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律師公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8 年律師公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7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7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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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75 題
第 1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法治原則之重要內涵?
- (A)人民權利之維護
- (B)權力之分立
- (C)法秩序之安定
- (D)領土之範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非屬」法治原則重要內涵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歷來意旨,法治國原則之核心內涵在於人民權利之維護、權力之分立與制衡,以及法秩序之安定(含法律明確性、信賴保護等)。「領土之範圍」屬國家構成要素及高度政治性事項,非法治原則之內涵,故 D 為正解。
A:人民權利之維護(基本權保障)為法治國原則最核心之目的,屬法治原則之重要內涵,故非答案。
B:權力之分立與相互制衡,旨在防止權力集中、保障人民自由,係法治國原則之重要內涵,故非答案。
C:法秩序之安定(含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為法治國原則之重要要素,正是法治原則內涵之一,最易誤選,惟屬內涵而非答案。
本題考點:法治國原則(Rechtsstaatsprinzip)之核心內涵——人民權利保障、權力分立、法秩序安定;「領土範圍」屬國家構成要素/政治問題,不在其列。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及增修條文關於社會安全之規定?
- (A)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得請求國家提供工作
- (B)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 (C)國家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 (D)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A 所稱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得請求國家提供工作,並非憲法及增修條文社會安全條款之內容。依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但工作權保障不等於人民得請求國家給付工作,故 A 為應選項。
B:依憲法第 155 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B 為明文規定,故非答案。
C: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國家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C 與明文相符,故非答案。
D: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D 與明文相符,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15 條的工作權保障,與憲法第 155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社會安全及社會福利基本國策之區辨。
第 3 題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中強制隔離措施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疫情之防治貴在迅速採行正確措施,得由專業主管機關進行強制隔離
- (B)專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之知識,透過嚴謹之組織與程序,能確保強制隔離之正確性
- (C)受令遷入指定處所之人民,如不服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法請求救濟,與憲法第8 條正當法律程序意旨無違
- (D)強制隔離雖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仍應踐行相同程序保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釋字第 690 號認為,強制隔離與刑事處罰本質不同,無須踐行與刑罰相同的程序保障,而應符合其性質所需的正當法律程序;D 稱仍應踐行相同程序,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疫情防治貴在迅速採行正確措施,得由專業主管機關進行強制隔離,符合釋字第 690 號就措施急迫性及主管機關專業性的見解,故非答案。
B:專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知識,透過嚴謹組織與程序處理隔離措施,能保障其正確性,為釋字第 690 號所肯認的制度理由,故非答案。
C:受令遷入指定處所的人民,如不服主管機關處分,仍得依法請求救濟;此一事後救濟設計與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意旨無違,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釋字第 690 號傳染病強制隔離的正當法律程序;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保障,應依措施性質判斷,不等同刑事處罰程序。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558 號解釋意旨,中華民國國民具備下列何項要件者,不得禁止入境?
- (A)在臺灣地區出生
- (B)在臺灣地區置產
- (C)父母均為中華民國國籍
- (D)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釋字第 558 號意旨,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得隨時返國入境,不得禁止,故 D 正確。
A: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非釋字第 558 號所定不得禁止入境的判準;該解釋著重於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並有戶籍,故 A 錯誤。
B:在臺灣地區置產屬財產事實,不能取代住所及戶籍要件,非釋字第 558 號所定判準,故 B 錯誤。
C:父母均為中華民國國籍涉及血統或國籍身分,但非釋字第 558 號所定「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要件,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釋字第 558 號的國民入境權;不得禁止入境的判準為在臺灣地區設有住所並有戶籍,而非出生地、置產或父母國籍。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商業言論之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菸品容器上應以中文標示所含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
- (B)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一般公益目的,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 (C)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
- (D)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商業言論管制何者錯誤,關鍵在 B 把限制標準寫成「一般公益」及「合理而適當」;受保障的商業言論如受限制,須有重要公益目的,且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故 B 的門檻過低,為錯誤敘述。
A:菸品容器以中文標示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係菸品財產權所具有的社會義務,符合釋字第 577 號意旨,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化粧品廣告的事前審查,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符合釋字第 744 號意旨,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商業言論所提供的訊息如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並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消費大眾作出合理經濟抉擇,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保障,符合釋字第 577 號、第 623 號意旨,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商業言論——先確認資訊是否真實、未誤導且服務合法交易與消費決策,再判斷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商業言論限制——限制受保障訊息時,目的須為重要公益,手段須與目的有實質關聯;事前審查——對言論的預先禁止屬重大干預,原則上違憲。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 號解釋,同性婚姻應受何種憲法權利之保障?
- (A)身體自由
- (B)結社自由
- (C)契約自由
- (D)平等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該號解釋認現行法未保障同性二人成立婚姻,違反憲法婚姻自由及平等權之保障。本題問其受何種憲法權利保障,標準答案為平等權,故 D 正確。
A:身體自由不是釋字第 748 號處理同性二人得否成立婚姻的憲法依據,A 錯誤。
B:結社自由保障的事項與婚姻制度中的差別待遇不同,B 錯誤。
C:契約自由容易因婚姻具有雙方合意而看起來相近,但該解釋以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為核心依據,非一般契約自由,C 錯誤。
本題考點:釋字第 748 號——遇同性二人成立婚姻受法律排除時,以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檢驗。基本權定位——婚姻關係的憲法保障,不因其具有合意外觀即改按契約自由處理。
第 7 題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上服公職權的保障範圍?
- (A)消防人員甲於公餘參加某次電視歌唱比賽節目
- (B)大學專任教授乙借調擔任某直轄市教育局局長
- (C)警察大隊長丙於某日下班後為親戚丁畫符驅魔及解運
- (D)立法委員戊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第十八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其保障範圍在於人民擔任公職之資格取得、身分保障及相關權益(如年資採計、職務調任之保障等),與公務員個人於執勤時間外從事之私人活動無涉。本題乙為大學專任教授,借調擔任直轄市教育局局長,此一借調過程涉及其原有教職身分與新任公職間之銜接、年資採計、回任保障等事項,直接關涉其「擔任公職」之資格與身分保障,屬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故B正確。
A:消防人員甲於公餘參加電視歌唱比賽節目,純屬其私人時間之娛樂活動,與其消防公務員身分之取得、保障或執行職務無關,此類公餘活動至多涉及一般行為自由或言論表現自由之保障,並非服公職權所欲保障之範疇,故A不成立。
C:警察大隊長丙於下班後為親戚畫符驅魔解運,同屬公餘時間之私人民俗活動,與其警察公職身分之保障無涉;此類行為縱可能涉及公務員個人信仰自由或另受公務員服務相關規範之檢視,亦非服公職權所欲保障之事項,故C不成立。
D:憲法第七十五條明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司法院解釋並認立法委員如兼任官吏,應於就任官吏時視為辭去立法委員;戊兼任地方自治團體行政職務,正屬憲法所禁止之兼職情形,屬對服公職權行使之限制而非受保障之正當行使,D非屬服公職權保障範圍內之事項,故不成立。
本題考點: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憲法第十八條,聚焦於公職資格取得與身分保障,不及於公餘私人活動);立法委員兼職禁止(憲法第七十五條,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第 8 題
2008 年後某次選舉後,乙問甲:「我戶籍所在地的選區,為何有4 位當選人?」該次選舉最有可能是:
- (A)立法委員選舉
- (B)省議員選舉
- (C)縣議員選舉
- (D)區長選舉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一個選區選出 4 位當選人,屬複數選區的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縣議員選舉採複數選區制,一個選區可以選出多名議員,故 C 正確。
A: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一個選區選出 1 人,與題幹同一選區有 4 位當選人的情形不符,故非答案。
B:題幹限定 2008 年後的選舉;省議員並非該時期以複數選區選出地方民意代表的選舉類型,不能由此推得題幹情形,故非答案。
D:區長並非由題幹所示的複數選區選出多名當選人的職位,與題幹不合,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multi-member district)的區辨;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的選區制度。
第 9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
- (A)名譽權
- (B)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 (C)婚姻自由
- (D)一般行為自由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並非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非明文權利」,關鍵是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已由憲法明文規定。憲法第 21 條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屬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與義務,因此 B 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非明文權利,故為應選項。
A:名譽權雖未逐一明列於憲法條文,仍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非明文權利,故非答案。
C:婚姻自由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非明文權利,故非答案。
D:一般行為自由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非明文權利,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21 條受國民教育權——憲法已明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因此不是第 22 條所保障的非明文權利。憲法第 22 條非明文權利——未列舉而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與權利,得受概括保障。
第 10 題
甲為現職警員,擬申請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其主管以甲最近2 年年終考績均列乙等、且年齡已逾40 歲為由,拒絕甲之申請,並因此將甲當年之考績評為丙等。本案所涉及甲之基本權利,顯不包括下列何者?
- (A)應考試權
- (B)服公職權
- (C)受教育權
- (D)平等權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是警員申請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在職全時生,屬就學而非參加取得任用資格的國家考試;甲因此所涉基本權利顯不包括應考試權,故 A 正確。憲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但本題並非該條所稱的應考試。
B:甲為現職警員,其申請遭拒並因此受不利考績,涉及公務員身分及職務上的服公職權保障,故不能說顯不包括服公職權。
C:甲申請碩士班在職全時生,是就學與受教育事項,涉及受教育權,故不能說顯不包括受教育權。
D:主管以最近 2 年年終考績均列乙等及年齡逾 40 歲為由拒絕申請,並影響當年考績,涉及差別待遇是否合理的平等權問題,故不能說顯不包括平等權。
本題考點: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服公職權的區分;就學、現職公務員考績與差別待遇所涉及的受教育權、服公職權及平等權。
第 11 題
依法律授權而訂定的法規命令,其內容超出授權目的時,牴觸下列何種原則?
- (A)法律明確性原則
- (B)法律保留原則
- (C)授權明確性原則
- (D)比例原則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已指出法規命令「內容超出授權目的」,關鍵在子法欠缺母法授權範圍內的依據。法規命令逾越授權目的時,因欠缺法律授權而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故 B 正確。
A:法律明確性原則著重法規內容是否足使人民預見並遵循;本題不是規範文字不明,而是子法逾越授權目的,A 錯誤。
C:授權明確性原則檢驗母法授權條款本身是否明確;本題所問是子法內容逾越授權範圍,故 C 錯誤。它看起來最容易選對,是因兩者都涉及「授權」;分辨關鍵在檢驗對象是母法授權條款,還是子法內容。
D:比例原則檢驗手段與目的間的適合、必要及衡量關係,並非本題法規命令逾越授權目的的違法判準,D 錯誤。
本題考點:法律保留原則——子法內容超出法律授權目的或範圍時,應以欠缺法律依據判斷;授權明確性原則——先看母法是否明確界定授權目的、內容與範圍;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要求內容明列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 12 題
檢察官為了偵辦某政黨立法委員之犯罪行為,以證人身分傳喚同時兼任該黨黨主席之總統至檢察署接受訊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請問總統得如何回應?
- (A)拒絕或不予理會
- (B)請副總統代理應訊
- (C)得要求檢察官就總統所在詢問之
- (D)得僅以書面回覆檢察官之訊問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總統」受檢察官傳喚為證人為關鍵;釋字第 627 號所處理的是總統受訊問時的方式調整,而非完全拒絕配合。總統於任職中除涉內亂、外患外不受刑事訴究,受訊問時得要求檢察官於總統所在處所詢問,故 C 正確。
A:釋字第 627 號並未使總統得拒絕或不予理會證人訊問,而是容許調整詢問地點,A 錯誤。這個選項看似貼近刑事豁免,卻把豁免誤解成完全不配合調查。
B:副總統不能代理總統以證人身分應訊,B 錯誤。
D:總統得要求改在其所在處所接受詢問,並非得僅以書面回覆取代訊問,D 錯誤。
本題考點:釋字第 627 號——總統以證人身分受訊問時,判斷重點是得否要求在其所在處所詢問;總統刑事豁免——區分任職中不受刑事訴究與仍須依適當方式配合證人訊問。
第 13 題
依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方式為何?
- (A)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B)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D)由總統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行政院副院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故 A 正確。
B:行政院副院長並無立法院同意程序;B 將副院長與過去行政院院長的同意權問題混為一談。
C:行政院副院長不是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C 錯誤。
D:法定程序是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非由總統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D 顛倒提請與任命的權限。
本題考點:行政院副院長任命——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政院院長的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
- (B)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議決的預算案窒礙難行,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 (C)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院長必須辭職
- (D)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之不信任案時,行政院院長即得逕行解散立法院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得經諮詢立法院院長而宣告解散立法院者為總統;行政院院長至多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並無自行、逕行解散之權,故 D 錯誤,為應選項。
A: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且行政院依該條對立法院負責;不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任命方式,並不排除其對立法院負責,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 10 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不信任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時,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提出辭職,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的行政院覆議與不信任案,以及第 2 條的解散立法院權;行政院院長得呈請,總統始得宣告解散。
第 1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如何程序始得提出?
- (A)監察委員2 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B)監察委員3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C)監察委員2 人以上之提議,9 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D)監察委員3 人以上之提議,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 2 人以上提議、9 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故 C 正確。
A:彈劾案的提議人數雖為監察委員 2 人以上,但審查及決定的門檻為 9 人以上,並非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故錯誤。
B:本選項的審查及決定人數 9 人以上正確,但提議人數誤列為監察委員 3 人以上,故錯誤。
D:本選項同時將提議人數誤列為監察委員 3 人以上,並將審查及決定門檻誤列為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故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監察院彈劾案程序——「2 人提議、9 人審查及決定」。
第 1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身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大法官雖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仍與一般司法裁判不同,故不具法官地位
- (B)大法官縱不為個案之事實認定,惟亦同為審判之一環,亦屬憲法上法官
- (C)大法官有固定任期,與憲法第81 條法官為終身職有別,故非憲法上法官
- (D)法院院長及各庭庭長之職位均屬憲法第81 條之身分保障對象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大法官」的身分,關鍵在其釋憲職權是否屬審判之一環。大法官雖不為個案事實認定,但釋憲亦屬審判一環,仍屬憲法上的法官,故 B 正確。
A:大法官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並不因此與一般司法裁判截然無關或失其法官地位;A 的推論錯誤。它看起來對,是把大法官不處理一般個案事實,誤當成不具審判性。
C:大法官有固定任期,與憲法第 81 條所定法官終身職不同,但任期制不影響其為憲法上法官的屬性,故 C 錯誤。
D:憲法第 81 條保障法官身分;法院院長及各庭庭長是否當然均屬該身分保障對象,仍須視其是否具法官身分,不能僅因職位名稱一概而論,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大法官身分——判斷其是否為憲法上法官,重點在其行使釋憲職權具有審判性,而非是否認定一般個案事實。憲法第 81 條法官保障——遇任期制職務時,須區分任期安排與法官身分保障的問題。
第 1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得自行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不包括下列何者?
- (A)經濟部
- (B)臺東縣政府
- (C)司法院
- (D)立法院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依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答。經濟部屬中央二級機關,須循層級經由其上級行政院即中央最高機關聲請解釋,不得自行聲請,故 A 為不得自行聲請的機關。
B:臺東縣政府為地方政府,得就自治權事項依當時制度聲請解釋,故非答案。
C:司法院為中央最高機關,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或法律發生疑義時,得依當時制度自行聲請解釋,故非答案。
D:立法院為中央最高機關,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或法律發生疑義時,得依當時制度自行聲請解釋,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下的釋憲聲請主體;中央最高機關、中央二級機關與地方政府自治權的區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制度差異。
第 18 題
依現行規定及實務,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之審查客體?
- (A)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法律之爭議
- (B)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爭議
- (C)行政院與考試院對於法律解釋之爭議
- (D)法官聲請解釋判例違憲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法官聲請」且以「判例違憲」為標的,關鍵在法官聲請僅及於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釋字第371號意旨,舊制下法官對應適用之法律確信違憲時始得聲請解釋;現行憲法訴訟法第55條亦以法律位階法規範為客體。判例本身不是法律位階法規範,故D非屬審查客體,為應選項。
A:自治條例是否牴觸法律的爭議,屬舊制大法官解釋制度或現行憲法訴訟法下憲法法庭得處理的類型,故非答案。
B: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的審判權爭議,屬大法官解釋制度或現行憲法訴訟法下得受理處理的類型,故非答案。
C:行政院與考試院就法律適用所生的中央機關間爭議,屬大法官解釋制度或現行憲法訴訟法下得處理的類型,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法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審理案件中,僅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且確信違憲的法律位階法規範,得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聲請;審查客體區辨——先辨明爭議是法規範、機關爭議或判例,判例本身不屬法官聲請的法規範客體。
第 19 題
有關憲法規定之地方自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憲法係基於水平權力分立而作此規定
- (B)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C)鄉(鎮、市)亦享有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權
- (D)縣有立法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憲法第 121 條,縣實行縣自治;依憲法第 124 條,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縣為地方自治團體並享有立法權,故 D 正確。
A:地方自治著重中央與地方間之垂直權限分配,並非基於水平權力分立而設,A 錯誤。
B:省制已經修憲調整。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省設省政府及省諮議會,其組織由法律定之;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B 錯誤。
C:鄉(鎮、市)的自治權主要由地方制度法所創設,並非憲法本文直接保障的對象;憲法第 128 條所稱市準用縣之規定,並不包括鄉(鎮、市),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上地方自治權的歸屬;縣自治及縣立法權(憲法第 121 條、第 124 條),並須區辨省制調整與鄉(鎮、市)自治。
第 20 題
臺北市議會制定之自治條例,發生與憲法有無牴觸之爭議者,行政院如何處理?
- (A)行政院並無憲法解釋權,僅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以宣告該自治條例無效
- (B)行政院得依據職權逕行修改該自治條例
- (C)行政院得依據職權將該自治條例移請立法院審查
- (D)行政院得依據職權函告該自治條例無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臺北市為直轄市。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而無效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直轄市自治條例由行政院函告無效,故 D 正確。
A:行政院並非僅能聲請司法院解釋後始得處理。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已設自治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機制,A 錯誤。
B:行政院並無依職權逕行修改地方議會制定自治條例之權限;其法定監督方式為函告無效,B 錯誤。
C: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並未規定行政院得將直轄市自治條例移請立法院審查,C 錯誤。
本題考點: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條例牴觸上位規範之無效;直轄市自治條例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
第 21 題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給付行政倘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或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B)行政機關得以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經契約相對人之同意而排除法律強制規定之適用
- (C)國立大學辦理校內考試訂定之考試規則,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者,不生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問題
- (D)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設立,應有法律之依據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敘述。行政機關縱以行政契約處理公法關係,仍不得因相對人同意而排除法律強制規定;合意不能使強制規定失其效力,故 B 錯誤,為應選項。
A:給付行政若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或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應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故正確,非答案。
C:國立大學就校內考試所訂規則,未逾越大學自治範疇時,屬大學自治事項,不生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故正確,非答案。
D: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的設立涉及行政組織與權限配置,應有法律依據,故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契約不得以合意排除法律強制規定;大學自治與行政組織的法律依據。
第 22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下列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大學生甲不服學校之退學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B)公務員乙不服年終考績乙等之評定,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C)役男丙不服兵役主管機關有關緩徵之複核結果,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 (D)受刑人丁不服監獄對其所為之禁止通訊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依司法實務見解」,且問的是當時何者錯誤;關鍵在年終考績乙等是否改變公務員身分或造成重大影響。於本題時點的實務見解,公務員不服年終考績乙等的評定,因未改變公務員身分或產生重大影響,認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故 B 為錯誤敘述,應選 B。
A:大學生不服學校退學處分,因退學直接影響受教育權及學生身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故 A 正確而非答案。
C:役男不服兵役主管機關有關緩徵的複核結果,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故 C 正確而非答案。
D: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禁止通訊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故 D 正確而非答案。B 看起來容易誤選,是將特別權力關係鬆動後的救濟可能性,誤認為所有人事評定均可訴訟。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救濟——先看措施是否直接改變身分或對權利造成重大影響;特別權力關係——學生、役男與受刑人的管理措施,仍可能具有可受司法審查的公法效果;年終考績乙等——本題依命題時實務,未達得提起行政訴訟的重大影響程度。
第 2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具體之行政法律關係?
- (A)國家為規範人民利用土地從事建築行為,制定建築法
- (B)人民就特定之建築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 (C)公立學校之學生利用學校圖書館
- (D)基隆關稅局核發稅單,命義務人繳納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發生具體」行政法律關係,關鍵在有無特定相對人與特定事件。國家制定建築法只是抽象、一般性的立法行為,僅創設一般規範,尚未對特定人發生具體行政法律關係,故 A 正確。
B:人民就特定建築事項申請核發建築執照,申請人、主管機關及個別建築事項均已特定,發生具體行政法律關係,B 錯誤。
C:公立學校學生利用學校圖書館,學生與學校間就具體公物使用關係互相特定,屬具體行政法律關係,C 錯誤。
D:基隆關稅局核發稅單命特定義務人繳納,處分機關、相對人及給付義務均具體化,發生具體行政法律關係,D 錯誤。它看起來像一般稅法規範,但稅單已將抽象規範落實到特定義務人。
本題考點:具體行政法律關係——先找相對人與事件是否已個別特定;僅有一般規範時尚未具體化。
抽象規範與個別處分——法律制定創設一般規則,申請許可或核發稅單才使權利義務落到個案。
第 24 題
關於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請求權之發生,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B)請求權未獲實現,人民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行政執行
- (C)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經過5 年而消滅
- (D)請求權不因原權利人死亡而當然消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是否一身專屬是判斷死亡後能否存續的關鍵。請求權如不具一身專屬性而具財產性、可繼受,即不因原權利人死亡而當然消滅,得由繼承人承受;僅具一身專屬性時才因死亡消滅,故 D 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的發生不以法律逐一明文列舉為唯一依據,亦可能基於整體公法規範、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而生,故 A 錯誤。
B:人民請求權未獲實現時,應循訴願、行政訴訟,例如一般給付訴訟救濟;行政執行是行政機關對人民義務的執行,人民不得逕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
C: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為 5 年,為人民時為 10 年;本題為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請求權,並非 5 年即消滅。它看起來像是記住同一條的 5 年期間,卻把行政機關與人民兩種請求權人混同。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先辨請求權人身分,行政機關適用 5 年、人民適用 10 年;公法上請求權繼受——先判斷是否一身專屬,非專屬且可繼受者不因死亡當然消滅;一般給付訴訟——人民請求行政機關履行公法上義務而未獲實現時循此救濟。
第 25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
- (A)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 (B)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D)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稱行政機關,須為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考試院所屬、具獨立機關地位,符合行政機關要件,故 C 正確。
A: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係行政院內部處理訴願事務之委員會,非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得獨立對外表示意思之行政機關,A 錯誤。
B: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係處理特定懲戒覆審事務之委員會,非獨立行政機關,B 錯誤。
D: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屬市政府內部之任務性審議組織,並無單獨行政機關地位,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行政機關之要件——行政主體意思表示、公共事務及單獨法定地位;獨立機關與內部委員會之區辨。
第 26 題
關於行政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之依據,始得改制設立之
- (B)原行政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應結算年資,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進用
- (C)改制後之行政法人應自籌財源,政府機關不得編列預算核撥補助
- (D)人民對改制後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改制前之行政機關提起訴願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法人改制設立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之依據,並非行政機關得自行以行政命令創設,故 A 正確。
B:原行政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於改制時,其年資及權益之處理須依改制規範辦理,不能概稱一律結算年資並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進用,B 錯誤。
C:行政法人不以完全自籌財源為要件;政府仍得編列預算核撥補助,C 所稱政府機關不得補助,錯誤。
D:人民不服改制後行政法人所為行政處分時,救濟應依改制後權限及訴願制度判斷,非當然向改制前行政機關提起訴願,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法人設立之法律保留;行政法人之人事、財務與行政救濟制度。
第 2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由行政程序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變動之
- (B)上級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其下級機關辦理,為行政委託
- (C)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限委任其他機關辦理時,未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者,該權限委任效力未定
- (D)原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其他機關辦理,而喪失管轄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原管轄機關將其權限一部委任其他機關辦理,不因而當然喪失原有管轄權;除依法規或事實變更而有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所定喪失管轄權情形外,仍保有管轄權,故 D 正確。
A:行政機關管轄權原則上由法定,當事人不得以協議任意變動。它看起來像私法契約可由當事人選擇法院或履行地,卻把行政管轄的法定性誤作私法自治。
B:上級機關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辦理,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為「委任」;委託則是同條第 2 項的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安排。它看起來只是日常語言中的「交辦」,但法律上委任與委託依相隸屬關係嚴格區分。
C: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要求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未公告不生題稱「效力未定」的結果,C 錯誤。它看起來抓到公告要求,卻把違反公告義務的法律評價誤說成效力未定。
本題考點:行政管轄權法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的委任、委託與公告,以及第 18 條的管轄權喪失。
第 28 題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任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須有法律之依據始得為之
- (B)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自治事項,得訂定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 (C)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在法律無特別規定之情形下,亦享有自主組織權
- (D)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自治權受上級監督機關侵害時,得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自治事項,關鍵在地方自治團體本於憲法及地方制度法的自治權限辦理事項,並非一般行政機關的單純執行。自治事項不是一概須有「法律」明文依據才得為之,得自行以自治條例規範;A 的絕對說法錯誤,故為應選項。
B: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自治事項,得訂定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敘述方向正確,故非答案。
C: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時,若法律對組織未另作特別規定,仍得依其自主組織權安排執行組織;但委辦事項的事務執行仍受委辦法規及上級委辦機關監督,故 C 正確,非答案。
D: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自治權受上級監督機關侵害時,得提起行政訴訟,敘述方向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自治事項——先辨認是否屬地方固有自治權限,不可一概套用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的命題;自治法規——辦理自治事項時,得以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具體化規範;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仍有組織安排空間,但事務執行受委辦法規及監督拘束;自治權救濟——上級監督侵害自治權時,應從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第 29 題
關於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 (B)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C)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 (D)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政務人員「不適用」何法,關鍵在其雖非常任文官,仍屬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對象。政務人員違法失職仍受懲戒,故 C 稱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為錯誤敘述,應選 C。
A: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故非答案。
B: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故非答案。
D:政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因在其非常任文官,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政務人員適用法規——判斷是否適用一般文官人事法時,先區分考績、退休資遣撫卹、任用與懲戒;違法失職的懲戒責任不因政務身分排除。
第 30 題
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作成之規範,下列何者之訂定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A)法規命令
- (B)自律規則
- (C)裁量基準
- (D)行政規則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自律規則屬地方民意機關就內部秩序與運作所作的自律規範,不是行政機關對外或對內所為的行政規範;其訂定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故 B 正確。
A: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已有定義,訂定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
C:裁量基準是行政規則的一種。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明定,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裁量基準,屬行政規則,適用行政程序法。裁量基準看似涉及個案裁量,分辨關鍵在其本身仍是一般、抽象的行政規則。
D:行政規則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的一般、抽象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已有明定,訂定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第 159 條行政規則與裁量基準;地方民意機關自律規則的內部自律性。
第 3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行政規則包括機關內部組織之一般性規定、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B)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準用法規命令之相關規定
- (C)行政規則可區分為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及間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兩種類型
- (D)裁量基準以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方式發布之,毋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同條第 2 項並列機關內部組織及業務處理的一般性規定、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故 A 正確。
B: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其訂定程序準用法規命令的預告、聽證等對外程序,B 錯誤。
C: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行政規則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規定;C 稱可分為直接及間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兩類,與條文不符,錯誤。
D: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裁量基準雖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仍非毋須下達,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59、160 條的行政規則(administrative rule)定義、種類、非直接對外效力及發布方式。
第 32 題
某法律於100 年7 月1 日生效後,主管機關於102 年7 月1 日下達A 函釋,並於翌日刊登於政府公報,闡釋該法律中某條文之適用疑義;嗣於105 年7 月1 日針對同一條文復下達B 函釋,並於翌日刊登於政府公報。B 函釋變更A 函釋之見解,並謂A 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 (A)函釋自下達之日生效,不適用於102 年6 月30 日以前之案例A
- (B)函釋自刊登於政府公報之日起算至第3 日生效,不適用於102 年7 月3 日以前之案例
- (C)依A 函釋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於B 函釋生效後,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該處分訴請救濟
- (D)依A 函釋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於B 函釋生效後,除A 函釋確有違法之情形外,該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解釋性函釋係闡明法律原意,原則上自法律生效時即有適用;惟依 A 函釋作成且已確定之行政處分,受信賴保護,於 B 函釋變更見解後,除 A 函釋確有違法情形外,其效力不受影響,故 D 正確。
A:解釋性函釋並非一律自下達日始生效;其性質在闡明法律原意,A 以函釋下達日作為適用起點,錯誤。
B:函釋的適用並非自刊登政府公報後第3日始生效;B 以刊登後第3日劃定適用範圍,錯誤。
C:已依 A 函釋作成且確定之行政處分,不因 B 函釋變更見解,即當然成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得請求救濟;C 忽略已確定處分之信賴保護,錯誤。
本題考點: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時間效力與信賴保護(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函釋變更原則上不影響依舊函釋所為且已確定之處分。
第 33 題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以下規定撤銷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行政處分撤銷後,一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B)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以下之規定,係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判決之實體法上依據
- (C)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機關亦得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 (D)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者,行政機關不得撤銷,係為確保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問的是機關對違法處分的職權撤銷,行政機關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亦得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故 C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並規定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但受公益及信賴保護限制。
A: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後原則溯及既往失效,但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容許另定失效日期;「一律」溯及既往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第 118 條本文確立溯及失效原則,卻忽略同條但書的例外。
B: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是行政機關職權撤銷違法處分的依據,不是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判決的實體法上依據。
D: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撤銷的理由在於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不是為確保行政處分本身的存續力。
本題考點:違法行政處分撤銷——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但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須再檢查公益與信賴保護限制;撤銷效力——原則溯及失效,為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損失時得另定失效日;既判力——行政爭訟已有確定判決時,應先受確定判決拘束。
第 34 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解除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得附解除條件
- (B)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之效力一律自條件成就時起失其效力
- (C)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自動失效,不待行政機關為撤銷或廢止之處分
- (D)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均得附解除條件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附「解除條件」後行政處分何時失效,關鍵在選項使用「一律」二字。解除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原則上依附款而向將來失效,不待另為撤銷或廢止;但失效的具體時點仍可能因法律特別規定或附款設計而異,不能概括為一律自條件成就時起失效,故 B 錯誤,為應選項。
A: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容許行政機關對有裁量的行政處分為附款,非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亦得附解除條件,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解除條件成就是附款預定的失效事由,行政處分原則上自動向將來失效,不待行政機關另為撤銷或廢止處分,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裁量處分得依裁量附款;羈束處分則須法律明文,或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始得附款,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附款另須依第 94 條與行政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故 D 正確。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附款——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區分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是否具附款空間,並依第 94 條檢驗目的關聯;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原則使處分向將來失效,但仍須看法律特別規定及附款所定時點。
第 35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行政處分之作成,僅限於有裁量權時,始得附加附款
- (B)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得以該要件作為附款之內容
- (C)附款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D)行政處分之作成有裁量權者,附加附款時應符合比例原則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選錯誤敘述。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有裁量權時得附加附款;無裁量權時,如法律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仍得附加附款。A 稱僅限有裁量權時始得附款,遺漏羈束處分的例外,故錯誤,為應選項。
B:無裁量權的處分,為確保法定要件履行,得以該要件作為附款內容,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所定例外,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依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應與該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行政機關在裁量處分中附加附款,仍須受比例原則拘束;附款不得逾越為達成處分目的所必要的範圍,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附款的容許範圍;第 94 條的目的關聯性與比例原則。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於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A)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投標廠商應追繳之押標金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 (B)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處分受益人應返還因處分所受領給付之範圍,並限期給付之
- (C)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固定污染源應補繳空污費之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 (D)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交通違規人應繳納之罰鍰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第 4 項,授予利益處分經撤銷、廢止、條件成就而溯及失效時,機關應以書面處分確認受益人返還所受給付的範圍,並限期命其返還;該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B 正是此種返還處分,故為應選項。
A:追繳押標金所生的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限期屆滿後得移送行政執行;其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特別限制的返還處分,故非答案。
C:補繳空污費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與受益人返還因授益處分所受領給付不同,依法得於期限屆滿後移送執行,故非答案。
D:交通違規罰鍰亦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所稱返還處分,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授益處分失效後的返還;返還範圍確認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的特別規定。
第 37 題
甲為乙私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與乙間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
- (B)解聘之決定為乙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 (C)甲如不服解聘決定,得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D)甲得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在於乙為「私立學校」,其解聘雖影響教師工作權,仍是私法聘任關係中的意思表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才是行政處分。依特別權力關係修正後的司法實務見解,甲得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對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故 D 正確。
A:私校與教師間屬私法聘任,而非行政契約關係,A 錯誤。
B:解聘決定是私校在私法聘任關係中所為意思表示,並非機關就公法具體事件所作的行政處分,B 錯誤。它看起來像行政處分,是因解聘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分辨關鍵在於私校的解聘與主管機關的核准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
C:甲若不服解聘決定,不能以私校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爭訟的對象是主管機關所為的核准處分,C 錯誤。
本題考點:私校教師聘任——先區分私校的私法解聘意思表示與主管機關的公法核准;行政爭訟——不服核准解聘時,應以作成核准處分的主管機關為被告。
第 38 題
甲市與乙縣協議垃圾處理互助事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該協議無效之事由?
- (A)未以書面為之
- (B)未經共同上級監督機關之同意
- (C)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 (D)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情節重大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並非」無效事由,關鍵在地方自治團體間垃圾處理互助協議未經共同上級監督機關同意時,效力尚待核准而非當然無效。未經共同上級監督機關同意屬效力未定,並非協議無效事由,故 B 為正解。
A: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原則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違反法定要式,屬無效事由。它看起來容易被排除,是因把書面誤認為僅是行政作業形式。
C: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行政程序法第141條準用民法規定的結果為無效,故屬無效事由。
D: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時,行政程序法第141條所準用民法的無效規則適用,故屬無效事由。
本題考點:行政契約要式——行政程序法第139條原則採書面;欠缺法定方式時,先檢驗契約效力。行政契約無效——給付不能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條及準用民法判斷。效力未定——法律要求核准而尚未取得時,先區分尚待補正與當然無效。
第 39 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吊銷駕駛執照,具有下列何種行為之性質?
- (A)行政處分之更正
- (B)行政處分之撤銷
- (C)行政處分之轉換
- (D)行政處分之廢止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因事後違規吊銷」表示駕照核發時原屬合法,僅因嗣後事由使其向將來失效。此種排除合法行政處分效力的方式為廢止,故 D 正確。
A:行政處分更正處理的是處分中顯然的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錯誤,並非因駕駛人違規而使駕照失效。
B:撤銷以行政處分自始違法為前提;駕照核發本身合法,後因違規被剝奪,不是撤銷。B 看起來容易成立,是因為吊銷同樣會除去既有處分的效力;分辨關鍵其實在於違法存在於作成時或事後。
C:行政處分轉換是以符合法定要件的另一行政處分取代原處分,與本題因事後違規排除駕照效力無關。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撤銷與廢止——作成時違法者以撤銷處理;原處分合法而法規、事實或受益人事後情事改變者,判斷是否廢止;行政處分效力排除——先辨識瑕疵或事由發生的時間點。
第 40 題
甲公司係藥商,於某日透過A、B 及C 三報分別刊登3 則相同之醫療器材廣告,遭檢舉廣告內容不實。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3
- (A)則廣告應以3 次行為認定,對甲公司分別處罰之3
- (B)則廣告屬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僅能對甲公司為1 次之罰鍰3
- (C)則廣告屬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但A、B、C 三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與甲公司分別處罰之3
- (D)則廣告應以3 次行為認定,且A、B、C 三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與甲公司分別處罰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同一廣告內容雖分別刊登於A、B、C三報,仍係基於單一決意、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實務對行為數之法律評價,應屬一行為,只能對甲公司處1次罰鍰,故B正確。
A:A將同一內容在三報刊登,逕按自然上的刊登次數拆為3次違規行為。行政罰的行為數認定並非只看外觀次數,於本題應作一行為評價,故不得分別處罰3次。
C:C雖稱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卻再以A、B、C三報故意共同實施為由,主張與甲公司分別處罰;此一處理與本題同一廣告、單一行為之評價不符,故非正確敘述。
D:D一方面將刊登評為3次行為,另主張三報與甲公司分別處罰,其3次行為之前提已不成立,故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罰之行為數認定;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與單一決意下的一行為評價。
第 41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A)裁處罰鍰
- (B)沒入受處罰者所有之物
- (C)命限期改善
- (D)裁處拘留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是否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關鍵在措施是否具有裁罰性。命限期改善旨在回復合法狀態,屬不利益但非裁罰性的管制措施,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 C 正確。
A:裁處罰鍰屬具裁罰性的不利處分,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非答案。
B:沒入受處罰者所有之物亦屬具裁罰性的不利處分,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非答案。這個選項看起來對,是把沒入的剝奪效果誤認為純粹回復合法狀態的措施。
D:裁處拘留同屬具裁罰性的不利處分,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罰責任原則——裁罰性不利處分原則上須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限期改善——措施目的在排除違法狀態、回復合法時,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
第 42 題
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其概念要素?
- (A)行政契約
- (B)行政指導
- (C)行政處分
- (D)法規命令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定義,行政指導本身不具法律上之強制效力,相對人得自由決定是否配合,故其性質上屬不發生法律效果之事實行為,並非以發生法律效果為概念要素,本題選B。
A: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與人民或機關相互間,以發生、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以下規定,行政契約本以設定雙方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為內容,自以發生法律效果為其概念要素。
C: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本即行政處分之定義要素,故行政處分以發生法律效果為必要。
D: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雖具抽象性、一般性,然其仍對外發生一般性拘束之法律效果,並非不具法律效果之事實行為。
本題考點:行政行為之分類與是否以發生法律效果為要素——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法規命令均為法效行為;行政指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為不具法律拘束力之事實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概念要素。
第 43 題
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準用下列何種規定?
- (A)強制執行法
- (B)刑事訴訟法
- (C)民事訴訟法
- (D)行政訴訟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裁定而提起抗告,其程序性質上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故 C 正確。
A:強制執行法主要規範民事強制執行,並非本題拘提、管收裁定抗告所準用的程序規定,故 A 錯誤。
B:拘提、管收雖涉及人身自由限制,但其抗告程序不準用刑事訴訟法,故 B 錯誤。
D:本題並非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處理拘提、管收裁定的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執行;拘提、管收裁定之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而非強制執行法、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
第 44 題
下列何者屬於得依行政執行法為代履行之義務?
- (A)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 (B)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繳回被吊銷之駕駛執照
- (C)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清除其棄置之廢棄土方
- (D)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接受疫苗注射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代履行」時,應先判斷義務能否由他人替代完成。人民清除其棄置之廢棄土方,得由行政機關委由第三人清運,屬可替代的作為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再向義務人徵收費用,故 C 正確。
A:提供必要文書須由當事人依其掌握的資料為之,非第三人可替代完成的代履行標的,故非答案。
B:繳回被吊銷的駕駛執照,重點在義務人交還其持有的特定物,非可由他人替代的作為義務,故非答案。
D:接受疫苗注射涉及義務人身體,具有高度一身專屬性,無法由他人代替履行,故不能代履行。它看起來像行政機關可直接完成的衛生措施,但分辨關鍵在他人能否替義務人完成其本人應為的行為。
本題考點: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代履行(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至第 29 條)——僅在作為義務可由他人替代完成時,得委託第三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不可代替行為義務——不能代履行時,依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31 條考慮怠金等間接強制;符合第 32 條要件時,始再判斷第 28 條第 2 項的直接強制。
第 4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書面要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 (B)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 (C)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 (D)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D 稱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與明文不符,故為應選項。
A: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A 正確,故非答案。
B: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2項規定,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處分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處分機關不得拒絕,B 正確,故非答案。
C: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1款規定,未限制人民權益之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97條、第108條及第110條——行政處分之方式、書面理由例外、聽證後書面要式與生效時點。
第 46 題
本國人甲所設之工廠遭民眾檢舉疑似不法排放有毒廢污水,主管機關乙乃著手調查。甲獲知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相關資料,乙拒絕之。請問甲得否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 (A)不得,因為甲無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
- (B)不得,因為乙之拒絕提供未發生任何實體法上之效果
- (C)可以,但僅得於不服乙之裁罰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 (D)可以,且得對乙之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考政府資訊公開法下拒絕提供的救濟。人民有請求政府資訊公開的權利,機關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已對人民知的權利發生實體法效果,屬行政處分,得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故 D 正確。
A:甲既有請求政府資訊公開的權利,乙拒絕提供資料並非甲無權請求,故不得以此否定其行政爭訟權。
B: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已對人民知的權利發生實體法效果,並非未發生任何實體法上效果;此正是得提起行政爭訟的原因,故錯誤。
C:拒絕提供資料本身即屬可爭訟的行政處分,甲無須等待乙作成裁罰決定,再於不服裁罰的爭訟中一併聲明不服。
本題考點: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與拒絕提供資訊的行政處分性;拒絕處分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第 47 題
下列何者非屬相當於訴願程序之制度?
- (A)義務人不服具有處分性質之行政執行命令所提起之聲明異議程序
- (B)會計師不服懲戒處分所提起之覆審程序
- (C)律師不服懲戒處分所提起之覆審程序
- (D)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丙等所提起之復審程序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是否「相當於訴願程序」,關鍵在前置救濟的制度性質,而非名稱是否都叫覆審。律師懲戒採法院型態,懲戒委員會具法庭性質,其覆審相當於上訴審而非訴願,故 C 非屬相當於訴願程序,為正解。
A:義務人不服具有處分性質的行政執行命令所提起的聲明異議程序,屬相當於訴願的程序,A 錯誤。
B:會計師不服懲戒處分所提起的覆審程序,屬相當於訴願的程序,B 錯誤。它看起來與 C 同稱「覆審」而容易混淆;分辨關鍵在會計師懲戒屬行政懲戒,律師懲戒則採法院型態。
D: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丙等所提起的復審程序,屬相當於訴願的程序,D 錯誤。
本題考點:相當於訴願程序——判斷前置救濟時,應看其是否屬行政救濟而非只看名稱;律師懲戒覆審——因採法院型態、具上訴審性質,應與訴願程序區分;行政懲戒覆審——會計師懲戒覆審屬行政懲戒時,得作為相當於訴願程序判斷。
第 48 題
甲申請建築二屋之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乙分別作成否准之行政處分A、B。甲不服,向訴願機關丙對二處分提起訴願,歷經1 年,訴願決定最終駁回行政處分A 部分,惟就行政處分B 部分仍未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得合併就行政處分A、B 二部分表示不服,以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B)甲僅得就行政處分A 部分表示不服,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至於行政處分B 部分應待訴願決定結果而定
- (C)甲得就行政處分A、B 二部分表示不服,分別以丙及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D)甲得分別就行政處分A、B 二部分表示不服,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對行政處分A,甲已受訴願駁回;對行政處分B,訴願機關丙歷經1年仍未處理,已逾訴願決定期間。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人民得提起撤銷訴訟,並非法律上視為已有駁回決定。甲得分別就A、B向原處分機關乙起訴,故D正確。
A:A、B二部分固均可表示不服,但被告不應為訴願機關丙;原處分機關乙才是本題撤銷訴訟之被告,A錯誤。
B:B部分並非必須繼續等待訴願決定。訴願逾期未決時,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已賦予甲逕行提起撤銷訴訟的權利,B錯誤。
C:A、B二部分的被告均應為原處分機關乙,並非分別以丙及乙為被告,C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4條訴願逾期未決之救濟;逾期未決與訴願駁回是不同程序狀態,撤銷訴訟仍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第 49 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甲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後續應為如何之救濟?
- (A)向行政執行署提起申訴
-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 (C)向普通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 (D)向行政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行政執行署分署所為的執行命令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且當事人已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並遭駁回。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此一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當事人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D正確。
A:聲明異議既已由行政執行署作成駁回決定,後續救濟不是再向同一機關提起申訴。
B:依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當事人經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後,視為已經訴願程序,不必再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本件命令具行政處分性質,救濟途徑應循行政法院,而非普通法院。
本題考點:行政執行聲明異議——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不服,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異議遭駁回後,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 50 題
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若行政機關不為適法之處分時,人民持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 (A)不能執行,因本判決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 (B)要求直接上級機關逕為適法之處分,以為代履行
- (C)對行政機關採取直接強制
- (D)對行政機關處以怠金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考課予義務訴訟勝訴後,機關不依判決另為處分的執行手段。命機關依判決法律見解另為適法處分,屬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使確定裁判得為執行名義;機關逾期不履行時,依同法第 306 條第 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得處怠金以間接強制履行,故 D 正確。
A: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明定,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確定後得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A 稱判決不得執行,故錯誤。
B:上級機關依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是督促履行,並非逕為適法處分;作成處分屬原機關權限,不能以代履行取代。
C:本件為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不能以直接強制迫使機關作成處分,應以怠金為間接強制手段。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的執行名義與督促履行;第 306 條第 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對不可代履行義務的怠金。
第 51 題
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 (A)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訴訟
- (B)毋庸命原告補正,逕以裁定駁回訴訟
- (C)先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
- (D)請原告撤回起訴後,再以正確之被告機關起訴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屬可補正的程式瑕疵。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準用同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法院應先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始以裁定駁回,故 C 正確。
A:誤列被告機關是訴訟要件的程式問題,並非依原告主張判斷實體上顯無理由;A 所稱以判決駁回訴訟,錯誤。
B: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對可補正事項要求審判長先定期間命補正,B 稱毋庸命補正即可裁定駁回,錯誤。
D:誤列被告機關無須要求原告撤回原訴後重行起訴,法院應先依命補正程序處理;D 增加不必要的訴訟勞費,錯誤。重新起訴看似能確保被告正確,但第107條第2項已將誤列被告機關明定為可在原程序補正的事項。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的訴訟要件補正;課予義務訴訟誤列被告機關的處理;程式駁回與實體判決之區別。
第 52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 (A)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 (B)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命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 (C)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D)於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時,審酌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於公法上法律關係發生爭執,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明文以當事人聲請為要件,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為之。本題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若無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逕依職權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C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A:訴訟費用之負擔屬終局裁判之附隨事項,法院於終局裁判時本應依職權一併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無待當事人聲請,A之事項法院得依職權為之,非本題所問。
B: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行政法院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明文賦予法院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之權限,B之事項法院得依職權為之,非本題所問。
D:請求權罹於時效係權利行使之法定障礙事由,行政法院於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審查原告請求是否有理由時,本應依職權審酌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此屬法院適用法律應盡之職責,無待當事人主張,D之事項法院得依職權為之,非本題所問。
本題考點:定暫時狀態處分以聲請為要件(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停止執行則兼採職權與聲請兩種發動方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二者發動要件之差異為本類考點核心。
第 53 題
下列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起訴前一律應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 (B)起訴如有原告不適格之情事,應先以裁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起訴
- (C)原告所受之罰鍰處分如已自動繳納,仍應提起撤銷訴訟,不得改提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 (D)行政法院在對於原告不利益之範圍內,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罰鍰處分雖已自動繳納,處分本身尚未消滅,仍有撤銷實益。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原則上不得提起確認訴訟;因此仍應提起撤銷訴訟,不得改提確認處分違法訴訟,故 C 正確。
A:行政訴訟法第 4 條雖以經訴願而不服為撤銷訴訟的通常要件,但個別事件有不經訴願的例外;A 使用「一律」一語過於絕對,故非答案。
B:原告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並非一律先裁定命補正,故非答案。
D: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明拘束;D 稱對原告不利益範圍不得調查,與此不符,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的補充關係(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訴願前置的例外與行政法院職權調查原則。
第 54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於交通裁決事件,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
- (C)於收容聲請事件,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 (D)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者,即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仍得提起確認其違法之訴;D 稱執行完畢即不得提起,錯誤,故為應選項。
A:交通裁決事件包含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所提的確認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1 條第 1 項第 1 款,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故 A 正確,非答案。
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正是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的明文,故 B 正確,非答案。
C:收容聲請事件的範圍由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特別規定,並非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故 C 正確,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與一般行政訴訟混同,關鍵在收容程序有獨立的事件類型與規範。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的確認訴訟,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且已執行完畢、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仍可確認其違法。
第 55 題
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B)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D)賠償義務機關業經改組,仍由改組前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敘述。賠償義務機關經改組後,應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負賠償義務,而非仍由改組前機關負責;D 的說法錯誤,故為應選項。
A: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請求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損害時,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正確,非答案。
B: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請求公共設施欠缺設置或管理所生損害時,以該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正確,非答案。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違法、公有公共設施與受託行使公權力的責任歸屬。
第 56 題
以下何者屬於國際社會所公認絕對不許損抑之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
- (A)禁反言原則
- (B)公海自由原則
- (C)國家主權豁免原則
- (D)禁止侵略原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際法上的強行法(jus cogens)是不容國家以協議排除或損抑的最高規範,禁止侵略、禁止種族滅絕及禁止酷刑均為典型例子。D 的禁止侵略原則屬國際社會所公認不得損抑的規範,故正確。
A:禁反言原則是一般法理或國際法上的誠信要求,並非一切國家協議均不得排除的強行法,故錯誤。它看起來具有普遍拘束力,卻不等於已達不得損抑的強行法位階。
B:公海自由原則是重要的一般國際法原則,但不屬絕對不得損抑的強行法,故錯誤。其適用廣泛,容易被誤認為最高位階規範;然而公海利用仍受條約與其他國際規則調整。
C:國家主權豁免原則屬一般國際法規則,國家得以同意拋棄或限制其豁免,並非不容貶抑的強行法,故錯誤。主權豁免聽來與國家主權密切相關,但可由國家同意放棄正說明其非強行法。
本題考點:國際強行法(jus cogens)的絕對不得損抑性;禁止侵略為典型強行法,與一般國際法原則及可拋棄的國家豁免應予區辨。
第 57 題
下列何者不是國際法之主體?
- (A)教廷(Holy See)
- (B)世界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C)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 (D)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的內部機關,並非獨立於聯合國之外的國際法主體;具有國際人格的是聯合國本身,故 D 非國際法主體,為正解。
A:教廷(Holy See)在國際法上具有一定國際人格,得作為國際法主體,故非答案。
B:世界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為國際組織,具有一定國際人格,得作為國際法主體,故非答案。
C: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性質雖特殊,但被認為屬政府間組織並具主體性,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主體(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與國際組織人格;國際組織本身與其內部機關的區分。
第 58 題
下列何者屬於國際法上裁判性的爭端解決方式?
- (A)調停(mediation)
- (B)斡旋(good offices)
- (C)仲裁(arbitration)
- (D)調解(conciliation)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裁判性」爭端解決方式,關鍵在第三方是否作成對當事國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斷。仲裁(arbitration)由仲裁庭作成此種判斷,屬裁判性方式,故 C 正確。
A:調停(mediation)中第三方僅協助促成合意,建議不具法律拘束力,屬政治性、外交性的解決方式,A 錯誤。
B:斡旋(good offices)著重使爭端當事國接觸、協商,第三方不作拘束性判斷,屬政治性、外交性的解決方式,B 錯誤。
D:調解(conciliation)雖可能提出解決建議,但不具法律拘束力,仍屬政治性、外交性的解決方式,D 錯誤。它看起來接近仲裁,是因為同樣有第三方介入;分辨關鍵在於其建議是否對當事國有法律拘束力。
本題考點:裁判性爭端解決——第三方作成對當事國有拘束力的判斷時,屬仲裁等裁判性方式;政治性爭端解決——調停、斡旋、調解只協助合意或提出建議時,不因第三方介入而具有拘束力。
第 59 題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之方式表示之
- (B)任一人員如出具適當之全權證書,視為得代表一國表示該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 (C)條約約文之確定,須經所有談判國之國會同意
- (D)國家派駐國際組織之代表,為議定在該組織內議定之條約,得毋須出具全權證書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條約約文之確定」即應區分談判國議定條約與各國國會同意受條約拘束的階段。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約文由參與談判國以議定方式確定,並不以所有談判國的國會同意為要件;C 混同兩個階段,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一國承受條約拘束的同意,得以簽署方式表示,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出具適當全權證書之人,視為得代表一國表示該國承受條約拘束的同意,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國家派駐國際組織的代表,為議定在該組織內議定的條約,得毋須出具全權證書,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條約約文確定——看到「議定」時,判斷是否由參與談判國以議定方式確定,不另加所有談判國國會同意;受條約拘束的同意——看到簽署或全權證書時,區分表示同意的權限與約文確定程序。
第 60 題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法源?
- (A)設立該國際組織的基礎條約
- (B)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國的內國法
- (C)習慣國際法
- (D)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法源」,應區分創設或規範組織的國際法依據,與總部所在地的單純內國規範。總部所在國的內國法僅涉及地主國協定下的適用問題,並非國際組織的法源,故 B 正確。
A:設立該國際組織的基礎條約即組織約章,是組織成立及權限的根據,屬法源,故非答案。
C:習慣國際法得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法源,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屬公認的國際法法源,敘述正確,故非答案。它看起來不像法源,是因其未必以單一條約文字呈現;分辨關鍵在於其為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而非某國的內國法。
本題考點:政府間國際組織法源——先判斷規範是否來自組織約章、國際習慣或一般法律原則,而非總部國的內國法。
地主國法——總部所在地的內國法只在具體適用上發生作用,不能因所在地而成為組織法源。
第 61 題
有關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條約得為個人創設權利,並透過締約國之內國法規範保障該權利的實現
- (B)在條約未創設相關程序性機制的情形,個人無法在國際法上直接主張條約賦予的權利
- (C)目前國際法上尚無個人得直接利用以救濟其權利的機制
- (D)條約得直接課以個人違犯國際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選錯誤敘述。現今國際法已有個人可直接利用以救濟其權利的機制,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個人申訴;C 稱目前尚無此類機制,與現況不符,故為應選項。
A:條約得為個人創設權利,並透過締約國之內國法規範保障該權利的實現,A 正確,故非答案。
B:在條約未創設相關程序性機制的情形,個人無法在國際法上直接主張條約賦予的權利,B 正確,故非答案。
D:條約得直接課以個人違犯國際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條約所創設的個人權利、程序性救濟機制,以及個人國際刑事責任。
第 62 題
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上合法先占領土的要件或方法?
- (A)系爭領土為無主地
- (B)國家在系爭領土派駐軍隊
- (C)國家之人民自古即在系爭領土上耕種
- (D)國家有取得系爭領土主權之主觀意思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際法上合法先占(occupation)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其一,系爭領土須為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支配之無主地(terra nullius);其二,先占國須有取得該地主權之主觀意思;其三,先占國須對該地為有效、和平且持續之占領,客觀展示國家權力之行使(顯示主權)。人民自古即在系爭領土上耕種,純屬私人之經濟活動,除非該行為可歸屬於國家權力之行使,否則不構成國家對領土主權之有效展示,亦非國際法上先占之要件或方法,故C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A:系爭領土須屬無主地,係先占得以成立之前提要件,凡已屬他國主權支配之領土,即無從再依先占取得,故A屬合法先占之要件,並非本題答案。
B:國家在系爭領土上派駐軍隊,屬展示國家權力、對外表明其占有意思與實際控制力之典型方法,得作為認定該國已為有效占領之證據或方法,故B屬合法先占之方法之一,並非本題答案。
D:先占國須具備取得系爭領土主權之主觀意思,此為先占構成要件中之主觀要素,若僅有客觀占領事實而無取得主權之意思,尚不構成國際法上之先占,故D屬合法先占之要件,並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上先占(occupation)之要件(無主地、主觀取得主權之意思、有效占領即國家權力之展示);私人活動與國家主權行使之區別,私人行為原則上不當然歸屬於國家而構成有效占領之證據。
第 63 題
甲國國民A 因竊盜罪逃入乙國駐在甲國大使館。甲國要求交出A 但為乙國拒絕。甲國遂派遣警察強行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A。關於甲國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國大使館所在地為甲國領土,甲國基於領土主權仍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A
- (B)乙國大使館無刑事犯庇護權,故甲國得進入大使館逮捕A
- (C)甲國基於自衛,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A
- (D)乙國大使館享有不可侵犯權,故甲國不得進入乙國大使館逮捕A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D。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二條,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接受國(甲國)非經使館館長同意,不得進入使館館舍,且接受國負有特別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乙國駐甲國大使館雖位於甲國境內,仍享有不可侵犯權,甲國未經乙國同意逕行派警強行進入逮捕A,已違反此一國際法上義務,故D正確,本題選D。
A:使館館舍之不可侵犯權與治外法權(使館視為派遣國領土之擬制)係不同概念,現行國際法已揚棄治外法權說,使館所在地仍屬接受國(甲國)領土,僅因外交豁免而不受接受國高權干預;A以「使館所在地為甲國領土」推論甲國得基於領土主權進入逮捕,混淆了領土主權與外交不可侵犯權兩種制度,故A錯誤。此為典型陷阱,因使館「不可侵犯」常被誤解為使館具有域外領土性質。
B:使館之不可侵犯權係一般性保障,不因庇護對象是否為刑事犯而有異;縱使外交庇護於一般國際法上未必被普遍承認為使館之權利,亦不因此解免接受國不得進入使館之不可侵犯義務,B以「無庇護權」推導出「得逕行進入」,混淆了庇護權之有無與館舍不可侵犯權之有無,兩者並非同一事項,故B錯誤。
C:甲國進入使館逮捕竊盜通緝犯A之行為,並非在回應乙國或A對甲國之武力攻擊或急迫不法侵害,不具備國際法上自衛之要件,C所稱「基於自衛」於本案事實下並不成立,故C錯誤。
本題考點: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權(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二條);使館所在地仍屬接受國領土,治外法權說已被揚棄;國際法上自衛之要件(限於回應武力攻擊等急迫不法侵害)。
第 64 題
有關國際法之政治庇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國家對於觸犯一般犯罪(如恐怖主義犯罪)之外國人,仍得給予政治庇護
- (B)國家給予外國人政治庇護僅能於其領域內為之,不可於其領域外為之
- (C)駐外使領館之政治庇護權是以領事關係公約為其法源依據
- (D)有關政治庇護之規定已屬習慣國際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政治庇護之給予與否,屬庇護國基於國家主權所為之裁量事項,除有條約明文限制外,國際法並未一般性禁止庇護國對觸犯普通刑事犯罪(包括恐怖主義性質之犯罪)之外國人給予庇護;是否給予,繫諸庇護國依個案情節自行判斷該行為是否具政治性質等因素,而非當然被排除於庇護範圍之外。故A所述「國家對於觸犯一般犯罪之外國人,仍得給予政治庇護」,與庇護屬國家主權裁量事項之國際法原則相符,本題選A。
B:政治庇護之型態,除於庇護國領域內給予之領域庇護外,尚存在使領館、軍艦等領域外庇護之實踐(域外庇護之國際法地位雖有爭議,惟並非法律上一律不存在或不可能發生之情形)。B逕謂僅能於領域內為之、不可能於領域外為之,過於絕對,與國際實踐不符,故錯誤。
C:駐外使領館之庇護權若有主張依據,通常係援引個別條約或地區性習慣,而非以規範領事職務、特權與豁免之領事關係公約為其法源;該公約本身並未賦予使領館政治庇護之權限,C將領事關係公約誤植為使館庇護權之法源,故錯誤。
D:一九五〇年國際法院於庇護案(哥倫比亞訴秘魯)中即認定,域外(使館)庇護並非普遍接受之習慣國際法規則;即便是領域內之庇護,國際法上亦未形成庇護國「必須」給予庇護之普遍習慣法義務,故政治庇護尚難認已屬習慣國際法之一部分,D所述與此不符,故錯誤。
本題考點:政治庇護之國家主權裁量性質(庇護國得自主決定是否給予庇護,不因觸犯一般犯罪而當然排除);領域庇護與域外(使領館)庇護之區辨;政治庇護尚非普遍習慣國際法(一九五〇年國際法院庇護案)。
第 65 題
依據羅馬規約(Rome Statute)及國際刑事法院裁判實務,關於戰爭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軍旅編制內幼童倘為志願參戰得阻卻違法
- (B)強迫婦女懷孕或絕育可能構成戰爭罪
- (C)適用於國際及非國際武裝衝突中之行為
- (D)懲罰範圍包括違反1949 年日內瓦公約之行為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羅馬規約(Rome Statute)及國際刑事法院裁判實務下戰爭罪的錯誤敘述,關鍵在徵募或使用未滿15歲兒童參戰本身即受禁止。軍旅編制內幼童縱為「志願」參戰,仍不阻卻違法,故 A 錯誤,為應選項。
B:強迫婦女懷孕或絕育可能構成戰爭罪,B 正確。
C:戰爭罪適用於國際及非國際武裝衝突中之行為,C 正確。
D:戰爭罪的懲罰範圍包括違反1949年日內瓦公約之行為,D 正確。
本題考點:羅馬規約(Rome Statute)戰爭罪——判斷行為時,先區分是否發生於國際或非國際武裝衝突。兒童參戰——徵募未滿15歲兒童入伍或使其參戰時,不因兒童自願而阻卻違法。
第 66 題
我國籍甲男,被公司派駐於沙烏地阿拉伯工作,派駐該國期間與當地人乙女日久生情,欲與乙女結婚,但甲之我國籍妻丙拒絕與甲離婚,但同意讓甲再娶乙。甲於取得沙烏地阿拉伯國籍(並未放棄我國國籍)後,由於該國允許一夫多妻,甲乃經當地宗教法庭許可與乙結婚。丙事後反悔,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關係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我國法院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故應裁定駁回
- (B)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故甲、乙之婚姻有效
- (C)應適用我國法律,故甲、乙之婚姻無效
- (D)應適用甲、乙之本國法,即沙烏地阿拉伯法律,甲、乙之婚姻有效,但甲、乙婚姻有效之結果違背我國善良風俗,故不適用沙烏地阿拉伯法律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婚姻成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判斷;甲雖取得沙烏地阿拉伯國籍,仍未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依國籍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以內國法優先。甲與丙的婚姻仍存續,重婚違反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成立要件,故甲、乙婚姻無效,應適用我國法,C 正確。
A:本案當事人甲、丙具有我國籍,且丙向我國法院請求確認甲、乙婚姻關係無效,不能僅因婚姻在沙烏地阿拉伯成立即逕認我國法院無國際審判管轄權,A 錯誤。
B:甲仍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非可逕以沙烏地阿拉伯法作為甲唯一的本國法;B 忽略多重國籍時內國法優先,錯誤。
D:本案應先因甲具中華民國國籍而適用我國法,不是先適用沙烏地阿拉伯法認定婚姻有效,再以公序良俗排除其適用;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婚姻成立要件的準據法;多重國籍下內國法優先;我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與公序良俗(public policy)保留之區辨。
第 67 題
關於一國數法之發生原因與解決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 條之規定,僅在於解決因國內存在複數法域而產生之一國數法問題
- (B)以間接指定原則與關係最切原則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C)依當事人之住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 (D)依當事人之居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一國數法」指同一國內存在複數法域,應先決定該國內何一法域的法律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採間接指定原則,先依該國法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域;無從確定時,再以關係最切原則決定,故 B 正確。
A:第 5 條不是僅為國內複數法域的區際法問題而設,也處理一國數法的法律選擇,A 的「僅在於」過度限縮。
C:住所地可能是個案連結因素,但本條先採間接指定,並非逕依當事人住所地法決定,故 C 錯誤。C 看起來對,是把一般衝突法的連結因素誤當成本條的一國數法判準。
D:居所地亦非本條指定法域的直接標準;不能確定法域時應看關係最切,而非逕以居所地法定之,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一國數法——先依該國法指定內部法域;無從確定時才用關係最切原則。
間接指定原則——題目先問同一國的哪一法域時,不先套住所地或居所地等一般連結因素。
第 68 題
21 歲的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分別在B 國簽訂買賣契約、在臺灣簽訂僱傭契約。依A 國民法規定滿22 歲為成年,有行為能力;依B 國民法規定滿18 歲為成年,有行為能力。甲、乙二人因該二契約就甲行為能力之有無在我國涉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買賣契約適用B 國法
- (B)僱傭契約適用我國法
- (C)僱傭契約、買賣契約均適用B 國法
- (D)僱傭契約、買賣契約均適用A 國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所處理的是甲的行為能力,而非兩份契約整體的準據法。甲的行為能力原則依其本國法,即 A 國法;但甲在我國訂立僱傭契約,依我國法有行為能力,依法就該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故 B 正確。
A:買賣契約在 B 國訂立,不符合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所為法律行為的例外;就甲的行為能力仍應依其本國法判斷,並非因行為地在 B 國即適用 B 國法,故 A 錯誤。
C:僱傭契約部分適用我國境內交易保護的例外,買賣契約部分則不適用;C 將兩者的行為能力均依 B 國法判斷,故錯誤。
D:買賣契約部分原則依 A 國法判斷甲的行為能力,但僱傭契約部分有我國境內交易保護的例外,故不能一概認為兩者均依 A 國法判斷,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的行為能力準據法及我國境內交易保護;此規定不決定契約整體的準據法。
第 69 題
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女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甲在某次登山時失蹤,生死不明已達7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此一事件僅得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
- (B)此一事件僅得依A 國法為死亡宣告
- (C)此一事件得因聲請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
- (D)此一事件,關於死亡宣告之效力,僅得依失蹤人之本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外國人甲在我國有住所,且配偶為我國人」是涉外死亡宣告得連結我國法律關係的關鍵。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甲在我國的財產或應依我國法處理的法律關係,我國法院得因聲請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故 C 正確。
A:本案並非僅得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涉外死亡宣告仍須依其法律關係及準據法判斷,A 的「僅得」過於絕對,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注意到甲在我國有住所與我國人配偶,卻忽略規範僅在特定法律關係容許我國法院依內國法宣告。
B:本案亦非僅得依 A 國法為死亡宣告;我國法院對甲在我國的財產或應依我國法處理的法律關係,得因聲請依我國法為死亡宣告,故 B 錯誤。
D:死亡宣告之效力並非一律僅得依失蹤人本國法處理;本案存在我國法得適用的法律關係,D 的絕對說法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死亡宣告——失蹤人於我國有住所且有我國法應處理的財產或法律關係時,得聲請我國法院依我國法宣告;涉外準據法——看到「僅得依某國法」時,先檢查是否有內國法處理之例外。
第 70 題
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人乙皆居住於臺北,兩人在臺北締結買賣契約,約定以B 國法為契約之準據法。關於涉外契約方式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得依A 國法
- (B)得依我國法
- (C)僅得依B 國法
- (D)得依我國法、A 國法或B 國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契約在臺北締結,雖約定 B 國法為實質準據法,仍觸發法律行為方式兼採行為地法的規則。法律行為方式可依其所應適用的法即 B 國法;但依行為地法即我國法所定方式者亦為有效。契約既在臺北締結,得依我國法定其方式,故 B 正確。
A:A 國是甲的國籍國,並非本題契約的實質準據法或行為地法,不能僅因甲為 A 國人即依 A 國法。
C:方式準據法兼採行為地法,並非僅得依 B 國法。它看起來像是遵守當事人選定的準據法即可,但忽略方式規則為促成行為有效而保留行為地法。
D:本題可依我國法或 B 國法,A 國法不在可選範圍內,故不能列為三者皆可。
本題考點:涉外契約方式準據法——先看實質準據法,行為地法所定方式亦可使契約方式有效;行為地判斷——契約在何地締結,即以該地法作為方式有效性的補充連結。
第 71 題
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甲生前在香港旅行途中自書遺囑,寫明在其過世後,願將其在法國巴黎第一區之小公寓送給乙。問就此一遺囑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 (B)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 (C)選擇適用日本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 (D)選擇適用日本法或香港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考涉外遺囑「方式」的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61 條,遺囑之訂立及撤回方式,除遺囑成立及效力所適用的遺囑成立時遺囑人本國法外,亦得依遺囑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或遺囑有關不動產所在地法。本題甲為遺囑成立時的法國籍人,遺囑於香港旅途中自書作成,甲死亡時住所為臺北,且標的為法國巴黎之不動產,故得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B 正確。
A:日本法僅因乙具有日本國籍而被列入,但受遺贈人國籍不是遺囑方式的連結因素;本題尚有法國法及香港法可適用,故錯誤。
C:本選項雖列入中華民國法及香港法,卻誤以日本法取代甲遺囑成立時本國法的法國法;乙之日本國籍與遺囑方式的準據法無涉,故錯誤。
D:本選項僅列日本法或香港法,既誤列與本題無涉的日本法,也漏列法國法與中華民國法,故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61 條之遺囑方式準據法——遺囑成立時本國法、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及不動產所在地法。
第 72 題
關於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準據法之立法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本國法主義為權利能力準據法之立法例之一
- (B)權利能力之準據法受「場所支配行為原則」影響甚深
- (C)目前各國關於行為能力之立法主義大多採行為地法主義
- (D)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 條第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所謂本國法專指訴訟時之本國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權利能力之準據法立法例之一為本國法主義,亦即以個人本國法作為屬人法,故 A 正確。
B:場所支配行為原則主要用以處理行為方式等問題,並非權利能力準據法受其影響甚深,B 錯誤。
C:行為能力的立法主義通常採本國法主義,而非多數採行為地法主義,C 錯誤。
D: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所稱本國法並非專指訴訟時之本國法,原則上應依行為時本國法判斷,D 錯誤。
本題考點: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之屬人法(personal law);本國法主義、行為地法主義與場所支配行為原則之區辨。
第 73 題
我國法院實務上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法官可職權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
- (B)將不便利法庭原則當成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標準
- (C)必須被告提出法院是一個不便利的法庭
- (D)如果認為可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法官即駁回原告之訴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應選錯誤敘述。我國法院實務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時,得依職權斟酌,並將其作為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標準;其適用不以被告主動提出法院不便利為必要。C 稱必須由被告提出,限制法院職權審酌,故屬錯誤敘述,為應選項。
A:實務上法官得依職權審酌不便利法庭原則,並非僅能待當事人聲請始得適用,故 A 正確,非答案。
B:不便利法庭原則可作為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標準,故 B 正確,非答案。
D:法院認有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之情形時,得駁回原告之訴,故 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在我國實務上之職權審酌、國際管轄權判斷及駁回訴訟效果;勿與英美法須由當事人抗辯之作法混淆。
第 74 題
A 國籍乙妻對於與其同國籍的甲夫死後,在臺灣所遺留的財產,主張分配請求權而於我國法院涉訟,我國受訴法院於決定準據法時,應依何國的法律定性?
- (A)依我國法
- (B)依A 國法
- (C)依其繼承的準據法
- (D)依其婚姻效力的準據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法院「決定準據法時」如何定性,定性必須先於準據法的選擇。我國受訴法院原則採法庭地法定性,應先依我國法判斷乙的分配請求屬繼承或夫妻財產關係,再據以選擇準據法,故 A 正確。
B:A 國法尚未因定性程序而被選定為準據法,不能先以 A 國法定性,故 B 錯誤。
C:繼承準據法正是定性後才可能選出的法律;逕以其定性屬倒果為因。它看起來像是尊重繼承關係的本國法,但分辨關鍵在定性必須先行。
D:婚姻效力準據法同樣須先完成定性及連結判斷才能確定,不能反過來作為定性依據,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國際私法定性——遇有請求究屬繼承或夫妻財產關係的爭議時,先依受訴法院的法庭地法判斷性質;準據法選擇——定性完成後始依該法律關係的連結因素選出準據法。
第 75 題
美國的甲公司於德拉瓦州設立登記,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僅於全美銷售,未於外國銷售。我國人乙於美國奧瑞岡州留學期間,購買了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並於學成歸國後攜回我國繼續使用。某日,乙使用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通話時,該行動電話突然自燃爆炸,乙受到二度灼傷,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於我國使用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我國為損害發生地,故我國法院對本件訴訟具有國際管轄權
- (B)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原則依德拉瓦州法為準據法
- (C)甲公司與乙得合意以加州法決定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
- (D)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未於我國銷售,故縱使乙主張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仍不得以我國法決定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商品製造人責任之侵權準據法,當事人合意選法有其限制;甲公司與乙不得逕以加州法合意決定甲公司之損害賠償,故 C 錯誤,為應選項。
A:乙在我國使用行動電話並受傷,我國為損害發生地;我國法院對本件訴訟具有國際管轄權,A 正確,故非答案。
B:商品製造人責任原則依製造人本國法。本題甲公司於德拉瓦州設立登記,故以德拉瓦州法為準據法,B 正確,故非答案。
D: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未於我國銷售,乙縱主張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仍不得以我國法決定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涉外商品製造人責任(product liability)之國際管轄、製造人本國法及受害地法適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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