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12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1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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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25 題
第 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符合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A)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經減除該2 項扣除額後,本人與其配偶適用稅率分別為20%、12%
- (B)基本所得額650 萬元
- (C)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D)納稅義務人列報之子女於106 年1 月1 日出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111年度長期照顧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排富條款;經減除該2項扣除額後,任一適用稅率達20%即不得列報。A:本人、配偶適用稅率分別為20%、12%,其中20%已達門檻,故不得列報。
B:基本所得額650萬元雖屬排富檢查項目,但111年度門檻為670萬元,650萬元未超過門檻。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基本所得額確實會觸發檢查,卻未達本年度數額。
C: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屬公告須長期照顧的失能者,是長照扣除額資格條件,不是排除事由。
D:子女於106年1月1日出生,111年度尚未滿6歲,符合幼兒學前年齡要件。
本題考點:所得稅法第17條特別扣除額——減除長照、幼兒學前扣除額後,稅率達20%、選擇股利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逾年度門檻,任一命中即不得列報。
第 2 題
個人111 年度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 (A)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有香港來源所得新臺幣200 萬元
- (B)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有基本所得額新臺幣800 萬元
- (C)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投資抵減稅額新臺幣1 萬元
- (D)外國人111 年8 月至12 月受外國公司派遣來我國工作,取得國外薪資新臺幣800 萬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外國人短期受外國公司派遣,取得的是國外薪資;應先判斷是否落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適用範圍。D:該國外薪資非我國最低稅負制課徵範圍,免依該條例計算繳納所得稅,故正確。
A:經常居住境內者的香港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須納入基本所得額檢查。
B:基本所得額800萬元已達111年度門檻,不能主張免適用。
C:投資抵減稅額屬最低稅負調整事項,不能因此免除計算。它看起來對,是因為1萬元很小,但是否適用取決於所得性質與制度要件,不以投資抵減額小為準。
本題考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先依居住者、所得來源與所得類型確認適用範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及投資抵減各依規定納入計算。
第 3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下列何者正確?
- (A)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未結會計事項外,應至少保存5 年
- (B)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僅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 (C)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應依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 (D)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而滅失者,稽徵機關應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為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滅失;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先完成災害損失的勘查或舉證程序。C:應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故正確。
A:帳簿除未結會計事項外,保存年限並非僅5年。
B:未提示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不是當然只能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仍應依可得資料依法認定。
D:遭不可抗力滅失亦非一律直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應先看勘查或證據。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同業利潤標準可作核定依據之一,但不是災害滅失的自動法律效果。
本題考點:帳簿憑證保存與災害處理——保存期間依規定辦理;不可抗力滅失時,先報請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再進行所得額認定。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甲公司108 年度新設立,108 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為800 萬元,109 年4 月召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300 萬元,另109 年12 月購買生產用機器200 萬元,其申報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下列何者正確?
- (A)40 萬元
- (B)25 萬元
- (C)15 萬元
- (D)11 萬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是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的計算;須自稅後純益依序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已分派股利及符合年度要件的實質投資。D:800萬元×10%=80萬元法定盈餘公積;800−80−300−200=220萬元;220萬元×5%=11萬元,故為正解。
A:40萬元相當於800萬元×5%,漏扣全部法定減除項目。
B:25萬元是以500萬元×5%計算,未按完整減除順序處理。
C:800−300−200=300萬元;300萬元×5%=15萬元,漏扣80萬元法定盈餘公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已扣股利與設備投資,卻忽略公司法第237條的10%法定盈餘公積。109年12月購買機器200萬元,依官方答案的年度對應與實質投資要件列為減除;若僅以108年度觀察而不扣,無法得出官方鍵。
本題考點: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以商業會計法處理的稅後純益為起點;按法定順序扣除法定盈餘公積、股利及符合要件的投資,再乘5%計算加徵稅額。
第 5 題
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時,以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加計之各項所得,下列何者非屬加計項目?
- (A)依所得稅法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 (B)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
- (C)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收入
- (D)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非屬」加計項目,應逐項對照最低稅負制的法定加計清單。C:依所得稅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股利或盈餘收入,不屬加計項目,故正確。
A:停徵所得稅的證券交易所得須加計。
B:依產業創新條例的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金額須加計。
D: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所得額須加計。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股利或盈餘未計入課稅所得額,容易被誤認為都須加回;仍須以法定清單判斷。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以課稅所得額為基礎,僅將法定列舉的免稅、停徵或優惠項目加計;不在清單者不得自行加回。
第 6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A 公司,其在臺分公司於107 年6 月買進一筆土地,與境內甲建設公司合建,於110 年9 月興建完成並各自出售土地、房屋,A 公司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稅率為何?
- (A)45%
- (B)35%
- (C)20%
- (D)15%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總機構在境外的外國營利事業出售境內房地,持有期間自107年6月至110年9月為約3年3個月,已超過2年;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適用35%。B:外國營利事業持有超過2年,稅率為35%,故正確。
A:45%適用於持有2年以內,本案約3年3個月,不符合。
C、D:20%與15%是本國個人或營利事業的相關級距,外國營利事業不適用。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本案確為公司出售房地,但仍須先分辨總機構是否在境內。
本題考點: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與房地合一2.0——先依總機構所在地判定外國營利事業身分,再自取得至交易日計算持有期間;外國營利事業僅區分2年以內45%與超過2年35%。
第 7 題
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規定,乙公司110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營業虧損200 萬元,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60 萬元,加計短漏所得額後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為虧損,不考量減免處罰情形下,其應處罰鍰金額?
- (A)24 萬元
- (B)12 萬元
- (C)9 萬元
- (D)6 萬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為加計短漏所得60萬元後仍是虧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無所漏稅額可按倍數處罰時,適用仍無應納稅額案件的法定處罰規則。C:−200萬元+60萬元=−140萬元,仍為虧損;依該項法定上限處罰鍰9萬元,故正確。
A、B、D:24萬元、12萬元與6萬元均非本題「核定仍虧損」案件的法定上限。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短漏所得60萬元可另以稅率推算金額,但本題的決定點是加計後仍無應納稅額。
本題考點:所得稅法第110條——先以申報虧損加回短漏所得判斷是否仍無應納稅額;仍虧損時不以所漏稅額倍數計罰,而依第3項規則與上限裁罰。
第 8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有關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條件?
- (A)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8 年
- (B)個人或其配偶於該房屋連續居住滿7 年
- (C)個人與其配偶及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 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優惠
- (D)房屋在交易前7 年內,未曾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房地合一自住優惠的「不符合」條件;所得稅法第4條之5以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家庭範圍。C:把未曾適用自住優惠的家屬寫成成年子女,法定文字應為未成年子女,故不符合。
A: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連續滿8年,已超過連續滿6年的門檻。
B:個人或配偶連續居住滿7年,亦已超過6年。
D:交易前7年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涵蓋交易前6年的限制。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成員,但本優惠的法定範圍明定未成年子女。
本題考點:所得稅法第4條之5自住房地優惠——設籍居住、持有期間、6年內未出租營業及6年內未曾適用優惠均須逐一檢驗;家庭成員範圍以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準。
第 9 題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辦理結算申報
- (B)免辦理暫繳申報
- (C)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 (D)應辦理清算申報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非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的申報方式何者錯誤;獨資、合夥所得最終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C:此類組織不適用未分配盈餘加徵,免辦未分配盈餘申報,故「應辦理」為錯誤敘述。
A:仍應辦理結算申報。
B: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免辦暫繳申報,故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一般營利事業常有暫繳義務,但獨資合夥有特別規定。
D:清算時仍應辦理清算申報。
本題考點:獨資合夥組織申報——所得歸課個人,故不適用未分配盈餘加徵;結算、清算與暫繳義務應分別依組織型態及法定特別規定判斷。
第 10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B)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C)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計算罰鍰
- (D)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第102 條之2 規定辦理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罰則何者錯誤,須分別辨識已申報、未申報及獨資合夥的裁罰基礎。C:獨資、合夥組織不是按所漏稅額半數計算罰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係以核定短漏課稅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的金額為基礎處罰,故C錯誤。
A:已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短漏所得,依第110條第1項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正確。
B:未自行申報而經查有課稅所得,依第110條第2項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正確。
D:已依第102條之2申報未分配盈餘而短漏者,依第110條之2第1項按所漏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半數」常見於其他裁罰脈絡,但本項的法定計算基礎不同。
本題考點: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10條之2——先按是否申報與組織型態選擇裁罰規定;獨資合夥以短漏所得額按適用稅率的金額為基礎,不得誤作所漏稅額半數。
第 11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保險業下列何種收入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 (A)出租房屋收入
- (B)出售固定資產收入
- (C)保險費收入
- (D)再保費收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鎖定保險業適用1%特種稅率的收入;再保費是同業間分攤風險的收入。D:再保費收入適用1%稅率,故正確。
A:出租房屋收入不屬再保費。
B:出售固定資產收入亦非再保費收入。
C:保險費收入適用較高的特種稅率,不是1%。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兩者都與保險業有關,但1%專指再保費。
本題考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保險業特種稅率——先區分主要保費與再保費;再保費始適用1%。
第 12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對有二人鋼琴演奏及演唱的鋼琴酒吧(PUB)課徵營業稅時,適用下列那一種稅率?
- (A)5%
- (B)10%
- (C)15%
- (D)25%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二人鋼琴演奏及演唱屬娛樂節目,鋼琴酒吧因此屬特種飲食業。C:有娛樂節目的PUB適用15%營業稅率,故正確。
A:5%是一般餐飲的稅率,未反映娛樂節目。
B:10%不是本題特種飲食業的適用稅率。
D:25%適用有陪侍服務的酒家,本題僅有現場表演,未見陪侍服務。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都屬夜間飲食場所,但娛樂節目與陪侍服務的法律分類不同。
本題考點:特種飲食業營業稅——有娛樂節目的飲食業適用15%;有陪侍服務的酒家適用25%,須依實際服務內容區分。
第 13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營業人如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何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 (A)試銷期滿後
- (B)開始營業前
- (C)開始營業後10 日內
- (D)無時間限制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的稅籍登記時點,判準是先登記後營業。B: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故正確。
A:試銷期滿後才登記已逾法定時點。
C:開始營業後10日內是事後期限的混淆,不能取代事前登記。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其他稅捐事項常有事後申報期間,但稅籍登記須於營業前完成。
D:稅籍登記有明確時間限制。
本題考點:營業稅稅籍登記——有固定營業場所者,應在開始營業前完成申請;不得以試銷或營業後期限延後。
第 14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經銷家電產品的公司依經銷契約自家電製造商取得的獎勵金,經銷商應如何書立憑證?
- (A)應開立統一發票
- (B)應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
- (C)應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 (D)應開立銀錢收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經銷獎勵金是製造商對經銷商進貨價格的折讓,不是經銷商另行提供勞務的收入。C:經銷商應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沖減進項,故正確。
A:開立統一發票須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本題獎勵金為進貨折讓,不應列為銷項。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經銷商確實收受款項,但收款原因不是銷售。
B: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是銷貨方的憑證,與經銷商的進貨折讓不符。
D:銀錢收據不能取代法定折讓證明單。
本題考點:進貨獎勵金的營業稅憑證——先依經濟實質判定是否為進貨折讓;進貨折讓由買受人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第 15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即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 (A)48 萬元
- (B)36 萬元
- (C)24 萬元
- (D)12 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境外事業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稅籍登記門檻。A: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即應申請稅籍登記,故正確。
B:36萬元混淆了其他營業人或制度門檻。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各類營業人登記門檻並不相同。
C、D:24萬元與12萬元均非本題跨境電子勞務的法定門檻。
本題考點:跨境電子勞務稅籍登記——先確認境外事業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且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再以年度銷售額是否超過48萬元判斷登記義務。
第 16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銷售下列農產品,何者不得免徵營業稅?
- (A)水果
- (B)香腸
- (C)糙米
- (D)原木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農產品」是否仍屬未經加工的初級農產品;水果、糙米與原木均在免徵範圍,香腸已加工製造,非屬免稅範圍,故 B 為不得免徵營業稅者。
A、C、D:水果、糙米、原木均屬未經加工之農漁畜產品,得免徵營業稅,並非題幹所問。
B:香腸是肉類經加工製成的食品,已脫離初級農產品性質,應課徵營業稅。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肉類製品容易被概括當成農產品,卻忽略「未經加工」的界線。
本題考點:農產品營業稅免稅範圍——先判斷是否為未經加工之初級農漁畜產品;經加工製成之食品,即不因原料為農產品而免稅。
第 17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11 月開徵之地價稅,係以當年何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A)1 月1 日
- (B)8 月31 日
- (C)9 月22 日
- (D)12 月31 日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每年 11 月開徵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認定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於當年 8 月 31 日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故 B 正確。
A:1 月 1 日不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登記基準日。
C:9 月 22 日並非土地稅法所定日期。
D:12 月 31 日已在該年度地價稅開徵後,不能作為認定時點。它看起來對,是因為 1 月 1 日常作為年度制度的起算日,容易與本稅的特定登記基準日混淆。
本題考點: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每年 11 月開徵者,以當年 8 月 31 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認定。
第 18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有關一般土地適用的地價稅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 倍者,課徵10‰
- (B)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 倍至10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25‰
- (C)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 倍至20 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45‰
- (D)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 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55‰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要求找出一般土地地價稅累進稅率的錯誤敘述;10‰ 僅適用於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部分,A 卻擴張為未超過 5 倍均課 10‰,故 A 錯誤;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才課徵 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至 5 倍的部分,已進入下一累進級距,故其範圍錯誤。
B:超過 5 倍至 10 倍部分課徵 25‰,正確。
C:超過 15 倍至 20 倍部分課徵 45‰,正確。
D:超過 20 倍以上部分課徵 55‰,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 10‰ 是基本稅率,但基本稅率的適用範圍不是「未超過 5 倍」。
本題考點:一般土地地價稅累進稅率——先分辨「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基本級距,再按超過部分套用各累進級距,不得把基本稅率延伸至 5 倍。
第 19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移轉下列何項土地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A)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B)因被徵收而移轉之土地
- (C)移轉與自然人之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
- (D)移轉與營利事業之作工廠使用的工業用地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特別問「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得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故C正確。
A: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不是本題所稱申請不課徵的制度。
B:因被徵收而移轉的土地,屬免徵土地增值稅;並非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並移轉予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的制度。
D:移轉予營利事業作工廠使用的工業用地,無此不課徵優惠。
本題考點:土地增值稅優惠分類——先依題幹用語區分免徵與不課徵;因繼承或被徵收而移轉屬免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並移轉予自然人始得申請不課徵。
第 20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A 公司持有一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其員工做停車使用,該土地課稅總地價為1,000 萬元,當年應繳納地價稅額為若干?
- (A)10 萬元
- (B)6 萬元
- (C)2 萬元
- (D)0 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供停車使用,觸發按 6‰ 課徵地價稅的規則。公式為課稅總地價×稅率;10,000,000×6‰=10,000,000×0.006=60,000 元,即 6 萬元,故 B 正確。
A:10,000,000×10‰=100,000 元,即 10 萬元;錯在誤用一般基本稅率。
C:10,000,000×2‰=20,000 元,即 2 萬元;錯在使用非本題的優惠稅率。
D:0 元僅限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本題供員工停車,不能全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免稅情形,但仍作他用時僅適用 6‰ 優惠。
本題考點: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先確認是否仍作使用;仍作他用者按 6‰ 計算,即課稅總地價×0.006。
第 21 題
甲營利事業自110 年9 月1 日起至110 年10 月31 日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以及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經國稅局於111 年1 月20 日查獲,國稅局於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論處違章時,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國稅局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甲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取得憑證之金額,分別依該條第1 項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罰鍰金額後,分別適用該條第2 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規定
- (B)國稅局不須區分甲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取得憑證之金額,直接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依該條第1 項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罰鍰金額,並適用該條第2 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 萬元之規定
- (C)國稅局於計算罰鍰金額時,須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裁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 (D)國稅局於計算罰鍰金額時,可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裁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最高可超過100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同時出現「未給與憑證」及「未取得憑證」,應分別認定為不同違章行為;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 1 項,各自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 5% 以下罰鍰,再依第 2 項各別適用最高 100 萬元,故 A 正確。
B:把兩種違章行為合併計算並只適用一個 100 萬元上限,錯在未分別計罰、分別適用上限。
C:將罰鍰寫成固定 5%,錯在第 1 項規定為 5% 以下的裁量上限。
D:雖寫 5% 以下,但稱最高可超過 100 萬元,違反第 2 項上限。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兩者都涉及憑證違章,但處罰單位仍須依行為類型分別計算。
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憑證違章——未給與與未取得憑證分別計罰;罰鍰為查明總額 5% 以下,且每一違章類型各自最高 100 萬元(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22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
- (A)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抵押人之所得資料
- (B)債權人持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判決所載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 (C)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需要,經財政部核定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
- (D)納稅義務人死亡,其繼承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何種情形仍應「絕對保守秘密」;稅務資料原則保密,僅有法定查調例外時得提供。A 僅持拍賣抵押物裁定,非金錢給付確定判決,未落入例外,故 A 正確。
B:債權人持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屬法定得提供的例外。
C:行政執行分署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經財政部核定後函請資料,屬例外。
D:繼承人查調被繼承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亦屬例外。它看起來對,是因為 A、B 都有法院文書,但拍賣抵押物裁定不能等同金錢給付確定判決。
本題考點:稅務資料保密——原則上絕對保密;僅在法律明定的確定判決、行政執行或繼承查調等情形,才解除保密義務。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4 條規定之租稅保全措施?
- (A)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 (B)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
- (C)向法院聲請裁定假扣押
- (D)限制出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租稅保全措施」以外者;拘提管收屬強制執行階段對人的手段,不是保全措施,故 B 正確;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的目的在於強制執行,性質不同。
A: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是防止財產移轉的租稅保全措施。
C:向法院聲請裁定假扣押,屬保全財產的措施。
D:限制出境亦屬第 24 條所定保全措施。
本題考點:租稅保全與強制執行——禁止處分、假扣押及限制出境用以保全債權;拘提管收則是強制執行手段,兩者不可混同。
第 24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關於限制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營利事業欠繳營業稅150 萬元,或個人欠稅100 萬元,惟有脫產之虞,應予限制出境
- (B)對於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應向財政部訴願會提起訴願
- (C)個人應先執行禁止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申請實施財產假扣押,始得函請內政部限制出境
- (D)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7 年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限制出境須符合租稅保全的先行程序;個人應先執行禁止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或申請財產假扣押,始得函請內政部限制出境,故 C 正確。
A:欠稅金額門檻及「有脫產之虞」的描述不符法定要件,不能僅據此當然限制出境。
B:不服限制出境處分,應向作成處分的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不是當然向財政部訴願會。
D:限制出境有法定期間上限,但不是 7 年。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限制出境確為保全措施,仍必須先採財產保全,不能跳過前置程序。
本題考點:欠稅限制出境——先完成禁止處分或假扣押等財產保全,再函請限制出境;並應分別核對欠稅門檻、救濟管轄與法定期間。
第 25 題
甲無配偶,育有2 名就讀空中大學的子女,甲於112 年5 月辦理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項目包括免稅額計27.6 萬元、標準扣除額12.4 萬元、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20.7 萬元、教育學費5 萬元、財產交易損失5 萬元,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9.6 萬元,甲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何?
- (A)0 元
- (B)8.8 萬元
- (C)18.8 萬元
- (D)23.8 萬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基本生活費差額須先以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申報戶人數,再減可納入比較的扣除額。基本生活費總額=196,000×3 人(本人+2 名子女)=588,000 元;比較合計數=免稅額 276,000+標準扣除額 124,000=400,000 元;差額=588,000−400,000=188,000 元,即 18.8 萬元,故 C 正確。
A:0 元錯在未計入基本生活費高於比較合計數的差額。
B:88,000 元無法由題定人數及可納入項目算得。
D:238,000 元錯在比較基礎或人數計算錯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000 元及財產交易損失 50,000 元均不納入比較;教育學費 50,000 元因子女就讀空中大學不得列報,亦不納入。若誤納入教育學費,會算成 588,000−450,000=138,000 元,反而無法得到官方答案。
本題考點:基本生活費差額——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申報戶人數後,減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法定得納入的部分特別扣除額;空中大學子女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依作答年度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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