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律師公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4 年律師公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6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6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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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60 題

第 1 題

我國憲法之民生福利國原則,與下列何種思維最為接近?
  1. (A)社會主義
  2. (B)重商主義
  3. (C)資本主義
  4. (D)自由主義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上的民生福利國原則,著重國家積極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與社會安全,與社會主義重視社會公平及國家責任的思維最為接近。憲法第 142 條以民生主義為國民經濟基本原則,並要求節制資本、謀國計民生之均足;第 155 條亦規定國家應實施社會保險並扶助無力生活者,故 A 正確。

B:重商主義以國家管制貿易、累積財富為主要關懷,並非以人民社會安全與基本生活保障為核心,與民生福利國原則不相當。

C:資本主義以私有財產、市場競爭及資本運作為基本架構;縱可與社會福利制度併存,仍非本題所問最接近的積極給付與社會公平思維。

D:自由主義通常強調個人自由與國家最小干預,恰與福利國要求國家積極給付、介入社會保障的理念相反,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民生福利國原則(welfare state)之積極國家任務;憲法第 142 條民生主義及第 155 條社會保險、扶助制度,並與自由主義的最小國家觀相區辨。

第 2 題

A 係外籍勞工,因逾期居留被收容而向主管機關提出不服收容處分之異議,並要求主管機關審查時能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一陳述意見之機會主要是呈現對A 基本權利保障之何種作用?
  1. (A)防禦權功能
  2. (B)給付請求權功能
  3. (C)保護義務功能
  4. (D)程序保障功能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A 對收容處分提出異議,並要求主管機關在審查程序中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目的在於使不利處分作成或受審查時能聽取當事人意見,以保障其自由權利。這是正當法律程序所呈現的基本權程序保障功能,故 D 正確。本題時點是收容後的異議審查程序,並非收容前。

A:防禦權功能是人民排除國家對其自由權利侵害的功能,著重防止國家作為;本題所問的是審查程序中陳述意見的機會,並非單純排除侵害,故不符。

B:給付請求權功能是人民請求國家積極給付;A 所要求的是參與審查程序的機會,不是請求國家提供財物或服務,故不符。

C:保護義務功能是要求國家保護人民免受第三人侵害;本題是主管機關處理收容異議時的程序保障,並無第三人侵害的問題,故不符。

本題考點:基本權的程序保障功能(procedural protection),即以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在不利處分程序中的陳述與參與機會。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下列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言論自由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2. (B)為保護個人隱私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得依其傳播方式為最大程度之限制
  3. (C)言論自由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法院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該證據有誤者,即應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4. (D)為保護名譽權而限制言論內容之法規範,其違憲審查應採取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密度;言論自由是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憲法第 11 條亦保障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故 A 正確。

B:為保護隱私及公共利益固得依法限制言論自由,但限制須受憲法保障與比例要求拘束,不能稱得為「最大程度之限制」。B 最易誤選,因其前段目的正當,誘答在於將可受限制偷換成最大限度限制。

C: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時,仍須依其提出的證據資料判斷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不能僅因法院認為證據有誤即逕以誹謗罪刑責相繩。

D:限制言論內容以保護名譽權時,涉及言論自由核心保障,違憲審查不應採較為寬鬆的標準。

本題考點:言論自由保障——涉及民主公共討論時,先以最大限度保障為出發點,再審查限制是否有正當目的及必要性;誹謗言論判斷——不能證明真實時,仍須檢視行為人是否提出足以支持其合理查證的資料。

第 4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司法院大法官認為10 年之限制規定仍屬合憲之理由,下列何者不屬之?
  1. (A)因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發生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
  2. (B)此係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對待
  3. (C)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能普遍去除長官對其所行使公權力資格之疑慮
  4. (D)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為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限制之目的應屬合理正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者不屬」大法官認定十年限制合憲之理由。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意旨,其合憲論證聚焦於:公務人員負有特別忠誠義務、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容有差異所生之合理差別待遇、以及兩岸分治對立現狀下限制目的之正當性;並未以「使長官普遍去除對其所行使公權力資格之疑慮」作為論據——解釋理由著眼於受限制者本身與憲政體制之關係,而非消除長官主觀上之疑慮。C所述非解釋理由所採之論證,故本題應選C。

A:忠誠義務係解釋理由之一,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此為解釋所採,A非本題答案。

B:認識差異所生之合理差別待遇為解釋理由之核心論證,B為解釋所採,非本題答案。

D:兩岸分治對立現狀下限制目的之正當性,同為解釋理由所採之論證,D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人員十年設籍限制之合憲性);忠誠義務、合理差別待遇、限制目的正當性三重論證架構。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第1 8 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之內涵?
  1. (A)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之權
  2. (B)保障公務人員享有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
  3. (C)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
  4. (D)公務人員任職後,有依其意願陞遷至特定職缺的權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非屬」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的內涵,須區分任職保障與對特定職缺的請求。服公職權保障人民依法從事公務、身分、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並受制度性保障;公務人員任職後並無依其意願陞遷至特定職缺的主觀請求權,故 D 為非屬內涵的應選項。

A:保障人民依法令從事公務之權,屬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的內涵,故 A 正確,非答案。

B:公務人員的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屬服公職權所保障的範圍,故 B 正確,非答案。

C:服公職權受制度性保障,並非僅有抽象宣示,故 C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服公職權——判斷是否保障依法任職及其身分、俸給、退休等制度性權益。陞遷保障——不得把任職身分保障推論為對特定職缺的主觀請求權。

第 6 題

某甲於晚間9 點在某橋的人行道徘徊,巡邏的警察上前盤查,要求甲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並說明其在橋上徘徊多時的原因。甲對於警察的干擾,覺得十分厭煩,故拒絕出示身分證明,僅表示其在欣賞橋上夜景,而不願意再回答任何問題。該員警對於甲的不合作態度感到十分不滿,遂將甲強押回警局。在警局內,警察向甲表明:若不出示身分證明或說明其身分,即不得離開。請問本案涉及那一種人民的權利?
  1. (A)生存權
  2. (B)平等權
  3. (C)行動自由權
  4. (D)財產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警察對甲之盤查,於甲拒絕配合、未有其他違法情事下,逕將甲強押回警局並限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或說明身分前不得離去,已逾越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容許之查證身分必要限度,構成對人身行動自由之強制拘束。本案所涉及者為人民之行動自由權,即人身不受非法拘束、得自由決定停留或離去之自由,C之敘述正確。

A:生存權所保障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權利,與本案警察限制甲離去之情形無關,A不成立。

B:平等權所保障者為免於不合理差別待遇,本案並無甲與他人受不同對待之情形,與平等權無涉,B不成立。

D:財產權所保障者為對財產之支配使用收益處分,本案警察之干預並未涉及甲之財產,與財產權無關,D不成立。

本題考點:警察職權行使法上盤查之必要限度與人身行動自由之保障;行動自由權作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概括基本權之保障內涵。

第 7 題

承上題,請問警察在公共道路上應如何選擇盤查對象?
  1. (A)以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構成危害者為限
  2. (B)以有犯罪嫌疑者為限
  3. (C)得隨機選取之
  4. (D)為確保公共秩序與安全,應對所有過往人員盤查,以示公平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承上題所指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警察在公共道路對人實施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特定人的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故 A 正確。

B:臨檢對象不以已有犯罪嫌疑者為限;依釋字第 535 號,行為即將發生危害而有相當理由者亦可能受臨檢,B 過度限縮,故錯誤。

C:臨檢須有針對特定對象的客觀理由,不得任意隨機選取,C 錯誤。

D: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全仍須遵守個別發動要件及比例原則,不得對所有過往人員一律盤查,D 錯誤。

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所定對人臨檢界限;其「有相當理由足認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的用語,應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的「合理懷疑」等法定要件區別。

第 8 題

關於監察院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監察委員不得對民意代表行使彈劾權
  2. (B)監察委員之彈劾權所追究者僅止於「政治責任」,不包括「法律責任」
  3. (C)監察委員之彈劾權與糾舉權均以「事件」為對象,糾正權則係以「人」為對象
  4. (D)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4 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行使彈劾、糾舉權;民意代表(如立法委員)係由人民選舉產生,直接對選民負政治責任,並不屬於監察權彈劾對象之公務人員範疇,故監察委員不得對民意代表行使彈劾權,A正確。

B:彈劾權所追究者,係公務員違法或失職之責任,經彈劾成立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可能受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等具法律效果之懲戒處分,並非僅止於政治責任之追究,B將彈劾權之效果限縮為政治責任,與其移送懲戒之法律效果不符,故為錯誤。

C: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及監察法相關規定,彈劾權、糾舉權均以人(即公務人員個人之違法失職行為)為對象;糾正權則係監察院對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之工作與設施(即事)所為之促其注意改善之權限。C將彈劾、糾舉與糾正之對象人與事對調敘述,與實際規範相反,故為錯誤。

D: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部分固然正確;然依憲法第一百零五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D誤植為四個月內,與憲法規定之期限不符,故為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監察院彈劾、糾舉權以公務人員為對象,民意代表不受彈劾;彈劾與懲戒之法律責任關聯;彈劾、糾舉(對人)與糾正(對事)之對象區分;憲法第一百零五條審計長決算審核之三個月期限。

第 9 題

有關我國現行憲法上行政院與立法院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等議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逕行移送立法院覆議
  2. (B)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3. (C)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提出辭職,並得同時逕行解散立法院
  4. (D)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得隨時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故 B 正確。

A: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認有窒礙難行時,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須經總統核可,並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覆議;不得逕行移送,故不正確。

C:不信任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時,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提出辭職;其後僅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並非行政院院長得自行逕行解散,故不正確。

D:不信任案未獲通過時,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1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並非得隨時再提,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的覆議與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的提案門檻、表決效果及 1 年再提限制。

第 10 題

依現行憲法規定,副總統缺位時,應如何處理?
  1. (A)由總統逕行任命新的副總統
  2. (B)由總統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3. (C)由立法院逕行推舉新的副總統
  4. (D)由立法院推舉副總統候選人,經全民補選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副總統缺位」直接觸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的補缺程序:總統應於 3 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故 B 正確。

A:副總統缺位不是由總統逕行任命;總統僅有提名權,仍須由立法院補選。它看起來對,是把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權誤套到副總統補缺。

C:立法院不能逕行推舉新的副總統,候選人須由總統提名。

D:補缺程序不經全民補選,而是由立法院補選,故錯誤。

本題考點:副總統缺位——總統於 3 個月內提名,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人民、法人或政黨」?
  1. (A)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2. (B)軍人
  3. (C)立法委員
  4. (D)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鎖定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人適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聲請釋憲,係另一款依職權聲請的適格,並非本款所稱人民、法人或政黨,故 C 正確。

A: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法人,得落入本款的法人範圍,非答案。

B:軍人仍具人民身分,得作為本款聲請主體;易誤把公務或軍職身分排除於人民之外。

D: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法人,可能屬本款所稱法人,非答案。

本題考點:舊制釋憲聲請適格——先辨明是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權利救濟,或國家機關、立法委員依職權的聲請。

第 1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539 號解釋,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須如何為之?
  1. (A)依據法律始得為之
  2. (B)以憲法明定者為限,始得為之
  3. (C)由司法行政監督機關以命令為之
  4. (D)由法官自治組織以決議行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足以影響法官身分及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是法官身分保障的訊號,應適用法律保留。依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該類人事行政行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故 A 正確。

B:憲法保障法官獨立,並不表示此類人事行政行為必須逐項由憲法明定;釋字第 539 號要求的是法律依據,故 B 錯誤。

C:司法行政監督機關不得僅以命令作成足以影響法官身分保障的人事行政行為;最易混淆處在於一般行政管理可有命令,但本題涉及身分及法律上利益,故 C 錯誤。

D:法官自治組織的決議不是此類人事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法官身分保障——人事行政行為足以影響法官身分、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應以法律作為依據;法律保留——先看措施是否實質影響受保障的身分利益,再判斷能否僅以命令或決議為之。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1. (A)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2. (B)行政院
  3. (C)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
  4. (D)臺北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依 104 年命題時之舊制釋憲法制判斷。地方議會議員即使達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仍非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之適格主體;地方民意代表不得比照立法委員主張聲請權,故 D 正確。

A: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於舊制下得就其職權行使所涉憲法爭議聲請釋憲,故 A 非答案。

B:行政院為中央機關,於舊制下得為聲請釋憲之主體,故 B 非答案。

C: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於審理個案時,如認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得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釋憲,故 C 非答案。

本題考點:舊制大法官釋憲之聲請適格(standing)與地方民意代表之限制;憲法訴訟法自 2022 年 1 月 4 日施行後,制度已改由憲法法庭審理,須與本題命題時法制區分。

第 1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601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大法官就任前職務為法官者,在任期中應受憲法第81 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
  2. (B)大法官就任前職務非法官者,在任期中不受憲法第81 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
  3. (C)大法官為唯一有權宣告法律違憲之機關
  4. (D)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指定「司法院釋字第601號」且問錯誤敘述,關鍵在大法官是否因就任前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的減俸保障。該解釋認大法官均為憲法上法官,受不得減俸保障,不因就任前是否為法官而異;B主張就任前非法官者不受保障,與解釋意旨相反,故為錯誤的應選項。

A:大法官就任前職務為法官者,在任期中受憲法第81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大法官為唯一有權宣告法律違憲之機關,符合本題釋字第601號所涉釋憲職權,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釋字第601號認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釋字第601號——判斷大法官任期中的身分與俸給保障時,不以其就任前是否為法官作區分;憲法第81條——遇法官減俸爭點時,先檢驗是否有法律依據。

第 15 題

下列事件,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政?
  1. (A)行政機關核准某人承購國民住宅
  2. (B)交通部補貼偏遠地區客運業者
  3. (C)中央健康保險機關與某醫院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契約
  4. (D)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租國有土地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標租國有土地」是國有財產署以所有權人身分進行財產管理的訊號,屬國庫行政即私經濟行政,故 D 不屬公權力行政。

A:行政機關核准承購國民住宅,係以單方公權力決定個案資格與法律效果,屬公權力行政,故非答案。

B:交通部補貼偏遠地區客運業者,係行政機關以公法措施促成公共運輸政策,屬公權力行政,故非答案。

C:健保特約契約看起來像一般民事契約,因為其形式是締約;但其目的在實現全民健康保險的公法任務,屬行政契約,仍涉公權力行政,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公權力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任務,以公法規範單方決定或行政契約方式形成法律關係時適用;私經濟行政——機關如以國庫或財產所有人地位從事標租、買賣等私法交易,原則上不屬公權力行政。

第 16 題

依動物保護法第3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無故虐待動物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5 千元以上7 萬5 千元以下罰鍰。今甲與乙同樣無故虐待動物,主管機關A 卻裁處甲1 萬5 千元,乙4 萬5 千元罰鍰。A 處罰乙較重,若是基於下列之原因,則何者已違反平等原則?
  1. (A)因乙再次違反
  2. (B)因乙手段較為殘暴
  3. (C)因乙虐待動物之期間較長
  4. (D)因乙係某大學農學院動物學系畢業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機關對違規行為裁處罰鍰輕重,其裁量所憑之事由應與違規行為本身之情節(如行為手段、期間、次數、危害程度等)具有實質關聯,方符合平等原則與禁止恣意原則之要求;若以與違規行為本身無關之事由作為加重處罰之依據,即構成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違反,亦因欠缺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而牴觸平等原則。D以「乙係某大學農學院動物學系畢業生」作為裁處較重罰鍰之理由,該學經歷背景與乙虐待動物之違規情節本身並無關聯,僅因具備動物專業知識即予加重處罰,欠缺與違規行為相關之正當區別事由,故構成違反平等原則,本題應選D。

A:乙「再次違反」屬違規次數(累犯)之情節,直接反映行為人之可非難性及有無一般預防之必要性,主管機關依此加重處罰,具有與違規行為本身相關之正當理由,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B:乙「手段較為殘暴」反映虐待行為之惡性及對動物造成痛苦之程度,屬違規行為本身之情節輕重,據此加重處罰係與行為不法內涵相關之區別事由,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C:乙「虐待動物之期間較長」同屬違規行為持續時間長短之情節,期間越長通常代表動物所受痛苦及行為人可非難性越高,以此加重處罰仍屬與違規行為本身相關之正當事由,並未違反平等原則。

本題考點:行政罰裁量之平等原則與禁止恣意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裁罰事由須與違規行為本身具實質關聯);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無故虐待動物之處罰規定。

第 17 題

甲公司之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3 次以後查獲者,處以50 萬元之罰鍰,但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臺北市政府以甲公司為菸酒批發業,已第5 次違規,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50 萬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依違規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尚不構成裁量濫用
  2. (B)裁處罰鍰重視個案正義,若要訂定裁量基準,應經法律明確授權
  3. (C)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對第3 次以後之違規,均處以50 萬元罰鍰,乃屬裁量逾越
  4. (D)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未將受處罰者之資力納入考量,明顯屬裁量怠惰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臺北市政府依作業要點,以違規次數作為裁量基準並逐次加重,第 5 次違規處法定最高額 50 萬元,仍須在法定裁量範圍內依個案違法情節審酌;情節較輕者得減輕,但不得加重逾越 50 萬元上限。以違規次數作為裁量因素並非當然構成裁量濫用,故 A 正確。

B: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包括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行使裁量權的裁量基準;此類行政規則可依權限或職權訂定,非必須另有法律明確授權,故 B 錯誤。

C:要點雖以第 3 次以後處 50 萬元為基準,仍須在法定範圍內依個案情節審酌,情節較輕者得減輕;題示就第 5 次違規處法定最高額,不能逕認為裁量逾越,但要點的加重文字亦不得解為可以突破 50 萬元上限,故 C 錯誤。

D:裁量基準未將資力列為考量因素,不當然表示行政機關拒絕行使裁量;本件仍應依違法情節作個案審酌,未達裁量怠惰,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裁量界限;第 159 條行政規則與裁量基準,以及裁量濫用、逾越與怠惰之區辨。

第 18 題

承上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酒品廣告雖屬商業性言論自由保護之範圍,菸酒管理法要求酒品廣告應明顯標示健康警語,仍符合比例原則
  2. (B)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欠缺裁罰屆滿3 年,違規次數得歸零重新累計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3. (C)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未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納入裁罰基準中,違反明確性原則
  4. (D)臺北市政府得規定於該市酒後駕車肇事率達到高峰時,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之違規案件一律處罰50 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酒品廣告屬商業性言論自由保護範圍;要求廣告明顯標示健康警語,目的在保護健康,手段亦能提示消費者酒品風險,並未逾越必要程度,符合比例原則,故 A 正確。

B:裁罰違規次數是否於一定期間後重新累計,涉及裁罰基準的設計,不能僅因作業要點未訂 3 年歸零便推論違反比例原則。B 之所以看起來有理,在於累犯加重確應受時間因素節制;但題幹所述欠缺規定本身,尚不足以導出比例原則違反,故錯誤。

C:是否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利益納入裁罰基準,所涉主要是裁量基準與個案衡量,非當然構成規範內容不明確。C 容易把「裁罰因素不夠完整」與「明確性原則」混為一談,故錯誤。

D:酒後駕車肇事率高峰與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的違規行為間,欠缺正當聯結;臺北市政府不得因此一律處罰 50 萬元。D 之所以具有誘答性,是因酒駕風險確與酒品管制相關,但不能取代對個別廣告違規的法定裁量判斷,故錯誤。

本題考點:商業性言論的限制須通過比例原則;行政裁罰須區分裁量基準、明確性原則與違規行為間的正當聯結。

第 19 題

供公眾使用之公物其必要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公權力機關具有所有權
  2. (B)具備公權力機關管領之條件
  3. (C)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
  4. (D)事實上提供公用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A。公物(公共用物)之成立,通說採「事實上提供公用說」,其要件為:具備公權力機關之管領(管理)條件、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公眾用物之特性),以及事實上已提供公用之狀態;至於物之所有權歸屬於公權力機關與否,並非公物成立之必要條件,實務上如既成道路等私人所有但長期供公眾通行之土地,仍得認定為公物。故「公權力機關具有所有權」並非供公眾使用之公物之必要條件,A為本題答案。

B:公物須由公權力機關取得管領(管理)之權限,始能對之為公法上之利用關係與管理措施,此為公物成立之必要條件,B並非答案。

C:公眾用物之特徵即在於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區別於僅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行政財產),此為必要條件,C並非答案。

D:公物之成立採事實上提供公用說,須物已事實上處於供公用之狀態,而非僅有提供公用之意思或計畫,此為必要條件,D並非答案。

本題考點:公物之成立要件(事實上提供公用說:公權力機關管領、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事實上提供公用);公物與所有權歸屬無涉(私有土地亦得因事實上提供公用而成立公物,如既成道路)。

第 20 題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轉換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違法行政處分,因信賴保護而不得撤銷者,亦不得轉換
  2. (B)行政處分經轉換者,新處分自轉換後向將來發生效力,原處分則向將來失效
  3. (C)行政處分之轉換不得使相對人更為不利
  4. (D)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行政處分經合法轉換後,轉換後之處分原則上溯及原行政處分作成時發生效力,並非自轉換時起僅向將來生效。B 將其效力說成「自轉換後向將來發生效力」,與轉換制度之效力不符,故為應選項。

A:依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法行政處分依同法第 117 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不得轉換。A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依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第 3 款,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不得轉換。C 所述符合明文,故非答案。

D: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2 項明定,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D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行政處分轉換之限制——不得轉換之情形、不得使當事人更為不利,以及羈束處分不得轉為裁量處分;轉換之溯及效力。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2 項規定之「一般處分」?
  1. (A)稅捐機關對李氏宗親祠派下員3,000 人作成之處分
  2. (B)臺北市警察局中正分局對於凱達格蘭大道上非法集會之群眾下達解散之命令
  3. (C)新北市政府公告廢止三重區環河北路之通行
  4. (D)臺北市政府公告大安森林公園開放使用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稱一般處分,須是相對人雖非特定,仍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或關於公物設定、變更、廢止及一般使用的處分。李氏宗親祠派下員 3,000 人雖人數眾多,仍是已可特定的成員,稅捐機關對其作成的處分屬個別處分,不是一般處分,故 A 正確。

B:對凱達格蘭大道上非法集會群眾所下的解散命令,是以現場群眾的共同特徵確定相對人範圍,屬對人一般處分,故非答案。

C:公告廢止環河北路通行,是關於公物一般使用的變更或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屬一般處分,故非答案。

D:公告大安森林公園開放使用,是關於公物一般使用的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亦屬一般處分,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的對人一般處分,與公物一般使用的對物一般處分。

第 22 題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項行政行為係屬基於行政契約之行為?
  1. (A)國立大學經教育部核准後,函知某教師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不予續聘
  2. (B)全民健康保險局函知某特約診所負責人因藥費申報不實,停止特約3 個月
  3. (C)勞工保險局函知某申請人,同意所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4. (D)全民健康保險局函知某特約診所負責人,追扣部分已領取之醫療給付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在於「追扣部分已領取之醫療給付」;健保特約既屬行政契約,追扣給付即係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行為。D 正確。

A:國立大學不予續聘,雖以教師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為由,仍多以函知的單方高權處分作成,非本題所問的行政契約行為。

B:停止特約看起來對,因為健保特約本身確由契約成立;但停止特約係健保機關以函知單方作成的高權處分,與追扣既領給付不同。

C:勞保局同意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係以函知作成之單方高權處分,非基於行政契約關係。

本題考點:行政契約——先看當事人間是否以契約形成給付關係,再區分後續措施是依契約履行或機關單方高權決定;行政處分——機關以公法上單方意思表示直接規制個案權利義務時,即使以函知為形式仍應如此判斷。

第 23 題

甲因酒後駕車,遭警方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主管機關仍得對甲裁處罰鍰
  2. (B)主管機關仍得對甲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3. (C)主管機關僅得對甲裁處罰鍰,不得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4. (D)主管機關不得對甲裁處罰鍰,亦不得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罰鍰不得與刑罰併罰;但吊扣駕駛執照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得併予裁處,故 B 正確。惟依第26條第2項,刑事案件如經不起訴、無罪、免訴、免刑或不受理等終局處分,仍可能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另行裁處罰鍰,僅移送刑事偵辦本身尚不足以絕對排除嗣後裁罰罰鍰之可能性。

A:A 認為仍得裁處罰鍰,忽略同一行為已涉及刑罰時,罰鍰須讓位於刑罰,故不正確。

C:C 雖正確指出不得裁處罰鍰,卻進一步否定吊扣駕駛執照;吊扣駕照並非本題所指須讓位的罰鍰,故不正確。

D:D 將刑罰優先擴張為一切行政罰均不得裁處,但其他種類行政罰仍可能併行,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一行為不二罰與刑罰優先(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同一行為涉刑罰時,罰鍰與其他種類行政罰的區別,以及第26條第2項終局結果後仍得裁處罰鍰之例外。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一般抽象之規定?
  1. (A)一般處分
  2. (B)法規命令
  3. (C)行政規則
  4. (D)地方稅法通則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在「一般抽象」,須區分規範對象與事件是否可反覆適用。一般處分雖有「一般」二字,卻是就具體事件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屬具體規範;A 因此非一般抽象規定,故選 A。它看起來對,是因名稱中的「一般」容易被誤當成抽象規範。

B:法規命令以不特定多數人及可反覆發生的事項為規範對象,屬一般抽象規定,非答案。

C:行政規則是機關內部的一般抽象規範,C 正確,非答案。

D:地方稅法通則就一般稅捐事項預先設規範,屬一般抽象規定,非答案。

本題考點:一般抽象規定——看規範是否對不特定人與可反覆發生事項適用;一般處分——縱對象可為多數人,只要處理具體事件即屬具體規範。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除情況急迫外,原則上須經預告程序?
  1. (A)行政處分
  2. (B)法規命令
  3. (C)行政規則
  4. (D)行政契約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除情況急迫外,原則上須經預告程序」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對擬訂法規命令的要求;行政機關應公告草案並徵詢意見,故選 B。

A:行政處分是對具體個案所作的行政行為,並無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所定的法規命令預告要求,故非答案。

C:行政規則原則上屬機關內部規範,無對外預告程序要求。它看起來對,是把「規範」一詞誤認為所有抽象規範都必須公告徵詢意見,故 C 錯誤。

D:行政契約須依其締結程序處理,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預告法規命令的對象,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法規命令預告——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且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外,應公告草案並開放陳述意見;行政行為類型區辨——先判斷是否為法規命令,再決定是否適用預告程序。

第 26 題

甲公司遭其員工檢舉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主管機關通知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惟甲公司拒絕提供。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此種情形並未規範當事人之協力義務,惟主管機關認為行政程序法第40 條既已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其應有一定之法律效果。關於此種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公司未提供相關資料,行政機關仍得逕行開始、終結或展延調查程序
  2. (B)若嗣後因此案發生國家賠償訴訟,甲公司未提供相關資料得構成當事人與有過失之事由
  3. (C)在嗣後因此案所生廢止行政處分而請求損失補償時,甲公司可能被認定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4. (D)主管機關得對甲公司採取間接強制之執行手段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題幹明示性別工作平等法未規範協力義務,而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僅容許機關為調查事實、證據而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並未直接授權間接強制執行。甲公司拒絕提供資料,不當然使主管機關取得間接強制的執行權限,故 D 錯誤,為應選項。

A:當事人未提供資料時,行政機關仍得依現有資料開始、終結或展延調查程序,並非程序必須停滯,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甲公司拒絕協力而使損害擴大或調查困難,嗣後國家賠償訴訟中可能構成當事人與有過失,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甲公司不提供資料亦可能影響其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在嗣後廢止行政處分所生損失補償中,可能產生不利後果,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調查協力——機關得要求提供必要資料,但須另有法律依據才可施以強制;行政程序協力欠缺——拒絕協力時程序仍可續行,並可能在與有過失或信賴保護判斷中承受不利效果。

第 27 題

授益行政處分適用法令錯誤,依現行實務見解,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1. (A)自有權撤銷之機關可得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2. (B)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3. (C)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4. (D)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撤銷權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依現行實務見解,起算須以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為準,故 C 正確。

A:A 的「可得知悉」只表示可能經由查詢而知悉,尚非機關已實際知悉撤銷原因,故不正確。

B:行政處分作成時,機關未必已知有撤銷原因;第 121 條並非自作成時起算,故不正確。

D:D 所稱略加調查即可得知,仍屬可得知悉的判準,與實務所採確實知悉不同,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授益行政處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知有撤銷原因」採確實知悉而非可得知悉。

第 28 題

某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為辦理都市更新,以書面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權利人之戶籍資料。該處請求提供資料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
  1. (A)委任
  2. (B)委辦
  3. (C)請求職務協助
  4. (D)委託行使公權力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都更處為辦理都市更新,以書面請戶政機關提供其持有的戶籍資料。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執行職務所必要的文書或資料為其他無隸屬關係機關所持有時,得請求協助;本案未移轉權限,故屬請求職務協助,C 正確。

A:委任是行政機關依法規將部分權限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本案只是提供資料,並非委任下級機關行使權限,故不正確。

B: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所定「委託」,係行政機關依法規將部分權限交由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執行,並應公告事項及法規依據;本案僅請戶政機關提供所持資料,未移轉都市更新之權限,故不正確(委辦於地方制度法脈絡另有特定意義,非本款所稱委託)。

D:委託行使公權力是將權限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本案相對人為戶政機關,且僅請求資料協助,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的職務協助;職務協助僅為協力,與第15條第2項委託不相隸屬機關、委任下級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等權限移轉方式不同。

第 29 題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相同者為:
  1. (A)直接對外發生法效性
  2. (B)一般抽象性
  3. (C)制定權限來源
  4. (D)生效要件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都以不特定多數人或一般事項為規範對象,具有一般、抽象性,故 B 正確。

A:法規命令得直接對外發生法效性;行政規則原則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兩者在此不同,故不正確。

C: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制定權限來源不同,不能作為共同點,故不正確。

D:兩者的生效要件不同,不能作為共同點,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異同;兩者同具一般抽象性,但法效性、制定權限來源與生效要件有別。

第 30 題

下列有關提起訴願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訴願之提起,除有在途期間之適用者外,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 日內為之
  2. (B)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得提起訴願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3. (C)行政處分達到相對人已逾3 年者,利害關係人不得提起訴願
  4. (D)訴願提起期間之計算,一律以訴願人寄出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4 項,訴願提起期間原則上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誤向其他機關提起時,亦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日。D 稱一律以寄出日為準,錯誤,故為應選項。

A: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除有在途期間適用外,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3 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願,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訴願法第 14 條之法定期間——30 日起算、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3 年除斥期間,以及以收受日判定提起時點。

第 31 題

行政院為減緩失業,推出一次性之失業拯救計畫。據此計畫,人民得申請3 個月的臨時工作。惟甲提出申請卻遭主管機關A 駁回。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訴願程序進行中,該計畫已執行完畢,受理訴願機關遂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若甲認為A 機關駁回其申請違法時,得為如何之救濟?
  1. (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2. (B)向普通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3. (C)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4.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計畫已執行完畢」使3個月臨時工作的給付已無法實現,課予義務訴訟因而失其實益。行政訴訟法第 6 條容許確認已消滅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甲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 A 機關駁回處分違法之訴,並依第 7 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故 A 正確。

B:本件爭執的是行政處分違法及其公法上救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非普通法院,B 錯誤。

C:計畫已執行完畢時,甲仍應先以確認駁回處分違法釐清違法性,並在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C 未採適當的救濟形式,錯誤。

D:課予義務訴訟原可用於申請遭駁回時請求機關作成處分,但本件3個月臨時工作計畫已執行完畢,已無可課予的給付,D 錯誤。看起來甲最初確是申請遭駁回,容易直接選課予義務訴訟;分辨關鍵在起訴時給付是否仍有實現可能。

本題考點:已消滅行政處分——給付已不能實現時,以確認違法之訴處理仍具法律上利益的爭議;損害賠償合併請求——提起行政訴訟時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

第 32 題

承上題,受理訴願機關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其合法理由為:
  1. (A)A 機關駁回甲之申請非行政處分
  2. (B)甲非適格當事人
  3. (C)訴願已無實益
  4. (D)甲無當事人能力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承上題所示計畫已執行完畢,縱使撤銷駁回申請的處分,也無法回復甲的申請利益,故訴願已無權利保護必要、已無實益,C 正確。

A:A 機關駁回甲申請是否為行政處分,並非本案不受理的原因;本案問題在救濟結果已不能回復利益,故 A 錯誤。它看起來可能成立,是把實體上不利的駁回處分,誤認為欠缺行政處分性。

B:甲並非因不具當事人適格而遭不受理,故 B 錯誤。

D:甲並非無當事人能力;當事人能力與訴願有無實益是不同層次,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訴願權利保護必要——即使原處分可爭,撤銷後已無法取得實益時,訴願得因無實益而不受理。 行政處分性、當事人適格與當事人能力——先辨明程序門檻屬哪一層,不能以無實益混同其他不受理事由。

第 33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法院原擁有審判權並已受理之事件,其後法律變更將該類事件之審判權劃歸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對於本案之審判權不受影響
  2. (B)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無審判權,將案件移送至高等行政法院,若高等行政法院亦認為無審判權,應聲請司法院解釋
  3. (C)行政法院受理某一行政訴訟案件,該案以另一民事事件之結果為先決問題。若該民事事件已經繫屬於地方法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4. (D)行政法院認為某一案件之審判權屬於地方法院民事庭,應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以裁定駁回該事件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行政法院認案件審判權屬於地方法院民事庭時,應依行政訴訟法關於審判權的規定以裁定移送有審判權的法院,而非逕以裁定駁回,故 D 錯誤,為應選項。

A:行政法院原有審判權並已受理的事件,嗣後法律變更將該類事件劃歸普通法院時,依審判權恆定原則,對本案的審判權不受影響,敘述正確,故非答案。這個選項看起來像法律變更應立即改由新法院審理,誘答點在於程序開始後須維持既有審判權。

B:地方法院民事庭與高等行政法院均認無審判權時,依題示法制下的審判權爭議處理機制,應聲請司法院解釋,敘述正確,故非答案。它看起來與一般法院間的移送即可解決相似,誘答點在於此處涉及不同審判權法院的消極衝突。

C:行政訴訟法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訴訟裁判以已繫屬未終結的民事法律關係為準據時,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故 C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審判權的恆定與移送,以及行政訴訟法第 177 條的先決民事事件停止訴訟。

第 34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撤銷訴訟之提起,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 (B)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 (C)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4. (D)再審之訴應於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再審之訴應於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D 寫為 20 日,與法定期間不符,故為應選項。

A:依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撤銷訴訟之提起,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A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依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依行政訴訟法第 268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C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之不變期間——撤銷訴訟 2 個月、上訴 20 日、抗告 10 日、再審之訴 30 日;數字相近時應區分各救濟程序。

第 35 題

行政機關利用甲之急迫而與甲締結行政契約,如甲擬免除行政契約之責任,則應如何救濟?
  1. (A)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行政契約之締約意思表示
  2. (B)請求行政法院命該機關解除該行政契約
  3. (C)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該行政契約無效
  4. (D)請求行政法院確認因該行政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 A;惟題幹僅稱行政機關利用甲之急迫,未交代是否使甲為財產上給付或給付的約定,以及依當時情形是否顯失公平,尚未完整涵蓋民法第 74 條的要件,學理上有爭議。若題意預設上述要件均已具備,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74 條,甲得聲請法院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在選項中以 A 最接近官方所採救濟方向,但其所稱「撤銷締約意思表示」不如法條所定「撤銷其法律行為」精確。

B:民法第 74 條所定救濟為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並非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解除契約,故 B 錯誤。

C:符合民法第 74 條要件時,法律效果是法院得依聲請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並非行政契約當然無效,故 C 錯誤。

D:民法第 74 條所定直接救濟並非確認契約所生法律關係不存在;在法院撤銷法律行為前,也不能僅因一方利用他方急迫,即逕認該法律關係不存在,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74 條時,須具備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或給付的約定,且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等要件;其救濟為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並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第 36 題

以下有關提起行政訴訟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訴訟提起後,即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事件,更行起訴
  2. (B)於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不生影響
  3. (C)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係於訴願決定確定後,訴訟提起前移轉於第三人者,原權利人仍有訴訟實施權
  4. (D)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當事人恆定的前提是行政訴訟已繫屬;C 所稱法律關係在訴願決定確定後、行政訴訟提起前即移轉於第三人,此時尚未發生訴訟繫屬,原權利人已無訴訟實施權,故 C 錯誤。

A:行政訴訟繫屬後,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7 款明定此一禁止重複起訴的效力,故 A 正確。

B: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訴訟繫屬中移轉於第三人,不影響既已開始的訴訟,原告仍有訴訟實施權,B 正確。

D: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D 正確。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之訴訟繫屬與當事人恆定;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禁止重複起訴,以及第 116 條第 1 項的不停止執行原則。

第 37 題

行政機關對於下列何種不法有責的行為,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1. (A)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處理受託事務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2. (B)承包商興建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3. (C)義消救災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4. (D)約聘人員處理公務行使公權力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要判斷行為人是否「行使公權力」;承包商興建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是履行私法承攬契約,並非行使公權力。承包商施工侵害他人權益時,國家不負國家賠償責任,故 B 正確。

A: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處理受託事務時侵害他人權益,仍在行使公權力的範圍內,國家負賠償責任。

C:義消救災時侵害他人權益,係執行救災公務而行使公權力,國家負賠償責任。

D:約聘人員處理公務、行使公權力時侵害他人權益,國家亦負賠償責任;這看起來容易因其非正式公務員而被排除,但分辨關鍵在是否實際行使公權力,而非任用身分。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責任主體——受委託私人、義消或約聘人員實際行使公權力致害時,應納入國賠判斷;公權力與私法履約區辨——承攬施工僅履行私法契約時,不因服務行政機關即成公權力行為。

第 38 題

賠償義務機關因公務員之不法行為賠償被害人後,下列有關求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務員有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公務員求償
  2. (B)公務員有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公務員求償
  3. (C)賠償義務機關皆得向公務員求償
  4. (D)賠償義務機關皆不得向公務員求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被害人後」能否向公務員求償,關鍵在公務員是否達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始得求償;B 的重大過失符合門檻,故正確。

A:一般輕過失尚未達求償門檻,A 稱有過失即得求償,錯誤。看起來像既由公務員造成損害就應全數回歸個人負擔,但制度以故意或重大過失作為求償界線。

C:賠償義務機關並非皆得向公務員求償,仍須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C 錯誤。

D: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仍得求償,D 稱皆不得求償,錯誤。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求償權——機關先對被害人賠償後,僅於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向其求償;重大過失——以是否逾越一般輕過失的求償門檻判斷。

第 39 題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適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法只對國家不法行為適用,其他公法人之不法行為不適用之
  2. (B)該法只對不法之行政行為適用,不法之司法行為不適用之
  3. (C)該法只於被害人為本國人時有其適用,被害人為外國人時不適用之
  4. (D)該法有關公務員行為之國家賠償規定,只適用於公法行為;如係私法行為,則不適用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關鍵在「公務員行為」是否屬行使公權力;公務員因私經濟等私法行為致害,應回歸民法處理,而非適用國家賠償法。故 D 所稱公務員行為的國賠規定只適用於公法行為,正確。

A: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不只國家,其他公法人之不法行為亦可能適用,故非答案。

B:不法司法行為並非當然排除於國家賠償法外,故非答案。

C:被害人為外國人時,於互惠下仍有適用可能,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法適用行為——先判斷公務員是否行使公權力,私法行為則回歸民法;國家賠償法適用主體——國家以外的公法人亦可能成為賠償義務主體;外國人國賠——檢查是否具互惠要件。

第 40 題

甲不符領取老人年金之資格,行政機關不察而誤發,其後發覺,擬對甲撤銷核發之處分,並請求返還該年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以脅迫之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2. (B)甲隱匿其年收入致使行政機關陷於錯誤而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3. (C)甲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4. (D)甲如非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時,行政機關即不得請求返還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受益人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違法時,其信賴均不值得保護;核發年金處分撤銷後,依同法第 127 條應返還受領給付。因此 D 將不得請求返還限於「明知」以外的一切情形,忽略重大過失,為錯誤敘述,故選 D。

A:甲以脅迫使機關作成處分,屬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處分撤銷後,機關得依第 127 條請求返還,故非答案。

B:甲隱匿年收入而使機關陷於錯誤,屬對重要事項為不完全陳述。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故非答案。

C:甲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處分違法,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明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機關得於撤銷後依第 127 條請求返還,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的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授益處分撤銷後,依第 127 條返還金錢給付。

第 41 題

依1961 年維也納外交國際公約,大使在接受國所享之外交特權、豁免於何時開始?
  1. (A)派遣國確定派遣大使時
  2. (B)大使入境接受國時
  3. (C)大使在接受國呈遞國書時
  4. (D)大使實際上開始執行職務時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9條第1項,外交人員赴任而進入接受國者,自入境時起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如其已在接受國境內,則自任命通知接受國外交部或雙方約定之其他機關時起享有。本題所設通常赴任情形,以 B 最為適切。

A:派遣國確定派遣大使,仍屬派遣國內部或兩國間的任命安排;如大使尚未進入接受國,且並非已在境內而完成任命通知,特權與豁免的起始要件尚未具備,故不正確。

C:呈遞國書是外交使節就任的重要儀式,但並非外交特權與豁免開始的時點;其保障在赴任入境時已開始,故不正確。

D:實際開始執行職務發生在入境之後,不能作為特權與豁免的起算點,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外交特權與豁免的起始時點;赴任入境為原則情形,已在接受國境內者則以任命通知為起點,並應與呈遞國書、實際就任區別。

第 42 題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96 條規定,可直接對國際法院提出請求發表諮詢意見者,不包括以下何者:
  1. (A)聯合國會員國
  2. (B)聯合國大會
  3. (C)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4. (D)經聯合國大會授權之聯合國其他專門機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聯合國憲章第 96 條得「直接」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的主體;該條授權的是聯合國機關及經授權專門機構,非會員國本身。聯合國會員國僅得於訴訟案件中作為當事國,不能以國家身分直接請求諮詢意見,故 A 為「不包括」者,為本題正解。

B:聯合國大會得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諮詢意見,故 B 屬得直接請求的主體,非答案。

C: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亦得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諮詢意見,故 C 正確,非答案。

D:經聯合國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專門機構,得就其工作範圍內的法律問題請求諮詢意見;後者如 WHO、UNESCO 等,雖與聯合國有關係,性質上係獨立專門機構而非聯合國內部機關,故 D 正確,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被排除,是把與聯合國有關的專門機構誤認為不能取得第 96 條授權的外部組織。

本題考點:聯合國憲章第 96 條諮詢意見——先分大會、安全理事會與經大會授權的其他機關或專門機構;會員國地位——國家得為國際訴訟當事國,不因此取得直接請求諮詢意見權。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關於國際人道法之論述為錯誤?
  1. (A)戰俘脫逃為符合軍事榮譽與愛國勇氣的行為,故對脫逃不成者,只能受紀律性處罰
  2. (B)交戰國不得為抵抗敵國侵略而採取焦土政策
  3. (C)交戰國應尊重中立國的領土,武裝部隊不得穿越中立國,不能在中立國內招募部隊,不能在中立國內使用軍事用途的通訊設施
  4. (D)交戰國禁止使用容易引起過分傷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質的武器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要求選出國際人道法的錯誤論述;焦土政策不能一概以「不得」概括,仍須依軍事必要性及區別、比例等限制判斷,故 B 的絕對禁止說法錯誤,為應選項。

A:戰俘脫逃未遂原則上僅得受紀律性處罰,不能以此作為刑事處罰的理由,A 正確,故非答案。

C:中立國領土及其應受尊重的中立地位,限制交戰國武裝部隊穿越、招募及使用其軍事通訊設施,C 正確,故非答案。

D:禁止使用易致過分傷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是限制作戰手段的基本原則,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人道法的作戰手段限制——武器與作戰方法須避免過分傷害及不必要痛苦;軍事必要性——不得把受嚴格限制的作戰措施誤讀為毫無例外的概括禁令。

第 44 題

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第1 項規定常被用於解釋國際法之淵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第1 項所謂之國際協約,不包括與條約相關之議定書
  2. (B)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第1 項所謂之國際組織之決議,屬於可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
  3. (C)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第1 項所謂之國際習慣,必須可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4. (D)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第1 項規定在第59 條規定下之司法判例,不僅對當事國及本案有拘束力,對嗣後之相關案件亦有拘束力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所稱國際習慣,係「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須兼具國家實踐的通例與法律確信兩項要件,故 C 正確。

A:與條約相關的議定書仍可屬國際協約的一環,不能一概排除於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所稱國際協約之外,A 錯誤。

B:國際組織決議可能作為國際習慣形成或法律確信的證據,因而容易與補助資料混淆;但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所列用以確定法律原則的補助資料,是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的公法學家學說,並未將國際組織決議列入,B 錯誤。

D:國際法院判例對後案可能具有事實上的說服力,因而容易被誤認為具有先例拘束力;但依國際法院規約第 59 條,法院判決僅對當事國及本案有拘束力,不及於嗣後相關案件,D 錯誤。

本題考點:國際法淵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國際習慣的國家實踐與法律確信,以及國際法院判決的個案拘束力。

第 45 題

國際法主體所應具備之條件不包括以下那一項?
  1. (A)可與國際法體系下其他個體締結條約或發生其他法律關係
  2. (B)有能力直接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
  3. (C)有能力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
  4. (D)應為聯合國會員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際法主體即具有國際人格者,核心在於得直接享有國際法上權利、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義務,並在國際法上行為,例如與其他國際法主體締結條約或發生法律關係。聯合國會員資格並非取得國際法主體地位的必要條件;未加入聯合國的國家、國際組織,乃至特定範圍內的個人,均可能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故 D 不屬應具備的條件。

A:能與其他國際法體系下個體締結條約或發生其他法律關係,屬國際法上行為能力的表現。A 容易因不同主體的締約能力有別而被誤認為非必要條件;分辨關鍵在於此處是描述國際法行為能力,並非要求所有主體均具有完整且同等的締約權。雖不同主體的能力範圍不盡相同,仍是國際人格的重要描述,故非答案。

B:直接享受國際法上的權利,是國際法主體得享權利能力的核心內容,故非答案。

C: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的義務,與直接享有權利同為國際法主體的基本特徵,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主體(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的權利能力、義務能力與國際法行為能力;聯合國會員資格並非國際人格的必要要件。

第 46 題

關於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被承認國在承認國可進行訴訟
  2. (B)被承認國在承認國享有主權豁免
  3. (C)國家承認無溯及既往效力
  4. (D)被承認國的法令在承認國非當然有效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關鍵在承認是否肯定該國自成立時起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多數見解認國家承認具溯及效力,溯及於該國成立時,故 C 所稱「無溯及既往效力」錯誤,應選 C。

A:被承認國在承認國得進行訴訟,屬國家承認的法律效果之一,A 正確。

B:被承認國在承認國享有主權豁免,屬承認後承認國處理其國家地位的法律效果,B 正確。

D:被承認國的法令在承認國並非當然有效,仍須依承認國的法秩序處理其效力,D 正確。

本題考點:國家承認的時間效力——判斷承認效果時,先區分是否承認國家地位及其是否溯及該國成立時。 國家承認的國內效果——承認使該國得以國家身分訴訟及主張豁免,但其法令不當然在承認國內發生效力。

第 47 題

依聯合國大會通過的1967 年領域庇護宣言第1 條所示,對有重大理由可認為犯有國際約章設有專條加以規定之何等罪行者,不得享受庇護之權利?
  1. (A)海盜罪
  2. (B)劫持航空器罪
  3. (C)叛亂罪
  4. (D)危害和平罪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 1967 年領域庇護宣言第 1 條所列的庇護排除事由為關鍵,應辨認該條所指國際約章設有專條規定的國際核心罪行。對有重大理由可認為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者,不得享受庇護權利;D 為危害和平罪,故正確。

A:海盜罪雖屬重罪,但非該宣言所列不得享受庇護權利的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故非答案。

B:劫持航空器罪雖可能涉及嚴重國際犯罪,但非本條所列的庇護排除國際核心罪行,故非答案。

C:叛亂罪亦可能情節重大,仍非該宣言所列的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領域庇護排除——遇到有重大理由相信涉犯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時,不得主張該宣言的庇護權利。

第 48 題

沿海國對於所屬專屬經濟區的權利不包括下列何事項?
  1. (A)設置人工島嶼的管轄權
  2. (B)對於生物及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3. (C)保護海洋環境的管轄權
  4. (D)鋪設海底電纜的專屬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專屬經濟區中沿海國「不包括」的權利,分辨關鍵在該活動是否屬沿海國的管轄或資源主權權利。鋪設海底電纜為各國均享有之自由,並非沿海國的專屬權利,故 D 為正解。

A: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設置人工島嶼享有管轄權,A 屬其權利,故非答案。

B: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生物及非生物資源享有主權權利,B 屬其權利,故非答案。

C:沿海國享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管轄權,C 屬其權利,故非答案。它看起來易被排除,是把海洋環境保護誤當成僅屬公海自由的事項。

本題考點:專屬經濟區(EEZ)——資源利用、人工島嶼與海洋環境保護屬沿海國權限;海底電纜——各國均得享有的自由,不因位於 EEZ 即成沿海國專屬權。

第 49 題

A 國在其首都逮捕一群透過網路行使跨國投資詐騙之犯罪集團組織,該組織成員全數為不具公務員身分之B 國國民(無雙重國籍),而網路詐騙之受害人則分布於C 國與D 國,依本案之情況,以下關於管轄與管轄豁免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A 國主張其對於境內一切人、事、物有領域管轄權,故該犯罪集團應由A 國管轄
  2. (B)假設B 國與A 國間簽訂雙邊引渡條約,B 國基於犯罪人本籍國管轄原則,主張其有管轄權,並向A 國請求引渡該犯罪組織之人犯至B 國受審
  3. (C)因被害人中有C 國國民,C 國基於被害人國籍原則,主張其有管轄權,C 國可向B 國政府就其違反國家責任,請求其負擔賠償
  4. (D)因被害人中有D 國國民,D 國基於被害人國籍原則,主張其有管轄權,但因考量程序正義與證據取得,D 國可聲明同意在管轄競合時,優先由A 國管轄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家責任之成立以行為可歸責於國家(歸因)為前提,依國家責任法之一般原則,僅國家機關之行為,或雖非機關但經授權行使公權力、或受國家指揮控制之行為,始得歸責於該國,成立國家責任;純屬私人(無公務員身分之個人)所為之犯罪行為,原則上不當然歸責於其本國,除非該國對該行為之發生或損害之防止有可歸責之不作為。本題犯罪集團成員全數為不具公務員身分之B國國民,其詐騙行為屬單純私人之犯罪行為,並無證據顯示該行為可歸責於B國,故不能僅因加害人具B國國籍,即認B國就此私人犯罪行為對C國負國家責任。C選項將被害人國籍原則這項屬於刑事管轄權基礎的概念,與國家責任這項涉及國家可歸責性之國際法概念混為一談,逕以管轄權基礎推導出國家責任,於法理上不成立,故C為本題所求之錯誤敘述。

A:領域管轄原則為國際法上最基本之管轄權基礎,一國對於發生在其領域內之人、事、物原則上得主張管轄;本案犯罪集團於A國首都遭逮捕,其犯罪活動與A國領域有密切關聯,A國基於領域管轄主張管轄權並無不當,A之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本國國民(積極屬人)管轄原則係國際法承認之管轄權基礎之一,一國得對其本國國民於域外之犯罪行為主張管轄;於A、B兩國訂有雙邊引渡條約之前提下,B國本於此一原則向A國請求引渡其國民受審,屬合法之管轄權主張與引渡程序運作,B之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D:被害人國籍(消極屬人)管轄原則同為國際法上承認之管轄權基礎之一,D國得因其國民受害而主張管轄;惟管轄權競合時,各主張管轄之國家本得基於程序便利、證據取得等實際考量,自行決定是否讓步、優先由關係最密切之領域國(A國)管轄,此屬國家對自身管轄權之處分,並不影響管轄權主張之正當性,D之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上管轄權基礎之類型(領域管轄、積極屬人/本國國民管轄、消極屬人/被害人國籍管轄);國家責任之歸責原則(私人行為原則不歸責於國家,須有機關行為或可歸責之國家不作為);管轄權競合下之國家間協調與優先順序安排。

第 50 題

國際法院在1955 年的諾特朋案(Nottebohm case)的判決主旨認為:
  1. (A)國家對於兼有他國國籍之本國人民,不得對該第二國實施外交上的保護
  2. (B)無國籍人的待遇不得低於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
  3. (C)對一間公司的外交保護,只能由該公司的本籍國行使,除非公司已不存在或其本籍國沒有能力行使這項權利
  4. (D)因歸化取得國籍之外國人,若與歸化國之間欠缺真實聯繫,第三國無義務承認此種歸化之效力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點名 1955 年諾特朋案(Nottebohm case),關鍵即在歸化國籍是否具有真實有效聯繫。國際法院認為,以歸化取得國籍之外國人若與歸化國欠缺真實有效聯繫,第三國無義務承認其歸化效力及據以行使的外交保護,故 D 正確。

A:A 是兼有他國國籍之本國人民的外交保護規則,並非本案處理的歸化與真實聯繫問題。

B:B 談無國籍人的待遇不得低於一般外國人,屬無國籍人待遇問題,非本案主旨。

C:C 是公司外交保護原則,涉及公司本籍國以及公司不存在或本籍國不能行使權利的例外,非諾特朋案。它看起來容易成立,是因同樣使用「外交保護」,但本題須先辨明保護對象是自然人歸化國籍。

本題考點:諾特朋案(Nottebohm case)真實聯繫原則——歸化國欲據國籍對第三國行使外交保護時,先檢驗當事人與歸化國是否有真實有效聯繫。外交保護——先依保護對象區分自然人國籍爭議與公司本籍國爭議。

第 51 題

19 歲之A 國人甲到我國自助旅行,與年滿20 歲之我國國民乙締結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與乙因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發生爭執時,因締約地在我國,屬內國案件
  2. (B)關於甲與乙間所締結之契約,若因能力問題發生爭執時,屬契約實質之問題,應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 條規定所定之法律,作為解決該爭執之依據
  3. (C)甲未滿20 歲,基於我國保護內國交易安全之考量,不論其在A 國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我國皆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4. (D)我國關於行為能力制度原則上採本國法主義,若甲依其本國法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則甲與乙所締結之契約為有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行為能力原則採本國法主義。甲若依其本國法即 A 國法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則其與乙所締結的契約有效,故 D 正確。

A:甲為 A 國人,契約關係具有當事人國籍的涉外因素;不能僅因締約地在我國,即稱為純粹內國案件,故 A 錯誤。

B:行為能力問題的準據法,並非契約實質問題所適用的法律;B 將能力準據法與契約實質準據法混同,故錯誤。

C:甲是否具完全行為能力原則上應依其本國法判斷,不因在我國締約即一律依我國年齡制度否定其能力,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行為能力準據法;本國法主義與契約實質準據法的區辨。

第 52 題

我國人甲與A 國人乙在B 國訂立機器採購契約,明文約定就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應依C 國法解決。嗣甲、乙就契約履行問題在我國涉訟,訴訟進行中雙方明示合意適用A 國法,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適用A 國法
  2. (B)適用B 國法
  3. (C)適用我國法
  4. (D)適用C 國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契約的準據法以當事人意思自主為原則。甲、乙雖原約定依 C 國法解決一切契約爭議,嗣於我國訴訟中又明示合意改適用 A 國法,該嗣後合意已取代原先的 C 國法約定,故我國法院應適用 A 國法,A 正確。

B:B 國僅為契約訂立地。當事人已就準據法作成合意,且其後又以明示合意變更,締約地法並不當然優先適用。

C:我國為法庭地,並不因此當然成為契約準據法;本題已有當事人關於 A 國法的明示合意。

D:C 國法原為當事人約定的準據法,但其後已由雙方在訴訟中明示合意改為 A 國法,故不再適用。

本題考點:涉外契約之意思自主原則(party autonomy);準據法合意得經嗣後明示合意變更,並應與締約地法、法庭地法區分。

第 53 題

我國人甲在A 國擅自重製B 國人乙之攝影作品,乙怒甚,到我國法院對甲起訴,主張甲侵害其著作權,請求500 萬元新臺幣之損害賠償。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1. (A)應適用B 國法
  2. (B)應適用我國法
  3. (C)應優先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
  4. (D)應適用甲之住所地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著作權侵害所生損害賠償的準據法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本案的侵害行為地、當事人國籍及權利保護連結分散於我國、A 國與 B 國,法院應先依第25條判斷;若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即應優先適用,故 C 正確。至於著作權本身的成立與保護範圍,應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準據法判斷區分。

A:乙為 B 國人,使 B 國法成為具有表面合理性的連結點;但智慧財產侵害的準據法不是單以被侵害人國籍或所屬國決定,故非答案。

B:我國法院為受訴法院,容易使人直覺採用法院地法;但受訴法院仍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準據法,不當然適用我國法,故非答案。

D:甲的住所地是與加害人關係密切的連結因素,故看似可作為準據法;但它僅是整體判斷的因素之一,不能取代第25條的侵權行為地與關係最切地判斷,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的侵權行為準據法;侵權行為地法、關係最切地法(law of the closest connection)與當事人國籍、住所地、法院地之區辨。

第 54 題

A 國人甲男與乙女結婚,因感情不睦而協議離婚。數年後,甲、乙均歸化為我國人,甲主張二人先前之協議離婚無效,乃於我國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乙發生離婚訟爭之時,二人均為我國人,故其協議離婚,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2. (B)甲、乙發生離婚訟爭之時,二人均為我國人,故其裁判離婚,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3. (C)甲、乙之協議離婚雖為裁判離婚之前提要件,然而本題毋須特別關注先決問題(又稱附隨問題)之準據法
  4. (D)甲、乙之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毋須適用同一之準據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協議離婚依協議時的連結因素決定準據法;甲、乙日後均歸化為我國人,不能使我國法回溯適用於先前的協議離婚。A 逕以離婚訟爭時兩人均為我國人,即認協議離婚應適用我國法,錯誤,故為應選項。

B:裁判離婚以起訴時的連結因素決定準據法。本題起訴時甲、乙均為我國人,適用我國法的結論正確,故非答案。

C:甲、乙先前協議離婚的效力雖是裁判離婚之前提,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已分別以協議時及起訴時的連結因素直接規定準據法,無須另依一般先決問題規則決定準據法,C 正確,故非答案。

D: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分別依協議時及起訴時的連結因素判定準據法,未必適用同一準據法,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0 條分別以協議時、起訴時的連結因素決定離婚準據法;本題已有直接規範,無須另作一般先決問題的準據法分析。

第 55 題

瑞士人甲男收養日本籍之未成年人,關於其收養效力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依瑞士法
  2. (B)依日本法
  3. (C)依我國法
  4. (D)依甲、乙合意選定之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分別適用);但收養及其終止之效力,則專依收養者之本國法(單一適用)。本題所問者為收養之「效力」,收養者甲為瑞士籍,依前揭規定應以收養者之本國法即瑞士法為準據法,故A正確。

B:日本法為被收養人(未成年人)之本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僅於判斷收養之「成立」要件時,與收養者本國法併行適用;本題所問為收養之「效力」,並無適用被收養人本國法之依據,B係誤將成立要件之準據法套用於效力問題,故錯誤。

C:本題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均非我國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已就收養效力明定準據法為收養者本國法,法院應依該條規定定其準據法,並無逕依法庭地法(我國法)判斷收養效力之依據,故C錯誤。

D: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就收養之效力係採法定連繫因素(收養者本國法),並非任由當事人合意選定準據法之領域,本題事實亦無如夫妻財產制等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法之明文,D稱依甲、乙合意選定之法,欠缺法律依據,故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收養之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收養「成立」(分別適用收養者及被收養者本國法)與收養「效力」(單一適用收養者本國法)之區別。

第 56 題

A 國人甲的住所在B 國,在臺灣死亡,關於甲遺留在臺灣的動產之繼承發生爭執,關係人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依A 國的國際私法規定,關於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受訴法院應以無國際管轄權,將該事件移送A 國法院
  2. (B)受訴法院應以A 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3. (C)受訴法院應以B 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4. (D)受訴法院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而為判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我國衝突法原先指定被繼承人本國法,即 A 國法;但 A 國的國際私法又指定住所地法,而甲住所在 B 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接受 A 國法的轉致,應適用 B 國法,故 C 正確。

A:遺產中有位於臺灣的動產,關係人在我國法院起訴,不能僅因甲為 A 國人即認我國法院無國際管轄權並應移送 A 國法院;A 錯誤。

B:B 僅停留在我國衝突法所指定的 A 國本國法,忽略 A 國國際私法再指定 B 國住所地法的轉致,錯誤。

D:本題並無逕行適用我國法的依據;轉致的結果為 B 國法,而非法庭地法,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繼承的準據法;轉致——外國國際私法再指定第三國法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續行判斷其指定結果;本案並非外國法回指我國法的反致。

第 57 題

A 國人甲在A 國向我國人乙購買存放於B 國之名畫一幅,約定以A 國法為準據法,甲並於C 國將價金直接交給乙。如該契約無效,乙拒不交付該畫,甲乃向我國法院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關於本案,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1. (A)A 國法
  2. (B)B 國法
  3. (C)C 國法
  4. (D)我國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買賣契約「約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而甲的返還請求係契約無效後因給付所生的不當得利;判斷準據法應回到該給付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因給付而生之不當得利依該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本案買賣契約合意選擇 A 國法,故返還亦適用 A 國法,A 正確。

B:B 國是名畫所在地,但本題請求的是契約無效後的給付返還,不以標的物所在地法作為判準,B 錯誤。

C:C 國是甲交付價金地,僅是給付行為發生地;本題應連結原買賣契約的準據法,非以交付地法決定,C 錯誤。它看起來合理,是把不當得利的給付地與給付原因關係的準據法混為一談。

D:當事人已合意選擇 A 國法,無須改適用我國法,D 錯誤。

本題考點:因給付不當得利——先找給付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再依該關係的準據法處理返還。 意思自治——契約已有效選定準據法時,契約無效後的返還請求仍應先檢視該選法。

第 58 題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 條規定,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
  1. (A)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
  2. (B)法庭地法
  3. (C)登記國法
  4. (D)當事人之本國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適用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故 A 正確。此即智慧財產權屬地主義的展現。

B:法庭地法是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並非第 42 條所定智慧財產權的準據法,故不正確。

C:登記國法並非第 42 條所採標準;本題應看權利應受保護之地,故不正確。

D:當事人本國法並非第 42 條所定的連結因素,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2 條;智慧財產權準據法採保護地原則(protection country principle)。

第 59 題

甲向新竹地方法院對乙起訴,請求命為一定的給付,受訴法院認為應適用A 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A 國法適用結果縱使違背我國的善良風俗,受訴法院仍應適用該A 國法
  2. (B)當事人不得以適用該A 國法有錯誤,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3. (C)該A 國法規定內容雖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如其適用結果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受訴法院不得拒絕適用該A 國法
  4. (D)應適用之A 國法,以其實體法之規定為限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外國法是否因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被排除,重點在其適用於個案的結果是否違背我國公共秩序,而非抽象檢視該外國法的規定內容。A 國法的內容縱有與我國公共秩序不相容之處,如在本案的適用結果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法院不得拒絕適用,故 C 正確。

A:外國法適用的結果若違背我國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即應受公序良俗條款排除;A 稱仍應適用,錯誤。

B:第三審為法律審,因而容易誤以為外國法不屬其審查範圍;但外國法的適用錯誤涉及法院適用法律是否妥當,不能概括稱不得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故非答案。

D:「適用 A 國法」容易被直覺理解為僅適用其實體法;但外國法的適用不當然限於其實體法,是否發生反致等問題,仍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範判斷,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外國法適用的公共秩序保留(public policy exception);採適用結果審查,而非外國法內容的抽象審查。

第 60 題

我國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此項規定適用於外國法院之何種判決?
  1. (A)給付判決
  2. (B)形成判決
  3. (C)確認判決
  4. (D)上開各種判決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所引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1第 1 項,關鍵在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經我國法院許可後作為強制執行依據;能作為執行名義者須具有給付內容,故 A 正確。

B:形成判決主要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並非命債務人為給付的執行名義,B 錯誤。

C:確認判決僅確認法律關係或權利狀態,通常不含得以直接強制實現的給付內容,C 錯誤。

D:三種判決的效力不同;只有給付判決具有可供強制實現的給付內容,D 將其一概而論,錯誤。

本題考點:判決類型與執行名義——先看判決是否命人履行具體給付;外國判決的執行——許可執行不會把確認或形成判決轉變成給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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