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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律師公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5 年律師公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6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6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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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60 題
第 1 題
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
(A) 由總統逕行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A 核能電廠預算(B) 由行政院院長逕行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A 核能電廠預算(C) 由總統召集五院院長會商後,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A 核能電廠預算(D) 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A 核能電廠預算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〇號解釋意旨,行政院作成重大政策變更,例如停止執行已經立法院通過預算之重大興建計畫時,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使立法院有參與決定之機會;經立法院同意後,行政院始得停止執行原定之預算及政策。D所述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後,行政院即可停止執行A核能電廠預算,與釋字第五二〇號解釋意旨相符,本題選D。
A、B:兩者均以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逕行、片面宣布停建,行政院即得逕自停止預算執行為其論述,其共同錯誤在於完全略去釋字第五二〇號解釋所要求之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之程序,使原應由立法院參與決定之重大政策變更淪為行政權片面決定;縱由總統逕行宣布,即A,或改由行政院院長逕行宣布,即B,均未踐行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上正當程序,均為錯誤。
C: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固得召集有關院院長會商解決院際爭執,然此一總統協調機制屬政治性之意見交換,並非釋字第五二〇號解釋所要求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程序之替代方案;C僅以總統召集五院院長會商為停止執行預算之前提,未觸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報告備詢程序,仍不足以正當化停止執行既定預算之行為,故為錯誤。
本題考點:釋字第五二〇號解釋——重大政策變更,例如停止執行已通過預算之重大興建計畫,須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參與決定,方符合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總統院際協調權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機制之區辨。
第 2 題
承上題,甲政黨不同意行政院停建A 核能電廠,發動其黨籍立法委員全面杯葛、癱瘓立法院議事,總統對於該杯葛行為極度不滿,其所採下列手段何者為合法?
(A) 透過乙政黨動員選民,在甲政黨立法委員選區發動罷免擁核立法委員(B) 總統主動解散立法院,由選民決定是否繼續興建A 核能電廠(C) 總統指示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重大政策公投,由公民決定是否繼續興建A 核能電廠(D) 總統命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進行信任投票,如不獲通過,總統將解散立法院,由選民決定是否繼續興建A 核能電廠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政黨透過選民在立法委員選區發動罷免,屬人民依法行使罷免權及政黨從事政治動員的範圍,並非總統逾越憲法權限的作為,故 A 合法。
B: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須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 10 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始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不得為決定核能政策而主動解散立法院,B 錯誤。
C:重大政策是否交付公民投票,應依公民投票法定程序進行,總統不得逕指示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政策公投;C 錯誤。
D:不信任案係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的憲政程序,非總統得命立法院進行的信任投票;總統亦不得以此作為決定是否解散立法院的手段,D 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的解散立法院要件;總統、立法院與行政院間的權限分際。
第 3 題
承上題,甲政黨立法委員對於乙政黨總統極度不滿,其所採手段下列何種合法?
(A) 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之提議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之(B)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同意罷免之(C) 由立法院向監察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如監察院議決彈劾案成立時,乙政黨總統、副總統應即解職(D) 由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如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乙政黨總統、副總統應即解職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立法院得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已有明文,故 D 正確。
A: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雖須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但尚須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A 將提議門檻寫為三分之一,錯誤。
B: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所定罷免案,除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外,另須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及有效票過半數同意;B 遺漏投票門檻且誤以有效同意票逾選舉人總額半數為要件,錯誤。
C:現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非由立法院向監察院提出;C 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的總統、副總統罷免與彈劾程序;憲法法庭對總統彈劾案的審理。
第 4 題
下列有關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職業自由之權利保障內容,包括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B) 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至少須有一般公共利益存在(C)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則該限制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D) 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只有限制所謂執行職業之自由時,所採取之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所稱從事工作的方法、時間、地點,屬執行職業自由而非選擇職業條件,應適用三階理論中門檻較低的限制判準。職業自由保障從事工作的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為適當限制,故 A 正確。
B:選擇職業的主觀條件,如知識、學位、體能等,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而非僅一般公共利益,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執行職業自由確可為一般公共利益受限;但選擇職業的主觀條件門檻更高。
C:選擇職業的客觀條件並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限制須保護特別重要公共利益,而非僅重要公共利益,故錯誤。
D:比例原則於職業自由限制的各階段均適用,不只限於執行職業自由,故錯誤。
本題考點:職業自由三階理論——先區分執行職業、主觀選擇條件與客觀選擇條件,再依序提高公共利益門檻。比例原則——審查職業自由限制時,各階段均應檢驗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第 5 題
下列關於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有人以焚燒他國國旗抗議其壓迫人權,此行為受言論自由所保障(B) 政治性言論屬於低價值的言論(C) 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D) 言論自由保障的目的之一為實現自我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政治性言論攸關民主程序的形成,屬高價值言論,受高度保障;B 稱其為低價值言論,與言論自由的價值分級不符,故為應選項。
A:以焚燒外國國旗抗議他國壓迫人權,是以行為傳達立場的象徵性言論,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A 正確。
C:言論自由不僅保障積極表意,也保障不被強迫表意的消極不表意自由,C 正確。
D:實現自我是言論自由的保障目的之一,D 正確。
本題考點:言論自由的高價值言論與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積極表意自由與消極不表意自由。
第 6 題
就我國現行選舉制度而言,直轄市長選舉時,除了被剝奪選舉權者外,選舉人欲進行投票,必須攜帶身分證與投票通知單到指定地點,且只能領取一張選票。該敘述涉及我國憲法第129 條的何種選舉原則?
(A) 普通、平等、直接(B) 普通、秘密、直接(C) 秘密、平等、直接(D) 普通、平等、秘密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直轄市長選舉中,排除被剥奪選舉權者後由選舉人投票,表現選舉權的普通原則;一人僅領一張選票,表現平等原則;直轄市長由選民直接選出,非經選舉人或其他中介機關間接選出,表現直接原則。故 A 的普通、平等、直接正確。
B:題述未涉及投票內容不公開,不能由身分驗證、單一選票與親自投票推得秘密原則,B 錯誤。
C:同樣因題述未呈現秘密投票,且資格限制所對應者為普通原則,C 錯誤。
D:直接原則的關鍵是選民直接選出直轄市長,不是僅指選民親自到場;D 漏列直接而誤列秘密,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第 129 條的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原則。選民親自到指定投票所是投票程序設計,不宜單獨作為直接原則的定義。
第 7 題
下列有關大法官對平等原則或平等權之解釋要旨,何者錯誤?
(A) 憲法第7 條所定之平等權,禁止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B) 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C) 政黨推薦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可減半繳納之規定,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 條之意旨有違(D) 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受羈押之人民,與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而喪失自由者,權利均遭受同等損害,亦應享有回復利益,立法者對之漏未規定,足以形成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與憲法第7 條有所牴觸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憲法第 7 條的平等權保障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並不禁止立法者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及立法目的而作合理的不同處置;A 反稱「禁止」,與平等原則要旨不符,故為應選項。
B:平等原則所追求者不是形式上一律相同,而是依事物本質與規範目的判斷的實質平等;B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對政黨推薦候選人減半收取保證金,使無政黨推薦者負擔較高保證金,如欠缺合理正當性,即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而違反憲法第 7 條意旨;C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受羈押者,與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均受人身自由損害;立法漏未給予回復利益,可能形成法律上不平等,D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Equality Principle)的實質平等與合理差別待遇;違憲審查中的不合理差別待遇。
第 8 題
大法官的權限不包含下列何者?
(A) 解釋憲法(B)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C) 審理法官彈劾事項(D) 審理政黨解散事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105年舊制命題。法官彈劾由監察院行使,並非由大法官審理;彈劾成立後的懲戒程序,依當時制度由職務法庭處理,故 C 為「不包含」之應選項。
A: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有解釋憲法之權;依憲法第79條第2項,大法官掌理第78條事項,故 A 屬大法官權限。
B:憲法第78條並規定司法院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大法官掌理此事項,故 B 屬大法官權限。
D: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故 D 屬大法官權限;同項亦規定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現行憲法訴訟法第1條亦將兩類案件列為憲法法庭審理案件。
本題考點:大法官之憲法權限——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與審理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並應區辨監察院的法官彈劾權與職務法庭的懲戒審理。
第 9 題
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中的各個權力部門間之互動關係的理解,應採取完全無相互制衡之詮釋方式為當(B) 審判獨立乃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C) 權力分立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大有為的行政權(D) 權力分立思想與儒家思想不謀而合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權力分立原則,關鍵不在各權完全隔絕,而在以制度防止權力彼此干預或濫用。審判獨立確保司法不受其他權力干涉,正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重要原則,故 B 正確。
A: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中的各權力部門仍有相互制衡關係,並非完全無相互制衡,A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把權力分立誤解成各部門彼此完全隔絕。
C:權力分立的目的在防止權力濫用,而非建立大有為的行政權,C 錯誤。
D:權力分立思想與儒家思想不謀而合,欠缺依據,D 錯誤。
本題考點:權力分立與制衡——判斷制度設計時,重點在是否防止單一權力濫用,而非是否完全切斷互動;審判獨立——涉及司法與其他權力的關係時,以司法能否不受不當干預為判準。
第 10 題
下列有關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 條第3 項發布緊急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須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B) 於發布命令後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C) 立法院同意後,該緊急命令開始生效(D)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後,命令即已生效;僅須於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C 稱須待立法院同意後才開始生效,與規定不符,故為應選項。
A: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明文,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追認」容易令人誤以為追認前尚未生效;但分辨關鍵在發布是生效時點,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追認則是立法院的續效監督,故 B 敘述正確,非答案。
D: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緊急命令內容應力求周延,原則上不再授權補充規定而得逕予執行;此係對緊急命令授權界限的限制,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緊急命令的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即生效、10 日內立法院追認及不追認即失效。
第 11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甲之配偶乙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10 年,甲認為系爭規定侵害平等權。依司法院釋字第61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受憲法基本權保障(B) 乙不得主張平等權保護(C) 系爭規定以10 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D) 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差別待遇,必須是為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始能通過憲法保障平等權的嚴格審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就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教人員的限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範圍內,立法者所為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的瑕疵。故 C 正確。
A:在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並非完全不受憲法基本權保障,A 錯誤。
B:乙仍得主張平等權保障;是否容許差別待遇,應再依其目的及手段是否合理判斷,B 錯誤。
D:釋字第 618 號對本題限制所採的是合理性審查,並非必須以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及最小侵害手段為要件的嚴格審查,D 錯誤。
本題考點:釋字第 618 號對大陸地區人民任公教資格限制的平等權審查;重點在合理性審查與嚴格審查的區分。
第 12 題
司法院大法官曾就下列何種事項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行政決定之前,必須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A) 行政機關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B) 公立大學對大學生作成退學處分(C) 部隊對於不符軍事紀律士兵所為之關禁閉處分(D)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疑似感染狂犬病患者為隔離處分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考正當法律程序中的聽證要求。司法院大法官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決定前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於場以言詞陳述意見及論辯,始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故 A 正確。
B:公立大學對大學生作成退學處分固涉及學生受教育權及程序保障,但並非本題所指大法官要求須踐行正式聽證之事項,故非答案。
C:部隊對不符軍事紀律士兵所為的關禁閉處分,並非本題所指要求事前正式聽證的事項,故非答案。
D:衛生主管機關對疑似感染狂犬病患者所為隔離處分,亦非本題所指大法官要求事前正式聽證的事項,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的聽證保障;正式聽證與一般陳述意見程序之區別。
第 13 題
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B) 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C) 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D) 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應先提起行政爭訟,待確定終局裁判後主張其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釋憲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 105 年命題當時法制,題幹「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及行政院認其有違憲之虞,觸及中央機關對自治法規的違憲疑義聲請,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故 A 正確;現行法已修正為由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審理相關案件。
B:依 105 年命題當時法制,直轄市議會並非本題所示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違憲的主體,B 錯誤。
C:依 105 年命題當時法制,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不得逕以此爭議向大法官聲請釋憲,C 錯誤。它看起來可能成立,是因為拒絕核定確實涉及自治爭議,但本題重點在中央機關對自治法規違憲疑義的聲請權。
D:依 105 年命題當時法制,直轄市不得先提起行政爭訟,待確定終局裁判後再以主張基本權利受侵害為由聲請釋憲,D 錯誤;現行法已修正為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所定程序,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不予核定等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其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受損害時,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判決。
本題考點:自治條例違憲爭議——處理舊題時先依命題當時的釋憲制度判斷聲請主體與途徑;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現行法下,地方自治團體須用盡審級救濟並取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始得就地方自治權受侵害聲請憲法法庭。
第 14 題
下列何種行政措施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A) 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B) 雖未限制基本權利,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C) 雖未限制基本權利,但涉及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時(D) 涉及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及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得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並非重要性理論下須由法律規範的事項,故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選D。
A: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須以法律為必要的限制依據,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故非答案。
B:雖未直接限制基本權利,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依重要性理論仍屬重大事項,應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故非答案。
C:雖未限制基本權利,但涉及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仍須由法律規範,不能僅以行政命令決定,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法律保留(Vorbehalt des Gesetzes)與重要性理論;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之基本權利限制;技術性、細節性次要事項之命令保留。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14 條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A)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共同為不實之公務員財產申報行為(B) 自然人丙違法傾倒廢棄物,朋友丁提供機具並在現場把風(C) A 公司與B 公司共同埋設暗管排放廢水(D) C 公司之職員戊違法為C 公司聘用外籍勞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不屬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共同實施須有數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共同違反義務;C 公司職員戊為 C 公司聘僱外籍勞工,屬單一主體內部的行為關係,非數人共同實施,故 D 為應選項。
A:不具公務員身分的甲與具公務員身分的配偶乙共同為不實公務員財產申報,屬數人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故非答案。
B:丙違法傾倒廢棄物,丁提供機具並現場把風,二人分工實施違規行為,屬共同實施,故非答案。
C:A 公司與 B 公司共同埋設暗管排放廢水,係數個行為主體共同實施違反義務行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罰法第 14 條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共同故意、共同實施與單一組織內部行為之區辨。
第 16 題
下列訴願之提起,何者為合法?
(A) 妻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鍰處分,夫主張其財產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B) 公司受罰鍰處分,其董事長主張其財產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C) 子因學業成績不佳受退學處分,其父主張其名譽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D) 建築主管機關核發甲建築執照,其鄰地所有人主張其日照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訴願得由行政處分相對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起。鄰地所有人不是建築執照的相對人,仍須其所援引的建築管制規範具有保護鄰地住戶日照等個別利益的目的,始具有訴願人適格;在題目以日照權受侵害為前提的脈絡下,D 屬合法提起。
A:受罰鍰處分者是妻,夫僅因配偶關係主張自己的財產受影響,並未顯示該處分直接侵害其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欠缺訴願人適格。
B:罰鍰處分的相對人是公司,而非董事長個人;董事長未主張自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遭處分侵害,欠缺訴願人適格。
C:退學處分的相對人是子,父親所稱自身名譽受損並非該處分直接侵害其受法律保護的個別利益,欠缺訴願人適格。
本題考點:第三人是否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應依保護規範理論判斷;不能只憑身分關係或事實上不利益取得訴願人適格。鄰地所有人須有兼具保護日照等個別利益目的的建築管制規範作為依據。
第 17 題
下列那一種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
(A) 期限(B) 停止條件(C) 負擔(D) 解除條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影響行政處分效力」的附款,即應找出僅另課義務、未使主處分效力繫於其成就的類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列有期限、條件與負擔;負擔是課予相對人額外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獨立義務,主處分仍有效,故 C 正確。
A:期限會使行政處分的效力受所定時間拘束,並非不影響效力,故錯誤。
B:停止條件須待條件成就,處分始生效,會影響處分效力。它看起來像負擔,皆附加於處分;分辨關鍵在停止條件決定效力何時發生,負擔只另生履行義務,故 B 錯誤。
D:解除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的效力消滅,亦會影響效力,故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附款——看到附加事項時,先判斷它是否決定處分生效或失效;負擔——主處分已有效時,違反負擔是另負義務或可能引發後續效果,不以負擔本身左右主處分效力。
第 18 題
下列那一種法規範,並非由行政機關所訂定?
(A) 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規則(B) 地方制度法之自治規則(C) 地方制度法之委辦規則(D) 地方制度法之自律規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自律規則是地方立法機關為內部運作所訂定的規範,並非行政機關訂定,故 D 正確。
A: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關於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一般、抽象規定,仍出自行政體系,A 非答案。
B: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所訂定,仍屬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範,B 非答案。
C:委辦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委辦事項所訂,訂定主體仍為行政機關,C 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規則、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與自律規則的訂定主體;地方立法機關的內部自律。
第 19 題
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105 年1 月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被處分人A。雖A 有就讀於大學之子女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3 個月後,郵政機關將文書退回原處分機關。至同年5 月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A 取得該文書。本件送達之效力應於何日發生?
(A) 同年1 月2 日(B) 同年1 月3 日(C) 同年5 月2 日(D) 同年5 月3 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於 105 年1 月2 日「不獲會晤 A」但有同住且就讀大學的子女 B,先應判斷能否補充送達。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允許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第 74 條則以不能依前二條送達為寄存送達之前提。郵政機關本得向 B 補充送達卻逕行寄存,原寄存程序不合法而不生送達效力;至 105 年5 月2 日 A 實際取得重新送達的文書,送達始生效,故 C 正確。
A、B:兩者均以 1 月2 日的寄存送達合法有效為前提,但 B 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應先向其補充送達,故寄存不生效。分辨關鍵在於寄存送達僅於不能補充送達時始得使用。
D:5 月2 日 A 已取得文書,送達於該日生效,無再延後一日的依據。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補充送達——不獲會晤本人時,得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不以成年為要件;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寄存送達——不能依通常或補充送達時,始得寄存並依規定通知。
第 20 題
當人民欲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時,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制度,而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 當事人不服主管機關下命沒入違禁品之行政處分(B) 當事人欲參加國家考試,其報名被拒絕(C) 主管機關核准A 公司取得商標權,B 公司對此不服(D) 當事人認為某行政處分無效,提起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報名被拒」是對申請有利處分的駁回,並無已作成且可停止執行的不利處分;因此須以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先求取得參加考試的暫時地位,B 正確。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停止執行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為對象;第 298 條第 2 項則容許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而定暫時狀態。
A:沒入違禁品是已作成的不利下命處分,得循停止執行制度救濟,並非必須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它看起來接近 B,是因為兩者都要求暫時保護;分水嶺在於有無可停止執行的既存處分。
C:核准 A 公司取得商標權是已作成的行政處分,B 公司如具救濟資格,原則上仍有停止其效力或執行的制度可用。
D:提起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時,若有既存處分的效力或執行急迫問題,仍應先判斷是否符合停止執行要件,不能一概改用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本題考點:停止執行——有既存行政處分或決定可停止其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時使用;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駁回申請等無從停止既存處分,卻須暫時實現公法上地位時使用。
第 21 題
在國家賠償事件,於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制,應循何種救濟管道?
(A) 聲請非訟事件上之裁定(B) 提起民事訴訟(C) 提起行政訴訟(D) 提起刑事訴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已限定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且為「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應循國家賠償的民事訴訟途徑。依現行國家賠償法制,人民應提起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故 B 正確。
A:國家賠償的單獨請求不是聲請非訟事件裁定,A 錯誤。
C:現行國賠採民事訴訟途徑;除附帶於行政訴訟外,單獨請求賠償不循行政訴訟,C 錯誤。它容易因賠償義務機關具有行政性質而被選中,但救濟程序須依國賠制度的特別安排判斷。
D:國家賠償請求不是追究犯罪責任,無須提起刑事訴訟,D 錯誤。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救濟——協議不成立後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提起民事訴訟;附帶請求區辨——只有附帶於行政訴訟的情形,才另依其程序處理。
第 22 題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5 條第2 項將其處理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A 縣政府辦理。今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A) 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B) 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C) 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D) 由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事項委辦 A 縣政府後,甲係受委辦機關 A 縣政府的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故意作成違法解散處分並致乙公司受損害,應由實際執行的 A 縣政府對外負賠償責任,故 D 正確。
A:委辦事項由 A 縣政府實際執行,非由經濟部單獨作為本件賠償義務機關,A 錯誤。
B:公務員甲的故意違法行為固可能生內部責任問題,但國家賠償對外的賠償主體並非甲個人,B 錯誤。
C:國家賠償由賠償義務機關對外負責;本件非經濟部與甲對乙公司連帶賠償,C 錯誤。
本題考點: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的委辦;權限委辦下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與公務員個人責任之區分。
第 23 題
承上題,若A 縣政府於99 年3 月2 日作成處分,99 年6 月3 日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設乙公司於99 年7 月6 日知有損害,則乙公司應於那一期日之前,向賠償義務人請求國家賠償?
(A) 101 年3 月2 日(B) 101 年7 月6 日(C) 101 年6 月3 日(D) 104 年3 月2 日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本題乙公司於九十九年七月六日知有損害,二年時效即自該日起算,應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前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逾期未行使即罹於時效而消滅,故本題選 B。
A、C:兩者同以「處分作成日或訴願決定撤銷日」為時效起算點而錯誤——A 以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處分作成日起算二年得出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C 以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訴願決定撤銷日起算二年得出一百零一年六月三日;惟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明定二年時效係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算,並非自處分作成或訴願決定撤銷之日起算,兩者均誤植起算點,故均為錯誤。
D:D 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係以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處分作成日起算五年而得,對應同條「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之長期時效上限;惟本題乙公司已於九十九年七月六日知有損害,短期二年時效(即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先於五年長期時效屆至,二者中應以先到期者為準,D 誤用五年長期時效計算而忽略先到期之二年時效,故亦屬錯誤。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自知有損害時起二年,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兩者孰先到期即消滅);請求權時效起算點之判斷(知有損害時,非處分作成日或訴願撤銷日)。
第 24 題
軍事設施擴建時,部分軍事設施佔用到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絕,其救濟管道為何?
(A) 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撤銷拒絕處分之訴訟(B) 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課予拆除義務之訴訟(C) 甲可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因違法佔用造成之事實結果(D) 甲可提起確認佔用行為違法之訴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軍事機關擴建設施而占用私人土地,其占用行為本身並非對外發生規制效力之意思表示,性質上屬單純之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甲請求拆除設施而遭拒絕,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之駁回,無從循訴願及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救濟。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本於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除去因違法占用所生之事實結果(即拆除占用設施、返還土地),故C正確。
A:訴願及撤銷訴訟均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本件軍事機關之占用及對拆除請求之拒絕均非行政處分,甲並無可資撤銷之處分,A之救濟途徑欠缺行政處分此一前提要件,錯誤。
B:課予義務訴訟同樣以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為對象,本件甲請求拆除設施並非請求作成行政處分,而係請求除去違法占用之事實結果,性質上不合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標的,B錯誤。
D:確認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具有補充性,於原告得提起給付訴訟以有效保護其權利時,即不得提起確認訴訟;甲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占用結果,欠缺提起確認佔用行為違法訴訟之確認利益,D錯誤。
本題考點: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區分;一般給付訴訟與結果除去請求權(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
第 25 題
下列有關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一般給付訴訟不限於人民擔任原告,行政機關亦得擔任此類訴訟之原告(B) 甲依行政機關命其給付新臺幣10 萬元之行政處分而已為給付,但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原則上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C) 行政機關發布某類食品之檢驗報告,A 廠商認為該份報告內容不實損及其商譽,其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撤回或更正所發布之訊息(D) 人民若欲請求行政機關未來「不作成」某項行政處分,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給付訴訟的裁判如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應於依同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甲既係依命其給付新臺幣 10 萬元的行政處分而為給付,主張處分違法並請求返還時,原則上不得單獨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而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返還請求,故 B 錯誤而為應選項。
A:一般給付訴訟不以人民為原告;行政機關亦可能基於公法上原因請求給付,A 正確,故非答案。
C:廠商認行政機關發布的食品檢驗報告不實並損及商譽,請求撤回或更正已發布訊息,屬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非財產上給付的類型,C 正確,故非答案。
D: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未來不作成某項行政處分,屬不作為給付的請求範圍,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一般給付訴訟;若返還請求以行政處分應予撤銷為前提,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第 26 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將某商品檢驗及驗證證書之核發事項委由國立成功大學辦理。此種情形屬於何種類型的行政機關權限變動?
(A) 委任(B) 委託(C) 委辦(D)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委由國立成功大學辦理」顯示受委辦者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無隸屬關係,應從權限移轉的對象判斷。依商品檢驗法第 4 條第 2 項,將商品檢驗及驗證證書核發事項委由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屬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態樣;選項中對應委託,故 B 正確。
A:委任限於委由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成功大學非經濟部下級機關,故非委任。它看起來對,是因兩者都由原機關交付事項辦理,分水嶺其實在有無上下隸屬關係。
C:委辦係上級機關交由下級機關辦理的內部權限安排,與本題委由無隸屬關係的成功大學不同。
D: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以受託者為私人為前提;國立成功大學非私人,故本項不合。
本題考點:行政權限變動——先以受託者是否為下級機關區分委任、委辦與委託;委託行使公權力——無隸屬關係的機關或團體依法受交付公權力事項時,選委託。
第 27 題
承上題,假設某甲向國立成功大學申請商品驗證,遭國立成功大學駁回其申請。甲欲提起訴願救濟,請問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A)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 教育部(C) 經濟部(D) 行政院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立成功大學係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辦理商品驗證而駁回申請,訴願管轄應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業務主管系統判斷,向原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經濟部提起,故 C 正確。
A: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是委託辦理驗證的機關,不是本題應提起訴願的管轄機關,故 A 錯誤。它看起來合理,是因駁回處分與標準檢驗局的委託關係最直接,卻忽略其上級機關的管轄層級。
B:教育部雖為國立成功大學的教育主管機關,但本件是受委託行使商品驗證公權力,不以學校本身的教育隸屬關係決定訴願管轄,故 B 錯誤。它是本題最易混淆的誘答,因為題目中的處分作成者是國立大學。
D:行政院並非本件商品驗證業務的直接主管機關;訴願管轄應先依經濟部系統判斷,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訴願管轄;機關隸屬關係與受委託業務主管系統的區辨。
第 2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確認處分)?
(A) 大學在學證明書之發給(B) 公務員服務年資之認定(C) 役男體位之判定(D) 國立大學入學資格考試之錄取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確認處分係就既存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作成認定。國立大學入學資格考試的錄取,直接使考生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創設法律效果的形成性質,並非單純確認既有事實,故 D 為不屬於確認處分的正解。
A:大學發給在學證明書,是就學生既有的在學身分事實作成確認,屬確認處分,故非答案。
B:公務員服務年資之認定,是對既有任職期間及其法律效果的確認,屬確認處分,故非答案。
C:役男體位之判定,是就其身體狀態及法定體位標準作成認定,屬確認處分,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的確認處分與形成處分;確認既存法律關係或事實,和創設法律效果的區別。
第 29 題
下列有關「公法上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有公法上權利者,於訴訟上為當事人適格(B) 公法上權利之有無,端視相關法規是否明確賦予人民請求權(C) 若行政機關負有職務義務,相關人民必然擁有公法上請求權(D) 公法上請求權之權利人必定是人民,行政主體不得擁有公法上權利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公法上權利人就其權利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得主張自己的權利,於行政訴訟上具有當事人適格,故 A 正確。
B:公法上權利之有無,不以法規明確寫成「人民得請求」為限;依保護規範理論,法規目的如兼在保護個人利益,仍可能導出個人權利,故 B 錯誤。它容易把權利理解為只能由明文請求權產生,忽略規範保護目的亦可決定權利歸屬。
C:行政機關負有職務義務,不當然表示特定人民有相對應的公法上請求權;仍須判斷該義務是否也以保護個人利益為目的,故 C 錯誤。職務義務看似必有相對權利,卻可能僅服務公共利益。
D:公法上請求權的權利人不必定是人民,行政主體亦可能享有公法上權利,故 D 錯誤。將公法權利只想成人民對國家的防禦,容易忽略行政主體間亦可能存在權利義務關係。
本題考點:公法上權利與當事人適格;保護規範理論以規範是否兼為保護個人利益,判斷行政義務能否導出個人請求權。
第 30 題
雲林縣政府經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公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糖公司)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關於雲林縣政府對斗六糖廠屬「文化景觀」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文化景觀既經專業委員會審議,行政法院應完全尊重,不得加以審查(B) 該文化景觀既經專業委員會審議,僅限於有裁量怠惰情事,行政法院始得審查,其他事項行政法院均不得審查(C) 行政法院僅得審查該專業委員會之組織是否合法,其他事項一律應尊重雲林縣政府之判斷餘地(D) 該文化景觀雖經專業委員會審議,若有恣意濫用或違法情事,行政法院仍得加以審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經專業委員會審議」會觸發判斷餘地的審查問題,但不會排除司法審查;文化景觀認定雖屬專業委員會的判斷餘地,如有恣意濫用、違法或基於錯誤事實等判斷瑕疵,行政法院仍得加以審查,故 D 正確。
A:專業委員會的判斷並非行政法院必須完全尊重而不得審查。它看起來有道理,是因文化景觀認定確有專業性,但專業性只影響審查密度,不等於免除審查。
B:行政法院的審查事由不限於裁量怠惰;恣意濫用、違法或基於錯誤事實等判斷瑕疵,均仍在審查範圍內。
C:法院亦非僅能審查委員會組織是否合法;對判斷過程有無恣意濫用、違法或錯誤事實,仍得審查。
本題考點:判斷餘地——專業判斷原則上受尊重,但有恣意濫用、違法或錯誤事實等瑕疵時,行政法院仍可介入審查;行政裁量司法審查——先辨明是否屬專業判斷,再檢驗判斷過程有無可審查的瑕疵。
第 31 題
承上題,雲林縣政府將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所涉及之行政法一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台糖公司之高雄橋仔頭及花蓮糖廠業已登錄為文化景觀,再將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已違反比例原則(B) 將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與雲林縣多年形成之工業景觀相異,違反信賴保護原則(C) 斗六糖廠已停產,以「具有產業文化景觀之文化與歷史價值」為由,將之登錄為文化景觀,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D) 斗六糖廠附近允許興建新式辦公大樓,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因建築各有獨立之文化意義,不會有違反平等原則之問題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斗六糖廠與附近新式辦公大樓各有獨立的文化意義,登錄斗六糖廠為文化景觀與允許附近興建新大樓,並非對相同事物作差別待遇,不生違反平等原則問題,故 D 正確。
A:其他糖廠已登錄,看似已足以達成文化保存目的;但比例原則應審查本案措施對人民權益的限制與手段目的關係,不能僅因高雄橋仔頭及花蓮糖廠已登錄,即推論再登錄斗六糖廠違反比例原則,故 A 錯誤。
B:信賴保護須有可供信賴的基礎及人民的信賴表現;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並未因與雲林縣多年形成的工業景觀相異,即當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B 未指出受保護的具體信賴基礎與表現,故錯誤。
C:以斗六糖廠具有產業文化景觀的文化與歷史價值為由登錄,理由與文化景觀保護目的具有正當關聯,並無不當聯結,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法一般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不當聯結禁止與平等原則的適用前提。
第 32 題
教育主管機關A 根據其所委託之評鑑機構所作成之評鑑結果,對B 學校採取不利之監督措施,若A機關僅考量對B 不利的評量結果,而對B 有利之評量結果皆不加以考量,此時A 的措施違反下列那一項原則?
(A)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B) 比例原則(C) 信賴保護原則(D) 平等原則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 A 機關只採對 B 學校不利的評鑑結果,卻不考量有利結果,正觸發行政程序法第 9 條的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行政機關就其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均應注意,故 A 正確。
B:比例原則處理手段與目的間是否適合、必要及均衡;本題瑕疵在事實認定偏頗、未全面斟酌,非手段過當,B 錯誤。它看起來容易被選,是因監督措施確屬不利處分,但題幹沒有比較其手段強度。
C:信賴保護原則處理人民對行政行為形成的信賴是否值得保護;題幹未涉及信賴基礎或信賴利益,C 錯誤。
D:平等原則比較相同或相類情形是否受到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本題問題是同一評鑑資料未兼顧有利部分,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9 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作成行政決定前,應同時蒐酌及評價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資料。比例原則——只有爭點在手段是否過當時,才以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判斷。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A) 行政機關發布颱風警報(B) 行政機關於車禍現場圍起封鎖線管制人員出入(C) 行政機關以現金發放經核定之生活費於某低收入戶(D) 行政機關匯入已核定之獎助金於某公司之帳戶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直接發生規制法律效果為目的。車禍現場圍起封鎖線並管制人員出入,具有對外下命、禁止的規制性質,直接影響人民行動自由,屬行政處分而非行政事實行為,故 B 為應選項。
A:行政機關發布颱風警報主要在傳遞警示資訊,不直接形成個別具體規制法律效果,屬行政事實行為,故非答案。
C:行政機關以現金發放已核定的生活費,是依既有核定所為的給付實施行為,本身不再直接形成規制法律效果,屬事實行為,故非答案。
D:行政機關匯入已核定獎助金至公司帳戶,亦為已核定給付的實施行為,屬事實行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的區辨;是否直接發生對外規制法律效果。
第 34 題
行政法院若認為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法院得不適用該法規命令逕為裁判(B) 行政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C) 行政法院應受該法規命令之拘束(D) 若為高等行政法院應轉呈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法規命令屬行政機關訂定之低位階規範,其效力不得牴觸法律;行政法院於審判案件時,就其所應適用之法規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本有附隨審查權(先決問題審查),認定牴觸者,得逕行拒絕適用該法規命令而依法律逕為裁判,無須聲請司法院解釋,故 A 正確。
B:法官對於「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因法律位階較高、非法官所得逕自宣告無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意旨,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惟本題所涉者為「法規命令」牴觸法律之情形,屬法官依法審判職權範圍內得自行判斷之事項,無須比照法律牴觸憲法之情形停止訴訟聲請解釋,B 混淆法律與法規命令兩種不同位階規範之審查機制,故錯誤。
C:法規命令若牴觸法律,即欠缺合法之規範效力,行政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不受此違法規範之拘束,C 稱行政法院應受該法規命令拘束,與依法審判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相悖,故錯誤。
D:現行制度並無「高等行政法院就法規命令牴觸法律之疑義應轉呈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之設計;法規命令之牴觸法律審查屬各審級行政法院於個案中得自行判斷之附隨審查權限,不涉及轉呈上級法院或聲請大法官解釋之程序,D 之敘述於法無據,故錯誤。
本題考點:法官依法審判原則與法律位階秩序(憲法第八十條);法官對法規命令牴觸法律之附隨(先決問題)審查權,與法官認法律牴觸憲法時應停止訴訟聲請釋憲之區辨。
第 35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28 條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B)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關之組織者(D)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行政機關決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所列其他重要事項,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始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並非由地方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即可。D 將決定主體改為地方行政機關,與該規範要件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事項,屬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故 A 正確。
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故 B 正確。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關之組織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規定,故 C 正確。
本題考點: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之自治條例保留——居民權利義務、地方機關組織及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重要事項。
第 36 題
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
(A) 吊銷職業證照(B) 吊扣營業執照(C) 限期改善(D) 連續處以新臺幣10 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地方自治條例的處罰界限;「吊銷職業證照」涉及剝奪人民既有職業資格,已非地方得以自治條例創設的裁罰範圍。地方自治條例雖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規定處罰鍰、限期改善或吊扣執照等行政處罰,但不得創設吊銷職業證照等影響重大的資格剝奪,故 A 正確。
B:吊扣營業執照仍屬地方自治條例得規範的行政處罰,未逾越地方自治立法範圍,故非答案。
C:限期改善是要求義務人排除違法狀態的措施,地方得以自治條例規範,故非答案。
D: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屬地方得規定的裁罰範圍;分辨關鍵在於罰鍰與改善命令並未直接剝奪職業資格,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地方自治立法之裁罰界限——先判斷措施是一般行政處罰,或已實質剝奪人民職業資格;資格剝奪不得僅由地方自治條例創設。
第 37 題
甲販賣之食品含有毒物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 條第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4 條得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甲為初犯,且情節輕微,依相關裁罰基準應處法定罰鍰額最低額6萬元,詎料主管機關A 為顯示執法決心,竟處甲4,000 萬元罰鍰。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未為救濟,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罰鍰處分無效,甲雖未提起訴願,仍得請求A 確認原處分無效(B) 該罰鍰處分違法,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A 得主動依職權撤銷原處分(C) 該罰鍰處分違法,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仍得請求A 確認原處分違法(D) 該罰鍰處分無效,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得依無瑕疵裁量請求權請求A 撤銷原處分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主管機關未依裁罰基準處以相當罰鍰,屬裁量瑕疵,為違法但未達無效程度的行政處分。甲已逾法定救濟期間,提起訴願會遭不受理;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故 B 正確。
A: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稱無效,須有法定無效事由或其他重大明顯瑕疵。罰鍰過重雖有裁量違法,通常仍屬得撤銷的違法處分,非當然無效,A 錯誤。
C:本件不是無效處分,且甲未在救濟期間內提起救濟,不能以確認原處分違法取代已逾期的撤銷救濟,C 錯誤。
D:罰鍰過重未達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無效程度;甲亦不能以所謂無瑕疵裁量請求權請求撤銷原處分,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無效與違法得撤銷的區分,以及第 117 條機關對違法處分的職權撤銷。
第 38 題
下列何者無法同時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及行為能力?
(A) 有民法上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自己申請建造執照(B)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代為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獎學金(C)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D) 法人為行政程序行為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代為」申請,關鍵在權利義務歸屬者與實際作程序行為者並非同一人。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列舉當事人;第 21 條規定自然人有當事人能力,第 22 條則規定依民法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才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未成年子女是獎學金權利義務的歸屬主體,具當事人能力,但原則上欠缺行政程序行為能力,須由父母代為,故同一未成年子女無法同時具備兩種能力,B 為正解。
A:有民法上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自己申請建造執照,既是權利義務主體,也能有效自為程序行為,能同時具備兩種能力。
C:多數有共同利益的當事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27 條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作程序行為;受選定者本身具有當事人能力與行為能力,故非答案。
D:法人有當事人能力,並由其代表人為行政程序行為,依法亦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與未成年人相同,誤以為法人也必須由他人代理;但法人係由代表人作為其程序機關,與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不同。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先看誰是權利義務的歸屬主體,自然人、法人等即得作為當事人。
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再看該主體能否有效自為程序行為;未成年人原則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第 39 題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處分機關得自知悉時起2 年內撤銷之(B) 行政處分因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而歸於無效(C) 若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則處分機關不得更正之(D) 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非屬行政處分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所稱行政處分的「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的更正機制;若僅更正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未創設、變更或消滅新的法律效果,非屬獨立行政處分,故 D 正確。
A:顯然錯誤得隨時更正,並不受自知悉時起 2 年的撤銷期間限制,故 A 錯誤。
B: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更正,並不因此使原行政處分歸於無效,故 B 錯誤。
C:顯然錯誤的更正不變更處分實質內容,不以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為不得更正的條件,故 C 錯誤。A、C 看起來會讓人聯想到撤銷處分的期間與信賴保護,但本題只是更正不影響實質法律效果的顯然錯誤,分辨關鍵在兩種制度不同。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顯然錯誤更正——誤寫、誤算等不涉及實質內容時,處分機關得隨時更正;更正與撤銷區辨——更正不改變法律效果時,不適用撤銷處分的期間與信賴保護判斷。
第 40 題
下列何者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之訴願程序?
(A)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B)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申訴審議程序(C) 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程序(D) 對學生懲處之學校內申訴程序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訴願程序者。對學生懲處的學校內申訴程序僅為校內救濟,非可直接接續行政訴訟的訴願替代程序,故 D 為應選項。
A: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的復審程序,屬可直接接續行政訴訟的訴願替代程序,故非答案。
B: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申訴審議程序,屬相當於訴願的前置程序,故非答案。
C: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的覆審程序,屬可直接接續行政訴訟的訴願替代程序,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被排除,是因名稱使用「覆審」而非「訴願」;但判斷重點在其救濟功能與是否得接續行政訴訟,不在程序名稱。
本題考點:訴願先行程序;復審、採購申訴審議及懲戒覆審作為訴願替代程序的辨識。
第 41 題
下列有關國際法上的制裁,何者敘述錯誤?
(A)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可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之規定,對和平構成威脅、破壞或從事侵略之國家,經安理會決議後得進行制裁(B)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中若出現各國可使用「一切必要手段(all necessary measures)」以執行此決議之文字時,則會員國可以使用武力以執行決議(C) 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明文規定,會員國得逕自對於「預備進行危害種族」之另一國家實施軍事人道干預,以避免發生大規模種族屠殺事件(D)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提出之議案,倘若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動用否決權,即無法通過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逕自」軍事人道干預為關鍵;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並未明文授權會員國得逕自對預備進行危害種族的另一國實施軍事人道干預,仍須經安全理事會授權,故 C 敘述錯誤,應選 C。
A:安全理事會得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對和平構成威脅、破壞或從事侵略的國家,經決議後進行制裁,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安全理事會決議使用「一切必要手段(all necessary measures)」的文字時,表示會員國可以使用武力執行決議,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安全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提出的議案,如有任何常任理事國動用否決權,即無法通過,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安全理事會第七章制裁——對和平威脅、破壞或侵略採取制裁或武力措施,應先有安全理事會決議授權;人道干預區辨——「防止種族屠殺」不等於會員國當然取得逕自使用武力的權限。
第 42 題
在當事國的一造不履行國際法院判決時,依聯合國憲章第94 條規定係由何機關執行該判決?
(A) 國際法院(B)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C) 聯合國秘書處(D) 聯合國大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聯合國憲章第94 條,國際法院判決的當事國一造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得訴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安全理事會得視需要提出建議或決定採取措施以執行判決,故 B 正確。
A:國際法院負責作成判決,並非聯合國憲章第94 條所定由其執行判決的機關,A 錯誤。
C:聯合國秘書處不負責依第94 條執行國際法院判決,C 錯誤。
D:聯合國大會亦非第94 條所定處理當事國不履行國際法院判決的機關,D 錯誤。
本題考點:聯合國憲章第94 條與國際法院判決之履行;不履行時由他造訴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處理。
第 43 題
根據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列對於海洋法中各管轄區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大陸礁層係指沿海國自領海基線向海面之領土自然且事實之延伸,最遠不得超過350 海里(B) 專屬經濟海域係指領海以外之海洋區域,其中經濟資源包括漁業和海底礦產等,屬於沿海國之主權權利,自領海基線算起不得超過200 海里(C) 領海包括其上空及海底,外國船隻須經領海國允許後,始得主張無害通過(D) 在公海上舉行軍事演習以及傳統武器之試射,如未違反和平目的使用,其自由應受保障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海洋管轄區範圍,關鍵在「無害通過」是外國船舶在領海內依法享有的通過權,而非須先取得沿海國許可的特許。領海包括其上空及海底,但外國船舶主張無害通過無須事先經領海國允許;C 稱須經允許始得無害通過,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大陸礁層係沿海國自領海基線向海面之領土自然且事實的延伸,最遠不得超過 350 海里,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專屬經濟海域在領海以外,沿海國就漁業、海底礦產等經濟資源享有主權權利,自領海基線算起不得超過 200 海里,敘述正確。
D:在公海上舉行軍事演習及傳統武器試射,如未違反和平目的使用,其自由受保障,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領海無害通過——看到外國船舶通過領海時,判斷其是否無害,而非先要求沿海國許可;專屬經濟海域——資源主權權利以領海基線 200 海里為界;大陸礁層——外部界限題先辨認自然延伸與最遠 350 海里的雙重限制。
第 44 題
具有A 國籍之甲竊取A 國國營金融機構之鉅款後逃亡,A 國以甲觸犯「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罪」發出通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若藏身於駐A 國境內之B 國大使館內,A 國僅能透過外交途徑解決,無法在未經B 國大使之許可下,派警察進入B 國大使館進行逮捕行動(B) 甲若逃亡至C 國,C 國與A 國間之引渡條約規定雙重犯罪原則,由於C 國相關法律中並未規定相同或類似破壞國家經濟秩序之罪行,故C 國對於A 國所提出之引渡請求得予以拒絕(C) 甲偷渡至D 國被發現,D 國與A 國均為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之締約國,D 國對於A國所提出之引渡請求不得予以拒絕(D) 甲在A 國領海內劫持懸掛A 國國旗之船舶E 逃亡至公海,A 國警察有權於公海上登臨E 船,逮捕甲並押解回A 國接受調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的核心在於界定難民地位,並以第33條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保護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身分或政治意見而受迫害者,且並不限於政治難民;該公約並未創設締約國不得拒絕引渡的義務。D 國與 A 國同為締約國,不能推導出 D 國不得拒絕 A 國引渡請求;是否引渡仍取決於兩國引渡條約、雙重犯罪原則及國內法,甲若不符難民要件,或有第1條F款嚴重非政治犯罪等排除事由,D 國亦無保護義務。C 的推論不成立,故為應選項。
A: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22條,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接受國未經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這個選項看起來像是對使館內犯罪者的管轄例外,但館舍不可侵犯正是外交關係的基本保障;A 國不能擅自派警進入位於 A 國境內之 B 國大使館逮捕甲,僅能循外交途徑處理,故非答案。
B:引渡的雙重犯罪原則要求請求國與被請求國法律均將該行為定為犯罪。C 國法律既無相同或類似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罪,C 國得以不符雙重犯罪原則拒絕引渡。它容易被誤認為必須罪名完全相同,但重點在行為是否構成相當犯罪,故 B 正確,非答案。
D:E 船懸掛 A 國國旗,A 國為船旗國,對本國船舶在公海上享有管轄權;甲在 A 國領海內劫持該船逃往公海,A 國得登臨 E 船逮捕甲並押解回國調查。此處看似涉及公海無國家主權,惟船旗國對本國船舶的管轄仍可行使,故 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引渡的雙重犯罪原則、外交館舍不可侵犯、船旗國管轄與1951 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33條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第 45 題
1991 年蘇聯解體後所成立之「獨立國家國協」,就國際法之觀點而言何者敘述最正確?
(A) 乃屬一聯邦國(B) 公認之邦聯(C) 應被視為一完整之國際法人(D) 乃國家與國家間經由條約方式所形成之同盟關係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考國際法上國家結合形態。1991 年蘇聯解體後成立的獨立國家國協(CIS),係前加盟共和國以條約締結的鬆散合作組織,本質上是主權國家間的同盟關係,故 D 正確。
A:聯邦國具有中央政府與會員單位間的憲法性權力分配,並非由主權國家以條約形成的鬆散合作;獨立國協不具此一聯邦結構,故非答案。
B:邦聯通常有共同機關並行使部分共同權限;獨立國協未達此種整合程度,不能因其成員國間有合作關係即誤認為公認之邦聯,故非答案。
C:獨立國協不是一完整的國際法人,而是國家與國家間的條約性合作關係,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上的國家結合形態;聯邦、邦聯、國際組織與國家間同盟關係之區辨。
第 46 題
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下列有關國際法法源之陳述,何者正確?
(A) 條約與國際法院判決是國際法法源中,位階最高之法源(B) 習慣國際法並無存在價值,當代國際法完全以條約為依據(C) 若當事國同意,國際法院得以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D) 習慣國際法之形成,必須經過相當長期演進,不可能在短期間內形成習慣國際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的法源,關鍵在其允許法院於「當事國同意」時,依公允及善良原則(ex aequo et bono)裁判。C 符合該規定,故正確。
A:條約與習慣國際法均為主要法源,彼此無固定位階高低;國際法院判決僅屬輔助資料,並非最高法源,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合理,是因把國際法院的權威誤作其判決在法源位階上當然最高。
B:習慣國際法仍具存在價值,當代國際法並非完全以條約為依據,故非答案。
D:習慣國際法的形成不必然須經相當長期演進;在具備形成要件時,亦可能於較短期間形成,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當事國同意時,才得以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國際法法源——區分條約、習慣國際法等主要法源與判決等輔助資料時,不以國際法院判決當作最高位階。
第 47 題
國際法院於1962 年6 月15 日對柬泰柏威夏(或譯隆瑞)古寺案(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Vihear)之實體判決,及2013 年11 月11 日對前判決之解釋,柏威夏(隆瑞)古寺之領土主權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古寺及鄰近地區領土主權全屬泰國(B) 古寺及鄰近地區領土主權全屬柬埔寨,泰國應撤出軍方、警方人員及其他駐防該地之守衛,並返還由古寺內所取走之物品(C) 古寺及鄰近地區屬世界文化遺產,應由兩國共同管理維護之(D) 古寺本身領土主權歸柬埔寨,鄰近地區屬泰國,但泰國不得阻止柬國人員進入古寺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B;惟B將範圍概稱為「古寺及鄰近地區領土主權全屬柬埔寨」,若把「鄰近地區」理解為古寺所在岬地以外的更廣區域,學理上有爭議。國際法院1962年判決確認柏威夏古寺位於柬埔寨主權領土,並命泰國撤離駐守人員及返還自古寺取走的物品;2013年解釋確認柬埔寨對古寺所在岬地享有主權,未就更廣泛鄰近地區劃定邊界,亦未將Phnom Trap納入該岬地。依題庫設定仍選B。
A:古寺及其所在岬地的領土主權並非全屬泰國,與1962年判決及2013年解釋的結論相反。
C:世界文化遺產身分不改變國際法院已判定的領土主權歸屬,也不能據此推論應由兩國共同管理。
D:D將古寺本身與其所在岬地的主權拆分歸屬不同國家,與2013年解釋確認柬埔寨對古寺所在岬地享有主權的結論不符。
本題考點:柏威夏古寺案——1962年判決確認古寺位於柬埔寨主權領土,2013年解釋將撤離義務所及範圍釐清為古寺所在岬地,但未劃定更廣泛的周邊邊界。
第 48 題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 條,對於條約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參考條約的宗旨與目的(B) 應依條約之用語按其上下文(context)解釋(C) 解釋條約首應參考條約協商當時的會議紀錄(D) 條約之上下文(context)包含序言及附件在內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錯誤」敘述,關鍵在條約的協商會議紀錄屬補充資料,而非第 31 條的首要解釋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所定解釋通則,要求善意依用語、上下文及條約宗旨與目的解釋;第 32 條始將締結準備工作(travaux préparatoires,含協商會議紀錄)及締約情況列為補充資料。因此 C 稱解釋條約首應參考會議紀錄,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第 31 條第 1 項明定解釋時應參考條約的宗旨與目的,A 正確,故非答案。
B:第 31 條第 1 項以條約用語及其上下文為一般解釋起點,B 正確,故非答案。
D:第 31 條第 2 項所稱上下文除約文外,包括序言及附件,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條約解釋通則——先依用語、上下文及宗旨目的善意解釋。補充解釋資料——只有在確認一般解釋結果,或結果不明、晦澀、荒謬或不合理時,才使用準備工作與締約情況。
第 49 題
下列關於國際組織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由十五個理事國組成,其中五國為章定之常任理事國,其他由大會選舉產生(B) 國際貨幣基金(IMF)理事會之投票比重,係一國一票(C) 世界銀行集團(World Bank Group)係包括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開發協會、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及多邊投資保障局等之合稱(D) 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係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名稱參加,成為正式會員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際貨幣基金的投票權不是一國一票,而是依各會員國的認繳份額計算投票比重,屬加權表決。B 將其說成一國一票,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由 15 個理事國組成,其中 5 國為章定常任理事國,其餘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A 正確,故非答案。
C:世界銀行集團包括國際復興暨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開發協會、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及多邊投資保障局,C 正確,故非答案。
D:我國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名稱參加世界貿易組織,成為正式會員,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主要國際組織的組成與表決制度;國際貨幣基金採加權表決,應與一國一票制度區分。
第 50 題
下列何種船舶在非船籍國港口中享有管轄豁免?
(A) 國營事業所有之商船(B) 符合海洋法公約定義之軍艦(C) 出傭給科學研究院之船舶(D) 懸掛權宜船旗之船舶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在非船籍國港口的管轄豁免,關鍵在船舶是否具軍艦身分或屬政府非商業用途。依海洋法公約,軍艦及非商業用途的政府船舶享有完全豁免;符合海洋法公約定義的軍艦即屬 B,故 B 正確。
A:國營事業所有的商船仍屬商業使用,並不因「國營」二字當然享有管轄豁免,故錯誤。此項看似正確,是把國家所有誤認為等同政府公務用途。
C:出傭給科學研究院的船舶,仍須視其是否屬政府非商業用途;僅以使用機構為研究院,不能當然取得豁免,故錯誤。
D:懸掛權宜船旗只涉及船籍旗國安排,並非管轄豁免的依據,故錯誤。
本題考點:外國港口的船舶豁免——先判斷是否為軍艦或政府非商業用途船舶,不能只看所有人或使用名稱;船旗——船籍安排本身不產生管轄豁免。
第 51 題
我國人甲於A 國無權占有B 物一段時間,之後甲帶著B 物回臺,就甲對B 物之物權爭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可否取得B 物之所有權依我國法定之(B) 甲可否取得B 物之所有權依B 物之原所在地A 國法而定(C) B 物乃運送中之物,故依目的地法,即我國法決定(D) 甲是否可以取得B 物之所有權之時效起始日應自回臺之日起算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涉及動產所在地變更後的物權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第 1 項,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同條第 2 項對動產所在地變更另定特別規則,以原因事實完成時的物之所在地法為準。題目只說甲在 A 國無權占有,未顯示取得時效等原因事實已在 A 國完成;B 物帶回臺灣後,甲可否完成取得所有權,依我國法判斷,故 A 正確。
B:B 逕以 B 物原所在地 A 國法為準,忽略準據法的連結點是原因事實完成時的所在地,而非原所在地,B 錯誤。
C:B 物是甲攜回的物,並非運送契約下的運送中之物,不能逕以目的地法即我國法作為依據,C 錯誤。
D:取得時效的起算及期間是否得併計,應依準據法下的實體規則判斷,不能一律認定自回臺日起算,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的物之所在地法;動產所在地變更時,依第2項以原因事實完成時所在地法作為連結。
第 52 題
我國籍的甲於2011 年間,將澳洲幣10 萬元存於澳洲B 銀行的X 帳戶。因我國籍的乙(住所地:高雄市)偽造甲的簽名,將甲所有的上開澳洲幣轉至乙在B 銀行的Y 帳戶,甲多次請求乙返還,未獲回應,遂於高雄地方法院對乙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求為命乙給付10 萬元澳洲幣,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的判決;嗣後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訴法院因無國際管轄權,不得為本案判決(B) 僅有關於侵權行為的債權應適用澳洲法(C) 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我國法(D) 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澳洲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包含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債),其在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當事人得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案甲對乙就偽造簽名侵占存款所生之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訴,兩造已於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該合意應優先適用,侵權與不當得利之債均逕依我國法定其成立及效力,故C正確。
A:涉外案件之國際管轄權,實務參照民事訴訟法之管轄規定為法理判斷,被告乙之住所地在高雄,高雄地方法院對乙有管轄權,並非無國際管轄權,A將受訴法院有管轄之事實誤述為無管轄,故錯誤。
B:B僅承認侵權行為之債受合意選法拘束,忽略不當得利之債同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所稱「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同受起訴後合意選法規定拘束,範圍不完整,故錯誤。
D:D主張侵權及不當得利之債均應依關聯地(澳洲)之法律,未考量兩造已於訴訟中另行合意適用我國法,該合意於法有據且優先適用,D忽略合意選法之效果,故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一條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之起訴後合意選法;國際管轄權之判斷(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法之補充適用(於未合意時)。
第 53 題
A 國人甲以C 國為營業地經營網站,某日與我國人乙發生嫌隙,遂利用所經營之網站,散播乙事業失敗即將破產之不實言論,若乙在我國對亦設有住所於我國之甲提起侵權行為之訴,其準據法為何?
(A) A 國法(B) A 國法與我國法併用(C) C 國法(D) 我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第2項對以傳播方法為營業者所生的傳播侵權,設有營業地法的特別規定。甲以C國為營業地經營網站,並利用該網站散布乙事業失敗即將破產的不實言論,屬以電腦網路為營業的傳播侵權,準據法為甲的營業地法即C國法,故選C。
A:甲雖為A國人,但第28條第2項的連結因素是以傳播方法為營業者的營業地,而非其國籍;甲的營業地在C國,A國法錯誤。
B:第28條第2項並未以行為人國籍法與我國法併用為準據法;本題應直接適用營業地法,A國法與我國法併用無據,錯誤。
D:甲於我國設有住所、乙為我國人,且損害結果可能發生於我國,雖均為牽連因素,但第28條第2項已對以傳播為營業者設特別規定,優先導向C國營業地法,不能逕依我國法,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一般侵權行為地法;第28條第2項以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之傳播侵權,適用營業地法;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之適用關係。
第 54 題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遺囑方式之準據法,不包括下列何法律?
(A) 遺囑訂立地法(B) 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C) 遺囑中有不動產之所在地法(D) 繼承人之本國法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遺囑「方式」的準據法,應鎖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所列的形式連結因素。第61條除依前條第60條所定法律外,另列遺囑訂立地、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及不動產所在地法;繼承人之本國法不在列舉範圍內,故 D 為「不包括」者。
A:遺囑訂立地法為第61條明定的連結因素,屬遺囑方式準據法,故非答案。
B: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亦為第61條明定的連結因素,故非答案。
C:遺囑有關不動產時,該不動產所在地法為第61條明定的連結因素,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遺囑方式準據法——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逐一比對遺囑訂立地、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及不動產所在地;連結時點——住所地以遺囑人死亡時為準,不可誤換成立遺囑時。
第 55 題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應僅採事實發生地法(B)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有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者,亦有因其他原因而發生者,應分別為其定準據法(C) 因當事人對於不存在之債務為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D) 非因當事人提出之債務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應依利益之受領地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涉外不當得利之債並非一律採事實發生地法,而是依其是否因當事人提出的債務給付而發生,分別決定準據法。A 稱僅採事實發生地法,忽略此一區分,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B:不當得利可能因當事人提出的債務給付而發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發生;兩類型應分別決定準據法,B 正確,故非答案。
C:因當事人就不存在的債務為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法律關係應適用的法律決定,C 正確,故非答案。
D:非因當事人提出債務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依利益受領地法決定,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涉外不當得利的準據法;應區分給付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而非一律適用事實發生地法。
第 56 題
A 國人甲夫乙妻收養我國人丙,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甲乙與丙對於該收養生效與否有爭執,涉訟於我國。關於該收養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基於保護被收養人之利益,收養之成立依被收養人之本國法(B) 收養人部分與被收養人部分皆應適用我國法(C) 收養人部分應適用A 國法,被收養人部分應適用我國法(D) 基於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一起生活,收養之成立依收養人之本國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收養成立原則上分別依各該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本國法。甲、乙為 A 國人,但 A 國法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本件在我國涉訟,即構成反致而回歸我國法。丙為我國人,其部分亦適用我國法,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部分皆應適用我國法,B 正確。
A:收養成立並非僅為保護被收養人利益,即一律只適用被收養人本國法;收養人部分仍須依其準據法判斷,A 錯誤。
C:C 忽略 A 國法指定法庭地法所生的反致,逕以 A 國法作為收養人部分的準據法,錯誤。
D:收養成立亦非一律因被收養人將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即只依收養人本國法;本題採分割適用,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收養的分割適用;反致(renvoi)使 A 國法所指向的法庭地法回歸我國法。
第 57 題
甲18 歲時因收養歸化取得我國籍,17 歲時為準備移民我國而在原國籍國A 國當地訂購大量傢俱,依A 國法的規定,甲滿16 歲時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惟在貨物運送到我國後,甲拒不認帳,主張依照我國法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拒絕付款接受貨物。A 國之出賣人乙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甲如數給付價金等。關於甲行為能力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有行為能力。因為甲的行為地在A 國,所以依照A 國法(B) 有行為能力。因為一旦成年,即永久成年,不因國籍之變更而影響其行為能力(C) 有行為能力。因為於為法律行為時,甲依A 國法有行為能力,應採有效解釋原則(D) 限制行為能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 條第2 項之規定,依我國法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考選部公布之標準答案為C,故維持C為結論。C認為甲在17歲於原國籍國A國為法律行為時,依當時本國法已有完全行為能力,應維持該法律行為之效力。惟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2項明文規定「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文字上直接呼應B,故本題官方答案與法條文字間確有疑義,不宜將C表述為毫無爭議。
A:行為能力原則上依本國法,不因行為地在A國即當然以A國法為準據法,故非官方答案。
B:本項「一旦成年,不因國籍變更而影響其行為能力」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2項文字直接相符,具有強而有力的法條依據;但考選部本題標準答案仍公布為C,故此處僅誠實揭露官方答案疑義,不逕改結論。
D:第10條第2項旨在防止既有行為能力因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不能因甲嗣後取得我國國籍即改認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D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的本國法原則與國籍變更後的既得行為能力保護。官方答案為C,但B與第10條第2項法文直接相符,題目或答案可能有瑕疵,應回報題庫維護者核查;本次不變動`data/`。
第 58 題
甲具有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100 年6 月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結婚,就其婚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雙重國籍屬國籍之積極衝突,在婚姻成立要件之判斷上,應以內國國籍優先之原則,依我國法決定(B) 由於甲具有雙重國籍,若最終依我國法決定其婚姻成立之要件,則非涉外案件(C) 雙方當事人皆具有我國國籍,婚姻又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故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D) 甲得主張其長年居住於A 國,故應以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婚姻成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甲兼具 A 國與我國國籍時,國籍積極衝突原則上應以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題示甲長年居住於 A 國,故應依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D 正確。
A:雙重國籍並非一律採內國國籍優先。甲之本國法應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決定,故 A 不正確。
B:甲具有雙重國籍且須處理其本國法,仍涉及涉外因素;縱最終適用我國法,不能因此否定其為涉外案件,故 B 不正確。
C:雙方具有我國國籍及婚姻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均不當然排除雙重國籍積極衝突之處理;本題仍應依關係最切國籍決定甲之本國法,故 C 不正確。
本題考點:涉外婚姻成立要件與雙重國籍積極衝突——以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國籍決定本國法。
第 59 題
我國籍的甲女,在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A 國籍,但仍經常居住於臺灣。雙方未就夫妻財產制約定適用法。依A 國法,妻的財產由夫單獨管理及處分。某日,甲將其婚前在臺灣買得之C 車讓售予對A 國法毫無所悉的我國人丙。甲、乙間夫妻財產制對丙的效力應適用何國法律?
(A) 應適用A 國法(B) 應適用我國法(C) 應適用乙、丙間合意決定的法律(D) 應適用該C 車買賣契約所適用的法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 B;惟題幹僅載 C 車於婚前在臺灣買得,未明示讓售時該車仍在中華民國,是否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要件,學理上有爭議。依官方答案的解題前提,甲、乙夫妻財產制原則上依第48條定其準據法,而該車於讓售時位於中華民國,丙又為善意第三人,故依第49條適用我國法。
A:若符合第49條所定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的要件,即不直接以 A 國法決定夫妻財產制對丙的效力;但若無法認定讓售時 C 車位於中華民國,則不能僅憑其買得地排除 A 國法。
C:乙、丙並無以合意選擇夫妻財產制對第三人效力之準據法的依據,不能藉由合意排除第49條的規定。
D:C 車買賣契約的準據法處理買賣契約關係,與甲、乙夫妻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丙的效力屬不同法律問題。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的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以及第49條對中華民國境內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的特別保護;「在臺灣買得」不當然等同讓售時仍為「在中華民國之財產」。
第 60 題
A 國人甲於民國101 年5 月20 日在B 國飛機上,口頭授與C 國人乙在我國購買汽車的代理權;嗣後乙果依甲的囑託代理甲,在臺北市向我國國民丙購買汽車;當事人始終未曾就相關準據法為任何表示。關於上述當事人甲、乙、丙相互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有無,應依A 國法(B) 在甲、乙間,其代理權的範圍,應依我國法(C) 在甲、丙間,乙的代理權之有無,應依我國法(D) 在甲、丙間汽車所有權移轉契約的成立及效力,均依我國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甲、乙間代理權的有無,關鍵在於甲於 B 國飛機上口頭授權、當事人未選法;該代理內部關係的準據法不能只因甲為 A 國人即當然適用 A 國法,故 A 錯誤,為應選項。
B:代理權範圍涉及授權內容及其法律關係,依本件與我國的交易連結判斷,適用我國法,B 正確,故非答案。
C:甲、丙間須判斷乙有無代理權,關係到我國境內向我國人購車的外部交易,適用我國法,C 正確,故非答案。
D:汽車買賣在臺北締結,甲、丙間所有權移轉契約的成立及效力適用我國法,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代理的準據法——先區分本人與代理人的內部授權關係,以及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外部關係;最密切關聯——不得只以本人國籍取代交易地、相對人及履行地等連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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