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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律師公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11 年律師公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7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7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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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75 題
第 1 題
有關憲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等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B) 增加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概應自次屆起實施(C)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D)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選出「錯誤」之敘述,答案為B。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依此,僅「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始受限於次屆起實施,年度通案調整並不在此限;B稱「增加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概應自次屆起實施」,以「概」(一律)涵蓋所有增加報酬待遇之情形,未區分單獨增加與年度通案調整,與增修條文但書之限定文義不符,故為錯誤,本題應選B。
A:依憲法第二十三條,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A之敘述與該條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C: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C之敘述與該款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D:依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D之敘述與該條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立法委員報酬待遇之限制(單獨增加者次屆起實施,年度通案調整不在此限);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憲法第八十條法官獨立審判原則。
第 2 題
有關憲法基本國策「國民經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B)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C) 附著於土地之鑛,屬於國家所有,但屬於私有土地者不在此限(D)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國民經濟」規定何者錯誤,關鍵在「附著於土地之礦」的所有權歸屬。憲法第 143 條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屬於國家所有,且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C 加上「但屬於私有土地者不在此限」與規定相反,故為錯誤敘述。
A: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符合憲法第 143 條,故非答案。
B: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符合憲法第 150 條,故非答案。
D: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符合憲法第 143 條,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土地與礦產——附著於土地之礦一律屬國家所有,不因土地為私有而例外;國民經濟基本國策——見土地分配、平民金融等敘述時,依憲法各條明文比對。
第 3 題
對於下列何者之政治參與,憲法要求給予特別之保障?
(A) 客家民族(B) 身心障礙者(C) 澎湖地區人民(D) 新住民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關於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保障之規定,明文要求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於該條末段明定「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將此一政治參與之特別保障,明文延伸適用於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人民。四個選項中,僅澎湖地區人民之政治參與有此一憲法增修條文明文所定之特別保障依據,故本題選C。
A:客家族群之語言文化雖受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所涵蓋,並另有客家基本法等法律予以保障,惟就「政治參與」之特別保障,憲法增修條文並未如對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一般設有明文延伸規定,故A不成立。
B: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主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並受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一般人性尊嚴保障之涵蓋,然憲法增修條文就其政治參與並未設有如澎湖等地區人民之特別明文保障規定,B不成立。
D:新住民之相關權益保障目前主要見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等一般法律層次,憲法增修條文並未就新住民之政治參與設有特別保障之明文規定,D不成立。
本題考點: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保障之延伸適用(明文將同等保障及於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憲法上針對特定群體之政治參與特別保障規定與一般法律層次保障之區辨。
第 4 題
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現役軍人戰時及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仍均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B)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C)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審判權之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D) 如同法官身分之保障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戰時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有別於一般軍官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原則上回歸普通法院審判,並非戰時、非戰時均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A 與釋字第 436 號意旨及修法後制度不符,故為應選項。
B:憲法第9條明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故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B 正確,非答案。
C:軍事審判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具有司法權性質,其審判權的發動與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此敘述看似因軍事體系而有不同標準,但軍事審判仍須受正當法律程序拘束,故 C 正確,非答案。
D:戰時軍事審判官所負職務具有司法性質,其身分保障有別於一般軍官,正如法官身分保障有別於一般公務員。它容易被誤認為軍職即完全適用一般軍官制度,但司法性職務要求特別保障,故 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9條軍事審判的主體界限、釋字第 436 號所示軍事審判之司法權性質與正當法律程序,以及非戰時案件回歸普通法院的制度。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居住及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A) 人民有設定住、居所之自由(B) 國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包括入出國境之自由(C) 人民有於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D) 外國人進入國境之自由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非屬」保障範圍,關鍵在憲法第 10 條保障的是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而非外國人當然入境的權利。外國人並無憲法上進入我國國境的自由,國家得依法管制其入境,故 D 不在保障範圍內。
A:人民設定住、居所的自由,屬居住自由的核心內容,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國民任意移居、旅行各地及入出國境的自由,屬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人民於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的自由,屬居住自由所保障的面向,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10 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看到住、居所或國民旅行、入出國境,即納入保障範圍;外國人入境——先區分國民出入國境自由與外國人受入境管制,後者非當然的憲法自由。
第 6 題
宗教社團甲為籌措宗教活動之經費而銷售開運商品,依現行稅法仍必須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一課稅處分並未限制人民內在信仰之自由(B) 此一課稅處分並未限制人民宗教行為之自由(C) 此一課稅處分違反國家對於各宗教應維持中立之原則(D) 此一課稅處分不違反平等原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宗教社團銷售開運商品取得營利所得,適用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規範,並非針對特定宗教或信仰內容給予不利益。此種一體適用的課稅正符合國家對宗教的中立原則,C 稱其違反中立原則為錯誤,故為應選項。
A: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內在信仰、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自由。課稅僅及於營業所得,未限制內在信仰自由,A 正確,故非答案。
B:題示處分針對銷售商品的營利行為,並未禁止或限制宗教儀式、傳教等宗教行為,B 正確,故非答案。
D:依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對營利銷售所得一體課稅,未因宗教身分為差別待遇,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之內在信仰、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釋字第 490 號、第 573 號的宗教中立及平等原則。
第 7 題
有關眷村改建規定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A)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平等原則(B) 軍人之眷舍配住,為使用借貸性質之福利措施,其終止不以配住眷戶之同意為必要(C) 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以加速老舊眷村改建,不違平等原則(D) 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喪失承購住宅權益,並喪失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其與同意改建者間之差別待遇,尚屬妥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釋字第 485 號意旨,對不同意改建的原眷戶,如使其同時喪失承購住宅權益、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差別待遇過苛,難認手段相當。D 稱此差別待遇尚屬妥適,與該解釋的審查結論不符,故為應選項。
A: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即使採私法形式行為,仍不得恣意差別對待而應遵循平等原則,敘述正確,故非答案。這個選項看起來只是私法自治的問題,但誘答點在於公行政任務不會因採私法形式而脫離憲法平等要求。
B:軍人眷舍配住屬使用借貸性質的福利措施,其終止不以配住眷戶同意為必要,敘述正確,故非答案。這個選項容易因眷戶長期居住而看似須受其同意,誘答點在於其法律性質並非所有權或永久居住權。
C:不同意改建的原眷戶得受註銷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的處置,以推動老舊眷村改建;此一安排本身不當然違反平等原則,敘述正確,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嚴厲而易被誤認違憲,誘答點在於真正的違憲關鍵在於差別待遇是否過度,而非一概不得處置。
本題考點:釋字第 485 號的平等原則審查,以及眷村改建中不同意改建眷戶差別待遇的手段相當性。
第 8 題
有關財產平等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自然人享有財產平等權(B) 私法人享有財產平等權(C) 未成年人享有財產平等權(D) 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財產平等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應選錯誤敘述。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權力主體,並非以對抗國家公權力為目的的基本權主體,原則上不享有財產平等權;D 的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自然人得作為基本權主體,享有財產上的平等保障,A 正確,非答案。
B:私法人於其性質相容的範圍內,亦得享有財產平等權,B 正確,非答案。
C:未成年人雖受行為能力限制,仍為自然人及基本權主體,享有財產平等權,C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基本權主體;自然人、私法人及未成年人之財產平等權,以及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權力主體的界限。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與生命權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死刑作為法定刑,因有刑法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並不違憲(B) 立法者關於死刑之法定刑規定,若本於特別法之特別目的而為之處罰,並非必然違反比例原則(C) 生命並非無價,故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D) 生命權導因於憲法第15 條之保障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依命題當年之司法院解釋意旨,問錯誤敘述。釋字第576號指出,人之生命、身體完整性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人身保險不適用以損害填補為基礎的複保險規定;C稱生命並非無價而受複保險限制,故為應選項。
A:依命題當時的釋字第263號,唯一死刑規定如尚得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以避免情輕法重,未被認定違憲。不過,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已在其判決範圍內變更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現行法下不得再概括地僅以刑法第59條即可適用為由判斷死刑合憲。
B:依命題當時的釋字第476號,立法者基於特別法之正當目的設置死刑法定刑,並非必然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判斷另須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就死刑實體要件與正當程序所設的嚴格要求。
D: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生命權由該條保障導出,故D正確。
本題考點:釋字第576號的人身保險與複保險;命題當時釋字第263號、第476號的死刑見解;以及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形成的後續沿革。
第 10 題
關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B) 訴訟權包括要求立法者依訴訟程序之目的制定法律之請求權(C) 訴訟權包括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D) 訴訟權包括提供犯罪被害人於法院程序進行中享有一定程序參與權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錯誤」,關鍵在訴訟權保障人民請求法院救濟,並不把立法形成自由轉成個人的立法請求權。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無要求立法者依特定訴訟程序目的制定法律的主觀公權利請求權,B 將立法形成自由誤為人民請求權,故為應選項。
A: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權依法請求法院救濟,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訴訟權保障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平審判,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訴訟權保障亦及於犯罪被害人在法院程序中享有一定程序參與權,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訴訟權——人民主張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法院提供正當程序的公平救濟。立法形成自由——遇制度設計主張時,先分辨是否已形成個人的具體公權利請求權。
第 11 題
關於服公職的差別對待標準,我國釋憲實務曾認為下列何者違憲?
(A) 以有無色盲作為報考警察之標準(B) 以個人品德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應考資格之標準(C) 以年齡作為報考國家考試之標準(D) 以學歷資格作為軍法官應考資格之標準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釋憲實務曾認定違憲的服公職差別對待。釋字第715號所審查的是以「曾受刑之宣告」作為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的消極應考資格;該限制具有法律授權,維護軍隊素質與國家安全的目的正當,手段亦有助於目的達成,但一律排除曾受刑宣告者,連偶發且情節輕微的過失犯也不例外,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8條服公職權保障,故B正確。
A:以有無色盲作為報考警察標準,與警察職務需求具有合理關聯,敘述非曾被認定違憲者,故非答案。
C:以年齡作為報考國家考試標準,若與職務需求具有合理關聯,釋憲實務多認屬合憲的資格條件,故非答案。
D:以學歷資格作為軍法官應考資格,與職務所需專業能力具有合理關聯,釋憲實務多認屬合憲,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服公職資格限制——依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比例原則——釋字第715號並未否定品德與能力可作為軍職考選考量,而是認為不分犯罪故意或過失、情節輕重,一律以曾受刑宣告排除應考,逾越必要程度。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吊銷駕照規定,係限制何種基本權利?
(A) 遊行自由(B) 一般行為自由(C) 遷徙自由(D) 人身自由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第 780 號解釋意旨,駕駛汽車屬憲法第 22 條一般行為自由的保障範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吊銷駕照規定限制人民駕駛汽車的自由,故本題最適答案為 B。
A:遊行自由保障人民以集會、遊行方式表意的自由;吊銷駕照並非對此類表意活動的限制,故非答案。
C:釋字第 699 號曾從行動自由及工作權審查相關吊銷駕照規定,故吊銷駕照並非與行動自由毫無關聯;但依本題所循的釋字第 749 號、第 780 號分類,直接受限制的是駕駛汽車的一般行為自由,C 不是最佳答案。
D:人身自由主要涉及人身受到逮捕、拘禁或其他強制拘束;吊銷駕照未剝奪或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釋字第 749 號、第 780 號所稱駕駛汽車的一般行為自由,以及釋字第 699 號曾採行動自由觀點的解釋脈絡。
第 13 題
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原住民身分原則上係依自我認同原則(B) 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22 條保障(C) 原住民之身分認同乃人格權保護特定人身分之範疇(D) 原住民之身分認同繫於原住民族之姓氏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敘述。依憲法法庭關於原住民身分認同權的裁判意旨,原住民身分認同應以自我認同為重要原則,不能窄化為是否使用原住民族姓氏。D 將身分認同繫於姓氏,與該裁判意旨不符,故為應選項。
A:原住民身分認同原則上重視個人的自我認同,並非只以單一外在標誌決定,故 A 正確。
B: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其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自由及權利,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受其保障,故 B 正確。
C:原住民身分認同涉及個人特定身分的人格發展,屬人格權保護的範疇,故 C 正確。
本題考點:憲法第 22 條未列舉權利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與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以及自我認同原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基本權利主體?
(A) 國家(B) 自然人(C) 社團法人(D) 財團法人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問何者非屬基本權利主體。基本權旨在保障人民對抗國家公權力,國家本身是公權力行使者,原則上為基本權的拘束對象而非主體,故 A 正確。
B:自然人得享有與其性質相容的基本權,是基本權利主體,B 錯誤。
C:社團法人就與其組織目的及性質相容的基本權,亦得為權利主體,C 錯誤。
D:財團法人就與其性質相容的基本權,亦得為權利主體,D 錯誤。
本題考點:基本權利主體(fundamental rights holders)的判斷;國家作為基本權拘束對象,與自然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區別。
第 15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無法律提案權?
(A) 司法院(B) 總統(C) 監察院(D) 考試院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總統並非法律提案權之主體。依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及監察院得就其職掌事項向立法院提案;總統不在此列,故 B 正確。
A:司法院就其所掌事項享有向立法院提案之權,此已為大法官解釋所肯認,故 A 非答案。
C:監察院得就其職掌事項向立法院提案,故 C 非答案。
D:考試院得就其職掌事項向立法院提案,故 D 非答案。
本題考點:法律提案權之主體;總統與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之憲法職權區辨。
第 16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院之職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係專屬行政院之職權(B)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依法定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C) 行政院院長對所屬部會之首長及委員享有人事提名權,不容立法院以立法方式實質剝奪或架空(D) 行政院得依緊急命令之授權訂定補充規定,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即得逕予執行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題幹的「緊急命令」即觸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所定立法院追認程序。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後,仍須於發布後 10 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D 稱行政院得依授權訂定補充規定而無須提交追認即逕予執行,與緊急命令的民主控制要求不符,故為應選項。
A:行政院依憲法第 58 條將預算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再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之提出權專屬行政院,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後 10 日內移請覆議,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相符,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行政院院長對所屬部會首長及委員的人事提名權,立法院不得以立法方式實質剝奪或架空,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緊急命令——發布後 10 日內必須提交立法院追認,不同意即失效;行政院覆議權——立法院決議案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於送達後 10 日內移請覆議;行政院組織權——立法不得實質架空行政院長對所屬首長的人事提名權。
第 17 題
憲法第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下列何者非屬上述規範之內涵?
(A) 不受刑事訴追(B) 不負民事賠償責任(C) 不負行政罰責任(D) 不因違反紀律而受懲戒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者不屬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的內涵。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依司法院釋字第 435 號意旨,這不妨礙立法院對院內違反紀律的行為行使自律權。D 所稱不因違反紀律受懲戒,不屬免責權內涵,故為應選項。
A:院內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包含不因此受刑事訴追,故 A 屬免責權內涵。
B:院內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亦包含不因此負民事賠償責任,故 B 屬免責權內涵。
C:院內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行政罰責任亦在對外責任範圍內,故 C 屬免責權內涵。
本題考點:憲法第 73 條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legislative immunity);釋字第 435 號所示對外免責與院內自律、紀律懲戒之區分。
第 18 題
關於司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司法院之年度預算由司法院逕送立法院審議(B) 立法院開會時,司法院院長應列席陳述意見(C) 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D) 司法院大法官皆受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第 81 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C 完整符合憲法明文,故為正確選項。
A:司法院所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由行政院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司法院並非逕送立法院,A 錯誤。
B: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司法院院長並非一律「應」列席,故 B 錯誤。
D: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明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 81 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規定;D 稱皆受終身職保障,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第 71 條關係院院長得列席陳述意見;第 81 條法官身分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的司法院年度司法概算及大法官任期保障。
第 19 題
關於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下列何者為憲法訴訟法制定前,舊制法有明文規定之事項?
(A) 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B) 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C) 所為之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D)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訴訟法制定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第2項即已明文規定,大法官所為之解釋,得諭知有關機關處理之種類及方法,此一「得於解釋中諭知執行種類及方法」之制度,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之舊制即有明文,故本題選C。
A:「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方受理之」係憲法訴訟法仿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受理門檻制度所新增之受理要件,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未設此一以「憲法重要性」或「貫徹基本權利之必要性」為受理篩選標準之明文規定,A不成立。
B:「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係憲法訴訟法新增之聲請期間限制,舊制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案件並未設有此一明文之不變期間規定,B不成立。
D:「審查庭」係憲法訴訟法新設之三人先行程序機制,用以一致決為不受理裁定,此一制度為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之新設計,舊制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無審查庭先行程序之明文規定,聲請案件係逕由大法官會議決定是否受理,D不成立。
本題考點: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受理及審理機制之新舊比較(新制新增憲法重要性受理門檻、六個月不變期間、審查庭先行程序;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第2項則已有解釋得諭知執行種類方法之規定)。
第 20 題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規定選物販賣機店應與特定文教及醫療社福機構保持最低設置距離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授權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規則(B) 得由上級監督機關以命令授權地方自治團體訂定自治規則(C) 地方議會得依法律以自治條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D) 地方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訂定相關自治規則,不需立法授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選物販賣機店與特定文教、醫療社福機構的最低設置距離,涉及人民營業及使用土地等權利限制,須有規範授權。地方議會得依法律以自治條例授權地方行政機關訂定自治規則,故 C 正確。
A: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以其行政監督權,取代地方自治法規的授權基礎,授權地方自治團體訂定此一限制人民權利的自治規則,A 錯誤。
B:上級監督機關以命令所為授權,同樣不能取代法律或自治條例對人民權利限制的授權,B 錯誤。
D:地方行政機關不得僅憑職權、未經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即訂定最低距離限制人民權利的自治規則;D 錯誤。
本題考點:自治規則(self-government rules)的訂定與授權;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保留,以及自治條例與行政機關職權命令的界線。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規範?
(A) 桃園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B)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C)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法作業準則(D) 南投縣宗教場所低碳認證要點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並非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規範,而 A 的名稱明示為「自治條例」,須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通過,屬地方立法,故選 A。
B:辦法是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的規範形式,低碳產品獎勵辦法屬行政機關所訂,故非答案。
C:作業準則通常用以規範行政機關執行管制工作的事項;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法作業準則屬行政機關訂定的規範,故非答案。
D:要點為行政機關訂定的行政規則常用名稱,南投縣宗教場所低碳認證要點並非地方議會議決的自治條例,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地方自治條例——看到「自治條例」時,判斷是否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而非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規範名稱區辨——辦法、作業準則、要點應再依其制定主體與對外效力判斷其性質。
第 22 題
如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身高不及165 公分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參加考試或分配訓練。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165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以165 公分為標準,並不違反平等原則(B) 如國人平均身高男性已達170 公分以上,對於警察之身高限制,應調高為170 公分,始符合平等原則(C) 警察身高限制應以國際上先進國家之平均身高為標準,否則即屬恣意之決定,違反平等原則(D) 考量警察從事治安工作之特殊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關於其身高之條件,可容許合理之差別待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警察從事治安工作之特殊性」是平等原則審查中判斷是否容許差別待遇的關鍵。警察與一般公務人員的工作性質有別,身高條件如與職務需求具合理關聯,得容許合理的差別待遇,故 D 最為正確。
A:國人平均身高達 165 公分以上,並不能當然證明以 165 公分作為警察身高限制即合乎平等原則;仍須檢驗該標準與職務需求的合理關聯,故 A 錯誤。
B:平均身高達 170 公分以上,也不當然要求警察身高限制隨之調高為 170 公分;平均值不是平等原則的機械標準,故 B 錯誤。
C:國際先進國家的平均身高亦非唯一審查基準,重點仍在本國職務需求與限制手段間是否具合理關聯,故 C 錯誤。A、B、C 看起來有說服力,是把可量化的平均身高誤當成平等審查的決定標準。
本題考點:平等原則——差別待遇須以事物本質差異為基礎並具合理關聯;職務資格限制——先看職務特殊性,再判斷限制條件是否合理。
第 23 題
行政機關作成裁罰處分時,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之範圍,違反下列何種法律原則?
(A) 比例原則(B) 平等原則(C) 法律明確性原則(D) 處罰法定原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行政機關「過度擴張解釋」法定義務構成要件,將法律未涵蓋的行為納入裁罰,故違反處罰法定原則,D正確。
A:比例原則檢驗的是手段與目的間是否適當、必要及均衡;本題問題不在裁罰手段過重,而在構成要件被逾越文義地擴張。
B:平等原則處理相同事物是否無正當理由受不同對待,本題未涉及差別待遇。
C:法律明確性原則針對法規本身是否清楚、可預見;本題法定義務的問題在行政機關適用時擴張解釋,不是規範文字本身不明確。它看起來接近,是因兩者都關係人民能否預見受罰,但分辨關鍵在缺陷是規範本身還是適用行為。
本題考點:處罰法定原則——裁罰時不得以擴張解釋將未明文涵蓋的行為納入構成要件;法律明確性原則——只有規範本身不清楚、人民無從預見時,才以此原則檢驗。
第 24 題
某專業技術證照的發給,依相關法規規定,係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就各項實作考試予以評分,後續再組成委員會決定及格分數與及格人數後,主管機關據以核發證照。經主管機關通知某甲,其為不及格而未發證照。甲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得據以撤銷該處分之事由?
(A) 委員會為決定時,實際出席之委員人數低於法定應出席人數(B) 學者專家於實作考試評分過程中未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C) 為實作考試評分之專家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D) 委員會就有關及格分數與人數的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實作考試評分由學者專家為之,屬專業判斷;題目問「非」屬撤銷事由,應找不因程序欠缺陳述意見即違法者。實作考試評分程序原則上不適用給予考生陳述意見的要求,故 B 不構成撤銷事由,為應選項。
A:委員會實際出席人數低於法定應出席人數,違反組織及決議程序,得作為撤銷處分的事由。
C:評分專家有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會影響專業判斷的公正性,屬可撤銷的程序瑕疵。
D:委員會對及格分數與人數的重要事項漏未斟酌,屬裁量瑕疵,得作為撤銷事由。此項看起來不易排除,是因法院原則尊重專業判斷;但尊重不表示容許漏未斟酌重要事項。
本題考點:專業判斷司法審查——先區分考試評分的專業內容與組織、迴避、程序等可審查瑕疵。
陳述意見——考試評分本身原則不以給予受評人陳述意見為必要。
第 2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第8 條規定之人身自由保障事項,屬憲法保留事項,法律不得為任何規範(B) 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構成要件,法律得概括授權行政機關以施行細則為補充規範(C) 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以法律規定外,得由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範(D) 給付行政並未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故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之事項,原則上須以法律規定,惟於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前提下,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範,並非一切限制事項皆須鉅細靡遺規定於法律本身,故 C 正確。
A: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事項雖屬憲法所高度保障之事項,並非完全排除法律規範之空間,立法者仍得於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意旨之前提下,以法律對人身自由之限制為具體規定,本敘述稱法律不得為任何規範,與釋憲實務並不相符,非答案。
B: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構成要件,依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要求,須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不得僅以概括授權方式委由行政機關逕以施行細則補充規範,本敘述稱得為概括授權,與授權明確性原則不符,非答案。
D:給付行政雖較侵害行政受法律保留之要求為寬,惟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或對人民權利有重大影響者,依釋憲實務仍非完全排除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本敘述稱給付行政一律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過於絕對,非答案。
本題考點:法律保留原則之層級化操作——依限制事項之重要性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決定應以法律直接規定或得由法律明確授權以命令補充規範。
第 26 題
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人民得提起行政爭訟?
(A) 居民甲請求A 市政府工務局闢建公園,工務局表示經費不足礙難辦理(B) 乙文史團體請求B 市政府文化局將某老屋登錄為歷史建築,遭文化局拒絕(C) 丙人權團體請求C 市政府勞工局加強工地安全衛生檢查,勞工局並無作為(D) 丁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投標,經D 市政府建設局認定不符投標資格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丁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投標資格,已直接影響其參與採購程序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依政府採購的異議、申訴程序尋求救濟,故 D 正確。
A:居民請求市政府闢建公園,通常只是期待行政機關採取公共設施措施,難認居民對闢建公園有個別公法上的請求權或法律上利益,故 A 不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B:文史團體請求登錄特定老屋為歷史建築,通常屬維護公益的主張,未因遭拒而直接影響其個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 B 不正確。
C:人權團體請求勞工局加強工地安全衛生檢查,係要求行政機關為一般性監督執法,通常僅屬反射利益,難認有得請求作為的公法上權利,故 C 不正確。
本題考點:行政爭訟的權利保護必要;反射利益與法律上利益的區分;政府採購投標資格的救濟。
第 27 題
甲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不服勞工保險局關於其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核定,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其上級機關勞動部為訴願機關(B) 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C) 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訴願機關(D) 原委託機關衛生福利部為原處分機關,並以其上級機關行政院為訴願機關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民年金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勞工保險局則係受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保險相關業務,含老年年金給付之核定,其以自己名義所為之保險給付核定,性質上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勞保局即為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十條,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以其本身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故甲不服勞保局核定老年年金給付之處分,應以委託機關衛生福利部為訴願管轄機關,故本題選 C。
A:A 誤以勞動部為訴願機關,係將國民年金業務與勞工保險業務之主管機關混淆,勞保局固然亦承辦一般勞工保險業務,其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惟本題爭議之核心為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其委託辦理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而非勞動部,二者屬不同保險體系、不同中央主管機關,不能因同由勞保局承辦而逕以勞動部為訴願機關,故 A 錯誤,此為本題最易誤選之選項。
B:B 誤以內政部為訴願機關,國民年金業務原雖曾由內政部主政之時期,惟其後因政府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成立後,國民年金業務已改由衛生福利部主管,內政部已非現行國民年金之中央主管機關,B 之敘述與現行組織及委託關係不符,故錯誤。
D:D 誤認原處分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本身,並以其上級機關行政院為訴願機關;然實際作成老年年金給付核定處分、對外以自己名義發文者為受委託之勞保局,並非衛生福利部親自作成處分,D 混淆了受委託機關,勞保局,應為原處分機關,與委託機關,衛生福利部,應為訴願機關,二者之角色,故錯誤。
本題考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其原處分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之認定,訴願法第十條,訴願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國民年金保險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勞工保險局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與一般勞工保險業務雖同由勞保局承辦,惟中央主管機關分屬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不可混淆。
第 28 題
主管機關A 委託民間團體B 辦理貨物進口檢驗與許可業務,若甲申請貨物進口而遭B 駁回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B 為A 之行政助手,對於甲之申請並無准駁之權限(B) 甲對駁回申請不服,提起訴願時,訴願管轄機關為A 之直接上級機關(C) 甲對駁回申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A 為被告(D) 甲因駁回申請而遭受損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時,應以A 為被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A 委託民間團體 B 辦理貨物進口檢驗與許可業務」即屬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受委託團體 B 行使公權力造成損害時,國家賠償責任仍由委託機關 A 負責,故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應以 A 為被告,D 正確。
A: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容許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B 既受委託辦理許可業務,即非僅提供事實協助而無准駁權限的行政助手,A 錯誤。
B:B 受委託作成駁回時,訴願的救濟對象不是當然改由 A 的直接上級機關決定;B 行使受委託的公權力,B 所屬層級的救濟規則與行政助手不同,B 錯誤。
C:C 容易將國賠責任歸屬與行政爭訟被告混為一談。行政訴訟應以實際行使公權力、作成駁回的受委託團體 B 為被告,而非委託機關 A,C 錯誤。
本題考點: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先看民間團體是否受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委託並有准駁權限,而非行政助手。救濟主體——行政爭訟看作成處分者;國家賠償看委託機關的責任歸屬。
第 29 題
關於地方法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鄉(鎮、市)之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鍰之處罰(B) 未訂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應報監督機關備查(C) 未訂有罰則之委辦規則,應報委辦機關備查(D) 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本題命題時所適用的地方制度法關於委辦規則的監督程序,應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並非僅報備查;C 將「核定」誤為「備查」,故為應選項。
A:鄉(鎮、市)的自治條例不得規定罰鍰處罰,敘述正確,非答案。
B:未訂有罰則的自治條例,應報監督機關備查;B 的程序敘述正確,非答案。
D: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敘述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地方制度法的地方法規種類;自治條例的備查與委辦規則的核定(approval)程序,以及監督密度的區分。
第 30 題
下列何者得作為裁處居民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罰鍰依據?
(A) 臺東市自治條例(B) 嘉義市自治條例(C) 彰化市自治條例(D) 屏東市自治條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地方制度法,直轄市、縣(市)的自治條例,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定罰鍰;鄉(鎮、市)則不得。嘉義市為市,具以自治條例裁處罰鍰的地方自治層級,故 B 正確。
A:臺東市屬縣轄市,非得以自治條例裁處居民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罰鍰的市層級,故錯誤。
C:彰化市屬縣轄市,並非本題所問具罰鍰權限的市,故錯誤。
D:屏東市屬縣轄市,亦不得作為本題裁處罰鍰的依據,故錯誤。
本題考點:地方自治的裁罰權限——自治條例得否定罰鍰,取決於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之地方自治層級區分。
第 31 題
關於無效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無效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無須經有權機關宣告或撤銷(B) 無效行政處分,不因事後之追認或時間之經過而治癒變為有效(C) 行政處分是否無效,發生爭議時,得透過課予義務訴訟以求解決(D) 如下命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據以執行,將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處分是否無效發生爭議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應循「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尋求救濟,而非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依同條第 2 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後於 30 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非可逕行起訴。課予義務訴訟係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之訴訟類型,與確認既存處分是否無效之爭議性質不同。C 指應以課予義務訴訟解決無效爭議,訴訟類型有誤,為錯誤敘述,應選 C。
A: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意旨,行政處分具該條所列各款無效事由者,自始不生效力,不待有權機關宣告或撤銷,敘述正確,非答案。
B:無效行政處分自始、當然不生效力,不因行政機關嗣後之追認或時間之經過而治癒轉為有效,敘述正確,非答案。
D:下命處分本屬無效,行政機關猶據以強制執行,其執行行為即屬違法之公權力行使;惟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尚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損害發生及因果關係等要件均具備,始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並非當然無條件成立,敘述於此範圍內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無效行政處分之效力(自始不生效力、不因追認或期間經過治癒)與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之救濟途徑(含第 2 項先行請求要件);國家賠償責任仍須具備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故意過失、因果關係等要件。
第 32 題
有關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解釋性行政規則自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次日起生效,不適用於之前的事件(B) 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之行政規則,自下達之日起生效(C) 解釋性行政規則有間接對外效力(D) 關於機關內部組織之行政規則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應選錯誤敘述。解釋性行政規則在於闡明法規原意,效力溯及所解釋法規生效之日,得適用於規則發布前發生的事件。A 稱自登載政府公報次日起生效且不適用先前事件,與其解釋本質不符,故為應選項。
B:關於機關內部組織的行政規則,係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通常自下達之日起生效,B 正確,非答案。
C:解釋性行政規則雖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但可藉由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而有間接對外效力,C 正確,非答案。
D:行政程序法第160條僅要求同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登載政府公報發布;關於機關內部組織的行政規則無須登載,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159、160條之行政規則;解釋性行政規則的溯及效力與間接對外效力;內部組織規則的發布方式。
第 33 題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所核發之事業結合許可中附記:「A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B、C 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仍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9 條第4 項規定所定外國人持有股份之限制,如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該法第5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廢止其經營許可。」該段文字之性質為何?
(A) 負擔之附款(B) 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C) 保留負擔事後附加之附款(D) 法定義務之註記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僅重述有線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4項的外國人持股限制,以及違反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58條第1項第1款廢止經營許可的法律效果,沒有額外課予 A 公司新義務,故屬法定義務之註記,D 正確。
A:負擔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中額外課予相對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題幹雖附記於事業結合許可中,外觀近似附款,但內容只是提示既有法定義務,未另增義務,故非負擔。
B: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是機關以附款保留日後廢止原處分的權限。本題的廢止效果直接來自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8條第1項第1款,並非公平交易委員會自行保留廢止權;這正是它看似相近卻不同的原因。
C:保留負擔事後附加之附款,係先保留日後再課予負擔的可能。本題沒有保留日後加負擔的文字,只是記載現有持股限制及其法定效果,故非此類附款。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附款中的負擔、保留廢止權與保留事後附加負擔,應與單純法定義務之註記區分。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立法院亦有可能作成行政處分(B) 限制人民之權利乃行政處分之概念要素(C) 行政處分既可以用書面或言詞作成,甚至也可以用手勢作成(D) 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該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應選錯誤敘述。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效果不以限制人民權利為限,授益處分亦屬之。B 將「限制人民權利」列為概念要素,與法定定義不符,故為應選項。
A:立法院於行使行政任務、就具體公法事件對外作成單方決定時,仍可能作成行政處分;A 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規定,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手勢如能表達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亦可能成立行政處分,C 正確,故非答案。
D: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行政處分,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公權力措施,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的要素——公法具體事件、對外直接法律效果及單方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得為授益或負擔,並不以限制權利為必要。
第 35 題
市政府公告周末將利用河濱公有停車場舉辦端午節聯歡活動,要求停放於停車場的車主在周五前將愛車駛離。甲為車主之一,公告前即已出國,回國後得知其愛車遭移置保管,乃不服該公告內容,欲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市政府公告內容及效力範圍,其性質屬於一般處分(B) 市政府公告自公告日起即發生效力,甲不得主張其不知悉而對其不生效(C) 甲欲主張該公告內容違法不當,其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D) 甲對該公告不服,於公告後3 年內皆得提起訴願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公告針對停放於河濱公有停車場的車主,對象雖未逐一特定但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屬一般處分;其不服救濟仍受法定訴願期間限制,不是公告後 3 年內均可提起。D 將期間說成 3 年,故為錯誤敘述,應選 D。
A: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者,為一般處分;公告正符合此一性質,敘述正確。
B:一般處分得以公告代替送達,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已有規定,並依第 110 條第 2 項自公告日起發生效力;甲不得以不知悉主張對其不生效,敘述正確。
C:甲主張公告內容違法不當時,訴願期間自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一般處分——對象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或涉及公物一般使用時,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判斷;公告生效與救濟期間——一般處分公告即生效,不服時仍須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第 36 題
A 機關核准補助B 協會新臺幣50 萬元,並已全額匯入B 帳戶。嗣A 機關因故廢止該補助處分,效力溯及既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A 機關得請求B 返還補助款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自核准補助B 時起10 年(B) 自補助款匯入B 帳戶時起5 年(C) 自通知B 廢止補助時起5 年(D) 自補助款匯入B 帳戶時起10 年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在補助處分已被「廢止」且溯及既往失效,返還補助款的公法上請求權至廢止通知時才得行使,應自此起算 5 年。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授益處分廢止而溯及失效時應返還給付,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依第 131 條因 5 年不行使而消滅,故 C 正確。
A:核准補助時尚未發生因廢止而返還的請求權,不能自核准日起算,更非 10 年。
B:補助款匯入帳戶只完成給付;當時補助處分仍有效,返還請求權尚不得行使,故非自匯款日起算 5 年。它看起來對,是把實際給付日誤當成返還債權發生日。
D:同樣不得自匯款日起算;且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時,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所定期間為 5 年,非 10 年。
本題考點:授益處分返還——金錢給付的授益處分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溯及失效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請求返還;公法請求權時效——行政機關的請求權依第 131 條原則為 5 年,從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
第 37 題
甲縣政府發現其所屬薦任六職等公務人員乙之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記一大過懲處。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乙應如何救濟?
(A) 向甲縣政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時,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B)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C)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D) 向甲縣政府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時,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公務人員因考績受記大過之懲處,屬影響其服公職權益之重大不利處分(參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意旨),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應循「復審」程序救濟,即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故 C 正確。
A:申訴、再申訴程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係適用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等對公務人員權益影響較輕微之事項,先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即為終局;記一大過屬對公務人員身分權益發生重大影響之懲處處分,性質上應循復審而非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A 誤用救濟層級。
B:申訴應先向「服務機關」提起,而非逕向保訓會提起;且申訴、再申訴體系之終局決定為保訓會之再申訴決定,並無「不服申訴後逕向行政法院起訴」之設計,B 混淆申訴與復審兩套不同救濟體系之受理機關與後續程序,故錯誤。
D:訴願為一般行政處分之通常救濟途徑,惟公務人員因考績等人事措施所生之權益爭議,法律已另設復審此一特別救濟程序取代訴願,不再適用訴願法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D 誤用一般訴願程序,故錯誤。
本題考點:公務人員保障法上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之區辨(前者救濟影響身分權益之重大處分,後者救濟管理措施等輕微事項);記大過懲處之救濟途徑(先復審、後行政訴訟,呼應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對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之要求)。
第 38 題
行政院A 部會所屬B 訓練機關與學員甲簽訂教育訓練行政契約,約定甲如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款,非經行政院之認可,不生效力(B) 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將案件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強制執行(C) 甲如擅自退訓,且拒不償還訓練費用,B 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D) 強制執行過程,甲如有不服,得向A 部會聲明異議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行政契約載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款,應循該約款的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債務人不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本題命題時,發生爭議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故 C 正確。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已改定由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須區分命題時制度。
A: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自願接受執行約款須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始生效;本題 B 為 A 部會所屬訓練機關,並非須經行政院認可,A 錯誤。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雖可能由行政執行署辦理,但本題是行政契約自願執行約款,執行途徑不同,不得由 B 逕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B 錯誤。
D: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306 條第 3 項規定,債務人對代為執行的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行政法院裁定;並非向 A 部會聲明異議,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契約自願執行——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約定後,債權人得以契約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救濟——先辨認命題時與現行法院制度,再循行政訴訟法的法院程序,不向締約機關聲明異議。
第 39 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 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何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2 個月之依據?
(A) 以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受舉發人之時點(B) 以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C) 以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D) 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逾二個月不得舉發」的舉發時點;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應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舉發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是否已逾2個月的依據,故 D 正確。
A: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受舉發人之時點,並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所採的認定基準,故非答案。
B:舉發通知單作成之時點,並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所採的認定基準,故非答案。
C:舉發通知單付郵發出之時點,亦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所採的認定基準,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付郵通常代表機關已對外作成處置;但本題判準在處罰機關何時受理移送。
本題考點:交通違規舉發期間——判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的2個月期間時,依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以處罰機關受理舉發機關移送事件為準。
第 40 題
甲於民國111 年(下同)3 月初為違法行為,依當時法規規定應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7,000元之罰鍰,該規定於同年5 月時修訂罰鍰額度為3,500 元至6,000 元,7 月時罰鍰額度再度修訂為4,000 元至8,000 元。主管機關於8 月作成裁罰處分時,關於裁罰額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依3 月初為違法行為時之規定(B) 應依5 月第一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C) 應依7 月第二次修訂罰則後之規定(D) 罰鍰額度應為最低3,000 元,最高6,000 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罰就違法行為後、裁罰前多次修正之罰鍰規定,須比較各版本而適用對行為人最有利者。本題3 月初之額度為3,000 元至7,000 元,5 月修正為3,500 元至6,000 元,7 月再修正為4,000 元至8,000 元;其中5 月版本的上限最低,整體最有利,故 B 正確。
A:A 逕以3 月初行為時之規定為準,忽略裁罰前已有較有利之5 月規定,並非本題應適用的額度。
C:7 月規定的最低額與最高額均提高為4,000 元至8,000 元,較5 月規定不利,故不得優先適用。
D:比較新舊規定應以各版本的完整罰鍰區間為單位,不能自行將3 月的最低3,000 元與5 月的最高6,000 元拼湊成新的額度;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罰之從新從輕原則與多次修法比較;最有利規定須整體比較,不得割裂法定最低額與最高額。
第 41 題
有關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公有公共用物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B) 未開放一般人民利用之管制山區,不屬於公共用物(C) 准許民眾在公用道路搭建戲台酬神演戲,為公物之特別使用(D) 為防止疫情擴散,市立國民小學禁止該校師生以外之人進入,為公物警察權之行使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公物警察權係警察機關本於一般警察職權,為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對公物之使用所為之管制措施;而公物之管理機關(如學校)基於其對該公物(營造物)之管理權限,為達成該公物設置目的、維持其正常使用功能所為之使用限制,則屬「公物管理權」之行使,二者主體與性質均不相同。本題市立國民小學為防止疫情擴散,禁止該校師生以外之人進入校園,係學校基於管理權對其所轄公物(校園)所為之利用管制措施,屬公物管理權之行使,而非公物警察權之行使,D 之定性錯誤,本題應選 D。
A:公有公共用物繼續供公眾使用者,其存在目的即在於供公共使用,性質上不融通、不得作為私法上取得時效之標的,故公有公共用物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A 敘述正確,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選項。
B:公共用物之成立,以該公物已實際開放供一般人民使用為前提;管制山區既未開放供一般人民自由利用,即欠缺「供公眾使用」之要素,自不屬於公共用物,B 敘述正確。
C:公用道路之通常使用為交通通行等一般使用;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在公用道路上搭建戲台酬神演戲,已逾越道路通常使用目的範圍,屬於須經特別許可之公物特別使用,C 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公物管理權與公物警察權之區辨(管理機關基於管理目的所為之使用限制屬管理權,警察機關基於一般警察職權所為之管制屬警察權);公共用物之成立要件(須實際開放供公眾使用);公物之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之區分。
第 42 題
下列公路上標誌或警員舉牌的內容,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A) 標誌內容「小心行人」(B) 標誌內容「連續彎路」(C) 警員在路口舉牌,內容「山上停車場已滿」(D) 標誌內容「速限時速60 公里」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是行政事實行為」,關鍵在標誌是否直接設定用路人的法律義務;具有規制效力者即屬行政處分。速限時速 60 公里要求用路人遵守速限,對不特定而可得確定的用路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故 D 正確。
A:「小心行人」僅為注意提醒,未直接設定具體義務或法律效果,屬行政事實行為。
B:「連續彎路」是道路危險的警示資訊,無規制效果,屬行政事實行為。
C:「山上停車場已滿」只是告知停車場現況,未命用路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屬行政事實行為。它看起來像公權力命令,但分辨關鍵在資訊提供本身不直接改變法律地位。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判斷措施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一般處分——相對人雖不特定但可依一般特徵確定,且有規制效力時,仍屬行政處分;行政事實行為——單純警示或資訊提供而無規制效果時使用。
第 4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第2 條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A) 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新臺幣10 萬元(B)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通知健保特約醫院返還虛報之醫療費用新臺幣50 萬元(C) 主管機關委託第三人代義務人拆除違章建築之費用新臺幣24 萬元(D) 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新臺幣10 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健保署對特約醫院因虛報醫療費用所生的返還請求,源自健保特約之行政契約關係;若未另有法令、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作為執行名義,不能僅憑催繳通知依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移送行政執行,故 B 為應選項。行政執行法第 2 條僅列示行政執行的類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範圍及移送要件尚須合併施行細則第 2 條與本法第 11 條判斷。
A:主管機關依法通知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 A 非答案。
C:主管機關委託第三人代義務人拆除違章建築所生的代履行費用,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 C 非答案。
D:主管機關依法通知繳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 D 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執行法第 2 條的執行類型、第 11 條的移送執行要件及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範圍;行政契約返還請求不能僅憑催繳通知逕行移送。
第 44 題
依行政執行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
(A) 稅捐稽徵機關(B)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分署(C) 受囑託執行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D)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A。依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必要時得囑託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行政訴訟確定裁判所命之給付義務(含公法上金錢給付),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者,債權人得以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此範圍內同屬強制執行機關。稅捐稽徵機關則僅負責核課稅捐、限期繳納,於義務人逾期未繳時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其本身並非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故A為本題答案。
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為行政執行法明定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主管執行機關,B確屬強制執行機關,並非本題答案。
C: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執行事件,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囑託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受囑託之民事執行處於受囑託範圍內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亦屬強制執行機關,並非本題答案。
D:依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行政訴訟確定裁判所命公法上給付義務屆期未履行者,債權人得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此範圍內亦屬強制執行機關,而非僅止於審理行政訴訟之審判機關,故D並非本題答案;此為易誤選項,因考生常誤以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僅有審判職能而無執行職能。
本題考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體系(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分署為主管執行機關,得囑託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行政訴訟確定裁判之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得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第 45 題
有關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行政契約中,人民之要約或承諾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人民之申請係發動行政程序之行為(B) 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須以書面為之(C) 行政契約得依約定而撤銷;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撤銷(D) 行政契約之無效,得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限於有重大明顯瑕疵始為無效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C。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明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因此行政契約得依約發生效力變動;但依約終止、解除或消滅,與行政法上的「撤銷」並非同一概念。另一方面,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並非僅於法律另有個別明文時始得撤銷。C 混淆行政契約的依約效力變動與行政處分的撤銷,故為錯誤敘述。
A:行政契約中,人民的要約或承諾構成契約內容;須經申請的行政處分中,人民的申請則是發動行政程序的行為,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同法第 95 條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故須經申請的行政處分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及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的結果為無效者,該契約無效;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行政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情形,包括其他重大明顯瑕疵者,始為無效。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契約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及契約約定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但依約終止、解除或消滅不等同行政處分的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則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依職權撤銷。
第 46 題
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 甲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球場而遭否准(B) 主管機關於調查事實時,曾以書面通知甲陳述意見,之後廢止甲之聘僱許可(C) 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前已舉行聽證,之後命令甲公司歇業(D) 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嚴重影響其服公職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及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故 D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7 款排除對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適用本法程序規定,因此本題不宜逕以同法第 102 條作為直接依據。
A:甲公司申請籌設球場遭否准,屬否准申請,並非行政機關另行限制或剝奪既有權利的處分,無須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故 A 非答案。
B:主管機關調查事實時已書面通知甲陳述意見,嗣後廢止聘僱許可時,已具先行陳述意見程序,故 B 非答案。
C: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前既已舉行聽證,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無須再另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故 C 非答案。
本題考點: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的陳述及申辯保障;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正當法律程序,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7 款與第 102 條適用範圍的區辨。
第 47 題
現行法關於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程序法屬於一般性的資訊公開;檔案法屬於特定個案的資訊公開(B) 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任何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程序,無償申請資訊公開(C) 對於法定限制公開之資訊,仍應依資訊分離原則,就可公開之部分提供申請人(D) 機關所為之准駁決定,申請人不服,得逕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對於法定限制公開的政府資訊,仍應依資訊分離原則,就可公開部分提供申請人;不得因文件中含有不公開部分,即一概拒絕全部資訊。C 符合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故正確。
A: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是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閱覽個案卷宗的規定,並非一般性資訊公開;一般政府資訊公開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為核心,檔案法則規範檔案應用。A 將制度性質倒置,故錯誤。
B:人民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並非一律無償,機關得依法收取必要費用;以知的權利為由稱任何申請均無償,過於絕對,故錯誤。
D:對機關所為准駁決定不服,原則上應先經訴願程序再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得逕提行政訴訟,故錯誤。
本題考點:政府資訊公開的資訊分離原則,以及一般性公開、個案卷宗閱覽與檔案應用制度的區別。
第 48 題
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自裁判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關於訴願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撤銷原處分(B) 認定原處分無效(C) 廢止原處分(D)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維持原處分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所依據的行政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且自裁判公布日起不予適用時,作為行政罰處分依據的規範已不能支撐該處分。訴願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故 A 正確。
B:行政處分無效須具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列不能實現、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重大明顯瑕疵等事由;違憲規範使原處分失其依據,不當然構成無效,B 錯誤。
C: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所定廢止,處理的是合法行政處分在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等情形;本題原處分因所依據規範不再適用而屬違法,應撤銷而非廢止,C 錯誤。
D:行政程序法第118條雖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溯及既往失效,但本題處分仍在訴願程序中,不能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由維持欠缺規範依據的原處分,D 錯誤。
本題考點:訴願有理由時撤銷原行政處分;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與無效、廢止之區分,以及憲法法庭違憲裁判對未確定行政救濟案件的影響。
第 49 題
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2 年,開標結果由乙得標,甲未得標並認開標結果(即原處分)為違法,乃提起行政救濟,經異議、申訴,均未獲救濟,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嗣因訴訟費時,拖延近2 年,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時,乙因得標而與採購機關訂立之契約僅剩半個月即履約完畢,預計判決時已履約完畢。下列法院進行之程序,何者最為適當合法?
(A) 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仍判決撤銷原處分(B) 進行闡明,向甲曉諭,是否變更訴訟類型,改以確認違法之訴代之(C) 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作成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主文中諭知原處分違法(D) 進行闡明,向甲曉諭,如有情況判決發生,是否追加賠償之聲明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案原告甲對開標結果提起撤銷訴訟,惟乙依中標結果與採購機關訂立之履約契約於訴訟繫屬中即將全部履行完畢,一旦履約完畢,縱使法院認原處分違法而予以撤銷,亦已無從回復未開標前之狀態,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之訴訟已欠缺回復原狀之實益,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此時依行政訴訟法有關闡明義務之規定,法院應行使闡明權,曉諭原告是否將訴之聲明變更為確認原處分違法之訴,使原告仍得於欠缺撤銷實益之情形下,藉由確認判決結果作為後續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之基礎,B為本題最適當合法之處理方式。
A:若法院逕依甲原本撤銷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於履約契約已完畢之情形下,縱認甲有理由仍逕行判決撤銷原處分,將面臨已無回復原狀可能、判決欠缺實益之問題,且未給予原告轉換訴訟類型之機會,與闡明義務之要求不符,A非最適當之處理方式。
C:情況判決係於法院認定原處分違法、但撤銷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撤銷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始得駁回原告之訴並宣告原處分違法之特殊判決方式;本題契約即將履行完畢係屬「回復原狀已不能、訴訟欠缺實益」之情形,性質上與情況判決所要求「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之要件並不相同,逕行套用情況判決並非本題最適當之處理,C混淆了二種不同制度之適用時機。
D:於本題事實中,法院應優先處理的是訴訟類型是否仍具實益、應否轉換為確認訴訟之問題,尚未進入是否適用情況判決及有無損害賠償聲明追加必要之階段,D將重心置於情況判決後續之賠償聲明,忽略了訴訟類型轉換應優先於情況判決之審理順序。
本題考點:權利保護必要之欠缺與訴之變更闡明義務(確認訴訟之適用);情況判決制度之要件與適用時機(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非單純回復原狀不能);政府採購爭議行政訴訟中契約履行完畢對撤銷訴訟實益之影響。
第 50 題
A 市政府公告委任所屬環境保護局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為裁罰。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科處罰鍰新臺幣100 萬元。甲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認為該處分有違比例原則,訴願決定將罰鍰額度變更為新臺幣50 萬元。甲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仍表不服,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A) A 市政府(B)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C) 以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A 市政府為共同被告(D)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經訴願程序後,原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者,以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為被告。本件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 A 市政府委任裁罰,訴願管轄機關 A 市政府已將罰鍰由新臺幣 100 萬元變更為 50 萬元,故應以作成變更決定的 A 市政府為被告,選 A。
B:環境保護局雖作成原罰鍰處分,但該處分已經訴願決定變更;此時不依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1 款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故 B 錯誤。
C: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第 2 款指定被告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並無原處分機關與變更機關應共同為被告的規定,故 C 錯誤。
D: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非本件作成原處分或訴願變更決定之機關,故不得作為本件被告,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的委任;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經訴願程序後撤銷訴訟之被告,特別是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時的被告認定。
第 51 題
有關行政訴訟法上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課予義務訴訟為請求財產上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之訴訟(B) 行政機關之財產上給付,應以行政處分為決定者,原告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C)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亦須經訴願程序(D) 撤銷訴訟之判決,得作為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名義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機關的財產上給付,如依法須先以行政處分為決定,人民應先請求作成該處分;機關不作為或駁回時,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明定,對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者,經訴願程序後得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故 B 正確。
A:選項所列「公法上財產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給付」,是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內容,卻被誤稱為課予義務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係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故 A 錯誤。
C: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無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須經訴願程序者為本題所涉課予義務訴訟及撤銷訴訟等類型,故錯誤。
D: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以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確定裁判為執行名義;撤銷訴訟判決並非命給付判決,故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課予義務訴訟與第 8 條一般給付訴訟的區分;是否須先以行政處分決定,影響訴訟類型。
第 52 題
甲有房屋一棟,主管機關乙縣政府於3 月1 日去函甲(A 函),認定該屋為違建,限期命甲自行拆除該房屋。甲於3 月2 日接獲該公函,其雖然認為主管機關之認定錯誤,但甲既未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且逾期未履行。5 月2 日主管機關再度來函(B 函),通知甲將於5 月10 日強制拆除該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於5 月3 日對A 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B) 甲得於5 月3 日對B 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尋求救濟(C) 甲得於5 月3 日對A 函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D) 甲得於5 月3 日對B 函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 條之規定向乙縣政府聲明異議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A 函已認定違建並命甲限期自行拆除,屬行政處分;甲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爭訟,該處分已確定。B 函僅通知 5 月 10 日將強制拆除,屬為實現 A 函所為的行政執行行為;對此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向執行機關乙縣政府聲明異議,D 正確。
A:甲於 3 月 2 日收到 A 函,至 5 月 3 日才對 A 函提起訴願,已逾對原行政處分尋求救濟的法定期間,A 錯誤。
B:B 函以主管機關公函作成,又直接通知拆除,外觀上容易被誤認為新的行政處分;但其只是拆除處分確定後的執行通知,對此應循聲明異議程序,B 錯誤。
C:確認違法之訴具有事後確認處分違法的外觀,容易被誤作逾期撤銷救濟的替代途徑;但 A 函既未經及時爭訟而告確定,甲不得循此規避法定救濟期間,C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與行政執行行為的區辨;違建拆除命令確定後,對執行方法的救濟為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而非重行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 53 題
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嚴重傳染病疫情於該地區已日益升高。試問,該旅行社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始能及時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該警告,以避免造成消費者恐慌而打消前往該地區旅行之計畫?
(A) 假扣押(B) 假處分(C) 假執行(D) 停止執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要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警告」的事實行為,而非停止既有行政處分的執行,應選用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旅行社為及時阻止發布全國性警告,應聲請假處分,故 B 正確。
A:假扣押用於保全金錢請求的將來強制執行,旅行社所求是禁止發布警告,非保全金錢債權,A 錯誤。
C:假執行是使尚未確定的給付判決得先為執行的制度,本件沒有給付判決可供假執行,C 錯誤。
D:停止執行針對行政處分或決定的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本案警告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不能聲請停止執行,D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主管機關發布警告會產生重大實際影響,但行政法上的不利效果不當然等於行政處分。
本題考點:暫時權利保護選擇——先辨識欲防止的是行政處分執行或事實行為,再選停止執行或假處分。假處分——需要暫定法律關係或事實狀態,且不能由其他暫時救濟取代時使用。
第 54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會發生國家賠償責任?
(A) 如將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定性為行政助手,執勤人員會同業者在完成拖吊任務的過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之損害(B) 法官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書記官製作拍賣所得價金分配表時,將第一順位債權人甲誤列為第三順位,致使甲因而未能完全獲償(C) 某機關將閒置之空間無償出借私人甲,約定由甲全權管理,經營餐飲小吃,嗣有洽公民眾乙前來食用,因該空間地板突起而摔倒骨折(D) 某機關公務人員甲搭乘同機關司機乙所駕駛之公務車外出洽公,於甲下車而尚未完全離開汽車時,乙即啟動汽車,致甲摔落車外而骨折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家賠償責任以公務員執行職務,或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為前提。C 中機關將閒置空間無償出借私人甲,並約定由甲全權管理、經營餐飲小吃;地板突起所致乙骨折,已非國家管理之公有公共設施所生損害,故不發生國家賠償責任,C 為正解。
A:協助執勤人員拖吊違規停車之業者,如定性為行政助手,於執勤人員會同完成拖吊任務的過程中,因過失造成被拖吊車輛損害,仍屬執行職務範疇,非本題所問之不賠償情形。
B:法官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時,書記官製作拍賣所得價金分配表,將第一順位債權人甲誤列為第三順位,致甲未能完全獲償,屬執行職務範疇,非本題答案。
D:機關公務人員甲搭乘同機關司機乙所駕駛之公務車外出洽公,甲下車尚未完全離開汽車時,乙即啟動汽車致甲摔落骨折;司機行為屬執行職務範疇,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公務員執行職務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行政助手與受私人全權管理場所之區辨。
第 5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功能,公用事業因經營而對人民所生之損失補償責任,不得加以限制(B)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之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應予合理補償(C) 人民財產因公權力之行使而遭受損失,若係為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犧牲,應予合理補償(D) 對權利人所受損失,應給予何種程度之補償,得採給與相當之補償方式,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就損失補償採「特別犧牲」理論,肯認公用事業於經營過程中因執行任務對人民財產所生之損失,其補償責任固應合理化解,惟非謂完全不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立法者為兼顧公共利益與財政負擔,仍得於法律中就補償之要件、範圍、方式為合理規範。A 稱該等補償責任「不得加以限制」,將補償責任絕對化,與大法官解釋容許以法律合理限制補償責任之意旨不符,故 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B:大法官解釋一貫肯認,人民財產因公權力行使而遭受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者,基於特別犧牲理論,國家應予合理補償,此為損失補償制度之核心原則,B 敘述並無錯誤。
C:人民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其財產權遭受超出一般人應忍受範圍之特別犧牲者,應予合理補償,亦為特別犧牲理論之基本內涵,C 敘述並無錯誤。
D:大法官解釋就損失補償之方式,肯認立法者得衡酌事件性質,採取相當之補償方式以保護權利人財產上利益,補償方式未必以全額金錢賠償為唯一形式,D 敘述與此意旨相符,並無錯誤。
本題考點:損失補償之特別犧牲理論(人民財產因公權力行使逾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者應予合理補償);補償責任與補償方式得由立法者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形成,非不得加以任何限制。本段未指明特定解釋字號,係因其確切出處尚待覆核,讀者可自行查證相關大法官解釋。
第 56 題
關於引渡之國際法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可被引渡,但國際法允許各國立法規定拒絕引渡本國人(B) 政治犯原則上不引渡,但對政治犯之認定,受引渡請求國有片面與終局決定權(C) 甲國派遣特工至乙國領土內將人犯綁架秘送回甲國,甲國法院對該人犯即無權審理(D) 除有雙邊條約外,國家之間並無引渡罪犯之義務,惟亦有可能透過多邊條約規定締約國間有引渡義務者,如1948 年之危害種族罪公約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甲國特工進入乙國領土綁架人犯並秘送回國,固然侵害乙國領域主權,可能發生國家責任;惟依國際實務所稱 male captus, bene detentus(不法逮捕,合法拘禁)見解,違法取得人身管轄通常不當然排除甲國法院的審判權。C 稱甲國法院即無權審理,過於絕對,故為應選項。
A:國際法並不禁止引渡本國人,但各國得以國內法或條約採國民不引渡原則,拒絕引渡本國人,故 A 正確,非答案。
B:政治犯原則上不引渡;是否屬政治犯,通常由受引渡請求國亦即被請求國作片面、終局認定,故 B 正確,非答案。
D:國家間原則上無一般性的引渡義務,引渡義務通常以雙邊條約為據;但多邊條約亦可能使締約國負引渡義務,例如 1948 年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故 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引渡的國民不引渡原則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male captus, bene detentus 與違法逮捕對法院人身管轄的影響;引渡義務的條約基礎。
第 57 題
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規範國際法院審判時得適用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際法院得適用對爭端國有拘束力之條約(B) 在法源順位上,條約應優先於習慣國際法適用(C) 國際法院之判決除對於當事國及本案外,並無拘束力(D) 國際法院亦得引用各國最高權威之公法學說,作為裁判法源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應選錯誤敘述。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將條約與習慣國際法均列為主要法源,並未明定兩者有「條約優先於習慣國際法」的固定順位。B 主張條約應優先適用,與該法源架構不符,故為應選項。
A:國際法院得適用對爭端國有拘束力之條約,屬規約所列法源,A 正確,故非答案。
C:國際法院判決僅對當事國及本案有拘束力,並不當然拘束其他國家或其他案件,C 正確,故非答案。
D:各國最高權威之公法學說得作為輔助法源引用,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的國際法法源(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條約、習慣國際法為主要法源,司法判決與權威學說為輔助資料。
第 58 題
國際法院在1962 年柏威夏古寺案(Cambodia v. Thailand)判決中,認為泰國不得再主張系爭古寺附近領土主權之理由為何?
(A) 領土不在國家繼承涵蓋之範圍(B) 已依條約割讓該領土(C) 已依禁反言原則喪失該領土(D) 對該領土之占領不符合時效取得要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案中,泰國長期未對附有古寺位置之地圖提出異議,國際法院著重泰國對該地圖的接受與默認,認其不得再爭執系爭古寺附近領土主權,構成禁反言原則(estoppel)的適用,故 C 正確。
A:領土是否屬國家繼承範圍,並非本案限制泰國再為主張的理由,A 錯誤。
B:條約背景容易使人以為爭點在領土割讓,但判決理由不是已依條約割讓該領土,而是泰國對地圖的長期沉默與默認所生禁反言效果,B 錯誤。
D:本案未以占領是否符合時效取得要件為據,D 錯誤。
本題考點:禁反言(estoppel)——一國對足以表示立場的資料長期沉默或默認後,不得作相反主張。國際領土爭端——先辨認判決所採的拘束理由是當事國行為,或是條約與時效取得。
第 59 題
關於條約締結法之國際書面協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為條約(B) 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無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C) 內容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重要事項者,為條約(D) 雖不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但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拘束力者,仍為協定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應選錯誤敘述。國際書面協定未定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並不當然無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應先依條約締結法第 3 條判斷是否為條約,再依第 8 條判斷是否屬法定報請行政院備查的例外。B 以未定批准等條款即一律免送審,過於絕對,故為應選項。
A: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屬條約的判斷情形之一,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內容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重要事項者,屬條約的判斷情形,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雖不涉及國內法律變更,但內容對締約各方均具拘束力者,仍得為協定;是否為協定與是否涉及法律變更並非同一問題,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條約締結法下條約與協定的區分,以及批准條款、國內法律變更、國家重要事項與第 8 條備查例外對立法院審議的影響。
第 60 題
關於條約之批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批准表示國家願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B) 條約是否要批准,完全由締約國自行決定,國家並無批准條約之義務(C) 批准是締約國表達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唯一方式(D) 設有生效要件之多邊條約,仍須待該條約生效要件滿足後,始對批准國生拘束力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條約約文之互換、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經約定之方式表示之,批准僅為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之方式之一,並非唯一方式。C 稱批准為締約國表達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唯一方式」,與前開規定不符,故本題選 C。
A:批准係一國於簽署條約後,經其國內憲政程序確認,正式表示願意承受該條約拘束之同意,A之敘述與批准之定義相符,並非錯誤。
B:條約簽署後是否進而完成批准,屬締約國基於本身憲政程序及政策考量之裁量事項,除受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八條所定簽署國於批准前不得使條約失所依附之誠信義務拘束外,國際法上並無強制簽署國必須批准之義務,B之敘述並非錯誤。
D:設有生效要件(如須達一定批准國數目)之多邊條約,於該生效要件未滿足前,縱個別國家已完成批准,該條約對其亦尚未發生拘束力,須俟生效要件滿足後,始對已批准之國家生效,D之敘述並非錯誤。
本題考點:條約同意受拘束之表示方式不限於批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簽署國並無批准條約之義務,僅負批准前不得妨礙條約目的及宗旨之誠信義務(第十八條);多邊條約生效要件與批准國拘束力發生時點之關係。
第 61 題
關於國家「中立化(neutralization)」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一國須經過聯合國大會決議同意,其「中立化」之宣告始生拘束力(B) 「中立化」之國家不得任意宣告終止中立地位(C) 「中立化」之國家應避免提供交戰國軍事基地,或以其領土作為軍事目的使用(D) 「中立化」之國家不得對交戰國之違反人類犯罪發表譴責聲明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中立化國家負有不使其中立地位被捲入戰事的義務,應避免提供交戰國軍事基地,或容許其領土作為軍事目的使用。C 正確。
A:中立化的拘束力通常繫於條約安排或國際承認,並非必須先經聯合國大會決議同意。它看起來合理,是因聯合國常被聯想為國際合法性的來源;但中立化並無此一必經程序。
B:中立化地位不是國家得任意單方宣告終止的普通政策選擇,而受其成立基礎及國際義務拘束。它看起來像國家主權的當然結果,但中立化正是以國際承諾限制此種任意變動。
D:中立化所限制的是涉入武裝衝突的軍事行為,並非禁止對交戰國的違反人類犯罪發表譴責。它看起來像「完全不表態」的中立要求,卻把軍事中立誤作對國際犯罪的道德噤聲。
本題考點:國家中立化(neutralization)的法律效果,重在不得提供軍事基地或領土供交戰軍事使用,而非放棄一切外交或人權立場。
第 62 題
關於聯合國之經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踰越聯合國憲章規定權限之行為,即使符合憲章之目的,其支出仍不屬聯合國之經費(B) 聯合國憲章並未規定所屬各機關行為有效性之認定基準,各機關得自行認定其支出經費之合法性(C) 若支出經費與聯合國之經常性支出根本不同,即不得被認定為聯合國之經費(D) 由於聯合國是政治性組織,支出經費限於符合政治性目的者,始屬合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聯合國憲章未就所屬各機關行為有效性設統一認定基準;各機關得在其職權範圍內自行認定其支出是否屬聯合國經費,故 B 正確。
A:踰越聯合國憲章規定權限的問題,不能僅以是否符合憲章目的作絕對切割;支出是否屬聯合國經費仍須依其目的與職權脈絡判斷,故 A 錯誤。
C:支出即使與聯合國經常性支出不同,也非當然不能認定為聯合國經費;不能以支出性質不同一概排除,故 C 錯誤。
D:聯合國雖具政治性,經費是否合法並不限於狹義政治性目的;仍應依憲章目的及各機關職權判斷,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聯合國經費(expen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認定;聯合國所屬機關職權與支出目的之判斷。
第 63 題
關於國家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家繼承是指因國家之解消、分裂、兼併、割讓等原因永久一部或全部消滅,對其權利義務加以繼受之程序(B) 國家繼承可能因繼受國之選擇而造成不完全繼承(C) 即使是無關主權功能之財產如元首之受贈物,仍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D) 國家檔案屬於與主權功能有關之財產,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與主權功能無關」的元首受贈物為關鍵,須先區分國家財產是否當然隨國家繼承。與主權功能無關之財產,如元首私人受贈物,並非當然屬於國家繼承標的,C 稱「仍當然屬於」錯誤,故為應選項。
A:國家因解消、分裂、兼併、割讓等原因永久一部或全部消滅時,對其權利義務加以繼受,即屬國家繼承;A 正確,故非答案。
B:國家繼承可能因繼受國之選擇而造成不完全繼承,B 正確,故非答案。
D:國家檔案屬於與主權功能有關之財產,當然屬於國家繼承標的,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家繼承之財產標的——先判斷財產是否與主權功能相連;無主權功能的私人受贈物不因國家繼承而當然移轉。
第 64 題
關於國際法對引渡所建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種族滅絕罪嫌重大者,得視為政治犯而拒絕引渡(B) 引渡後有遭受酷刑之具體風險者,應拒絕引渡(C) 非法劫持航空器者,應視其政治動機判斷是否引渡(D) 被引渡人受追訴之罪名,不限於引渡請求書所載之罪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被引渡人於請求國有遭受酷刑的具體風險時,依禁止酷刑等人權規範,應拒絕引渡,故 B 正確。
A:種族滅絕罪屬嚴重國際罪行,不得僅以政治犯身分作為拒絕引渡的理由,故 A 錯誤。
C:非法劫持航空器不得單依政治動機決定是否引渡;將劫機行為一概視為政治犯案件,與引渡原則不符,故 C 錯誤。
D:引渡受特定性原則(rule of speciality)拘束,被引渡人原則上僅得就引渡請求書所載罪名受追訴,故 D 稱罪名不受限制,錯誤。
本題考點:引渡法上的禁止酷刑不推回原則(non-refoulement);政治犯例外的限制;特定性原則(rule of speciality)。
第 65 題
關於國際法院得受理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安全理事會有權向國際法院提出諮詢意見案(B) 個人亦得以規約締約國違反條約為由,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C) 提起訴訟之國家,必須對爭端在法律上有權利或利益(D) 爭端當事國皆同意接受管轄時,國際法院得受理該訴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國際法院得受理案件的錯誤敘述,關鍵在國際法院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能力。訴訟當事者僅限國家,個人不得以規約締約國違反條約為由逕向國際法院起訴,故 B 錯誤,為應選項。
A:安全理事會有權向國際法院提出諮詢意見案,並非僅國家得啟動諮詢程序,故 A 正確。
C:提起訴訟的國家須對爭端在法律上有權利或利益,始有以該爭端提起訴訟的基礎,故 C 正確。
D:爭端當事國皆同意接受管轄時,國際法院得受理該訴訟,故 D 正確。
本題考點:國際法院當事人能力——在爭端訴訟中先區分國家與個人,個人不得逕行起訴;國際法院管轄同意——國家就爭端同意接受管轄時,始得進入訴訟程序。
第 66 題
我國籍甲公司收購依A 國法設立之乙公司之股份,乙公司為依B 國法設立之丙公司在A 國之子公司。丙公司為保衛乙公司之經營權,於乙公司在C 國召開之股東會選舉董事時,聯合其他股東排擠甲公司代表。如甲公司認為股東會決議程序有瑕疵,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 應適用A 國法(B) 應適用B 國法(C) 應適用我國法(D) 應適用C 國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效力及撤銷,屬公司內部事項,依公司之屬人法即設立準據法決定。乙公司依 A 國法設立,甲公司請求撤銷乙公司股東會決議,應適用 A 國法,故 A 正確。
B:丙公司雖依 B 國法設立,惟本案所爭執者為乙公司股東會決議程序之瑕疵與撤銷,並非丙公司之內部關係,故不適用 B 國法。
C:甲公司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僅涉及我國法院受理案件,並不因此改以我國法作為乙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準據法,故 C 錯誤。
D:股東會在 C 國召開,並非決定公司內部關係準據法之連繫因素;以開會地 C 國法為準屬本題陷阱,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公司之屬人法(personal law)與設立準據法;股東會決議效力、撤銷等公司內部事項,不以法院地或開會地決定。
第 67 題
年滿22 歲之我國人甲,擬在A 國與年滿18 歲之A 國人乙結婚,並於婚後同返臺灣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為我國人,婚姻住所設在我國境內,故甲、乙須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始有效成立(B) 乙結婚是否須取得其父母之同意,屬結婚之實質要件,應適用A 國法(C) 關於甲、乙婚姻之成立,應合併適用我國法與A 國法(D) 關於甲、乙結婚之方式,僅得依A 國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乙是否須父母同意,這是結婚的實質要件;涉外婚姻的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乙為 A 國人,故應適用 A 國法,B 正確。
A:甲、乙不因婚後將居住於我國,即必須先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成立應分別判斷實質要件與方式要件,故 A 錯誤。
C:結婚實質要件不是把雙方本國法一律合併適用,而是各當事人分別依其本國法判斷;本題乙父母同意問題應適用 A 國法,故 C 錯誤。
D:結婚方式得依當事人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並非僅得依 A 國法,故 D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婚禮在 A 國舉行而把舉行地法誤認為唯一選項。
本題考點:涉外婚姻實質要件——如婚齡或父母同意,分別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判斷;涉外婚姻方式要件——結婚方式可依當事人一方本國法或舉行地法,先區分實質與方式。
第 68 題
香港籍甲20 歲來臺就學。某日深夜甲騎摩托車從學校返家,途中遭到我國籍的乙酒駕汽車追撞,甲當場死亡。甲之父母丙、丁(均香港籍)來臺對乙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香港法律規定子女對於父母無扶養之義務,則關於丙、丁之損害賠償請求,我國實務上法院將如何適用法律?
(A) 適用我國法(B) 適用香港法(C) 就法定扶養權受侵害之賠償範圍適用香港法,其餘賠償範圍部分適用我國法(D) 依丙、丁之意願適用香港法或我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丙、丁請求乙賠償,基本上依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處理;但其中因甲死亡而主張受扶養權受侵害之賠償,須先判斷甲對父母是否負扶養義務。香港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無扶養義務,該部分應依香港法判斷,其餘賠償範圍適用我國法,故 C 正確。
A:A 將全部損害賠償一律適用我國法,忽略受扶養權受侵害部分須先依扶養準據法判斷扶養義務之有無,故錯誤。
B:本案事故發生於臺灣,父母對加害人乙之損害賠償並非全部適用香港法;僅扶養義務有無所涉部分適用香港法,故 B 錯誤。
D:損害賠償與扶養義務之準據法,應依其法定連繫因素決定,非由丙、丁依意願選擇香港法或我國法,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準據法分割;受扶養權受侵害時,侵權行為地法與扶養準據法之區辨。
第 69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 條關於物權準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物之所在地法決定物權之種類及內容(B) 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C) 物權依所有人之住所地法(D) 物之所在地法亦適用於暫時存置於一地之物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物權的準據法,關鍵在物權與物之所在地的連結;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其種類及內容亦由所在地法決定,故 A 正確。
B: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應依該權利之成立地法,而非物之所在地法。它看起來對,是將一般有體物的所在地連結誤套到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
C:物權的準據法不以所有人住所地為連結點,C 錯誤。
D: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8 條未對「暫時存置於一地之物」設特別規定;僅有暫時存置的事實,不能當然推導該地為第 38 條所稱物之所在地而適用該地法,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物權準據法——先辨認標的是一般物或以權利為標的,再決定應連結物之所在地法或該權利之成立地法;物之所在地的認定——不能僅因物暫時存置於一地,即當然認定適用該地法。
第 70 題
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在我國人乙位於臺北市之A 屋的牆壁張貼巨幅廣告,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乙對甲是否有利益返還請求權(B)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誤將金額匯入我國人乙在我國之帳戶,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甲對乙是否有利益返還請求權(C)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將其所有之手機以新臺幣2 萬元出賣予我國人乙,雙方讓與合意並交付手機後,甲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其在買賣契約中之意思表示,我國法院應適用手機買賣契約之準據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該手機(D)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以新臺幣30 萬元向我國人乙購買珠寶,雙方讓與合意並支付價金後,嗣因契約無效,甲請求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適用美國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新臺幣30 萬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因契約無效而請求返還價金,屬給付型不當得利,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買賣契約準據法決定。D 僅以甲為美國人,即稱應適用美國法,忽略本案以新臺幣30 萬元在我國交易之契約關係;其準據法多為我國法而非當事人本國法,故 D 錯誤,為應選項。
A:甲在我國境內對乙位於臺北市 A 屋的牆壁張貼巨幅廣告,乙是否得請求返還利益,得依該不當得利關係本身的準據法判斷;題設關係與不動產均在我國,適用我國法的結論正確,故非答案。
B:甲誤將金額匯入乙在我國的帳戶,返還請求權應依該誤匯關係的準據法判斷。題設行為及帳戶均在我國,適用我國法的結論正確,故非答案。
C:甲撤銷手機買賣契約中的意思表示後,是否得返還已交付的手機,應依手機買賣契約的準據法決定,而非另以當事人國籍決定;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不當得利之準據法;給付型不當得利應連結其給付所由發生的法律關係,並與當事人本國法區分。
第 71 題
我國人甲與A 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B 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經常返回臺灣,並在我國置有財產。數年後,雙方感情不睦,進而協議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結婚時,雙方曾口頭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應為有效(B) 甲、乙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C) 甲、乙協議離婚時,雙方得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離婚之準據法(D) 對於甲、乙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應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夫妻財產制涉及在我國之財產而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該夫妻財產制對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題設甲、乙在我國置有財產,故 B 正確。
A:夫妻財產制準據法之選擇須符合規定之方式與要件;甲、乙僅於結婚時口頭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不足使該約定當然有效,故 A 錯誤。
C:協議離婚之準據法依法定連繫因素定之,當事人不得任意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離婚準據法,故 C 錯誤。
D: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涉及夫妻財產制,並非當然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處理,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夫妻財產制對善意第三人之效力與離婚效力之準據法區辨。
第 72 題
我國人甲育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取得A 國國籍,常住於A 國。甲於民國95 年死亡後,丙否認丁有繼承權,並在我國單獨辦理繼承登記。丁於民國110 年提起繼承回復訴訟,合併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丙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且依A 國法,A 國國民不得繼承其他國家國民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丁之繼承權是否存在,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B) 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屬於程序法事項,應適用法院地法即我國法(C) 丁為A 國人且常住A 國,應適用A 國法,丁不得為甲之遺產繼承人(D) 丁之請求具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性質,應適用物權之準據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定其準據法。甲死亡時為我國人,故丁是否有繼承權,應適用甲死亡時的我國法,A 正確。
B: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屬實體事項,應依繼承準據法即我國法,不是單純程序事項而一律適用法院地法。此選項看似遵循程序法適用法院地法的原則,卻誤將時效定性為程序事項,故不正確。
C:繼承準據法不以繼承人丁的本國法為準,而以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的本國法為準。此選項看似重視丁為 A 國人且常住 A 國的身分連結,但混淆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連結點,故不正確。
D:丁的請求雖涉及遺產權利,性質上仍為繼承回復請求,應適用繼承準據法,不能逕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物權準據法。此選項看似依請求標的涉及財產即適用物權法,但忽略請求權源自繼承關係,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涉外繼承的準據法——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屬實體事項。
第 73 題
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 訴訟」)。A 訴訟繫屬後,甲又於乙之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同一事件對乙提起訴訟(以下稱「B 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B 訴訟(B) 若日本法院就A 訴訟先行判決且已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B 訴訟(C) 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B 訴訟應無國際管轄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B 訴訟(D)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以此為國際訴訟競合為由,裁定駁回B 訴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日本法院就 A 訴訟先為確定判決時,如該判決符合我國承認要件,即發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駁回同一事件的 B 訴訟,故 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並列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不予承認的情形,包括外國法院依我國法律無管轄權、敗訴被告未獲適法通知、判決內容或程序違反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欠缺相互承認。
A: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禁止當事人就已起訴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但本題先繫屬者為日本法院,並非同一我國法院內的重複起訴;單憑外國訴訟先繫屬,尚不當然裁定駁回 B 訴訟,故 A 錯誤。
C:外國法院先繫屬不當然使我國法院喪失國際管轄權;乙住所所在地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不能僅因 A 訴訟先繫屬即認無國際管轄權,故 C 錯誤。
D:國際訴訟競合本身不足以當然駁回後繫屬的 B 訴訟;我國實務採承認預測的處理方向,須待外國法院先為符合承認要件的確定判決,始生一事不再理問題,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國際訴訟競合與承認預測;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的國內重複起訴禁止;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外國確定判決的承認要件。
第 74 題
我國人甲與A 國人乙結婚後,住在我國臺中市。婚後產下子女丙,丙同時有我國以及A 國國籍,丙與乙住在A 國。就父母甲、乙與丙之法律關係,應如何決定其屬人法之連繫因素?
(A) 優先以我國為屬人法之連繫因素(B) 應適用與丙關係最切之國籍為連繫因素(C) 應完全尊重丙之意願表達權(D) 應直接以丙之住所地為連繫因素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丙同時有我國與 A 國國籍,關鍵是多重國籍者的屬人法連繫因素。多國籍者應以與其關係最切之國籍作為其本國法的連繫因素;丙與乙住在 A 國等具體情狀,正是用以判斷關係最切國籍的材料,故 B 正確。
A:丙具有我國國籍不表示一律優先以我國為連繫因素,仍須具體判斷何一國籍與其關係最切,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像本國國籍當然優先,但多重國籍題的分辨關鍵在實質連結而非國籍名稱的先後。
C:丙的意願表達可能是個案事實,但不是本題決定屬人法連繫因素的直接標準,故非答案。
D:住所地可作為判斷實質連結的事實之一,不能逕取代多重國籍者應適用的關係最切國籍標準,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多重國籍者屬人法——有兩個以上國籍時,先比較其生活、家庭等實質連結,取關係最切的國籍。
連繫因素——住所、居所是判斷實質連結的材料,不當然取代法律指定的國籍連繫。
第 75 題
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涉外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B) 確認婚姻無效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C) 不當得利利益返還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D)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涉外事件能否由當事人合意適用我國法,關鍵在法律關係是否屬財產上、具任意性。不當得利利益返還屬債權關係,原則容許當事人合意選法,故 C 正確。
A: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涉及物權,具強制性,不容當事人任意合意選擇準據法,故錯誤。
B:確認婚姻無效涉及身分事項,非當事人得任意處分的關係,故不得合意選擇準據法。
D: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同屬身分事項,具強制性,不容當事人合意選法,故錯誤。它看起來對,是把親子關係也視為可由當事人處分的私法關係。
本題考點:涉外選法——先區分債權等任意性財產關係與物權、身分等強制性關係;不當得利返還——屬財產上債權關係時,原則得由當事人合意選擇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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