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律師公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12 年律師公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7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7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1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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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75 題

第 1 題

有關平等權與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憲法所保障之各種權利,均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私法自治原則亦應遵循,故依居住權利平等,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年紀因素而拒絕出租
  2. (B)當聲請釋憲之人民無法主張憲法上之平等權時,立法機關行使職權仍須遵循平等原則者,違憲審查機關亦應依平等原則審查系爭規定
  3. (C)憲法第7 條不僅為主觀權利,並為客觀價值規範,應適用於所有法領域,指導行政、立法與司法
  4. (D)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縱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平等原則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之敘述,A為答案。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固為客觀價值規範,於私法領域亦有輻射效力,惟此輻射作用係透過民法概括條款(如公序良俗、誠信原則)等媒介間接發生作用,並非使私法自治全然退位;出租人依契約自由原則,於選擇承租對象時原則上仍享有相當之自主空間,尚不能逕自平等權保障推導出「出租人一律不得因承租人年紀因素而拒絕出租」此種對私法自治的直接、絕對限制,A將平等原則對私法關係之間接輻射效力過度延伸為強制締約義務,與平等原則於私法領域運作之方式不符,故本題選A。

B:釋憲實務上發展有「平等原則之立法拘束作為獨立違憲審查基礎」之操作,即使聲請人本身難以直接主張其憲法上平等權受侵害,惟立法者行使形成自由時仍應遵循平等原則之要求,違憲審查機關就相關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本身仍得加以審查,B所述與此一釋憲操作方式相符,並非錯誤。

C:通說及釋憲實務均肯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不僅係人民得主張之主觀公權利,亦具有客觀法秩序中之價值規範性質,應貫徹適用於行政、立法、司法等所有國家權力行使領域,指導各該領域規範內容之形成,C所述為平等原則之基本定性,並非錯誤。

D: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縱選擇以私法形式(如私法契約、私經濟行政)為之,仍應受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含平等原則)之拘束,此即所謂行政私法理論下對國家私法行為之公法性拘束,D所述並非錯誤。

本題考點:平等原則之客觀價值規範性質及其於私法領域之輻射效力(透過概括條款間接作用,非直接排除私法自治);平等原則作為獨立違憲審查基準(立法拘束);行政私法理論下國家私法行為受公法原則拘束。

第 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修憲程序與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領土變更之程序與修憲程序相同
  2. (B)因修憲機關具有民意基礎,故修憲無任何限制
  3. (C)人民及立法院皆得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
  4. (D)憲法修正案交付人民複決時,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中華民國領土之變更,亦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二者之提案門檻與複決門檻完全相同,故A正確。

B:修憲機關雖具直接民意基礎,然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意旨,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基礎之核心價值(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縱經修憲程序,亦不得任意變更,修憲仍受此等界限拘束,B稱「修憲無任何限制」,與釋字第四九九號揭示之修憲界限理論不符,故錯誤。

C: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限於立法院依法定高門檻程序為之,人民僅於修正案提出後之複決階段行使同意與否之投票權,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並未賦予人民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之權限,C稱人民亦得直接提出修正案,於法無據,故錯誤。

D: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修正案複決之通過門檻僅為「有效同意票數超過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並未另外要求須有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人數投票;D將門檻誤述為「須經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之同意」,此為一般公民投票常見之雙門檻設計,與修憲複決僅以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為唯一門檻之規定不同,故錯誤。

本題考點:修憲與領土變更之提案及複決程序(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第四條第五項,二者程序相同);修憲界限理論(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九號,核心價值不得因修憲而變更);憲法修正案之提案權限於立法院、人民僅有複決權;修憲複決之通過門檻(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無另外投票率門檻)。

第 3 題

有關扶持自耕農,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律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違憲
  2. (B)耕地租約期滿時,如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將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耕地,係保護農民之必要手段
  3. (C)耕地租約期滿後,法律如不問情狀如何,皆課予出租人按固定比例補償承租人之義務,應檢討修正
  4. (D)有關耕地租約最低租期之規定,並非必要且適當之手段,違反比例原則及契約自由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明定,國家對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實務肯認耕地最低租期具有保護農民之正當性,並非當然違反比例原則或契約自由;D 一概否定其必要性與適當性,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時,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與扶持自耕農之憲法意旨相符,並不違憲,A 正確。

B:耕地租約期滿時,如收回耕地將使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禁止收回係保護農民之必要手段,B 正確。

C:耕地租約期滿後,如法律不問情狀一律課予出租人按固定比例補償承租人之義務,實務認為應檢討修正,C 正確。

本題考點:憲法第 143 條扶持自耕農(owner-cultivator principle)與耕地租約管制;自耕限制、收回耕地保護及最低租期的比例原則審查。

第 4 題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航空公司機組人員防疫旅館隔離之相關規定,主要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限制?
  1. (A)人身自由
  2. (B)居住自由
  3. (C)職業自由
  4. (D)人格發展自由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機組人員被要求於防疫旅館隔離,係將其人身留置於特定處所並限制行動,主要限制人身自由,故選 A。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隔離措施的核心即在行動受拘束。

B: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居住及遷徙自由,著重住居選擇與遷徙;本題雖涉及旅館,限制重點仍是人身行動而非住居選擇,B 錯誤。

C:隔離規定並非直接限制機組人員選擇、進入或從事職業的自由,C 錯誤。

D:人格發展自由受憲法第22條保障,但本題應先依隔離的直接效果判斷為人身自由限制,D 非主要受限制的基本權,錯誤。

本題考點:基本權競合下的主要保護領域;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與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的區辨。

第 5 題

關於講學自由或大學生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憲法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其目的包括保障學術自由
  2. (B)講學自由,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
  3. (C)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
  4. (D)大學生所受大學之處分或措施,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始得提起行政爭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已指出,大學生就學關係中的處分或措施,如侵害其權利,即得提起行政爭訟,並不以退學或類此重大處分為限。D 將救濟範圍限於退學或類此處分,與該解釋意旨不符,故為應選項。

A: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之講學自由,其保障目的包括學術自由;A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就大學教育而言,講學自由之保障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B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大學依法訂定章則,對品行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涉及大學自治之範疇;C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講學自由與學術自由(academic freedom);釋字第 684 號所揭示之大學生訴訟權,救濟不以退學或類此重大處分為限。

第 6 題

有關於妨害名譽之行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該適當處分並不包含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倘加害人為自然人,係因為將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並不包含在內?
  1. (A)言論自由
  2. (B)財產權
  3. (C)思想自由
  4. (D)人性尊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法庭一一一年憲判字第二號變更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見解,認為法院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如涉及自我羞辱、自我否定等有損人性尊嚴之內容,或以違反加害人意思之方式強制其公開發表自我肯定與否定不一致之陳述,已逾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侵害加害人受憲法保障之不表意自由(言論自由之消極面向)、思想自由及人性尊嚴,故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強制加害人公開道歉。本題所問「不包含」之基本權利,即非上開解釋所援引之侵害基礎,而為財產權,B 正確。

A:不表意自由屬言論自由之消極面向,強制表意(要求公開發表道歉之言詞)即屬對此一自由之侵害,為前開解釋認定強制道歉違憲之重要基礎之一,並非本題所問「不包含在內」之權利。

C:強制公開道歉須加害人違反其真實內心信念而為自我否定之表示,涉及思想自由(不表態、不被迫認同特定價值判斷之自由),亦為該號解釋所肯認受侵害之基本權,同非本題所問排除在外之權利。

D:強制以自我羞辱方式公開道歉,涉及個人主體性與自我形象之貶抑,觸及人性尊嚴之核心保障,為該解釋論理之核心依據,亦非本題所排除者。

本題考點: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回復名譽適當處分之界限(不含強制公開道歉);強制道歉所涉及之基本權利(不表意自由、思想自由、人性尊嚴),排除財產權此一非本案論理基礎之權利。

第 7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屬於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
  1. (A)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而不得選擇分別申報
  2. (B)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人,除無謀生能力並確係其扶養者外,且須未滿20 歲或滿60 歲以上
  3. (C)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皆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4. (D)受聘僱外國人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者,不得請領保險給付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關鍵在規範雖以學歷背景區分,卻使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的警察特考三等筆試錄取者一律負擔警專訓練,形成實質上的不利差別待遇。該規定屬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故 C 正確。

A: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申報、合併計算稅額的規定,雖曾受憲法審查,但其爭點不是本題所指的警察教育體系造成之事實上不平等,A 錯誤。

B:受扶養人除無謀生能力並確係受扶養外,另以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為要件,並非本題所問的違憲事實上不平等,B 錯誤。

D:受聘僱外國人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不得請領保險給付,所涉為保險給付要件的差別規範,非本題所問的違憲事實上不平等,D 錯誤。

本題考點:事實上不平等——比較規範對不同背景者造成的實際負擔,而不只看文字是否一律適用。 平等審查——遇有分類規範時,先辨識本題所問的是形式差別還是實質效果的差別。

第 8 題

有關土地徵收,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辦理徵收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
  2. (B)辦理徵收時,國家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
  3. (C)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效
  4. (D)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雖係私法上請求權,亦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土地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實務上認屬公法上請求權,雖受憲法財產權保障,並非私法上請求權。D 將其定性為私法請求權,錯誤,故為應選項。

A:土地徵收對人民財產權侵害重大,依憲法正當程序要求,國家辦理徵收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A 正確,故非答案。

B:徵收程序應兼顧人民知悉與陳述意見的機會,應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B 正確,故非答案。

C:徵收補償應儘速發給;未依法儘速發給時,徵收土地核准案應失效,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土地徵收之正當法律程序、公告與書面通知、補償儘速發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權之公法上請求權性質。

第 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工作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不動產估價師法限制不動產估價師僅能設置單一事務所而無例外,使其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無法於其他處所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已牴觸比例原則而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違
  2. (B)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關於街頭藝人技藝之審查部分,雖涉及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但係為提供臺北市市民品質優良之娛樂之重要公共利益,且目的與手段間具實質關聯性而屬合憲
  3. (C)藥事法關於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滿2 年後,醫師除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外,不得為藥品之調劑之規定,雖係對醫師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但係為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符合比例原則而屬合憲
  4. (D)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因按摩業之規範不甚明確,且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已牴觸比例原則而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全民健康保險實施滿2 年後」及醫師調劑的例外情形為訊號,應檢驗對醫師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是否為用藥安全所必要。釋字第 778 號認藥事法規定醫師除於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外,不得調劑藥品,目的在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手段與目的具實質關聯,尚未牴觸比例原則,故 C 正確。

A:釋字第 711 號所審查的是藥師法「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未設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的例外,致藥師不能在他處執業,始違反比例原則。A 將該藥師案的違憲結論套到不動產估價師,主體已不同。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兩者都使用「單一執業處所」的限制語句。

B:釋字第 806 號雖認街頭藝人技藝審查涉及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但其審查標準及程序欠缺明確性,亦難認與重要公共利益具實質關聯,結論為違憲,非 B 所稱合憲。

D:釋字第 649 號確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使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但以是否為視障者此種個人難以憑己力改變的身分為準,屬選擇職業自由的客觀條件限制,非主觀條件限制。分辨關鍵在限制所依據的是可否透過個人努力取得的資格,或難以改變的身分。

本題考點:職業自由限制——先辨識限制職業選擇或職業活動,再依限制條件判斷其為主觀或客觀條件限制。比例原則——以重要公共利益及手段和目的的實質關聯,檢驗職業限制是否合憲。

第 10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得設置非常法院
  2. (B)憲法第16 條訴訟權保障不包括法定法官原則
  3. (C)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
  4. (D)法院案件之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得依法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同時問「訴訟權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關鍵在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保障包括法定法官原則;B 稱不包括,與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應選 B。

A:不得設置非常法院,是法定法官原則要求審判權依法定法院與程序行使的表現,A 正確,故非答案。

C: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的憲法原則,C 正確,故非答案。

D:案件分配涉及法官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公平負荷,得依法在合理、必要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判斷審判制度時,法定法官原則屬訴訟權保障的一環。法定法官原則——案件分配須有法律與合理必要的補充規範依據,不得以非常法院取代。

第 11 題

依據司法院解釋,關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受憲法增修條文之明文肯認,國家有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義務
  2. (B)屬原住民族之集體權,身為成員之個別原住民,並不享有依循傳統文化生活之獨立的憲法上權利
  3. (C)國家法律若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有保護不足之處,國家應負有積極修法之義務
  4. (D)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若與生態環境之保護產生衝突時,國家應為妥適調和,必要時非不得限制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之行使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意旨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不僅具集體權面向,個別原住民亦享有依循傳統文化生活之獨立憲法上權利。B 否認個別原住民的獨立憲法上權利,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教育文化等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A 正確,故非答案。

C: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如有保護不足,國家負有積極修法以完善保障之義務,符合釋字第 803 號意旨,C 正確,故非答案。

D: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與生態環境保護衝突時,國家應為妥適調和;在必要範圍內,非不得限制該權利之行使,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釋字第 803 號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集體權與個別原住民獨立憲法上權利;文化權與生態環境保護之調和。

第 12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主管機關若強制將其移由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檢測,與人民之下列何種基本權無涉?
  1. (A)人身自由
  2. (B)身體權
  3. (C)名譽權
  4. (D)資訊隱私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問強制移送檢驗機構實施血液酒精檢測所涉基本權中何者無涉。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強制抽血檢測涉及人身自由、身體權與資訊隱私權;名譽權關乎社會評價,抽血檢測本身不涉及社會評價貶損,故 C 為應選項。

A:強制將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定的駕駛人移送檢驗機構,涉及其行動自由受限制,與人身自由有關,故非答案。

B:血液檢測須對身體施以抽血,直接涉及身體完整與自主,與身體權有關,故非答案。

D:血液酒精檢測會蒐集、處理受檢人的生理資料,涉及資訊隱私權,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強制酒精檢測的基本權審查;人身自由、身體權與資訊隱私權的保護範圍。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涉及基本權限制之法規,何者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
  1. (A)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自製之獵槍」之規定
  2. (B)藥害救濟法關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之規定
  3. (C)教師法關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
  4. (D)懲治走私條例關於「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刑罰規定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要求找出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的刑罰規定,關鍵在是否把犯罪處罰的核心內容無明確界限地交由行政院公告。懲治走私條例將「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交由行政院公告的刑罰規定,依釋字第 680 號違反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而違憲,故選 D。

A: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自製之獵槍」,其意義尚可理解與預見,釋憲多認合憲,故非答案。

B:藥害救濟法的「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仍可依醫藥專業及具體情況判斷,釋憲多認尚屬合憲,故非答案。

C:教師法的「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釋憲多認尚屬可理解、可預見而合憲,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師道」具有評價色彩;分辨關鍵在於受規範者能否透過專業、社會通念及具體事實預見規範範圍。

本題考點:法律明確性原則——限制基本權或設刑罰時,先判斷規範內容是否可理解、可預見並可受司法審查;授權明確性——刑罰核心事項不得僅以空泛授權交由行政機關公告決定;釋字第 680 號——走私罪的管制物品及數額若欠缺明確法律界限,即有違憲問題。

第 14 題

依現行法制,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毋庸立法院同意
  2. (B)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開會審議預算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有應邀到會備詢之義務
  3. (C)行政院為執行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而訂定執行要點,仍應送立法院審議
  4. (D)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行政院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覆議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已使原憲法第57條停止適用,現行覆議標的為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D仍沿用立法院得就重要政策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的舊制,錯誤,故為應選項。

A: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明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憲法第55條停止適用,毋庸立法院同意,故非答案。

B:依憲法第67條,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受邀於相關委員會審議預算時到會備詢,故非答案。

C:依釋字第543號,緊急命令原則上應可直接執行;如緊急命令明文授權執行機關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訂定補充規定,該補充規定應於緊急命令經追認後發布,並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立法院審查,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的行政、立法關係,原憲法第57條停止適用後的覆議制度,以及釋字第543號對緊急命令補充規定的要求。

第 1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立法院之調查權為其固有之權能且為輔助性之權力
  2. (B)立法院調查權之對象與事項,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限制
  3. (C)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與影本
  4. (D)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對象,以與調查事項相關之政府人員為限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問立法院調查權何者錯誤。調查權的行使對象不以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政府人員為限,必要時亦及於相關人民或私人;D 將對象限於政府人員,錯誤,故為應選項。

A:立法院調查權是其固有權能,並具有輔助立法、預算等憲法職權行使的性質,A 正確,故非答案。

B:立法院調查權的對象與事項,仍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不能逾越憲法界限,B 正確,故非答案。

C: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與影本,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立法院調查權(legislative investigation power)的固有性與輔助性;權力分立、調查對象及文件調閱範圍。

第 16 題

關於考試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考試委員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2. (B)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考試院設考試委員7 人
  3. (C)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4. (D)考試院得向立法院提出與其職權相關之法律案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並未明定為7人;員額由考試院組織法定之。B 將其他機關的固定人數誤套至考試委員,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憲法第88條明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A 正確,故非答案。

C: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明定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事項,C 所稱公務人員保障屬其職掌,正確,故非答案。

D:憲法第87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考試院之職掌與組織;憲法第87條、第8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的考試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保障事項與「若干人」規定。

第 17 題

甲為常任文職公務員,國家基於甲公務員身分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係屬於司法院之職權?
  1. (A)對於甲實施訓練
  2. (B)對甲之工作條件保障措施
  3. (C)對於甲提出彈劾
  4. (D)對於甲施以懲戒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公務員懲戒由司法院懲戒法院為之。甲為常任文職公務員,對其施以懲戒屬司法院職權,故 D 正確。

A:公務員訓練屬考試院保訓會之事項,並非司法院職權,故非答案。

B:甲之工作條件保障屬保訓會職掌,並非司法院職權,故非答案。

C:對公務員提出彈劾屬監察院職權;彈劾是監察院提起,懲戒才由司法院為之,C 非答案。

本題考點:公務員人事救濟的權責區分——考試院保訓會負責訓練及保障、監察院提出彈劾、司法院懲戒法院施以懲戒。

第 18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
  2. (B)聲請客體之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3. (C)聲請主體為各級法院院長
  4. (D)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主體,且選項 C 寫「各級法院院長」,即應回到承審個案法官的聲請制度。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第 56 條並要求聲請書記載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因此聲請主體是承審個案的法官或合議庭,不是各級法院院長,C 錯誤,故為應選項。

A:憲法訴訟法第 56 條要求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的理由,以及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的必要性,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依第 55 條,聲請客體的法律位階法規範須於該案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同條亦要求法官對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敘述正確,故非答案。它看起來易將法院行政首長與司法審判者混同,但聲請權繫於承審法官的違憲確信。

本題考點: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承審法官或合議庭對應適用法規範形成違憲合理確信,且該規範直接影響裁判結果時,始得聲請。 聲請書法定記載——要具體寫明法官、違憲理由、適用必要性與形成違憲確信的法律見解。

第 1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以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不適任為由,拒絕行使同意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係總統提名行為違憲,應重新提名
  2. (B)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違憲
  3. (C)對於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係屬議事自律事項,司法院不得介入
  4. (D)因涉及總統與立法院互動過程中所引發的爭議,均屬政治問題,憲法法庭得不受理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法庭就立法院對總統提名之監察院人事案遲未行使同意權一案所著裁判意旨揭示,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是否同意,雖屬立法院之職權範圍而享有一定判斷餘地,惟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遲不完成表決,如已逾越合理期間而致相關職位長期懸缺、機關無法正常運作,形成憲政機關功能癱瘓之結果,此一不行使職權之不作為即逾越權力分立與機關忠誠合作之界限,構成違憲之立法怠惰,故B正確。

A:本題所涉違憲之點在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之不作為,並非總統提名行為本身有何瑕疵;A逕稱因總統提名行為違憲而應重新提名,混淆違憲主體與違憲態樣,故錯誤。

C:立法院就人事同意權之行使方式(如審查程序、表決時間安排)固有一定議事自律空間,然此一自律空間並非漫無邊際,當立法院消極不行使職權已達致憲政機關無法運作之程度時,即逾越議事自律之範疇而生違憲問題;C將議事自律無限上綱、主張司法院一律不得介入,與前述裁判實際受理並為實體判斷之意旨不符,故錯誤。

D:本件已經憲法法庭實際受理並作成實體判斷,肯認立法院之不作為構成違憲,可見總統與立法院間關於人事同意權行使之爭議,並非當然屬於不受司法審查之政治問題;D逕以政治問題為由主張憲法法庭得不受理,與其已受理並實體裁判之事實相反,故錯誤。

本題考點:立法院消極不行使人事同意權之違憲審查;權力分立下憲政機關功能保障與機關無法運作之判斷;政治問題(統治行為)理論之界限,非一律排除司法審查。

第 20 題

甲縣所制定之自治條例,得規定下列何種事項?
  1. (A)於甲縣境內簽訂私法契約之生效要件
  2. (B)甲縣政府管理之公園其利用方式
  3. (C)於甲縣境內重量之計量方式
  4. (D)於甲縣境內教育制度之採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甲縣所制定之自治條例」,應先判斷事項是否屬地方自治而非全國統一規範。甲縣政府管理之公園,其利用方式屬地方自治事項,得以自治條例規定,故選 B。

A:私法契約的生效要件涉及全國一致適用的民事法規,非甲縣得以自治條例另定的事項。

C:重量的計量方式屬度量衡等全國一致性事項,地方不得自行規範。它看起來可能與在地管理有關,但分辨關鍵在於計量標準必須全國統一。

D:教育制度的採行屬中央立法事項,不因教育設施位於甲縣境內即成為地方可自訂事項。

本題考點:地方自治事項——與地方政府管理的公物利用直接相關時,得以自治條例規範;全國一致性事項——私法生效要件、度量衡與教育制度須以中央法制統一規範。

第 21 題

關於行政的種類與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於給付行政,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於個案中得選擇採取公法或私法手段達成行政任務
  2. (B)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屬於私法上契約行為
  3. (C)行政機關登錄人民所有房屋為歷史建築,該登錄行為屬於公權力行政
  4. (D)行政機關依法審核人民申請社會住宅之資格,據以決定是否締結租賃契約,屬於行政營利行為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審核社會住宅資格,據以決定是否締結租賃契約」是以給付行政實現住宅政策,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此種行為屬行政私法的給付行政,而非行政營利行為,D 錯誤,故為應選項。

A:給付行政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於個案中得選擇公法或私法手段達成行政任務,A 正確,故非答案。

B: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公有財產,屬私法上契約行為,B 正確,故非答案。

C:行政機關登錄人民所有房屋為歷史建築,係以公權力形成法律效果,屬公權力行政,C 正確,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與私有房屋混淆,但分辨關鍵在登錄行為的公權力性,而非標的所有權人。

本題考點:給付行政的手段選擇——無特別規定時,行政機關得以公法或私法手段完成給付任務;行政私法與營利行政——以政策性給付審核並締結契約時,重點在行政任務,不因收取租金即成營利;公權力行政——判斷登錄等行為時,著重是否單方形成公法上法律效果。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行為?
  1. (A)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延長新冠肺炎防疫之三級警戒期間
  2. (B)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宣布南部農田停止灌溉3 週
  3. (C)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宣布疫情期間乘客於車廂內應配戴口罩
  4. (D)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宣布今年取消夏日電價方案之實施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所稱台電宣布今年取消夏日電價方案,關鍵在於其營業決定,而非機關名稱。台電取消夏月電價屬公營事業的私經濟(私法)行為,非公權力行為,故選 D。

A: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延長新冠肺炎防疫三級警戒期間,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A 非答案。

B: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宣布南部農田停止灌溉 3 週,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B 非答案。

C: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宣布疫情期間乘客於車廂內應配戴口罩,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C 非答案。

本題考點:公權力行為——先看措施是否以行政主體地位對外單方形成公法上效果,而非只看行為主體是否為公營事業;私經濟行政——公營事業就營業條件與價格方案所作決定時,應辨別是否屬私法行為。

第 2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
  1. (A)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2. (B)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之職權命令
  3. (C)鄉公所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之自治規則
  4. (D)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與外國簽署之協定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不屬行政法法源者。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現制已非當然具有一般拘束力的法源,並且制度已改制為大法庭,故 A 錯誤而為應選項。

B: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的職權命令,得作為行政法的法源之一;B 正確,非答案。

C:鄉公所依其法定職權訂定的自治規則,屬地方自治法規範,得作為行政法法源,C 正確,非答案。

D: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與外國簽署的協定,具有其規範依據,得作為行政法法源,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法法源(source of administrative law)的類型;以及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改制為大法庭後的效力定位。

第 24 題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機關對法規命令之程序規定予以修正,原則上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2. (B)信賴保護原則乃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故行政機關相互間亦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3. (C)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僅須有信賴基礎即可,至於信賴是否值得保護,則屬比例原則之問題,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關
  4. (D)違法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機關修正法規命令的程序規定,原則上仍可能使人民基於既有規範形成信賴,因而有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故 A 正確。

B:信賴保護原則主要用以保障人民對行政行為或法規範所生的正當信賴,行政機關彼此間原則上不得據此主張信賴保護,B 錯誤。

C:信賴是否值得保護,本身就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判斷要件,並非僅有信賴基礎後一概轉由比例原則處理。C 將兩者混為一談,錯誤。

D:違法的負擔行政處分經撤銷,對相對人通常是有利結果,並不生相對人要求維持該負擔的信賴保護問題,D 錯誤。

本題考點:信賴保護原則(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的信賴基礎與值得保護性;以及人民與行政機關間的適用界限。

第 25 題

下列何種事項非屬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之類型?
  1. (A)公務員之考績核定
  2. (B)大學教師升等評量
  3. (C)汽車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4. (D)國家考試申論題型之成績評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判斷餘地係行政機關就高度專業、屬人或難以由法院以客觀標準完全替代的評價所享有之判斷空間。汽車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係可由儀器量測、以客觀數值驗證之事項,非判斷餘地,故 C 為答案。

A:公務員考績核定涉及服務表現與工作評價,具有屬人性評量成分,屬判斷餘地之類型;A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大學教師升等評量涉及學術專業與研究成果評價,具有高度專業性,屬判斷餘地之類型;B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國家考試申論題成績評定涉及答題內容與論理表現之專業評價,屬判斷餘地之類型;D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判斷餘地(Beurteilungsspielraum)之典型類型——屬人性、高度專業性之評量;與可客觀驗證的事實量測相區別。

第 26 題

若法律規定,供應菸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今A 廠商販售菸品予少年甲,A 廠商所販售之菸品係由B 廠商供應,而B 廠商曾有違規作菸品廣告之紀錄,主管機關只考慮前揭事實,即逕行裁處A 廠商5 萬元罰鍰。關於此裁量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裁量適法
  2. (B)裁量逾越
  3. (C)裁量不當
  4. (D)裁量濫用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在法定1萬元至5萬元範圍內的裁量。主管機關只考慮上游 B 廠商曾違規作菸品廣告,卻以此對販售菸品的 A 廠商裁處最高額罰鍰,係考量與 A 本案無關的因素,屬裁量濫用,故選 D。行政程序法第10條亦要求裁量權行使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A:裁量應斟酌與本案相干的事實及法定目的;僅憑 B 的違規紀錄即裁處 A 最高額,並非裁量適法,A 錯誤。

B:裁量逾越係超出法律所定裁量範圍。本題5萬元仍在1萬元至5萬元的法定額度內,問題不在超出額度,B 錯誤。

C:裁量不當著重裁量結果欠缺妥當性;本題的核心是納入與 A 違規無關的事實作為最高額裁罰基礎,應評價為裁量濫用,C 錯誤。

本題考點:裁量瑕疵的區辨——裁量逾越、裁量不當與裁量濫用;行政程序法第10條的授權目的拘束。

第 27 題

甲依法向A 機關申請補助,A 機關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B 機關,然而B 機關則認為本件申請案之管轄機關應為A 機關。對於此一管轄權爭議,甲向A、B 兩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C 機關申請指定管轄,C 機關指定本件申請案應由B 機關管轄。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甲若對於C 機關之指定管轄決定不服,其救濟途徑為何?
  1. (A)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
  2. (B)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3. (C)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4. (D)不得聲明不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數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時,人民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但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4項明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依該條所為指定管轄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甲不得對 C 機關指定由 B 機關管轄的決定提起救濟,故選 D。

A:指定管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甲不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A 錯誤。

B:同樣因指定管轄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甲不得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B 錯誤。

C: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4項已排除對指定管轄決定的聲明不服,甲不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C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14條的管轄權爭議與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決定之不得聲明不服。

第 28 題

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事項。擬參選人如不服該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之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1. (A)基於管轄權限層級劃分,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訴願
  2. (B)題示辦理事項屬權限委託,應向監察院提起訴願
  3. (C)題示辦理事項屬委辦事項,應向該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4. (D)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對其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應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監察院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是權限委託的訊號,訴願管轄應回到原委託機關。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將擬參選人政治獻金申報事項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屬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的委託;依訴願法第 7 條、第 10 條,受委託機關就委託事項所為處分,訴願由原委託機關監察院受理,故 B 正確。

A:中央選舉委員會雖為選務之上級監督機關,但本件委託主體為監察院,訴願管轄歸原委託機關,並非中央選舉委員會,故 A 錯誤。它看起來合理,是把選務監督關係誤當作本件政治獻金申報處分的訴願管轄依據。

C:本件係監察院委託辦理的委託事項,並非地方制度法上的委辦事項,不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故 C 錯誤。

D:選舉委員會雖為獨立機關,對其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仍應先經訴願程序,並非一概免經訴願逕行起訴,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權限委託——受委託機關就委託事項作成處分時,依訴願法第 7 條、第 10 條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訴願管轄——先辨識處分是委託或委辦,再決定受理機關,不以一般監督關係取代。

第 29 題

有關地方制度法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因已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明定,縣(市)政府不得於自治法規為不同規定
  2. (B)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之距離雖已有規定,但縣(市)政府仍得於自治規則另行規定更嚴格之距離
  3. (C)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及審議,雖屬縣(市)自治事項,但仍應受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之拘束
  4. (D)縣(市)主管機關為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變更,不受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拘束,得於變更後,逕行發布實施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縣(市)都市計畫的擬定及審議雖屬地方自治事項,仍須受都市計畫法的程序與實體規範拘束;地方自治不得逾越中央法律所設框架,故 C 正確。

A: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已設營業場所與國民小學距離的限制,但地方並非一概不得依地方需求作較嚴格的規範。A 全面否定地方規範的可能,敘述過於絕對。

B:較嚴格的距離限制涉及人民營業自由(職業自由)。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要求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B 以自治規則為之,規範位階不足,故錯誤。分辨關鍵在於「地方能否加嚴」與「應採何種自治法規形式」是不同問題,B 的錯誤在後者。

D: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的變更,仍應遵守都市計畫法所定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核定程序,不得於變更後逕行發布實施,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地方自治事項仍受中央法律拘束;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的規範位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第 30 題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務人員保障法是關於公務人員實體與程序權利保障之法律
  2. (B)司法院釋字第785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再申訴制度違憲
  3. (C)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之間發生公法上爭議,均應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4. (D)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人員健康權及超時服勤之上限,尚未定有合理必要之框架性規範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公務人員保障法兼具實體權益保障與程序救濟功能,並設復審、申訴及再申訴等制度,故A正確。

B:釋字第785號並未宣告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申訴、再申訴制度違憲;其要求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的公權力措施應有適當救濟,故B錯誤。

C: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間的公法上爭議並非一律均循復審及行政訴訟;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的救濟途徑有別,故C錯誤。

D:釋字第785號確實認定當時相關法制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的服勤時數合理上限、輪班輪休及超勤補償設必要合理的框架性規範,並命相關機關於3年內檢討修正;但該缺漏涉及當時公務員服務法、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相關規範,不能籠統說成公務人員保障法本身未設框架,故D錯誤。

本題考點: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實體保障與程序救濟,以及釋字第785號對救濟途徑、特殊機關人員服勤時數與超勤補償法制的要求。

第 31 題

甲為被付懲戒之政務人員,關於甲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之行為,雖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仍有受懲戒處分之可能
  2. (B)得對甲作成休職之懲戒處分
  3. (C)懲戒法庭審理甲之懲戒案件時,應先裁定停止甲之職務
  4. (D)甲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政務人員懲戒之規定,甲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終局判決,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故 D 正確。

A:公務員懲戒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甲的行為若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即不因該行為而受懲戒,A 敘述錯誤。

B: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此一懲戒種類,B 敘述錯誤。

C:懲戒法庭審理政務人員懲戒案件時,並非一律應先裁定停止其職務;是否停止職務仍須依個案法定要件判斷,C 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政務人員懲戒之責任要件(故意或過失)、適用之懲戒種類及懲戒法庭二審救濟程序。

第 32 題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依法無須舉行聽證
  2. (B)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
  3. (C)下級機關認為上級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違法者,得拒絕適用
  4. (D)法院審理特定事件不受相關行政規則之拘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的抽象規定;有效下達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C 稱下級機關得拒絕適用上級機關訂定的行政規則,錯誤,故為應選項。

A: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規則的規定,未要求訂定行政規則必須舉行聽證;A 正確,故非答案。

B:依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B 正確,故非答案。

D: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法院審理特定事件不受其拘束;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之內部規範性;第 161 條的機關內拘束力、第 162 條的原發布機關廢止權,以及行政機關與法院的拘束力差異。

第 33 題

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核發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處分
  2. (B)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處分,一律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3. (C)主管機關應自民眾檢舉調查時起,2 年內行使撤銷權
  4. (D)主管機關於撤銷前如未給予受看護者陳述意見機會,並不違法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所述許可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自始違法;但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保障的是處分相對人的陳述意見機會,並非當然及於受看護者。受看護者不是該許可處分的相對人,主管機關撤銷前未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並不違法,故D正確。

A: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撤銷制度,而非合法處分的廢止制度;且第117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並非一律應撤銷,尚須審查同條但書及第119條的信賴保護要件,故A錯誤。

B:違法行政處分得撤銷,但撤銷效力並非一律自撤銷日起發生,故B錯誤。

C: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並非自民眾檢舉調查時起算,故C錯誤。

本題考點: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的是得依職權撤銷,並受不得撤銷及信賴保護規範限制;陳述意見——第102條以處分相對人為保障對象;撤銷權期間——依第121條,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

第 34 題

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效要件,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此附款之性質為停止條件
  2. (B)該縣政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為附款
  3. (C)該許可處分於合法送達後,甲即得開始興建
  4. (D)甲不服該生效要件,得提起行政爭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作為許可的生效要件,即是以將來不確定事實控制處分效力的停止條件。附停止條件之處分在條件成就前尚未生效;因此即使已合法送達,甲仍不得開始興建,C 錯誤,為應選項。

A:以居民同意作為生效要件,性質上正是停止條件,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縣政府依法裁量後作成許可,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為附款;條件即為法定附款之一,B 正確,故非答案。

D:生效要件是許可處分的附款,甲不服該附款仍得提起行政爭訟,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附款——有裁量權的行政處分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附加條件;停止條件——先判斷條件是否成就,未成就前處分尚不生效;附款救濟——受處分人不服附款時,得一併循行政爭訟救濟。

第 35 題

甲為社會工作師,合法執業半年後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應廢止其執業執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自知有廢止原因時起2 年內為之
  2. (B)主管機關作成廢止處分前,依法原則上應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3. (C)主管機關廢止甲之執業執照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該執照應自廢止原因發生時起失其效力
  4. (D)主管機關為廢止之處分時,涉及對甲工作權之限制,應合理補償甲所受之損失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是主管機關對甲廢止執業執照的限制工作權處分;作成不利處分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原則上要求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故 B 正確。

A:行政程序法第124條所定期間是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並非自主管機關知有廢止原因時起算,故 A 錯誤。

C: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原則自廢止時或指定較後日時起失效;僅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廢止時得溯及既往,非自廢止原因發生時失效,故 C 錯誤。

D:合理補償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限於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廢止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本件依法廢止執照並不當然生補償。它看起來容易成立,是把工作權受限制一概等同於應補償的信賴損失,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不利行政處分——作成前原則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廢止效力——原則向後失效,僅特定負擔違反得溯及;信賴補償——限於法定公益廢止事由,不因所有廢止處分當然發生。

第 36 題

甲公司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其與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簽訂清運廢棄物行政契約書,約定甲公司應將垃圾送至市立焚化爐處理。嗣因A 市政府交通局修築焚化爐聯外道路,致使甲公司清運量大為降低而遭受不可預期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公司得向A 市政府請求損失補償
  2. (B)A 市政府交通局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3. (C)甲公司得基於公益向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請求調整契約
  4. (D)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應補償甲公司不可預期損失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官方答案為 D。甲公司之契約相對人為 A 市政府所屬環境保護局;環保局通常不具獨立法人格,係代表 A 市政府與甲公司締約,契約主體仍為 A 市政府。依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須為維護公益,於補償相對人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義務,始有該項補償請求權;本題官方答案採 D,惟題示事實是否已充分具備「命繼續履行」此一要件,命題當時見解與現行條文文義間仍有可討論之處,附此敘明。

A:環保局代表 A 市政府締約,不具獨立法人格;若僅以「締約機關為環保局、非 A 市政府本身」為由否定甲得向 A 市政府請求,其理由尚待商榷,惟 A 仍非本題所採之官方答案。

B: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調整契約內容;交通局並非本契約締約機關,不能以自己名義調整契約內容,B 錯誤。

C:依現行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甲公司得以重大、不可預料且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之情事變更,請求適當調整契約內容;此一請求不以公益為要件,C 將調整請求與行政機關維護公益的補償規定混同,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的行政契約情事變更(change of circumstances)、調整或終止,以及行政機關基於公益命繼續履行時的補償;締約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法人格之區辨。

第 3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1. (A)依法律規定,犬貓飼主有為犬貓絕育之義務,縣(市)政府委託動物醫院行使犬貓絕育之權限而締結之契約
  2. (B)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締結之特約
  3. (C)擔保人為擔保義務人履行義務,而與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簽訂之擔保契約
  4. (D)臺灣電力公司與民間發電業者簽訂之購電契約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臺灣電力公司與民間發電業者簽訂購電契約」的重點在於雙方從事購電交易,而非直接委託或行使公權力。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雖容許公法上法律關係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本項屬私經濟交易、私法契約,非行政契約,故 D 正確。

A:縣(市)政府委託動物醫院行使犬貓絕育權限,涉及公權力任務的委託,屬行政契約,故非答案。

B: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締結健保特約,屬行政契約,故非答案。

C:擔保人為擔保義務人履行義務,與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簽訂擔保契約,屬行政契約,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契約——先看契約是否用來處理公法上法律關係或公權力任務;私經濟交易——公用事業與民間業者的購電等交易,若本質是私法買賣,不因涉及公共服務即成行政契約。

第 38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契約約定給付違約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違約金涉及契約相對人自由權利,不得以行政契約約定之
  2. (B)違約金之約定為例外行為,應經上級行政機關事前同意
  3. (C)違約金之約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4. (D)違約金限於金錢給付義務之違反者,始得約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明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行政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行政程序法未設特別規定時,即得準用民法關於違約金之規定,故 C 正確。

A:違約金得作為行政契約約定內容,並非因涉及契約相對人之自由權利即當然不得約定;A 敘述錯誤。

B: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行政契約約定違約金須先經上級行政機關同意;B 將特定行政契約自願接受執行之認可要件混同於違約金約定,敘述錯誤。

D:違約金不以違反金錢給付義務為限,對其他契約義務之違反亦得約定;D 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之行政契約補充適用;行政契約違約金與民法違約金規定之準用。

第 39 題

關於行政罰,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針對按日連續處罰,主管機關得按日收集違法事證,其後一次將數日的裁罰處分書同時送達
  2. (B)納稅義務人填具一張申報單,於不同欄位申報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三種稅捐,應認為僅構成一行為,從一重裁罰
  3.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由於在刑事上並非毫無責任,不得再追究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責任
  4. (D)一位工讀生在10 分鐘內,在同一個街區所停放的20 台機車上,每台各夾放一張廣告單,僅構成一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10 分鐘內、同一個街區、20 台機車各夾一張廣告單」顯示行為在時間、地點與犯意上具有整體性,依現行實務應整體評價為一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行為。故 D 正確。

A:按日連續處罰須就各日違法狀態及裁罰程序分別處理,主管機關不得先按日收集違法事證,再一次將數日裁罰處分書同時送達,故錯誤。

B:納稅義務人雖填具一張申報單,但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分屬不同稅捐、填於不同欄位,實務認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非從一重裁罰,故錯誤。它看起來是一張申報單的一次填報,但分辨關鍵在違反義務及稅捐種類是否各自獨立。

C: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並非因刑事上不是毫無責任就當然不得再追究行政法上義務責任;其敘述與現行實務不符,故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罰一行為認定——從時間、地點、行為態樣與整體犯意判斷是否應作單一整體評價;數行為分別處罰——不同法益或不同義務即使在同一文書中違反,仍可能各自構成行政罰。

第 40 題

甲公司設於A 直轄市,在B 縣境內刊登廣告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決定此違規案件裁罰機關之優先順序,下列何者正確?
  1. (A)由A 直轄市主管機關優先裁罰
  2. (B)由A 直轄市主管機關與B 縣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3. (C)由處理在先之機關優先裁罰
  4. (D)由A 直轄市主管機關與B 縣主管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數機關對同一違規案件均有管轄權時,行政罰法採處理在先的機關優先管轄。甲公司設於A直轄市、違規廣告刊登於B縣境內所生的管轄競合,應先依處理在先決定,故 C 正確。

A:公司所在地的A直轄市主管機關,並不因所在地即當然優先於其他有管轄權機關;A 跳過處理在先的優先規則,故錯誤。

B:協議定管轄不是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的首要判準,仍應先判斷何機關處理在先,故錯誤。

D: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是處理在先無法確定時的後位處理方式,不是本題所問的優先順序,故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罰管轄競合——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先依處理在先;處理在先不能確定時,始再依協議或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的後位機制。

第 41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主體?
  1. (A)中央研究院
  2.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 (C)國家教育研究院
  4. (D)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主體須為得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公法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係依法設立的行政法人,具獨立公法人地位,屬行政主體,故選 D。

A:中央研究院屬國家機關,並非以獨立行政法人身分作為行政主體,故錯誤。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行政機關,不具獨立公法人地位,故錯誤。

C:國家教育研究院為教育部所屬行政機關,並非獨立公法人,故不屬本題所問的行政主體。

本題考點: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區辨——行政法人具獨立公法人地位;機關則是所屬公法人的組織單位,本身不因機關名稱而取得獨立法人格。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1. (A)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營業場所斷水、斷電之「直接強制」
  2. (B)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布新聞稿,警告人民吸菸有害健康
  3. (C)金融監督管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促請金融機構應遵循內部控制及委外作業管理
  4. (D)主管機關認定轄區內一特定土地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認定」特定土地為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會決定該土地的公法上使用地位,而非僅傳達事實。D 係發生法律效果的認定,非單純行政事實行為,故為應選項。

A: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對營業場所斷水、斷電的直接強制,重在實現執行目的,屬不以發生法效果為目的的事實行為,A 錯誤。

B: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新聞稿警告吸菸有害健康,僅為資訊提供與勸告,不直接設定人民權利義務,屬事實行為,B 錯誤。

C:金融監督管理機關促請金融機構遵循內部控制及委外作業管理,係行政指導性質,未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事實行為,C 錯誤。它看起來像命令,是因機關以職權提出要求;分辨關鍵在是否直接設定或變動法律效果。

本題考點:行政事實行為——機關行為若只造成事實上效果、未直接設定或變動權利義務,原則上屬之;行政處分——就具體事件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公權力措施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判斷;行政指導——以促請、勸告方式影響相對人而不直接拘束時,應與行政處分區分。

第 43 題

下列何種執行之概念範圍最廣?
  1. (A)下命處分之執行力
  2. (B)行政執行法中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3. (C)行政訴訟法上之停止執行
  4. (D)行政執行法中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訴訟法上的停止執行,可停止原處分或決定的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之全部或一部,概念射程最廣,故選 C。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其並不限於特定給付或行為義務。

A:下命處分之執行力,僅指命相對人為一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處分得以實現,範圍較停止執行狹窄,A 錯誤。

B:行政執行法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僅針對金錢給付義務,屬特定類型,B 錯誤。

D:行政執行法中行為義務之執行,亦僅針對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等行為義務,非最廣概念,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法上「執行」概念的層次;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停止執行與行政執行法上金錢、行為義務執行的範圍比較。

第 44 題

乙駕駛漁船出海作業,從事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對其作成裁處罰鍰並沒入漁船之處分。行政處分確定後,主管機關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實施強制執行,於執行程序中甲主張其為該漁船之所有權人。如甲欲排除該執行名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1. (A)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2. (B)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3. (C)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申請終止執行
  4. (D)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執行機關主張執行命令侵害其利益,聲明異議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中甲不是受裁處的義務人,而是主張對執行標的漁船有所有權的第三人;其目的又是排除對該漁船的執行。此種情形應依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故 B 正確。

A:債務人異議之訴是義務人對執行名義所為的救濟;甲並非處分相對人或義務人,主體不符,故 A 錯誤。A 看起來也在挑戰執行,但甲爭的是自己對漁船的所有權,不是義務人對執行名義的抗辯。

C:甲主張的是執行標的屬於自己,並非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該終止執行途徑不能取代第三人異議之訴,故 C 錯誤。

D:聲明異議是對執行命令侵害利益的程序救濟,不能作為第三人排除執行標的所有權爭議的訴訟救濟,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執行中第三人所有權主張——第三人欲排除對自己所有標的的執行時,向普通法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執行救濟主體區辨——義務人爭執執行名義與第三人主張標的所有權時,應分別選擇不同救濟。

第 45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機關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負舉行聽證之義務
  2. (B)有關設置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之確定,必須經聽證程序
  3. (C)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4. (D)當事人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何者錯誤」,關鍵在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不限於法律明文的強制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07條明定,除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外,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亦得舉行;A將聽證限於法律明文規定,過度限縮,故為應選項。

B: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的重大公共設施行政計畫,其確定計畫的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行政程序法第156條明定,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法定事項;本選項敘述正確,故非答案。第55條規範一般聽證前的書面通知及特定情形的公告,並非本選項的直接依據。

D: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聽證——先分辨法規明定的應聽證與機關認為必要的得聽證;法規命令聽證——依第156條公告;重大公共設施計畫——涉及多數利益與機關權限時,確定計畫須經公開及聽證;聽證後救濟——不服依聽證作成的處分時,免除訴願先行程序。

第 46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及第129 條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是否重新進行之准駁,第二階段為重新進行後所為之第二次裁決
  2. (B)申請人得以發現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新證據為由申請重新進行,但限於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3. (C)行政機關就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所為之決定,性質上均非行政處分,受不利影響之申請人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4. (D)行政處分確定後,因事實變更而受不利影響之人,如非原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人民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機關須先審查申請是否合於同條所定要件(即「是否重開」之第一階段決定),准許後始依實體法規定重為調查並作成新處分(即「第二次裁決」之第二階段決定)。此一准駁決定,無論准許或否准,均係機關就人民申請所為之單方公權力表示,具有規制效力,性質上仍屬行政處分;受否准或不利決定之申請人,自得依訴願、行政訴訟等途徑請求救濟。C 稱重開決定「均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與此相反,故 C 錯誤,為本題正解。

A:程序重開之決定確實可分為「是否准許重開」與「重開後另為之實體裁決」兩階段,此為通說與實務對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基本理解,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人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申請重開,但須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並非任意新證據皆可申請,B 之敘述與該款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D: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申請重開者以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僅單純因事實變更受不利影響、而非原處分之相對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者,不具申請資格,D 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要件與效力(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重開申請准駁決定之行政處分性質與救濟途徑。

第 47 題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1. (A)經濟部對民間企業之補助金額
  2. (B)憲法法庭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
  3. (C)勞動部勞務採購案之書面契約
  4. (D)立法院法制局委託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應主動公開事項,原則上包括對民間企業之補助、勞務採購案之書面契約及委託研究報告。憲法法庭審議案件的表決經過,則屬合議審判的內部評議秘密,並非應主動公開資訊,故 B 正確。

A:經濟部對民間企業之補助金額,屬政府對外補助資訊,原則上應主動公開;A 並非題目所問的例外。

C:勞動部勞務採購案之書面契約,屬政府機關採購資訊,原則上應主動公開,C 錯誤。

D:立法院法制局委託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屬委託研究資訊,原則上亦應主動公開,D 錯誤。

本題考點: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範圍;合議審判的評議秘密與對外會議紀錄之區辨。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程序或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1. (A)不服經濟部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之訴願
  2. (B)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處分,向考試院提起之訴願
  3. (C)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4. (D)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之覆審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非屬訴願程序或相當於訴願」的程序,關鍵在覆審的實務定性,而非只看它同樣名為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覆審,實務定性為相當於第一審行政訴訟,而非訴願程序,故 C 為應選項。

A:不服經濟部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屬訴願程序,故非答案。

B: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分向考試院提起訴願,屬訴願程序,故非答案。

D: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屬相當於訴願的程序,故非答案。它看起來最容易與 C 混淆,是因兩者都採懲戒覆審名稱;分辨關鍵在各覆審程序的法律性質,而非名稱。

本題考點:訴願程序——不服行政處分時,先判斷是否向法定上級機關提起行政救濟;懲戒覆審——遇到專業懲戒的覆審制度時,須依其實務定性區分相當於訴願或第一審行政訴訟。

第 49 題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何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1.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2 萬元罰鍰及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2.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 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8 小時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3.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輔導教育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4. (D)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A 的罰鍰雖僅為新臺幣 2 萬元,但另併有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的處分。公布姓名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所列舉的輕微處分,也非單純金錢罰;在此併存情形下,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故 A 正確。

B: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現定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適用簡易程序,環境講習亦為同項第4款明列事項。40 萬元罰鍰加上8小時環境講習,均屬簡易程序範圍,B 錯誤。

C:輔導教育為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明列的輕微處分,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C 錯誤。

D: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5款,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非通常訴訟程序,故 D 錯誤;如另涉收容聲請事件,則另依第237條之10以下之特別程序處理。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類型(含第2項第5款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以下收容聲請事件的特別程序;判斷合併處分時,須分別檢視各處分是否屬法定類型。

第 50 題

甲經營工廠,周轉困難,向主管機關申請紓困貸款遭拒;甲不服,擬提起行政爭訟,以謀救濟。如甲另又憂心爭訟過久,自己工廠勢必不支倒閉時,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暫先提供紓困貸款?
  1. (A)假扣押
  2. (B)假處分
  3. (C)假執行
  4. (D)停止執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請求主管機關暫先提供紓困貸款,係課予義務性質的給付請求,且為避免工廠倒閉而須暫時保全給付狀態,應聲請假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有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之必要時,得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得命先為一定給付,故選 B。

A:假扣押用以保全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甲所求是主管機關暫先提供紓困貸款,非以假扣押保全,A 錯誤。

C:假執行係使未確定判決得暫時作為執行基礎的制度,不能作為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中的暫時權利保護方法,C 錯誤。

D:停止執行以已有原處分或決定可停止為前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所定停止範圍亦以該既存處分或決定為對象。本件是貸款申請遭拒,甲欲取得暫先給付,方向不合,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課予義務訴訟的暫時權利保護與停止執行之區辨。

第 51 題

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釋意旨,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甲以其所有之土地遭乙地方政府在其上鋪設柏油道路侵害其所有權為由,欲依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乙回復原狀,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2. (B)甲以其所有之土地遭乙地方政府在其上鋪設柏油道路侵害其所有權為由,欲依民法第767 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除去柏油並返還土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 (C)甲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27 條規定指派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嗣因故遭撤換,甲如不服,應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4. (D)甲為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行為時「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向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遭拒,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行為時「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人員所生資遣費請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的給付爭議,應循民事訴訟救濟;D 稱應向行政法院起訴,故為應選項。

A:地方政府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道路,如甲主張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回復原狀,爭議涉及公權力行使的結果除去,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A 正確,故非答案。

B:甲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除去柏油並返還土地,係主張私法上所有權,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B 正確,故非答案。另須說明:政府機關於私有土地上鋪設既成道路之返還與除去請求,因涉公用地役關係之公法性質,其審判權歸屬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B 之敘述係依命題設定之通說二分法作答。

C:經濟部依公司法第27條指派公營事業董事,其後撤換所生爭議具公法性質,甲如不服應循行政訴訟救濟,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審判權與普通法院審判權的劃分;結果除去請求權、公營事業董事指派與撤換,以及公營事業人員資遣費爭議的公私法性質。

第 52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確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亦得同時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2.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於行政處分達到後2 個月不變期間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3. (C)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逕行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4. (D)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應提撤銷訴訟,誤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且未經訴願」正是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的移送規則。法院應以裁定將事件移送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時視為提起訴願,故 D 正確。

A:確認訴訟具補充性;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原則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故不能同時提起。它看起來對,是把確認訴訟當成可與撤銷訴訟併用的備用救濟。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而未獲允許,或請求後 30 日內不為確答,始得提起;並無處分達到後 2 個月內逕行起訴的規定,故錯誤。

C:原處分消滅後,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時,得提起確認其違法之訴;法院不能在撤銷訴訟中依職權逕行確認,故錯誤。

本題考點: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可提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時,原則不得改提確認訴訟;錯誤訴訟類型之移送——誤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且未訴願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移送訴願機關。

第 53 題

甲赴主管機關申請工廠紓困補貼,因下列事件而起爭訟時,何者原則上應屬民事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1. (A)主管機關以甲之資格不符,當場駁回其申請
  2. (B)甲因申請遭駁回,要求返還已繳納之申請費用而遭拒
  3. (C)甲於辦理申請時與機關承辦人員起口角,甲請求長官對該承辦人員予以懲處遭拒
  4. (D)甲離開機關時,於門口臺階不慎踩空而跌傷,因此向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機關門口臺階踩空跌傷」指向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的國家賠償。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及第12條,該損害賠償之訴由普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判,故D原則上屬民事法院審判權範圍;這是國家賠償法的明文制度設計,並非因其當然是一般民法侵權。

A:主管機關以資格不符駁回工廠紓困補貼申請,係就公法上補貼申請所為行政處分,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屬行政法院審判權,故非答案。

B:返還申請費用的爭議附隨於公法上補貼申請程序而生,仍屬公法性質,原則循行政爭訟解決,故非答案。

C:請求長官懲處承辦人員遭拒,涉及機關內部監督權是否發動,甲通常欠缺請求懲處特定公務員的主觀公權利,非民事法院審判範圍,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審判權區辨——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循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時,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2條向普通法院請求賠償。

第 54 題

甲在颱風天開車經過由A 機關管理之某橋時,因瞬間暴雨水流湍急沖垮該橋橋墩致該橋斷裂,甲隨車跌落溪底而死亡。事後經調查證實,以當時瞬間水量,任何堅固的橋墩皆會被沖垮。如甲之家屬主張A 機關因該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請求國家賠償。下列何者為A 機關得拒絕賠償且可成立之理由?
  1. (A)損害賠償只有被害人可以請求,而被害人甲已死亡
  2. (B)該橋非屬公共設施
  3. (C)該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
  4. (D)本案並無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已查明「任何堅固的橋墩皆會被沖垮」,此一不可避免的瞬間暴雨即指向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公共設施責任須以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要件;本題該要件不成立,A 機關得據以拒絕賠償,故 C 正確。

A:國家賠償請求並非僅限被害人本人;甲死亡後,其家屬仍可能依法律關係主張權利,不能以甲已死亡作為當然拒賠理由,A 不正確。

B:題幹明示該橋由 A 機關管理,正是公共設施責任所要處理的設施情形;B 與題設不符。

D:公共設施國賠採無過失責任,故無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是免責理由。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一般公務員侵權責任常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分辨關鍵在於本題考的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本題考點:公共設施國家賠償——先看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不可避免危險——設施已達合理安全程度而損害仍無從避免時,欠缺要件不成立。

第 5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因當事人蒙受特別犧牲而依法予以補償的情形?
  1. (A)當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導致羈押,嗣後無罪確定
  2. (B)當事人依藥事人員指示或藥物標示使用藥物而發生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3. (C)當事人之土地上蓋有他人所有之建物,該建物經主管機關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所有權權能受限制
  4. (D)當事人所有之土地因屬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無法為通常使用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非因特別犧牲而依法補償的情形。藥害救濟係就藥物使用所生風險為社會補償(social compensation)與風險分擔,並非人民為公益承受特別犧牲所生之補償,故 B 為應選項。

A:當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而導致羈押,嗣後無罪確定,屬人民因刑事司法作用蒙受特別犧牲而依法補償的情形,A 非答案。

C:土地上他人所有建物經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土地所有權權能受限制,屬為公益所受特別犧牲,得依法補償,C 非答案。

D:土地因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無法通常使用,屬典型公用地役特別犧牲,得依法補償,D 非答案。

本題考點:特別犧牲補償(special sacrifice compensation)與社會補償之區辨;羈押補償、歷史建築限制及既成道路公用地役均涉及公益限制下的補償問題。

第 56 題

有關國際法上永久中立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國家得自行宣告為永久中立國而無須獲得他國承認
  2. (B)永久中立國必須承諾不參加軍事同盟
  3. (C)在遭受他國攻擊時,永久中立國不得使用武力加以自衛
  4. (D)永久中立國得提供其領土給他國作為軍事上的使用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永久中立國」問的是其平時中立義務,而非遭攻擊後是否放棄自衛。永久中立國的核心義務是平時不締結軍事同盟、不捲入他國戰爭,故 B 正確。

A:永久中立地位通常須經相關國家承認或條約保障才生對外效力,非單方宣告即可。它看起來對,是把國家得以意思表示宣示政策,誤當成已取得對外可主張的永久中立地位。

C:中立國遭受他國攻擊時,仍得使用武力加以自衛;中立義務不等於放棄自衛權。

D:永久中立國不得提供其領土供他國軍事使用,否則即與中立義務不合。

本題考點:永久中立國——判斷其平時行為時,先看是否參加軍事同盟或容許軍事利用;中立與自衛——遭受武力攻擊時,仍得為必要自衛。

第 57 題

有關國際法上政府承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一國得以他國新政府應繼承舊政府之條約義務,作為加以承認之條件
  2. (B)國家有義務不得承認藉由武裝革命所成立之新政府
  3. (C)不被承認的政府,在事實上無法行使國家之權能
  4. (D)撤銷對他國政府之承認,即等同於撤銷對其國家之承認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際法上對新政府之承認,原則屬他國的裁量行為。一國得以新政府應繼承舊政府之條約義務作為承認條件;題述正是此種附條件承認,故 A 正確。

B:新政府是否經武裝革命成立,並不當然使各國負有一概不予承認之義務;承認與否仍須視其政府地位及他國的承認政策而定,故 B 不正確。

C:政府縱未獲他國承認,仍可能在事實上有效控制領土、行使國家權能;未受承認不等於欠缺事實上的統治能力,故 C 不正確。

D:撤銷對一國政府的承認,係對其代表該國之政府關係的處置,不當然等同撤銷對該國本身的承認,故 D 不正確。

本題考點:國際法上政府承認的裁量性;政府承認與國家承認、事實上有效行使國家權能之區辨。

第 58 題

有關國際組織之地位與權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聯合國之總部位置,由聯合國秘書處選定
  2. (B)依1949 年國際法院之諮詢意見,聯合國對雇員所受職務上損害,有獨立求償之權能
  3. (C)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會員國當然應負擔連帶責任
  4. (D)國際組織之權能,僅以章程所明定者為限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國際組織的「地位與權能」,關鍵在其是否具有獨立於會員國的國際法人格。1949 年國際法院 Reparation 諮詢意見肯認聯合國具國際法人格,對其雇員所受職務損害有獨立的國際求償權能,故 B 正確。

A:聯合國總部位置並非由聯合國秘書處單獨選定,A 錯誤。

C:國際組織違反國際法時,會員國是否負責須視具體歸責與義務基礎判斷,並非當然負擔連帶責任,故 C 錯誤。

D:國際組織權能不僅限於章程明定者,尚有為實現組織目的所必要的默示權能;它看起來對,是把組織權能誤限於章程的明文列舉。

本題考點:國際組織國際法人格——組織得以自己名義主張為履行職能所生的國際權利;默示權能(implied powers)——章程未明定但為實現組織目的所必要的權能,仍可能成立。

第 59 題

有關國際法上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人民自決權屬於國際法所明文承認之人權
  2. (B)人民自決權在規範性質上屬於國際強行法
  3. (C)人民自決權僅得由殖民地和非自治領土之人民行使
  4. (D)國家有義務避免採取干涉或限制人民自決權行使之行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人民自決權之主體並不限於殖民地或非自治領土之人民;C 以「僅得」限縮其行使主體,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人民自決權為國際法所明文承認之人權,A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人民自決權具國際強行法性質,為國際法上的多數見解所承認,B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國家負有避免採取干涉或限制人民自決權行使之行為的義務,D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人民自決權之人權性質、國際強行法性質及其行使主體範圍。

第 60 題

關於國際法對個人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締約國不得驅逐合法在其領土內之難民
  2. (B)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保障個人權利之核心國際公約
  3. (C)條約與各國司法實務都已確立,從事普通犯罪之人不得主張為政治犯而不受引渡
  4. (D)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保障平民與戰俘,在武裝衝突中應受人道之待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並未因普通犯罪的存在而當然排除一切政治犯判斷;C 以「條約與各國司法實務都已確立」作絕對斷定,過度擴張其結論,故錯誤而為應選項。

A: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對合法在締約國領土內的難民設有驅逐限制,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為其例外事由,A 正確,非答案。

B: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均為保障個人權利的重要核心國際公約,B 正確,非答案。

D: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保障平民與戰俘在武裝衝突中受到人道待遇,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人權保障(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難民驅逐限制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第 61 題

依條約締結法,關於條約之締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具專門性、技術性之條約及協定,其簽訂應由各專司部會主辦,無須經外交部同意
  2. (B)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3. (C)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
  4. (D)條約或協定之約本,應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之官方文字作成,各種文本同等作準為原則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即使是具專門性、技術性的條約或協定由各專司部會主辦,仍應經外交部同意或會同辦理;A 稱無須經外交部同意,與外交部統籌條約締結程序的設計不符,故錯誤而為應選項。

B:主辦機關在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相關委員會報告,B 正確,非答案。

C: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後,因條約須由雙方合意,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C 正確,非答案。

D:條約或協定約本原則上同時以中文及締約對方官方文字作成,並以各種文本同等作準,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條約締結程序(treaty-making procedure)、外交部的統籌角色,以及雙邊條約須經雙方合意的本質。

第 62 題

關於沿海國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大陸礁層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即使事實延伸超過200 浬,沿海國仍僅得主張不超過200 浬之大陸礁層權利
  2. (B)所有締約國主張之大陸礁層,均須經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審查核定後始生拘束力
  3. (C)沿海國向國際海床管理局繳付開發大陸礁層之費用,得選擇以金錢或實物方式繳納
  4. (D)內陸國因事實上沒有大陸礁層,所以無權享有或分配大陸礁層開發所獲取之惠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超過 200 浬時,沿海國就該區域資源開發負有繳付費用或實物之義務,並透過國際海床管理局處理;繳付方式得為金錢或實物,故 C 正確。

A:大陸礁層得依自然延伸超過 200 浬而向更遠處主張,並非一律不得逾 200 浬;其外部界限另受最高 350 浬等限制,A 錯誤,故非答案。

B:並非所有締約國主張之大陸礁層,均須經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審查核定後始生拘束力;該委員會之功能與超過 200 浬之外部界限主張有關,B 將適用範圍過度擴張,錯誤,故非答案。

D:內陸國雖無本國沿岸大陸礁層,並非因此無權享有或分配大陸礁層開發所獲取之惠益,D 錯誤,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大陸礁層權利——200 浬以外大陸礁層之界限、開發費用或實物繳付,以及利益分享。

第 63 題

甲國占領乙國部分領土。甲國僅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乙國則僅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關於乙國被占領區內人民享有之兩公約權利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被占領區人民僅受ICCPR 保障
  2. (B)被占領區人民僅受ICESCR 保障
  3. (C)被占領區人民同受ICCPR 及ICESCR 保障
  4. (D)被占領區人民不受ICCPR 或ICESCR 保障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甲國占領乙國部分領土」所示的有效控制,會使占領國的公約義務延及被占領區;同時,被占領國原有的公約義務不因占領而消滅。甲國加入ICCPR,乙國加入ICESCR,故被占領區人民同受ICCPR及ICESCR保障,C正確。

A:A只從甲國加入ICCPR出發,忽略乙國就ICESCR仍負保障義務,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占領國確實須受其加入的ICCPR拘束,卻漏掉被占領國義務持續存在。

B:B僅保留乙國加入的ICESCR,忽略甲國對其有效控制區域所負的ICCPR義務,故錯誤。

D:被占領區不是兩公約保障的真空地帶;占領國與被占領國各自承擔的公約義務均應一併考量,故D錯誤。

本題考點:人權公約域外適用——國家對境外地區行使有效控制時,應檢視其已承擔的公約義務;占領下的人權保障——占領不使被占領國既有的人權公約義務當然消滅。

第 64 題

國際法院對國家間爭端之訴訟管轄權,須以當事國合意為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際法院對爭端利益相關第三方國家無管轄權,不影響其訴訟管轄權之行使
  2. (B)爭端當事國得於爭端發生後,藉由特別協議接受國際法院管轄
  3. (C)就爭端法律問題,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得隨時聲明承認國際法院強制管轄
  4. (D)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就其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之聲明,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選出「錯誤」之敘述,答案為D。依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締約國就同條第二項所定之強制管轄聲明(任擇條款),得以無條件方式為之,亦得以互惠條件(即以數國或特定國家之相互接受為條件)或一定期間為條件而為聲明,可見締約國於接受強制管轄時,本得依其意願附加保留或條件,並非「不得附帶任何條件」;D之敘述與該條第三項明文相反,故為錯誤,本題應選D。

A:國際法院之管轄權以當事國之合意為基礎,其判決依規約第五十九條僅拘束該案件之當事國,對於未參與訴訟之利益相關第三國不生拘束力,法院對該第三國本無管轄權;此一原則性表述與國際法院受理當事國間爭端之管轄權基礎並不衝突,故A之敘述並非錯誤。

B:依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法院之管轄範圍及於當事國提交之一切案件,當事國得於爭端發生後,經由訂立特別協議之方式合意將特定既存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管轄,此即特別協議管轄,屬合意管轄基礎之一,B之敘述與該項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C:依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約締約國得隨時聲明,就同樣接受此一義務之任何其他國家,承認法院對於一切法律爭端之管轄為當然而具強制性,無須另訂特別協議,C之敘述與該項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本題考點:國際法院管轄權之合意基礎(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分為特別協議管轄與任擇條款強制管轄);任擇條款聲明得附加保留或條件(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判決效力僅拘束訴訟當事國(規約第五十九條)。

第 65 題

關於國際海洋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庭管轄權不包括國家以外的實體
  2. (B)法庭管轄權不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外其他協定所生之爭端
  3. (C)法庭得為防止嚴重損害海洋環境,規定具有拘束力之臨時措施
  4. (D)法庭得依職權裁定締約國應迅速釋放被扣留之船舶與船員,無待爭端方之提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際海洋法法庭為防止海洋環境發生嚴重損害,得規定具有拘束力的臨時措施,故 C 正確。

A:法庭的管轄並非當然排除國家以外的實體;在公約所定範圍內,並非只有國家得成為程序主體,A 錯誤。

B:法庭管轄的爭端並不當然限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依相關協定所生而依法得提交的爭端,亦可能納入其管轄範圍,B 錯誤。

D:迅速釋放船舶與船員的程序,須由扣留船舶的船旗國一方提出,法庭不得依職權逕為裁定;D 稱無待爭端方提出,與程序要件相反,錯誤。

本題考點: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的管轄與臨時措施;防止嚴重海洋環境損害及迅速釋放船舶、船員程序的聲請要件。

第 66 題

我國人甲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A 公司,10 年後甲因病去世,其於A 公司之股份由甲之妻乙、子丙、女丁繼承。乙以丁損及其在英屬開曼群島遺產即A 公司股東權利為由,經英屬開曼群島法院裁定許可指定自己為限制性遺產管理人,並召開股東會解除丁之董事職位並指定丙為董事,丁則主張甲於A公司之股東權利乃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乙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推派為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竟單獨以甲遺產管理人身分自居,乙係侵害其繼承權而違法解任其在A 公司之董事職位,故繼續以A 公司董事自居。A 公司遂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A 公司與丁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2. (B)我國法院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3. (C)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法人內部事項,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14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4. (D)我國法院應依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為繼承,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 條定應適用之法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爭的是A公司董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應先依我國法院法定性;此一爭點屬法人內部事項,而非遺產如何繼承,故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14條決定準據法,A正確。

B:B雖抓到甲死亡及股份由乙、丙、丁繼承的事實,但本訴標的是A公司與丁的董事委任關係,不是繼承人間的遺產歸屬;定性應依我國法,故不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

C:C將定性準據誤置於英屬開曼群島法。它看起來對,是因A公司在英屬開曼群島設立;但定性原則上依法庭地法,本案由我國法院定性,故仍應以我國法判為法人內部事項。

D:D同時誤以英屬開曼群島法定性及繼承關係為準,忽略董事委任關係才是訴訟核心,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定性——先依法庭地法辨識訴訟標的所屬法律關係,再選擇準據法;法人內部事項與繼承——爭點在公司職務關係時,不因股份源於繼承即改按繼承定性。

第 67 題

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並設住所於C 國,不料丙在C 國誤交損友,甲在對丙失望之餘,遂在C 國以自書遺囑之方式撤回先前的遺囑,並於撤回遺囑不久後死亡。丙對於該遺囑撤回方式之有效性有所爭執,遂於我國提起訴訟。有關該遺囑撤回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得選擇適用A 國法或C 國法
  2. (B)得選擇適用B 國法或我國法
  3. (C)得選擇適用B 國法或C 國法
  4. (D)得選擇適用A 國法或我國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遺囑及其撤回的方式,採有利於方式有效的選法規則。甲在 C 國以自書遺囑撤回先前遺囑時,得選擇適用撤回時之本國法(A 國法)、住所地法或行為地法;甲撤回時住所設於 C 國,C 國同時為住所地及行為地,任一法律認其方式有效即可,故 A 正確。

B:B 國是甲、乙先前定居地,並非甲撤回遺囑時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或行為地;我國僅為訴訟地,也不是本題方式準據法的連結點,B 錯誤。

C:B 國並非甲撤回時之住所地,不生連結;C 國才是撤回時之住所地與行為地,惟 C 選項漏列甲之 A 國本國法,C 錯誤。

D:A 國法是可選法律之一,但我國為訴訟地而非撤回行為地,不能與 A 國法並列作為本題的方式準據法,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遺囑撤回方式的準據法(law governing formal validity);撤回時本國法、住所地法與行為地法的選擇適用。

第 68 題

A 國人甲到B 國旅行時,因手機電池壞掉,即在當地向經銷商乙購買C 國之丙公司所生產之電池一顆,充電時卻因電池過熱而燃燒焚毀。甲在我國對丙提起訴訟,若不考慮國際管轄權之問題,我國法院原則應依何國法作為判決之準據法?
  1. (A)我國法
  2. (B)A 國法
  3. (C)B 國法
  4. (D)C 國法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涉及涉外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本文,因商品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損害,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丙為 C 國公司,故原則應適用 C 國法,D 正確。

A:我國僅為甲起訴的法院地;法院地法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本文的連結因素,故不因在我國起訴即適用我國法。

B:A 國為被害人甲之本國。第 26 條但書於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商品在特定地域銷售,且經被害人選定時,例外得依損害發生地法、買受地法或被害人本國法;題幹未示此等要件,故不逕依 A 國法。

C:B 國是購買地,亦為損害發生地,同屬第 26 條但書的選擇性連結之一;仍須符合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及被害人選定等要件,非本文原則準據法,故 C 不正確。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商品製造人責任的本文連結(製造人本國法)與但書的損害發生地、買受地、被害人本國法選擇。

第 69 題

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22 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30 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在紐約市留下遺產。問關於丙之遺產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適用中華民國法
  2. (B)適用加州法
  3. (C)適用紐約州法
  4. (D)適用安大略省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官方答案為 C,其預設丙的本國法為美國法,再依美國的區際法律衝突規則,以丙死亡時長期工作、生活及留有遺產的紐約州為連結,適用紐約州法。不過,題幹明示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且丙在美國出生;依國籍法的血統主義,丙可能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為準,第 2 條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又指向中華民國法。題幹未交代丙是否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故官方答案 C 的前提並不完整,存在 A、C 間的法制疑義。

A:若丙出生時即因父母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且死亡時仍保有該國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及第 58 條,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因此 A 並非可在未說明國籍狀態下直接排除。

B:加州僅為丙的出生成長地。依官方答案所採的美國法前提,丙成年後已長期在紐約市工作、生活,死亡時連結重心不在加州。

D:安大略省只是丙的死亡地,並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所定的國籍連結,也不是官方答案所採的紐約連結,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涉外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而非逕依住所地法;自然人具有複數國籍時,須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判定本國法。官方答案雖為 C,題幹漏未交代丙的國籍狀態,結論只能低信心保留。

第 70 題

甲與乙皆為A 國人,在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頗有研究,甚感興趣,兩人便於B 國依照B 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締結X 古董之買賣契約,並相約回國後再履行契約義務。兩人於旅遊結束後各自回國,但於履行契約義務時,對於契約發生爭執。若甲與乙締約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關於契約行為之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 條規定,原則上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則在具體適用上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此一結果可使契約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準據法一致
  2. (B)甲與乙既已依當事人意思決定契約之準據法,則不論是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或效力等問題,皆僅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3. (C)甲與乙締約時雖已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然關於契約之方式,亦得依行為地法律,即B 國法所定之方式為之
  4. (D)關於古董所有權之移轉,涉及物權行為,是否已完成有效之權利移轉行為,應依物之所在地之法律為斷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已約定中華民國法律僅為契約「實質」的準據法,應將實質、方式與物權分別連結。當事人合意選法只拘束契約實質問題;契約方式得依行為地法,物權移轉依物之所在地法。B 將實質、形式、效力一概擴張為只能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故為錯誤敘述即應選項。

A: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原則上使契約行為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的法律;本案既選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準據法,方式得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故 A 正確,非答案。

C:即使已約定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準據法,關於契約方式仍得依行為地 B 國法所定方式為之,故 C 正確,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被誤選,是把意思自主的效力誤以為必然排除行為地法。

D:古董所有權移轉涉及物權行為,其是否已完成有效權利移轉,應依物之所在地法律判斷,故 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涉外契約意思自主——當事人選法時,先限於契約實質問題,不當然及於所有涉外爭點;契約方式——方式得依行為地法判斷;物權準據法——物權移轉以物之所在地法為斷。

第 71 題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A 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1. (A)我國法,因為我國為乙不當得利之受領地
  2. (B)A 國法,因為買賣契約以A 國法為準據法
  3. (C)A 國法,因為A 國為損害發生地
  4. (D)由法院判定何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而後依該法為準據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請求返還已付價金,係因解除買賣契約所生的回復原狀效果,仍附麗於原契約關係。本題契約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故應依 A 國法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B 正確。

A:返還價金雖有給付返還的外觀,然其原因是契約解除,不能逕將其定性為不當得利並以乙的受領地我國法為準據法,A 錯誤。

C:本題準據法的連結在當事人所為準據法選擇,並非以 A 國為損害發生地;C 理由不當。

D:當事人已明定 A 國法為準據法,無須再以關係最切之法補充決定準據法,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契約的準據法選擇;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與不當得利返還之區辨。

第 72 題

我國人甲出口電腦零件一批至A 國,委由美國人乙運送,該批貨物因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遺失,致甲受有損失。丙為該批貨物之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並代位行使甲對於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丙對乙求償之權利,其準據法為何?
  1. (A)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2. (B)運送契約的準據法
  3. (C)保險契約的準據法
  4. (D)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準據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保險人丙依保險契約給付甲保險金後,代位行使甲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代位能否成立及其範圍,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保險關係的前提問題,應依保險契約的準據法判斷,故正解 C。

A:乙未盡保管注意義務致電腦零件遺失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原債權關係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準據法;但這不是判斷丙是否得保險代位的準據法,A 錯誤。

B:甲委由美國人乙運送電腦零件,運送契約準據法可能規範原運送關係;但保險代位的成立與範圍,並非依此決定,B 錯誤。

D:原債權債務關係的準據法,處理的是甲對乙被代位請求權本身;本題問的是丙代位資格的前提問題,應與原債權關係區分,D 錯誤。

本題考點:保險代位(insurance subrogation)的準據法;代位成立與範圍,和被代位原請求權本身準據法的層次區分。

第 73 題

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A 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
  1. (A)應適用A 國法
  2. (B)應適用B 國法
  3. (C)得選擇適用A 國法或B 國法
  4. (D)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規定,認領之成立採選擇性連結,凡依認領人之本國法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其一認為認領成立者,即生認領之效力,並非由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何國法律;被認領人為尚未出生之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其本國法。本題甲男為A國籍認領人,胎兒之本國法依其母乙女之B國籍定之,只要依A國法或B國法任一法律認領成立,即生認領效力,故本題應適用A國法或B國法(任一法律成立即可),C正確。

A:僅適用認領人之本國法(A國法),未兼顧擇一適用中被認領人本國法亦得成立之可能,與有利於被認領人、擇一從寬認定之原則不符,A錯誤,非答案。

B:僅適用被認領人一方之本國法(B國法),同樣未反映得擇一適用兩國法律中較有利一方之規範精神,B錯誤,非答案。

D:認領之準據法選擇,其規範重心在於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本國法擇一適用,並非以行為地或關係最切之法域(我國法)為判準,本題涉外事實雖發生於我國(新竹市),但我國法並非法定準據法,D錯誤,非答案。

本題考點:涉外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準據法——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胎兒以其母之本國法代之)之本國法,任一法律認為成立即生效力之選擇性連結規則,並非由當事人合意選法。

第 74 題

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B 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遷居我國並設定住所於高雄。由於甲乙感情生變,乙遂在我國法院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由乙擔任未成年子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非我國籍,故我國法院對此離婚訴訟並無國際管轄
  2. (B)關於是否具備離婚之原因應依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
  3. (C)關於離婚之效力應依夫之本國法,即A 國法
  4. (D)關於丙之親權應依其出生時之住所地法,即B 國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離婚的離婚原因,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夫妻共同連結為序。本題起訴時甲、乙共同住所地在我國,應依我國法判斷是否具備離婚原因,故 B 正確。

A:國際管轄不因甲非我國籍即當然不存在。本題夫妻已遷居我國並設定高雄住所,乙在我國法院起訴,A 將國籍作為唯一連結而否定管轄,錯誤。此選項看似以甲的外國國籍否定我國法院權限,卻忽略夫妻在我國的住所等管轄連結。

C:離婚效力並非專依夫之本國法。夫之本國法是舊法的單一連結思維,現行法改採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等階層連結,故 C 錯誤。

D:未成年子丙的親權準據法不以出生時住所地 B 國法為唯一標準;D 忽略親權事項的現行連結判斷,錯誤。出生地或出生時住所地看似與子女身分密切相關,但親權屬父母子女法律關係,應依子女本國法等相應連結判斷,不能逕以出生時住所地法決定。

本題考點:涉外離婚的準據法連結;共同住所地法;親權事項與出生時住所地的區辨。

第 75 題

A 國人甲在韓國法院對住在該國之B 國人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以下稱「K 判決」),由於乙在韓國之財產不足以執行,故甲持該K 判決至我國欲就乙在我國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由於K 判決於我國不得自動執行,甲須先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
  2. (B)因債務人乙於我國並無住所,故我國法院對甲所提之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無管轄權
  3. (C)宣示許可執行判決時,法院不得就K 判決為實質的再審查,原則上應以形式審查之方式為之
  4. (D)有關間接管轄之判斷標準,通說認為應與直接管轄相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乙在我國之財產」是許可執行之訴管轄的關鍵連結。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採許可執行之訴,管轄得以財產所在地等定之;B 僅因債務人乙於我國無住所即稱我國法院無管轄權,錯誤,故為應選者。

A:K 判決於我國不得自動執行,甲須先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敘述正確,故非答案。它看起來不便捷,卻是外國判決在我國強制執行前須先取得許可執行判決的程序要求。

C:宣示許可執行判決時,法院不得就 K 判決為實質的再審查,原則上以形式審查方式為之,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有關間接管轄的判斷標準,通說認為應與直接管轄相同,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承認與執行——先判斷是否須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再依財產所在地等連結判定管轄;形式審查——宣示許可執行時原則不得對外國判決作實質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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