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11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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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25 題
第 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扣繳義務人之定義,下列何者正確?
- (A)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
- (B)會計師事務所每月給付員工之薪資,扣繳義務人為該事務所
- (C)個人承租房屋自住,每月給付房東之租金,扣繳義務人為承租之個人
- (D)公司分配股利予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扣繳義務人,應依給付類型辨認法定義務主體;公司分配股利予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屬就源扣繳,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負責人,故 D 正確。
A:有限合夥事業分配盈餘時,扣繳義務人並非概括以事業負責人認定,與公司分配境外股東股利的規則不同。
B:會計師事務所給付員工薪資,扣繳義務人是給付單位之負責人,不是事務所本身。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事務所實際支付薪資,容易把給付機構誤當法定扣繳義務人。
C:個人承租房屋自住而給付租金,屬自住租金,無須由承租個人扣繳。
本題考點:扣繳義務人認定——先辨給付所得與受款人身分,再依所得稅法現行規定找出法定義務主體;薪資給付以給付單位負責人為判準;個人自住租金不適用扣繳。
第 2 題
甲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於110 年7 月1 日死亡,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遺有之配偶乙長期居住國外,乙仍應與甲合併辦理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B)甲之子丙辦理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甲列為扶養親屬,惟甲之免稅額應按其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 (C)甲之子丙依所得稅法第71 條之1 規定就甲之110 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時,甲適用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應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 (D)甲之子丙依所得稅法第71 條之1 規定就甲之110 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時,甲適用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為納稅人於年度中死亡,應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判斷哪些項目按死亡前日數換算;甲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應按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故 C 正確。
A:配偶乙長期居住國外,不當然仍須與死亡的甲合併辦理 110 年度結算申報,應依死亡年度的申報規則處理。
B:免稅額按生存日數比例計算的情形,是被扶養之死者;甲死亡後由丙申報甲的所得,不能以「將甲列為扶養親屬」作為本題處理方式。
D: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屬定額扣除,不按死亡前日數比例換算。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須按日數換算,容易誤以為所有扣除額皆同。
本題考點:死亡年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就死亡者當年所得辦理申報;日數換算判準——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依死亡前日數比例換算,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按日數折算。
第 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免計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A)甲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除簽約時收取押金,約定期滿免返還外,租賃期間未另外收取租金
- (B)乙自行開設公司,將自有房屋作為辦公室使用,未收取租金
- (C)丙將房屋供朋友居住使用,未收取租金
- (D)丁將房屋供朋友經營小吃店,除由朋友負擔該房屋之房屋稅外,未收取租金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未收租金時是否仍須設算租賃所得,關鍵在房屋是否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丙無償供朋友居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得免設算租金課稅,故 C 正確。
A:簽約時收取押金並約定期滿免返還,實質上已有對價,不能以未另收租金主張免計租賃所得,仍須設算。
B:自有房屋作為自行開設公司的辦公室使用,屬自用辦公室情形,並非無償供親友居住的免設算情形。
D:供朋友經營小吃店屬營業使用;即使未收租且由朋友負擔房屋稅,仍須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賃所得。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沒有現金租金收入,但營業使用已觸發設算。
本題考點:租賃所得設算——無償借用房屋原則上仍應依所得稅法設算租金;例外判準——無償供非營業、非執行業務之親友居住使用,得免設算。
第 4 題
甲110 年度有下列所得,其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何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 (A)取得以父親為要保人於96 年投保人壽保險之保險給付(非死亡給付)新臺幣100 萬元
- (B)出售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獲利新臺幣100 萬元
- (C)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新臺幣100 萬元
- (D)出售美國公司發行股票,獲利新臺幣80 萬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基本所得額的免計入項目,須逐項比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加計範圍與門檻;出售美國公司股票獲利 80 萬元屬海外所得,未達應計入門檻,故 D 正確。
A:96 年後投保、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人壽保險非死亡給付,屬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B: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屬應加計項目。
C: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屬應加計項目。
本題考點:基本所得額——先確認所得種類是否列入加計項目,再檢查適用門檻;海外所得判準——未達法定門檻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第 5 題
A 早年喪偶,育有3 名子女甲、乙、丙,甲有未滿18 足歲的獨生女,乙已婚無子女,丙未婚,嗣A 再娶18 歲妻,A 於111 年4 月1 日過世,甲、乙、丙均抛棄繼承,本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扣除額及繼承人扣除額共多少?
- (A)543 萬元
- (B)643 萬元
- (C)693 萬元
- (D)793 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子女甲、乙、丙均拋棄繼承後,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甲的獨生女承受第一順序繼承;但因親等較近者拋棄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總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額為限。3名子女原得扣除額=3×50萬元=150萬元,因此孫女部分以150萬元為上限。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合計=493萬元+150萬元=643萬元,故B正確。
A:543萬元=493萬元+50萬元,只計孫女1人的基本扣除額,漏掉未成年加扣所形成、但受原3名子女扣除總額150萬元限制的其餘100萬元。
C:693萬元=493萬元+200萬元,錯在孫女扣除額雖可能依未成年年數計算,仍不得超過拋棄前3名子女原得扣除額3×50萬元=150萬元。
D:793萬元=493萬元+300萬元,既超過原3名子女合計150萬元的扣除上限,也不是依本題實際繼承人計算的結果。
本題考點:拋棄繼承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親等近者均拋棄時,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次親等卑親屬的扣除額須計入未成年加扣,但總額不得超過拋棄前原繼承人可扣除的總額,本題上限為3×50萬元=150萬元。
第 6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情形何者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認列為損益項目?
- (A)尚未出售之外幣,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盈益
- (B)尚未出售之長期投資股票,因市價下跌而產生之帳面損失
- (C)因員工退休而給付一筆退休金,該筆退休金完全從過去年度所提撥之退休金準備中支付
- (D)銷貨收入中屬於附贈獎勵積點的部分,客戶尚未兌換該積點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認列的損益項目,關鍵在已實現原則與收入遞延;銷貨收入中屬附贈獎勵積點的部分,客戶尚未兌換前應遞延調整認列,故 D 正確。
A:尚未出售的外幣因匯率調整產生帳面盈益,屬未實現損益,不認列為稅上當期損益。
B:尚未出售的長期投資股票因市價下跌產生帳面損失,屬未實現跌價損失,不認列為當期損益。
C:退休金完全由過去年度已提撥的退休金準備支付,支付時不再重複認列當期損益。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當期確有現金支出,但稅上不得把既已提列的準備再扣除一次。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損益認列——依所得稅法以已實現為原則;重複扣除判準——已由過去年度準備支應的支出,當期不得再認列;附贈積點對價應於履約義務完成前遞延。
第 7 題
未婚之甲110 年度之所得為股利100 萬元及薪資所得120 萬元,其申報扶養之父母各有股利6 萬元及4 萬元,該申報戶邊際稅率為20%,有關甲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該申報戶之股利,父母可各自選擇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 (B)該申報戶之股利全數適用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較為有利
- (C)該申報戶之股利全數適用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較為有利
- (D)該申報戶之全部股利,可抵減之稅額為股利合計數之8.5%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全戶股利須採同一方式比較股利課稅二擇一。全戶股利=100萬元+6萬元+4萬元=110萬元。按20%邊際稅率計算,合併計稅的股利稅負=110萬元×20%=22萬元;股利可抵減稅額=110萬元×8.5%=9.35萬元,但受每戶8萬元上限限制,故實際可抵減8萬元;合併計稅後稅負=22萬元-8萬元=14萬元。分開計稅稅負=110萬元×28%=30.8萬元。14萬元低於30.8萬元,故C正確。
A:股利課稅方式須由申報戶全戶合併選擇,不得由甲與受扶養父母各自選擇。
B:全戶適用單一稅率分開計稅為110萬元×28%=30.8萬元,高於合併計稅後的14萬元,並非較有利。
D:110萬元×8.5%=9.35萬元,但每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上限,故不能以全部股利的8.5%全數抵減。
本題考點:股利課稅二擇一——全戶股利須採同一方式;合併計稅以邊際稅率稅負減除受每戶上限限制的股利可抵減稅額,分開計稅則以股利乘單一稅率,兩者比較後擇優。
第 8 題
外國A 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A 公司轉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而獲配之股利所得,該筆股利所得課稅方式為何?
- (A)依規定扣繳稅款,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 (B)由A 公司境內分公司計入免稅所得
- (C)由A 公司境內分公司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 (D)該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課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外國公司透過境內分公司投資國內公司所獲配的股利,應辨別扣繳與是否併入分公司所得額;該股利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不計入境內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額,故 A 正確。
B:該股利不是以分公司「免稅所得」列入,而是扣繳後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C:已扣繳的該筆股利不再由境內分公司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以避免重複課稅。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分公司通常須申報境內所得,但本題股利有特別處理。
D:國內上市公司配發的股利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非境外來源所得。
本題考點:外國公司股利課稅——先辨所得來源與扣繳處理;避免重複課稅判準——依所得稅法已扣繳的特定股利,不計入境內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額。
第 9 題
乙公司110 年度全年度所得額為500 萬元,其中包括停徵所得稅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250 萬元,及出售土地免稅所得50 萬元,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稅額為何?
- (A)54 萬元
- (B)48 萬元
- (C)30 萬元
- (D)24 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要求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應先自全年度所得額排除出售土地免稅所得,再加回停徵所得稅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扣除 50 萬元扣除額後乘 12%;課稅所得額=500 萬元−250 萬元−50 萬元=200 萬元;基本所得額=200 萬元+250 萬元=450 萬元;基本稅額=(450 萬元−50 萬元)×12%=400 萬元×12%=48 萬元,故 B 正確。
A:54 萬元是未依作答年度的基本稅額計算規則處理扣除額或稅額比較所致。
C:30 萬元漏計停徵所得稅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 250 萬元或誤用稅率。
D:24 萬元係漏加計證券交易所得或重複扣除扣除額的結果。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出售土地免稅所得 50 萬元容易與扣除額混為同一調整項目;出售土地免稅所得不加計。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應加計停徵所得稅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出售土地免稅所得不加計;計算時依作答年度法規先完成加計、扣除與稅額比較。
第 10 題
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司接到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 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
- (B)公司接到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 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
- (C)公司接到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後仍未補辦申報,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稅並加徵滯納金
- (D)公司接到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後補辦結算申報,按補繳稅額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公司接獲滯報通知書後 15 日內已補辦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現行規定,此時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 10% 滯報金,故 B 正確。
A:20% 怠報金適用於接到通知後仍未補辦申報,不適用於 15 日內已補辦的情形。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滯報與怠報都由逾期申報觸發,但補辦與否決定處罰類型。
C:通知後仍未補辦申報,才可能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並處理怠報金;本題已在 15 日內補辦。
D:補辦申報不會當然免罰,仍應另徵滯報金。
本題考點:逾期結算申報——接獲通知後 15 日內補辦者,依所得稅法按核定應納稅額徵 10% 滯報金;怠報判準——通知後仍未補辦者,始適用怠報處理。
第 11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有關營業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得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次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 (B)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 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 (C)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D)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錯誤敘述,關鍵在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稅額的扣減時點;該稅額應於發生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不是次期,故 A 錯誤而為正解。
B: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4 條所稱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及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本次銷售的營業稅額,敘述正確。
C:營業人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敘述正確。
D:典當業得依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進項稅額調整——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營業稅額,應在發生當期立即扣減;銷售額判準——全部代價含價外費用,但不含本次銷售營業稅額。
第 12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下列何種貨物或勞務,不適用免徵營業稅?
- (A)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
- (B)土地
- (C)碾米加工
- (D)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適用免徵營業稅的項目,應逐項對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免稅範圍;報社銷售廣告及電視臺廣告播映均不適用免稅,應課營業稅,故 A 正確。
B:土地屬免徵營業稅項目。
C:碾米加工屬免徵營業稅項目。
D: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出售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的固定資產,屬免稅項目。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固定資產出售仍是銷售行為,但法規對此類偶發處分設有免稅規定。
本題考點:營業稅免稅範圍——以法定列舉項目判斷;廣告與出版品區分——書報雜誌銷售的免稅不及於報社廣告或電視廣告播映。
第 13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營業人是某觀光飯店,下列那一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A)購買載運貨物用小貨車
- (B)購置總經理專用五人座座車
- (C)購買載運員工上、下班用大型客車
- (D)購置至機場接送旅客之客貨兩用車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為不得扣抵的自用乘人小汽車;總經理專用五人座座車屬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 B 正確。
A:載運貨物用小貨車屬營業用運輸工具,進項稅額得扣抵。
C:載運員工上下班用大型客車屬營業用運輸工具,進項稅額得扣抵。
D:至機場接送旅客的客貨兩用車屬營業用途運輸工具,進項稅額得扣抵。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車輛亦可載人,但判準是車種與營業使用目的,不是只要能載人即一律不得扣抵。
本題考點:進項稅額扣抵——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車輛判準——應辨別小客車與貨車、客貨兩用車或大型客車,並確認其營業用途。
第 14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有關統一發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全部營業人皆可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
- (B)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亦適用「每日彙開發票」之規定
- (C)使用發票之營業人,於開立發票時,應依時序開立
- (D)營業人支付各項費用而取具載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進項發票,亦可參加統一發票兌奬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統一發票開立規定,關鍵在開立順序;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應依時序開立,故 C 正確。
A:並非全部營業人都可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須符合相關條件。
B: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適用每日彙開發票規定。
D:取具載有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的進項發票,屬三聯式統一發票,不得參加統一發票兌獎;可兌獎者為二聯式統一發票。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發票本身有獎項號碼,但已載明買受人統編的進項憑證不具個人兌獎資格。
本題考點:統一發票開立——使用發票的營業人應依時序開立;收銀機發票與每日彙開規則不同;兌獎判準——載有買受人統編的三聯式發票不得兌獎。
第 15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甲公司是一間銷售應稅貨物的零售商,假設本期甲公司總共僅開立3 張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分別為1,200 元、5,000 元及3,600 元,甲公司本期依法應申報之銷售額為多少?
- (A)490 元
- (B)9,333 元
- (C)9,800 元
- (D)10,290 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為含稅總額,應先加總再以 1.05 還原銷售額;含稅總額=1,200 元+5,000 元+3,600 元=9,800 元;銷售額=9,800 元÷1.05=9,333.333…元,約為 9,333 元,故 B 正確。
A:490 元是 9,800 元×5%=490 元的營業稅額,不是應申報銷售額。
C:9,800 元是 3 張二聯式統一發票的含稅總額,漏除以 1.05 還原未稅銷售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題目直接列示的發票金額相加即為 9,800 元。
D:10,290 元是將 9,800 元錯誤再加計 5% 所得,二聯式發票金額本已含稅。
本題考點:二聯式統一發票——票載金額為含稅總額;還原公式——銷售額=含稅金額÷(1+營業稅率),本題為 9,800÷1.05。
第 16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行政院得對進口下列何種貨物機動調整應徵之營業稅?
- (A)蕎麥
- (B)飼料
- (C)麵粉
- (D)玉米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行政院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調節物資供應所受授權的進口貨物清單;玉米屬得機動調整應徵營業稅的特定大宗物資,故 D 正確。
A:蕎麥不在本題所問得機動調整營業稅的法定貨物範圍。
B:飼料不在本題所問的法定貨物範圍。
C:麵粉不在本題所問的法定貨物範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麵粉同為民生物資,但不得以物資性質類推取代法定列舉。
本題考點:營業稅機動調整——行政院的調整權限以法定列舉的進口貨物為限;列舉規範判準——品項相近不等於可類推適用。
第 17 題
A 公司於110 年7 月1 日出售1 筆自營工廠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6,0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800 萬元,於110 年12 月1 日重購另一筆自營工廠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5,600 萬元,依土地稅法第35 條規定,A 公司可以申請退還若干土地增值稅?
- (A)0 元
- (B)400 萬元
- (C)600 萬元
- (D)800 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為土地稅法第 35 條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先確認 2 年內出售後重購的適用前提,再以重購地價超過「出售地價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不足支付數額計算。出售地價=6,000 萬元;已納土地增值稅=800 萬元;出售後餘額=6,000 萬元−800 萬元=5,200 萬元;重購地價=5,600 萬元;可退稅額=5,600 萬元−5,200 萬元=400 萬元;400 萬元未超過已納土地增值稅 800 萬元,故可退 400 萬元,B 正確。
A:0 元忽略本題自營工廠用地已符合重購退稅前提,且重購地價超過出售後餘額。
C:600 萬元不是以 5,600 萬元−5,200 萬元計算的結果,並誤認退稅公式或上限。
D:800 萬元是已納土地增值稅上限,並非當然全額退還;本題不足支付數額只有 400 萬元。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已納稅額確為 800 萬元,但仍須受不足支付數額限制。
本題考點:土地稅法第 35 條重購退稅——先確認自用性質土地及 2 年內重購前提;計算公式——可退額以重購地價超過「出售地價−已納土地增值稅」餘額的不足支付數額為限,且不得超過已納稅額。
第 18 題
甲107 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漏報其他所得,向其補徵稅額新臺幣50 萬元,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9 年9 月1 日至109 年9 月10 日。嗣甲因受風災影響,依稅捐稽徵法第26 條規定,於109 年9 月2 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變更繳納期間為109年9 月11 日至109 年12 月10 日,該筆稅款之徵收期間於何時屆滿?(題目及選項之期日或期間末日均非例假日)
- (A)114 年9 月9 日
- (B)114 年9 月10 日
- (C)114 年12 月9 日
- (D)114 年12 月10 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是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的徵收期間起算日,且已核准延期繳納;變更後繳納期間屆滿日為 109 年12 月10 日,徵收期間自其翌日起算 5 年,於 114 年12 月10 日屆滿,故 D 正確。
A、B:均以原繳納期間 109 年9 月10 日為基礎計算,忽略核准延期後起算點改為變更後期間的屆滿日。
C:114 年12 月9 日少算了徵收期間的末日。
本題考點:稅捐徵收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5 年;延期繳納判準——經核准延期者,以變更後繳納期間的屆滿日作為起算基礎。
第 19 題
甲公司因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經國稅局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該筆稅款繳納期間為111 年3 月1 日至111 年3 月10 日,甲公司未提起行政救濟且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該筆稅款應加徵之滯納金為何?
- (A)15 萬元
- (B)10 萬元
- (C)7 萬5 千元
- (D)5 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指定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應依稅捐稽徵法的現行滯納金上限計算;每逾 3 日加徵 1%,最高 10%,故滯納金=100 萬元×10%=10 萬元,B 正確。
A:15 萬元是 100 萬元×15% 的舊制結果;現行規定上限為 10%,不適用舊制最高 15%。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舊制每逾 2 日加徵 1%、最高 15% 容易與現行規定混淆。
C:7 萬5 千元相當於 7.5%,未按逾期 30 日後的最高 10% 計算。
D:5 萬元相當於 5%,少計逾期天數所累積的滯納金。
本題考點:滯納金——依稅捐稽徵法按逾期日數分段加徵;上限判準——每逾 3 日加徵 1%,最高為滯納數額的 10%,計算時應使用作答年度現行規定。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甲於111 年5 月15 日繳納111 年房屋稅,嗣發現稅捐稽徵機關適用稅率錯誤,致溢繳稅款,其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A)5 年
- (B)10 年
- (C)15 年
- (D)無期限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溢繳稅款的退還期間須依錯誤是否可歸責於政府機關區分。甲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稅率錯誤而溢繳,依稅捐稽徵法現行規定,得自繳納之日起1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故C正確。
A:5年不是修正後本題所適用的退稅期間。
B:10年為一般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錯誤致溢繳的申請期間;本題錯誤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適用15年而非10年。
D:退稅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並非無期限。
本題考點:溢繳稅款退還——先辨認錯誤是否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一般錯誤適用10年期間,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則適用15年期間,均自繳納日起算。
第 21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甲於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短漏報所得經國稅局補徵稅額,核定稅額通知書及補繳稅款繳款書業合法送達,該筆稅額繳納期間為111 年1 月11 日至111 年1 月20 日,甲於繳納期間屆滿30 日後仍未繳納。對於該筆應納稅額應否移送強制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甲已依法申請復查中,國稅局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 (B)甲依法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限繳納三分之一,國稅局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C)甲依法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但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並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擔保,經國稅局就甲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D)甲依法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限繳納三分之一,但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已逾訴願之提起期間,國稅局仍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在於甲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且已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此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的暫緩移送要件判斷。B:合法提起訴願並繳納本題設定的三分之一,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要件,故為正解。
A:依法申請復查中,復查決定前本即應暫緩移送,故「仍應移送」錯誤。
C: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欲以禁止處分財產暫緩者,須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財產為通知;僅限制三分之一財產,額度不足。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把繳納三分之一的要件誤套用到財產禁止處分的替代要件。
D:逾訴願提起期間即非合法提起訴願,縱已繳納三分之一,仍不符合暫緩要件。
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暫緩執行——復查中原則暫緩;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先判斷訴願是否合法,再判斷繳納法定比例或是否已限制相當於應納稅額的財產。
第 22 題
甲因受風災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爰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分10 期繳納,每期繳納200 萬元。甲繳納2 期後,再因受地震影響,就未清繳之餘額稅款依上述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可核准分期繳納期數最長為何?
- (A)0 期
- (B)10 期
- (C)34 期
- (D)36 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同一筆稅款第二次申請分期後的「最長」期數,應以稅捐稽徵法第26條的總上限36期扣除已繳2期計算。C:第一次核准10期、每期200萬元,已繳2期;第二次可核准最長期數=36期−2期=34期,故為正解。
A:0期忽略未清繳餘額仍得因地震申請分期。
B:10期誤把第一次核准期數當作第二次的上限。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題幹第一次確為核准10期,但法定限制是同一筆稅款合計最長36期。
D:36期未扣除已經過並繳納的2期;若誤扣原核准未繳的8期,會得28期,亦非正解。
本題考點:稅捐稽徵法第26條的分期繳納——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繳清者得申請;同一筆稅款分期合計最長36期,再申請時以36−已繳期數計算。
第 2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申請復查時,應先繳納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之二分之一,稅捐稽徵機關始得受理其復查
- (B)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期限係自收到繳款書之翌日起算30 日內
- (C)納稅義務人復查之申請,係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日期為準
- (D)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就其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應向該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復查申請的程序效力,關鍵是以郵務機構寄送時採發信主義。C:復查申請書交郵寄發者,以郵寄地郵戳日期為準,故正確。
A:申請復查不是以先繳納應納或補徵稅額二分之一為受理要件;繳納比例是行政救濟期間暫緩移送的不同問題。
B:有應納或補徵稅額時,期限並非一概自收到繳款書翌日起算30日,混淆了法定起算事由。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繳款書確與核定稅額同時出現,容易誤認其必為全部復查案件的起算點。
D:對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處分不服,救濟途徑不是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本題考點:復查程序——先辨識可否復查與法定期間的起算事由;郵寄申請以郵戳日認定,以免郵遞期間侵蝕申請人的期間利益。
第 24 題
甲自幼隨父母至葡萄牙定居,入籍葡萄牙,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嗣甲大學畢業,隻身返臺成家立業,111 年1 月1 日挑戰元旦全馬路跑,不幸心肌炎發作致死,甲遺有宜蘭的豪宅1 幢,死亡時公告現值5,600 萬元,由妻子及3 歲5 個月的稚子共同繼承,本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納遺產稅額為何?
- (A)414.4 萬元
- (B)275.1 萬元
- (C)427.7 萬元
- (D)288.4 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屬非中華民國國民,僅就中華民國境內遺產課稅;親屬扣除額不適用,但境內發生的喪葬費仍得扣除。死亡日為111年1月1日,境內遺產=5,6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課稅遺產淨額=5,600-1,333-123=4,144萬元;應納遺產稅=4,144萬元×10%=414.4萬元,故A正確。
B:275.1萬元=(5,600-1,333-493-900-123)×10%,係另減除配偶493萬元及3歲5個月子女900萬元的親屬扣除額;甲為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該等扣除。
C:427.7萬元無法由111年1月1日適用的免稅額1,333萬元、喪葬費123萬元及10%稅率正確推得;若漏扣喪葬費,應為(5,600-1,333)×10%=426.7萬元,亦非427.7萬元。
D:288.4萬元同樣不是依非中華民國國民可適用的免稅額與境內喪葬費扣除額計算所得;正確課稅遺產淨額為4,144萬元,而非2,884萬元。
本題考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7條及第18條——先依國籍判斷課稅範圍與扣除項目,再依死亡日適用作答年度免稅額及喪葬費扣除額;本題為(5,600-1,333-123)×10%=414.4萬元。
第 25 題
下列何者屬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 (A)某上市公司的小股東放棄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
- (B)獨資商號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虧損
- (C)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50 萬元現金
- (D)未成年子女購置之不動產,但未能舉證資金來源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為「未成年子女購置不動產但不能舉證資金來源」,此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視同贈與。D:未成年子女無法證明購屋資金來源時,視同由父母贈與並課徵贈與稅,故正確。
A:上市公司小股東放棄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非本題所稱應課贈與稅的贈與行為。
B:獨資商號資本主出資彌補本商號虧損,並非將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
C: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50萬元,屬婚嫁贈與的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非本題應選的課稅贈與。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確有無償給付現金,但仍須區分是否落入婚嫁贈與的法定處理。
本題考點:贈與與視同贈與——先看是否無償移轉財產,再檢查法律是否設有推定規則或不計入贈與總額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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