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律師公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10 年律師公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7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7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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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75 題

第 1 題

關於我國憲政體制下之民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以代議民主為主,直接民主為輔
  2. (B)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3. (C)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係直接民主制度之體現
  4. (D)人民對重大政策以投票方式直接決定,與代議民主相輔相成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將「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歸類為直接民主,關鍵在其實是代議機關間的責任政治關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屬責任政治與代議制的展現,並非直接民主,故 C 敘述錯誤,為應選項。

A:我國民主制度以代議民主為主,直接民主為輔,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人民對重大政策以投票方式直接決定,屬直接民主,並可與代議民主相輔相成,敘述正確,故非答案。它容易因「重大政策」的抽象表述而被誤疑,但分辨關鍵在是否由人民直接作成決定。

本題考點:代議民主——人民選出代表或由代議機關間建立責任政治時,應歸入代議制;直接民主——人民以投票直接決定重大政策時,才是直接民主的運作。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處分,須由法院事前為之
  2. (B)憲法第8 條所稱法定程序,及於暫時收容之非刑事程序
  3. (C)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亦受憲法之保障
  4. (D)主管機關依法於合理作業期間內暫時收容外國人,非憲法所不許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何者錯誤,題幹「暫時收容」的關鍵在合理作業期間內得否先由行政機關為之。外國人之暫時收容於合理作業期間內,得由主管機關先行為之,並非一律須由法院事前為之;逾期才須法院介入,故 A 錯誤,為應選項。

B:憲法第 8 條所稱法定程序,不限於刑事程序,亦及於暫時收容的非刑事程序,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外國人雖非本國國民,其人身自由仍受憲法保障,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主管機關依法於合理作業期間內暫時收容外國人,非憲法所不許,與解釋意旨一致,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被誤選,是因為收容高度限制人身自由;分辨關鍵在合理作業期間內的暫時收容,並非完全排除行政機關先行處置。

本題考點:外國人人身自由——外國人亦受憲法人身自由保障;暫時收容的程序控制——先區分合理作業期間內的行政暫時收容與逾期後須法院介入的情形;憲法第 8 條法定程序——非刑事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序亦受其保障。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憲法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
  2. (B)軍事審判之建制及訴訟程序,憲法已設有明文規定
  3. (C)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雖屬國家刑罰權,但不具司法權之性質
  4. (D)本於憲法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依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大法官關於軍事審判的解釋意旨,軍事審判制度須兼顧軍事任務與人民司法權利,本於憲法意旨,應就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故 D 正確。

A:憲法並未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一律有專屬審判權;軍事審判的範圍仍須依憲法意旨及法律制度判斷,故 A 錯誤。

B: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及公務員懲戒,但未就軍事審判的建制與訴訟程序設有具體明文,故 B 錯誤。

C: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雖為國家刑罰權,仍具司法權性質,應受司法權的憲法要求節制;C 否認其司法權性質,故錯誤。

本題考點:軍事審判的司法權性質,以及平時、戰時採分別規範的憲法要求。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法律規定涉及憲法第10 條遷徙自由之限制?
  1. (A)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得吊銷其駕駛執照
  2. (B)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得處罰鍰或申誡
  3. (C)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出生於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 萬元
  4. (D)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第 10 條保障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直接限制其入境及居住遷徙,涉及遷徙自由,故 D 正確。

A:吊銷駕駛執照會限制駕車活動,因而容易被聯想到行動自由;但其規範核心在駕駛資格及道路交通管理,不是對人民入出境、居住或遷徙本身的限制,故 A 錯誤。

B: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而受處罰,確會影響個人移動時的行為方式,所以看起來與遷徙有關;但規範重點是防止跟追他人的侵擾行為,而非限制居住或遷徙自由,故 B 錯誤。

C: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由出生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時,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逾新臺幣 200 萬元,限制的是財產繼承範圍;因涉及兩岸身分,容易誤認為出入境限制,但並非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的限制,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憲法第 10 條居住遷徙自由;直接限制入國許可與限制駕駛資格、跟追行為或繼承財產的區別。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保障之言論及出版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均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2. (B)為維持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
  3. (C)刑法第235 條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因「猥褻」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4. (D)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尚非絕對,法律非不得依其性質而為必要之限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應選出「錯誤」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意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稱之「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惟其意義非不能經由立法目的與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凡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即屬之;此一概念得以通常之社會通念及個案審查予以具體化,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C稱「猥褻」因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上開解釋意旨相反,故本題選C。

A: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肯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均屬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保障之範圍,僅因其內容與性有關而為特殊之規範,仍應合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A之敘述與解釋意旨相符,並非錯誤。

B:該號解釋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立法目的,肯認係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此屬立法者依社會多數共通之價值判斷所為之決定,大法官就此原則上予以尊重,僅於個案審查是否逾越必要限度,B之敘述與解釋意旨相符,並非錯誤。

D:憲法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並非絕對,立法者非不得依言論內容之性質,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限制),此為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乃至言論自由限制之一般原理,D之敘述並非錯誤。

本題考點:性言論與性資訊之保障範圍及其限制(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猥褻概念之法律明確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得經個案審查具體化,不當然違反明確性原則);立法者就社會共通價值判斷之司法尊讓。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2. (B)其法律限制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
  3. (C)警察機關偵查犯罪而需要監察人民秘密通訊時,原則上應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4. (D)通訊監察未限制人身自由,尚非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秘密通訊自由受限制時的憲法定位;即使通訊監察未限制人身自由,仍直接干預隱私,屬刑事訴訟上的強制處分。D 稱尚非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錯誤,故為應選項。

A: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敘述正確,非答案。

B:其法律限制要件應具體、明確,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符合秘密通訊自由限制的要求,非答案。

C:警察機關偵查犯罪而需要監察人民秘密通訊時,原則上應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敘述正確,非答案;它看起來像例外性的程序要求,實為防止隱私受任意干預的原則。

本題考點:秘密通訊自由——遇國家取得或監察通訊內容時,應以隱私權限制審查其法律依據、明確性與必要性。通訊監察——雖不拘束人身,仍屬刑事訴訟強制處分,原則上須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結社自由與人民發展其個人人格相關
  2. (B)各種團體雖然性質有所不同,但其結社自由受法律保障之程度,不得有所差異
  3. (C)結社自由之保障包含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
  4. (D)單純僅因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於申請時不予許可,並不合憲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結社自由與人民發展其個人人格相關,不同性質團體受結社自由保障時,仍可能因其性質而有不同的審查密度;B 一概稱保障程度不得有所差異,敘述過度絕對,故為應選項。

A:結社自由不只保障團體本身,也與成員藉由團體發展個人人格有關,A 正確,故非答案。

C:結社自由之保障包含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的自主決定,以及對外活動之自由,C 正確,故非答案。

D:單純因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在申請時不予許可,並不合憲,D 符合解釋意旨,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被選錯,是因主張內容可能令人聯想到國家安全限制;但不能只憑該主張即預先否定結社許可。

本題考點: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與審查密度;團體自治及以思想主張作為預先禁止事由的界限。

第 8 題

有關特別公課,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特別公課與稅捐之性質不同
  2. (B)特別公課之徵收係基於特定政策目的需要,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3. (C)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性質為特別公課
  4. (D)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兼具特別公課與使用規費之性質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特別公課雖與一般稅捐性質不同,仍是國家對人民課予金錢給付義務;其徵收基礎、對象及負擔內容仍須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B 稱為特定政策目的徵收即可無須適用法律保留,錯誤,為應選項。

A:特別公課是為特定政策目的,向與該政策具有特別關聯的群體徵收;其功能與一般為籌措國庫收入的稅捐不同,故非答案。

C:空氣污染防制費具有為防制空氣污染、由相關污染源負擔的政策目的與特別關聯性,屬特別公課,故非答案。

D: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的負擔,部分具有特別公課性質,部分則與使用規費相連,兼具二者性質,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特別公課(special levy)的政策目的與特別關聯性,以及其雖不同於稅捐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空氣污染防制費與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的性質區辨。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為保障個人日常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隱私權為絕對不可限制之基本權利
  2. (B)隱私權為憲法第22 條之人民其他自由權利
  3. (C)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4. (D)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隱私權保障個人日常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但並非絕對不可限制的基本權;在符合法律保留、正當目的及必要性等憲法要求時,仍可能受限制。A稱隱私權「絕對不可限制」錯誤,故為應選項。

B:隱私權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大法官解釋已肯認其憲法保障地位,B正確,故非答案。

C: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C正確,故非答案。

D:資訊隱私權亦保障人民對個人資料的使用具有知悉與控制權,D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22條的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基本權保障並非當然絕對,個人資料自主決定、知悉及控制權是資訊隱私權的核心。

第 10 題

臺北市政府若依法律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員工性騷擾防治辦法」,此一辦法係在保障下列何種憲法上權利?
  1. (A)地方自治權
  2. (B)契約自由
  3. (C)人格權
  4. (D)財產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員工性騷擾防治辦法的目的,在於防止性騷擾對個人身體自主、人格尊嚴與完整人格發展的侵害;其所保障的憲法上權利是人格權,故C正確。

A:地方自治權是臺北市政府依法制定自治規範的權限基礎,並非性騷擾防治辦法直接保障的個人權利,A錯誤。

B:契約自由調整當事人締約、內容與方式的自主空間,並非本辦法防治性騷擾所直接保障的法益,B錯誤。

D:財產權保障人民對財產的支配與收益,與性騷擾防治所著重的人格尊嚴及身體自主不符,D錯誤。

本題考點: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與人格尊嚴、身體自主;規範制定機關的權限來源,應與規範直接保障的基本權客體區分。

第 11 題

關於總統行使憲法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總統認為有必要時,得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
  2. (B)於監察院副院長任期屆滿前,總統負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之義務
  3. (C)總統非經罷免或解職,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4. (D)總統行使職權有違法情事者,得受立法院之彈劾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是總統之刑事豁免僅具「暫時性」且設有「內亂外患罪」之除外規定,並非概括排除一切刑事訴究。C 稱總統「概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忽略內亂外患罪之除外情形,且將暫時不受訴究之特權誤述為絕對排除,與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不符,故本題選 C。

A:憲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立法院遇有總統之咨請時,得召開臨時會,總統認為有必要時得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A 之敘述與憲法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B:依司法院釋字第六百三十二號解釋意旨,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出缺致該院無法行使職權者,總統應於相當期間內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以維護中央政府體制之正常運作,總統就此負有適時提名之憲法義務,B 之敘述並非錯誤。

D: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一定人數之提議與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其事由不限於內亂外患罪,總統行使職權有違法情事者即得為彈劾之對象,D 之敘述並非錯誤。

本題考點:總統刑事豁免權之範圍與例外(憲法第五十二條,內亂外患罪不在保障之列,且僅屬暫時不受訴究);監察院正副院長出缺時總統之適時提名義務(司法院釋字第六百三十二號解釋);立法院對總統之彈劾(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言論自由之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商業言論之事前審查當然違憲
  2. (B)猥褻性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3. (C)法律規定,具醫療性之藥物,於刊播廣告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尚屬合憲
  4. (D)言論自由之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不因言論之性質而有不同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言論自由之解釋意旨,具醫療性藥物的廣告,因涉及健康與用藥安全,法律要求刊播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尚屬合憲的事前管制,故C正確。

A:商業言論的事前審查並非當然違憲,仍須視其規制目的、手段與言論性質加以衡量;A以「當然違憲」一概而論,錯誤。

B:猥褻性言論並非完全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而是在保護強度與限制準則上得受較嚴格的規制;B錯誤。

D:言論自由的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會因政治、商業、猥褻等言論性質而有不同;D稱不因性質而異,錯誤。

本題考點: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類型化保障——商業言論、猥褻性言論與藥物廣告的事前管制。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立法委員總額為113 人
  2. (B)立法委員的選舉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3. (C)政黨得票比率在5%以上者,方得分配不分區代表的席次
  4. (D)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人數,約占立法委員總額之一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總額為一百一十三人,其中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七十三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共六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全國不分區三十四席占總額一百一十三席約三成,並非「約占一半」,D之敘述與實際比例不符,為錯誤敘述,即本題應選之答案。

A: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明定立法委員總額為一百一十三人,A之敘述正確,並非錯誤。

B:現行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區域立委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選民另投一票選政黨,屬「單一選區兩票制」,B之敘述正確,並非錯誤。

C: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各政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須達百分之五以上,方得分配不分區代表席次,C之敘述正確,並非錯誤。

本題考點: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之組成(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總額一百一十三人、單一選區兩票制、不分區席次百分之五門檻);不分區席次占總額之實際比例。

第 1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職權,享有案件調閱權,經院會決議得向檢察機關調閱偵查中案件相關卷證
  2. (B)行政院停止執行預算,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立法院得要求行政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3. (C)立法院應適時行使監察委員提名名單之人事同意權,不得以消極不行使之方式,危害監察院之正常運行
  4. (D)立法院於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者,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係為有效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但不得介入檢察機關偵查中案件的卷證,以維護偵查獨立與權力分立。A 稱經院會決議即可調閱偵查中案件相關卷證,錯誤,故為應選項。

B:行政院停止執行預算如涉及國家重要事項,立法院得要求行政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係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的方式,故 B 正確,非答案。

C:立法院對監察委員提名名單的人事同意權應適時行使,不得以消極不行使方式危害監察院正常運行,係大法官解釋意旨,故 C 正確,非答案。

D:立法院於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以使不信任案的憲政程序得以進行,故 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立法院職權的憲法界限——案件調閱權不得妨害偵查獨立;預算停止執行的報告質詢、人事同意權與不信任案程序。

第 15 題

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為何?
  1. (A)懲戒失職公務員
  2. (B)追究首長法律責任
  3. (C)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審判
  4. (D)促請行政部門改善工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糾正案之目的」,關鍵在糾正案針對行政機關的工作及設施,而非針對個別公務員的責任。憲法第 97 條規定,監察院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故 D 正確。

A:懲戒失職公務員是對人的責任追究,屬糾舉、彈劾或懲戒的功能;憲法第 97 條亦將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失職、違法,列為糾舉案或彈劾案,非糾正案,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合理,是因同把行政失當放在監察權範圍內,卻混淆對「人」與對「措施」的不同對象。

B:追究首長法律責任,仍是針對個人責任,並非糾正行政機關工作及設施的目的,故非答案。

C: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審判有違司法獨立,非糾正案的目的,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97 條糾正權——行政機關工作或設施有失當時,促請行政部門注意改善;糾正與彈劾、糾舉——前者針對行政措施,後者針對公務人員的失職或違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屬於立法院得行使彈劾權之對象?
  1. (A)內政部部長
  2. (B)大法官
  3. (C)總統
  4. (D)考試委員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立法院得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明定其提議、決議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題示對象為總統,故C正確。

A:內政部部長屬中央公務人員,其彈劾屬監察院職權,非立法院得行使彈劾權的對象,A錯誤。

B:大法官屬司法院人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其彈劾由監察院行使,非立法院,B錯誤。

D:考試委員屬考試院人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其彈劾由監察院行使,非立法院,D錯誤。

本題考點:彈劾權(impeachment)的權限分配——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監察院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

第 17 題

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司法院之年度司法概算,由司法院直接提送立法院審議
  2. (B)大法官皆受終身職待遇之保障
  3. (C)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4. (D)司法院概不得就審理事項發布規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明文將法官薪俸之保障訂為法律保留事項,非依法律不得減俸,此即司法獨立之物質保障,用以確保法官不因薪俸遭任意刪減而受外部干預,故 C 正確。

B:大法官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自屆別起,係採八年任期制、不得連任,並非當然享有終身職待遇;僅其中由現職法官轉任者,就其原法官身分之終身職保障不因轉任大法官而喪失,此屬個別身分之延續保障,並非大法官皆受終身職待遇保障之通則。B 將個別過渡規定誤植為全體大法官之待遇保障,故錯誤,亦為本題最易誤選之選項。

A: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換言之,該概算仍須經行政院編入總預算案後提送立法院,並非由司法院直接提送立法院,A 之敘述省略行政院編列總預算之程序環節,與憲法規定不符,故錯誤。

D:司法院基於司法行政監督權限及審判獨立之制度性保障,就訴訟程序等審理事項本得訂定規則,並非概不得發布規則;D 以絕對化之否定描述司法院之規則制定權限,與現行實務不符,故錯誤。

本題考點:司法獨立之物質保障,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憲法第八十一條;大法官任期制與終身職待遇之區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司法院年度司法概算之編列程序,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行政院不得刪減但仍編入總預算送立法院;司法院之規則制定權,審判獨立之制度性保障。

第 18 題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何處理?
  1. (A)自行審查,於認定法律為違憲後,於個案中拒絕適用之
  2. (B)自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3. (C)自行審查,於認定法律為違憲後,宣告法律違憲並失效
  4. (D)須呈請所屬法院院長核可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第 590 號解釋意旨,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題依舊制用語,B 正確。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則規定,各法院對裁判上應適用、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的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A:法官不得自行認定法律違憲後逕於個案中拒絕適用;個別法官無法律違憲審查的終局權限,故非答案。

C:法官更無自行宣告法律違憲並使其失效的權限;該項判斷應由大法官或現行憲法法庭作成,故非答案。

D:呈請所屬法院院長核可並非法定要件。法官得本於確信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法官聲請違憲審查(Concrete Norm Review);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第 590 號與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的新舊制對照。

第 19 題

關於憲法上土地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土地增值稅已經憲法明定,法律得授權地方政府擬訂基本稅率
  2. (B)開徵地價稅之稅目屬地方自治權
  3. (C)公用徵收是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4. (D)土地增值稅屬於國稅或地方稅,由行政院決定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明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土地增值稅既有憲法明文依據,並得授權地方擬訂基本稅率,故 A 正確;後者係稅制分權要旨,非憲法第 143 條的明文內容。

B:舊詳解未保留 B 的完整敘述;其非正解。土地與稅課政策仍須受憲法第 143 條所定土地公共性及土地增值稅原則拘束。

C:公用徵收並非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C 的絕對化敘述不正確,故非答案。

D:土地增值稅的國稅、地方稅歸屬,非由行政院逕行決定,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土地政策與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憲法第 143 條的土地公共性與稅課原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憲法無保障之明文規定
  2. (B)地方議會議員不同於國會議員,其言論不受免責權保障
  3. (C)為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其於議會會議時之一切言論,均受免責權之保障
  4. (D)在民主時代,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不合時宜,應予以廢除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憲法」有無保障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的明文;憲法第 73 條明文保障的是立法委員院內言論及表決,地方議員的保障則由大法官解釋意旨與地方制度法另行建構,故 A 正確。

B:地方議會議員並非因此完全不受言論免責權保障;為使其順利執行職務,仍有受保障的範圍,敘述錯誤。

C:免責保障限於與議會會議事項有關的言論,並非「一切言論」均受保障,C 範圍過廣而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保障目的在於讓議員能自由發言,卻忽略保障仍以議事關聯性為界。

D: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仍有保障議事功能的必要,不能因民主時代即認為不合時宜而應予廢除,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地方議員言論免責權——先區分憲法明文的立法委員保障與地方議員的法制依據;議事言論保障——判斷言論是否與會議事項有關,而非將一切發言都納入免責。

第 21 題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
  1. (A)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
  2. (B)緊急命令
  3. (C)行政函釋
  4. (D)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在法官「仍得依據法律表示不同見解」,所問是規範對法官的拘束力;行政函釋並無當然拘束法官之效力。法官得引用行政函釋作為參考,但仍可依法律表示適當的不同見解,故 C 正確。

A: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規定,經國內法化後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引用時應依法律適用,並非題幹所稱可僅憑個案見解任意不同處理的行政函釋,故非答案。

B:緊急命令依憲法授權發布,具有法規範效力;法官應受其拘束,不能以個人不同見解排除適用,故非答案。

D: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具有拘束各機關的效力;憲法第 78 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法官原則上應受拘束。它看起來像可供「引用」的見解,但分辨關鍵在其拘束力不同於行政函釋,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函釋——法官得作參考,但應以法律為準並得表示不同見解;憲法解釋——判斷是否得偏離時,先區分其是否對各機關具有拘束力。

第 2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人民明知無自耕能力,仍提供不正確資料,申請發放自耕能力證明書,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2. (B)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且溯及適用之結果有利於人民者,無違信賴保護原則
  3. (C)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無須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4. (D)行政法規之修正,得以訂定過渡條款之方式,保護當事人之信賴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行政法規修正時,訂定或發布法規的機關仍應兼顧規範對象既有信賴利益,並視情形採取合理過渡措施。C稱修改法規「無須兼顧」信賴利益保護,與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不符,故為應選項。

A:人民明知自己無自耕能力,仍提供不正確資料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其信賴基礎欠缺正當性,不生值得保護的信賴問題,A正確,故非答案。

B:法律設有溯及適用的特別規定,且溯及結果有利於人民時,通常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B正確,故非答案。

D:行政法規修正時,得以訂定過渡條款減輕規範變動對既有信賴的衝擊,正是保護當事人信賴的方式,D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s)的正當信賴基礎、法規不利變更與過渡條款;有利溯及適用與不實資料取得利益不受保護。

第 23 題

下列何者為獨立機關?
  1. (A)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2. (B)中央選舉委員會
  3. (C)中央廉政委員會
  4. (D)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設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獨立機關;本題考查獨立機關的辨識,故 B 正確。

A: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屬任務編組性質,並非獨立機關;A 錯誤。

C:中央廉政委員會屬任務編組或諮詢性質,不具獨立機關地位;C 錯誤。

D: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屬諮詢性質,非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獨立機關;D 錯誤。

本題考點:獨立機關(independent agency)的辨識,應區分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與任務編組或諮詢性委員會。

第 24 題

有關管轄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權限委任,亦包含下級機關將權限委由上級機關行使之情形
  2. (B)內政部將某項職掌委由直轄市行使,性質上為權限委託
  3. (C)就受託行使公權力而言,對外須以受託之私人團體或個人名義行文
  4. (D)就受託行使公權力而言,行政機關僅得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將權限授予私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受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時,對外應以受託的私人團體或個人名義行文,故 C 正確。

A: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權限委任是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不包括下級機關委由上級機關。它看起來像一般的權限移轉,但委任受上下隸屬方向限制,故 A 錯誤。

B: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交由不相隸屬行政機關執行,性質為權限委託;內政部與直轄市並非所屬下級關係,故 B 稱為權限委託正確,非答案。

D: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D 認為僅得以行政處分授權私人,忽略法規依據與公告要求,故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15條的權限委任與委託,以及第16條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公權力時的對外名義。

第 25 題

鄉公所因減編鄉民代表會預算,遭鄉民代表會大幅刪減總預算,鄉公所提請覆議遭維持原決議,報請縣政府協商未達共識,縣政府逕為決定增列鄉民代表會預算。如該筆預算已執行完畢,而鄉公所對該增列決定仍不服時,依司法實務見解,得為如何之法律救濟?
  1. (A)就該決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2. (B)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3. (C)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4. (D)就該決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縣政府逕為增列鄉民代表會預算的決定,屬行政處分。該筆預算既已執行完畢,撤銷已欠缺實益;依司法實務見解,鄉公所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以確認該增列決定違法,故A正確。

B:本案爭點在鄉公所與鄉民代表會、縣政府間的地方預算爭議,並非以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所能處理,B錯誤。

C:本案已有行政爭訟可資救濟,並非得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的情形;C錯誤。

D:此屬地方自治團體間的爭議,救濟途徑不同於一般人民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不能向內政部提起訴願,D錯誤。

本題考點:地方自治保障與行政救濟——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的確認違法訴訟(action for confirmation of illegality)。

第 2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下列何種爭議,得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1. (A)直轄市議會就直轄市政府對直轄市議會之議決案未提起覆議而延不執行之爭議
  2. (B)直轄市議會議員現有總額五分之一對於議會通過之決議案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3. (C)行政院就直轄市議會所制定之自治條例予以函告無效,直轄市議會認為有違背憲法之疑義
  4. (D)直轄市政府就直轄市與縣(市)間之事權發生爭議,尚未請行政院解決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 110 年命題當時法制及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意旨,行政院函告直轄市議會制定的自治條例無效,直轄市議會認為有違憲疑義時,得於議決後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故 C 正確。現行法已修正為:依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地方自治團體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始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違憲,不再是逕行聲請。

A:直轄市政府對議會議決案應提覆議而未提、延不執行的爭議,地方制度法已設處理程序,須先循該程序處理,不得逕行聲請解釋,故非答案。

B:地方議會議員對議會決議有違憲疑義,並無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的適格與管道,故非答案。

D:直轄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依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應先由共同上級機關行政院解決;尚未請行政院解決,尚未踐行先行程序,不得逕行聲請解釋,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要件(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3 條、第 75 條及釋字第 527 號)——依 110 年命題當時法制與釋字第 527 號,自治條例遭函告無效時,地方立法機關得循當時途徑聲請解釋;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則要求地方自治團體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始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第 2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得由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定之
  2. (B)得由服務機關以職權命令定之
  3. (C)應由法律定之,方符合憲法意旨
  4. (D)得由各機關以獎懲基準定之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所問「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涉及公務員身分及服公職權的重大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應受法律保留,必須由法律定之,故 C 正確。

A: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屬法規命令,不能自行創設免職的構成要件。

B:服務機關的職權命令位階更低,不能作為限制公務員身分的重要依據。

D:各機關獎懲基準也不能取代法律規定免職構成要件。分辨關鍵在免職是重大不利益處分,其要件須有法律依據。

本題考點:法律保留——對公務員身分與服公職權的重大限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規定。

第 28 題

有關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使其對免職事由有答辯機會,免職處分應對甲為合法送達
  2. (B)經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因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屬「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之事實」,服務機關一律無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3. (C)免職處分作成前無須通知甲陳述意見,於免職處分中載明免職事由及法令依據即為已足
  4. (D)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但若免職處分送達時由甲親收,免職處分不因未給予甲陳述意見而違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是一次記二大過的專案考績免職,已涉及公務人員身分與工作權益的重大不利益處分,故觸發作成前的正當程序要求。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使其對免職事由有答辯機會,且免職處分應對甲為合法送達,故 A 正確。

B: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不能一律視為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的事實;服務機關仍不得當然免除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義務,故 B 錯誤。

C:僅在免職處分中載明免職事由及法令依據,不能取代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與答辯的機會,故 C 錯誤。

D:縱使甲於送達時親收免職處分,先前未給予陳述意見仍屬程序瑕疵而違法,不因親收而補正,故 D 錯誤。它看起來把合法送達當成程序完結,但分辨關鍵在送達與作成前的聽取意見是兩項不同保障。

本題考點:不利益行政處分的正當程序——作成免職等重大處分前,應先給予當事人知悉事由及陳述、答辯機會;送達——合法送達使處分發生對外效力,不能補正先前未給予陳述意見的瑕疵。

第 29 題

下列何者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1. (A)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2. (B)高雄市山地原住民區改制辦法
  3. (C)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利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審議作業程序
  4. (D)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而 C 的「審議作業程序」是交通局規範內部業務處理方式的名稱,指向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係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故 C 正確。

A: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屬法律,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故 A 不正確。

B:高雄市山地原住民區改制辦法屬自治規則,具有直接對外的法規範效力,故 B 不正確。

D: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雖名為「基準」,但屬裁罰處理規範,並非純粹內部作業程序,故 D 不正確。它看起來對,是把名稱中的「裁罰基準」一概當成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的內部裁量基準。

本題考點:行政規則——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或業務處理方式,且不直接對外生效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判斷;對外法規與行政規則區辨——遇名稱為辦法、細則或基準時,應看其是否直接拘束外部人民。

第 30 題

關於行政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法規命令由訂定機關發布,並經立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性後,始發生效力
  2. (B)行政規則自有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時起,發生效力
  3. (C)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非當然無效
  4. (D)廢止解釋性規定之行政規則,只須經原機關為之,無須刊登政府公報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有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之行政規則,即發生效力。行政規則性質上為機關內部規範,其效力來源於機關內部之組織與監督權限,不若法規命令須對外發布始生效,僅須經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之程序即可生效,B 敘述與該條規定相符,B 正確。

A: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應由發布機關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自法定或指定生效日、或未特別指定者自刊登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規命令生效與否,取決於發布及刊登程序之完成,並不以經立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性為前提要件——立法院對法規命令所為之審查,屬事後之送置備查與監督機制,必要時得決議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並非使法規命令生效之要件,A 之敘述錯誤。

C: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法規者,無效;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法規命令,即屬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情形,依該款規定應屬無效,並非非當然無效,C 之敘述錯誤。

D: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廢止此類行政規則時,依同一法理仍應踐行相同之發布程序,並非僅須原機關內部處理即可、無須刊登政府公報,D 之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生效要件之區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發布刊登、第一百六十一條下達生效);法規命令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無效);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發布程序(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

第 31 題

某電視台於被處分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遭主管機關吊銷電視執照。此吊銷屬於下列何種行為之性質?
  1. (A)行政處分之撤銷
  2. (B)行政處分之廢止
  3. (C)行政處分之轉換
  4. (D)行政處分之確認無效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電視台執照原屬合法,嗣因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的事後違規而遭主管機關依廣電法規吊銷,性質上是使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失效的廢止,故 B 正確。就行政程序法的一般依據而言,應屬第 123 條第 1 款所稱「法規准許廢止」,不能把違規行為直接當成第 4 款的處分基礎事實變更;依第 125 條,合法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起失效。

A:撤銷係針對原行政處分自始違法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所定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與本題合法執照因事後違規遭吊銷不同,故 A 錯誤。

C:行政處分之轉換,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其他行政處分;本題是合法執照因事後違規遭廢止,並非將有瑕疵處分轉換為另一處分,故 C 錯誤。

D:確認無效是確認行政處分因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等原因而自始不生效力;本題執照原屬有效,嗣後始因違規遭吊銷,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的撤銷、廢止、轉換與確認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17 條、第 123 條第 1 款及第 125 條。

第 32 題

甲經A 市政府社會局審核為低收入戶,並以低收入戶身分向該府都市發展局申請限低收入戶承租之社會住宅。都市發展局雖對於核列甲低收入戶處分之合法性有所懷疑,惟仍不得否認甲之低收入戶身分。此乃因行政處分具有何種效力之故?
  1. (A)既判力
  2. (B)形式存續力
  3. (C)構成要件效力
  4. (D)執行力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A市政府社會局核列甲為低收入戶的處分,對其他機關具有拘束力;都市發展局即使懷疑該處分合法性,仍須承認甲的低收入戶身分,並以之作為社會住宅申請決定的前提。此為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故C正確。

A:既判力是確定判決對當事人及法院的拘束效力,不是本題其他行政機關須承認先前行政處分的理由,A錯誤。

B:形式存續力著重行政處分未經法定救濟程序撤銷前持續存在的狀態;本題問的是其對都市發展局決定前提的拘束,應屬構成要件效力,B錯誤。

D:執行力是行政處分得由行政機關強制實現其內容的效力,與其他機關不得否認低收入戶身分無關,D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效力(effects of administrative act)——構成要件效力與既判力、形式存續力、執行力之區辨。

第 33 題

下列何者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
  1. (A)行政規則
  2. (B)陳情之答覆
  3. (C)行政指導
  4. (D)一般處分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一般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對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的相對人所為之行政處分,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明定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規定,故 D 正確。

A: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故 A 錯誤。

B:陳情答覆雖針對特定人民作成而具有對外形式,但通常只是行政機關對人民意見的回應,並非就具體公法事件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故 B 錯誤。

C:行政指導雖可能實際影響相對人的決策,但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明定其係以輔導、勸告或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人民作為或不作為,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第 159 條行政規則及第 165 條行政指導之對外法律效果區辨。

第 34 題

書面行政處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無效?
  1. (A)送達不合法
  2. (B)未踐行意見陳述程序
  3. (C)理由不備
  4. (D)不能得知處分機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書面之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得知處分機關者,該處分無效。處分機關為何屬行政處分之核心要素,攸關人民得否辨識處分主體及提起救濟之對象,若書面完全無從得知作成機關,即屬重大明顯之瑕疵,法律明定為當然無效之事由,故D正確。

A:送達係行政處分對外「發生效力」之要件,送達不合法之效果原則上為處分尚未對相對人發生效力,或須另行合法送達,並非使已作成之行政處分本身歸於無效,A與行政處分無效之法定要件不符,故錯誤。

B:未踐行意見陳述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屬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瑕疵,並非第一百十一條所列之無效事由,原則上僅構成得撤銷之違法,B不成立。

C:理由不備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屬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以補記理由方式補正之瑕疵,性質上為得撤銷(得補正)之違法,而非當然無效之事由,C不成立。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無效之法定事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以不能由書面得知處分機關為其一款);得補正之瑕疵與當然無效之區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重大明顯瑕疵理論。

第 35 題

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1. (A)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旅客間之運送契約
  2. (B)交通部觀光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與聘用人員之聘用契約
  3. (C)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廠商間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
  4. (D)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合約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臺鐵與旅客間的「運送契約」為訊號,重點在是否直接形成公法上法律關係。此契約屬私法上的運送關係,非行政契約,故A為應選項。

B:交通部觀光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與聘用人員締結的聘用契約,實務多認屬行政契約,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像勞動契約,但分辨關鍵在聘用關係是否依法直接承擔公法上職務。

C: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廠商間的BOT/ETC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實務多認屬行政契約,故非答案。

D:監理所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合約,實務多認屬行政契約,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契約——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契約性質區辨——先看契約是否直接服務法定行政任務並形成公法上權利義務,單純運送關係原則屬私法。

第 36 題

軍費生甲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約定甲若不適服現役願一次繳納賠償金額,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甲經乙通知應限期繳納新臺幣10 萬元賠償金,甲屆期未繳納,乙如何強制執行?
  1. (A)移送該管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2. (B)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3. (C)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4. (D)向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聲請強制執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依 110 年命題時的行政訴訟法制,行政契約約定債務人為新臺幣 10 萬元的金錢給付並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並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乙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向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法院,即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故 B 正確。

A: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行政執行法逕行移送的途徑,例如行政處分所課予的義務;本題已有自願接受執行條款的行政契約,執行途徑不同。它看起來合理,是因標的同為金錢給付,卻混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的執行名義。

C:本題命題時,聲請強制執行的第一審管轄機關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非高等行政法院,故 C 錯誤。它看起來容易誤選,是因行政訴訟通常與高等行政法院相連結,卻忽略當時第一審分工。

D:自願接受執行的行政契約本身已可作為執行名義,無須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故 D 錯誤。它看起來符合一般民事執行的想像,卻忽略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特別賦予契約的執行力。112 年 8 月 15 日行政訴訟新制施行後,已取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的自願接受執行行政契約;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的強制執行與 110 年命題時、112 年 8 月 15 日後管轄體制之差異。

第 3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1. (A)衛生主管機關命廠商甲將抽驗不合格之食品下架回收
  2. (B)金融主管機關撤銷未於期限內開始營業之證券商乙之證照
  3. (C)招標機關對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者作成不予開標之決定
  4. (D)招標機關通知以偽造證件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3 年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偽造證件投標」並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年,顯示處分是回應既成違規並制裁不法,而非單純排除危害。D 具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性質,故正確。

A:命抽驗不合格食品下架回收,目的在防止不合格食品繼續流通,屬危害防止的管制措施,並非制裁既有違規,故非答案。

B:證券商未於期限內開始營業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法第 59 條所定撤銷,是對未營業狀態的監理處置,非以處罰不法為目的,故非答案。

C:對冒用他人名義投標者不予開標,僅決定該投標是否進入開標程序,屬程序決定,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裁罰性不利處分——先看處分是否為制裁過去違規;危害防止措施與程序決定——目的在排除風險或處理程序時,不因結果不利即成行政罰。

第 38 題

行政機關於原先得通行車輛之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民國110 年1 月1 日起限腳踏車及行人通行。依司法實務見解,此公告之性質為何?
  1. (A)事實行為
  2. (B)法規命令
  3. (C)行政處分
  4. (D)行政規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行政機關於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一定期日起限腳踏車及行人通行,係就該特定橋樑此一公物之使用方式為具體規制,相對人雖為不特定之通行大眾,然依「使用該橋樑」此一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且直接對外發生限制通行之法律效果,屬對物之一般處分,性質上仍為行政處分,故 C 正確。

A:該公告並非單純陳述事實或不生法效果之行為,而係對通行方式設下具強制力之限制,違反者可能招致取締或其他不利法律效果,已對外發生規制效力,非屬僅具事實作用而無法效之事實行為,A 錯誤。

B: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之未來案件反覆適用而訂定之抽象法規範;本件公告僅係就特定橋樑此一具體公物之通行方式為一次性、具體之規制,並非就不特定事件反覆適用之抽象規範,其個案具體性與法規命令之抽象規範性有別,B 錯誤。

D:行政規則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一般、抽象規定,僅生內部效力,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本件公告直接限制一般民眾通行橋樑之方式,對外發生規制效力,非僅具內部拘束力之行政規則,D 錯誤。

本題考點:一般處分之要件(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相對人不特定但依一般特徵可得確定範圍、對物之一般使用規制);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抽象規範)、行政規則(內部效力)、事實行為(不生法效果)之區辨。

第 39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公共用物除通常使用外,亦可能為特別使用
  2. (B)公物之利用,皆為公法關係
  3. (C)自然形成之河川地無法成為公物
  4. (D)公物之成立僅能透過法律行為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公共用物除供一般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外,亦可能經許可而為特別使用,如路權占用;故A正確。

B:公物利用不必然皆為公法關係,仍可能依其利用型態而有私法關係;B以「皆為」概括,錯誤。

C:自然形成的河川地得因提供公用而成為公物,並非無法成為公物;C錯誤。

D:公物成立不僅能透過法律行為,也可能基於自然狀態或事實上提供公用;D錯誤。

本題考點:公物(public property)的成立與利用型態——公共用物的通常使用、特別使用,以及自然形成或事實提供公用。

第 4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非基於職務上之必要,若與當事人非以書面為行政程序外接觸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公務員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主動對外公開
  2. (B)該公務員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3. (C)該公務員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但不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4. (D)該公務員應與接觸對象作成錄音檔案,還原接觸時間、地點及內容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3 項,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非書面的行政程序外接觸時,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故 B 正確。

A: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2 項所定將所有往來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是書面接觸的處理;本題為非書面接觸,應作成紀錄,故 A 錯誤。

C:同樣將非書面接觸誤作書面文件往來處理,且第 47 條第 2 項要求對其他當事人公開,並非不公開,故 C 錯誤。

D:第 47 條第 3 項要求作成書面紀錄,未要求與接觸對象共同製作錄音檔案,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程序外接觸(ex parte contact)之禁止與留存;書面文件附卷公開和非書面接觸書面紀錄之區分。

第 4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行政程序中對於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原則上應予准許,例外方得拒絕之
  2. (B)閱覽卷宗之申請,僅限於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
  3. (C)當事人對於卷宗中所載內容及資料,縱與其自身無關,亦可檢具事證,請求更正
  4. (D)閱覽卷宗之申請,以主張或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者為限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至於卷宗內資料之更正,其請求須以該資料與請求人自身有關、且內容確有錯誤為前提要件,現行法並未賦予當事人得就與自己完全無關之卷內資料任意請求更正之權利。C稱「縱與其自身無關,亦可檢具事證,請求更正」,逾越更正請求權應以自身利害關係為前提之要件,與現行規定不符,故本題選C。

A: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行政機關對閱覽卷宗之申請,除有礙及國家安全、公務秘密、他人隱私等法定事由而得拒絕外,原則上應予准許,僅於符合法定例外事由時方得拒絕,A之敘述與該條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B: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閱覽卷宗之申請人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此範圍之人不得申請,B之敘述與該條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D: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閱覽卷宗之申請,以主張或維護申請人自身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D之敘述與該條規定相符,並非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制度(第四十六條,申請人範圍、原則准許例外拒絕、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為必要);卷內資料更正請求之前提要件(限與請求人自身有關且內容確有錯誤者,非任意第三人得就無關資料請求更正)。

第 42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關於外國人之申請資格,政府資訊公開法係採平等互惠原則
  2. (B)人民所申請之資訊,縱使只有部分涉及國家機密,仍應全部不予提供,不得分離處理
  3. (C)行政機關得公開之資訊,以該機關自行作成者為限
  4. (D)基於個人學術研究之目的而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須提出證據資料,行政機關始得同意提供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外國人申請政府資訊的資格,關鍵在其本國是否對我國人民給予相同權利;政府資訊公開法採平等互惠原則,故 A 正確。

B:人民申請的資訊僅部分涉及國家機密時,應就可公開部分分離處理,不得全部不予提供;B 與分離原則相違,非答案。它看起來對,是把保密部分的例外誤擴張為整份資訊均不得提供。

C:行政機關得公開的資訊,並不限於該機關自行作成者;只要屬其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保有的政府資訊,不能僅以非自行作成而排除,故 C 錯誤。

D:基於個人學術研究目的申請政府資訊,並非一律須先提出證據資料,行政機關始得同意提供;D 將申請要件加重,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外國人政府資訊申請——先判其本國是否對我國人民採平等互惠。政府資訊分離公開——僅部分有不公開事由時,應分離可公開部分,不得整份拒絕。

第 43 題

有關訴願案件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公法人不得作為訴願人提起訴願
  2. (B)人民不服課稅處分,得放棄復查程序,直接提起訴願
  3. (C)人民提起訴願後,即使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系爭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仍得繼續就本案為實體之審理
  4. (D)行政機關作出沒入並銷毀某產品之行政處分,若該產品已經銷毀完畢,當事人不得就本案提起撤銷訴願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沒入並銷毀產品的行政處分,如產品已銷毀完畢,撤銷處分已不能回復標的,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當事人不得再提起撤銷訴願,故 D 正確。

A:公法人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行政處分侵害時,並非當然不得作為訴願人;A 一概否定其提起訴願的可能,錯誤。

B:人民不服課稅處分,是否得逕行提起訴願,仍應視復查程序的法律規定;B 所涉程序不得僅以當事人放棄為由排除法定救濟前置,故 B 錯誤。

C: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中自行撤銷系爭行政處分後,訴願標的已不存在,訴願管轄機關通常不再就本案為實體審理;C 稱仍得繼續實體審理,錯誤。

本題考點:訴願的合法要件與權利保護必要;撤銷訴願的標的存續、法定救濟前置及原處分自行撤銷的效果。

第 44 題

下列事件之爭議,何者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1. (A)公職候選人提起之選舉無效訴訟
  2. (B)依國家賠償法所提起之國家賠償訴訟
  3. (C)請求撤銷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出之罰鍰處分
  4. (D)請求撤銷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作出之免職處分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關鍵在爭議是否為公法上爭議且無特別救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不服機關對所屬公務員作成的免職處分,屬公法上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故 D 正確。

A:公職候選人提起的選舉無效訴訟,應循普通法院程序,非行政法院管轄,故 A 錯誤。

B:國家賠償訴訟依國家賠償法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審理。它看起來因國家公權力侵害而像行政訴訟,但其審判權由特別規定交由普通法院,故 B 錯誤。

C:請求撤銷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成的罰鍰處分,有特別救濟程序,非本題所問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的情形,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審判權——公法上爭議原則上向行政法院起訴,但法律有特別程序時從其規定。公務員免職——不服機關免職處分時,循行政爭訟救濟。

第 45 題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之強制執行程序,何者正確?
  1. (A)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其強制執行程序有停止之必要者,債務人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以下停止執行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2. (B)撤銷訴訟判決確定後,如原處分經行政法院維持者,債權人得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3. (C)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執行法院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
  4. (D)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強制執行程序,亦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由普通法院受理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執行程序亦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依現行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由作成執行名義的第一審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的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第三人異議之訴屬後者,故 D 正確。

A: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停止問題,並非一概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以下的停止執行規定聲請,故 A 錯誤。它容易把本案執行階段與本案訴訟中對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混為一談。

B:撤銷訴訟中維持原處分,係駁回原告之訴,並未創設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執行名義;依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得為執行名義者是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確定裁判,故 B 錯誤。

C:債務人異議之訴並非由執行法院即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依行政訴訟法第 307 條,應由作成執行名義的第一審行政法院受理,故 C 錯誤。它看似符合由執行法院處理執行爭議的直覺,但法律對債務人異議之訴另有專屬規定。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給付裁判始得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由第一審行政法院受理,其餘執行訴訟如第三人異議之訴由普通法院受理。

第 46 題

建築主管機關下令強制拆除建築物,並執行完畢後,建築物所有權人認為該拆除處分違法,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1. (A)撤銷訴訟
  2. (B)課予義務訴訟
  3. (C)違法確認訴訟
  4. (D)一般給付訴訟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執行完畢後」表示拆除處分已消滅且無從回復原狀,撤銷已無實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提起確認該已執行處分違法之訴,故 C 正確。

A:撤銷訴訟原可排除尚存的違法處分,但本件建築物已拆除,處分內容已執行完畢,無從以撤銷回復,A 錯誤。它看起來正確,是因所有權人確實在爭執原拆除處分的違法性,卻忽略處分已執行完畢。

B:課予義務訴訟用於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與確認既已執行的拆除處分違法無關,B 錯誤。

D:一般給付訴訟係請求公法上給付;本題所問是既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的違法確認,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執行完畢——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可能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改以確認違法訴訟救濟;訴訟類型選擇——先看原處分是否仍存在並有撤銷實益。

第 47 題

甲如不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2. (B)前項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3. (C)前項上訴,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
  4. (D)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判決的救濟,關鍵在是否須經高等行政法院許可。交通裁決事件不服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並非須經高等行政法院許可始得上訴,故C錯誤,即為正解。

A:不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前項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此為上訴的正確要件,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嚴格,卻不是許可制,分辨關鍵在上訴理由限制與法院事前許可不同。

D: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1——判斷地方行政法院終局判決的救濟時,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交通裁決事件上訴——區分「以違背法令為理由」的理由限制與「須經許可」的許可制。

第 48 題

有關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簡易訴訟之起訴,概得以言詞為之,且其第一審程序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2. (B)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3. (C)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
  4. (D)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 110 年命題當時法制,簡易訴訟程序之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且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故官方答案為 A;現行法已修正為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簡易訴訟事件。

B: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準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原則上仍應行言詞辯論,並非原則不經言詞辯論,故 B 錯誤。

C:依 110 年命題當時法制,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簡易訴訟程序的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必要時,移送對象是最高行政法院,非司法院大法官,故 C 錯誤。

D:「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是更早期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許可上訴制度的限制;依 110 年命題當時法制,對簡易訴訟程序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以下)——依 110 年命題當時法制,起訴及期日外聲明、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現行法已修正為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簡易訴訟事件;簡易程序除別有規定外仍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不可推論原則不經言詞辯論。

第 49 題

下列何者,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前應經訴願程序?
  1. (A)交通裁決事件之撤銷訴訟
  2. (B)針對曾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3. (C)行政處分違法確認訴訟
  4. (D)不服課稅行政處分所提起之撤銷訴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撤銷訴訟是否須訴願前置,關鍵在各類事件有無法律明定的例外。不服課稅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須先經復查及訴願程序,D 正確。

A: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逕向管轄地方行政法院提起,免經訴願前置;A 錯誤。

B: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B 錯誤。

C: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重點在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非撤銷訴訟的訴願前置;C 錯誤。

本題考點:撤銷訴訟訴願前置——行政訴訟法第 4 條原則上須先訴願,再檢查有無特別例外;交通裁決與聽證處分——分別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得免經訴願。

第 50 題

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
  1. (A)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2. (B)甲得不經訴願逕行提起確認不公開之決定係屬違法之訴訟
  3. (C)甲得提起確認有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訴
  4. (D)甲得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得提起撤銷之訴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機關拒絕公開對外貿易談判資訊,係對甲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所為的否准。甲欲取得的救濟是使機關作成公開處分,應先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得提起課予義務之訴,故 A 正確。

B:甲對拒絕公開的處分,原則上應先經訴願程序;且其目的在取得資訊公開,逕提確認不公開決定違法之訴,不能直接達成命機關公開的效果,故 B 錯誤。

C:甲的權利受否准處分侵害時,應循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等適當類型救濟。單獨確認有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不能取代使機關作成公開處分的救濟,故 C 錯誤。

D:撤銷拒絕公開的處分,僅能除去否准處分,未必使機關作成公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人民對依法申請案件遭駁回,經訴願程序後,得提起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的訴訟,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政府資訊公開遭否准時的訴願前置,以及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課予義務訴訟。

第 51 題

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議時,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1. (A)委任機關
  2. (B)受委任機關
  3. (C)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4. (D)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有隸屬關係的上級機關委任事件,由受委任機關所屬公務員實際執行職務而生國家賠償爭議時,賠償義務機關為受委任機關,故 B 正確。

A:委任機關雖為事務的委任者,但本題中實際執行受委任事件並造成賠償爭議者為受委任機關所屬公務員,不以委任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故 A 錯誤。

C:受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並非實際受委任並執行該事件的機關,不能僅因上下隸屬關係而成為賠償義務機關,故 C 錯誤。

D:委任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既非委任機關本身,亦非實際執行受委任事件的機關,不負本題所示賠償義務,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委任事件以實際受委任並執行職務的機關為準。

第 52 題

人民出於自己錯誤而多繳稅款時,國家成立下列何種責任?
  1. (A)國家賠償責任
  2. (B)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3. (C)公法上無因管理責任
  4. (D)損失補償責任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納稅人因自己錯誤多繳稅款,國家受領該款項欠缺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故 B 正確。

A:國家賠償以公務員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瑕疵等要件為前提;本案係納稅人自身錯誤致國家無法律原因受益,與不法行為無關,故非國家賠償責任。

C:無因管理係無法律上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制度;國家受領溢繳稅款並非為納稅人管理事務,故不成立公法上無因管理責任。

D:損失補償處理人民為公共利益承受特別犧牲的情形;人民自行溢繳稅款並非特別犧牲,故不成立損失補償責任。

本題考點:公法上不當得利(public-law unjust enrichment)的返還關係;與國家賠償、無因管理及損失補償之區辨。

第 53 題

有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國家賠償之爭議係屬於私法爭議
  2. (B)公務員不法行為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3. (C)公共設施瑕疵所致之國家賠償責任,我國係採無過失責任
  4. (D)人民為公益而遭受特別犧牲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者,採無過失責任,不以管理者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 C 正確。

A:國家賠償雖起因於公權力活動,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並非行政爭訟中的私法爭議;A 將程序與爭議性質混同,錯誤。

B:公務員不法行為所致之國家賠償,須公務員執行職務故意或過失違法,採過失責任,並非無過失責任,故 B 錯誤。

D:人民為公益而遭受特別犧牲時,所涉為損失補償問題,不是以違法侵害為要件的國家賠償責任;D 稱國家應負賠償責任,錯誤。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責任的類型;公務員違法行為之過失責任、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無過失責任,以及損失補償之區別。

第 54 題

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實現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被害人欲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2. (B)國家賠償訴訟之審判權原則上歸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3. (C)被害人得於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時,合併請求與該事件有關之國家賠償
  4. (D)賠償義務機關與被害人就賠償金額展開協議,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被害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即地方法院民事庭審判;B 稱審判權原則上歸屬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錯誤,故為應選項。

A:被害人欲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故得於撤銷訴訟合併請求與事件有關之國家賠償,C 正確,非答案。

D:賠償義務機關與被害人就賠償金額開始協議後,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被害人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家賠償請求的先行書面程序、協議與起訴;行政訴訟法第 7 條的損害賠償合併請求。

第 55 題

下列何者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僅於因此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始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1. (A)立法委員
  2. (B)檢察官
  3. (C)監察委員
  4. (D)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檢察官行使追訴職務。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須因而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始有國家賠償的特別要件。因此 B 正確。

A:立法委員並非行使審判或追訴職務者。其言論及表決另有憲法上的保障規範,不能因而適用本題所述的追訴職務國賠特別限制。

C:監察委員行使監察職權,並非審判或追訴職務。本題的特別要件並不以監察職權行使者為對象,故 C 不符。

D: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雖可能因執行公權力涉及國家賠償,但不是本題所指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故 D 不正確。

本題考點:審判及追訴職務行為的國家賠償特別要件;檢察官的追訴職務與立法、監察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之區別。

第 56 題

有關條約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條約法公約,條約必須以書面作成
  2. (B)條約可採用不同名稱,條約之效力不受名稱之影響
  3. (C)有效的條約對締約國具拘束力,締約國應善意履行之
  4. (D)條約之前言僅具宣示意義,與條約之適用與解釋無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條約法的錯誤敘述,關鍵在「前言」是否與條約解釋全然無關。條約前言常載明締約宗旨、目的與背景,於條約的適用與解釋具有參考價值;D 稱其僅具宣示意義、全然無關,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依條約法公約,條約以書面作成,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條約可採不同名稱,效力不因名稱而異,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有效條約對締約國具拘束力,締約國應善意履行,符合約定必須遵守原則,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條約解釋——適用條約時,前言所示目的與背景可作為解釋線索,不可視為全無作用;約定必須遵守——有效條約原則上拘束締約國,應依善意履行。

第 57 題

甲國與乙國以克拉河中線為界,簽訂劃界條約。50 年後克拉河河道因曲流現象導致甲國領土面積變小,乙國領土面積擴大。甲國以原劃界條件發生重大改變為由主張終止前述劃界條約。甲國主張是否有理由?
  1. (A)有理由,因為條約發生不可預期之情事變更
  2. (B)有理由,基於對領土主權受侵害之自衛權行使
  3. (C)無理由,因為領土劃界條約不得主張情事變更
  4. (D)無理由,因為條約之終止須經締約雙方同意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原條約為「劃界條約」,即使 50 年後河道因曲流現象使甲國領土面積變小、乙國擴大,也落在情事變更原則對邊界條約的明文例外。依條約法,情事根本變更原則上不得作為終止或退出條約的理由,且劃定邊界之條約更明文排除其適用,甲主張無理由,故 C 正確。

A:不可預期的情事變更乍看符合情事變更原則,但邊界條約屬其明文例外,不得據以終止,A 錯誤。

B:甲國領土面積變小,並不當然構成可行使自衛權的主權侵害;本題應依劃界條約與情事變更的限制判斷,B 錯誤。

D:條約終止固可能經締約雙方同意,但本題所問是甲能否單以原劃界條件重大改變主張終止;D 未處理邊界條約不得主張情事變更的關鍵,故錯誤。

本題考點:邊界條約——遇河道變遷或領土面積變動時,不得以情事變更作為終止或退出劃界條約的理由;情事變更——先判斷是否落入特別排除類型,再討論變更是否不可預期。

第 58 題

有關國家主權管轄權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家對境內事務所行使排他的管轄權能,不得透過條約加以限制
  2. (B)國家不得以武力或非武力的任何方式干預他國內政
  3. (C)除經合意,一國不得對於他國主權行使管轄權
  4. (D)國家對其領土的使用不得損害他國人民或財產權利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國家主權管轄權能的錯誤敘述,關鍵在國家雖享境內排他管轄,仍可藉條約同意限制其行使。國家得透過締結人權公約、貿易協定等條約自我限制管轄權能,A 稱不得透過條約加以限制,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B:國家不得以武力或非武力的任何方式干預他國內政,屬國際法基本原則,故 B 正確而非答案。

C:除經合意,一國不得對他國主權行使管轄權,符合尊重他國主權的原則,故 C 正確而非答案。

D:國家對其領土的使用不得損害他國人民或財產權利,符合國際法上避免跨境損害的基本原則,故 D 正確而非答案。A 看起來容易誤選,是將「排他」誤解為國家不能以同意方式限制自身權能。

本題考點:境內管轄——國家原則上享排他權能,但得以條約自我限制;不干涉原則——不得以武力或非武力方式干預他國內政;領土使用——行使主權時不得造成他國人民或財產損害。

第 59 題

下列何者並非國際法院1949 年「聯合國雇員執行職務損害賠償請求權諮詢意見」所揭示的法理?
  1. (A)在聯合國憲章未明確規定下,聯合國並不擁有為執行職務所需之默示權能
  2. (B)聯合國得為其雇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損害,向加害國索償
  3. (C)聯合國雇員之國籍國得為其國民在執行聯合國職務期間所受損害,向加害國索償
  4. (D)聯合國為其雇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損害提出索償,其索償對象得為非會員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並非」1949 年國際法院「聯合國雇員執行職務損害賠償請求權諮詢意見」所揭示的法理;該意見正是由聯合國憲章宗旨推導組織為執行職務所需的默示權能。A 否認聯合國擁有默示權能,與該意見相反,故為應選項。

B:聯合國得為雇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受損害,向加害國索償,屬該意見所肯認的組織請求權,敘述正確,非答案。

C:雇員的國籍國仍得為本國國民在執行聯合國職務期間所受損害索償;與聯合國的請求權可能並存,敘述正確,非答案。

D:聯合國提出索償的對象得為非會員國,亦屬該意見內容,敘述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默示權能(implied powers)——國際組織章程未明文時,為實現其宗旨所必要的權能仍可能由章程推導;國際組織保護——組織雇員因執行職務受害時,先分辨組織本身與雇員國籍國是否各有索償地位。

第 60 題

有關國家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對於不法行為的補償,得以回復原狀、賠償或其他方式為之
  2. (B)除非實際上不可能,回復原狀應重建不法行為未實施以前的狀態
  3. (C)金錢賠償的範圍包括財務上可估算與國格受辱等非財務上的損害
  4. (D)在必要情形下,必須承諾或保證不再重複該行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家不法行為之國際責任,其填補方式依國際法委員會(ILC)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包括回復原狀(restitution)、金錢賠償(compensation)及其他方式(如精神撫慰 satisfaction)。其中金錢賠償通常限於財務上可估算之損害;至於國格受辱等非財務、精神性之損害,性質上屬「精神撫慰」之範疇,而非金錢賠償之範圍。C 將國格受辱等非財務上損害亦納入金錢賠償之範圍,與國際責任填補方式之區分不符,為錯誤敘述,應選 C。

A:對不法行為之補償得以回復原狀、賠償或其他方式(如精神撫慰)為之,此為國家責任填補方式之通說架構,敘述正確,非答案。

B:回復原狀之原則即在重建不法行為未實施以前之狀態,除實際上不可能外,若其負擔與所生利益顯不相稱時,依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責任條款第35條,亦得改採其他填補方式;此為補充說明,不影響本選項敘述之正確性,非答案。

D:國家因不法行為除負賠償義務外,尚須停止仍在持續之不法行為,並於必要情形提供不再重複之承諾或保證;此屬國家責任中「停止及保證不再犯」之獨立義務,非屬回復原狀、金錢賠償、精神撫慰等填補方式之範疇,敘述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家不法行為之國際責任填補方式——回復原狀、金錢賠償(僅限財務上可估算損害)與精神撫慰(涵蓋非財務性損害如國格受辱)之區分;並注意停止不法行為及保證不再犯屬另一獨立義務,非精神撫慰之填補方式。

第 61 題

關於我國加入國際組織之名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以「理事會貴賓」加入國際民航組織
  2. (B)以「個別關稅領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3. (C)以「捕魚實體」加入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
  4. (D)以「中國臺北」加入亞洲開發銀行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我國參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並非以「理事會貴賓」作為正式會籍名稱,A 與我國參與國際組織的名稱實況不符,故為應選項。

B:我國以「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名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選項所稱「個別關稅領域」是該完整名稱的核心法律地位表述,B 正確,故非答案。

C:我國以「捕魚實體」加入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此為實際採用的名稱,C 正確,故非答案。

D:我國以「中國臺北」加入亞洲開發銀行,此為實際採用的名稱,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我國參與國際組織的完整名稱與會籍地位;應區分正式名稱、名稱中的法律地位描述及一般簡稱。

第 62 題

關於國籍之賦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各主權國家得自行決定歸化取得國籍之條件
  2. (B)一國無權質疑境內外國人取得其國籍之合法性
  3. (C)一國有義務賦予境內無國籍人以國籍
  4. (D)各主權國家得自行決定是否承認雙重國籍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國籍的賦予,關鍵在國籍原則上屬主權國家決定、但其對外效力仍可能受國際法檢驗。B 以「無權」否定一國對境內外國人取得他國國籍合法性的任何質疑餘地,過於絕對;依 1955 年 Nottebohm 案所示真實聯繫原則,國籍的對外主張須有真實有效聯繫,他國並非不得質疑其對己效力與可對抗性,故 B 錯誤,為應選項。

A:歸化取得國籍的條件,原則上由各主權國家依國內法自行決定,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避免無國籍是國際法的重要發展方向;在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等特定條約脈絡下,國家對境內無國籍人可能負有較有限的防免無國籍義務。一般國際法雖難謂所有境內無國籍人當然有請求取得國籍的權利,但相較於 B 的全盤否定,C 的方向與該趨勢一致,非本題應選項。

D:是否承認雙重國籍,原則上仍屬各主權國家的國籍政策裁量,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國籍管轄——判斷國籍取得與歸化時,先以各國國內管轄為原則;國籍對外效力——涉及他國權益時,不能只看國內授與,還要檢驗真實有效聯繫與可對抗性。

第 63 題

關於聯合國憲章第1 條第3 項、第55 條及第56 條等所謂一般性人權條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該等條款因欠缺內涵之解釋而無法產生法拘束力
  2. (B)國際法院認定該等條款屬宣言性質而無法拘束力
  3. (C)該等條款藉由國際人權條約發展出實施之規定
  4. (D)聯合國大會決議該等條款僅具組織內部規範效力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C。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等所謂一般性人權條款,其規定內容較為抽象概括(僅泛稱促進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本身難以直接具體適用;學說上認為此等條款之具體內涵,係藉由其後陸續締結之國際人權條約(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加以具體化並發展出可操作之實施規定,使憲章所揭示之人權原則得以逐步落實,故C所述與國際法學說對一般性人權條款之理解相符,本題選C。

A:一般性人權條款雖因用語抽象而不易單獨作為具體請求權基礎,惟不能因此一概論斷其「無法產生法拘束力」;此等條款仍構成聯合國會員國依憲章負有促進與尊重人權之一般性義務基礎,並非全然不生法律效果,A之敘述過於絕對,與通說不符。

B:國際法院並未就一般性人權條款作出「屬宣言性質而全無拘束力」之一般性認定;B將特定立場逕行歸於國際法院,欠缺依據,與國際法院歷來見解不符。

D:聯合國大會並未就一般性人權條款之效力作成「僅具組織內部規範效力」之決議;此等條款所揭示之人權原則,其效力及影響並不限於聯合國組織內部之運作規範,D之敘述與實際發展不符。

本題考點:聯合國憲章一般性人權條款之性質(第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內容抽象而藉由嗣後國際人權條約具體化實施);國際法上此類概括條款與嗣後條約具體化之關係。

第 64 題

主權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應受尊重,惟國際法亦同時保障人民自決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人民自決權僅限於保障非自治領土之去殖民化
  2. (B)國際法於20 世紀發展出非自治領土人民之獨立權
  3. (C)國際法院在諮詢意見中曾認為人民片面宣布獨立並不當然違反國際法
  4. (D)第三國不應協助他國境內之獨立或分離運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對照「人民自決權」,關鍵在自決權並非只處理非自治領土的去殖民化;於外來壓迫、種族隔離等情形亦有適用,故 A 以「僅限」加以限縮,敘述錯誤,為應選項。

B:國際法於 20 世紀發展出非自治領土人民的獨立權,此敘述符合通說,故非答案。

C:國際法院在諮詢意見中曾認為人民片面宣布獨立並不當然違反國際法,敘述正確。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不違反國際法不等於國際法當然承認或保障其獨立結果。

D:第三國不應協助他國境內的獨立或分離運動,較符通說,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人民自決權——判斷其適用時,不可僅限於非自治領土去殖民化,並須辨認外來壓迫、種族隔離等脈絡。 片面宣布獨立——不當然違反國際法,並不等於當然取得國際承認。

第 65 題

有關國際法院之特別分庭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際法院特別分庭裁判尚非終局,得上訴大法庭
  2. (B)國際法院規約對特別分庭組成法官人數設有最少3 名之限制
  3. (C)就個案設立之特別分庭,法官得由當事國合意選任之
  4. (D)國際法院設有簡易程序分庭以加速程序作業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國際法院特別分庭制度的錯誤敘述,關鍵在國際法院判決的終局性。國際法院為終審性質,其判決包括特別分庭裁判均為終局,並無上訴大法庭的機制;A 稱得上訴大法庭,敘述錯誤,故選 A。

B:國際法院規約對特別分庭組成法官人數設有最少 3 名的限制,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就個案設立的特別分庭,法官得由當事國合意選任,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國際法院設有簡易程序分庭以加速程序作業,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院特別分庭——分庭裁判與國際法院判決同具終局性,不設上訴大法庭;特別分庭組成——辨認最少 3 名法官、當事國合意選任及簡易程序分庭等制度設計。

第 66 題

關於涉外民事事件準據法之適用,下列何者應考慮反致?
  1. (A)涉外侵權行為
  2. (B)涉外無因管理
  3. (C)涉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4. (D)涉外買賣契約之行為能力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反致適用的核心,在於我國衝突規則指定當事人本國法時,是否應顧及該外國法的衝突規則。涉外買賣契約之行為能力以當事人本國法為連結,故應考慮反致,選 D。

A:涉外侵權行為係依侵權關係的連結因素決定準據法,並非以當事人本國法作為基本連結;本題所稱反致適用範圍不及於此,故非答案。

B:涉外無因管理著重管理行為或事實關係之發生地等連結,非身分、能力事項的本國法連結,原則上不生反致問題,故非答案。

C:涉外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亦以事實發生地等連結因素定其準據法,非以當事人本國法為準,原則上不考慮反致,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反致(renvoi)的適用範圍;身分及能力事項以當事人本國法為準據法時,與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債法關係連結因素之區辨。

第 67 題

我國人甲與A 國人乙為夫妻,乙為請求甲負擔扶養義務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甲主張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應依婚姻效力之準據法,乙則主張應依扶養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本案涉及定性問題中有關準據法適用的定性
  2. (B)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最重要牽連關係說
  3. (C)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本案準據法說
  4. (D)關於定性,實務見解多採法庭地法說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乙爭執夫妻扶養義務應依婚姻效力或扶養的準據法,先要判斷該法律關係應歸入何種範疇,屬國際私法的定性問題。我國實務多採法庭地法說,依法院地法概念定性,故 D 正確。

A:本案確實涉及法律關係性質歸類的定性爭議,但 A 僅泛稱「有關準據法適用的定性」,未指出實務採取的判準,不能作為本題正確敘述。它看起來對,是因當事人的爭點正發生於準據法選擇之前;但定性問題的答案仍在於依何種法作定性。

B:最重要牽連關係說雖為學說所主張,並非我國實務主流見解。它看起來貼近國際私法追求實質關聯的直覺,卻不是實務處理定性時所採的法庭地法標準。

C:本案準據法說亦有學說主張,但非我國實務主流見解。它看起來能使定性與實體準據法一致,卻會先有「未定性即無從確定準據法」的循環問題。

本題考點:國際私法的定性(characterization)與法庭地法說;夫妻扶養義務的準據法選擇須先完成法律關係定性。

第 68 題

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 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之適用?
  1. (A)以甲國法為準據法時,免除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 (B)以乙國法為準據法時,得請求3 倍懲罰性損害賠償
  3. (C)以丙國法為準據法時,以月息2%計算利息
  4. (D)以丁國法為準據法時,禁止離婚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公序良俗排除條款,係於外國法之適用結果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得排除該外國法。丁國法禁止離婚,違反我國婚姻自由之公序良俗,故 D 正確。

A:甲國法免除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僅涉及私法責任內容,尚不能僅憑此即認其適用結果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A 錯誤。

B:乙國法容許請求 3 倍懲罰性損害賠償,雖與我國填補損害原則不同,未必當然牴觸公序良俗,較禁止離婚不易被認定應排除;B 錯誤。

C:丙國法以月息 2%計算利息,僅為利息約定內容,不能當然推論其適用結果已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C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公序良俗保留(public policy exception),著重外國法的適用結果是否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 69 題

20 歲之A 國人甲到我國學習語言,A 國法規定滿21 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關於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在我國就其於日本所有之不動產與中華民國國民乙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
  2. (B)甲在我國與中華民國國民訂立電視機買賣契約,甲之行為能力有欠缺
  3. (C)甲在我國與乙結婚,其結婚之行為能力依A 國法
  4. (D)甲在我國將自己擁有之項鍊贈與給中華民國國籍之女友丙,該贈與無效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行為能力原則依當事人本國法;結婚的行為能力屬身分行為,應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判斷。A 國法規定滿 21 歲始有完全行為能力,故甲在我國與乙結婚時,其結婚行為能力依 A 國法,C 正確。

A:不動產法律關係另有不動產所在地法的連結問題;僅因甲在我國訂約,不能逕以我國行為地法認定其就日本不動產訂立的契約有效,故 A 錯誤。

B: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行為地我國法有行為能力者,就在我國所為法律行為仍視為有行為能力;甲訂立電視機買賣契約未必欠缺能力,故 B 錯誤。

D:同一行為地法例外下,甲在我國贈與自己的項鍊給中華民國國籍女友丙,不因 A 國法的年齡規定當然無效,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行為能力之本國法原則;行為地法例外;結婚行為能力的身分法連結。

第 70 題

A 國人甲於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A 國法為準據法,設A 國法規定動產贈與須以書面為之,B 國法規定動產贈與應經公證,關於該汽車贈與契約之方式,應依何國法律?
  1. (A)僅得依A 國法
  2. (B)僅得依B 國法
  3. (C)得依A 國法或B 國法
  4. (D)得依A 國法、B 國法或我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同時出現契約約定的「A 國法」與行為地「B 國」,即法律行為方式的雙重連結。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贈與契約方式得依該行為所應適用的法律即實質準據法 A 國法,或依行為地法 B 國法;二者擇一符合即為有效,故 C 正確。

A、B:A、B 都把方式準據法限於單一法域。它們看起來像是在嚴守準據法或行為地法,但方式採選擇連結以維持行為有效,故僅得依 A 國法或僅得依 B 國法都過於狹隘。

D:本題的方式連結是 A 國法或 B 國法,題幹並無使我國法成為方式準據法的連結事實,故不得再加列我國法。

本題考點:法律行為方式準據法——先找實質準據法與行為地法,任一法使方式有效即可;選擇連結——題幹同時給準據法與行為地時,不要誤限於其中一國。

第 71 題

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200 萬元,約定準據法為B 國法,乙將對甲之價金債權贈與給C 國人丙,並將債權讓與給丙,關於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應依何國法律?
  1. (A)A 國法
  2. (B)B 國法
  3. (C)C 國法
  4. (D)我國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甲的效力,依被讓與的原債權所應適用的法律決定。本案買賣價金債權的準據法已約定為B國法,故乙將該價金債權贈與並讓與C國人丙時,讓與對甲的效力應依B國法,B正確。

A:A國是電腦零件所在地,並非本案原買賣價金債權約定的準據法;債權讓與對甲的效力不因標的物位於A國即當然依A國法,A錯誤。

C:C國是受讓人丙的本國,受讓人本國法不決定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甲的效力;該效力仍繫於原債權的準據法,C錯誤。

D:我國法不是本案原買賣價金債權所約定的準據法,亦無從僅因乙為我國人而當然適用,D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效力的準據法;讓與效力依原債權所應適用法律,而非標的物所在地、受讓人本國法或讓與人國籍。

第 72 題

19 歲之A 國人甲與21 歲之B 國人乙於我國工作而相識,進而於我國結婚。A 國規定年滿18 歲為成年並得結婚,B 國規定年滿20 歲為成年並得結婚;二國均規定違反結婚年齡之限制者,婚姻無效。婚後二人繼續於我國工作,然而各自有住所於A 國與我國。嗣後,甲、乙二人關於其婚姻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於我國結婚,關於其婚姻之成立應依我國法
  2. (B)我國與其婚姻關係最切,關於其婚姻之成立應依我國法
  3. (C)關於甲、乙之結婚年齡,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4. (D)甲未符合B 國關於結婚年齡之規定,甲、乙之婚姻無效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婚姻成立要件採分配適用,婚姻之成立包含結婚年齡等實質要件,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甲為 A 國人、乙為 B 國人,故 C 正確。

A:結婚地在我國,並不使婚姻成立要件一律改依我國法;A 錯誤。

B:婚姻關係與我國最切,並非本題判斷結婚年齡的準據法標準;本題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B 錯誤。

D:甲為 19 歲 A 國人,A 國規定年滿 18 歲即得結婚;甲之結婚年齡應依 A 國法判斷,而非 B 國法,故不能以 B 國 20 歲標準認定婚姻無效,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婚姻成立要件之準據法與分配適用(dépeçage),結婚年齡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判斷。

第 73 題

A 國人甲在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我國法院依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並選任乙為監護人。關於監護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為A 國人,應依A 國法
  2. (B)乙擔任甲之監護人,乙為A 國人,應依A 國法
  3. (C)甲在我國受監護宣告,應依我國法
  4. (D)甲之住所在A 國,應依A 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6條規定,監護原則上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但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監護改依中華民國法律:一為依受監護人之本國法有應置監護人之原因而無人置監護人或不能行使監護職務,二為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者。本題甲雖為A國人,然其長期與配偶乙居住我國,並由我國法院依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該監護宣告係在我國作成,符合第56條但書第二款「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之例外情形,故其監護應依我國法,C正確。

A:A僅以「甲為A國人」為由主張應依A國法,係套用第56條本文之原則規定,然而本題事實已該當同條但書第二款「在中華民國受監護宣告」之例外要件,依法應優先適用我國法,A忽略了但書例外之存在,故錯誤。

B:B以「乙為A國人」作為決定監護準據法之連結因素,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6條規定監護之準據法係以「受監護人」(甲)之本國法或受監護宣告地為連結標準,與監護人(乙)本身之國籍無關,B之推論基礎有誤。

D:D以「甲之住所在A國」作為連結因素,然第56條規定的但書要件是外國人「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且在我國受監護宣告,甲雖於A國有住所,但長期與乙居住我國,且監護宣告係於我國作成,住所地在A國並非本題應依循的連結因素,D之推論方向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監護之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6條,本文原則依受監護人本國法,但書於外國人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且受我國監護宣告時,改依我國法)。

第 74 題

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經商的日本人丙購買名畫;但乙卻以120 萬元之價格購買。甲以乙逾越代理權限為由拒絕支付,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乙負責。關於代理,因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1. (A)德國法
  2. (B)我國法
  3. (C)日本法
  4. (D)德國法或日本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意定代理未有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定其準據法。本案代理人乙係於高雄(我國境內)代理甲與丙進行名畫買賣之法律行為,代理權之行使、與相對人之交涉及交易之完成均在我國,我國為與本件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地,故於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時,應適用我國法,本題選B。

A:本人甲雖為德國籍,惟本人之國籍或住所並非意定代理準據法之連結因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代理採「關係最切地」為連結標準,而非本人之本國法,A將本人國籍誤植為連結因素,故錯誤。

C:相對人丙雖為日本籍,然相對人之本國籍同樣非代理準據法之連結因素;本件丙雖為日本人但於我國經商,交易復於我國境內完成,日本並非與本件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地,C錯誤。

D:D將本人及相對人雙方之本國法併列為可能準據法,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意定代理並未以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為連結因素,而係採客觀之關係最切地標準,本案關係最切地為我國,非德國或日本,D錯誤。

本題考點:意定代理未明示合意時之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採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為連結,而非本人或相對人之本國法)。

第 75 題

A 國人甲男與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C 國人丙男生下一子丁。關於丁是否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得依丁出生時甲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2. (B)得依丁出生時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3. (C)得依丁出生時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4. (D)得依丁出生時丁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應選錯誤敘述。婚生子女身分採有利於婚生的選擇適用,得依丁出生時甲即母之夫的本國法、母乙的本國法或子女丁的本國法判斷;丙僅為婚外第三人生父,並非母之夫,其本國法不屬認定丁是否為甲、乙婚生子女的連結,故 C 為應選項。

A:得依丁出生時甲即母之夫的本國法認定婚生子女,符合婚生身分認定的連結,故 A 正確。

B:得依丁出生時母乙的本國法認定婚生子女,符合有利於婚生的選擇適用,故 B 正確。

D:得依丁出生時丁本人的本國法認定婚生子女,亦屬條文所列連結,故 D 正確。

本題考點:婚生子女身分認定的準據法;母之夫、母與子女本人本國法的選擇適用;有利婚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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