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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5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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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25 題
第 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本國國民王先生於民國105 年全年度出售我國未上市股票10 張,獲利100 萬元,試問如何課稅?
(A) 應課徵所得稅,但採百分之十五稅率分離課稅,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B) 應課徵所得稅,計入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課稅(C) 免納綜合所得稅(D) 未上市股票停徵所得稅,但納入所得基本稅額計算範圍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105年度」及「我國未上市股票」,應依該作答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規定判斷。當時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個人出售未上市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故C正確。
A:本題所得不採15%分離課稅,且「分離課稅」與「合併報繳」的說法本身也互相矛盾。
B:未上市股票出售獲利於105年度不計入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課稅。
D:當年度個人出售此類未上市股票的交易所得,亦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容易把其他證券交易或海外所得的基本稅額規則混入。
本題考點:歷史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先鎖定105年度法規,再區分綜合所得稅與個人基本所得額;未上市股票不當然等於須納入基本稅額。
第 2 題
某甲之家庭成員有妻子某乙與未成年受扶養兒子某丙共三人,某甲於申報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採用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合法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所得為某甲20 萬元、妻15 萬元、兒子10 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在申報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方式時,每人可以享有27 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B) 採夫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夫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2 萬元,妻與兒子可以減除25 萬元(C) 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15 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除12 萬元(D) 採妻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則妻分開計稅可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7 萬元,夫與兒子可以減除20 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夫方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觸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先扣非分開計稅者的分配規則。全戶利息=200,000+150,000+100,000=450,000元;每戶上限為270,000元。先減妻與子利息=150,000+100,000=250,000元,餘額=270,000-250,000=20,000元,才由夫分開計稅減除20,000元,因此B正確。
A:270,000元是每一申報戶上限,不是每人各有270,000元;本戶450,000元利息最多只能扣270,000元。
C、D:若採妻方分開計稅,先減夫與子=200,000+100,000=300,000元,已超過270,000元上限,餘額=270,000-300,000<0,故妻可減除0元,不會是150,000元或70,000元。它們看起來對,是因為將分開計稅者誤當成優先扣除者。
本題考點: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270,000元;夫或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時,先扣另一方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利息,剩餘額才扣分開計稅者(依作答年度所得稅法第17條及財政部函釋)。
第 3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優惠課稅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B) 交易前五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C)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優惠規定(D) 其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自用住宅優惠的「錯誤」條件,須逐一核對持有居住、出租使用及重複適用的期間。交易前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要件不是5年,B的期間寫錯,故B為錯誤敘述。
A: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符合要件。
C: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優惠規定,符合要件。
D: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4,000,000元為限,符合規定。它看起來容易選錯,是因為各項條件都出現6年,容易把不同條件的期間彼此套用。
本題考點: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優惠——分別檢驗設籍持有居住、交易前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前6年未適用優惠及4,000,000元免稅額;歷史年度題應依作答年度法規判斷。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中有關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折舊方法經申報稽徵機關核准變換後,得採用年數合計法(B) 提列折舊時應預估殘值,且殘值應等於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C) 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應保持帳列殘值不再續提折舊(D) 因故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廢棄者,未折減餘額得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損失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在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廢棄」,應判斷未折減餘額能否列損失。依所得稅法第57條,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限而廢棄,提出損失廢棄證明後,其未折減餘額扣除已收回金額,得列為該年度損失;經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查核認定者,稽徵機關得核實認定,故D正確。
A:年數合計法雖為所得稅法第51條列舉許可的方法之一,但折舊方法變換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並受要件限制,不能概括說核准變換後即得採用。
B:折舊須於耐用年限內提足,使最後未折減餘額為殘值;殘值是預估處分價值,並非定義上「等於」最後一年度未折減餘額。
C: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按法定方法續提折舊,不是保持帳列殘值而不再提列。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將會計上耐用年限到期的直覺,誤作稅法不得續提折舊。
本題考點:固定資產折舊——變換方法須經核准並符合限制;耐用年限屆滿仍使用得就殘值續提;提前廢棄時以未折減餘額扣除已收回額認列損失(依作答年度所得稅法第51、54、57條)。
第 5 題
黃小姐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4 年度有一筆由保險公司支付之年金保險給付新臺幣(以下同)3,500 萬元,該張保單之要保人為其母,保險期間開始日為97 年3 月18 日,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其應計入104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金額為若干元?
(A) 0 元(B) 170 萬元(C) 500 萬元(D) 3,500 萬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給付性質是「年金保險給付」,不是受益人非要保人的死亡給付;因此不能套用死亡給付的3,000萬元免稅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35,000,000元,故D正確。
A:年金保險給付並非完全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B、C:170萬元與500萬元均是把不適用於本題的免稅或扣除概念錯置,並非本題的計算結果。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死亡保險給付有特別免稅規定,易與年金給付混同。
本題考點:個人基本所得額中的保險給付——先區分死亡給付與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的特別免稅額不當然適用年金給付(依作答年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6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出售下列何種金融投資商品之所得,可能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A) 國內公司發行之公開募集基金(B) 國內未上市公司發行之公司債(C) 國外公司發行之連動式債券(D) 依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規定發行之受益憑證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要找「可能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金融投資商品,判準在於是否為海外所得。國外公司發行的連動式債券,出售所得屬海外所得,可能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故C正確。
A:國內公司發行的公開募集基金,屬境內證券交易所得範圍,當時停徵且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B:國內未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屬境內標的,不因未上市即當然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D:依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規定發行的受益憑證屬境內證券交易所得範圍,當時不計入基本所得額。它看起來像B可選,是因為「未上市」常被誤認為等同海外或基本稅額課稅標的。
本題考點:金融投資所得與基本稅額——先辨境內或海外,再判斷是否屬應計入的海外所得;歷史年度的境內證券交易所得規則須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7 題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個人參加人,因為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應申報為何類所得?
(A) 營利所得(B) 薪資所得(C) 執行業務所得(D) 其他所得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獎金係因下層直銷商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達標而取得,實質上是個人參加人提供招募、輔導勞務的報酬,應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故C正確。
A:營利所得著重自行經營事業的盈餘;下層業績獎金不是參加人自行買賣商品所生的價差。
B:薪資所得須有受僱關係的薪資給付,本題的傳銷參加人業績獎金不具此性質。
D:已有較具體的執行業務所得分類,不應概括歸為其他所得。它看起來可能選A,是因為傳銷涉及商品交易;但本題收入原因是招募與輔導下層的勞務。
本題考點:多層次傳銷所得分類——先判斷收入原因;自行買賣價差與因招募、輔導下層取得的業績獎金應分別辨認,後者屬執行業務所得。
第 8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全部屬於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應如何課稅?
(A) 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B) 由變更後受益人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信託契約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C) 將變更後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委託人變更年度之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D) 由受託人按該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採就源扣繳的方式扣繳稅款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是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自益信託,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受益;此時應將變更後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的所得額課徵所得稅,故A正確。
B:課稅時點是受益人變更時,不是信託契約成立年度。
C:本題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並非以委託人贈與處理而課徵贈與稅。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自然人自益信託變更他益時可能涉及贈與概念,但本題主體不同。
D:本題不是受託人就源扣繳的情形;應由變更後受益人將權利價值併入所得額。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信託課稅——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時,受益人以變更時取得的信託利益權利價值計入變更年度所得;先區分委託人是自然人或營利事業。
第 9 題
當年度1 月無連續三日國定假日者,依所得稅法第88 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A) 每年1 月底前(B) 每年2 月底前(C) 每年3 月底前(D) 每年4 月底前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當年度1月「無連續3日國定假日」,故扣繳憑單彙報期限不適用假日順延的例外。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扣繳稅款開具扣繳憑單並彙報主管稽徵機關,A正確。
B:2月底不是本題的法定彙報期限。
C、D:3月底及4月底均已逾本題所定期限。它看起來可能選B,是因為連續3日國定假日可使期限順延至2月初,但不是延至2月底。
本題考點:扣繳憑單彙報——原則為次年1月底前;先確認是否有連續3日國定假日的順延例外,再判斷具體期限(依作答年度所得稅法第88條)。
第 10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我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稅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分為6 級,最高為40%(B) 分為6 級,最低為6%(C) 分為5 級,最低為6%(D) 分為6 級,最高為45%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鎖定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與稅率,應依該年度所得稅法第5條判斷。105年度為6級,稅率依序為5%、12%、20%、30%、40%、45%,故最高45%的D正確。
A:雖為6級,但最高稅率不是40%而是45%。
B:雖為6級,但最低稅率為5%,不是6%。
C:最低稅率不是6%,且當年度也不是5級。它看起來對,是因為45%最高級距係103年修正後自104年度施行,容易誤記為105年度才新增。
本題考點:歷史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105年度為6級,最低5%、最高45%;稅率題必先鎖定作答年度,不能以現行級距代替。
第 11 題
假設甲商號民國105 年1、2 月有銷項稅額35 萬元,進項稅額35 萬元,甲商號遲至105 年4 月20 日才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甲商號將被處以怠報金為新臺幣多少元?
(A) 0 元(B) 1,000 元(C) 3,000 元(D) 30,000 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是營業稅遲至105年4月20日申報,先算應納稅額再適用逾期申報下限。應納稅額=銷項稅額350,000-進項稅額350,000=0元;雖稅額為0,遲報逾30日仍應處怠報金,按法定下限為3,000元,故C正確。
A:應納稅額為0不代表免除怠報金;本題仍應按最低額3,000元處罰。
B:1,000元低於本題怠報金的法定下限。
D:30,000元不是本題依下限計算的結果。它看起來可能選A,是因為把「無應納稅額」誤當作「無逾期申報責任」。
本題考點:營業稅怠報金——先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算應納稅額;逾期申報達怠報要件時,即使應納稅額為0仍適用法定最低額(依作答年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2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非專屬本業及再保費等收入之營業稅稅率分別為若干?
(A) 5%;5%;2%(B) 2%;5%;1%(C) 5%;5%;1%(D) 5%;2%;1%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要求依收入性質分別判斷保險業營業稅率。專屬本業收入5%、非專屬本業收入5%、再保費收入1%,故C正確。
A:再保費收入不是2%,應為1%。
B:專屬本業收入不是2%,應為5%。
D:非專屬本業收入不是2%,應為5%。它看起來容易選D,是因為將非專屬本業誤套為較低稅率;再保費才有1%特別稅率。
本題考點:保險業營業稅率——先按專屬本業、非專屬本業及再保費三類收入分類;前二者均為5%,再保費為1%(依作答年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3 題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雙方訂定他益信託契約,下列何者應課徵營業稅?
(A) 委託人甲公司將信託財產登記為受託人乙公司名義(B) 委託人甲公司變更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為丙公司,受託人乙公司將信託財產登記為丙公司名義(C) 受託人乙公司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將委託人甲公司的信託財產返還予甲公司(D) 受託人乙公司於信託關係結束後,依信託契約將委託財產移轉與受益人丁公司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是他益信託,應以是否發生實質貨物移轉判斷營業稅。信託關係結束後,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將委託財產移轉給受益人丁公司,屬實質移轉貨物,視為銷售而課徵營業稅,故D正確。
A: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登記為受託人名義,僅為信託管理的形式移轉,不課營業稅。
B:受託人變更時由乙公司登記移轉給丙公司,仍是受託人間的形式變更,不課營業稅。
C:信託關係消滅時返還委託人甲公司,是物歸原主的形式返還,不課營業稅。它看起來可能選C,是因為有所有權移轉;但營業稅重在是否有實質銷售。
本題考點:信託與營業稅——受託、變更受託人及返還委託人屬形式移轉;他益信託依契約移轉給受益人時,才以實質貨物移轉視為銷售。
第 14 題
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營業稅法規定?
(A)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10 倍以下罰鍰(B) 營業人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 次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營業(C) 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經查獲者,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5 倍以下罰鍰(D)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應加徵之滯報金,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 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符合」營業稅法規定,應辨認短漏開統一發票的罰鍰上限。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除補稅外,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不是10倍以下;故A不符合規定。
B: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營業,符合規定。
C:短漏報銷售額經查獲者,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符合規定。
D:未依期限申報銷售額應加徵的滯報金,不得少於1,200元,符合規定。它看起來可能選C,是因為短漏開發票與短漏報銷售額的違章類型相近;本題的錯點其實是A把5倍寫成10倍。
本題考點:營業稅違章罰則——先分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及逾期申報;短漏開統一發票的罰鍰上限為所漏稅額5倍(依作答年度營業稅法)。
第 15 題
假設甲公司進口洋菸完稅價格為500,000 元,關稅69,000 元,菸酒稅5,900 元,菸品健康福利捐為5,000 元,依營業稅法規定,甲公司應繳納多少元的進口營業稅?
(A) 25,000 元(B) 28,450 元(C) 28,745 元(D) 28,995 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是進口營業稅,稅基須包含完稅價格、關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再乘5%。稅基=500,000+69,000+5,900+5,000=579,900元;進口營業稅=579,900×0.05=28,995元,故D正確。
A:25,000=500,000×0.05,只以完稅價格計算,漏加關稅、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B:28,450=(500,000+69,000)×0.05,漏加菸酒稅5,900元及菸品健康福利捐5,000元。
C:28,745=(500,000+69,000+5,900)×0.05,漏加菸品健康福利捐5,000元。
本題考點:進口營業稅計算——先將完稅價格、關稅、菸酒稅及健康福利捐加總形成稅基,再乘5%;誘答通常是漏列其中一項進口環節稅捐。
第 16 題
依土地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何日?
(A) 8 月31 日(B) 9 月15 日(C) 9 月22 日(D) 12 月31 日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應以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判準。基準日為8月31日,當日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即為納稅義務人,故A正確。
B、C、D:9月15日、9月22日及12月31日都不是地價稅年度徵收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它看起來容易混淆,是因為土地稅有不同的申報、繳納與基準日期;本題只問納稅義務人基準日。
本題考點: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年度徵收以8月31日為基準;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判定義務人(依作答年度土地稅法)。
第 17 題
某甲取得土地時,核定移轉現值40 萬元;某甲於98 年死亡時,其子繼承該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90 萬元。今年初其子將土地移轉第三人,申報移轉現值200 萬元。假設不考慮物價變動之調整,則本次移轉,依土地稅法規定,應納土地增值稅為多少元?
(A) 23 萬元(B) 24 萬元(C) 32 萬元(D) 52 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繼承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不是被繼承人原取得的4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900,000元;漲價總數額=2,000,000-900,000=1,100,000元。第一級=900,000×20%=180,000元;剩餘=1,100,000-900,000=200,000元,第二級=200,000×30%=60,000元;土地增值稅=180,000+60,000=240,000元,故B正確。
A:230,000元不是依900,000元前次移轉現值及累進級距逐段計算的結果。
C:320,000元是級距或各段稅額計算錯誤,未依第一級900,000元按20%、剩餘200,000元按30%分段。
D:520,000元是誤以被繼承人原取得現值400,000元為前次移轉現值,將漲價總數額高估為2,000,000-400,000=1,600,000元所致。它看起來可能對,是因為忽略繼承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後,日後出售須改以繼承時公告現值承接。
本題考點:繼承土地的土地增值稅——繼承時免徵,日後出售以前次移轉現值按繼承時公告現值計;再將漲價總數額依累進級距逐段計算(依作答年度土地稅法)。
第 18 題
假設某甲本年度在某縣有一般用地二筆,A 地4 公畝,每公畝公告現值為500 萬元,公告地價為300 萬元,申報地價為250 萬元;B 地5 公畝,每公畝公告現值為200 萬元,公告地價為125 萬元,申報地價為80 萬元,若該縣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為100 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某甲本年度應納地價稅額若干元?
(A) 24 萬元(B) 25 萬5 千元(C) 31 萬5 千元(D) 35 萬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先逐筆檢查申報地價是否低於公告地價80%,再合計同縣課稅地價並套用累進公式。A 地申報地價=4公畝×250萬元=1,000萬元;公告地價80%=4公畝×300萬元×80%=960萬元,故採1,000萬元。B 地申報地價=5公畝×80萬元=400萬元;公告地價80%=5公畝×125萬元×80%=500萬元,故改採500萬元。課稅總地價=1,000萬元+5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累進起點地價100萬元×15;應納地價稅=1,500萬元×35‰-100萬元×0.175=52.5萬元-17.5萬元=35萬元,故 D 為正解。
A:24萬元無法由調整後課稅總地價1,500萬元依題示作答年度的正確級距、稅率及累減差額推得;選取此數額必然漏算部分課稅地價或誤用級距、稅率或累減差額。
B:25萬5千元同樣無法由1,500萬元依正確累進公式推得,顯係課稅地價或累進參數至少一項誤用。
C:若直接採用 B 地申報地價400萬元,課稅總地價會誤為1,000萬元+400萬元=1,400萬元;1,400萬元×35‰-100萬元×0.175=49萬元-17.5萬元=31.5萬元,正是漏作 B 地公告地價80%調整的結果。
本題考點:一般用地地價稅的計算順序是先檢查各筆申報地價是否低於公告地價80%,再合計同縣課稅地價,最後依累進起點倍數套用稅率與累減差額(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19 題
依土地稅法第3 條之1 規定,下列有關信託土地課徵地價稅,其稅基計算與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與委託人在同一縣市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B) 與委託人在同一縣市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C) 與受託人在同一縣市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D) 與受託人在同一縣市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信託土地」觸發土地稅法第3條之1的稅基歸併與納稅義務人區分;信託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地價總額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縣市所有土地合併計算,故B正確。
A:稅基與委託人土地合併雖正確,但納稅義務人誤列為委託人。
C:同時誤將合併對象改為受託人,且納稅義務人誤列為委託人。
D: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雖正確,但稅基不應與受託人自身土地合併;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信託土地登記於受託人名下,易把兩項判準一併歸給受託人。
本題考點:信託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看受託人;累進稅基歸併看委託人同一縣市所有土地,兩者不得混同。
第 20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時,包括下列何種土地?
(A) 工業用地(B) 自用住宅用地(C) 礦業用地(D) 農業用地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累進起點地價的計入範圍;自用住宅用地雖適用優惠稅率,仍應計入計算累進起點地價的土地總額,故B正確。
A:工業用地不包括在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範圍。
C:礦業用地不包括在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範圍。
D:農業用地不包括在累進起點地價的計算範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自用住宅用地享優惠稅率,容易被誤認也應排除。
本題考點:累進起點地價計算——工業、礦業、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不計入;自用住宅用地僅稅率優惠,仍須計入。
第 21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 個月內,向就近的國稅局稽徵所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B) 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30 日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申請延長期限以2 個月為限(C)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在臺住所所在縣市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D) 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依規定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者,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同一年內兩次以上應申報」觸發贈與稅併案申報規則;同一贈與人於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應申報納稅的贈與,應在後一次申報時合併申報先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故D正確。
A:遺產稅雖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但申報機關不是概稱就近的國稅局稽徵所,敘述錯誤。
B:贈與稅申報期限與延長規則的日數敘述不符本題作答年度規定。
C:經常居住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就境內遺產申報的主管稽徵機關,並非在臺住所所在地機關;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住所所在地」常是境內遺產案件的直覺連結,卻不適用此一前提。
本題考點:遺產及贈與稅申報——先依被繼承人身分及住所判定主管機關;同一贈與人同年多次應申報者,後次申報須併報前次贈與。
第 22 題
某甲將5,000 萬元存款信託與某銀行,期間20 年,約定受託人每年支付100 萬元予其子,期滿時剩餘信託財產歸屬某甲。信託開始時,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為2%,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之贈與總額為多少元?(提示:2%,20 年,1 元之複利現值為0.673、年金現值為16.351)
(A) 5,000 萬元(B) 3,364 萬9 千元(C) 2,000 萬元(D) 1,635 萬1 千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約定本金期滿歸屬某甲,只有每年支付其子100萬元的年金屬他益贈與;因此應以給付年金的現值計算,而非以信託本金計算。贈與總額=每年給付100萬元×20年、利率2%的年金現值係數16.351=1,635.1萬元=1,635萬1千元,故D正確。
A:5,000萬元是信託本金,期滿仍歸某甲,並非贈與其子的財產價值。
B:3,364萬9千元是以本金5,000萬元扣除其複利現值5,000萬元×0.673=3,365萬元所作的錯誤替代,未依實際贈與的年金流計價。
C:2,000萬元不是100萬元年金20年於2%下的現值,係忽略折現的數字替代。
本題考點:附條件信託贈與總額——先區分自益本金與他益給付;定期給付應以給付額乘年金現值係數計算,不能以信託本金或複利現值替代。
第 23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我國遺產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經常居住在境外之我國國民死亡,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及境外之財產,課徵遺產稅(B) 非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死亡,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及境外之財產,課徵遺產稅(C) 被繼承人死亡前3 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即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D) 無遺囑執行人時,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無遺囑執行人時,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故D正確。
A:經常居住境外的我國國民,僅就我國境內財產課徵遺產稅,不包括境外財產。
B:非我國國民死亡時亦僅就我國境內財產課徵,不及於境外財產。
C: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認定期間為死亡前2年,不是3年;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期間數字易與其他稅法的追溯期間混淆。
本題考點:遺產稅課稅範圍與納稅義務人——先依國籍、經常居住地判定境內外財產課稅範圍;無遺囑執行人時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負納稅義務。
第 24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稅之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多少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A) 3%(B) 7%(C) 10%(D) 20%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門檻,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遺產稅免稅額的規定;較上次調整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故C正確。
A:3%是容易與其他所得稅指數調整規則混淆的門檻,不是本題免稅額調整門檻。
B:7%不是本題規定的調整門檻。
D:20%高於法定門檻,非正確數值。
本題考點:遺產稅免稅額物價調整——比較消費者物價指數與上次調整指數的累計漲幅;達10%以上即自次年按漲幅調整。
第 25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除本法第20 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幾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A) 15 日(B) 20 日(C) 30 日(D) 60 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指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觸發贈與稅申報期限;除法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外,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故C正確。
A:15日不是本題贈與稅的法定申報期限。
B:20日不是本題贈與稅的法定申報期限。
D:60日不是本題贈與稅的法定申報期限;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稅捐程序中常見不同申報或補正期限,須以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日為準。
本題考點:贈與稅申報期限——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從超額贈與行為發生日後起算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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