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7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4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4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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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40 題

第 1 題

社會政策強調社會平等的問題,英國學者Le Grand 提出促進社會平等的分類。若政府以人頭計算對於各地方政府教育經費的補助,這是屬於下列那一項的平等?
  1. (A)個人負擔成本的平等
  2. (B)福利使用者的平等
  3. (C)公共支出的平等
  4. (D)最終結果的平等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Le Grand提出的社會平等分類中,「公共支出的平等」(equality of public expenditure)指政府依人口數平均分配公共資源或經費;題述政府以人頭計算方式對各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進行補助,正是依人口數平均分配公共支出的作法,屬於公共支出的平等,故選C。

A:個人負擔成本的平等,指的是使用者在取得服務過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如交通、時間、自付額等)應該相等,本題描述的是政府補助經費如何分配,並未涉及使用者個人需負擔的成本,故不符。

B:福利使用者的平等,指不同群體實際使用或利用服務的機會、程度應該相等(如使用率、可近性),本題談的是政府補助經費的分配基準,而非民眾實際使用教育服務的狀況,故不適用。

D:最終結果的平等,指服務提供後各地區或群體所達成的福利產出、成效水準應該相等(例如教育成效或素質的均等),這是比「經費如何分配」更進一步的產出層次;本題僅描述以人頭計算補助經費的分配方式,尚未涉及最終教育成效是否均等,故不適用。

本題考點:Le Grand社會平等分類,區分公共支出的平等(資源投入面)、福利使用者的平等(使用機會面)、個人負擔成本的平等(使用者付出面)與最終結果的平等(產出成效面)四種不同層次的平等概念,是社會政策考科辨析平等概念的重要架構。

第 2 題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為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該法中規定之各項促進就業措施,以下那一項陳述是正確的?
  1. (A)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依比例進用原住民。僱用員工總人數滿50 人,應僱用原住民1 人。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繳納代金
  2. (B)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繳納代金
  3. (C)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滿100 人以上者,應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
  4. (D)原住民團體依法有責任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工作機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其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繳納代金,這正是B所述內容,故本題選B。

A:公部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進用原住民之比例門檻,法定門檻為員工總人數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而非A所稱僱用員工總人數滿50人應僱用原住民1人,數字門檻不符,故A錯誤。

C: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九條規定,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者,「得」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C將人數門檻誤植為滿100人,又將法條所定裁量性質的「得置」誤植為強制性的「應置」,兩處均與法條不符,故C錯誤。

D:原住民團體設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工作機會,屬法律賦予得設立之選擇性措施,而非強制性的法定責任,D將得設立誤植為有責任設立,義務程度描述有誤。

本題考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對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之進用義務,規定逾100人之廠商須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達總人數1%、未達標準應繳代金;該法對公部門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之比例進用亦定有義務,兩者門檻與義務主體不同,是此類法規題常見的混淆設計。

第 3 題

「食物銀行」提供實物(食物)給需要的家庭及民眾,以回應他們的生活需求。相對於現金給付,實物(食物)給付有其優點與缺點;下列那一個選項的觀點並不正確?
  1. (A)實物(食物)給付的管理與運作,相較於現金給付,建置門檻通常較高
  2. (B)相較於現金給付,實物(食物)給付的接受者選擇機會與空間受到限縮
  3. (C)實物(食物)給付成本太高,應該以現金給付替代
  4. (D)實物(食物)給付的過程難免會有一些耗損,耗損的成本應該被接受與計算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實物給付與現金給付各有優缺點,實物給付雖然行政成本較高、接受者選擇受限、且過程存在耗損,但這些正是實物給付制度設計上必須權衡、甚至可以被接受的代價,例如確保資源用於指定用途、避免款項被移作他用等,是現金給付無法完全取代的功能。C選項卻直接斷言「實物給付成本太高,應該以現金給付替代」,把「成本較高」這項事實武斷推論為「應全面改用現金給付」,忽略了實物給付在專款專用等面向上的獨特價值,此一價值判斷並不正確,故本題選C。

A:相較於現金給付單純撥款發放,實物給付需要採購、倉儲、配送等一連串行政與物流作業,建置與運作門檻確實通常較高,此為描述實物給付特性的正確觀點。

B:現金給付使接受者可依自身需求自由選擇如何運用款項,實物給付則侷限在提供的特定食物品項與數量,接受者的選擇機會與空間相對受到限縮,此為正確觀點。

D:食物從採購、運送、儲存到分配的過程中,難免會有損壞、過期等耗損情形,這是實物給付本質上必然存在的成本之一,制度設計上應該正視並將其納入成本估算與接受範圍,此為正確觀點。

本題考點: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的比較(Cash versus In-kind Benefits),實物給付具有行政成本較高、限縮受助者選擇自由、存在耗損成本等特性,但也具有確保資源用於指定用途等現金給付無法完全取代的功能,兩者利弊需併同權衡而非以單一成本考量全盤否定其一。

第 4 題

Gilbert 及Terrell 認為社會福利政策的研究主要有三類,請問以下那個選項的組合是兩位學者的分類?①過程的研究 ②產出的研究 ③參與者的研究 ④成效評估研究
  1. (A)①②③
  2. (B)①③④
  3. (C)②③④
  4. (D)①②④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Gilbert 及 Terrell 將社會福利政策研究分為三類,即①過程的研究(process analysis,探討政策形成的過程)、②產出的研究(product analysis,探討政策內容本身的設計)、④成效評估研究(performance analysis,探討政策執行後的實際效果),對應①②④,故本題選 D。

A、B、C:三者同因而不得選——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④)皆納入了不屬於 Gilbert 及 Terrell 三分類的③「參與者的研究」,唯有排除③、保留①②④的組合才符合兩位學者的分類架構,故三者皆不宜選。

本題考點:Gilbert 及 Terrell 社會福利政策分析三分類(過程分析、產出分析、績效/成效分析),為社會政策研究方法論中常考的分類架構,須與其他學者所提政策分析分法作區辨、避免混淆。

第 5 題

我國對於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其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條件與發放,主要規定於以下那個法規中?
  1. (A)性別工作平等法
  2. (B)就業服務法
  3. (C)就業保險法
  4. (D)勞工保險條例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條件與發放,主要規定於哪一法規。育嬰留職停薪本身作為受僱者的權利(得申請留停、留停期間之保障、復職權益等)規定於性別平等工作法(107 年命題時法規名稱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112 年始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惟更名不影響本題作答),但「津貼」的請領資格、發放金額與期間,則另由就業保險法明定,並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故本題選 C。

A:性別平等工作法(斯時稱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的是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面向,包括受僱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要件、留停期間之工作權保障及復職安排等,但並未規定津貼之請領條件與發放金額,與本題問的「津貼」規定範疇不同,是最容易與正解混淆的選項,因為育嬰留職停薪一詞本身確實源自該法。

B:就業服務法規範的是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外國人聘僱許可等就業促進事項,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請領及發放並無關聯。

D:勞工保險條例規範勞工保險體系下的各項給付,如老年給付、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非勞保各項給付之一,其法源與經費皆屬就業保險體系而非勞保條例。

本題考點:育嬰留職停薪之權利與津貼二元法源架構——「留職停薪的權利」規定於性別平等工作法(原性別工作平等法),「津貼之請領與發放」則規定於就業保險法,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此二法源之區分是本類考題的核心辨析點。

第 6 題

下列那一個類型的福利制度,主要根據個人的勞動參與年資、勞動市場的薪資與貢獻,來決定福利給付?
  1. (A)失業勞工的社會救助
  2. (B)老年農民的福利津貼
  3. (C)國民年金保險給付
  4. (D)投保勞工保險的退休勞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哪一類福利制度主要依個人的勞動參與年資、勞動市場薪資與貢獻來決定給付。D「投保勞工保險的退休勞工」符合社會保險所得關聯(earnings-related)原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資與投保薪資計算,年資愈長、薪資愈高,給付金額愈高,直接反映個人在勞動市場的參與程度與貢獻,故本題選D。

A:失業勞工的社會救助屬於社會救助範疇,社會救助以資產調查為核心,依申請人家庭收入與財產是否低於一定標準來認定資格與給付,並非依勞動年資或薪資高低計算,與題目所問的所得關聯原則不符。

B: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屬於定額式的福利津貼,只要符合農民身分與年齡等資格要件即可領取相同金額,不因個人過去薪資或工作年資而有差異,不具所得關聯性質。

C:國民年金保險給付對象是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等的國民,其給付雖與投保年資有關,但保費採定額費率、給付水準偏向基礎保障,設計上較接近普及式的基礎年金,所得關聯程度不如D明確。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所得關聯原則(earnings-related principle),給付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資與薪資計算;社會救助之資產調查與福利津貼之定額給付,三者為社會安全制度中依給付決定依據所做的分類。

第 7 題

下列敘述中,那一個選項最不符合社會政策的定義與原則?
  1. (A)社會政策是關乎民眾福祉的生活情境之維持、創造、改變之指導原則與作為
  2. (B)社會政策的制定,必須確保價值中立,以符合多數民眾的利益
  3. (C)社會政策的制定過程,必須考量資源的調度與配置
  4. (D)社會政策的實施,涉及福利服務輸送的抉擇與規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政策的本質必然涉及對「什麼是理想的生活情境」「資源應如何分配」等問題的價值判斷與選擇,例如該優先照顧哪個群體、資源該投入哪個項目,背後都反映特定的價值立場(如平等、效率、家庭責任等),不可能做到「價值中立」;B主張社會政策的制定必須確保價值中立以符合多數民眾利益,這與社會政策必然內含價值選擇的本質相違,故B最不符合社會政策的定義與原則,為本題正解。

A、C、D:三者分別描述社會政策「關乎民眾福祉生活情境之維持、創造、改變的指導原則與作為」「制定過程須考量資源的調度與配置」「實施涉及福利服務輸送的抉擇與規劃」,皆正確點出社會政策的核心特徵——政策本身即是為改善民眾生活情境而生的指導方針、必然涉及有限資源的分配抉擇、並具體落實於福利服務的輸送安排,三者彼此並不衝突,也都與社會政策學界對其定義的共識相符,故均不應選。

本題考點:社會政策的定義與本質,強調社會政策必然涉及價值選擇(value-laden)與資源配置,並非中立無涉價值的技術性決定;此一「政策必然涉及價值判斷」的觀點,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考科反覆測試的基本立場。

第 8 題

為防制兒童或少年遭受利用從事性交之對價行為,危害兒童身心之健全發展,下列那一個選項正確?
  1. (A)針對上述狀況,現行防制、規範及保護兒童少年的法規名稱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 (B)根據現行法律規範,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利用從事性交對價關係之兒童或少年被害人後,應於48 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3.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估被害人須緊急安置,應於安置起72 小時內,評估有無繼續安置之必要;經評估有安置必要者,應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
  4. (D)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60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包括安置評估及處遇方式之建議,以作為法院認定是否繼續安置之參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查獲救援之被害人所設計的安置程序,是先由主管機關進行緊急安置,並在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完成評估,判斷是否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若評估結果認為有繼續安置必要,即應提出報告並向法院聲請裁定,決定後續是否延長安置,此一緊急安置、期限內評估、有必要者聲請法院裁定的程序設計,與 C 選項的敘述相符,故本題選 C。

A:現行規範兒少免於遭受性剝削的法規名稱,已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選項所稱法規名稱是修法前的舊名,與現行規範不符。

B: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並非四十八小時,此選項的時限設定與現行法定時限不符,屬於考生容易憑印象記錯具體時數的誘答。

D: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含安置評估與處遇建議),並非六十日,此選項的天數設定與現行法定期限不符,同屬考生容易混淆具體天數的誘答。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被害人的安置與審前報告程序,包括查獲及救援後 24 小時內交由主管機關處理之時限、緊急安置期間內完成繼續安置必要性評估並聲請法院裁定,以及安置後 45 日內提出審前報告的法定期限。

第 9 題

當今臺灣社會生育率低,其原因多元。若政府想要鼓勵民眾生育,提升生育率,在下列四個選項中,那一個選項是社會政策相較容易介入,並產生影響民眾願意生育的效果?
  1. (A)市場托育費用太高、品質參差不齊,影響民眾生育意願
  2. (B)現代社會青年人的生活型態與婚姻觀轉變,延遲結婚的進程
  3. (C)婦女教育程度提升,考量教育投資及個人發展而全力投入勞動市場
  4. (D)民眾理性計算結婚與養育子女的成本影響到個人自主與生活品質,選擇不婚或不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的是政府提升生育率時,相較容易介入的政策著力點。托育費用過高、品質參差不齊,屬於可由政府透過公共托育供給、托育補助、托育品質評鑑與規範等具體政策工具直接介入、改善的結構性障礙,介入路徑明確、效果也較可預期,故本題選A。

B:延遲結婚進程涉及的是整個世代生活型態與婚姻價值觀的轉變,屬於長期、深層的社會文化變遷,政策難以透過短期具體措施直接扭轉。

C:婦女教育程度提升、選擇全力投入勞動市場,是教育與性別平等等政策長期發展下的正向成果,政府難以(也不應該)用政策手段去逆轉女性的教育投資與勞動參與意願,來換取生育率提升。

D:民眾理性計算生養成本、進而選擇不婚不生,涉及的是個人自主的價值判斷與生活品質的權衡,屬於個人層次的理性選擇,政策同樣難以直接介入或改變這種價值計算的結果。

本題考點:社會政策的介入著力點,指政策應優先鎖定可透過具體制度設計(如托育公共化、費用補助、品質規範)直接改善的結構性障礙,而非試圖直接改變個人價值觀、生活型態或理性選擇等深層且不易由政策操控的因素。

第 10 題

我國於2015 年公布長期照顧服務法,並於2017 年6 月正式施行。在下列選項中,那一個選項與長期照顧服務法之法令規定不合?
  1. (A)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國籍而有差別待遇
  2. (B)根據該法第21 條,長照機構依服務內容,區分為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綜合式服務類及政府公告類別等
  3. (C)長期照顧主管機關在訂定長照服務品質基準時,應以區域資源配置為中心原則
  4. (D)多元文化是長照服務資源調查、配置與服務規劃發展時必須考慮的要素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長期照顧服務法要求各項長照服務的規劃與資源配置應以「服務使用者」的實際需求為核心,而非以行政上便於管理的區域資源配置為中心;選項 C 敘述將「區域資源配置」而非「服務使用者需求」列為訂定服務品質基準的核心原則,恰與立法精神相反,故本題選 C,即為與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不合者。

A:長期照顧服務法明定長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國籍、種族、性別、宗教等因素而有差別待遇,此為保障服務對象權益、禁止歧視的基本原則,敘述與法規相符,不選。

B: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區分為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綜合式服務類,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別,選項所述之機構分類方式與該條規定相符,不選。

D:多元文化的考量(例如原住民族、新住民等不同族群文化差異)是長照服務資源調查、配置與服務規劃發展時必須納入的要素,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服務規劃強調文化敏感度,敘述正確,不選。

本題考點: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範長照機構依服務內容的法定分類方式;服務使用者為中心(person-centered)原則,長照服務品質基準之訂定應以服務使用者的需求為核心,而非以行政區域資源配置為出發點,屬可能隨修法微調的規範性內容。

第 11 題

以「歷史制度論」探究社會政策的制訂與發展,下列那個不符合此論點的敘述?
  1. (A)「歷史脈絡」是社會政策與制度生成的特殊環境
  2. (B)新政策與制度的建立往往必須激進的打破歷史陳疴,才能新瓶裝新酒
  3. (C)政治、經濟、宗教、意識型態、社會環境等往往與社會政策的形成產生特殊互動,成為社會政策的分析基礎
  4. (D)社會政策的形成與發展,往往與先前政策之間形成「路徑依賴」關係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歷史制度論(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主張制度與政策的形成,深受其所處的歷史脈絡影響,且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y)的特性,亦即既有制度一旦形成,後續政策發展往往延續、修正既有路徑,而非輕易推翻重來;選項 B 主張「新政策與制度的建立往往必須激進地打破歷史陳疴,才能新瓶裝新酒」,強調的是斷裂式、激進式的變遷邏輯,恰與歷史制度論強調的路徑依賴、漸進延續精神相反,故本題選 B 為不符合歷史制度論之敘述。

A:「歷史脈絡」作為社會政策與制度生成的特殊環境,正是歷史制度論強調政策形成須放回其所處時空脈絡理解的核心主張,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C:政治、經濟、宗教、意識形態與社會環境等因素與社會政策形成產生特殊互動,構成分析基礎,符合歷史制度論重視多元脈絡因素交互作用、而非單一理性設計決定政策的觀點,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D:社會政策的形成與發展往往與先前政策之間形成路徑依賴關係,正是歷史制度論的核心概念之一,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歷史制度論(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強調制度與政策深受歷史脈絡形塑、且發展具有路徑依賴特性的政策分析取向;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y),指既有制度安排會限制並形塑後續政策選擇方向的概念,是本題辨析漸進延續與激進斷裂兩種變遷邏輯的關鍵。

第 12 題

下列那一個選項的論述最不符合「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的理念與作為?
  1. (A)「社會投資」的福利政策認為放任的自由經濟造成貧富差距日益擴大,強力主張政府扮演所得再分配的角色
  2. (B)社會投資策略強調機會的平等,主張政府應將社會支出用在人力資本的發展上
  3. (C)政府提供彈性與安全的短期公共工作機會,協助職業災害青年探索工作機會與適應,協助重返職場,是屬於社會投資的策略
  4. (D)政府近年來針對女性單親或弱勢婦女所推動的微型創業方案,可說是屬於社會投資策略的運用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取向優先強調教育、職業訓練、就業促進與兒童照顧等人力資本投資,以提升勞動參與能力並促進機會平等。A將政策重心寫成「強力主張政府扮演所得再分配的角色」,未呈現社會投資優先強調人力資本與積極勞動市場政策的特色,故為最不符合者,選A;社會投資並非必然否定或完全取代所得維持與再分配。

B:「社會投資策略強調機會的平等,主張政府應將社會支出用在人力資本的發展上」,正是社會投資理念的核心主張,敘述完全相符,並非本題答案。

C:「政府提供彈性與安全的短期公共工作機會,協助職業災害青年探索工作機會與適應,協助重返職場」,屬於積極勞動市場政策性質的過渡性就業安排,目的在協助弱勢者累積工作經驗、重返勞動市場,符合社會投資策略透過就業促進提升人力資本的精神,並非本題答案。

D:「政府近年針對女性單親或弱勢婦女所推動的微型創業方案」,同樣是透過培力與資源挹注協助弱勢者自立、增進其經濟參與能力的積極性作為,符合社會投資「投資而非單純給付」的策略取向,並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取向,優先強調人力資本、機會平等與積極勞動市場政策;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ctive Labor Market Policy),透過職業訓練、過渡性就業與創業協助促進就業及自立。

第 13 題

我國社會救助法對於低收入的認定,必須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該法有關最低生活費的設定,較符合以下那一個選項的論點?
  1. (A)絕對貧窮
  2. (B)相對貧窮
  3. (C)社會排除
  4. (D)社會隔離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社會救助法以最低生活費作為認定低收入戶標準的設計,較符合何種貧窮論點,答案為 B。我國社會救助法所定的最低生活費,其計算方式是以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一定比率訂定,會隨整體社會生活水準與所得分配狀況逐年調整,這種貧窮線隨社會整體生活水準浮動的設計,正是相對貧窮觀點的具體展現,貧窮與否是相對於社會多數人的生活水準而定,而非依某個固定不變的生存需求金額衡量,故本題選 B。

A:絕對貧窮指以維持生理生存所需的固定基本需求計算出一條不隨社會整體所得變動的貧窮線,與我國最低生活費隨所得中位數比率逐年調整的設計方式不同,故非本題答案。

C:社會排除強調的是個人或群體被排除於社會參與、資源近用及公民權利之外的多面向劣勢狀態,關注的是排除的過程與面向而非單一所得門檻的訂定方式,與題幹討論最低生活費這項所得基準的設定邏輯不屬同一層次的概念,故非本題答案。

D:社會隔離指個人在人際與社會網絡上的孤立疏離狀態,屬人際關係層面的概念,與所得貧窮線的訂定方式無關,故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絕對貧窮與相對貧窮(Absolute Poverty vs. Relative Poverty),前者以固定生存需求定義貧窮線,後者以相對於社會整體所得水準定義貧窮線;我國社會救助法最低生活費之訂定方式,是相對貧窮觀點在制度上的實踐範例。

第 14 題

英國學者Richard M. Titmuss 指出社會服務(現金與實物給付)是具有多元目標的多元體系。他認為多數國家通常並存著三種社會服務體系。以下那一個選項的組合是Titmuss 所指的社會服務體系?①志願服務體系 ②家庭福利體系 ③職業福利體系 ④財稅福利體系 ⑤社會福利體系
  1. (A)①③⑤
  2. (B)①②⑤
  3. (C)②③④
  4. (D)③④⑤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英國學者Richard M. Titmuss提出的社會服務三分法(Social Division of Welfare),指出社會中並存三種形式不同、但本質上都在重分配資源的福利體系:③職業福利(雇主提供予員工的非薪資性給付,如企業退休金、健康保險)、④財稅福利(政府透過租稅減免、扣除額等方式給予的隱性福利)、⑤社會福利(政府直接以現金或實物提供的移轉性給付)。三者組合恰為③④⑤,故本題選D。

A:A保留了③職業福利與⑤社會福利,卻誤將①「志願服務體系」納入取代④財稅福利;志願服務屬民間慈善/第三部門的服務提供範疇,並非Titmuss三分法所指、以資源重分配為核心的三種體系之一,故A錯誤。

B:B僅保留⑤社會福利,卻誤將①「志願服務體系」與②「家庭福利體系」都納入,取代了③職業福利與④財稅福利;志願服務與家庭福利皆非Titmuss三分法的組成概念,故B錯誤。

C:C保留了③職業福利與④財稅福利,卻誤將②「家庭福利體系」納入取代⑤「社會福利體系」;家庭福利並非Titmuss三分法所用的體系名稱,且遺漏了社會福利這項核心項目本身,故C錯誤。

本題考點:Richard Titmuss的福利三分法(Three Systems of Welfare/Social Division of Welfare),指出社會福利、財政福利、職業福利三種形式不同卻同樣具有資源重分配性質的福利提供管道,是社會政策學界理解「福利國家範圍不只限於政府直接給付」的經典理論架構。

第 15 題

「失業認定」是我國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得以領取失業給付的行政判斷。在失業認定時,下列那一項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1. (A)被保險人在辦理退保當日前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必須滿6 個月以上
  2. (B)被保險人必須提出雇主開具的「非自願性失業證明」
  3. (C)被保險人不接受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失業給付數額之推介工作
  4. (D)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14 天等待期仍無法推介就業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之一,須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選項A將年資要件寫成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與法定須滿一年以上不符,故A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正確資格敘述,為本題答案。

B:被保險人須為非自願離職,並應提出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非自願性失業證明),此為請領要件之一,敘述正確。

C: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若經推介之工作薪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得予拒絕而不喪失請領資格,選項所述不影響其資格認定,屬正確敘述。

D: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須經過十四日等待期,機構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方完成失業認定程序,此為請領要件之一,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失業給付請領要件,包括保險年資(退保前三年內合計滿一年)、非自願離職事實、求職登記與十四日等待期之失業認定程序,以及被保險人得拒絕低薪推介工作而不喪失資格之保障規定。

第 16 題

某高職學校的行政主管運用權勢,要求辦公室一位女性約聘員工跟他交往,並以考績表現及未來繼續聘任要脅。這位女性員工感覺到被性騷擾及威脅,想要提出申訴。請問以上述的情況所造成的騷擾,適用的法律是以下那一個?
  1. (A)性別教育平等法
  2. (B)性別工作平等法
  3. (C)性騷擾防治法
  4. (D)性騷擾暴力防治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B 或 C 或 BC 者均給分。本案是學校行政主管對受僱的女性約聘員工,利用職務權勢以考績與續聘要脅而為性要求,屬於發生在僱傭關係中的權勢性騷擾,首先適用規範僱用關係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負有防治義務與申訴處理責任;同時,性騷擾防治法是我國性騷擾防治的一般性法律,受害人亦得依該法提出申訴並主張損害賠償,兩條路徑並不互斥。適用法律的認定取決於從僱用關係或一般防治的角度切入,故並列給分。

A:性別平等教育法(選項寫為性別教育平等法)處理的是校園中涉及學生的性別事件與性平教育,本案受害人為受僱員工而非學生,並非該法的主要射程。

C:與正解並列給分。性騷擾防治法是性騷擾防治的一般法,受害人得依該法申訴並請求損害賠償,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並不互斥。

D:我國並無「性騷擾暴力防治法」,此為虛構的法律名稱。

本題考點:性騷擾三法的分工。判斷順序是先看關係——發生在僱用關係中走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有防治與處理義務)、涉及校園內學生走性別平等教育法、兩者皆不屬的其他場合走性騷擾防治法;後者同時作為一般法補充適用。再看行為型態——交換式性騷擾(以權益為條件)與敵意環境性騷擾。本題兼具權勢與交換式的特徵,是職場性騷擾最典型的樣態。

第 17 題

以「生命歷程觀點」(life course perspective)來探討與檢視身心障礙者的健康照顧政策,下面那一個選項最為貼近該觀點的論述?
  1. (A)障礙者在不同年齡階段都有類似的基本健康與醫療服務需求;隨著年齡越大,醫療服務需求也越多
  2. (B)身心障礙者的身心功能之復原狀況,受到其在醫療歷程的治療與復健經驗深深影響
  3. (C)先天障礙者與後天障礙者,其障礙經驗與健康醫療需求不相同
  4. (D)不同世代的障礙者在不同的歷史事件與社會經濟環境影響下,其所經歷的健康醫療與障礙經驗也不相同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生命歷程觀點(life course perspective)主張個人的生命發展並非只依循固定的生理年齡階段展開,而是深受其所處的歷史事件、社會經濟環境與世代(cohort)位置所形塑;同一種身心障礙狀態,落在不同世代、不同歷史脈絡下的人身上,會產生不同的健康照顧與障礙經驗。D 選項指出「不同世代的障礙者在不同的歷史事件與社會經濟環境影響下,其所經歷的健康醫療與障礙經驗也不相同」,正是生命歷程觀點「歷史時間與地點」(historical time and place)此一核心原則的具體展現,故選 D。

A:A 選項描述的是「不同年齡階段的醫療需求量變化」,屬於單純的老化/發展階段觀點,強調個人生命週期中需求隨年齡遞增的一般性規律,並未觸及世代、歷史事件或社會環境如何形塑經驗此一生命歷程觀點的核心關懷,是容易與「生命歷程」一詞望文生義混淆的誘答。

B:B 選項聚焦於個人身心功能復原受「醫療歷程中的治療與復健經驗」影響,屬於個體內部的醫療處遇因果關係,是偏向臨床、醫療模式的敘述,未涉及社會脈絡或世代差異,與生命歷程觀點強調巨觀歷史社會情境的取向不同。

C:C 選項指出先天與後天障礙者經驗不相同,觸及的是障礙「發生時機」對個人生命歷程的影響,雖與生命歷程觀點中「生命事件時機」(timing of lives)原則有部分關聯,但題幹要問最貼近該觀點整體論述的選項,C 僅點出個人障礙成因類別的差異,未如 D 般完整呈現世代、歷史與社經環境交織影響經驗的動態圖像,相對不夠貼切。

本題考點:生命歷程觀點(Life Course Perspective),主張個人發展受歷史時間與地點、生命事件時機、互聯生命、人類能動性等原則交織形塑;世代效應(Cohort Effect),指同一世代因共同經歷特定歷史事件與社會環境,形成有別於其他世代的生命經驗。

第 18 題

人民的居住正義是民國100 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重要主張。以下有關社會住宅的相關選項,那一個選項是不正確的?
  1. (A)新修正的「住宅法」是在106 年公布實施的
  2. (B)住宅法中所定義的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供出租或在政府規範下買賣作非營利用途的住宅
  3. (C)依照新住宅法的規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4. (D)對於未設籍在當地,但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的民眾,政府或民間興建的社會住宅應提供一定比率協助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住宅法第3條第2款所稱社會住宅,重點在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及其必要附屬設施。B稱社會住宅可「供出租或在政府規範下買賣」,把專供出租誤寫為可以買賣,與法定定義不符,故選B;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最低出租比例是另一規範,不是社會住宅定義本身的要件。

A:現行住宅法確實於民國一百零六年(106 年)修正公布施行,大幅增訂社會住宅相關規定,此敘述與修法歷程相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選項。

C: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並提供一定比率(現行法定最低比率為百分之三十以上)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此敘述符合法規規定。

D:住宅法就非設籍當地、但因就學或就業而有居住需求者,亦要求政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提供一定比率名額協助,此敘述亦符合現行法規精神與規定。

本題考點:住宅法對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的定義與「只租不售」原則,即社會住宅以出租、非營利、照顧弱勢為核心特徵,不同於一般國宅或合宜住宅可出售之性質;居住正義(housing justice)是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重要主張之一。

第 19 題

我國相關法令中,對於弱勢民眾遭遇不合理對待、剝削、遺棄等緊急狀況而有危及生命安全與健康之情形,均責成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相關業務之執行人員負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在下列四個選項中,那一個選項與法令規定不合?
  1. (A)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遭受遺棄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 小時
  2. (B)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或少年有遭受遺棄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 小時
  3. (C)根據老人福利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遭受遺棄之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 小時
  4. (D)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當上述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 小時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選出與法令規定「不合」的一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責任通報時限均明文規定「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而老人福利法第43條雖然同樣課予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等相關業務執行人員責任通報義務,但其現行條文就老人遭受遺棄之通報時限規定,用語與前三法並不完全相同,選項C的敘述與老人福利法現行規定不符,故本題選C。

A、B、D:三者皆正確反映各該法律現行明文規定之通報時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均要求相關業務執行人員知悉個案有遭受遺棄或疑似受暴等法定情事時,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僅通報對象(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家暴被害人)不同,故三者敘述與法令相符,非本題所問「不合」者。

本題考點:責任通報制度(mandatory reporting),指法定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服務對象有遭受不當對待等法定情事,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法定義務;本題核心在辨識各社會福利/保護法規(身權法、兒少法、老福法、家暴法)就通報時限規定用語之細部差異,此類條文因應修法而可能調整,是責任通報考點中常見的細節比較。

第 20 題

我國社會保險的保險費率,下列那一項是採用「實績費率」?
  1. (A)勞工的醫療健康保險
  2. (B)勞工的失業保險
  3. (C)勞工的職業災害保險
  4. (D)勞工的退休保險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採「實績費率」,又稱經驗費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除按行業別訂定行業別災害費率外,並依雇主過去一定期間內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支出情形,調整其適用費率,使費率與該雇主實際職災風險經驗連動,故本題選 C。

A: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率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採全國一致的一般保險費率,並不依個別投保單位的醫療支出經驗調整費率,不屬實績費率。

B:勞工的失業保險屬就業保險,其保險費率為全國統一費率,並未依個別投保單位的失業給付支出情形調整,不屬實績費率。

D:勞工的退休保險其費率或提繳率係依法定統一比率計算,並非依個別雇主或被保險人的給付經驗調整,不屬實績費率。

本題考點:職業災害保險之實績費率,即經驗費率(Experience Rating),依雇主過去職災給付支出經驗調整其適用費率,藉此發揮風險連動與職災預防誘因;與其對照的是健保、就業保險、勞保老年給付等採全國統一費率的社會保險項目。

第 21 題

老人福利法第2 章經濟安全條文,下列所示何者錯誤?
  1. (A)中低收入戶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經主管機關告知,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50 日內繳還,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2. (B)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3. (C)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4. (D)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服務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老人福利法經濟安全規定,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生活津貼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本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A擅加「自事實發生之日起50日內」的固定期限與起算方式,與條文規定不符,故本題所問錯誤選項為A。

B:依老人福利法之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此一「給付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擔保」之保護規定,是社會福利立法中保障受益人基本生活的常見設計,敘述正確。

C:老人福利法為保護老人財產安全,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老人將財產交付信託,透過信託制度防範財產遭詐騙或不當處分,敘述正確。

D:老人福利法亦明定金融主管機關應鼓勵信託業者及金融業者辦理財產信託,並提供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服務,作為老人活化不動產資產、增加經濟安全保障的措施,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經濟安全規定,包括溢領給付須經書面通知限期返還、現金給付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財產信託,以及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

第 22 題

面對人口老化問題,政府在民國98 年提出第一期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並於102 年再推出第二期計畫,請針對第二期計畫的目標,下列所示何者錯誤?
  1. (A)提倡預防保健,促進健康老化
  2. (B)建置友善環境,促進在地老化
  3. (C)鼓勵終身學習,促進智慧老化
  4. (D)推動社會參與,促進活力老化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民國102年推出的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第二期,延續第一期精神,以健康老化、活力老化、在地老化三大目標為架構:健康老化對應提倡預防保健、促進國民健康,即選項A所述;活力老化對應推動老人社會參與,即選項D所述;在地老化對應建置高齡友善環境、使長者能在熟悉的社區中生活,即選項B所述。選項C所稱鼓勵終身學習、促進智慧老化並非該方案標舉的三大目標之一,智慧老化一詞也非該計畫官方使用的目標名稱,故本題問何者錯誤,答案為 C。

A:提倡預防保健、促進健康老化正是第二期方案健康老化目標下的具體作法,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建置友善環境、促進在地老化正是在地老化目標的核心作法,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D:推動社會參與、促進活力老化正是活力老化目標的具體作法,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第二期,民國102年至105年,以健康老化、活力老化、在地老化三大目標推動高齡友善政策;智慧老化並非該方案官方揭示之目標用語,是本題設計用以測試考生是否熟記方案正式目標架構的概念。

第 23 題

對於民國103 年公布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列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1. (A)本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2. (B)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2 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4 年提出國家報告
  3. (C)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4. (D)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2 年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 年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於本法施行後4 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優先檢視;其中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則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D選項所述期程為「施行後二年優先檢視、三年完成增修廢止、四年完成其餘法規」,其中前兩項與法定期程相符,僅「其餘法規四年完成」與法定的五年不符,故D敘述錯誤,本題選D。

A: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使公約內容得直接作為國內法適用依據,此敘述與法條規定相符,故不選。

B:依該施行法規定,政府應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初次)國家報告,其後每四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此敘述與法條所定期程相符,故不選。

C:該施行法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以確保公約保障內容有相應資源落實,此敘述與法條規定相符,故不選。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民國103年公布施行)之法規檢視期程規定,採二年內完成優先檢視、三年內完成不符規定法規之增修廢止、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制修廢的三階段期程;此期程設計與臺灣其他人權公約施行法多採相近的分階段落實模式相呼應,是此類法規檢視期程考題的常見出題重點。

第 24 題

民國104 年公布的「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在權責分工中規定承辦單位接受社會局(處)轉介個案不得無故拒絕,並應在接案後多少日之內進行訪視評估,且多久之內提出評估報告?
  1. (A)5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2. (B)10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3. (C)15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4. (D)20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1 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權責分工規定,承辦單位接獲社會局(處)轉介個案後不得無故拒絕,並應於接案後10日內完成訪視評估、於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本題四個選項依序對應5日、10日、15日、20日等不同天數,其中對應10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者為選項B,符合前述規定的時限,故本題選B。

A:對應5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5日的期限較規定的10日更短,並非計畫所定的訪視評估期限。

C:對應15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15日的期限較規定的10日更長,並非計畫所定的訪視評估期限。

D:對應20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20日的期限較規定的10日更長,同樣並非計畫所定的訪視評估期限。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中,承辦單位接案後的訪視評估與評估報告時限規定(10日內訪視評估、1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中高風險家庭通報處遇流程的常見時效考點;此類行政規定時有修正,作答時應留意題目公告年度是否為最新版本。

第 25 題

社會救助法中的生活扶助條文內容,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包括年滿65 歲、懷胎滿3 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多少?
  1. (A)20
  2. (B)30
  3. (C)40
  4. (D)50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戶成員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時,得依原領現金給付增加補助的最高比例。上限為 40%,故選 C。

A:20%低於題幹所問的法定最高增加比例。

B:30%同樣不是最高得增加的比例。

D:50%超過題幹所定的 40%上限;它容易被誤選為整數化的較高比例,但「最高不得逾」須以明定上限判斷。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的加發補助;先確認低收入戶成員的法定身分條件,再以原領現金給付為基礎判斷增加額最高不得逾 40%。

第 26 題

按國民年金法第5 條內容,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多少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 (A)30日
  2. (B)40日
  3. (C)50日
  4. (D)60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民年金法就爭議處理定有前置的審議程序。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 60 日內先申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不服者,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選(D)。

A:30 日是行政程序與訴願法上常見的期間(如訴願的提起期間),但並非本法所定申請審議的期間,兩者不可混用。

B:40 日並非本法所定的期間。

C:50 日同樣不是本法所定的期間。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爭議的三階段救濟途徑與各階段期間。順序是——先向保險人所屬機關申請審議(國民年金為收到核定通知翌日起 60 日內)、對審議結果不服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這種「先審議、後訴願」的設計目的在於讓專業機關先行審查,減輕訟源。作答時要注意兩件事:期間的起算點是「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而非核定日,以及審議是訴願的前置程序、不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 27 題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 條所示,下列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1. (A)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 (B)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3. (C)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4. (D)保護令事件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家庭暴力防治法基於保護令事件涉及被害人人身安全與雙方權力不對等關係,明文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以避免被害人在權力失衡下被迫妥協、影響其人身安全保障;D卻敘述「保護令事件得進行調解或和解」,與法律規定相反,故本題選D為錯誤敘述。

A:法院受理保護令聲請後,若其聲請程式或應具備要件有所欠缺,依法應以裁定駁回,此為保護令聲請程序上的正確規定。

B:為使被害人在審理過程中獲得情緒與專業支持、並能充分表達意見,法律賦予被害人得聲請親屬或個案輔導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的權利,敘述正確。

C: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以掌握被害人保護服務的實際狀況,作為核發保護令的參考,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明文排除調解與和解機制以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令聲請的程序保障,包括聲請要件審查、被害人陪同陳述意見權及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意見等配套設計。

第 28 題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4 條規定,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前項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多少小時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
  1. (A)4小時
  2. (B)6小時
  3. (C)10小時
  4. (D)12小時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該等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六小時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課程,對應選項中六小時的敘述,本題選 B。

A:選項所列四小時的時數低於本條規定的年度最低訓練時數,屬時數記憶上的干擾選項。

C:選項所列十小時的時數高於本條規定的年度最低訓練時數,同屬時數記憶上的干擾選項。

D:選項所列十二小時的時數同樣高於本條規定的年度最低訓練時數,屬時數記憶上的干擾選項。

本題考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四條有關司法、警察及醫療專責人員每年最低性侵害防治訓練時數的規定,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中常考的訓練時數門檻類考點;此類時數門檻可能隨修法調整,作答時宜留意題目年代與現行條文是否一致。

第 29 題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面,其第15 條條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1. (A)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 星期
  2. (B)妊娠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3 星期
  3. (C)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 日
  4. (D)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 日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107年命題當時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B 選項卻寫成「3星期」,與法定時數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本題應選 B。

A: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與法條規定相符,故非本題答案。

C: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與107年命題當時之規定相符(該假別嗣後於110年修法始延長為7日),就本題而言非錯誤選項。

D: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與107年命題當時之規定相符(該假別嗣後於110年修法與產檢假合併延長為7日),就本題而言非錯誤選項。

本題考點:性別工作平等法(112年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產假、產檢假與陪產假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之產假應為4星期,與妊娠未滿2個月、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之產假天數不同,常混合出題;本題並提醒考生注意法規因修法而異動的時效性,回答現行法時須留意產檢假與陪產假已修正為合併7日之規定。

第 30 題

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8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多少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1. (A)15日
  2. (B)30日
  3. (C)45日
  4. (D)60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就被害人的安置與後續處置定有明確期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被害人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審前報告應包括安置評估與處遇方向,作為法院裁定是否繼續安置或返家的依據。故選(C)。

A:15 日並非本條例所定提出審前報告的期限。

B:30 日同樣不是本條例所定的期限,容易與其他社福法規的常見期間混淆。

D:60 日並非本條例所定的期限;本條例另定有審前報告得延長的例外情形,但基本期限仍為 45 日。

本題考點: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安置流程與期間。流程骨幹是——查獲後由主管機關先行緊急安置,接著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評估並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聲請裁定,法院依報告裁定繼續安置、交付親屬或返家,後續另有定期評估與延長的機制。這一條的重點在於「行政先安置、法院後裁定」的雙軌設計:行政機關負責即時保護與評估,司法機關負責限制人身自由的正當性審查,45 日就是兩者之間的銜接期限。

第 31 題

下列有關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內容敘述,何者錯誤?
  1. (A)兩公約是聯合國在1966 年頒定
  2. (B)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憲章
  3. (C)我國在2009 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且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4. (D)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D將期限誤植為「3年內」,與法定二年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本題選 D。

A: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確實是聯合國於1966年頒定的兩項核心人權公約,敘述正確。

B:世界人權宣言與其後訂定、具法律拘束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三者合稱國際人權憲章,為國際人權法上的通說分類,敘述正確。

C:我國於民國98年制定公布兩公約施行法,依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兩公約施行法(民國98年公布),第二條使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第八條規定各機關應於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改進,是兩公約相關試題最常出現的期限誤植誘答點。

第 32 題

對於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包括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為有害公益之行為、無正當理由連續3 年不為活動。主管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多少日內表示意見,屆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廢止其許可及其他必要處置?
  1. (A)10日
  2. (B)15日
  3. (C)20日
  4. (D)30日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公益信託有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為有害公益之行為、無正當理由連續 3 年不為活動等情事時,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 15 日內表示意見;屆期不表示意見,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廢止其許可並為其他必要處置。故選(B)。

A:10 日並非本辦法所定表示意見的期間。

C:20 日同樣不是本辦法所定的期間。

D:30 日是許多行政法規常見的期間長度,容易被誤記,但並非本辦法就此程序所定的期間。

本題考點:公益信託的監督程序與正當程序保障。程序骨幹是——主管機關發現法定情事後,先通知相關人於期限內陳述意見,屆期未表示或表示無正當理由者才得廢止許可。這個「先通知、後處置」的設計正是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權的具體化,不因公益信託屬私法安排而免除。記憶上可與另一個數字一併記住:無正當理由連續 3 年不為活動即構成廢止事由,這是防止公益信託空有登記而不實際運作的規定。

第 33 題

為協助家庭照顧兒童減輕父母育兒負擔,並執行行政院104 年所核定修正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補助民眾育兒津貼,衛生福利部特訂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有關補助金額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1. (A)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5 千元
  2. (B)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4 千元
  3. (C)兒童之父母(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 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3 千元
  4. (D)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止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有關補助金額內容,下列何者錯誤」。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補助對象依家庭經濟狀況分三個級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家庭(即稅捐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或所得未達應申報標準者)。其中一般家庭之補助金額為每名兒童每月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而非 C 所述的三千元;C 把一般家庭的補助金額誤植為三千元,與作業要點規定不符,屬於本題「錯誤」選項,故選 C。

A: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此為作業要點所定金額,敘述正確,非本題所問之錯誤選項。

B: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同為作業要點所定金額,敘述正確。

D:本津貼確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二足歲當月為止,此為請領期間之規定,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104 年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依家庭經濟狀況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家庭三級距核給不同金額的育兒現金給付;此類行政要點金額屬易隨政策調整之數字規定,作答時須留意題目年度與現行規定是否一致。

第 34 題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等項目。有關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的條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1. (A)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
  2. (B)每人每次以補助3 個月為原則
  3. (C)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4. (D)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3 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D 敘述將申請期限寫成「三個月內」,與法定「六個月內」的期限不符,故 D 為錯誤敘述,即本題正解。

A:緊急生活扶助之核發金額,係按當年度該地區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一倍計算,此為條例明定的核發基準,敘述正確。

B:緊急生活扶助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是條例對每次補助期間長度的規定,敘述正確。

C:緊急生活扶助以同一個案、同一事由補助一次為限,避免同一事由重複申領,是條例對申請次數的限制規定,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緊急生活扶助的申請要件,包括申請期限(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核發基準(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一倍)、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與申請次數限制(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為社會救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相關法規常考的具體數字組合,惟該條例部分內容嗣後已配合社會救助法修正調整,作答時應留意題目命題當時所適用之法規版本。

第 35 題

提出通往奴役之路(Road to Serfdom)概念的學者是:
  1. (A)Milton Friedman
  2. (B)Friedrich Hayek
  3. (C)Adam Smith
  4. (D)Joseph Alois Schumpeter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通往奴役之路》(Road to Serfdom)是 Friedrich Hayek 對國家計畫與自由關係的著作與論述,故選 B。

A:Milton Friedman 同為自由主義經濟學者,但《通往奴役之路》並非其提出,故非答案。

C:Adam Smith 以《國富論》及古典自由主義著稱,非此概念的提出者,故非答案。

D:Joseph Alois Schumpeter 的重要論述為創新、企業家與創造性破壞,非《通往奴役之路》,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自由主義與國家計畫的辯論;《通往奴役之路》(Road to Serfdom)對應 Friedrich Hayek,應以著作名稱辨識學者。

第 36 題

為了使家庭及受僱勞工減輕育兒的經濟負擔,政府提供民眾不同的福利措施。下列那一項是屬於財稅福利?
  1. (A)幼兒教育券
  2. (B)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3. (C)保母托育補助
  4. (D)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財稅福利(fiscal welfare)是指政府透過稅制上的減免(如扣除額、免稅額、租稅抵減)間接提供民眾福利,而非直接以現金或實物給付。選項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是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減除的扣除額項目,透過減少應稅所得、降低稅負來減輕家庭育兒的經濟負擔,性質上屬於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即財稅福利,故本題選B。

A、C、D:三者性質相同,皆為政府以直接給付(現金或實物)方式提供的福利措施,而非透過稅制減免——A幼兒教育券是政府發放供家長抵用幼兒教育相關費用的實物型(有限用途)給付;C保母托育補助是政府依托育服務使用情形直接撥付的現金補助;D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則是政府直接發放現金給未就業父母的津貼。三者均屬社會福利給付體系中的直接給付,而非財稅福利,故均不選。

本題考點:福利給付類型(Types of Social Welfare Benefits),依提供方式可分為現金給付、實物給付與財稅福利(fiscal welfare/tax expenditure);財稅福利指透過稅制減免間接提供福利,是社會政策考題中常與直接給付對照辨析的重點。

第 37 題

1989 年為了讓「兒童權利宣言」能具備拘束力,聯合國大會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對各締約國具有法令的約束力。該公約提出四項普遍性的指導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1. (A)禁止歧視原則
  2. (B)兒童最佳利益
  3. (C)生存與發展權
  4. (D)福利與受教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明定四項一般性原則,分別為禁止歧視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生存與發展權,以及尊重兒童意見(表意權)。題目問「何者錯誤」,D「福利與受教權」並非公約所定四大指導原則之一——公約固然保障兒童的福利與受教育權利,但這些屬於具體實質權利條文,而非用來統攝整部公約解釋與適用的一般性原則,故本題選 D。

A、B、C:三者皆屬兒童權利公約明定之一般性原則,僅法源條文與內涵不同:A 禁止歧視原則規定於公約第二條,禁止因兒童或其父母之種族、性別、身心障礙等因素而有差別待遇;B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規定於公約第三條,要求所有涉及兒童之行動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C 生存與發展權規定於公約第六條,保障兒童與生俱來的生存權,並要求最大限度確保其發展。三者均為公約明定之指導原則,題目問「何者錯誤」,此三項既屬公約原則,依題意即應排除,不應選。

本題考點: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四大一般性原則——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生存與發展權、尊重兒童意見(表意權);本題以「福利與受教權」替換第四項「表意權」設計誘答,是常考的原則辨識陷阱。

第 38 題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的條文內容,本保險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多少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25 年?
  1. (A)3 年
  2. (B)4 年
  3. (C)5 年
  4. (D)6 年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規定,本保險之財務,由保險人至少每5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25年,以確保保險財務長期收支平衡與永續運作,故本題選C。

A:3年並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的精算週期,屬單純數字誤植的誘答,與法定的至少每5年精算週期不符。

B:4年同樣非法定精算週期,屬單純數字混淆的誘答選項,與法定至少每5年精算一次不符。

D:6年亦非法定精算週期,屬單純數字混淆的誘答選項,法條規定的精算頻率為至少每5年一次,而非6年。

本題考點: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9條之精算規定,明定保險財務應至少每5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25年,是全民健保財務長期永續設計的重要條文,屬社政社立法規題常考的固定數字。

第 39 題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多少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1. (A)百分之一點五
  2. (B)百分之三點五
  3. (C)百分之五點五
  4. (D)百分之六點五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國民年金法第四十八條,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故本題選B。此一事務費上限設計,用意在避免行政成本無限制地排擠實際給付所需財源。

A:百分之一點五低於法定上限比率,是刻意設計的干擾選項,僅以較小數字混淆考生對正確比率的記憶,並無法源依據支持此一數字。

C:百分之五點五高於法定上限比率,同屬以相近但錯誤的數字混淆考生記憶的誘答,並非國民年金法所定之上限。

D:百分之六點五同樣高於法定比率,屬誘答數字,考生若對精確比率記憶不清,容易在一點五、三點五、五點五、六點五之間猜測,本題須以百分之三點五為準。

本題考點:國民年金保險事務費上限(國民年金法第四十八條),指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需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預算負擔,是社會保險立法常見的行政成本控管設計;此類具體法定比率屬記憶型考點,且未來修法可能調整比率,作答時應留意法規異動。

第 40 題

下列選項中,那一個組合是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之兒少福利機構?①托嬰中心 ②幼兒園 ③早期療育機構 ④安置及教養機構 ⑤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1. (A)①②③④
  2. (B)①③④⑤
  3. (C)②③④⑤
  4. (D)②③④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少福利機構包括托嬰中心(①)、早期療育機構(③)、安置及教養機構(④)、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⑤),四者均以兒童及少年之福利服務、早療、安置或輔導為核心任務,屬該法所定之兒少福利機構體系,故正確組合為①③④⑤,本題選B。

A、C、D:三者的共同錯誤,是都把②幼兒園當成兒少福利機構納入——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照法)設立,主管與體系均屬教育行政,提供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並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兒少福利機構,這是三者共同的錯誤根源;三個選項彼此仍有差異:A(①②③④)雖正確納入①③④,卻漏列⑤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C(②③④⑤)雖正確納入③④⑤,卻漏列①托嬰中心;D(②③④)則同時漏列①托嬰中心與⑤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兩項。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兒少福利機構範圍,涵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等;幼兒園雖同樣服務學齡前兒童,卻歸屬教育體系(幼照法)而非兒少福利體系,是區辨福利機構與教育機構分野的常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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