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法歷屆試題

開卷有益收錄律師「公法」民國 103–114 年的歷屆試題,共 12 份考卷、840 題,其中 840 題附有逐題詳解。每一份考卷都有獨立頁面,可以整卷看題目與答案,也可以直接線上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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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概況

科目公法(律師)
題數840 題
考卷份數12 份
涵蓋年份民國 103–114 年
詳解840 題(100%)
資料來源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
費用免費,不需註冊,無廣告

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綜合法學(一)的公法部分。

歷年考卷(1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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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長什麼樣

以下自本科題庫抽 5 題示例,完整題目請看上方各年度考卷。

第 1 題

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下列何種規定,得導出我國有民主國之性質?
  1. (A)總統及立法院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2. (B)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3. (C)國家重要事項須經行政院院會議決
  4. (D)國家權力劃分為五權,分設五院行使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民主國性質的憲法依據,關鍵在國家權力是否直接回到人民的選舉授權。總統及立法院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體現主權在民與定期選舉,得導出民主國性質,故 A 正確。

B: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著重的是權責配置與政治責任,不是民主國原則的直接依據,故 B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副署制度也屬憲政運作機制,但其功能不在人民授權。

C:國家重要事項經行政院院會議決,屬行政權的內部決策安排,非民主國性質的直接依據,故 C 錯誤。

D:國家權力劃分為五權、分設五院行使,著重五權分立,非民主國原則的直接依據,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民主國原則——先找人民直接選舉與主權在民的制度設計;權責配置——副署與行政院會議決屬責任或決策機制,不以此直接導出民主國;權力分立——五權分設用來判斷權力配置,不等同民主授權。

第 1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以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人選不適任為由,拒絕行使同意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因係總統提名行為違憲,應重新提名
  2. (B)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若造成憲政機關無法運作,其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違憲
  3. (C)對於立法院遲不行使同意權之行為,係屬議事自律事項,司法院不得介入
  4. (D)因涉及總統與立法院互動過程中所引發的爭議,均屬政治問題,憲法法庭得不受理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法庭就立法院對總統提名之監察院人事案遲未行使同意權一案所著裁判意旨揭示,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是否同意,雖屬立法院之職權範圍而享有一定判斷餘地,惟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遲不完成表決,如已逾越合理期間而致相關職位長期懸缺、機關無法正常運作,形成憲政機關功能癱瘓之結果,此一不行使職權之不作為即逾越權力分立與機關忠誠合作之界限,構成違憲之立法怠惰,故B正確。

A:本題所涉違憲之點在於「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之不作為,並非總統提名行為本身有何瑕疵;A逕稱因總統提名行為違憲而應重新提名,混淆違憲主體與違憲態樣,故錯誤。

C:立法院就人事同意權之行使方式(如審查程序、表決時間安排)固有一定議事自律空間,然此一自律空間並非漫無邊際,當立法院消極不行使職權已達致憲政機關無法運作之程度時,即逾越議事自律之範疇而生違憲問題;C將議事自律無限上綱、主張司法院一律不得介入,與前述裁判實際受理並為實體判斷之意旨不符,故錯誤。

D:本件已經憲法法庭實際受理並作成實體判斷,肯認立法院之不作為構成違憲,可見總統與立法院間關於人事同意權行使之爭議,並非當然屬於不受司法審查之政治問題;D逕以政治問題為由主張憲法法庭得不受理,與其已受理並實體裁判之事實相反,故錯誤。

本題考點:立法院消極不行使人事同意權之違憲審查;權力分立下憲政機關功能保障與機關無法運作之判斷;政治問題(統治行為)理論之界限,非一律排除司法審查。

第 3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1. (A)衛生主管機關命廠商甲將抽驗不合格之食品下架回收
  2. (B)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未於期限內開始營業之證券商乙之證照
  3. (C)招標機關對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者作成不予開標之決定
  4. (D)招標機關通知以偽造證件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 年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偽造證件投標」並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年,顯示處分是回應既成違規並制裁不法,而非單純排除危害。D 具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性質,故正確。

A:命抽驗不合格食品下架回收,目的在防止不合格食品繼續流通,屬危害防止的管制措施,並非制裁既有違規,故非答案。

B:證券商未於期限內開始營業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法第 59 條所定撤銷,是對未營業狀態的監理處置,非以處罰不法為目的,故非答案。

C:對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者不予開標,僅決定該投標是否進入開標程序,屬程序決定,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裁罰性不利處分——先看處分是否為制裁過去違規;危害防止措施與程序決定——目的在排除風險或處理程序時,不因結果不利即成行政罰。

第 55 題

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B)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D)賠償義務機關業經改組,仍由改組前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敘述。賠償義務機關經改組後,應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負賠償義務,而非仍由改組前機關負責;D 的說法錯誤,故為應選項。

A: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請求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損害時,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正確,非答案。

B: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請求公共設施欠缺設置或管理所生損害時,以該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正確,非答案。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公務員違法、公有公共設施與受託行使公權力的責任歸屬。

第 13 題

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2. (B)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3. (C)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4. (D)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應先提起行政爭訟,待確定終局裁判後主張其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釋憲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 105 年命題當時法制,題幹「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及行政院認其有違憲之虞,觸及中央機關對自治法規的違憲疑義聲請,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故 A 正確;現行法已修正為由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審理相關案件。

B:依 105 年命題當時法制,直轄市議會並非本題所示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違憲的主體,B 錯誤。

C:依 105 年命題當時法制,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不得逕以此爭議向大法官聲請釋憲,C 錯誤。它看起來可能成立,是因為拒絕核定確實涉及自治爭議,但本題重點在中央機關對自治法規違憲疑義的聲請權。

D:依 105 年命題當時法制,直轄市不得先提起行政爭訟,待確定終局裁判後再以主張基本權利受侵害為由聲請釋憲,D 錯誤;現行法已修正為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所定程序,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不予核定等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其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受損害時,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判決。

本題考點:自治條例違憲爭議——處理舊題時先依命題當時的釋憲制度判斷聲請主體與途徑;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現行法下,地方自治團體須用盡審級救濟並取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始得就地方自治權受侵害聲請憲法法庭。

律師其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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