破產財團成立後稅捐的性質及清償法律。破產財團成立後的應納稅捐屬財團費用,應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規定清償,不是財團債務且不依公司法清償,故 C 為錯誤敘述。
A:稅捐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敘述正確。
B: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變賣貨物應課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敘述正確。
D:公司重整中所發生稅捐為公司重整債務,依公司法規定清償,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稅捐優先受償——稅捐一般優先於普通債權,特定土地稅及拍賣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破產財團成立後稅捐是財團費用,依破產法清償。
第 19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
- (B)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 (C)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
- (D)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10 年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錯誤,關鍵在依法應取得及給與的憑證保存年限。依作答年度法規,憑證及其存根或副本應保存5年,不是10年,故 D 為錯誤敘述。
A:本法所稱稅捐指法定國、省(市)及縣(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敘述正確。
B: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敘述正確。
C:破產財團成立後的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規定清償,敘述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帳簿與憑證的保存年限不同,憑證年限易被誤記為10年。
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基本規定——辨析保存年限時先確認標的是帳簿還是憑證;依法應取得及給與的憑證存根或副本,依作答年度規定保存5年。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31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下列何種稅目,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聲請當地司法機關進行搜索?
- (A)所得稅及遺產稅
- (B)營業稅及遺產稅
- (C)所得稅及營業稅
- (D)土地稅及房屋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直接指向稅捐稽徵法第31條得聲請搜索的稅目,應依條文限縮的稅目判斷。涉嫌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且涉有犯罪嫌疑的案件,稽徵機關得聲請當地司法機關進行搜索,故 C 為正解。
A:遺產稅不在第31條列舉得據以聲請搜索的稅目中。
B:營業稅雖屬列舉稅目,但遺產稅不屬列舉範圍,組合不正確。
D:土地稅及房屋稅均非第31條列舉的搜索稅目。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逃漏其他稅目也可能違法,但本條聲請搜索權限限於所得稅及營業稅。
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第31條——聲請司法搜索須同時具逃漏所得稅或營業稅及犯罪嫌疑;不得擴張至遺產稅、土地稅或房屋稅。
第 21 題
下列何種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內?
- (A)祖父贈與孫媳婦之農業用地
- (B)父母贈與已婚子女之財產
- (C)兄於弟結婚時贈與之現金
- (D)夫贈與妻之財產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不計入贈與總額」是完全排除規定,須與一般贈與及優惠措施區分。夫贈與妻的財產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故 D 為正解。
A:祖父贈與孫媳婦農業用地,並非配偶相互贈與,無本題完全排除規定。
B:父母贈與已婚子女財產,仍屬一般贈與,不能因親屬關係而完全不計入。
C:兄於弟結婚時贈與現金,婚嫁情形不等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仍非完全排除項目。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婚嫁贈與常有優惠聯想,但與配偶間不計入總額不同。
本題考點:贈與總額的排除——先確認是否為配偶相互贈與;一般親屬、婚嫁或農地贈與,不因名稱或關係當然不計入贈與總額。
第 22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多少時間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多少時間?
- (A)30 日;30 日
- (B)一個月;二個月
- (C)二個月;二個月
- (D)二個月;三年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遺產稅及贈與稅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後的繳納與展延期限,應將兩個期間分別記憶。納稅義務人應自送達日起2個月內繳清,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核准延期2個月,故 C 為正解。
A:30日;30日不符本題繳納期限及展延期限。
B:1個月;2個月將原本2個月的繳納期限誤記為1個月。
D:2個月;3年雖繳納期限正確,但把展延期限誤記為3年。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遺產稅、贈與稅另有不同程序期間,不能混入本題的繳納展延。
本題考點:遺產稅與贈與稅繳納——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日起2個月內繳清;必要時須在限期內申請,經核准可延期2個月。
第 23 題
王強僅有美國籍在臺灣無住所,每年在臺灣地區賺到高額所得,最近為贈與子女資金,直接從王強德國的帳戶匯了相當於新臺幣2,000 萬元的美金進入子女在臺灣的帳戶。有關王強的匯款,依遺產及贈與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那一項正確?
- (A)王強的子女應該在臺灣申報綜合所得稅
- (B)王強的子女應該申報海外所得2,000 萬元,並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 (C)應扣除贈與年度之贈與稅免稅額後,課贈與稅
- (D)不課贈與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贈與人的國籍與贈與財產所在地判斷贈與稅課稅範圍。王強為外國人,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負贈與稅;本案贈與標的是德國帳戶內的境外財產,匯入子女在臺灣的帳戶不改變其境外財產性質,故 D 不課贈與稅。
A:子女受贈資金不是其應申報的綜合所得。
B:受贈匯款不是子女的海外所得,不能據此申報海外所得新臺幣20,000,000元並計算所得基本稅額。
C:本案不在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內,無先扣除贈與稅免稅額後再課稅的問題;款項匯入臺灣帳戶,不等於贈與財產即位於境內。
本題考點:外國人贈與稅的屬地課稅——判準是贈與財產是否位於中華民國境內;受款帳戶的入帳地不當然改變境外財產的性質。
第 24 題
甲(委託人)與乙(受託人)成立信託契約,受益人為甲,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變更為丙,應於何時課徵贈與稅?
- (A)信託契約成立時
- (B)甲交付信託財產予乙時
- (C)受益人變更時
- (D)信託期滿乙交付信託財產予丙時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為委託人甲、受託人乙、原受益人亦為甲的自益信託,關鍵在信託存續中改由丙受益。受益人變更為丙時,等同甲將信託利益移轉他人,視同贈與,應於受益人變更時課徵贈與稅,故 C 為正解。
A:自益信託成立時,利益仍歸委託人甲,尚未移轉給他人。
B:甲交付信託財產予乙時,乙是受託人而非取得信託利益的受贈人,非本題課稅時點。
D:信託期滿交付財產是後續履行結果;本題贈與利益移轉已在受益人變更為丙時發生。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丙於期滿才可能實際受領財產,但贈與稅看的是權利移轉時點。
本題考點:信託贈與稅時點——自益信託成立與交付信託財產不當然課贈與稅;受益權由委託人變更給他人時,視同贈與並於變更時課徵。
第 25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相關法規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所有權人(被繼承人)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徵收後死亡,雖補償費至其死亡時尚未發給,仍應依補償費課徵遺產稅
- (B)所有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公共設施保留地始公告徵收,發放給繼承人之地價補償費及加成補償費,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課徵遺產稅
- (C)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均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 條之1 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 (D)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 條之1 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遺產及贈與稅規定,關鍵是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的財產能否抵繳。被繼承人遺產中依該規定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故 D 為正解。
A:被繼承人於公告徵收後死亡而補償費尚未發給時,不能逕認仍應依補償費課徵遺產稅。
B:被繼承人死亡後才公告徵收,發放給繼承人的地價補償費及加成補償費,不能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C:贈與稅納稅義務人並非均得以受贈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仍有條件限制。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遺產稅可以抵繳,容易誤推為贈與稅亦一律可以。
本題考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租稅處理——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抵繳遺產稅;徵收時點須與死亡時點分開判斷,贈與稅抵繳亦非一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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