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8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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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25 題
第 1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A)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所得
- (B)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申報之非現金捐贈
- (C)國內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利所得
- (D)國外來源所得總額新臺幣50 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法定加項;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所得應計入,故 A 正確。
B:未申報的非現金捐贈不是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項。
C:國內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利所得屬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不因此列為本題加項。
D:107年度國外來源所得總額須達100萬元才計入;50萬元未達門檻。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國外所得確實可能納入基本所得額,但本題金額不足。
本題考點:個人基本所得額——逐項核對法定加項;國外來源所得須先檢驗年度門檻,未達100萬元不計入。
第 2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項應「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薪資」所得中課稅?
- (A)董監事酬勞
- (B)加班費
- (C)員工行使認股權於實際出售時所獲取之所得
- (D)差旅費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全額」納入薪資所得課稅;董監事酬勞屬薪資所得,應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故 A 正確。
B:加班費在法定時數及限額內有免稅規定,並非一律全額課稅。
C:員工認股權所得須依相關規定判斷性質與課稅時點,不是於實際出售時一概全額列入薪資。
D:差旅費在標準內屬實支實付,不當然構成應稅薪資。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加班費通常由雇主給付,但仍須檢驗免稅範圍。
本題考點:薪資所得——先判斷給付性質,再檢驗是否有法定免稅或實支實付例外;董監事酬勞應全額列入薪資所得。
第 3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對下列何者的捐贈金額不受限制?
- (A)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
- (B)政黨
- (C)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 (D)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營利事業捐贈的列支上限;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故 C 正確。
A:對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的捐贈受政治獻金法等限制。
B:對政黨的捐贈亦有法定限制。
D: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以所得額一定比例為限,非無限制。它看起來對,是因為 D 的公益性很強,但稅法仍設有可列支比例。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捐贈——先辨認受贈對象,再判斷是否有列支比例或政治獻金限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為不受金額限制的例外。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課徵所得稅?
- (A)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
- (B)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信託財產由原受託人移轉給新受託人
- (C)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
- (D)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益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信託存續中管理或處分財產所生的「所得」,此為實質收益事件,應課徵所得稅,故 C 正確。
A: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屬信託成立的形式移轉,不以該移轉本身課所得稅。
B:受託人變更而由原受託人移轉給新受託人,仍屬受託人地位變動的形式移轉。
D: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移轉財產給受益人,屬依信託關係完成的形式移轉。
本題考點:信託所得稅——區分形式上的信託財產移轉與管理、處分所生實質所得;後者才是本題應課所得稅的事件。
第 5 題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約翰先生107 年度取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設約翰先生在108 年3月31 日離境,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該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如何履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
- (A)免扣繳也免申報納稅
- (B)離境前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 (C)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採與居住者相同方式結算申報
- (D)於108 年再入境時補申報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於108年3月31日離境,且取得非屬扣繳範圍所得;其應在離境前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故 B 正確。
A:非屬扣繳範圍不等於免申報、免納稅。
C:非居住者不適用與居住者相同的結算申報方式。
D:納稅義務應於離境前履行,不能等到再入境補申報。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一般綜合所得稅有年度結算申報程序,但非居住者離境有特別規定。
本題考點:非居住者所得稅——先判斷居住者身分及所得是否屬扣繳範圍;非居住者的非扣繳所得,應在離境前按規定稅率申報納稅。
第 6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適用零稅率?
- (A)保稅區廠商銷售電腦與課稅區廠商並指定運送至其營業場所而取得之收入
- (B)銷售生鮮農產品而取得之收入
- (C)廠商介紹國內買主予國外供應商而向國內買主收取之佣金
- (D)課稅區廠商為保稅區之外銷晶圓廠商代工、檢驗而取得之收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與保稅區外銷廠商相關的代工、檢驗勞務;課稅區廠商為保稅區外銷晶圓廠商代工、檢驗取得收入,適用零稅率,故 D 正確。
A:保稅區廠商銷售電腦給課稅區廠商並運至其營業場所,不屬零稅率情形。
B:銷售生鮮農產品是免稅,不是零稅率;兩者法律效果不同。
C:介紹國內買主給國外供應商並向國內買主收佣金,不屬本題零稅率範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 B 同樣不課營業稅,卻混淆了免稅與零稅率。
本題考點:營業稅零稅率——先判斷交易或勞務是否具法定外銷或保稅區關聯;免稅與零稅率須分別辨識,不可互換。
第 7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下列何者不得申請退還?
- (A)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
- (B)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 (C)建設公司購買備供出售之房屋而溢付之營業稅
- (D)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而溢付之營業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溢付營業稅的退還事由;建設公司購買備供出售房屋所溢付的稅額,該房屋屬可銷售存貨性質,不得申請退還而應留抵,故 C 正確。
A: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所溢付的營業稅,得申請退還。
B:取得固定資產所溢付的營業稅,得申請退還。
D:解散或廢止並申請註銷登記所溢付的營業稅,亦得申請退還。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固定資產與備供出售房屋都可能金額龐大,但前者是法定得退還事由。
本題考點:溢付營業稅退還——逐一檢驗零稅率、固定資產及註銷登記等法定退還事由;備供出售房屋屬存貨性質,溢付稅額應留抵。
第 8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採加值型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下列何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A)員工旅遊支付飯店之住宿費
- (B)購買捐贈政府機關之日用品
- (C)促銷活動隨貨贈送之贈品
- (D)汽車出租業購置供出租使用之五人座小汽車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採加值型計算稅額的營業人,關鍵在辨別進項是否屬交際應酬或員工福利性質;員工旅遊支付飯店住宿費屬員工福利性質支出,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 A 為正解。
B:購買捐贈政府機關之日用品,依規定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非不得扣抵。
C:促銷活動隨貨贈送之贈品屬促銷支出,依規定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非不得扣抵。
D:汽車出租業購置供出租使用之五人座小汽車,係供其出租業務使用,依規定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非不得扣抵。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容易把出租用小客車誤認為一般不得扣抵的小客車。
本題考點:加值型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先判斷支出是否與營業用途直接相關;交際應酬或員工福利性質支出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供出租業務使用的小客車,應與一般非供營業使用的小客車區分。
第 9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營業人若同時設有總機構及分支機構者,其有關稅籍登記應如何辦理?
- (A)由總機構代為申請稅籍登記即可,該等分支機構無須自行申請稅籍登記
- (B)僅總機構須申請稅籍登記,該等分支機構無須另行個別申請稅籍登記
- (C)總機構須申請稅籍登記,該等分支機構亦須自行申請稅籍登記
- (D)皆無須申請稅籍登記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同時設有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應區分稅籍登記與合併申報;總機構須申請稅籍登記,各分支機構亦須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故 C 為正解。
A、B:兩項均誤認只要由總機構辦理稅籍登記,分支機構即可免登記;分支機構仍須各自申請稅籍登記。它們看起來對,是因為將稅籍登記混同於營業稅合併申報,後者才有由總機構彙總的概念。
D: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均非無須申請稅籍登記,與規定不符。
本題考點:總分支機構稅籍登記——總機構與各分支機構均應各自申請稅籍登記;合併申報的彙總概念,不得取代各機構的稅籍登記義務。
第 10 題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後,另行購買土地,合於規定者,得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適用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之農業用地
- (B)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 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退還之規定
- (C)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 年內再行移轉,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 (D)應向重購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退還申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土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錯誤」敘述,關鍵在申請機關應以原出售、原繳稅土地為準;申請應向原出售(原繳稅)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不是向重購土地所在地申請,故 D 為正解。
A: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之農業用地,均屬規定的適用範圍,敘述正確。
B: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退還規定,敘述正確。
C: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5 年內再行移轉,應追繳原退還稅款,敘述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重購土地所在地」與重購程序關聯密切,但退稅申請的管轄仍以原出售、原繳稅土地為準。
本題考點:土地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確認適用用地類型後,再判斷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的期間;先購後售以完成移轉登記日起 2 年為限;重購地 5 年內再移轉應追繳;退還申請向原出售、原繳稅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
第 11 題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有應補繳稅額者,除填發補稅單外,應依下列何種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A)按該決定或判決日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 (B)按該決定或判決日當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 (C)按各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 (D)按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指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終結後有應補繳稅額,關鍵在補稅利息的基準機構與基準時點;依稅捐稽徵法,應按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故 D 為正解。
A:利率並非以決定或判決日當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準,時點錯誤。
B:利率並非以決定或判決日當年度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準,時點錯誤。
C:基準機構不是臺灣銀行,且規定的機構為郵政儲金,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各年度 1 月 1 日」的時點正確,卻混淆了利率的基準機構。
本題考點:補稅利息計算基準——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終結後應補繳稅額,除填發補稅單外並按日加計利息;先鎖定各年度 1 月 1 日,再確認採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第 12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公告現值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何種法律公告之土地現值?
- (A)土地法
- (B)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 (C)土地現值辦法
- (D)平均地權條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公告現值的法源,應直接辨別土地稅法所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土地現值的依據;公告現值係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的土地現值,故 D 為正解。
A:土地法不是本題公告現值定義所指的法源,故錯誤。
B: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不是本題所問的法源,故錯誤。
C:土地現值辦法不是本題所問的法源,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名稱直接含有「土地現值」,但應回到公告現值的法定依據判斷。
本題考點:公告現值法源——公告現值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的土地現值;作答時應區分土地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及土地現值辦法等相近法規名稱。
第 13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一般土地之地價稅稅率,可分為幾個級距?
- (A)3 個
- (B)4 個
- (C)5 個
- (D)6 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一般土地」的地價稅稅率,關鍵在一般用地採累進課徵而非優惠單一稅率;自基本稅率起共分為 6 個級距,故 D 為正解。
A:一般土地地價稅不是 3 個級距,故錯誤。
B:一般土地地價稅不是 4 個級距,故錯誤。
C:一般土地地價稅不是 5 個級距,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容易少記一級,或與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單一稅率混淆。
本題考點:一般土地地價稅稅率——一般土地採累進課徵,自基本稅率起共分為 6 個級距;看到自用住宅用地時,應改以優惠單一稅率的規則判斷,不可混用一般土地級距。
第 14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為增進社會福利,對於教育、醫療等用地,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由何機關定之?
- (A)稅捐稽徵處
- (B)國稅局
- (C)財政部
- (D)行政院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教育、醫療等用地為增進社會福利所為減免的「減免標準」由何機關訂定,應辨別主管機關與法律授權的訂定機關;依土地稅法,減免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故 D 為正解。
A:稅捐稽徵處不是法律授權訂定此減免標準的機關,故錯誤。
B:國稅局不是法律授權訂定此減免標準的機關,故錯誤。
C:財政部雖主管財稅事務,但不是本題減免標準的授權訂定機關,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土地稅屬財稅事務,容易把主管事項誤認為訂定標準的授權。
本題考點:地價稅減免授權——教育、醫療等用地為增進社會福利得予適當減免;判斷訂定機關時,應依法律明文授權,不以一般財稅主管機關推論;本題減免標準由行政院訂定。
第 15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如何為之?
- (A)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 (B)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 (C)於繳納期間屆滿後,提起訴願
- (D)於繳納期間屆滿後,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且要求如何處理,關鍵在程序性更正而非對核定不服的救濟;納稅義務人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故 A 為正解。
B:申請復查是對核定不服的救濟方式,本題為通知文書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應先要求查對更正,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兩者都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但救濟事由及程序不同。
C:本題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查對更正,不是待繳納期間屆滿後提起訴願,故錯誤。
D:本題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查對更正,不是待繳納期間屆滿後提起行政訴訟,故錯誤。
本題考點:繳納通知文書錯誤的處理——發現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對核定內容不服才循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救濟程序。
第 16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罰鍰者,由下列何機關處分之?
- (A)主管稽徵機關
- (B)財政部
- (C)地方法院
- (D)行政法院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在於「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所生罰鍰的處分機關;此為稅捐行政罰,應由主管稽徵機關裁處。營利事業就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的總額受處罰鍰,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故 A 正確。
B:財政部是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並非本案個別未給與憑證罰鍰的裁處機關。
C、D:地方法院與行政法院分別處理司法程序或行政爭訟,非此項行政罰的原始裁處機關。B、C、D 看起來可能成立,是把稅捐主管、司法救濟與裁罰權混為一談。
本題考點:未給與憑證的行政罰——先辨認行為屬稅捐行政罰,再依稅捐稽徵法判斷由主管稽徵機關裁處;行政裁罰與法院的司法救濟程序應分別判斷。
第 17 題
甲於108 年6 月7 日至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其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繳納其應納稅額與滯納金,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甲應申報繳納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核課期間為幾年?
- (A)1 年
- (B)3 年
- (C)5 年
- (D)7 年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甲於 108 年 6 月 7 日才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且繳納滯納金;關鍵是「逾規定期限申報」,核課期間應延長為 7 年。甲非依限申報,故 D 正確。
A:1 年不是本題綜合所得稅核課期間。
B:3 年不適用於本題逾期申報的情形。
C:5 年適用於已依限申報並繳稅者;本題雖有申報,但已逾限,不能適用。C 看起來對,是只記得「有申報為 5 年」,忽略逾期申報的要件。
本題考點:核課期間——已依限申報並繳稅者為 5 年;未依限申報者為 7 年;判斷時先看是否於法定期限內申報,滯納金是逾期情況的線索,但關鍵仍在逾限申報。
第 18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者非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
- (A)地價稅
- (B)房屋稅
- (C)使用牌照稅
- (D)貨物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非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應區分財產稅的逕行核定與申報自繳稅制。貨物稅採申報自繳制,不是依稅籍底冊核定,故 D 正確。
A:地價稅由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
B:房屋稅屬依稅籍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
C:使用牌照稅亦多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逕行核定。D 看起來易被誤選以外的財產,是把貨物稅誤當成財產稅性質的稅捐。
本題考點:核定課徵與申報自繳——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貨物稅採申報自繳,看到「非依稅籍底冊」即選申報自繳型稅捐。
第 19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 (A)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 (B)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出售103 年1 月2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 (C)出售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 (D)出售民國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的「不適用」情形;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售,屬適用排除,故 A 正確。
B: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售於 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持有 2 年以內的房屋、土地,仍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C: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原則上適用房地合一課稅。
D:出售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的房屋使用權,亦屬房地合一範圍。A 看起來容易被忽略,是將農舍一概視為一般房地。
本題考點:房地合一稅的適用排除——先辨認取得與出售時點及權利類型;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為特別排除,其他符合時點的房地或地上權房屋使用權原則上納入課稅。
第 20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關違反遺產稅及贈與稅規定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 (B)納稅義務人對依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並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 (C)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D)納稅義務人逃漏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罰鍰,連同應徵之稅款及加計之利息,最多不得超過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錯誤敘述,關鍵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7 條對逃漏稅罰鍰上限的文字;罰鍰連同應徵稅款,最多不得超過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未將加計利息列入。D 多列「加計之利息」,故 D 為錯誤敘述。
A: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依第 44 條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罰鍰,正確。
B:已申報而漏報或短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者,依第 45 條按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正確。
C:違反第 8 條而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於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依第 50 條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正確。D 看起來對,是將實際欠稅可能加計的利息誤併入第 47 條罰鍰上限的法定計算項目。
本題考點:遺產及贈與稅違章處罰——未依限申報依第 44 條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已申報而漏短報且無詐欺依第 45 條按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第 47 條上限為罰鍰連同應徵稅款,不含加計利息(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21 題
甲死亡後遺有下列四項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其中何項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 (A)銀行存款
- (B)上市(櫃)公司股票
- (C)自用住宅
- (D)甲創作之藝術品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何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應直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發明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甲創作之藝術品符合本人創作要件,故 D 正確。
A:銀行存款是被繼承人遺有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B:上市(櫃)公司股票亦應計入遺產總額,其價值依第 10 條等規定估價。
C:自用住宅仍屬遺有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一般自用住宅沒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一般性自用住宅扣除額的規定。C 看起來容易誤選,是把其他稅目的自住優惠誤帶入遺產稅。
本題考點:不計入遺產總額——依第 16 條確認法定排除財產;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藝術品不計入,存款、股票與自用住宅則先計入總額再依規定估價或扣除。
第 22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B)典權以典價為其價額
- (C)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D)土地以公告地價為準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死亡時或贈與時的時價為準,關鍵是土地在遺產及贈與稅中的法定評價基準;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不是公告地價,故 D 為錯誤敘述。
A: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正確。
B:典權以典價為其價額,正確。
C: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正確。D 看起來對,是把作為地價稅基礎的公告地價,誤認為遺產及贈與稅的土地評價基準。
本題考點:遺產及贈與財產時價評定——土地用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典權用典價;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的用途必須區分。
第 23 題
甲於107 年12 月31 日在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超商花10 元買口香糖一包,而該商店11 月、12月統一發票已用完,下列店員之處理何者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 (A)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開立108 年1 月、2 月之統一發票
- (B)開立收據待次日再換統一發票
- (C)不開立發票,因未滿50 元
- (D)開立107 年9 月、10 月之統一發票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收銀機統一發票已用完且尚未取得次期發票;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先開立次期的統一發票。商店可開立 108 年 1 月、2 月統一發票,故 A 正確。
B:不能以普通收據暫代統一發票,待次日再換發。
C: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的商店,不能以未滿 50 元為由不開立發票。
D:不得回頭開立已過期的 107 年 9 月、10 月統一發票。C 看起來對,是把特定小額或其他交易情況的處理誤套到本題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本題考點:統一發票用罄處理——尚未取得次期發票時,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得開立次期發票;不得以收據替代、不得漏開,也不得倒開過期發票。
第 24 題
甲臥病在床多年,兩個兒子均居住在美國,一直以來均由非其配偶之乙照料生活起居,為了感謝乙的照顧,在死亡前一個月將所有的積蓄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贈與乙,未辦理贈與稅申報就死亡,甲贈與500 萬元的行為該如何課稅?
- (A)對甲的兩個兒子課贈與稅
- (B)500 萬元列入甲的遺產課稅
- (C)對乙課贈與稅
- (D)對乙課所得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在死亡前1個月將500萬元贈與非配偶的乙,且未辦理贈與稅申報;此為生前贈與,贈與人死亡而未申報時,受贈人乙負贈與稅納稅義務,故C正確。
A:甲的兩個兒子不是本次贈與的受贈人,不負本案贈與稅納稅義務。
B:本案為對乙的生前贈與,不因甲死亡即當然全數改列為甲的遺產課稅。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人者,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視為遺產;乙不屬題示該等對象。
D:乙因受贈取得財產的課徵問題是贈與稅,不是本題所稱的所得稅。
本題考點:死亡前贈與的納稅義務——先判斷是否為生前贈與;贈與人死亡且未申報時,由受贈人負贈與稅納稅義務;另須區分死亡前2年內對法定特定人的贈與視為遺產制度,本題受贈人乙不在該範圍。
第 25 題
甲在104 年6 月15 日與A 銀行訂立信託契約,在104 年7 月1 日匯款1,000 萬元為信託財產,請A 銀行投資有價證券5 年,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甲本人,在108 年2 月1 日甲請A 銀行將受益人變更為其獨生女乙,如何課徵贈與稅?
- (A)以104 年6 月15 日為贈與日,由甲申報贈與稅
- (B)以104 年7 月1 日為贈與日,由乙申報贈與稅
- (C)以108 年2 月1 日為贈與日,由甲申報贈與稅
- (D)以108 年2 月1 日為贈與日,由乙申報贈與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原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至 108 年 2 月 1 日才變更受益人為女兒乙;關鍵是自益信託轉為他益信託的變更時點,該日視同甲對乙贈與。贈與日為 108 年 2 月 1 日,並由贈與人甲申報贈與稅,故 C 正確。
A:104 年 6 月 15 日僅為訂立信託契約日,當時受益人仍為甲本人,非本題贈與日。
B:104 年 7 月 1 日為匯入信託財產日,仍是自益信託,且申報義務人也非乙。
D:贈與日雖為 108 年 2 月 1 日,但申報義務人應為贈與人甲,不是受益人乙。A、B 看起來對,是將設約或匯款時點誤當成受益權移轉的贈與時點。
本題考點:信託受益人變更的贈與——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信託時,以變更日為贈與日;受益人取得利益不改變由贈與人申報贈與稅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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