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律師公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13 年律師公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7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7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13110

線上作答這一科 →

全部 75 題

第 1 題

關於貨物應許自由流通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體系上屬基本國策章之規定,並非全無規範效力
  2. (B)為確保該規定目標得以實現,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至少不應與其背道而馳
  3. (C)本條規定係以全國為空間範圍,故跨地方轄區間之貨物自由流通應受到保障
  4. (D)地方自治立法禁止特定之合法商品於轄內進行交易,屬地方自治權之行使,應優先於本條適用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貨物應許自由流通」而非地方自治權的界限,關鍵在憲法以全國為範圍保障貨物流通,地方立法不得與此目標背道而馳。地方自治立法禁止特定合法商品於轄內交易,牴觸貨物自由流通的規範目的,並非自治權即可優先,故 D 為錯誤敘述,應選。

A:貨物自由流通雖體系上位於基本國策章,並非全無規範效力,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為確保規定目標實現,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至少不得與其背道而馳,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本條以全國為空間範圍,跨地方轄區間的貨物自由流通亦應受保障,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基本國策的規範效力——遇基本國策章規定時,至少檢驗公權力措施是否反向阻礙其憲法目標。貨物自由流通——地方措施限制合法商品跨轄流通時,應先檢驗是否牴觸全國流通保障。

第 2 題

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2. (B)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並不包括檢察機關
  3. (C)憲法第8 條有關提審之規定,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要件
  4. (D)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審問機關,包含法院以外之機關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法院,是指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法院;A 正確。

B: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依司法院解釋的此一脈絡,廣義司法機關涵蓋檢察機關,B 稱並不包括檢察機關,錯誤,故非答案。

C:憲法第 8 條的提審規定,除犯罪嫌疑人遭逮捕拘禁的情形外,亦規定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C 將提審概括限定為非法逮捕拘禁的要件,錯誤,故非答案。

D: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明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審問機關指有審判權的法院,並不包含法院以外機關;D 錯誤,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法院、司法機關與審問機關的概念區分,以及提審制度。

第 3 題

有關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我國,無待許可
  2. (B)僑居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若非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仍應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始得返國
  3. (C)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有限制,係法律特別規定,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1 條之意旨
  4. (D)香港澳門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限制,係比照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香港澳門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相關許可規範,並非一概比照外國人而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D 混同港澳人民與外國人的入境法制,錯誤,為應選項。

A: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得隨時返回我國,無待許可,符合本國國民返國自由的保障,故非答案。

B:僑居國外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如未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返國仍須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故非答案。

C: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限制,屬法律特別規定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下大陸地區與港澳地區人民入境規範的特別法區分。

第 4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政黨為人民之政治性結社團體,受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2. (B)政黨之目的,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由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
  3. (C)政黨在民主競爭下,享有公平參與選舉及平等接近使用各種公共資源之機會
  4. (D)政黨經營營利事業,受憲法保障,法律不得限制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政黨經營營利事業,法律不得限制」把結社自由說成毫無界限,正是本題關鍵。政黨固受憲法結社自由保障,但法律仍得為維護政黨政治公平性等公益加以規範,故 D 錯誤而應選。它看起來對,是將政黨受憲法保障誤推成其一切活動皆不受法律限制。

A:憲法第 14 條保障人民的集會及結社自由,政黨是人民的政治性結社團體,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依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政黨目的或行為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解散,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政黨在民主競爭下應有公平參與選舉及平等接近使用公共資源的機會,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政黨的結社自由——政黨屬政治性結社而受憲法第 14 條保障,但仍須受憲法第 23 條所容許的法律限制;違憲政黨解散——目的或行為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依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由主管機關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解散。

第 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法規範差別待遇之合憲性審查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規範採取性別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者,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應採嚴格審查
  2. (B)法規範就僅父或母為原住民者,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之要求,因未涉及原住民身分認同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中度審查
  3. (C)法規範以媒合是否涉及跨國(境)婚姻為分類,而對跨國(境)婚姻媒合給予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未涉及可疑分類,亦未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應採中度審查
  4. (D)法規範將特定犯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係屬刑事立法政策之選擇,其因此與其他非告訴乃論之罪形成之差別待遇,應採寬鬆審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法規範差別待遇的審查密度,取決於分類是否涉及可疑分類或重要基本權利。將特定犯罪定為告訴乃論,屬刑事立法政策的選擇,與其他非告訴乃論罪所生的差別待遇採寬鬆的合理審查;D正確,故選D。

A:性別分類雖屬可疑分類,但司法院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並非一律採最嚴格審查,而多採中度審查;A錯誤。

B:僅父或母為原住民者承受原住民身分,並附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或傳統名字要求,涉及原住民身分認同的重要基本權利;B稱未涉及而採中度審查,錯誤。

C:依司法院釋字第802號解釋,是否涉及跨國(境)婚姻媒合的分類未涉及可疑分類,所涉營利性業務或契約事項亦非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的重要基本權利,因此應採寬鬆審查。C的前提雖正確,卻誤稱應採中度審查。

本題考點:平等權審查密度——先依分類特徵與受影響權利判斷採嚴格、中度或寬鬆審查;刑事立法政策——未涉及可疑分類或重要基本權利時,原則採合理審查。

第 6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使財產權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時,既係因社會責任所生,當無補償之必要
  2. (B)法律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騎樓即為適例
  3. (C)財產權人之財產已由過去不受限制支配之絕對性,轉變成並非聽由財產權人任意為之,而須注意到公共利益
  4. (D)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應選出「錯誤」之敘述,答案為 A。依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財產權雖負有社會義務,行使時應受法律所定之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限制,但若對財產權之限制逾越財產權人依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致生個人之特別犧牲,仍應依法給予相當補償,並非謂凡屬社會責任所生之財產權限制,即當然無補償之必要。A 稱形成特別犧牲時「當無補償之必要」,混淆了社會義務之界限與特別犧牲補償之要求,故為錯誤敘述,本題選 A。

B:法律對土地利用所為之限制,如僅屬輕微、未逾越財產權人依社會通念所應忍受之範圍者,應認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騎樓因供公眾通行使用所受之限制即為適例,B之敘述正確。

C:財產權之內涵隨社會發展已由過去絕對排他、不受限制支配之權利,轉變為行使時須兼顧公共利益、受社會義務拘束之權利,不得任由財產權人恣意行使,C之敘述正確。

D:國家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為財產權社會義務性之基本內涵,D之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社會義務與財產權限制之界限);特別犧牲之補償原則(限制逾越社會義務範圍而形成個人特別犧牲時,應予相當補償)。

第 7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
  2. (B)人民之工作權保障,包括選擇職業之自由
  3. (C)憲法工作權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4. (D)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不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為規範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營業場所的選定雖受營業自由保障,但其限制不以法律親自規定為限;法律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者,亦非當然不許。D 將法律保留擴張為完全排除授權命令,與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所採的限制原則不符,故為應選項。

A: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工作權保障包括選擇職業的自由,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工作權所保障的營業自由,包括開業、停業與否,以及從事營業的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的自由,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職業自由與營業自由,以及法律保留(Reservation of Law)與授權命令的界限。

第 8 題

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訴願作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係對人民訴訟權施予不必要之限制
  2. (B)訴願審理之範圍必須與法院審理之範圍相同
  3. (C)人民請願未獲得行政機關積極處理時,得提起訴願
  4. (D)憲法並未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具體組成方式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憲法上的權利救濟請求權,關鍵在憲法第 16 條只保障請願、訴願及訴訟的權利,未細定各訴願機關的組成。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具體組成方式留待法律規定,憲法並未明定,故 D 正確。

A:訴願作為行政訴訟的先行程序,具有先由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節省訟源的功能,並非當然是對訴訟權不必要的限制,A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把訴願前置增加的程序時間,直接等同違憲限制。

B:訴願審理與法院審理的功能及範圍不必完全相同,B 稱必須相同,錯誤。

C:人民請願未獲行政機關積極處理,未必因此即有可提起訴願的行政處分,C 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第 16 條權利救濟——憲法保障請願、訴願及訴訟權,但具體制度設計留由法律形成;訴願前置——遇有可爭訟的行政處分時,先行訴願可作為行政訴訟的合法程序要件。

第 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教育,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應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2. (B)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有受補習教育之權利
  3. (C)憲法所稱6 歲至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係屬最低標準
  4. (D)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者,尚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者」為界,關鍵在該部分受教育權是否已成為請求特定教育給付的主觀公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並未賦予人民請求入學許可或特定教育給付的權利,D 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國民受教育機會原則平等;對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教育,應考量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為特別保障,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已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的國民,有受補習教育的權利,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憲法所稱 6 歲至 12 歲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屬最低標準,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受教育權——先區分憲法第 21 條國民教育與國民教育以外教育,前者具有基本教育保障;國民教育以外教育——原則上從制度保障與機會平等判斷,不直接推出請求入學許可或特定教育給付的權利。

第 10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凡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概應由立法者以法律直接規定之
  2. (B)屬於執行法律之技術性或細節性之事項,法律得交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3. (C)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者,母法之授權必須明確
  4. (D)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凡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一概要求法律直接規定,正是把法律保留的層級化判斷誤作絕對國會保留。限制基本權的事項固應有法律依據,但執行法律所需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仍得在明確授權下由命令補充;A 的「概應」過度絕對,故為錯誤敘述,應選 A。

B:執行法律的技術性或細節性事項,法律得交由主管機關以命令作必要規範,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時,授權內容須明確,始能使行政機關的規範權有可辨識的界限,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法規命令既以法律授權為依據,即不得逾越母法的授權範圍,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法律保留原則——先判斷限制事項的重要性,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得由法律明確授權命令補充;授權明確性——命令的規範內容須可由母法辨識,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第 11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未成年人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受概括基本權之保障,屬具憲法位階之權利
  2. (B)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之人格權時,應以維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
  3. (C)家事非訟程序中,為尊重未成年人之人格獨立與主體性,法院應踐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正當法律程序
  4. (D)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與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本於人格權之保障,概以未成年人意願為優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與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應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依歸;未成年人意願是重要判斷因素,但不能概以其意願為優先。D 錯誤,故為應選項。

A:未成年人人格權受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保障,屬具憲法位階的權利。A 正確,故非答案。

B: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人格權時,應以維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依歸。民法第 1055-1 條亦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法院裁判的判準,B 正確,故非答案。

C:家事非訟程序中,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獨立與主體性,法院應踐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正當法律程序。此與將未成年人作為權利主體的保障相符,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未成年人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受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保障;最佳利益原則(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與未成年人意願並非同義;家事程序的陳述意見機會。

第 12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基本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公立大學就各科系學生畢業條件之規定,受憲法大學自治之保障
  2. (B)中央與地方合資經營之公營公司,概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3. (C)少年若涉及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其到庭陳述意見,應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4. (D)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受憲法藝術表現自由之保障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中央與地方合資經營的公營公司,如具私法人地位,並非當然不受憲法財產權保障;B 以「概不」否定其保障可能,過度絕對,故為應選項。

A:公立大學就各科系學生畢業條件所作規定,屬大學自治事項,受憲法大學自治保障,A 正確。

C:少年涉及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時,到庭陳述意見應受正當法律程序保障,C 正確。

D:街頭藝人的藝文活動屬藝術表現,受憲法藝術表現自由保障,D 正確。

本題考點:基本權保障主體;公營公司私法人地位的財產權保障;大學自治、少年程序保障與藝術表現自由。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總統之權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
  2. (B)總統得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
  3. (C)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得事前、概括拋棄,但於個案中仍得拋棄,而使檢察官以總統為被告提起公訴
  4. (D)總統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與否,享有國家機密特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總統刑事豁免權係憲法為維護元首尊崇及國政運作所設,並非總統可自由處分的個人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總統不得任意拋棄該豁免權,C 稱於個案中得拋棄並使檢察官以總統為被告提起公訴,錯誤,為應選項。

A: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具有最高行政首長的地位,並不與憲法第 53 條所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相衝突,故非答案。

B:總統得經由其任命的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而與其政見未洽的施政方針或政策,屬總統與行政院在憲政體制下的權力運作,故非答案。

D:總統就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公開與否,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屬總統憲法職權運作所衍生的資訊保密權限,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52 條總統刑事豁免權(presidential immunity),以及總統、行政院在行政權與國家機密事項上的憲政權限。

第 14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有至立法院委員會,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備詢之義務?
  1. (A)司法院秘書長
  2. (B)監察院院長
  3. (C)臺北市市長
  4. (D)考試委員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及相關憲政實務,行政院及其各部會公務員有應邀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的義務;司法院秘書長就司法院主管的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亦負有至委員會說明、備詢的義務,故 A 正確。

B:監察院院長基於權力分立與對其他憲政機關的尊重,不負本題所問的一般備詢義務,故非答案。

C:臺北市市長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首長,與立法院間不具本題所問的備詢關係,故非答案。

D:考試委員基於權力分立與對其他憲政機關的尊重,不負本題所問的一般備詢義務,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的立法院委員會備詢、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與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

第 15 題

依憲法、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非屬監察院之職權?
  1. (A)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2. (B)為行使職權,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
  3. (C)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為憲法明定之職權
  4. (D)對於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提出彈劾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詞是「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監察院彈劾權的對象並不及於全部民選公職。監察院雖有調查、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民意代表如立法委員不在監察彈劾對象之列;D 將彈劾對象擴及所有中央民選公職人員,故非屬監察院職權,應選。

A:憲法第95條明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所發布命令及有關文件,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憲法第96條明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為憲法明定的監察院職權,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監察院調查權——行使監察權時,依憲法第95條得調閱行政院及各部會相關文件。監察院組織權——依憲法第96條得按行政院及各部會工作分設委員會。彈劾對象——先辨識是否為受監察彈劾的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民意代表不因民選身分當然納入。

第 16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就法官審理程序有關之技術性事項有規則制定權?
  1. (A)司法院
  2. (B)法務部
  3. (C)立法院
  4. (D)審判長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題幹所指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法官審理案件程序中技術性、細節性的事項,司法院有規則制定權,故 A 正確。此項權限係為使司法院掌理審判職權所必要的規則形成空間。

B:法務部主管檢察及司法行政事項,並非就法院法官審理程序的技術性事項制定規則之機關,故錯誤。

C:立法院行使立法權,得以法律規範司法制度;但本題所問審理程序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之規則制定權,並非立法院,故錯誤。

D:審判長負責個案審判程序的指揮,並不具有對一般法官審理程序技術性事項制定規則的權限,故錯誤。

本題考點:司法院的司法權與規則制定權;法律保留(legal reservation)下,審理程序技術性、細節性事項與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審判長個案指揮訴訟的權限區分。

第 17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若緊急命令有違憲之疑慮,符合法定人數之立法委員得提出聲請
  2. (B)須由現有總額至少五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提出聲請
  3. (C)若少數立法委員認為多數立法委員於法律議案表決時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力,即得提出聲請
  4. (D)須於違憲爭議事件發生後6 個月內提出聲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 A。依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判決。惟該條文義所稱「法律位階法規範」是否涵蓋緊急命令,學理上尚有爭議;緊急命令可否為本條聲請客體,並非條文明文所及,本題以 A 為官方答案,附此敘明其法理疑義,供讀者留意,不以此變更官方認定之結論。

B:依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聲請門檻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不是五分之一,故 B 錯誤。

C:少數立法委員如主張多數表決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權力,並非當然符合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所定就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審查的要件,故 C 錯誤。

D: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未規定此類立法委員聲請須於違憲爭議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6 個月期間並非本條要件,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現有總額四分之一與法定期間的區分;緊急命令是否屬「法律位階法規範」之學理爭議。

第 18 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
  2. (B)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3. (C)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4. (D)應於法定之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是否為全新類型,關鍵在於新法是將既有的國家機關權限爭議救濟明文化為判決程序,並非憑空創設。舊大法官審理制度下已有類似的機關聲請統一解釋與權限爭議救濟,故 A 稱以往並無類此案件類型為錯誤敘述,應選 A。它看起來對,是把「憲法訴訟法新增判決類型」誤解成「爭議救濟本身首次出現」。

B: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限於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所生的憲法上權限爭議,B 正確,故非答案。

C:同條要求爭議機關協商未果後始得聲請,C 正確,故非答案。

D:依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第 2 項,應於協商未果之日起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機關爭議——先確認是否為國家最高機關間的憲法權限衝突。 機關爭議程序——協商未果後,於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

第 19 題

甲縣主管機關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中央主管機關僅得為合法性監督,而不得為合目的性監督?
  1. (A)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行為
  2. (B)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立法委員之選舉
  3. (C)依該縣自治條例所為之行為
  4. (D)依該縣委辦規則所為之行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中央對縣所為行為何時只能管合法與否;關鍵在該行為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依該縣自治條例所為的行為屬自治事項,中央原則上僅得為合法性監督,不得為合目的性監督,故 C 正確。

A: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行為屬依法執行的委辦性質事項,中央得兼為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監督,故 A 錯誤。

B: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屬國家事務的委辦事項,中央得為合目的性監督,B 錯誤。

D:依該縣委辦規則所為屬委辦事項,中央得兼為合目的性監督,D 錯誤。這看起來合理,是把地方機關執行的事務一概當成自治事項,而忽略委辦的法律依據。

本題考點:自治事項監督——中央原則上只審查地方行為是否合法;委辦事項監督——地方代辦國家事務時,中央得再審查是否合目的。

第 20 題

有關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基本權利之限制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2. (B)法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僅限於私法人
  3. (C)保障基本權利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礎
  4. (D)基本權利之保障規定,其拘束對象,原則上為公權力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基本權利的主體範圍,關鍵在「法人」是否當然僅指私法人。法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並不限於私法人;公法人在與其性質相容的範圍,例如財產權、訴訟權,亦得受基本權保障,故 B 錯誤而為應選項。

A:基本權利的限制原則上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保障基本權利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礎,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基本權利保障規定的拘束對象,原則上為公權力,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基本權主體——判斷法人能否主張基本權時,應看該權利是否與法人性質相容,不以私法人為限;基本權拘束——先以公權力為原則拘束對象,再判斷個案是否有例外的第三人效力問題。

第 21 題

依我國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爭議?
  1. (A)台灣電力公司關於發電機組採購案之決標爭議
  2. (B)台灣自來水公司與用戶間關於水費之爭議
  3. (C)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退休公務人員間關於優惠存款契約之爭議
  4. (D)既成道路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物上請求權請求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非屬私法性質」的爭議,關鍵在台電發電機組採購案的「決標」屬政府採購程序的一環。依政府採購法及實務見解,招標、審標、決標屬公法上爭議,應循行政爭訟解決,故 A 正確。

B:臺灣自來水公司與用戶間關於水費的爭議,屬私法關係,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可能屬公法,是因一方為公營事業;但公營事業相關爭議不當然全是公法事件。

C: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退休公務人員間關於優惠存款契約的爭議,屬私法關係,故非答案。

D: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物上請求權請求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屬私法性質爭議,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公私法爭議區辨——看到採購案的招標、審標或決標時,判斷其是否屬公權力程序並循行政爭訟;公營事業契約——一方雖為公營事業,仍須看爭議源自何種法律關係,不可一律認為公法事件。

第 22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權利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耕地所有權人得以權利受損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2. (B)政府機關與承租人就國民住宅租賃契約所生之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3. (C)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 條之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所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
  4. (D)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時,可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實務上著重其依行政法規提出申請,且是否准許涉及主管機關公權力判斷,屬公法爭議,得提起行政爭訟,故D正確。

A:耕地徵收之救濟,非得僅以所有權受損即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A錯誤。

B:國民住宅租賃契約爭議應循民事訴訟處理,B誤稱行政爭訟。

C: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所生爭議,涉及主管機關依公法規範所為准駁,非民事訴訟程序,C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爭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權區分;公法性爭議之判斷。

第 23 題

有關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行政不同於司法,具有主動性,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排除並裁罰人民之違章行為
  2. (B)行政具有手段多樣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享有法律形式與行為形式之選擇自由
  3. (C)行政首重層級指揮體系,任何下級機關事務之執行,皆應受上級機關之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監督
  4. (D)行政雖具有個案性,但並不排除得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及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行政雖重層級指揮體系,但下級機關事務的執行並非皆受上級機關合法性及合目的性的全面監督;自治事項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事項,監督密度有別。C 將行政一體與層級監督絕對化,錯誤,為應選項。

A:行政不同於司法,具有主動性;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並依法排除、裁罰人民違章行為,故非答案。

B:行政具有手段多樣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在合法範圍選擇法律形式與行為形式,故非答案。

D:行政雖多就個案作成決定,仍不排除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及本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的主動性、手段多樣性與層級監督;自治事項的監督應區分合法性監督與合目的性監督。

第 24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單有組織法上之依據,並不足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2. (B)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內,原則上得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利
  3. (C)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須有法律之授權
  4. (D)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若無轉委任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再委由其所屬機關訂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法律保留原則下的錯誤敘述,關鍵是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的規範對象不同。行政規則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業務,本於職權即可訂定,無須法律授權;C 將其與須有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混同,故錯誤,為正解。

A:行政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僅有組織法依據不足以符合法律保留要求,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地方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範圍內,原則上得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基本權利,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而未授權轉委任時,行政機關不得再委由所屬機關訂定,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規則——判斷規範是否僅拘束機關內部,若是,原則上可本於職權訂定;法規命令——涉及對外一般拘束時,先找法律授權,無轉委任依據不得再授權。

第 25 題

行政機關依其自行訂定的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對於該裁罰處分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基於行政規則之間接對外效力,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受裁罰基準之拘束
  2. (B)裁量基準為行政規則,具內部拘束力,原處分符合裁量基準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3. (C)原處分機關依裁量基準作成之裁罰處分,如違反比例原則,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仍得予以撤銷
  4. (D)裁量基準為法規命令,如侵害人民權利,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自行訂定裁量基準」指出其性質為行政規則,不能取代比例原則等上位法律原則。原處分機關縱依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如違反比例原則,仍屬違法或不當,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得予撤銷,故 C 正確。

A:行政規則雖可能因行政自我拘束而有間接對外效力,但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並不當然受裁罰基準拘束,仍須審查其是否合法妥當。

B:裁量基準具有內部拘束力,不表示原處分符合基準即當然沒有違法或不當;比例原則仍須個案檢驗。B 看起來對,是把行政自我拘束誤認為裁量基準可以凌駕上位法律原則。

D:裁量基準為行政規則,並非法規命令;其性質判斷既錯,後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結論亦不成立。

本題考點:裁量基準——行政機關得據以統一裁量,但不得違反比例原則等上位規範;行政救濟審查——原處分即使符合行政規則,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仍得審查並撤銷違法或不當處分。

第 26 題

有關設置中央行政機關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2. (B)四級機關之組織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3. (C)行政院為因應突發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之機關
  4. (D)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得以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定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規定,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行政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屬二級機關,其增設、裁併須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或相關組織法律之方式為之,此一修法程序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屬於法律保留事項;並非僅憑行政院會議通過議案、送請立法院為一般性決議即可完成。A 稱增設、裁併各部會等機關僅須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決議,將應以法律定之事項降格為決議層級,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準法第五條規定不符,故 A 錯誤,為本題正解。

B: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規定,四級機關之組織得以命令定之,不須以法律規定,B 敘述正確,並非本題答案。

C: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就行政院因應突發或新興之重大事務,設有得設立臨時性機關之規定,以應付一時性、專案性之行政任務需求,C 敘述正確。

D:機關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屬機關內部事務性事項,得以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等行政規則定之,不須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D 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之法律保留層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一至三級機關以法律定之、四級機關以命令定之);臨時性機關之設置與內部單位分工之行政規則性質。

第 27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1. (A)管轄權非依法律或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得設定或變更
  2. (B)管轄權移轉未為公告,並不影響其效力
  3. (C)地方政府於必要之情形下,不排除得依法規將自治事項委託由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之
  4. (D)授權行政機關得為管轄權移轉之法規,原則上應與設定該機關管轄權之法規相同位階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2項、第3項,行政機關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或逕由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依同條第4項,該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未經公告者不生移轉效力(委任、委託則另依第15條踐行公告程序,其生效要件性質相同)。B稱「管轄權移轉未為公告,並不影響其效力」,與上開公告始生移轉效力之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即本題應選項。

A: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此所稱法規,範圍及於法律、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並包括其他具法規範效力之規定(如地方自治法規),並不以法律及法規命令為限,A之敘述與該項規定相符,非答案。

C: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地方政府於必要情形將自治事項依法規委託中央行政機關執行,屬此規定範圍,C之敘述正確,非答案。

D:管轄權既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11條第5項),授權為管轄權移轉之法規,依法規範位階相當原則,原則上應與設定該機關管轄權之法規相同位階,始能發生變更之效力,D之敘述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11條管轄權之法定性與移轉公告生效要件;第15條權限之委任與委託。

第 28 題

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最高新臺幣20 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2. (B)規定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之鄉自治條例,不以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限
  3. (C)規定有罰則之鄉自治條例,經鄉民代表會議決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4. (D)鄉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時,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現行鄉自治條例,關鍵在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後,鄉是否已用盡通常司法救濟。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故 D 正確。

A:鄉(鎮、市)自治條例並無如直轄市般訂定罰鍰的概括授權,不能逕規定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B:B 將其他種類行政罰的法定限制反向敘述,錯誤,故非答案。

C:C 將有罰則鄉自治條例的核定發布程序錯置,錯誤,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鄉自治條例罰則——先分辨鄉與直轄市的自治裁罰授權範圍;自治監督救濟——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後,地方自治團體須先用盡審級救濟,始得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法庭。

第 29 題

依現行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現行與公務員有關之法規,凡使用公務人員名稱者,除常任文官外,亦可適用於武職人員
  2. (B)凡依法令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而受其規範
  3. (C)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其職務有必然之關聯性,凡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者,其職務性質即為相同
  4. (D)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其範圍解釋上較為廣泛,除經考試任用之常任文官外,尚包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其中亦涵括地方自治團體之民選行政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雖係由人民選舉產生,其執行職務之性質仍屬依法令服公務,實務及相關函釋見解均肯認渠等應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保密、利益迴避、不得經營商業等義務規範之拘束,故D所述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與現行法制及實務見解相符,為本題正解。

A:公務人員一詞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等特定法規中,通常係專指依考試、銓敘等程序任用之常任文官,並不當然涵蓋軍職(武職)人員;武職人員另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等專屬規範體系,並非凡使用公務人員名稱之法規,除常任文官外亦可適用於武職人員,A之敘述將公務人員法規之適用範圍不當擴張及於武職人員,與實際法制不符,為錯誤敘述。

B: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其保障對象為法定機關(構)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武職(軍職)人員另有軍人保險、軍官士官服役等專屬保障體系,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B稱凡依法令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對象,未慮及武職人員之排除,敘述過於絕對而錯誤。

C: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職位,性質上種類繁多,例如司法院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等,其職權內容、任期保障、獨立性要求均因憲法或個別組織法規定而異,並不因任命程序相同即可推論其職務性質亦屬相同;C將任命程序之共通性等同於職務性質之同一性,忽略公務員概念因不同法規目的而異其內涵之特性,為錯誤敘述。

本題考點:公務員概念因法規目的不同而異其範圍(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常任文官、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特定任用人員、公務員服務法之廣義公務員,涵蓋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職位種類多元,任命程序相同不代表職務性質相同。

第 30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務員有懲戒事由,得逕由其服務機關之首長移送懲戒法庭審理
  2. (B)公務員懲戒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3. (C)公務員懲戒事件採一審終結,並無上訴制度
  4. (D)政務人員與地方民選首長得受懲戒處分之種類相同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比較政務人員與地方民選首長的懲戒處分種類,關鍵在於兩者雖不適用一般考績、撤職等制度,其得受懲戒處分的種類在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下趨於一致,故 D 正確。

A:公務員有懲戒事由,並非得逕由服務機關首長移送懲戒法庭審理;懲戒應由監察院移送或經一定程序,A 錯誤。這一項看起來對,是把服務機關首長的內部監督權誤認為具有直接啟動懲戒法庭程序的移送權。

B:公務員懲戒程序並非以書面審理為原則,B 錯誤。

C:公務員懲戒事件非一審終結,並非毫無上訴制度,C 錯誤。

本題考點:公務員懲戒移送——遇有懲戒事由時,先辨識有無監察院移送或法定程序,服務機關首長不得逕行移送懲戒法庭;懲戒程序救濟——判斷審理方式與救濟時,區分書面審理及一審終結的絕對表述。

第 31 題

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1. (A)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
  2. (B)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
  3. (C)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
  4. (D)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者。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的工友,屬勞動契約關係,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的受規範公務人員;其遭停職後於無罪判決確定所生補發薪資爭議,不循保障法救濟,故 A 為應選項。

B: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對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所生爭議,屬其身分及服務事項的保障救濟範圍,故非答案。

C: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係與公務員職務保障相關的爭議,得適用保障法救濟程序,故非答案。

D: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亦屬職務保障事項,得循保障法救濟,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適用主體與保障事項;應區辨依法僱用的工友之私法勞動契約關係,與公務人員及其職務保障爭議。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
  1. (A)職權命令
  2. (B)委辦規則
  3. (C)職務命令
  4. (D)行政規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非屬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關鍵在於規範是否具有一般、抽象性;職務命令是上級對下級所作個別、具體的指揮,僅屬內部指令,非屬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故 C 正確。

A:職權命令屬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布的一般、抽象規範,屬行政機關所訂法規,A 錯誤。最易混淆處在於職權命令與職務命令僅一字之差,但前者著眼一般規範,後者是個案指揮。

B:委辦規則屬行政機關所訂的一般規範,並非本題所問的非屬法規者,B 錯誤。

D: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所訂的一般、抽象內部規範;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亦以一般、抽象規定為其特徵,D 錯誤。

本題考點:職務命令——上級對下級作個別、具體指揮時,判斷為內部職務命令而非一般法規;職權命令——行政機關以一般、抽象內容規範事項時,判斷為職權命令;行政規則——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的一般、抽象規定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判斷。

第 33 題

A 公司獲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200 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A 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A 公司返還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2. (B)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
  3. (C)A 公司受領補助逾5 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
  4. (D)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A 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A 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A 公司違反僅供產品創新研發使用的負擔,雖可能構成廢止補助處分的事由,但補助處分在經發局依法廢止前仍有存續力,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尚不生返還問題,故 A 正確。

B: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附負擔的合法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得予廢止;本題為嗣後違反負擔,非原處分自始違法,B 將廢止誤為撤銷,故錯誤。

C:依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因未履行負擔而依第 123 條第 3 款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題幹僅載受領補助逾 5 年,未交代違反負擔或廢止原因何時發生,不能逕認已逾廢止期間;第 128 條第 2 項的 5 年限制是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重開行政程序的規定,並不適用本案機關依職權廢止,故 C 錯誤。

D: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金錢給與處分經廢止而溯及失效時,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返還;但該返還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附負擔授益處分的廢止、第 124 條廢止期間及第 127 條返還與行政執行;第 128 條重開程序期間並非機關依職權廢止的期間。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
  1. (A)主管機關核准甲於人行道上擺攤,但要求甲於收攤時應清理周邊垃圾
  2. (B)主管機關核定甲留學獎金資格時,一併要求甲應於1 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
  3. (C)主管機關核給公務員甲出國進修津貼,要求甲回國後應繳交特定領域相關之研究報告
  4. (D)主管機關核准甲之遊行申請,但於其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非屬行政處分附款者。主管機關核准遊行申請時,在甲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係直接劃定許可處分的主要規制內容與範圍,而非附加於處分之上的附款,故 D 為應選項。

A:核准擺攤後要求收攤時清理周邊垃圾,是使相對人負擔一定作為義務,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負擔,故屬附款而非答案。

B:核定留學獎金資格時要求甲於 1 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係以將來不確定事實決定效力,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條件,故屬附款而非答案。

C:核給出國進修津貼並要求回國後繳交特定領域研究報告,是課予受益人一定作為義務,屬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負擔,故屬附款而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附款(Nebenbestimmungen)與主要規制內容之區辨——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期限、條件、負擔及保留廢止權等附款類型。

第 35 題

依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所謂書面係指雙方的意思須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
  2. (B)限制人民權利之契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3. (C)甲與機關A 締結行政契約後,若該行政契約之內容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A 得不經甲之同意,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4. (D)機關A 作成行政處分,依法應經機關B 同意,若A 欲締結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則此時A 無須經B 之同意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不以甲同意為必要;依同條第2項,並應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此為第146條的公益調整或終止權,並非第147條締約後因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且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的調整制度;第149條則是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民法的規定。故C正確。

A:行政程序法第139條雖規定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未要求雙方意思必須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A將書面要式限縮為單一文書,錯誤。

B:限制人民權利容易使人直接聯想到法律保留,但行政契約以當事人合意為基礎,其法律保留密度不能與單方高權行政一概而論,仍須依契約類型及法規判斷;B以一概「必須」表述,錯誤。

D: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2項,行政處分依法須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處分締結的行政契約也須承接原法定參與程序,始生效力;D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139條書面要式;第140條第2項法定參與程序;第146條公益重大危害下的單方調整或終止權,並與第147條情事變更制度及第149條準用民法規定區別。

第 36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1. (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約定提供被保險人醫療服務之契約
  2. (B)某國立醫學院學生與主管機關協議,學生領取公費補助,畢業後則願接受分發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
  3. (C)地方政府將其所設立之實驗小學委託民間經營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
  4. (D)台灣電力公司與民間水力發電業者所簽訂之購售電契約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非屬行政契約者。臺灣電力公司與民間水力發電業者所訂購售電契約,實務認屬私法上的買賣、供電關係,故 D 為應選項。

A: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約定提供被保險人醫療服務,係為實現全民健康保險的公共任務,實務上屬行政契約,故非答案。

B:國立醫學院學生與主管機關約定領取公費補助、畢業後接受分發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涉及公法上目的及公共任務,屬行政契約,故非答案。

C:地方政府將其設立的實驗小學委託民間經營所簽訂的委託經營契約,係藉由契約執行教育公共任務,屬行政契約,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辨——是否以實現公法目的或公共任務為核心;健保特約、公費生服務及公立學校委託經營,與購售電私法買賣關係的比較。

第 3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1. (A)主管機關命違法採取土石之甲回復土地原狀
  2. (B)主管機關限制欠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乙出境
  3. (C)主管機關命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丙繳納新臺幣100 萬元代履行費用
  4. (D)主管機關通知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 年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年,係因違反規範而施以具裁罰性的不利效果,屬其他種類行政罰,有行政罰法適用,故選D。

A:命回復土地原狀目的在回復行政法秩序,屬義務履行確保措施,非行政罰。

B: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目的在確保稅捐債權實現,屬行政執行手段,非行政罰。

C:命繳納新臺幣100萬元代履行費用,係實現拆除義務所需費用,非對過去違法行為另施裁罰,故非行政罰。

本題考點:行政罰(administrative penalty)之裁罰性;行政執行與義務履行確保措施之區別。

第 38 題

關於行政罰法第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之情況包含共同行為人之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過失參與之情況
  2. (B)對於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之,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
  3. (C)因身分關係成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共同行為人中無該身分者,減輕或免除處罰
  4. (D)對於共同行為人之處罰,罰鍰合計之總額不得逾法定罰鍰額之上限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數行為人,係採「分別處罰」原則,主管機關應依各行為人參與違法行為之角色、貢獻程度等情節輕重,個別審酌裁處各自之罰鍰金額,而非齊頭式或連帶處罰,故B所述與該條規定相符,本題選B。

A: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明定以「故意共同實施」為要件,其故意固包含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兩種型態,惟不及於「過失參與」之情形——過失並無「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之意思聯絡可言,行政罰上之共同違反義務行為原則上限於故意犯,A將過失參與亦納入共同實施之範圍,混淆刑法共犯理論與行政罰法第十四條故意限定之要件,故錯誤,屬易誤選項。

C:依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行為人,仍應處罰,僅屬得裁量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並非當然減輕或免除;C之敘述漏未表明「仍處罰之」此一前提,逕稱無身分者「減輕或免除處罰」,將裁量性之從輕可能誤植為必然結果,與條文之裁量性質不符,故錯誤。

D:行政罰法第十四條就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採「分別處罰」原則,各行為人依其個別情節輕重各自受罰,法律並未設有罰鍰合計總額不得逾法定罰鍰額上限之限制,D所述之總額限制於法無據,故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罰法第十四條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分別處罰原則;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限定要件,不及過失參與;因身分成立之違反義務行為,無身分之共同行為人仍受處罰,僅得裁量減輕或免除。

第 39 題

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染,主管機關乃對甲公司裁處新臺幣6 萬元罰鍰。甲公司主張係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非其故意過失導致空氣污染,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為下列何項判定?
  1. (A)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甲公司仍應受罰
  2. (B)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甲公司並無故意過失,不得對之裁處罰鍰
  3. (C)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視為甲公司之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
  4. (D)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公司有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項,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本案乙為甲公司僱用負責機器設備檢查維護之受僱人,其施作不慎(過失)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染,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甲公司之過失,甲公司雖主張非其本身故意過失,仍不得以此免責,訴願機關應為甲公司仍應受罰之判定,且理由應敘明為「推定」而非「視為」,D之敘述正確。

A: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可知行政罰仍以故意過失為責任要件,並非不問故意過失一律處罰,A之敘述與該條規定不符,錯誤。

B:本件甲公司雖非親自為違規行為,惟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項之推定規定,仍應負故意過失之責,並非「並無故意過失」而一律免罰,B之結論與該條規定不符,錯誤。

C: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用語為「推定」,推定係得由行為人舉證推翻之法律技術,與「視為」之不可反證性質不同;C將法律明定之「推定」誤植為「視為」,混淆二者在證明責任上之差異,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罰之故意過失責任原則(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法人因受僱人故意過失而受罰之推定規定(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項,「推定」得舉證推翻,非不可反證之「視為」)。

第 40 題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未經徵收之既成道路雖為私有,但仍屬公物
  2. (B)公物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
  3. (C)行政機關設定某物為公物的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4. (D)除了由行政機關主動設定,公物亦得於符合事實上一定要件而成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公物何者錯誤,關鍵在B使用「一律」將公物使用絕對化。公物並非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於不妨礙公用目的、經許可的範圍內,仍可為特別使用或目的外使用,故B錯誤。

A:未經徵收的既成道路雖為私有,但仍屬公物,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行政機關設定某物為公物的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敘述正確,故非答案。行政程序法第92條亦將有關公物的設定列為一般處分。

D:除由行政機關主動設定外,公物亦得於符合事實上一定要件而成立,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公物使用——先看使用是否妨礙公用目的及是否經許可,不得以公物身分一概排除目的外使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機關就公物設定所為對外公權力措施時,依一般處分處理。

第 4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1. (A)行政機關以暴雨即將來襲為由,依法要求在河邊露營之民眾立即撤離
  2. (B)行政機關依法對某批已核定之低收入戶實際發放補貼金
  3. (C)行政機關出於錯誤認知,向某尋求諮商之市民提供不正確資訊
  4. (D)行政機關依法對某鼓吹極端言論之遊行錄影蒐證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非屬行政事實行為者。行政機關依法要求在河邊露營的民眾立即撤離,直接對特定人發生法律上拘束力並課予作為義務,屬下命處分,即行政處分,而非行政事實行為;A 正確。

B:行政機關對已核定的低收入戶實際發放補貼金,是執行既有核定的給付活動,本身不另發生規制效果,屬行政事實行為,B 錯誤,故非答案。

C:行政機關因錯誤認知向諮商市民提供不正確資訊,屬資訊提供行為,未對該市民直接形成法律上拘束,屬行政事實行為,C 錯誤,故非答案。

D:行政機關依法對鼓吹極端言論的遊行錄影蒐證,目的在蒐集事實資料,未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特定人的法律地位,屬行政事實行為,D 錯誤,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Realakt)的區辨;具有規制效果、直接課予作為義務的下命,與發放給付、資訊提供、錄影蒐證等事實活動。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措施?
  1. (A)命廠商停止營業未果後,主管機關之執法公務員逕自斷絕營業場所之水電
  2. (B)命建築物所有人自行拆除違章建築未果後,市政府拆除大隊強制拆除違章建築
  3. (C)消防隊基於救火需要,緊急將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之汽車拖離現場
  4. (D)主管機關裁處沒入乙之汽車,乙拒絕交付該車,經主管機關查獲該車停放路邊,強制將該車移至保管處所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消防隊基於救火需要,緊急」處理合法停放車輛,關鍵在即時危害防止,而非對已確定義務的直接強制執行。C 屬即時強制,非行政執行法上的直接強制措施,故為應選項。

A:命停止營業未果後逕自斷絕營業場所水電,是為實現已確定義務所採的直接強制,A 正確,故非答案。

B:命所有人自行拆除違章建築未果後強制拆除,是直接實現拆除義務的直接強制,B 正確,故非答案。

D:沒入汽車後義務人拒絕交付,主管機關查獲後強制移至保管處所,亦屬實現既定交付義務的直接強制,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直接強制——對已確定的公法上義務不履行時,直接以實力實現其內容。即時強制——為防止急迫危害而立即處置時,不以既定義務的執行為前提。

第 43 題

甲市政府工務局以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1 個月內補辦執照,逾期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辦理。乙逾期未補辦執照,工務局以B 函通知乙應限期自行執行拆除,逾期將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乙逾期未自行拆除,工務局遂以C 函通知乙,拆除大隊「將於X 年X 月X 日前往拆除,事先請自行遷移室內一切存放物品,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執行完畢後,工務局以D 函通知乙繳納新臺幣200 萬元拆除費用。依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法理,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1. (A)A 函
  2. (B)B 函
  3. (C)C 函
  4. (D)D 函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處分須對外發生設定、變更或消滅特定法律效果之下命、形成或確認效果,單純重申先前處分內容、或僅就已確定之執行方法與執行期日為事實通知者,因未另行創設新的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本案C函僅係就工務局既已依A函、B函確定之拆除義務,進一步通知拆除大隊實際執行之日期,並提醒乙應自行遷移屋內物品,性質上屬執行前之準備措施及觀念通知,未對乙另行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故C函非屬行政處分,本題選C。

A:A函以違建應補辦執照為前提,命乙於文到後一個月內補辦執照,逾期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已對乙課予具體作為義務並附加法律效果,具備下命處分之要式,屬行政處分。

B:B函進一步將違建之處理具體化為「限期自行拆除」之義務,並明示逾期將依行政執行法為強制執行,此一函文對乙重新設定具體之拆除期限及其後續執行之法律依據,已生獨立之下命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D:D函命乙繳納拆除費用新臺幣二百萬元,此為代履行費用之核課通知,依行政執行法有關代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規定,此類核課通知本身即對乙課予給付金錢之公法上義務,屬另一獨立之下命行政處分。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之判斷標準(是否對外發生獨立、新的法律效果);執行過程中之觀念通知、事實通知與行政處分之區辨;代履行費用核課通知之處分性質。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
  1. (A)甲公務員受懲戒法庭判決新臺幣90 萬元罰款確定後,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到拘提
  2. (B)乙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遭主管機關當場吊扣駕照
  3. (C)丙因滯欠稅款,經查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卻生活奢華,被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4. (D)丁消防人員強行破壞並進入火災處所周邊之建築物,以有效撲滅火源,搶救受困民眾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的行為。酒駕當場吊扣駕照,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作成的裁罰性處分,屬行政罰而非行政執行行為,故B正確。

A:公務員受懲戒法庭判決新臺幣90萬元罰款確定後逾期未繳,所為拘提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範圍。雖其來源是懲戒法庭判決,容易被誤認為純司法制裁,仍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的執行,故A非答案。

C:滯欠稅款且財產不足清償、生活奢華時,禁止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是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的限制措施,屬行政執行法的適用範圍,故C非答案。

D:消防人員為撲滅火源、搶救受困民眾而破壞並進入周邊建築物,雖外觀近似單純事實行為,法律分類上屬即時強制,準用行政執行法,故D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執行法的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即時強制;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區分。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人?
  1. (A)公務員處理其配偶申請之建築案件
  2. (B)公務員處理其前配偶申請之補助案件
  3. (C)公務員處理其任職大學教授時指導之博士生所提出之申請案件
  4. (D)公務員處理其擔任律師時曾代理之案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非屬自行迴避者。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自行迴避採法定列舉;公務員任職大學教授時指導的博士生提出申請,師生指導關係不在配偶、前配偶、一定親屬或曾為代理人等事由內,故 C 正確。該關係至多可能成為有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的申請迴避事由。

A:公務員處理其配偶申請的建築案件,屬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1 款所定本人或其配偶為事件當事人的情形,應自行迴避。它看起來是日常家庭關係,但法律已將此利害衝突明文列為自行迴避。

B:公務員處理其前配偶申請的補助案件,同屬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1 款所定前配偶為事件當事人的情形,應自行迴避。它看起來可能因婚姻關係已消滅而不必迴避,但條文特別將前配偶納入。

D:公務員處理其擔任律師時曾代理的案件,屬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 款所定曾為事件當事人代理人的情形,應自行迴避。它看起來只是過去職務經驗,但曾經代理足以造成預斷或偏頗疑慮。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自行迴避的法定列舉,以及第 33 條具體偏頗之虞的申請迴避。

第 46 題

主管機關A 對甲公司為停止營業1 年之處分(下稱原處分),6 個月後甲公司以事實或法律有變更為由,依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向A 申請廢棄原處分,A 函覆甲。該函覆依其記載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若僅重申原處分內容,其法律性質為重覆處置,甲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2. (B)若表示甲之申請不合法而駁回之,甲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3. (C)若表示甲之申請符合法定要件,惟原處分為正當而駁回之,甲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4. (D)若表示甲之申請有理由而廢止原處分,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乙若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容許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在事實或法律變更、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法定情形下,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機關縱僅重申原處分內容而為重覆處置,對該程序重開申請所為否准仍可能影響甲之重開請求權;A 一概稱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敘述過度,故為應選項。

B:機關若以甲之申請不合法為由駁回,係就程序重開申請所為否准,影響甲之程序上地位,甲得循行政爭訟救濟,故非答案。

C:機關認申請符合法定要件,仍以原處分正當為由駁回,係就重開申請作成實體否准;此一函覆影響甲之權益,甲得提起行政爭訟,故非答案。

D:機關若認申請有理由而廢止原處分,該廢止處分可能影響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乙之權益;乙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爭訟,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程序重開(reopening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與重覆處置;應區辨單純重申原處分,及就程序重開申請作成否准或廢止決定之救濟可能性。

第 4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申請閱覽訴訟卷宗,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2. (B)人民申請閱覽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行政機關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拒絕其申請
  3. (C)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若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時,政府機關應一律主動公開
  4. (D)政府資訊中如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就該其他部分之資訊,仍不得公開或提供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表示訴訟卷宗已脫離個案訴訟程序,閱覽請求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用。故 A 正確。

B:業經歸檔管理的檔案,應依檔案法的程序處理,不是行政機關當然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拒絕申請;B 錯誤。

C: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必要性因情事變更而消失時,政府機關並非「一律」負主動公開義務;C 的絕對用語錯誤。

D:政府資訊僅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時,應採分離原則,其他部分仍得公開或提供;D 說一概不得公開,錯誤。這看起來合理,是把個別遮蔽誤解成整份資訊全面封鎖。

本題考點: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訴訟卷宗脫離個案訴訟程序後,依資訊公開規範判斷;分離原則——資訊可分離時,僅遮蔽受限制部分,其餘仍公開或提供。

第 48 題

下列何種行為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
  1.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復審決定
  2. (B)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
  3. (C)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之覆議決定
  4. (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應選出「不相當於訴願之決定」者。訴願法之訴願前置原則設有若干特別法上之替代機制,使特定行政救濟事件毋須踐行一般訴願程序,其決定之性質「相當於訴願決定」,受處分人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惟依現行律師法有關律師懲戒之規定,律師懲戒事件由律師懲戒委員會為第一審決定,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該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性質上為懲戒案件之終局決定,並未如保訓會復審決定、採購申訴審議判斷、犯罪被害人補償覆議決定一般,被定性為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之「相當於訴願決定」,故 D 之律師懲戒覆審決定不相當於訴願,為本題正解。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因具體人事行政處分而生之權利救濟,其復審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並作成復審決定,實務及學說均認該復審決定係取代一般訴願程序而設,性質上相當於訴願決定,受理復審之公務員如不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A 之復審決定相當於訴願,並非本題應選之答案。

B: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對採購機關之採購行為不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所為之審議判斷依政府採購法明文規定視同訴願決定,廠商如不服,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B 之審議判斷相當於訴願,並非本題應選之答案。

C:犯罪被害人保護(權益保障)法制下,申請補償決定經覆審會覆議後,其覆議決定之性質同屬取代訴願程序而設之特別救濟決定,申請人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C 之覆議決定相當於訴願,並非本題應選之答案。

本題考點:訴願先行程序之替代機制(保訓會復審、採購申訴審議判斷、犯罪被害人補償覆議決定,均視為相當於訴願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律師懲戒制度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決定之終局性質,未被定性為訴願之替代決定。

第 49 題

關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當事人不服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應適用停止執行程序
  2. (B)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許可遭否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3. (C)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返還已繳納之罰鍰,提起給付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4. (D)當事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公布答案,本題為負向題,應選 D。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明定,第 116 條停止執行的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準用之;因此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所需的暫時保護,應循停止執行,而非當然適用假處分。惟 C 將返還罰鍰的金錢給付請求概括稱為應適用假處分,與第 293 條假扣押的分界存有爭議;本解仍遵循公布答案,不改動結論。

A:不服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所爭執的是行政處分的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則上不停止執行,符合要件時得聲請停止執行,故敘述正確。

B:申請行政機關許可遭否准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因非已作成處分的執行問題,暫時權利保護原則上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假處分程序,故敘述正確。

C:依公布答案所採的訴訟類型分流,請求返還已繳罰鍰所提給付訴訟的暫時保護,得循假處分程序。但該請求屬公法上金錢給付,如僅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 293 條應聲請假扣押;只有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命暫時給付時,才可具體論述第 298 條第 2 項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因而 C 的概括用語存有爭議,但不另改公布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的分流——行政處分執行適用停止執行;非處分的公法上權利關係原則上適用假處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執行保全則適用假扣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依第 117 條準用停止執行。

第 50 題

甲與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臺北地院認為本案涉及行政契約之履約爭議,性質上為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臺北地院應將本案以裁定移送管轄之行政法院審理
  2. (B)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亦認為對本案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3. (C)若當事人對移送裁定不服提起救濟,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就本案無審判權,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即應受理本案
  4. (D)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對該移送裁定不爭執而為本案審理並為裁判,上級審之行政法院不得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由而撤銷或廢棄裁判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普通法院移送後,受移送行政法院如認無審判權,並非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解釋;現行制度另有審判權歧異的法院指定程序。B錯誤,故為應選項。

A:普通法院認應由行政法院審理時,應以裁定移送管轄行政法院,符合移送制度,非答案。

C: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無審判權時,受移送行政法院應受理;移送裁定確定後的拘束效果與民事訴訟法第30條設計相符,非答案。

D:受移送行政法院未爭執而為本案裁判時,上級審不得僅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由廢棄,非答案。

本題考點:審判權衝突(jurisdictional conflict)之移送與拘束力;審判權歧異的現行處理程序。

第 51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起之收容異議事件,屬收容聲請事件
  2. (B)收容聲請事件,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C)行政法院得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審理收容聲請事件
  4. (D)對於收容處分不服者,除得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亦得提起撤銷訴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收容處分不服」的專設救濟途徑,即觸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起的收容異議屬收容聲請事件;對此處分應循收容異議等特別程序救濟,非另提撤銷訴訟,故 D 為錯誤敘述而應選。它看起來對,是因收容處分具有行政處分外觀,容易誤以為當然可走一般撤銷訴訟。

A: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第 1 款,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提起的收容異議事件,明列為收容聲請事件,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行政訴訟法第 237-11 條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行政訴訟法第 130-1 條容許行政法院於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得直接審理且認為適當時,以該設備審理,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收容聲請事件——遇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或停止收容,先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10 條判斷是否適用特別程序;收容救濟途徑——特別救濟程序已有規定時,不以一般撤銷訴訟取代。

第 52 題

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15 日內給付徵收補償款。甲若欲主張徵收處分失其效力而提起行政訴訟時,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應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
  2. (B)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3. (C)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4. (D)甲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徵收補償款」指向徵收原本有效、但因補償逾期而嗣後失效的情形。依司法實務,此時應確認徵收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而非否定原徵收處分自始效力;故甲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D 正確。

A:徵收處分並非自始違法而須循訴願後提起撤銷訴訟;爭點在補償逾期後徵收法律關係是否仍存在,A 錯誤。

B: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著眼於處分違法性;本題徵收原本合法有效,只是因逾期未發補償而嗣後失其效力,B 錯誤。

C:C 容易把「失其效力」誤作「自始無效」。無效訴訟處理處分自始即有重大瑕疵的情形,本題應以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處理,C 錯誤。

本題考點:徵收補償逾期——先分辨徵收處分是自始無效,或因未按期發給補償而嗣後失效。確認訴訟——法律關係已因後發事由消滅時,應確認該法律關係不存在。

第 53 題

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
  1. (A)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
  2. (B)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3. (C)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4. (D)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原則上應以裁定駁回;但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代理權有欠缺,屬同項第5款明列之可補正事項,故法院不得逕行駁回,D正確。

A: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且不能依法移送,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駁回事由;本題並無可補正之欠缺,故非答案。

B: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所定重複起訴,非可命補正的程式欠缺,故非答案。

C: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且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移送時,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由,法院得以裁定駁回,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起訴不合法之裁定駁回;可補正之訴訟要件與無從補正之駁回事由之區辨。

第 54 題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欲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請求權,須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對於該項職務之執行擁有請求權
  2. (B)若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執行職務有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因該職務之未執行而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除非裁量空間已收縮至零
  3. (C)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死亡時,由受託之私人負民法上的賠償責任,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4. (D)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需主管機關在設置上或管理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可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機關對是否執行職務具有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因未執行職務即成立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惟個案如因具體情狀使裁量收縮至零,機關即無不作為空間。B 正確。

A: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不以法律明文賦予人民對該職務之請求權為唯一要件;A 將成立要件過度限縮,故錯誤。

C:公共設施雖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死亡時,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並非當然僅由受託私人負民法上責任,故錯誤。

D: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並非以主管機關故意或重大過失為必要;D 所稱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門檻不符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類型,故錯誤。

本題考點: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與裁量收縮至零;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責任,及委託私人管理時之國家責任。

第 55 題

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行政委託事件中,受託之私人團體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由委託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
  2. (B)公共設施瑕疵所引起之國家賠償責任,一律由該設施管理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3. (C)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當事人得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之。該上級機關逾20 日不為確定時,得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D)賠償義務機關被裁撤,且引發國家賠償責任之職務領域並未安排承接機關,則以賠償義務機關裁撤前之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公共設施瑕疵」須先區分設置與管理職掌,賠償義務機關不當然只有管理機關。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設置機關與管理機關可能不同,B 以「一律」由管理機關承擔,錯誤,故為應選項。

A:行政委託事件中,受託私人團體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由委託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A 正確,故非答案。

C: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當事人得請求上級機關確定;上級機關逾 20 日不為確定時,得以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C 正確,故非答案。

D:賠償義務機關遭裁撤,且引發責任的職務領域未安排承接機關時,以裁撤前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公共設施國賠義務機關——設施瑕疵發生時,先辨識設置與管理職掌,不可一律只看管理機關;行政委託國賠——受託私人執行受託職務侵權時,向委託機關判斷賠償義務;義務機關爭議——上級機關逾 20 日未確定時,得以上級機關為義務機關。

第 56 題

關於習慣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習慣國際法必須經多國普遍且重複實踐,不能僅存於兩國之間
  2. (B)一國自始持續反對他國之慣行,可以阻止習慣國際法之形成
  3. (C)一國對他國行為的聲明、抗議、發布的新聞稿,都可能被當成是否對習慣國際法具有法之確信的證據
  4. (D)習慣國際法也可能被成文化為條約之內容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不能僅存於兩國之間」否定習慣國際法,正是將一般習慣與雙邊習慣混同。習慣國際法的成立固須有國家實踐與法之確信,但通說承認區域性甚至雙邊的習慣國際法,並非必須多國普遍實踐,故 A 為錯誤敘述。

B:一國自始且持續反對他國之慣行,得主張自己不受該一般習慣國際法拘束;B 正確,故非答案。

C:一國對他國行為的聲明、抗議及發布的新聞稿,都可能作為判斷是否具有法之確信的證據,C 正確,故非答案。

D:習慣國際法也可能被成文化為條約內容,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習慣國際法成立——先判斷是否有國家實踐與法之確信,不以必然多國普遍為唯一形式;雙邊習慣國際法——兩國間持續一致的實踐及法之確信亦可能形成習慣;持續反對者——國家須自始持續反對,始能主張不受一般習慣拘束。

第 57 題

日內瓦公約規定對非國際戰爭戰俘亦應提供最低程度待遇,在國際法上被認為具有習慣國際法之性質。若甲國為日內瓦公約之締約國,乙國不是締約國,丙國曾是締約國但之後退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國對於非國際戰爭戰俘,有義務提供最低程度待遇
  2. (B)丙國主張退出日內瓦公約後即欠缺法之確信,毋須對非國際戰爭戰俘提供最低程度待遇
  3. (C)丙國退出日內瓦公約後,該公約對丙國無條約之拘束力
  4. (D)日內瓦公約對乙國無條約之拘束力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題幹設定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受共同第 3 條保護之人員的最低人道待遇已具有習慣國際法性質;丙國縱退出條約,仍受獨立存在的習慣國際法拘束,不能主張退出即欠缺法之確信而免除最低待遇義務,故 B 錯誤,為應選項。

A:乙國雖非日內瓦公約締約國,仍受具有習慣國際法性質的最低人道待遇規則拘束,故對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未直接參與敵對行動或已失去戰鬥能力者,仍有提供最低程度人道待遇的義務,A 正確。

C:丙國退出日內瓦公約後,對丙國不再有條約上的拘束力;但此不影響其仍受習慣國際法拘束,故 C 正確。

D:乙國不是日內瓦公約締約國,該公約對乙國無條約上的拘束力;其義務來源是習慣國際法而非條約,故 D 正確。

本題考點:共同第 3 條對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未直接參與敵對行動或已失去戰鬥能力者的最低人道標準;戰俘身分原則上屬國際性武裝衝突制度,以及條約與習慣國際法的效力來源區分。

第 58 題

關於國際法上非國家政治實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二戰後之託管地在完成獨立或與他國結合之前,得被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
  2. (B)有效控制特定領土而被承認之交戰團體,得被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
  3. (C)非國家政治實體之流亡政府,指對其領土喪失有效統治而迫遷他國的政府
  4. (D)非國家政治實體之民族解放團體,在未完成獨立並獲承認前,不得參與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舉行之會議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民族解放團體在未完成獨立並獲承認前,實踐上仍可能以觀察員等身分參與聯合國或其專門機構舉行的會議;D 稱不得參與,錯誤,故為應選項。

A:二戰後的託管地在完成獨立或與他國結合前,得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A 正確,故非答案。

B:有效控制特定領土而被承認的交戰團體,得歸類為非國家政治實體,B 正確,故非答案。

C:流亡政府指對其領土喪失有效統治而迫遷他國的政府,屬非國家政治實體,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上的非國家政治實體;民族解放團體在獨立前的國際參與與觀察員身分。

第 59 題

關於國際法中之國家承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對於交戰團體之承認,可能違反不干涉(預)原則
  2. (B)國家承認亦得藉由默示方式為之
  3. (C)對一國家之承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4. (D)既存國家無國際法上之義務承認新國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國家承認在實踐上得附加條件,例如附條件承認;C稱對一國家之承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錯誤,故為應選項。

A:對交戰團體的承認不同於對國家的承認,若介入時點或程度不當,可能影響他國內政並違反不干涉(預)原則,故A正確。

B:國家承認不以正式外交承認文書為限,也得由足以表明承認意思的行為默示為之,故B正確。

D:既存國家對新國家沒有國際法上的承認義務,故D正確。

本題考點:國家承認的方式;附條件承認;交戰團體承認與不干涉(預)原則;承認義務。

第 60 題

關於國際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際組織之權能,必須受其所由創設之法律文件規定之限制
  2. (B)為了實現其設立之目的與宗旨,即使章程未明文規定,國際組織也可能擁有某些隱有的權能
  3. (C)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除外規定,國際組織無法成為締結條約之主體
  4. (D)國際組織得自設行政法庭處理其與雇員間之勞資爭議,並依條約豁免駐在地法院之管轄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主要規範國家間條約,並不因其適用範圍而否定國際組織締結條約之能力;另有處理國家與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之規範。C 稱國際組織無法成為締約主體,錯誤,故為應選項。

A:國際組織之權能受創設它的法律文件限制,須由其章程或設立文件所授與之職權範圍判斷,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為實現設立目的與宗旨,國際組織即使章程未明文規定,仍可能具有必要的默示權能(implied powers),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國際組織得設行政法庭處理其與雇員間之爭議,並依條約享有對駐在地法院管轄之豁免,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組織之授與權能與默示權能(implied powers);國際組織之條約締結能力及司法豁免。

第 61 題

依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原則,關於國家取得領土主權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家得以合意交換方式取得領土主權
  2. (B)對於公海上因自然力形成之島嶼,國家得先占取得其領土主權
  3. (C)國家得藉由人工方式改造領海外之專屬經濟海域中低潮高地為島嶼,從而取得其領土主權
  4. (D)國家不得以合法行使武力之方式取得他國領土主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低潮高地經人工改造,並不因此成為可據以取得領土主權之島嶼;尤其位於領海外之專屬經濟海域時,更不能藉人工島創設領土主權。C將人工改造與領土主權取得混為一談,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國家以條約或其他合意交換領土,係和平移轉領土主權的方式;以合意為基礎,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公海上因自然力形成而原屬無主之島嶼,得成為先占的客體;B所稱自然形成與人工創設不同,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二次大戰後國際法禁止以武力取得他國領土;即使主張武力行使合法,亦不得以此取得他國領土主權,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上領土主權取得方式——合意交換、先占與禁止以武力取得領土;自然島嶼、低潮高地及人工島之區辨。

第 62 題

關於海域執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除非條約另有約定,否則一國海巡船舶不得於公海對他國船舶之毒品運送行為進行登檢
  2. (B)B 國籍船舶與C 國籍船舶在A 國鄰接區內準備共同走私毒品至D 國,A 國對該二船不得行使管轄權
  3. (C)發動緊追之政府船舶,如不在被緊追之外國船舶目視範圍內,即不得發動緊追
  4. (D)用於航行之國際海峽沿海國,有權制定與執行該海峽分道航行之規則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B;惟此答案在學理上有爭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3條僅容許沿海國在鄰接區內,為防止其領土或領海內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規遭違反,或處罰已在其領土或領海內發生的違反而行使必要管制。題幹明示毒品將走私至D國,單憑船舶位於A國鄰接區,不能直接推出A國有管轄權;如另有條約、船旗國同意或其他國際法依據,A國始可能取得執法權。因此,若將B的「不得」理解為排除任何其他權限依據,官方答案尚可成立;若僅依題示事實及第33條判斷,B並非當然錯誤。

A:《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0條所定公海登臨權事由並未一般性納入毒品運送;第108條要求各國合作制止毒品非法販運,但不因此當然取得登檢他國船舶的權限。除有條約、船旗國同意或其他國際法依據外,原則上不得登檢,故非官方答案。

C: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1條,緊追開始前須以可供被追船舶看見或聽見的距離發出停止信號;政府船舶與外國船舶若不在足以建立此種追緝關係的範圍內,不得發動緊追,故非官方答案。

D: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41條,國際航行海峽沿岸國得於航行安全所必要時指定海道及規定分道通航制;其指定或更換應向主管國際組織提出建議,經該組織採納後始得實施,故非官方答案。

本題考點:鄰接區執法——第33條的管制權須連結沿海國自身領土或領海內的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規違反;公海登檢——須有第110條、條約、船旗國同意或其他國際法依據;緊追——第111條要求依法發動並持續追逐;國際海峽分道通航——第41條要求經主管國際組織採納後實施。

第 63 題

關於國家管轄之豁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一國元首於他國出訪時為子女購物所生之消費糾紛,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2. (B)一國之國營銀行就出具之信用狀於他國所生之爭執,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3. (C)一國依科學合作條約於他國領海探勘之公務船舶所致之損害,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4. (D)一國卸任元首對其在任期間之職務行為,得主張豁免他國法院之管轄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國家管轄豁免採限制豁免理論,國營銀行就信用狀所生爭執屬商業交易行為,不能僅因其為國營機構即主張他國法院管轄豁免。B 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一國元首出訪時因為子女購物所生的私人消費糾紛,仍得主張其元首身分所生的管轄豁免,故 A 正確,非答案。

C:一國依科學合作條約從事探勘的公務船舶所致損害,行為具有公務性,得主張他國法院管轄豁免,故 C 正確,非答案。

D:卸任元首就任內職務行為,仍得主張他國法院的管轄豁免;卸任不影響其職務行為所生豁免,故 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家管轄豁免(state immunity)的限制豁免理論;商業行為例外與元首職務行為豁免。

第 64 題

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求國際人權機構救濟條件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尊重國際人權條約所載不干涉(預)原則條款
  2. (B)允許被告國有機會修正錯誤或賠償損失
  3. (C)內國程序訴訟效率較高且有利判決執行
  4. (D)推定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以尊重管轄權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窮盡當地救濟」的關鍵在於先由被告國的內國程序處理侵害,而非條約文字中有一條不干涉原則。該要件是為尊重國家主權與內國管轄、讓國家有自我矯正機會;A將其說成尊重國際人權條約所載不干涉(預)原則條款,並非其制度理由,故為錯誤敘述。

B:先窮盡當地救濟,可讓被告國有機會修正錯誤或賠償損失,正是此一要件的功能,故B正確、非答案。

C:內國程序通常較有效率,且由內國機關先行處理有利於後續判決執行,故C正確、非答案。

D:窮盡當地救濟以內國法體系原則上能正常運作為前提,藉此尊重其管轄權,故D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窮盡當地救濟——向國際人權機構申訴前,先給被告國以內國程序補正或賠償的機會;國際救濟補充性——區分制度上的主權與管轄尊重,和條約條款中的不干涉原則。

第 65 題

依羅馬規約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之條件?
  1. (A)聯合國認證之人道組織向檢察官提交情勢
  2. (B)締約國向檢察官提交本國情勢
  3. (C)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憲章第七章決議向檢察官提交情勢
  4. (D)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依職權主動發動偵查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啟動方式」,關鍵在提交者是否為羅馬規約列舉的主體。啟動管轄僅限締約國提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憲章第七章提交、檢察官依職權主動偵查三種;聯合國認證之人道組織提交情勢並非法定啟動方式,故 A 不屬於管轄條件,為應選項。

B:締約國得向檢察官提交本國情勢,屬法定啟動管道,B 正確,故非答案。

C: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得依憲章第七章決議向檢察官提交情勢,屬法定啟動管道,C 正確,故非答案。

D: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得依職權主動發動偵查,屬法定啟動管道,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羅馬規約下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啟動——只從締約國提交、安理會依憲章第七章提交或檢察官依職權主動偵查三管道判斷;人權或人道組織雖可提供資訊,並非提交情勢的法定主體。

第 66 題

A 國為一複數法域國家,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約定關於契約之爭議適用A 國之B州法,貨物交付地點為A 國之C 州。設甲在A 國之主要營業地為C 州,對於甲、乙之契約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適用我國法
  2. (B)適用B 州法
  3. (C)適用C 州法
  4. (D)我國法、B 州法、C 州法任擇其一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當事人已明示約定契約爭議適用A國B州法,即已選定特定法域的準據法。依意思自主,應直接適用B州法,不再因甲的主要營業地或交付地在C州而改定準據法,故B正確。

A:既有具體選法約定,無逕行適用我國法的理由,A錯誤。

C:營業地與交付地等連結因素,於未有效選定準據法時始有判斷意義;本題已約定B州法,C錯誤。

D:準據法既選定為B州法,即非我國法、B州法、C州法得任擇其一,D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契約之意思自主(party autonomy);複數法域國家之準據法選擇。

第 67 題

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國人,雖亦具有德國籍,然自幼與父母定居在我國。甲、乙二人成年後在臺北一見鍾情,在臺北登記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故應以其各自之住所地法決定其本國法
  2. (B)甲、乙之國籍積極衝突為內外國籍之衝突,故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3. (C)關於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甲應依美國法,乙應依我國法
  4. (D)甲、乙婚後,關於婚姻之效力應依其共同之本國法,亦即應依我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甲在美國出生並定居美國」與「乙自幼定居我國」是判定各自本國法的關鍵連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甲因出生當然取得美國籍且與美國關係最切,甲之本國法為美國法;乙雖兼具德國籍,但與我國關係最切,本國法為我國法。結婚成立的實質要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分別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判斷,故甲依美國法、乙依我國法,C 正確。

A:多數國籍時,應以關係最切的國籍判定本國法,不是逕以各自住所地法決定,A 錯誤。

B:兼具我國與外國國籍原則上以我國法為本國法,但甲因出生當然取得美國籍且與美國關係最切,仍有以美國法為本國法的例外;B 將其一律化,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忽略出生取得外國籍且關係最切的例外。

D:本題問結婚成立的實質要件,應分別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判斷,不是婚姻效力的共同本國法;且甲本國法為美國法,非我國法,D 錯誤。

本題考點:多數國籍之本國法——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判斷何國籍關係最切,兼具內外國籍時再檢驗出生取得外國籍的例外;結婚實質要件——依第46條分別適用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不以婚後共同本國法取代。

第 68 題

甲為A 國人,住所設在B 國。甲死亡時,在我國遺有不動產,在B 國遺有動產。甲之繼承人就遺產繼承涉訟於我國法院。依A 國國際私法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依B 國國際私法規定,動產之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不動產之繼承,依不動產所在地法。我國法院應以何國法為準據法?
  1. (A)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A 國法為準據法
  2. (B)全部遺產之繼承,應以B 國法為準據法
  3. (C)動產之繼承應以A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4. (D)動產之繼承應以B 國法為準據法,不動產之繼承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我國以被繼承人之本國法 A 國法作為繼承準據法的出發點;A 國國際私法再指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 B 國法,屬轉致。B 國對動產繼承採住所地法,故動產依 B 國法;對不動產則採所在地法,我國不動產因而反致適用我國法。D 正確。

A:A 國法已將繼承轉致適用住所地 B 國法,不能逕認全部遺產均依 A 國法,故錯誤。

B:B 國法對不動產採所在地法,而我國不動產所在地在我國;B 將全部遺產均定為 B 國法,忽略不動產反致適用我國法,故錯誤。

C:動產部分經 A 國法轉致後,應依 B 國法,非 A 國法;C 就動產準據法判斷錯誤,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的轉致與反致;動產依住所地法、不動產依所在地法之連鎖指定。

第 69 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 條第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下列何種涉外債權契約,難以用此項規定推定關係最切之法律?
  1. (A)贈與契約
  2. (B)保證契約
  3. (C)承攬契約
  4. (D)互易契約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以負擔法律行為特徵性債務者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互易契約雙方均互負對待給付,難辨何方負擔特徵性債務,故難以推定,選D。

A:贈與人負擔無償給付的特徵性債務,得據以推定,A非答案。

B: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該債務具有特徵性,得據以推定,B非答案。

C: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之債務具有特徵性,得據以推定,C非答案。

本題考點:特徵性債務(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涉外債權契約之最切關係法推定。

第 70 題

A 國人甲欲收養我國人乙,關於收養之成立要件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選擇適用A 國法或我國法
  2. (B)累積適用A 國法和我國法
  3. (C)並行適用A 國法和我國法
  4. (D)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收養之成立要件,應分別依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各自的本國法判斷;本題甲為A國人、乙為我國人,故應並行適用A國法和我國法,C正確。

A:本題不是在A國法與我國法間擇一適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成立要件均須各自檢驗,A錯誤。

B:累積適用係以同一法律關係同時滿足數法為其意義;本題係依不同身分主體各依其本國法判斷,並非累積適用,B錯誤。

D:收養成立要件已有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本國法之分別連結,並非改以關係最切之我國法統一決定,D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收養成立要件之準據法;並行適用(several application)與選擇適用、累積適用之區辨。

第 71 題

A 國人甲將美金100 萬元貸予B 國人乙,約定借貸契約之準據法為A 國法,並以住於B 國之B 國人丙為保證人。其後甲將其對乙所有之借款債權賣給C 國人丁,約定此買賣契約之準據法為C 國法,並為債權移轉。關於此債權讓與相關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A 國法
  2. (B)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乙之效力,依B 國法
  3. (C)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C 國法
  4. (D)債權讓與對於保證人丙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國之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乙的效力,應依被讓與原債權成立及效力所適用的法律判斷。原借貸契約約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故債權讓與對乙的效力依 A 國法,A 正確。

B:乙為 B 國人,不使其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當然成為債權讓與對乙效力的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1 項,連結點是原債權成立及效力所適用的 A 國法,故 B 錯誤。

C: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2 項,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權時,債權讓與對該第三人的效力,應依擔保權成立及效力所適用的法律。甲、丁約定的 C 國法是債權買賣契約的準據法,不能直接決定債權讓與對保證人丙的效力,故 C 錯誤。

D:債權讓與對保證人丙的效力,應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第 2 項,判定保證權利成立及效力所適用的法律。D 未指明此一法定連結,而僅概稱依關係最切國之法,不能直接作為本題答案,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所定債權讓與的準據法;對債務人的效力依原債權準據法,對提供擔保之第三人的效力則依擔保權成立及效力的準據法。

第 72 題

關於涉外物權事件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
  2. (B)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3. (C)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
  4. (D)自外國輸入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我國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九條就物權之法律行為方式設有特別規定,明定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該物權所應適用之法律,並未如同法第十六條就一般法律行為方式所設「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之選擇性但書。物權行為攸關對世效力與交易安全,各國法制對物權公示方式之要求密切連結於物之所在地法,故立法者排除以行為地法作為替代方式之可能,僅得依物權準據法所定之方式為之。本題要選出「錯誤」之敘述,B將一般法律行為方式之選擇性規定誤套用於物權行為,稱依行為地法所定方式者亦為有效,與第三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即本題應選答案。

A: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物之所在地法,A之敘述與該項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C: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動產於託運期間,其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其目的地法,C之敘述與該條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D: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自外國輸入中華民國領域之動產,於輸入前依其所在地法成立之物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D之敘述與該條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物權法律適用之基本規則(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及所在地變更之處理);物權法律行為方式之特別規定(僅依物權準據法,不得以行為地法替代,異於一般法律行為方式之選擇性規定);動產運送中及輸入動產之特別連繫規則。

第 73 題

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分可得適用之法律,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我國法
  2. (B)日本法
  3. (C)加拿大法
  4. (D)美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子女身分(如婚生性質之認定)所定之連結因素,係以父母之本國法及子女本人之本國法為準,而非以父母結婚舉行地之法律為斷。本題丙之身分所得適用之法律,應包括母(甲)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父(乙)之本國法即日本法,以及丙出生於美國、依出生地主義可能取得美國國籍而生之美國法;至於甲乙二人舉行婚禮之地點加拿大,僅與甲乙婚姻本身之方式或成立要件之準據法有關,並非決定子女身分之連結因素,故丙之身分所得適用之法律不包括加拿大法,C正確。

A:我國法為母即甲之本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子女身分(如婚生子女要件)之規定,父或母之本國法本屬決定子女身分之連結因素之一,我國法自屬丙之身分得適用之法律範圍,並非「不包括」之選項,A不成立。

B:日本法為父即乙之本國法,同屬決定子女身分之連結因素之一,故日本法亦屬丙之身分得適用之法律範圍,B不成立。

D:丙出生於美國,依美國屬人法制之出生地主義,有可能因出生地而取得美國國籍,從而美國法有可能成為丙本人之本國法,於決定其身分事項時仍可能被援引適用,故美國法亦不能排除於丙之身分得適用之法律範圍外,D不成立。

本題考點:涉外子女身分(婚生性質)之準據法連結因素(父母之本國法、子女本人之本國法),與婚姻舉行地法之區辨(後者僅涉婚姻本身之方式或成立要件,非子女身分之連結因素)。

第 74 題

我國人甲男與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B 屋及在A 國之不動產C 屋。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關於B 屋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關於C 屋之繼承,應適用A 國法
  2. (B)關於C 屋之繼承,依A 國國際私法應適用A 國法時,我國法院應適用A 國法
  3. (C)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
  4. (D)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我國法而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先問乙作為配偶「是否有繼承權」,其前提是甲、乙婚姻是否有效;這是涉外繼承中的婚姻先決問題,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故 C 正確。

A:我國涉外繼承採被繼承人本國法統一主義,不因遺產是不動產或所在地在我國、A 國而分割適用不同法律,故 A 錯誤。它看起來符合不動產依所在地法的直覺,但本題先適用的是繼承準據法。

B:甲為我國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遺產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甲之本國法,即我國法;不因 A 國國際私法指向 A 國法而改適用 A 國法,故 B 錯誤。

D:丙是否有繼承權,不能逕以父母與子女關係並依我國法定性;仍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處理身分關係及繼承準據法,故 D 不精確。

本題考點:涉外繼承——先以被繼承人本國法作為統一準據法,不依不動產所在地分割適用。先決問題——配偶繼承權以婚姻有效為前提時,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婚姻效力。

第 75 題

已經訴訟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若該事件之原告又於我國法院就同一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足認該外國判決有被承認之可能,且無重大應訴不便,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2. (B)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訴訟無國際管轄權,應裁定駁回之
  3. (C)因不得重複審理,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於我國重複起訴之事件
  4. (D)此為國際訴訟競合,我國法院訴訟繫屬因外國法院判決而自動消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同一事件已繫屬外國法院後,又於我國法院起訴時,如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足認該外國判決有被我國承認之可能,且停止程序不致造成當事人重大應訴不便,我國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國際訴訟競合之承認預測說處理,故 A 正確。

B:外國法院先受理,不當然排除我國法院的國際管轄權;是否停止程序,仍須就外國判決可能受承認及重大應訴不便加以判斷,不能逕以無國際管轄權裁定駁回。

C:國際訴訟競合的處理以停止我國訴訟程序為原則,並非因不得重複審理而當然裁定駁回;外國判決日後是否確定並受承認,仍有待判斷。

D:我國訴訟繫屬不會因外國法院已有訴訟或日後判決而自動消滅。法院須依具體情形作成停止程序等裁定,不能認為繫屬當然消滅。

本題考點:國際訴訟競合(international lis pendens)的承認預測說;外國判決可能受承認時之停止訴訟,與駁回起訴、訴訟繫屬自動消滅之區別。

← 上一份下一份 →

其他年度

回到律師公法的年度總覽, 或到律師題庫首頁看其他科目。

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得自由利用。詳解為 AI 整理的學習輔助, 並非官方標準答案;中華民國法規會修訂,引用前請對照現行版本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