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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4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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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25 題
第 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總額時,不可以減除成本和費用?
(A) 租金收入(B) 利息收入(C) 財產交易收入(D) 執行業務收入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綜合所得總額中何種收入不得減除成本與費用,關鍵是各類所得採總額或淨額課稅的差異。利息收入屬利息所得,按收取總額課稅,不得減除成本與費用,故 B 為正解。
A:租金收入得減除必要成本或費用後,以淨額計入所得。
C:財產交易收入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
D:執行業務收入得減除必要成本或費用後計算所得。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多數所得類別可計必要費用,但利息所得的所得額即為收取總額。
本題考點:綜合所得的計算——先辨別所得類別,再判斷採總額或淨額課稅;利息所得按全額課稅,租金、財產交易及執行業務所得則可減除必要成本或費用。
第 2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天數合計未滿幾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A) 60 天(B) 90 天(C) 183 天(D) 360 天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取得境外僱主勞務報酬何時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關鍵是居留日數門檻,而不是183日稅務居住者門檻。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作答年度相關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取得的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90天以下含第90天,故 B 為正解。
A:60天不是法定的90天門檻,雖然60天落在不超過90天的範圍內,題目問的是門檻本身。
C:183天是判斷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的標準,與本題境外僱主勞務報酬的90天門檻不同。它看起來對,是因為183天也是所得稅常見日數,卻適用於不同法律問題。
D:360天不是本題規定的日數門檻。
本題考點: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的來源所得判斷——先確認是非境內居住個人及境外僱主,再以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為門檻;183天用於稅務居住者判斷,不可混用。
第 3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其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為何?
(A) 分配日(B) 繳納稅款日(C) 年度決算日(D) 結算申報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此類抵繳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時點繫於年度決算日,故 C 正確。
A:分配日是盈餘分配的時點,不是抵繳稅款計入帳戶的時點。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可扣抵稅額終將隨盈餘分配供股東使用,但入帳時點仍為年度決算日。
B:繳納稅款日適用於一般直接繳納稅款的規則;本題是暫繳及扣繳稅款抵繳,不能套用。
D:結算申報日是提出申報的程序日期,不等於年度決算日。
本題考點:兩稅合一抵繳稅款入帳時點——暫繳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時,以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先辨明是直接繳納或抵繳,再決定日期。
第 4 題
依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總機構在日本之日商甲公司為從事營業活動之目的,在臺北市與臺中市各設有一建築工程場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如何辦理完稅?
(A) 各建築工程場所分別向營業登記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B) 由設於臺北市建築工程場所彙總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C) 由委任會計師代表向其加入執業區域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D) 依就源扣繳方式完稅,免辦理結算申報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中的「各設有一建築工程場所」表示外國公司在我國有兩處固定營業場所,各場所應分別向其營業登記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故 A 正確。
B:臺北場所不得彙總臺中場所的申報;各固定營業場所應各自就地結算申報。
C:委任會計師不改變納稅義務人的申報管轄,不能依會計師公會所在地申報。
D:有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營業活動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不能僅以就源扣繳完稅。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外國公司某些境內所得可能適用扣繳,但本題已有固定營業場所。
本題考點:外國公司固定營業場所申報——境內各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營業登記地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先判斷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勿將扣繳完稅與設點營業混同。
第 5 題
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因為自己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應申報為何類所得?
(A) 營利所得(B) 薪資所得(C) 執行業務所得(D) 其他所得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參加人「自己直接」進貨或累積積分達標而取得業績獎金,該獎金屬其他所得,故 D 正確。
A:營利所得著重營利事業或營業活動的所得;本題是個人因自身進貨達標取得的獎金,分類為其他所得。
B:薪資所得須以受僱提供勞務為基礎,本題並無僱傭關係。
C:執行業務所得須為執行專業業務所生,本題的給付原因是進貨積分達標。
本題考點:多層次傳銷所得分類——個人因自己直接進貨或累積積分達標取得的業績獎金,列其他所得;應按給付原因區分自身進貨獎金與下線銷售所生的營利所得。
第 6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契約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全部屬於非委託人者,應如何課稅?
(A) 由受益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其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B) 由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其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C) 由受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其成立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D) 不發生課稅問題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且信託成立時信託利益「全部屬於非委託人」,屬他益信託,應由受益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所得額課徵所得稅,故 A 正確。
B:委託人並非信託利益歸屬者,不能由其認列該權利價值。
C:受託人負管理信託財產之責,不因受託地位而成為信託利益的所得人。
D:他益信託成立時即發生受益人認列權利價值的課稅問題。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他益信託課稅——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歸非委託人者,受益人併入成立年度所得額;以信託利益實際歸屬者判斷納稅主體。
第 7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給付銀行業之利息,該營利事業應否辦理扣繳?
(A) 應扣繳10%(B) 應扣繳15%(C) 應扣繳20%(D) 免予扣繳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給付對象為「銀行業」,銀行業利息收入列入其營業收入課稅,營利事業給付該利息時免予扣繳,故 D 正確。
A:10% 是一般利息扣繳率的記憶陷阱,不能套用於給付銀行業。
B:15% 並非本題給付銀行業利息的扣繳處理。
C:20% 亦非本題情形的扣繳處理。
本題考點:銀行業利息扣繳——營利事業給付銀行業利息免予扣繳;先辨認受款人是否為銀行業,再決定是否適用一般利息扣繳規則。
第 8 題
所得稅法中有關反避稅之各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自一百年度起,銀行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B) 甲公司持有設立於低稅率國家之海外A 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應將A 公司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提前認列為股利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C) 乙公司與國外B 公司,藉虛偽之交易安排不當為股東規避稅負者,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股東實際應獲配之股利予以調整應納稅額(D) 丙公司與國外子公司間,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稅負時,地區稽徵所得報經所屬五區國稅局核准後,逕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所得額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反避稅規定的正確表述;C 所述以虛偽交易等不合營業常規安排規避股東稅負,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調整應納稅額,符合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的調整精神,故 C 正確。
A:資本弱化規定即所得稅法第43條之2雖自100年度起施行,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3:1的利息限制卻排除銀行等金融機構適用;以銀行為主詞即錯。
B:本題104年度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尚未施行;即依現行制度,認列的是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投資收益,不是提前認列股利收入。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持有低稅率國家子公司確是CFC制度的典型情境,但須區分作答年度及所得性質。
D:不合營業常規的移轉訂價調整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應報經財政部核准,不是報經所屬五區國稅局核准。
本題考點:反避稅調整——虛偽或不合營業常規安排規避稅負時,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報經財政部核准調整;資本弱化須辨認金融業排除適用;CFC題應區分作答年度法規與投資收益、股利收入。
第 9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分配屬九十八年度以前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扣抵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三三.三三(B) 分配屬九十九年度以後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扣抵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二十.四八(C) 分配屬九十八年度以前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扣抵比率上限為百分之四八.一五(D) 分配屬九十九年度以後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扣抵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二十五.三○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何者錯誤」,應逐組核對年度與是否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扣抵比率上限;D 將99年度以後已加徵10%盈餘的上限寫為25.30%,數值不符,故 D 為正解。
A:98年度以前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敘述正確。
B:99年度以後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敘述正確。
C:98年度以前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盈餘,扣抵比率上限為48.15%,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上限——以盈餘年度及是否已加徵10%為兩軸交叉核對;98年度以前未加徵為33.33%、99年度以後未加徵為20.48%、98年度以前已加徵為48.15%,其餘組合不得混記。
第 10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自發生之次年度起幾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A) 三年(B) 五年(C) 七年(D) 十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所得基本稅額下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證券交易損失後抵年限,自發生次年度起5年內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扣除,故 B 正確。
A:3年不是本制度的後抵年限。
C:7年不是本制度的後抵年限。
D:10年是易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虧損後抵混淆的期間,不適用於本題證券交易損失。
本題考點:基本所得額證券交易損失後抵——經核定損失自發生次年度起5年內,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扣除;不可套用一般營所稅虧損10年後抵。
第 11 題
黃小姐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母(要保人)有兩份境內人壽保險契約,契約A 之保險開始日為94 年2 月1 日,契約B 之保險開始日為95 年2 月1 日。其母於103 年死亡,黃小姐(受益人)獲得契約A 與B 之死亡保險給付分別為新臺幣3,100 萬元與新臺幣2,000 萬元,共新臺幣5,100 萬元。請問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之金額為新臺幣若干?
(A) 0 元(B) 100 萬元(C) 1,800 萬元(D) 5,100 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各保單的「保險開始日」及死亡保險給付的3,000萬元免稅額,必須逐張判斷。契約A於94年2月1日開始,早於95年1月1日,3,100萬元全數不計入;契約B於95年2月1日開始,2,000萬元雖屬計算範圍,但2,000萬元-3,000萬元=0元,故合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為0元,A 正確。
B:100萬元是將保單混合計算或錯誤扣除免稅額所致;契約B給付未逾3,000萬元。
C:1,800萬元並非依各保單適用時點及免稅額逐張計算的結果。
D:5,100萬元是將兩筆死亡給付全數納入,漏掉契約A的開始日限制及契約B的3,000萬元免稅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兩筆給付合計確為5,100萬元,但不能合併後才判斷。
本題考點:死亡保險給付基本所得額——先依95年1月1日(含)以後訂約與否逐張篩選,再就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的給付適用3,000萬元免稅額;不得將不同開始日保單直接合併。
第 12 題
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當期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限額扣抵其當期應納稅額,其主要之立法意旨何在?
(A) 為減輕其租稅負擔(B) 為減輕稽徵機關之作業負擔(C) 為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程序之需要(D) 鼓勵其積極主動索取進項發票,以強化營業稅之勾稽作用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小規模營業人進項稅額限額扣抵的「主要立法意旨」,扣抵是誘因,目的在鼓勵其主動索取進項發票,建立發票勾稽鏈並防止漏開,故 D 正確。
A:減輕租稅負擔是扣抵可能帶來的效果,不是制度的主要立法目的。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扣抵確會降低應納稅額,但題幹要求辨明政策目的。
B:制度主要在強化交易勾稽,非為減輕稽徵機關作業負擔。
C:制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程序配合不是其核心目的。
本題考點:小規模營業人進項稅額扣抵——限額扣抵作為誘因,目的在促使索取進項憑證、強化營業稅勾稽;遇「立法意旨」應區分制度手段、附帶效果與核心目的。
第 13 題
營業人若發生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A) 五日(B) 十日(C) 十五日(D) 二十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觸發「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的法定申請期限,應自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故 C 正確。
A:5日不是本題變更登記期限。
B:10日是常見期限陷阱,不適用於本題。
D:20日不是本題變更登記期限。
本題考點:營業登記變更——營業人登記事項變更時,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事實發生日」作為期間起算點。
第 14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繳納週期為何?
(A) 每個月繳納一次(B) 每2 個月繳納一次(C) 每3 個月繳納一次(D) 每6 個月繳納一次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小規模營業人」,其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按季即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徵收一次,故 C 正確。
A:每月繳納一次不是小規模營業人的法定週期。
B:每2個月為一般加值型營業人常見的申報期別,不能套用於小規模營業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同屬營業稅制度,但查定課徵的週期不同。
D:每6個月繳納一次不是本題規定。
本題考點: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週期——查定課徵按季,每3個月徵收一次;先區分一般加值型營業人與小規模營業人的課徵方式。
第 15 題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為公益信託舉辦義演所取得之收入,扣除支付該義演之必要費用後,全部供該公益事業之用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可全數適用免稅(B) 可全數適用零稅率計稅(C) 應將義演收入扣除支付該義演之必要費用後之淨額依5%計稅,報繳營業稅(D) 仍應將義演收入依5%計稅,報繳營業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同時具備公益信託受託人、為公益信託舉辦義演、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公益事業使用等要件,符合免稅處理,故 A 正確。
B:免稅與零稅率是不同制度;本題適用免稅,不是零稅率。
C:已符合免稅要件,無須就扣除必要費用後的淨額按5%計稅。
D:已符合免稅要件,亦無須就義演收入全額按5%計稅。
本題考點:公益信託義演營業稅——受託人為公益事業舉辦義演,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該公益事業使用者免稅;作答時須同時核對活動目的、費用扣除及全數公益使用三要件,並區分免稅與零稅率。
第 16 題
新強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百貨業,某年四月份進貨取得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有香皂150,000 元,毛巾50,000元,請客戶吃飯10,000 元,股東會紀念品20,000 元,員工辦公文具用品5,000 元,假設營業稅均為外加,徵收率為百分之五,請問四月份可扣抵進項稅額若干?
(A) 10,000 元(B) 10,250 元(C) 11,000 元(D) 11,250 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先辨認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可扣抵項目,再乘營業稅徵收率。可扣抵未稅金額=香皂150,000元+毛巾50,000元+員工辦公文具用品5,000元=205,000元;可扣抵進項稅額=205,000×5%=10,250元,故 B 為正解。請客戶吃飯及贈送股東的紀念品均不得扣抵。
A:150,000+50,000=200,000元;200,000×5%=10,000元,漏列可扣抵的員工辦公文具用品5,000元。
C:150,000+50,000+20,000=220,000元;220,000×5%=11,000元,係誤將股東會紀念品20,000元列入扣抵,並漏列員工辦公文具用品5,000元。
D:150,000+50,000+20,000+5,000=225,000元;225,000×5%=11,250元,係將股東會紀念品20,000元錯列為可扣抵。請客戶吃飯10,000元屬交際應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不得扣抵。
本題考點:進項稅額扣抵限制——先判斷貨物或勞務是否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再以可扣抵未稅金額乘5%;交際應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不得扣抵,贈送股東的紀念品亦不得扣抵(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17 題
某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00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 萬元,二年內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取得時,申報移轉現值為95 萬元,其可申請退還之土地增值稅額為多少元?
(A) 5 萬元(B) 10 萬元(C) 20 萬元(D) 30 萬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先算原出售地價扣除已納稅額後的餘額:100萬元-10萬元=90萬元;再比較重購地價:95萬元-90萬元=5萬元;退稅額以此差額且不超過已納10萬元為限,因此可退5萬元,故 A 正確。
B:10萬元是將已納土地增值稅全額退還,漏掉退稅以重購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已納增值稅後餘額的差額為限。
C:20萬元超過已納10萬元,也未依90萬元與95萬元的差額計算。
D:30萬元同樣超過已納10萬元,且未依法定差額限制計算。
本題考點: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原出售現值減已納土地增值稅後,與新購現值比較;新購地價超過該餘額的差額,且以已納稅額為上限,才是可退稅額。
第 18 題
甲於100 年8 月1 日向乙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該日完成產權登記,並於100 年9 月20 日向稅捐處申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依土地稅法規定,甲該地地價稅優惠稅率自何時開始適用?
(A) 100 年1 月1 日(B) 100 年8 月1 日(C) 100 年9 月20 日(D) 101 年1 月1 日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甲於100年9月20日申請,屬地價稅開徵40日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情形;地價稅按年計徵,當年期自100年1月1日起整年適用,故 A 正確。
B:100年8月1日是完成產權登記日,不是優惠稅率按年適用的起點。
C:100年9月20日是申請日,不是當年地價稅優惠的起算日。
D:101年1月1日僅在未及於開徵40日前申請等情形才可能涉及次年適用,本題不適用。
本題考點: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於開徵40日前申請者,當年期自1月1日起適用;先判斷申請日是否在期限內,不以取得日或申請日作為按年計徵的起點。
第 19 題
土地稅法中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B)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C)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繳納期間屆滿前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得補行申請(D)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全部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何者正確;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並在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逾期不得適用,故 C 正確。
A: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一處限制須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選項只列土地所有權人,主體表述不完整。
B: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確有一生一次限制,但計算單位、面積限制等法定要件不能略去,選項主體與要件表述不符。
D:土地稅法第35條的重購退稅限於不足支付新購地價的數額內,且新購地價須大於原售地價扣除已納增值稅後的餘額,不是全額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出售後二年內重購確是退稅要件之一,但仍受差額上限限制。
本題考點: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須在繳納期間屆滿前申請,逾期不得適用;地價稅一處限制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以法定差額為限。
第 20 題
所得稅法第88 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將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
(A) 每月10 日前將上個月扣繳的稅款向國庫繳清(B) 每月10 日前將前兩個月扣繳的稅款向國庫繳清(C) 每月15 日前將上個月扣繳的稅款向國庫繳清(D) 每月15 日前將前兩個月扣繳的稅款向國庫繳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稅款的繳納期限,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故 A 正確。
B:本題繳納的是上個月所扣稅款,不是前兩個月所扣稅款。
C:期限是每月10日前,不是每月15日前。
D:此選項同時把期限誤記為15日,並把扣繳期間誤作前兩個月。
本題考點:扣繳稅款繳納期限——所得稅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稅款,於每月10日前繳清上一月所扣稅款;答題時分別核對日期與對應扣繳期間。
第 21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情況,何者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A) 土地交換(B)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C)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D)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何者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交換屬有償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故 A 正確。
B: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屬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
C:區段徵收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地價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D: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取得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題考點: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有償移轉如土地交換應課徵;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及等值共有物分割等法定情形不課徵;先判斷是否為實質有償移轉及是否符合例外要件。
第 22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以不超過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的多少百分比為限?
(A) 1%(B) 2%(C) 5%(D) 10%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移轉土地時可抵繳應納土地增值稅,但上限為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的5%,故 C 正確。
A:1%低於法定上限,非本題規定。
B:2%低於法定上限,非本題規定。
D:10%高於法定上限,非本題規定。
本題考點: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持有期間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得抵繳移轉時應納土地增值稅,但不得超過該稅總額5%;以「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作為上限基礎。
第 23 題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幾日內,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A) 十日(B) 二十日(C) 三十日(D) 六十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訂定契約之日起」是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限的起算條件。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與義務人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因此30日的C正確。
A、B、D:10日、20日及60日均非此一共同申報的法定期限。它們看起來可能對,是因為土地稅程序中也有其他期限規定,但本題要辨認的是契約訂定後的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限。
本題考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期限——先抓起算點「訂定契約之日」,再以30日判斷;期限題須區分不同稅目及程序的期間。
第 24 題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
(A) 無論是否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為5 年(B)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其核課期間為5 年(C) 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營業稅,其核課期間為7 年(D) 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 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稅捐核課期間,應依是否依法申報、稅捐性質及逃漏手段分別判斷。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的印花稅,核課期間為5年,故B符合規定。
A:依法應申報而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7年,不能一概為5年。
C: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營業稅,並非一律適用7年;不能只以「按查得資料核定」作結論。
D: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7年,不是5年。它看起來對,是因為5年是一般按期申報案件常見的期間。
本題考點:稅捐核課期間——依法申報通常以5年為判準,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詐欺逃漏稅捐則以7年判斷;印花稅應另辨其實貼規定。
第 25 題
某甲對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之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決定申請復查,下列敘述何者與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不符?
(A) 應向財政部提出申請(B) 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C)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D) 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申請復查」觸發原處分機關先行自我審查的程序。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的綜合所得稅不服,應向原核定的稅捐稽徵機關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而非向財政部提出;故不符規定的是A。
B: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符合復查期間的規定。
C: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翌日起2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書,符合程序規定。
D: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正確。它看起來像A可行,是因為訴願涉及上級機關;但復查的第一步仍是向原核定機關提出。
本題考點:稅捐救濟程序——復查向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先確認起算點與30日期間,再區分復查後的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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