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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4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4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4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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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40 題
第 1 題
不同意識型態者對於戰後福利國家有不同的看法。某些論者將福利國家視作一種鞏固資本家利益的政治手段,請問:這是下列那種論點或學派對福利國家的評價?
(A) 社會民主觀點(B) 新自由主義(C) 新馬克思主義(D) 第三條路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哪個學派將福利國家視為鞏固資本家利益的政治手段。新馬克思主義(Neo-Marxism)承襲階級衝突觀點,認為福利國家表面上照顧勞工,實則是資本主義體制為緩和階級矛盾、維持勞動力再生產、避免革命動盪所採取的政治操作,藉此鞏固資產階級的長期利益與統治正當性,故選 C。
A:社會民主觀點肯定國家介入市場、透過福利制度重分配所得、保障公民社會權,視福利國家為實現社會正義與階級妥協的正面成果,而非鞏固資本家利益的工具,與題意相反。
B:新自由主義批評福利國家過度干預市場、養成依賴、侵蝕個人自由與效率,主張縮減福利、回歸市場機制,其批判角度是政府管太多,而非福利國家是資本家的統治工具,與題目描述的批判角度不同。
D:第三條路主張超越左右對立,強調國家、市場與公民社會夥伴合作,以積極福利、工作福利等概念調和效率與公平,並非從階級鬥爭角度批判福利國家為資本家服務,與題意不符。
本題考點:新馬克思主義(Neo-Marxism)對福利國家的批判,主張福利國家是資本主義用以緩和階級矛盾、維持資產階級統治正當性的政治工具;此與社會民主、新自由主義、第三條路等其他意識型態對福利國家評價的比較,是常考題型。
第 2 題
1970 年代之後西方福利國家在發展上與政治上均陷入危機,許多論者對其進行批判,其中女性主義從「性別」的角度提出批判。下列那一個論述,不屬於女性主義對福利國家的批判?
(A) 多數福利供給以「工作的取得」作為前提,而女性在勞動市場的劣勢處境,導致女性無法在福利體系中獲得和男性同等的公民權利保障(B) 福利國家摧毀家庭倫理,福利供給的存在不僅抑制低薪工人的工作動機,也削弱了女性對男性的經濟依賴,導致傳統上由夫妻組成的核心家庭解組(C) 女性是潛在的「勞動預備軍」,可以被國家拿來當作抑制工人工資的武器,穩定既有的勞動力(D) 福利國家將福利責任丟給女性,以女性的無酬勞動來分擔國家照顧責任的成本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者不屬於女性主義對福利國家的批判」,正解為B。B所述「福利國家摧毀家庭倫理、抑制低薪工人工作動機、削弱女性對男性經濟依賴、導致核心家庭解組」,其論述基調其實是新右派(New Right)對福利國家的批判——新右派憂慮福利給付造成工作誘因下降、依賴文化與傳統家庭價值瓦解;而女性主義的立場恰恰相反,是肯定福利制度若能降低女性對男性的經濟依賴,乃邁向性別平等的正向發展,而非視其為「摧毀家庭倫理」的負面後果,故B並非女性主義的批判觀點,本題選B。
A:從性別與勞動市場切入,指出多數福利供給以「就業」作為權利取得的前提,而女性在勞動市場中普遍處於劣勢,導致難以累積足夠的保費或年資,因而無法獲得與男性同等的社會公民權利,是女性主義批判福利國家「以男性有酬勞動為常模」設計的典型論點,屬於女性主義批判,故非本題答案。
C:援引「勞動預備軍」(reserve army of labour)的分析架構,指出女性作為彈性、備用的勞動力,可被國家與資本用來壓低整體工資水準、穩定既有勞動力結構,是女性主義分析女性勞動處境與福利國家關係的重要論點,屬於女性主義批判,故非本題答案。
D:指出福利國家透過將照顧責任轉嫁給女性的無酬勞動來承擔,藉此降低國家福利支出成本,是女性主義批判福利國家如何依賴女性無酬照顧勞動的核心論點,屬於女性主義批判,故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女性主義對福利國家的批判(Feminist Critique of the Welfare State),聚焦有酬/無酬勞動的性別分工、女性作為勞動預備軍、以及福利給付以就業為前提如何強化女性不利處境;新右派(New Right)對福利國家的批判,聚焦工作誘因削弱與傳統家庭價值瓦解,是本題與女性主義批判互為對照的關鍵誘答。
第 3 題
社會福利政策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整個社會以及政策規劃者對於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的意識型態立場,具關鍵性的影響。下列關於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間差異的描述,何者錯誤?
(A) 個人主義者對國家的干預抱持戒慎恐懼的態度,集體主義則不然(B) 由於經歷過兩次大戰期間的經濟大蕭條,因此相較於歐洲社會,美國社會在意識型態上較傾向集體主義(C) 在給付形式的選擇上,個人主義者由於較看重領受者作為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因此較偏好現金型的給付形式(D) 相較於集體主義者,個人主義者更相信「個人需對自己所處的境遇負起責任」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美國社會的意識型態傳統上被認為較歐洲社會更傾向個人主義而非集體主義——強調個人自由、有限政府、市場機制與個人對自身處境負責,這與歐陸國家較普遍發展出的集體主義式福利國家傳統形成對比。選項 B 卻聲稱美國因經歷經濟大蕭條而較歐洲社會更傾向集體主義,與美國意識型態的一般定性相反,故為錯誤敘述,本題選 B。
A:個人主義者強調個人自由與有限政府,對國家介入私人生活與市場抱持戒慎恐懼的態度;集體主義者則相對肯認國家為促進共同福祉可以、也應該積極介入,兩者對國家干預的態度確實不同,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C:個人主義將福利領受者視為具有自主選擇能力的消費者,重視其在市場中選擇如何運用資源的自由,因此在給付形式上較偏好現金給付而非指定用途的實物給付,這是個人主義給付哲學的典型主張,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D:個人主義者相信個人應為自己的處境(包括貧窮、失業等)負起主要責任,較不強調結構性、社會性的成因;集體主義者則較強調社會結構對個人處境的影響、主張集體共同承擔責任,兩者確有此差異,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與集體主義(collectivism)的意識型態光譜,是社會福利政策形成的價值基礎;美國與歐陸福利國家傳統的比較,常以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作為解釋兩地福利體制發展差異(如美國自由主義式福利國家、歐陸社會民主式福利國家)的分析架構。
第 4 題
除了透過直接提供現金或服務外,有時政府在經費限制的情況下也可以透過法制的力量,將回應某些弱勢人口群需要的責任強加在私人或民間單位身上,以減少弱勢者對政府公共方案的需求,這樣的作法又被稱作「規範性福利」(regulatory welfare)。請問:下列那一個福利項目不具備「規範性福利」的意涵?
(A)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B) 育嬰留職停薪休假(C) 女性勞工分娩後之8 星期帶薪產假(D) 身障者定額進用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規範性福利(regulatory welfare)是指政府並非直接以現金或服務提供福利,而是透過立法將回應弱勢者需要的責任,以法制方式強加在雇主等私人或民間單位身上,藉此減少弱勢者對政府公共福利方案的依賴。選項中「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是政府直接以現金給付方式發放給家庭,屬於政府直接提供的現金給付,並未將照顧責任轉嫁給私人或民間單位承擔,因此不具備規範性福利的意涵,故選 A。
B:育嬰留職停薪休假,是法律強制要求雇主允許員工留職停薪照顧幼兒,將照顧責任的成本(人力調度、職缺保留)課予雇主承擔,屬於規範性福利。
C:女性勞工分娩後之 8 星期帶薪產假,是法律要求雇主給予8星期產假;工作滿6個月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發給半數工資。此制度使雇主承擔休假與工資成本,具有規範性福利意涵。
D:身障者定額進用,是法律強制達一定規模的雇主須進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將促進身障者就業的責任轉嫁給民間雇主承擔,屬於規範性福利。
本題考點:規範性福利(regulatory welfare),指政府藉由立法將照顧或福利提供的責任轉嫁給雇主等私人或民間單位承擔,以替代政府直接現金給付或服務提供的福利提供方式,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中辨別福利提供機制類型的重要概念。
第 5 題
社會福利給付計畫或方案的形成與運作過程大致涵蓋幾個階段:定義政策問題、形成政策計畫、政策合法化、執行社會政策、評估社會政策。請問:關於「政策合法化」這個階段,下列那一個選項的描述正確?
(A) 社會需求未得到滿足,公眾強烈要求政府形成政策來回應未被滿足的需求(B) 來自官方與民間的各方團體開始進行權力角力,以競逐對福利計畫或方案運作方向的影響力(C) 計畫與方案已執行到一個段落,政府與專家、以及民間團體開始對其影響與成本效益進行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評估(D) 政府開始透過各種管道去蒐集訊息與資訊,以凝聚明確的政策目標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福利政策過程一般涵蓋定義政策問題、形成政策計畫、政策合法化、執行社會政策、評估社會政策等階段。「政策合法化」階段的核心,是政策草案或計畫要正式取得政治上與法制上的支持與授權,過程中來自官方(如行政部門、立法機關)與民間(如利益團體、倡議組織)等各方勢力,會針對福利計畫或方案未來的運作方向展開協商、遊說與權力角力,爭取讓最終方案朝向對己方有利的方向定案,這正是B所描述的內容,故選B。
A:所述「社會需求未被滿足、公眾強烈要求政府回應」是問題被提出、引發政府關注的階段,對應的是「定義政策問題」階段,而非政策合法化階段。
C:所述「計畫執行到一段落後進行影響與成本效益評估」,對應的是政策過程末端的「評估社會政策」階段,而非居中的政策合法化階段。
D:所述「政府透過各種管道蒐集資訊以凝聚政策目標」,是政策草案尚未定案前的規劃研擬工作,對應的是「形成政策計畫」階段,而非其後才進行的政策合法化階段。
本題考點:社會福利政策過程階段(policy process stages),包括問題界定、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政策執行、政策評估;政策合法化(policy legitimation)階段的核心特徵,是官方與民間各方勢力透過協商、遊說與權力角力,爭取政策方案運作方向之主導權。
第 6 題
在社會福利計畫或方案的形成與運作過程中,為何某些人在整個過程擁有較大影響力?「菁英論」與「多元論」的立場剛好相反。下列關於兩者的描述,何者錯誤?
(A) 臺灣在解嚴前有許多由上而下推動的社會政策,如:勞工保險條例。對於這類政策菁英論有不錯的解釋效果(B) 近年來,關於基本工資訂定的審議,勞方與資方會透過壓力團體的運作去影響審議結果,菁英論也有不錯的解釋效果(C) 對多元論者來說,權力並非集中在少數菁英手中,而是廣泛地分散在不同團體之中(D) 多元論認為:政府面對不同立場與不同意見的表達時,其責任是去尋求團體之間的折衝與利益均衡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選錯誤敘述。B稱勞資雙方透過壓力團體運作以影響基本工資審議結果,用「菁英論」解釋,此敘述錯誤。多元論主張社會由多元利益團體(如勞方團體、資方團體)透過競爭、遊說、壓力團體運作等方式彼此折衝以影響政策結果,權力並非集中於少數菁英,而是分散於眾多團體之間;基本工資審議正是勞資雙方作為不同利益團體相互角力、政府居中協調的典型過程,應以多元論解釋,而非菁英論,故本題選B。
A:臺灣解嚴前的政策多由統治菁英由上而下主導決策,人民參與有限,勞工保險條例即為此類政策,以菁英論解釋確有不錯的說服力,敘述正確,不當選。
C:多元論的基本立場正是權力分散於社會中不同的利益團體,而非集中在少數菁英手中,此為多元論與菁英論最核心的對立點,敘述正確,不當選。
D:多元論認為政府在多元團體競逐利益時,其角色是居中協調、尋求團體間的折衝與利益均衡,敘述正確,不當選。
本題考點:菁英論(Elite Theory),主張政策由少數居關鍵地位的菁英由上而下主導制定;多元論(Pluralist Theory),主張政策形成是眾多利益團體透過競爭、遊說與政府協調而產生的結果,權力分散而非集中。
第 7 題
1990 年代之後,勞動政策成為社會政策中相當重要的環節,原因之一在於經濟全球化嚴重衝擊工業先進國家的勞動市場運作與結構。下列關於90 年代之後的工業先進國家勞動市場變遷描述,何者錯誤?
(A) 工業先進國家的去工業化,導致製造部門的工作不斷流失,中高齡藍領男性的就業機會受到最大的影響(B) 非典型就業型態的擴張,使得雇主在運用人力上更為彈性(C) 服務業與知識產業興起,也導致勞動市場所得日益兩極化(D) 勞力的跨國移動增加,主要集中在白領勞動者。近年來越來越多企業將員工外派至大陸擔任中階主管即屬一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1990年代之後全球化對工業先進國家勞動市場的衝擊,其跨國勞力移動主要集中在低技術、低薪資的勞工身上——低技術勞力因生產成本考量而大量跨國移動或被外包至工資較低的國家,並非以白領(管理、專業)勞動者的跨國移動為主流現象;雖然確實存在企業將白領員工外派擔任海外中階主管的個案,但這並非全球化下勞動移動的主要型態,題幹將少數個案誇大為主要趨勢,與實際現象不符,故本題選D為錯誤敘述。
A:去工業化使製造部門工作機會流失,而製造業原本高度仰賴中高齡藍領男性勞工,此一群體因而首當其衝、受到最大衝擊,此為全球化下工業先進國家勞動市場變遷的普遍現象,敘述正確。
B:企業為降低人事成本、提高調度彈性,大量採用部分工時、派遣、定期契約等非典型僱用型態,使雇主在運用人力上更具彈性,此為90年代後勞動市場常見的變遷趨勢,敘述正確。
C:服務業與知識產業興起後,高技術、高知識含量工作的薪資持續上升,而低技術服務業薪資相對停滯,導致勞動市場所得分佈日益兩極化,此為廣泛觀察到的現象,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全球化對工業先進國家勞動市場的衝擊——去工業化與藍領就業流失、非典型就業擴張、所得兩極化;跨國勞力移動以低技術勞工為主流,是本題辨析的關鍵誘答點。
第 8 題
在福利私有化的趨勢下,福利輸送的來源不再獨尊政府;除了「政府部門」外,「非正式部門」、「志願部門」與「商業部門」也是重要來源。在福利輸送過程中,這四個部門有各自的特點,彼此之間也存在互動。下列關於四個部門的描述,何者錯誤?
(A) 志願部門雖然以非營利為導向,但在運作過程中仍容許利潤的賸餘,只不過利潤不能用於私人性的目的(B) 非正式部門係指以家庭為中心而延伸出的親屬網絡。隨著家庭不穩定的增加以及家庭型態的轉變,此部門的福利輸送能力有日益衰退的跡象(C) 商業部門是以利潤的追求作為其行動邏輯,因此政府在契約委託時,應避免其營利屬性破壞社會福利對公正與安全價值的追求(D) 政府將福利服務透過公設民營或契約委外,交由志願部門或商業部門輸送時,應儘可能鬆綁規範,不為福利服務設定任何標準,讓兩部門的參與者有最大的空間去發揮創意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下,政府將福利服務以公設民營或契約委外方式,交由志願部門或商業部門輸送時,仍須透過服務標準、督導考核、契約規範等機制確保服務品質與案主權益,而非為了讓受託單位有創意發揮空間就「不設定任何標準」;完全鬆綁規範反而可能使商業部門的營利邏輯犧牲服務對象的安全與公正,政府作為委託方本應負起把關責任,故 D 敘述錯誤,本題選 D。
A:志願部門(voluntary sector)以非營利為導向,其運作雖可產生利潤賸餘(surplus),但依非營利組織「非分配限制」(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原則,賸餘不得分配給私人(如股東、經營者),只能用於組織使命相關用途,敘述正確。
B:非正式部門指以家庭為核心延伸出的親屬、鄰里互助網絡;隨著家庭規模縮小、家庭型態多元化與雙薪家庭增加,此部門提供照顧與福利支持的能力確實有逐漸衰退的趨勢,敘述正確。
C:商業部門以追求利潤為行動邏輯,若政府委外時未妥善規範,其營利屬性可能與社會福利強調的公正、安全等價值產生衝突,故政府在契約委託過程中應特別留意規範商業部門的行為,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福利多元主義/福利混合經濟(Welfare Pluralism /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指福利提供者不再限於政府,尚包含非正式、志願、商業部門;政府在契約委外時仍負有設定服務標準與監督品質的責任,不能因委外而完全放棄規範。
第 9 題
福利給付或多或少會抑制領受者的工作動機,關於這部分的討論,「失業陷阱」是很重要的概念。下列關於「失業陷阱」的描述,何者錯誤?
(A) 此概念的定義為:領受者努力賺錢,反倒因為面臨失去福利資格或較高的所得稅率而得不到更好的結果,如此將抑制領受者透過工作脫離貧窮的動機(B) 一般來說,凡是現金形式的給付都會有失業陷阱;保險型的給付相較於救助型的給付更容易有失業陷阱(C) 為避免失業陷阱,給付制度在設計上除要留意領受者的實際所得外,也可以透過提供實質誘因,避免領受者因工作所得增加而整體收入下降(D) 我國就業保險法中的「提早就業奬助津貼」即有避免失業陷阱的效果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失業陷阱(unemployment trap)是指領受者增加工作所得後,因福利資格、給付遞減或稅負設計,使整體可支配所得未相應增加,因而抑制就業動機。是否形成失業陷阱取決於所得審查、給付遞減或中斷及稅負等制度設計,現金給付本身不是充分條件;救助型給付通常又比保險型給付更容易受所得門檻影響。B的兩項主張均不成立,故選 B。
A:領受者因工作所得增加而失去福利資格或面臨較高稅負,結果未變好,因而降低工作脫貧動機,符合失業陷阱的概念,故非答案。
C:制度可留意領受者實際所得,並設計工作誘因,避免工作所得增加反使整體收入下降,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就業保險法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獎助增加提早再就業的實質誘因,具有降低失業陷阱的效果,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失業陷阱(unemployment trap)與貧窮陷阱(poverty trap),關鍵在福利資格、給付遞減及稅負造成的工作誘因變化;現金給付形式本身不必然形成陷阱。
第 10 題
1980 年代後「新管理主義」的思潮對福利服務輸送產生影響,請問:下列關於福利服務輸送的陳述,那一個選項跟新管理主義的影響無關?
(A) 政府部門被期待仿效企業的運作方式,在組織運作上更為扁平化與彈性,這亦間接促成福利私有化的趨勢(B) 家庭外部照顧服務體系的興起,某些國家透過市場供給的方式來回應,某些則由政府透過現金補貼或公共服務的建立來回應(C) 政府部門與社會福利機構為了對福利服務的產出作更嚴密的控制,相當看重績效指標的建立與績效的衡量方法(D) 過去弱勢者被稱呼為「案主」,近年來,已逐漸被「消費者」或「顧客」這樣的概念所取代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新管理主義(new managerialism/New Public Management)的核心特徵,是政府部門仿效企業管理方式(組織扁平化、彈性化,進而促成福利私有化)、建立績效指標以嚴密控制服務產出,以及把服務對象從「案主」重新定位為「消費者」或「顧客」,強調市場邏輯與顧客導向。選項 B 談的是家庭外部照顧服務(如托育、長照)興起後,各國選擇以市場供給或以政府現金補貼、公共服務因應,這是福利國家因應照顧需求變化的制度選擇問題,屬社會政策比較(如照顧供給模式的市場化與公共化)的範疇,並非新管理主義本身的核心主張,與新管理主義無直接關聯,故選 B。
A:政府仿效企業運作、組織扁平化與彈性化、間接促成福利私有化,正是新管理主義引入市場機制與企業管理技術的典型表現,與新管理主義直接相關。
C:政府與福利機構重視績效指標建立與績效衡量,是新管理主義「講求成本效益、可課責性(accountability)」精神的具體落實,同樣是新管理主義的核心影響之一。
D:案主被重新稱為「消費者」或「顧客」,反映新管理主義將福利服務視為市場交易、強調顧客導向與選擇權的意識形態轉變,與新管理主義直接相關。
本題考點:新管理主義(New Managerialism/New Public Management),指 1980 年代後政府引入企業管理技術、市場機制與績效課責制度以改造公共服務輸送的思潮;照顧供給模式選擇(市場化 vs. 公共化),是與新管理主義並列但性質不同的社會政策分析面向,題目常以此測試考生能否區辨影響因素。
第 11 題
相較於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社會津貼具有某些特質。下列關於社會津貼的描述,何者錯誤?
(A) 基於公民權或居留權的普及性給付(B) 考量領受者的所得水準,採取所得相關給付,所得越高,領取水準越高(C) 財源主要來自一般稅收(D) 雖然財務規模大,但因無須進行個案審查,所以行政成本低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敘述何者錯誤。社會津貼的核心特質是依「人口類別」(如年齡、身心障礙、育有子女等)普及發放,不論所得高低,只要符合身分資格即可領取,是一種普及式(universal)給付,不進行資產調查或所得審查,也不會因所得越高而領取越多。B敘述將社會津貼描述成「所得越高,領取水準越高」的所得相關給付,既不符合社會津貼「普及不論所得」的定義,也違反社會福利「所得越低越需保障」的一般邏輯,故為錯誤敘述,選B。
A:社會津貼確實是基於公民權或合法居留權而發給的普及性給付,不需個人繳費紀錄(不同於社會保險)、也不需通過資產調查(不同於社會救助),此敘述正確。
C:社會津貼的財源主要來自政府一般稅收,由全民稅賦支應,不像社會保險依賴受益者與雇主的保費挹注,此敘述正確。
D:社會津貼因採普及發放、資格認定僅需身分證明,不必逐案審查申請人的所得與資產狀況,行政程序相對簡化,故雖涵蓋人數多、財務規模大,行政成本仍相對偏低,此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三大制度的財源、資格認定與給付方式比較;社會津貼的普及性(universalism)特質,即不論所得高低、僅依人口類別身分即可請領,是與所得相關給付最主要的區別。
第 12 題
社會福利政策的財源有很大部分來自政府的稅收。因此財稅制度會深刻地影響社會福利政策的重分配效果。一般來說,若依租稅對資源的重分配程度,稅制可分成兩大類:累進稅(progressive tax)與累退稅(regressive tax)。請問:下列那一種類型租稅項目為「累退稅」?
(A) 所得稅(B) 遺產稅(C) 社會安全稅(D) 加值型營業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累退稅(regressive tax)是指租稅負擔占所得比例隨所得增加而遞減,即所得越低者實質負擔比例反而越高的稅制。加值型營業稅(value-added tax)是對消費支出課徵的間接稅,由於低所得者的消費支出占其總所得比例通常高於高所得者,故同樣稅率下低所得者實質稅負比例較重,具有累退性質,故選D。
A:所得稅(尤其採累進稅率結構者)依所得級距適用不同稅率,所得越高、適用稅率越高,屬累進稅(progressive tax),與累退稅性質相反,故非本題答案。
B:遺產稅通常依遺產淨額級距採累進稅率課徵,財產越多者適用稅率越高,同屬累進稅性質,故非本題答案。
C:社會安全稅因課徵薪資常設有上限(cap),使高所得者實質負擔比例反而較低,部分學者視為具有累退性質的爭議稅目,但題目所列四者中,性質最典型明確、無爭議的累退稅範例是消費稅性質的加值型營業稅,故選D而非C。
本題考點:累進稅與累退稅(Progressive Tax vs. Regressive Tax),依租稅負擔占所得比例隨所得增減方向區分兩者;消費稅的累退性(Regressivity of Consumption Tax),因低所得者消費占所得比例較高,使消費稅具有累退效果,是評估社會政策財源重分配效果的重要概念。
第 13 題
請問那位學者對捐血行為作研究,發現人們願意對陌生人捐血,以彰顯利他主義的精神?
(A) Richard Titmuss(B) Alva Myrdal(C) Robert Pinker(D) Peter Baldwin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英國學者理查.提特姆斯(Richard Titmuss)於1970年出版《禮物關係:從人類血液到社會政策》(The Gift Relationship: From Human Blood to Social Policy)一書,以英國與美國兩種不同的捐血制度作為比較個案,論證人們願意在不求回報、甚至不認識受贈者的情況下捐血給陌生人,展現出一種超越市場交換邏輯的利他主義與社會團結精神;提特姆斯並據此主張,以志願、無償捐贈為基礎的制度(如英國)比以金錢交易為基礎的血液市場(如當時美國部分地區)更能維繫社會信任與品質,故本題選A。
B:Alva Myrdal是瑞典社會學家與政治人物,以其對人口政策、家庭福利與國際裁軍議題的倡議聞名,並非以捐血行為研究闡述利他主義著稱,與題幹描述不符。
C:Robert Pinker是英國社會政策學者,以對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與社會政策理論的討論聞名,未曾以捐血行為作為其代表性研究主題。
D:Peter Baldwin是研究歐洲福利國家比較政治與階級聯盟形成的學者,其代表作聚焦於福利國家起源的政治基礎,同樣未以捐血行為研究著稱。
本題考點:理查.提特姆斯(Richard Titmuss)與《禮物關係》(The Gift Relationship),以捐血行為為例論證非市場、志願性禮物交換所體現的利他主義與社會團結,是社會政策思想史中討論福利意識形態與市場邏輯對照時的重要文獻。
第 14 題
行政院在2012 年10 月成立「年金制度改革小組」,研議整體年金改革相關事宜,該小組秉持四大原則進行改革規劃,下列所述原則何者錯誤?
(A) 社會公平(B) 財務健全(C) 世代包容(D) 政府責任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2012年10月行政院成立年金制度改革小組,當時列舉的四項改革原則為社會公平、財務健全、世代包容、務實穩健。「政府責任」雖可作為一般政策主張,但不是該小組四項原則的列舉用語,故為錯誤選項,選 D。
A、B、C:社會公平著重不同群體間權利、給付與負擔的公平;財務健全著重年金制度的收支與永續;世代包容著重不同世代間負擔與權益的衡平。三者均屬該小組列舉的改革原則,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2012年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的四項原則為社會公平、財務健全、世代包容、務實穩健;「政府責任」不是當時列舉用語。
第 15 題
我國於2001 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下列條文內容描述,何者錯誤?
(A)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B)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2 年提出國家報告(C)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D)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 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六條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國家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而非選項B所稱的「每2年」,週期敘述有誤,故本題選B。
A: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敘述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C: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以逐步落實公約規定之各項性別人權,敘述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D: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敘述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施行法),將公約內容內國法化並賦予國內法律效力;國家報告制度,依施行法第六條規定應每四年提出一次國家報告接受檢視。
第 16 題
行政院於2004 年制定「家庭政策」,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家庭政策制定的原則?
(A) 充權家內與家庭間的弱勢者(B) 尊重傳統家庭價值(C) 公平照顧家庭成員的福祉,並兼顧差別正義的原則(D) 促進家庭的整合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院於2004年核定的「家庭政策」,其揭示的基本原則強調肯定家庭的多元價值與型態、尊重家庭內的性別平等,並非以「維護傳統家庭價值」為原則;相反地,該政策明確肯認社會變遷下多元家庭型態的存在與價值,避免以單一傳統家庭圖像作為政策制定的預設立場,故「尊重傳統家庭價值」並非我國家庭政策制定的原則,B為本題正解。
A、C、D:三者皆為我國2004年家庭政策明列的制定原則,故不選——A充權家內與家庭間的弱勢者,呼應該政策對家庭內部(如婦女、兒少、身心障礙者)與不同家庭之間資源分配不均者的積極協助立場;C公平照顧家庭成員的福祉並兼顧差別正義原則,說明政策資源分配須考量不同家庭處境差異、給予相對弱勢家庭更多支持,而非齊頭式平等;D促進家庭的整合,指政策應協助家庭發揮其功能、增進家庭成員間的凝聚與連結;三者皆是該政策明文揭示的原則。
本題考點:2004年行政院「家庭政策」基本原則,包括肯定家庭價值多元性(而非侷限於傳統家庭型態)、充權弱勢、公平兼顧差別正義、促進家庭整合等;家庭政策對「多元家庭型態」的肯認立場,是本題辨析「尊重傳統家庭價值」是否為政策原則的核心。
第 17 題
我國為配合實施聯合國在2006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特別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其條文共12 條,下列所述何者錯誤?
(A)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B)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而前項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C)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2 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5 年提出國家報告(D)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實施後2 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答案為C。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七條,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應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C前段「施行後2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記載正確,但後段稱「之後每5年提出國家報告」與法定週期不符,正確週期應為每四年而非每五年,故C為錯誤敘述,是本題答案。
A:依該法第二條,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依該法第六條,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其中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D:依該法第八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CRPD施行法)之國內法效力(第二條)、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組成比例(第六條)、國家報告週期為每四年一次(第七條)、法規優先檢視清單二年期限(第八條),是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條文中常互相對照出題的高頻考點。
第 18 題
針對人口老化問題並為提升老人之健康促進與社會參與。行政院曾於2009 年9 月核定「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並自2014 年1 月起推動該方案第二期計畫。此計畫訂有五大目標,下列何者不是目標之一?
(A) 提倡預防保健、促進健康老化(B) 建置友善環境、促進在地老化(C) 引進民間投入、促進活力老化(D) 鼓勵終身學習、促進樂學老化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院自2009年推動、並於2014年起接續第二期之「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係以健康老化、在地老化、活力老化、樂學老化等一系列老化政策概念作為目標主軸,分別對應預防保健與健康促進、建置在地化服務與友善環境、鼓勵老人社會參與及終身學習等具體目標。選項C「引進民間投入、促進活力老化」將「引進民間投入」設定為活力老化目標的內涵,與該方案官方公告的目標敘述不符,故本題選C。
A:「提倡預防保健、促進健康老化」對應方案中以健康促進、疾病預防為核心的健康老化目標,是官方公告的目標之一。
B:「建置友善環境、促進在地老化」對應方案中強調社區與居住環境友善化、使老人得以在熟悉社區中生活的在地老化目標,是官方公告的目標之一。
D:「鼓勵終身學習、促進樂學老化」對應方案中鼓勵老人持續學習、參與教育活動的樂學老化目標,是官方公告的目標之一。
本題考點: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第二期),行政院自2009年核定、2014年起推動第二期計畫,以健康老化、在地老化、活力老化、樂學老化等老化政策概念作為目標架構的高齡政策方案;活力老化(Active Ageing),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高齡政策核心概念,強調老人持續參與社會、經濟、文化活動以維持生活品質。
第 19 題
為響應聯合國「國際女童日」精神,重視投資及培力女孩,讓女孩獲得應有的人權與照顧,我國將每年幾月幾日訂為「臺灣女孩日」?
(A) 4 月2 日(B) 4 月4 日(C) 10 月11 日(D) 12 月5 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為呼應聯合國「國際女童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Girl Child)的精神,重視女孩人權、培力與照顧,我國自訂每年10月11日為「臺灣女孩日」,與國際女童日同日,故本題選C。
A:4月2日是國際兒童圖書日(International Children's Book Day,紀念安徒生誕辰),與女孩人權培力的臺灣女孩日主題不同,屬容易與其他兒童相關紀念日混淆的誘答。
B:4月4日是我國的兒童節,適用對象為所有兒童而非特別聚焦女孩權益,考生易因同屬「兒童相關節日」而誤選,但兩者設立精神與對應對象不同。
D:12月5日是國際志工日(International Volunteer Day),與國際女童日、臺灣女孩日在主題與設置脈絡上皆無關聯,屬單純的日期記憶誘答。
本題考點:臺灣女孩日(每年10月11日),呼應聯合國國際女童日精神所設立,聚焦女孩人權、培力與照顧;與兒童節(4月4日)、國際志工日(12月5日)等其他紀念日的日期辨析為常見考點。
第 20 題
面對人口老化的問題,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07 年提出高齡友善城市的理念及建設,請問此高齡友善城市的框架乃植基於下列何種概念而成?
(A) 在地老化(B) 友善老化(C) 健康老化(D) 活躍老化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架構,主張透過健康(health)、參與(participation)、安全(security)三大支柱,讓高齡者持續參與社會、經濟、文化與公民事務,維持生活品質;2007年WHO據此架構進一步發展出高齡友善城市(Age-friendly Cities)指引,其核心即是將活躍老化的三大支柱落實到城市規劃與環境設計中,故高齡友善城市理念植基於活躍老化概念,本題選 D。
A:在地老化(ageing in place)強調高齡者盡可能在熟悉的社區與住所中生活、延緩或避免機構化安置,是長期照顧政策的重要理念,但並非WHO高齡友善城市架構所植基的核心概念。
B:友善老化並非WHO正式提出的政策架構用語,容易與高齡友善一詞產生聯想而誤選,但實際上高齡友善城市所依據的理論基礎是活躍老化,而非以友善老化為名的獨立概念。
C:健康老化(healthy ageing)是WHO另行發展、聚焦於維持機能發揮的老化政策論述,與2007年高齡友善城市架構所依據的活躍老化雖有理念上的延續關係,但並非該架構植基的原始概念,與本題所問不符。
本題考點:活躍老化(active ageing),WHO以健康、參與、安全三大支柱建構的高齡政策框架,是高齡友善城市理念的立論基礎;高齡友善城市(Age-friendly Cities),WHO於2007年提出,將活躍老化精神落實於城市環境與服務規劃的具體指引。
第 21 題
根據老人福利法,有關「生活津貼」與「特別照顧津貼」之規定,下列陳述何者正確?
(A) 生活津貼為普及性給付,凡年滿65 歲以上之公民皆有資格領取(B) 生活津貼的領取資格排除已接受收容安置之老人(C) 特別照顧津貼為選擇性給付,其家庭必須具備低收入戶身分才有資格領取(D) 特別照顧津貼限定在失能程度評估為重度、且由家人照顧的老人,該給付由老人領取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老人福利法第12條,對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發給生活津貼;已接受收容安置者不在此生活津貼規定的給付範圍,故 B 正確,選 B。
A:生活津貼不是凡年滿65歲以上公民皆可領取的普及性給付,而有中低收入及未接受收容安置等資格限制,故錯誤。
C:特別照顧津貼不只要求特定經濟身分;老人還須領有生活津貼、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並實際由家人照顧。C僅稱家庭須具低收入戶身分,既把經濟資格寫得過窄,也漏列其他核心要件,故錯誤。
D:符合前述條件時,是由實際照顧該老人的家人申請特別照顧津貼,而非由老人本人領取;D的領取主體錯誤,故不選。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第12條所定生活津貼與特別照顧津貼;後者以老人領有生活津貼、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且由照顧者申請為核心要件。
第 22 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列關於收出養規定的陳述,何者錯誤?
(A)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B)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費用(C) 凡父母欲出養兒童及少年,包括親屬之間或繼父母對繼子女間的收出養,均須委託並通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評估(D)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時,父母之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認可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選出「錯誤」之敘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收出養規定之意旨,父母或監護人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的規定,是以「非親屬間之一般收養」為規範重點;至於旁系血親、旁系姻親一定親等以內之親屬收養,以及繼父母對繼子女之收養,因收養雙方本已存在親屬關係、彼此熟悉,法規特別排除「一律須委託並通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評估」的強制要求,並非所有收出養案件均須經媒合服務者評估,故 C 敘述錯誤,本題選 C。
A: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是法規對收出養媒合服務提供者資格的正確限制,目的在確保媒合服務品質與專業把關,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服務,得依規定向收養人收取費用(收費項目與基準受主管機關規範),是媒合服務常見且合法的運作方式,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D: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時,法規賦予父母之一方得逕向法院聲請認可出養,避免因父母意見不一致而使出養程序陷入僵局、影響兒童及少年權益,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收出養規定,媒合服務提供者資格限於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或安置教養機構;親屬間收養(含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因當事人間已有親屬關係,排除強制委託媒合服務評估之規定,是常見的例外規定辨析重點。
第 23 題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者之身分鑑定與需求評估,下列陳述何者正確?
(A) 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療專業人員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B) 身心障礙證明最長期限為3 年(C) 主管機關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需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D) 各級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單位需依服務需求評估之結果,提供身心障礙者無差別性與一致化的服務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C。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鑑定與需求評估分流精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應召集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依鑑定報告進行需求評估,再依評估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提供服務。此為先由醫事單位進行醫學鑑定、再由社政主管機關組團隊做需求評估的新制設計,故本題選C。
A:該法對身心障礙者之定義,除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顯著偏離或喪失外,尚須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共同組成之鑑定作業小組鑑定,並非僅由「醫療專業人員」單獨鑑定評估即可領證;A漏列社會工作、特教、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參與的跨專業鑑定要求,僅提到醫療專業人員,故錯誤。
B:身心障礙證明並非一律以3年為最長期限,其有效期最長應為5年,屬於數字誤植型的常見陷阱,考生易與其他證照效期規定混淆而誤選。
D:需求評估的目的正是要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服務與資源,而非齊頭式的無差別、一致化服務,D恰與需求評估「個別化」的精神相反,屬反義陷阱選項。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分流新制,即醫事鑑定與社政需求評估分工、由跨專業團隊依個別需求核定服務的制度設計;身心障礙者之法定定義,強調多元專業共同鑑定而非單一醫療判斷。
第 24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某些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在24 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請問:下列那一類人員並未被賦予上述的通報責任?
(A) 學校老師(B) 里長(C) 社會工作人員(D) 保育人員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含學校老師)、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里長並非該條所列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故本題選B。
A:學校老師屬第五十條所列教育人員之一,執行職務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負有法定責任通報義務,並非本題答案。
C:社會工作人員為第五十條明文列舉的責任通報人員之一,並非本題答案。
D:保育人員同屬第五十條所列責任通報人員之一,並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責任通報制度(mandatory reporting),列舉醫事、社工、教育、教保服務、保育、警察、移民業務等特定職務人員負有24小時內通報義務;里長雖與地方事務關係密切,但非該條列舉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屬易混淆的比較對象。
第 25 題
新修正的社會救助法將「中低收入戶」法制化。請問: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所得標準為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總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用的多少倍?
(A) 1.5 倍(B) 2 倍(C) 2.5 倍(D) 3 倍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中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符合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者(且不符合第四條低收入戶資格),故本題選A。此規定將家庭經濟弱勢區分為「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與「中低收入戶」(超過最低生活費、但在其 1.5 倍以下)兩個層級,中低收入戶雖不如低收入戶貧困,但仍屬經濟弱勢、需要部分社會救助或福利扶助的對象。
B:2 倍是常見的混淆數字,考生易將中低收入戶與其他福利身分認定(如部分身心障礙者福利或其他專案補助所採用的所得倍數門檻)混用而誤選,但社會救助法明定的中低收入戶標準為 1.5 倍,並非 2 倍。
C:2.5 倍同樣是易與其他法規(如特定弱勢家庭扶助方案採用的所得級距)混淆而誤植的數字,並非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所採用的倍數。
D:3 倍已明顯偏離社會救助法所定中低收入戶的所得門檻,若採此標準將大幅擴張中低收入戶範圍,與立法原意不符。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皆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與「最低生活費」的倍數關係作為判斷基準,低收入戶為最低生活費以下、中低收入戶為超過最低生活費至 1.5 倍以下,是社會救助資格認定的核心法條考點。
第 26 題
根據社會工作師法,即便通過社會工作師考試,有特殊情事,主管機關亦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請問:上述之「特殊情事」不包含下列那項陳述?
(A) 犯有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B)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C) 罹患精神疾病,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D) 因出境歇業,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依104年出題時的社會工作師法規定作答。當時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罹患精神疾病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均列為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或已領取者撤銷、廢止之事由;D「因出境歇業,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屬執業管理上的備查問題,不是題述消極資格事由,故選 D。惟現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0條已改為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並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不宜把104年題目的舊文字當作現行要件。
A:依104年出題時規定,犯妨害性自主罪並經有罪判決確定,屬題述消極資格事由,故非答案。
B:依104年出題時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屬題述消極資格事由,故非答案。
C:依104年出題時規定,罹患精神疾病並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屬題述消極資格事由;這是歷史條文表述,不能直接當作現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0條內容,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社會工作師法消極資格與執業管理備查義務的區別,以及歷史法規與現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0條認定程序的變動。
第 27 題
根據社會工作師法,直轄市或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多少人以上,可以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
(A) 10 人(B) 15 人(C) 20 人(D) 25 人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工作師法有關地方公會設立門檻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社會工作師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即得組織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未滿十五人者,則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公會或籌組聯合組織,故本題選 B。
A:十人低於法定門檻,若以此數即可成立公會,將使地方公會規模過小、難以發揮專業團體應有的代表性與運作能量,是易與正確門檻混淆的較低誘答數字。
C:二十人高於法定門檻,屬於刻意設計的較高誘答數字,容易讓考生因「總覺得公會應具一定規模」而誤選,但並非法條所定的十五人門檻。
D:二十五人同樣是高於法定門檻的誘答數字,若採此數將使許多社會工作師人數較少的縣市長期無法單獨成立公會,與法條鼓勵地方專業自主結社的意旨不符。
本題考點:社會工作師法有關地方社會工作師公會設立人數門檻的規定,即直轄市或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得組織公會,未滿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或籌組聯合組織。
第 28 題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申請緊急生活扶助金之特殊境遇家庭,原則上每人每次領取補助之期限為多久?
(A) 1 個月(B) 3 個月(C) 6 個月(D) 1 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六條規定,緊急生活扶助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故選B。
A:1個月的期限並非緊急生活扶助金所定期程,屬考生對期限數字的混淆誘答。
C:6個月並非本條例緊急生活扶助金之核給期限,屬期限數字誘答。
D:1年並非本條例緊急生活扶助金之核給期限,屬期限數字誘答。
本題考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六條之緊急生活扶助,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之法定期程。
第 29 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設有「陪同偵訊」之規定,請問:下列那一類人員並未被允許陪同性侵害被害人偵訊?
(A) 被害人之親阿姨(B) 被害人之男朋友(C) 社工(D) 醫師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哪一類人員並未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列為得陪同被害人偵訊之人員,答案為 B。本題出題時(民國一百零四年上半年)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中,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當時條文尚未列入「其信賴之人」;「男朋友」(交往中之伴侶)不屬於前述親屬、配偶或專業人員身分,依出題當時條文並未賦予其陪同偵訊之資格,故選 B。其後該法歷經多次修正,現行法(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全文之第二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亦同旨)已增列「其信賴之人」得陪同在場,交往中之伴侶如屬被害人信賴之人,即符合現行法得陪同偵訊之資格;本題結論係依出題當時條文作答,讀者若對照現行法作答,應留意此一新舊法差異。
A:被害人之「親阿姨」為母親的姊妹,依親等計算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落在法條所列「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之範圍內,得依法陪同被害人偵訊。
C:社工人員是法條明文列舉的陪同偵訊人員之一,社工陪同的目的在提供被害人情緒支持並協助溝通,敘述正確。
D:醫師同樣是法條明文列舉的陪同偵訊人員之一,考量偵訊過程可能涉及被害人身心狀況之說明或評估,故賦予醫師陪同資格,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陪同偵訊制度,出題當時(104年)列舉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為得陪同之人員範圍,現行法(112年修正之第二十二條)已增列「其信賴之人」;親等計算原則,用以判斷特定親屬稱謂(如阿姨、舅舅)是否落在法定陪同資格範圍內。
第 30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下列那一項陳述正確?
(A) 凡受僱者任職滿1 年後,於每一子女滿2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B)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一子女不得逾3 年(C) 同時撫育2 名子女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分開計算(D)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繳納之保費免予繳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其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遲延三年繳納,故本題選D。
A:依同法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門檻是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本選項卻寫成「任職滿1年」與「子女滿2歲前」,兩個數字都與法定門檻不符,屬記憶性誘答。
B: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最長不得逾二年,本選項卻寫成「不得逾3年」,與法定上限不符。
C: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撫育其中最幼子女之期間為限,本選項卻寫成「應分開計算」,方向與法條規定相反。
本題考點: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包括申請資格(任職滿六個月、子女滿三歲前)、留停期間上限(不得逾二年)、多子女合併計算原則,以及留停期間社會保險費之負擔規定。
第 31 題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被保險人區分成六大類。請問: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為第幾類被保險人?
(A) 第三類(B) 第四類(C) 第五類(D) 第六類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依職業與經濟狀況區分為六類,其中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因屬政府全額補助保險費之社會弱勢對象,被歸類為第五類被保險人,保險費由主管機關全額補助,故選C。
A:第三類被保險人主要為參加農會、漁會之農民、漁民及其眷屬,是以「從事農業、漁業工作」作為分類依據,並非以低收入戶身分作為分類基礎,與本題所問不符。
B:第四類被保險人主要為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學生、替代役役男及受刑人等,屬因服兵役或特定身分而生的分類,與低收入戶身分無關。
D:第六類被保險人主要為榮民、榮民遺眷家戶代表,以及其他不屬於第一類至第五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一般地區人口,是六類分類中的兜底類別,與題目所問「低收入戶成員」的專屬分類(第五類)不同。
本題考點:全民健康保險法被保險人六大類之分類依據,依職業別、經濟弱勢身分(如低收入戶)與特殊身分(軍人、榮民)區分,其中低收入戶成員歸屬第五類、由政府全額補助保險費,是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常考的分類與補助對照重點。
第 32 題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32 條之1 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列,請問何者錯誤?
(A) 分娩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1 個月生育給付(B) 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3 個月生育給付(C)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D)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本題命題當時(104年)之條文,其給付標準為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早產與分娩於命題當時適用相同的一個月給付標準,並非另訂較高的月數,選項B將早產者的給付誇大為一次發給三個月生育給付,與命題當時法定一個月的給付標準不符,故為錯誤敘述,選B。惟該條於104年12月修正公布後,現行條文已將給付標準提高為一次發給二個月,本題仍以命題當年(104年)之條文為判準。
A:分娩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與命題當時(104年)法定給付標準相符;惟現行條文已提高為一次發給二個月,A之敘述現已非現行標準,本題仍以命題當年條文為判準,本題未被判定有誤。
C: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是給付金額隨胎兒數增加而按比例提高的規定,與早產給付月數的誇大錯誤無關,本題未被判定有誤。
D: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是避免同一事由重複請領不同社會保險給付的常見設計,本題未被判定有誤。
本題考點:國民年金法生育給付(第三十二條之一),規範分娩或早產者按月投保金額核發生育給付的標準與雙生以上比例增給的計算方式;該條給付標準於104年12月修正後由一個月提高為二個月,作答法規題時應留意命題年度與現行條文之修法沿革差異;社會保險給付重複請領禁止原則,是社會保險法規常見的擇一請領設計。
第 33 題
對於身心障礙者遭受遺棄、虐待、限制其自由等各種行為且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0 條所示,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72 小時,而非72 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期限是以多久為限?
(A) 1 個月(B) 3 個月(C) 6 個月(D) 9 個月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0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或自由之立即危險或危險之虞,需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者,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其繼續保護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故本題選B。
A:1個月並非法定繼續保護安置期限,屬數字記憶型誘答,容易與其他社福法規中較短期的通報或處理期限混淆,但並非本條所定的安置期限。
C:6個月同樣是數字記憶型誘答,容易與部分社會福利法規中較長的審核或延長週期概念混淆,但並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0條所定單次繼續保護安置的期限。
D:9個月同屬數字記憶型誘答,期限過長,與法條規定的3個月一次、必要時得聲請延長之設計不符。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0條之緊急保護安置制度,緊急安置以72小時為限,繼續保護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延長),是身心障礙者保護相關法規中常考的期限數字題。
第 34 題
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8 條所示,經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者,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並施予多少年之特殊教育?
(A) 1 年(B) 2 年(C) 3 年(D) 4 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法院依審理結果,認定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之情形者,除法定除外情形外,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故本題選B。
A:一年低於法定安置施教年限,是以較短年限混淆考生記憶的誘答數字,並無法源依據支持。
C:三年高於法定安置施教年限,同屬以相近但錯誤的年限混淆考生記憶的誘答選項。
D:四年同樣高於法定安置施教年限,考生若對確切年數記憶不清,容易在一年、二年、三年、四年間猜測,本題須以條文明定之二年為準。
本題考點:中途學校安置與特殊教育年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已修正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法院認定兒少從事性交易者應裁定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特殊教育;此類具體法定年限屬記憶型考點,且應留意本條例名稱與內容已隨修法而有所調整。
第 35 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4 條所示,關於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多久時間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A) 1 個月(B) 2 個月(C) 3 個月(D) 6 個月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經列為保護個案(含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故本題選 C。
A、B:一個月、二個月皆非本條所定期限,屬混淆通報、初步評估等較急迫的短期程序與家庭處遇計畫所需作業期程的干擾選項——擬定家庭處遇計畫須先完成評估與規劃,法定給予三個月的作業期間,並非一、二個月即可完成。
D:六個月則超過法定期限,屬高估期程的干擾選項,容易讓人誤以為家庭處遇計畫是長期規劃案而拉長時限,但法條明文為三個月,並非六個月。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規範保護個案(含目睹家暴兒少)之家庭處遇計畫提出期限;家庭處遇計畫(family intervention plan),指對列為保護個案之兒少家庭所擬定的介入服務規劃。
第 36 題
對於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幾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A) 3 個月(B) 5 個月(C) 6 個月(D) 9 個月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留或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故本題選 C。
A:3 個月並非本法所定臨時停留許可之效期上限,屬混淆記憶的錯誤數字,非正確答案。
B:5 個月同樣不是法定效期基準,可能是與其他社會福利相關證件效期混淆所致的誘答數字。
D:9 個月亦非法定臨時停留許可效期,屬純數字記憶混淆的誘答選項,與正確效期「六個月以下」不符。
本題考點: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被害人臨時停留(居留)許可效期之規定,經鑑別且無合法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六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此為保護被害人於偵查、審理或安置期間合法停留身分的重要制度設計。
第 37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 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所稱「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A)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B)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C)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3 個月以上者(D)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除有下列四款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C選項把法定門檻寫成「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3個月以上者」,與法條所定「一個月以上」不符,屬於敘述錯誤的選項,故本題選C。
A:「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正是法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事由,敘述正確,不是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B:「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正是法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事由,敘述正確。
D:「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正是法條第四款規定的法定事由,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育嬰留職停薪復職保障,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復職,僅限於歇業虧損、組織變更解散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且無法安置等四款法定例外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可拒絕;法定期間數字(一個月)是常見出題陷阱。
第 38 題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 條,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的多少百分比?
(A) 百分之一(B) 百分之三(C) 百分之五(D) 百分之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故本題選 A。
B、C、D:三者皆為法定比例的數字誘答,用以測試考生對法條數字的精確記憶。其中百分之三(B)容易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公立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三的定額比例混淆,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所定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比例為百分之一,並非百分之三、五或七,B、C、D均與法條規定不符。
本題考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範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之比例義務;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額進用比例(公部門百分之三、私部門逾六十七人部分百分之一)為對照易混淆的相鄰法規重點。
第 39 題
下列有關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的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A)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指年滿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 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 日者(B) 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15 年以上者(C) 符合資格者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7000 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D) 福利津貼每3 年調整1 次,由中央主關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所定福利津貼的調整機制,是以消費者物價指數的累計成長情形達一定門檻時,始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該成長率公告調整津貼金額,而非按固定的時間週期(例如每3年)自動調整;本題D敘述「福利津貼每3年調整1次」,將調整機制描述為固定期間制,與該條例以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作為調整觸發條件的實際設計不符,故本題選D為錯誤選項。
A: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須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此一年齡與國內居住事實的雙重要件,是條例中對「老年農民」身分的正確定義方式。
B:申領資格另須申領時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加保年資合計達15年以上,這是條例對「農民」身分及其保險年資門檻的正確要求。
C:符合資格者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且按月發給,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為止,此一「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的給付方式描述正確,具體金額數額隨歷次修法調整,應以現行公告為準。
本題考點: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的資格要件(年齡、戶籍居住、農保加保年資)與津貼金額調整機制,實務上採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觸發調整、而非固定期間自動調整,是本題辨析「調整機制描述是否正確」的關鍵;此類金額與調整門檻屬易修法變動的條文細節,正確理解仍應以現行條文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第 40 題
社會保險雖以保障經濟安全為主要目的,但不完全是現金給付,採服務給付亦不少見。請問:下列那一項社會保險中的給付形式係以「服務」為主?
(A) 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給付(B) 國民年金法之生育給付(C)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醫療給付(D) 就業保險法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醫療給付,是以提供醫療服務(就醫診療、住院、手術、藥品等)為主要給付方式,屬於實物給付,而非直接發放現金,故本題選 C。
A、B、D:三者同因而不得選──皆屬現金給付而非服務給付:A 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給付,是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達失能給付標準時,依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失能等級發給之現金給付;B 國民年金法之生育給付,是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按月投保金額發給之一定額度現金給付;D 就業保險法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是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照顧子女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按月發給之現金給付。三者性質皆屬以現金發放的社會保險給付,與本題所問以服務為主的給付形式相反,故均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給付形式的分類,可分為現金給付與服務、實物給付;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為主要給付方式,是社會保險體系中少數以服務給付為核心的制度,與勞工保險、國民年金、就業保險等以現金給付為主的制度形成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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