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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律師公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6 年律師公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6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6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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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60 題
第 1 題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憲法第8 條人身自由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 司法院釋字第708 號解釋認為: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B) 司法院釋字第588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8 條第1 項之「警察機關」應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非屬憲法第8 條第1 項之指涉範圍(C) 司法院釋字第690 號解釋認為:強制隔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可由專業主管機關衡酌情況,決定施行必要強制隔離處置,自較由法院決定能收迅速防治之功,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同(D) 司法院釋字第392 號解釋認為:憲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24 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認為,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的保障及於行政執行的拘提、管收,並非僅限於組織法上的形式警察;B 將保障範圍限縮為形式警察,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
A: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認為,外國人受驅逐前的暫時收容欠缺即時司法救濟,以及逾越暫時收容期間的收容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反憲法第 8 條的保障,A 正確,非答案。
C:司法院釋字第 690 號指出,強制隔離以保障人民生命及身體健康為目的,與刑事處罰本質不同;得由專業主管機關衡酌情況採取必要處置,無須與刑事處罰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程序完全相同,C 正確,非答案。
D:司法院釋字第 392 號認為,憲法第 8 條所稱審問指有審判權法院的訊問;法院以外的逮捕拘禁機關,應至遲於 24 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移送該管法院審問,D 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personal liberty)的司法保障;釋字第 392 號、第 588 號、第 690 號及第 708 號的適用範圍。
第 2 題
有監察委員主張監察院應主動向立法院提出一個「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法」的法律案,來規範總統提名與立法委員之行使同意權之程序,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監察院就本法律案沒有提案權(B) 監察院須先經行政院院會同意後,方得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C) 監察院須先經總統同意後,方得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D) 監察院得逕向立法院提出本法律案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監察委員提名與同意程序」規範的是總統提名與立法委員行使同意權,並非監察院職權事項。依司法院解釋,各院法律提案權以其職權事項為範圍;本案不屬監察院職權範圍,監察院就此沒有提案權,故 A 正確。
B、C:監察院對本法律案既無提案權,問題不在是否須先經行政院院會或總統同意;兩者都不能補足欠缺職權事項的提案權,故非答案。
D:監察院得逕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須以該案屬其職權事項為前提;本案不具此前提,D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把行政院等機關的法律提案程序,誤當成監察院對任何法律案均有的提案權。
本題考點:各院法律提案權——先判斷法律案是否屬該院職權事項,再判斷能否向立法院提出;監察院職權——涉及總統提名與立法委員同意權的程序時,不因與監察委員有關即當然屬其提案範圍。
第 3 題
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若案件之審理者係合議庭,則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B) 法官非經所屬法院核可,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C) 法官若認裁判上所適用之判例違憲,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毋庸聲請釋憲(D) 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法官聲請釋憲」,關鍵在審判獨立;法官認裁判上所應適用法律違憲時,得逕行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釋憲,毋庸經所屬法院核可,故 B 為錯誤敘述,應選 B。
A:案件由合議庭審理時,應以合議庭名義聲請,A 正確,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被誤認為錯誤,是因聲請主體雖為法官,合議案件仍須反映合議庭的審理形式。
C:法官認裁判上所適用之判例違憲,得逕行拒絕適用而毋庸聲請釋憲,C 正確,故非答案。
D:軍事法院法官於審判中亦得為聲請人,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法官違憲聲請——法官就裁判上應適用法律位階法規範形成違憲確信且直接影響裁判時,得自行聲請;審判獨立——聲請不以所屬法院核可為要件。
第 4 題
下列有關我國地方財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依憲法規定,中央稅與地方稅之劃分,應由中央與地方協商後定之(B)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立法過程中,應給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C)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地方財政自主權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故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D) 為求財政公平,中央不得對某些地方自治團體提供特別補助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五〇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其施政所需財源原則上應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法律之實施若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於立法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如聽取地方政府陳述意見等參與機會),以兼顧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自主權與國家整體法制之一致性,本題選B。
A:中央稅與地方稅之劃分,屬憲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定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係以法律定之,並非憲法明文要求應由中央與地方協商後定之;A將法律保留下之立法程序,誤述為以協商為必要方式,與現行規範及釋字意旨不符。
C:依釋字第五五〇號解釋意旨,地方財政自主權雖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然此保障並不排除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涉及地方財政負擔之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或本於法律授權之規範定之;C稱地方財政自主權受保障故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與該解釋肯認法律保留仍有適用餘地之意旨相反。
D: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相關補助制度,容許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視其財政狀況、政策需要給予一般性或特定性之補助(如統籌分配款、專案補助等),並未一律禁止中央對特定地方自治團體提供特別補助,D之敘述過於絕對,與現行補助制度不符。
本題考點:地方財政負擔立法之地方參與義務(司法院釋字第五五〇號解釋,法律實施須由地方負擔經費者,立法過程應予地方政府充分參與);地方財政自主權之制度性保障與法律保留原則之併存關係。
第 5 題
下列有關司法院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司法院大法官有時會宣告行政命令及處分違憲,並立即失效(B) 司法院大法官有時會宣告系爭法律違憲定期失效(C) 司法院大法官有時會宣告違憲的法律不予適用(D) 司法院大法官有時會宣告系爭法律應於一定期限內檢討修正,以符憲法意旨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之舊制題。當時人民聲請釋憲,主要係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審查客體原則上為抽象之法律或法規命令,非個別行政處分。A 將行政命令及個別處分並列,稱均可能遭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將個別行政處分列為直接審查客體,故為錯誤項。
B:大法官對違憲法律得採定期失效之宣告方式,使其於一定緩衝期間屆滿後失效,此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大法官有時得宣告違憲法律不予適用,屬當時違憲宣告之效力態樣之一,此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大法官有時得宣告系爭法律應於一定期限內檢討修正,以符合憲法意旨,此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舊制司法院大法官之違憲審查客體與違憲宣告效力態樣;行政命令與個別行政處分之區辨。
第 6 題
對於拒絕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僅因酒後駕駛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即要求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顯失均衡(B) 採吊銷駕駛執照之手段,無助於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C) 酒測時,執行機關雖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使受檢人已有將受吊銷其駕駛執照處罰之認知,吊銷其駕駛執照仍屬過當(D) 立法者應針對不同情況,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分別規定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並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規定,當時尚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惟解釋附帶指明,立法者宜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規定,並得斟酌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紀錄、車輛種類及賴以維生之職業駕駛執照等個案情節;D 最符合該意旨。
A: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義務,酒後駕車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並危害公共安全;解釋認其限制與所保護法益間未顯失均衡,A 錯誤。
B:吊銷駕駛執照有助於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及防範交通事故,B 謂無助於上述目的,與解釋結論相反,故錯誤。
C:執行機關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的法律效果時,受檢人已有可能受吊銷駕駛執照處罰之認知;解釋未認吊銷駕照因此過當,C 錯誤。
本題考點:釋字第 699 號;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拒絕酒測吊銷駕照的合憲性與個案化立法建議。
第 7 題
下列有關憲法第52 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敘述,何者不是司法院解釋之見解?
(A) 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行使無直接關係之措施(B) 雖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而進行偵查,但得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查(C) 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之各項特權,原則上不得拋棄(D) 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時,主張刑事豁免之特權,須經高等法院5 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之裁定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是司法院解釋之見解」,關鍵是釋字第 627 號所說的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並未要求總統作證須經高等法院 5 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裁定。D 並非該解釋見解,故為應選項。
A:釋字第 627 號認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對總統身分尊崇與職權行使無直接關係的措施,故 A 是解釋見解,非答案。
B:雖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仍得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查,釋字第 627 號採此見解,故 B 非答案。
C:釋字第 627 號認豁免權保障範圍內的各項特權原則上不得拋棄,故 C 是解釋見解,非答案。
本題考點:釋字第 627 號——判斷總統刑事豁免權時,區分對總統本人之刑事訴究與不直接妨礙職權行使的即時勘查。
總統刑事豁免權——題目問實務見解時,應核對其是否屬釋字第 627 號明示的範圍或限制。
第 8 題
不論大學教師的研究與講學,還是大學生的學習,主要在大學的環境內進行,所以,國家有義務去保障有利於大學成員實踐其基本權的環境,因而衍生出「大學自治」的憲法保障。請問:大學自治主要在於確保下列那種基本權的實現?
(A) 隱私權(B) 講學自由(C)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D) 結社自由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大學自治的憲法保障,主要在確保大學教師的研究、講學及大學生的學習得於自主環境中進行。憲法第 11 條保障講學自由,釋字第 380 號等亦以大學自治保障學術自由,故 B 講學自由正確。
A:隱私權固屬基本權保障範圍,但不是大學自治制度主要欲確保實現的基本權,故錯誤。
C: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著重國民教育階段的受教保障,與大學自治所保障的講學自由層次不同,故錯誤。
D:結社自由保障人民組織及參與團體的自由,非大學自治的主要憲法依據,故錯誤。
本題考點:大學自治(university autonomy)與講學自由(academic freedom)——大學自治旨在保障學術研究、講學與學習的自主空間,憲法基礎在第 11 條講學自由。
第 9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於不信任案通過後,下列有關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須先經由行政院院長之呈請,方能解散立法院(B) 須先取得立法院院長同意,始得解散立法院(C) 行政院院長無須提出辭職,即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D) 總統解散立法院後,30 日內應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 A;惟本題依 106 年命題當時與現行的憲法增修條文判斷,學理上有爭議。第 2 條第 5 項規定,總統於不信任案通過後 10 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並未以行政院院長呈請為必要要件;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則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得同時呈請」不等於總統非經呈請不得解散,因此官方答案 A 無法由條文文義充分支持。
B:第 2 條第 5 項要求總統解散立法院前諮詢立法院院長,並非取得其同意,故 B 錯誤。
C: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依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應於 10 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C 稱無須提出辭職,與條文不符。
D:依第 2 條第 5 項,立法院解散後應於 60 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非 30 日內,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不信任案與解散立法院——行政院院長應於 10 日內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則於不信任案通過後 10 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解散後改選期限——應於 60 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第 10 題
司法院釋字第709 號解釋指出,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下列何種保障不符?
(A) 正當司法程序(B) 正當行政程序(C) 正當司法行政程序(D) 正當立法程序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指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程序未設適當組織審議,亦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保障不符,故 B 正確。
A:本案爭議在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行政程序,並非法院審判程序,A 所稱正當司法程序不符。
C:正當司法行政程序並非釋字第 709 號用以說明本件都市更新核准程序的保障類型,C 錯誤。
D:釋字第 709 號所指摘的是個案核准前的審議、資訊與陳述意見程序,並非立法形成過程的正當立法程序,D 錯誤。
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正當行政程序(du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中的資訊公開、審議及陳述意見保障。
第 11 題
憲法保障信仰宗教之自由,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B) 國家基於特定目的,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C) 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D) 兵役法所規定服兵役之義務,與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13 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宗教信仰自由,關鍵在國家對不同信仰須保持中立;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等,國家不得對特定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亦不得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B 反而容許這些作法,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宗教自由包括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的自由,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的自由並非不受任何規範;在必要最小限度內,仍受國家相關法律約束,敘述正確。
D:兵役法所定服兵役義務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13 條宗教信仰自由保障並無牴觸,敘述正確,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被選中,是把宗教自由誤解為可當然排除一切一般性法定義務。
本題考點:宗教信仰自由——遇到國家對特定宗教或信仰差別獎勵、禁制或待遇時,以國家中立原則檢驗;宗教行為自由——一般法律限制須限於必要最小程度,不能逾越保障核心。
第 12 題
憲法第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26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之特性?
(A) 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B) 以一般國民為對象(C) 各稅之支出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D) 各稅之徵收均應明定課徵之用途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依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稅捐以一般國民為對象,供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並依通常預算程序辦理;並不以各稅均明定課徵用途為要件。D 所述屬特別公課的特徵,非稅捐特性,故為應選項。
A:稅捐得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正為釋字第 426 號所示特性,A 正確,故非答案。
B:稅捐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而非僅向受特定利益者課徵,B 正確,故非答案。
C:各稅支出依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為稅捐特性之一,C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釋字第 426 號的稅捐特性;稅捐與特別公課的區辨;租稅用途特定性。
第 13 題
甲至A 房屋仲介公司工作而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其中有規定甲離職後(一定年限內)不得至性質相近之其他公司工作。甲離職後至離A 公司相距極遠的另一縣市之B 房屋仲介公司工作,A 公司即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應負違反契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對甲的工作權造成違法侵害,應屬違憲(B) 本案普通法院審理A 公司與甲間之民事爭執,係私法關係的解決,無涉憲法(C) 普通法院於審理時,除考量民事的法律關係外,於當事人主張時,亦應為本案雙方憲法上基本權利效力的衡量(D) 如普通法院審理時錯誤衡量本案基本權利的重要性,敗訴之一方得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以法院解釋法律的見解違憲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當然應予以受理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競業禁止條款雖屬甲、A 公司間的私法契約,仍可能涉及甲的工作權與 A 公司的營業自由。普通法院審理此民事爭執時,除考量民事法律關係外,於當事人主張時,亦應將雙方憲法上基本權利的效力納入衡量,故 C 正確。
A: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妥當,須於具體個案衡量工作權、營業自由及契約內容;不能僅因 A 公司限制甲至性質相近公司工作,即逕認 A 公司對工作權造成違法侵害而違憲,故錯誤。
B:本案雖為私法關係,基本權仍透過私法的一般條款及法院的解釋適用發生間接效力,不能認為全然無涉憲法,故錯誤。
D:普通法院若錯誤衡量基本權利的重要性,是否得在窮盡救濟後以法院解釋法律的見解違憲聲請釋憲,尚須符合當時釋憲制度的受理要件;司法院大法官並非當然應予受理,故錯誤。
本題考點:基本權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基本權在私法關係中原則採間接效力,法院解釋、適用私法時應衡量工作權與營業自由等相衝突權利。
第 14 題
根據司法院解釋,有關律師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律師懲戒事件之審理,採彈劾主義(B) 有關證據調查、筆錄製作等,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C) 組織結構上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分別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其成員行使職權時實質上具有獨立性(D)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成員,除法官、檢察官外,尚有律師或學者,為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於其行使職業懲戒權法庭之特性並無影響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意旨,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行使律師懲戒權,其審理程序具司法性質,採彈劾主義(即不告不理,由移送機關提付懲戒,委員會不得主動開啟懲戒程序),並就相關證據調查、筆錄製作等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非行政訴訟法。B 稱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與該號解釋意旨不符,故 B 錯誤,為本題正解。
A:律師懲戒程序採彈劾主義,即懲戒程序須經移送機關(如檢察官、律師公會)提付懲戒始得開啟,委員會不得逕行主動追究,此為律師懲戒程序之特性,A 敘述正確,並非本題答案。
C:律師懲戒委員會與覆審委員會依規定分別設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其成員雖多由法官、檢察官兼任,然行使懲戒職權時係本於獨立之確信為之,不受任何機關指揮監督,實質上具有獨立性,此為維持律師懲戒制度合憲性之重要理由,C 敘述正確。
D:懲戒委員會成員除法官、檢察官外,尚納入律師或學者參與,此為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使具專業背景之同儕參與懲戒判斷),並不影響其行使懲戒權時之法庭特性(仍本於獨立確信、依正當程序為之),D 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律師懲戒制度之司法性質與彈劾主義(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懲戒程序證據調查、筆錄製作準用刑事訴訟法(非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懲戒委員會成員獨立行使職權之保障。
第 15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明文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也明文適用於下列那一種行政行為?
(A) 人民陳情時之不予受理(B) 行政處分之廢止(C) 締結行政契約中之雙務契約(D) 訂頒行政規則中之解釋性規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當聯結禁止除行政處分附款外的明文適用範圍,關鍵在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範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的雙務行政契約。該條要求人民給付有助於職務執行,且與行政機關給付相當並有正當合理關聯,故 C 正確。
A:人民陳情的不予受理屬陳情處理問題,並非不當聯結禁止的明文適用對象,故 A 錯誤。
B:行政處分廢止有其法定事由,非不當聯結禁止的明文適用對象,故 B 錯誤。B 看起來對,是把行政處分附款的關聯要求擴張到所有行政處分的後續處理。
D:訂頒行政規則中的解釋性規定,非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所定的互負給付雙務契約,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不當聯結禁止——先找人民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是否互負,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檢驗用途、職務關聯與相當性。
行政處分附款——附款須依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與處分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不可與雙務行政契約的明文範圍混同。
第 16 題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補習班,嗣後接獲主管機關予以否准設立之行政處分,其中並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請問此一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
(A) 無效(B) 得撤銷(C) 得補正(D) 仍為有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要求書面行政處分記載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但欠缺教示並非第 111 條所定當然無效事由,處分仍為有效。至未告知救濟期間或期間告知錯誤未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第 98 條第 3 項另給予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的保障,故 D 正確。
A:未教示救濟方法並不使處分當然無效,A 錯誤。
B:欠缺救濟教示不當然使處分成為得撤銷之違法處分;其中未告知救濟期間的效果始由第 98 條第 3 項規範,B 錯誤。
C: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所列得補正情形不包括救濟教示;第 98 條第 3 項也僅規範未告知救濟期間或期間告知錯誤未更正的效果,C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教示義務、第 98 條第 3 項的救濟期間保障,以及欠缺教示不影響行政處分效力。
第 17 題
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廢止係針對自始合法的行政處分(B) 廢止僅能向後發生效力(C) 行政處分的廢止如具裁罰性質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D) 廢止權發生事由包含「附負擔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未履行負擔」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效力,關鍵在是否為受益人未履行負擔的授益處分。廢止係針對自始合法的行政處分,原則上向後失效;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授益處分受廢止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因此 B 稱廢止僅能向後發生效力,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廢止針對的是自始合法的行政處分;若處分自始違法,則應討論撤銷,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行政處分的廢止如具裁罰性質,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附負擔授益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未履行負擔,為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明定的廢止事由,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先確認處分自始合法,才適用廢止而非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效力——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得溯及既往;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附負擔授益處分未履行負擔時得廢止。
第 18 題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三人以下之輔佐人到場(B)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訴之撤回對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原告不得撤回訴訟(C) 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提出分析報告,但司法事務官不得直接向當事人說明(D) 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應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一律視為撤回其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行政訴訟程序何者正確,關鍵在「判決確定前撤回」是否受公益限制。行政訴訟法第 113 條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於公益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故 B 正確。
A: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雖得經審判長許可偕同輔佐人到場,但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限制不得逾 2 人,非 3 人以下,敘述錯誤,故非答案。
C: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之 2明定司法事務官得就事實及法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直接向當事人說明;C 將後者否定,敘述錯誤,故非答案。
D:兩造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原則上視為合意停止;4 個月內不續行雖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非「一律」視為撤回,敘述錯誤,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法第 113 條撤回訴訟——先看判決是否確定,再檢驗撤回是否妨礙公益;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合意停止——逾 4 個月通常視為撤回,但法院有必要時仍可依職權續行。
第 19 題
某縣政府為防止已爆發之動物傳染病疫情繼續擴大,要求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之所有人應於30 日內完成動物之疫苗注射,否則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關於縣政府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縣政府係實施行政執行行為,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如有不服得聲明異議(B) 縣政府係發布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C) 縣政府係對於動物養殖場所有人作成一般處分,並得以公告代替送達(D) 縣政府係為行政指導,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如明確拒絕,即應停止指導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已爆發之動物傳染病疫情」及對縣內養殖場所有人限期接種的具體命令,指向具體事件中的對人一般處分。相對人雖未逐一指名,但依「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所有人」的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其送達得依第 100 條以公告代替,故 C 正確。
A:本件是以處分直接課予限期接種義務,並非為實現既有公法義務所採的行政執行行為,養殖場所有人不服亦非依行政執行程序聲明異議。
B:法規命令須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抽象規範,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並要求明列法律授權依據。本件針對既已爆發的疫情作成具體、一次性的對人命令,不是法規命令。它看起來像是因適用對象眾多而具一般性,但分辨關鍵在於是否針對具體事件。
D:行政指導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輔導、勸告等方式促請特定人作為;本件明定逾期依法處罰,具有規制效果,非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的行政指導,故不適用第 166 條明確拒絕即停止的規則。
本題考點: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可由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時,按行政處分處理。
一般處分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個別送達。
法規命令與一般處分——判斷重點是抽象一般規範,或針對具體事件所作的處分。
第 20 題
承上題,縣政府如公告委託縣內合法執業之獸醫師執行疫苗注射,並核發注射證明文件。此時縣政府之委託方式,與下列何者不同?
(A) 民營汽車修理廠受公路監理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並核發合格證明(B) 民間實驗室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委託從事商品檢驗並核發合格證明(C) 私立大學依私立學校法及學位授予法之規定頒發學生學位證書(D) 電業同業工會受電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電匠考驗及登記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縣政府公告委託」獸醫師執行注射並核發證明,觸發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判斷。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私立大學頒發學位證書的權限則由私立學校法及學位授予法直接賦予,不是行政機關另為個案委託,故 C 與題幹方式不同。
A:民營汽車修理廠受公路監理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並核發合格證明,屬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故 A 與題幹相同。
B:民間實驗室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委託從事商品檢驗並核發合格證明,亦屬行政委託,故 B 與題幹相同。
D:電業同業工會受電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電匠考驗及登記,亦係受託團體行使公權力,故 D 與題幹相同。
本題考點:行政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公告委託事項及依據,私人是在受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法律直接授權私人——權限直接由法律賦予私人,無須另找行政機關的委託行為。
第 21 題
承上題,如動物養殖場所有人逾期未配合強制注射疫苗,縣政府於依法處罰並確定罰鍰額度時,下列何者非屬應列入考量之因素?
(A) 動物養殖場所有人應受責難之程度(B) 逾期未完成疫苗注射所生之影響(C) 國家因未完成注射而節省之成本(D) 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因此所得之利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確定罰鍰額度時「非屬」考量因素,應對照違規者的責難、違規造成的影響與不法利益。國家因未完成疫苗注射而節省的成本,既非動物養殖場所有人的責難程度,也非其違規所得利益,故C非裁罰應考量因素,為應選項。
A:動物養殖場所有人應受責難的程度,屬裁處罰鍰時應審酌的事項,故非答案。
B:逾期未完成疫苗注射所生的影響,屬裁處罰鍰時應審酌的事項,故非答案。
D: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因違反所得的利益,屬裁處罰鍰時應審酌的事項,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裁罰量定——確定罰鍰額度時,從違規者的可責性、違反所生影響及違反所得利益判斷;考量主體——僅納入與違規行為及受處罰者相關的事實,國家節省成本不屬此列。
第 22 題
下列何項行政行為屬法規命令?
(A) 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公告禁止漁民使用流刺網(B) 高雄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認定A 廠區為污染整治場址(C)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公告欠稅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之納稅義務人名單(D) 教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告留遊學業者年度查核結果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公告禁止漁民使用流刺網」是對不特定多數人就一般事項設定持續適用的抽象規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的法規命令要件。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公告禁止使用流刺網,屬法規命令,故 A 正確。
B:公告認定 A 廠區為污染整治場址,是針對特定地點的具體個案所為處分,不是對不特定人發布抽象規範,B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同樣以「公告」為形式,分辨關鍵其實在規範對象是否具體特定。
C:公告欠稅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名單,係就個別納稅義務人及其具體欠稅事實所為資訊揭露,非一般抽象規範,C 錯誤。
D:公告留遊學業者年度查核結果,是對已查核業者的具體結果加以公布,並未設定一般行為規則,D 錯誤。
本題考點: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一般處分區辨——公告若鎖定特定人、特定場所或具體查核結果,即非抽象法規命令。
第 23 題
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學校於作成記大過處分前應給予該學生陳述意見機會(B) 該學生得提起行政訴訟(C) 記大過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D) 該學生得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 106 年命題,應以當時釋字第 382 號及當時實務見解判斷。學校對學生所為記大過,雖屬公權力之管理措施,仍須受比例原則拘束;蹺課一次即記大過,是否符合目的正當、手段必要及限制相當(衡平性),均須通過比例原則審查。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亦明定行政行為應採有助目的、損害最少且利益不得顯失均衡之方法,故 C 正確。
A:於當時釋字第 382 號架構下,單純記大過尚未達退學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之程度,作成處分前並非當然須給予學生陳述意見機會;且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明定學校為達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故 A 非正解。
B:依 106 年時釋字第 382 號見解,僅退學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之處分,學生始得提起行政爭訟;單純記大過未達該程度,當時實務不認得提起行政訴訟,故 B 非正解。嗣後釋字第 784 號(108 年)已變更釋字第 382 號見解,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受侵害時,即使非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按相關訴訟類型提起行政爭訟;依現行法,B 已非當然錯誤。
D:記大過既非當時足生行政爭訟之處分,學生不得當然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學生獎懲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又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已排除學校為達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故 D 非當時實務所肯認之必然權利。
本題考點:學生獎懲處分之合憲審查與行政爭訟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及釋字第 382 號、釋字第 784 號的新舊見解差異。
第 24 題
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但甲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無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作為依據(B) 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規範(C) 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規範,不得授權由法規命令規範(D) 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縣政府得自行依其財政狀況,以行政規則決定是否採計在職進修之年資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保障;在職進修期間年資是否採計,關係新學歷起敘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屬應受法律保留拘束的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故 B 正確。
A:教師待遇雖具有給付行政性質,仍涉及財產權保障;A 因此認為無須法律或明確授權依據,忽略法律保留,錯誤。
C:法律保留不必然要求所有細節均由法律自行規定;於法律明確授權下,得以法規命令規範年資是否採計,C 錯誤。
D:縣政府不得僅依財政狀況,以行政規則自行決定帶職帶薪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此事項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依據,D 錯誤。
本題考點:法律保留(reservation of law);教師待遇的財產權保障;法律與明確授權法規命令的規範分工。
第 25 題
承上題,教育部就上開辦法之適用疑義通函指出:「寫作論文期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惟仍屬進修期間,其服務年資之採計請仍依上開辦法有關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其在職進修年資後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函為法規命令,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教育部提起訴願(B) 該函為行政規則,若甲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得拒絕適用該函(C) 該函為行政指導,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D) 該函為職權命令,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行政院陳情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是教育部就既有辦法「適用疑義」所發通函,關鍵在於其僅解釋內部適用標準,觸發解釋性行政規則的判斷。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行政法院審判時不受其拘束,認有違法者得拒絕適用,故 B 正確。
A:該函不是對外一般發生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不能因不服此一行政規則本身而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通函具有一般文字形式,容易被誤認為直接拘束人民的命令。
C: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而勸告、建議,與本題解釋法規適用的通函不同;且該函本身不當然是撤銷訴訟標的。
D:職權命令的說法不合通函性質;對函釋有意見向行政院陳情,也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救濟結論。
本題考點:解釋性行政規則——看到機關就法規適用發布通函時,先判斷其是否僅供內部解釋與裁量。法院審查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不拘束法院,法院認其違法時得拒絕適用。
第 26 題
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
(A) 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B) 直接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C) 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爭執的是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所科的「怠金」,屬行政執行行為,應先循執行程序的聲明異議救濟。對怠金不服,應向科處怠金的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由其上級機關決定,故 A 正確。
B:訴願是對行政處分的一般救濟途徑;本題怠金的執行行為有特別的聲明異議程序,不能直接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故 B 錯誤。
C:聲明異議的對象是作成或執行怠金處分的執行機關,不是當然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提出,故 C 錯誤。
D: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看似可立即爭執公權力措施,但執行行為設有聲明異議的先行程序;未先依該程序救濟,不得逕行起訴,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怠金救濟——先辨識是否屬行政執行行為;不服時先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特別救濟程序——法律就執行行為設有先行程序時,不可逕以訴願或行政訴訟取代。
第 27 題
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設施(B) 臺灣電力公司設置管理之設施(C) 政府設置而委由民間代為管理之公共設施(D) 私人所有而由行政機關管理之供大眾通行之道路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應以 106 年命題時的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判斷。修正前該條以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要件;臺灣電力公司雖為國營事業,組織型態為公司私法人,其本於企業經營自行設置、管理的設施有欠缺時,原則上不構成該條所定國家責任,故 B 為應選項。108 年修法刪除「公有」二字,現行第 3 條規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的國家賠償責任,並未增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管理」的主體限定文字。
A: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在 106 年為交通部所屬公務機關,其設施屬國家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A 非答案。臺灣鐵路管理局已於 113 年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現行主體定性已有變動。
C:政府設置而委由民間代為管理的公共設施,設置者仍為政府,可能屬公共設施責任範圍,C 非答案。
D:私人所有但由行政機關管理、供大眾通行的道路,依實務見解亦可能屬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及的公共設施,D 非答案。
本題考點:106 年命題時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有公共設施」要件,以及 108 年刪除「公有」二字與 113 年臺鐵改制的法制沿革。
第 28 題
甲為診所負責人,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嗣該署查核發現,甲申報領取醫事服務費中所開立之藥品,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違規情節重大,乃通知甲停止特約期間3 個月。甲不服該停止特約之通知,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應循下列何種程序救濟?
(A)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履行契約(B) 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健保特約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C) 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D) 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及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關係具公法契約性質;保險人對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作成停止特約的通知,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甲不服停止特約,應先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後提起撤銷訴訟,故 D 正確。
A:停止特約的爭議核心是行政處分是否合法,並非請求履行健保特約契約的給付訴訟,A 錯誤。
B:甲欲排除的是停止特約處分,而非單純確認健保特約法律關係存在;確認訴訟不是本題所示救濟途徑,B 錯誤。
C:甲雖應先提起訴願,但其後應提起撤銷訴訟以撤銷停止特約處分,並非課予義務訴訟,C 錯誤。
本題考點:釋字第 533 號的全民健保特約公法契約;停止特約處分的訴願前置與撤銷訴訟。
第 29 題
衛生福利部對外發布某食品成分不符合法令之要求,籲請民眾勿購買食用。該食品製造業者認為該發布之訊息內容不實,損及商譽及影響銷售,欲請求救濟。下列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A) 提起訴願(B) 提起國家賠償訴訟(C) 提起撤銷訴訟(D)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對外發布」食品警示,僅是資訊公開與勸告,未直接規制業者權利義務,屬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業者認為訊息不實致商譽受損,應循國家賠償途徑請求救濟,故 B 正確。
A:訴願以行政處分為救濟對象;本件食品警示屬事實行為,不能以訴願撤除該訊息。
C: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以違法行政處分為標的;這看起來最能直接處理不實發布,但分辨關鍵在警示並非行政處分,無從撤銷。
D:課予義務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須人民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遭駁回或不作為;本件不是請求機關作成處分,故不適用。
本題考點: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行政機關資訊發布若未直接發生規制效力,應先判為事實行為;事實行為致損——受害人主張商譽或財產損失時,應判斷國家賠償而非撤銷訴訟是否為適當救濟。
第 30 題
甲公司依公平交易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聯合行為,主管機關經舉行聽證後作成否准聯合行為之處分。甲公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為達到暫時權利保護之目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B) 應先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停止執行(C) 應向原處分機關聲請為假處分(D) 應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否准聯合行為」是駁回申請的處分,甲欲取得暫時准許的積極地位,應選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而非停止既有處分的執行。此案提起的是課予義務性質之行政訴訟;否准處分本身無可供停止的執行力,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故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D 正確。
A:停止執行雖可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聲請為之,但本件否准處分不是課負擔的處分,停止執行不能產生准許聯合行為的效果,故不適用。它看起來像是正確的暫時救濟途徑,誤解在於把撤銷訴訟的停止執行,套用到請求機關作成准許處分的案件。
B:訴願決定機關亦非本件應先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且同樣因否准處分無執行力可停,不能達成甲所求的暫時權利保護。
C:行政訴訟上的假處分應向行政法院聲請,非向原處分機關聲請,C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先看原處分有無可停止的執行;否准處分或課予義務訴訟欲取得暫時積極地位時,選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得聲請停止執行者,不得改以假處分迴避其要件。
第 31 題
下列有關訴願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B)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後,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C) 原行政處分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D) 訴願提起後,訴願人得隨時撤回訴願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依訴願法第 60 條,訴願提起後,僅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撤回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起訴願。D 稱訴願提起後得隨時撤回,忽略決定書送達前之限制,故為應選項。
A:依訴願法第 58 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後,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原行政處分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訴願之提起程序、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及訴願撤回;撤回之時點限制與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訴願之效果。
第 32 題
甲為內政部公務員,因退休年資採計,不服銓敘部不予計入國營事業服務年資之退休核定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A) 以考試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B) 以銓敘部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C) 以行政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D) 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復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內政部公務員不服銓敘部作成的退休核定,屬服公職權益事項,應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特別救濟程序。甲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故 D 正確。
A:考試院並非本件復審的受理機關,且本件不走一般訴願程序,A 錯誤。
B:銓敘部是作成退休核定的機關,並非由其自行受理對該核定的救濟;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設有復審特別程序,B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把一般行政處分的訴願救濟套用到服公職權益事項。
C:行政院亦非本件復審受理機關,C 錯誤。
本題考點:公務人員保障救濟——不服服公職權益事項的行政措施或核定時,先判斷是否應走復審而非一般訴願。
退休核定——對銓敘部不予採計退休年資的核定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第 33 題
甲竊車,被警察發覺,遂即開走所竊之車。警車緊追其後,並追撞甲所竊之車,甲因而受傷,且波及其他車輛與路人。下列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請求損失補償?
(A) 甲(B) 其他車輛之車主(C) 路人(D) 甲所竊之車輛車主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依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原則上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事由所致的損失,不在此限。甲竊車後逃逸、抗拒查緝,警車緊追並追撞而致其受傷,損失可歸責於甲自身,故甲不得請求損失補償,A 為應選項。
B:其他車輛車主與甲的逃逸行為無關,如因執行機關合法即時強制遭受特別損失且不可歸責於己,可能依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請求補償,B 非答案。
C:路人同為與逃逸行為無關的第三人,如因合法即時強制受有不可歸責於己的特別損失,可能請求補償,C 非答案。
D:甲所竊車輛車主並非逃逸行為人,如因合法即時強制受有特別損失且不可歸責於己,可能請求補償,D 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即時強制(immediate coercion)的特別損失補償;可歸責事由排除。
第 34 題
行政機關與甲約定,行政機關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場義務,甲則給付代金供行政機關興建公有停車場。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違法無效而發生爭議,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A) 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無效之訴(B) 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C) 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違法之訴(D) 甲在現行法制下並無救濟管道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機關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場義務,甲則給付代金供其興建公有停車場之約定,屬行政契約。甲主張該約定違法無效,爭執的是行政契約所生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故 B 正確。
A: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所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標的為行政處分;本題約定屬行政契約而非行政處分,不能以確認行政契約無效之訴作為法定訴訟類型,故 A 錯誤。
C: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明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並無「確認行政契約違法之訴」此一獨立類型;甲應訴請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故 C 錯誤。
D:行政訴訟法設有確認訴訟,行政契約爭議並非無救濟管道,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契約爭議的訴訟類型;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declaratory action)。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
(A) 廢止罹患精神疾病醫師之醫師證書(B) 沒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物(C) 命疑遭下毒之商品下架(D) 禁止欠繳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移轉其財產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行政罰,應抓住「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裁罰」這一訊號。沒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物,具有制裁性,屬行政罰法上的行政罰,故 B 正確。
A:廢止罹患精神疾病醫師的醫師證書,是因不適格所採的管制措施;罹病不是可非難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屬不利處分而非裁罰,故非答案。它看起來對,是因證書遭廢止同樣帶來不利益,卻忽略其目的在排除不適格而非制裁違規。
C:命疑遭下毒的商品下架,是為排除可能危害的管制措施,不是對過去違反義務的裁罰,故非答案。
D:禁止欠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是為保全稅捐債權的措施,非行政罰,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罰——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且具非難、制裁目的的處分,才判為行政罰;不利處分與管制措施——以排除不適格、預防危害或保全債權為目的者,不因造成不利益即成行政罰。
第 36 題
甲與乙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依法律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主管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應由甲與乙平均分擔(B) 主管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應由甲與乙負連帶責任(C) 主管機關對甲與乙應依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罰(D) 主管機關對甲、乙所裁處之罰鍰總額不得逾30 萬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乙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行政罰著眼於各行為人個別的違反義務情節及可非難性。依行政罰法關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應依甲、乙各自情節輕重分別處罰,故 C 正確。
A:行政罰並非私法債務,主管機關所為罰鍰處分不以甲、乙平均分擔為原則;應分別判斷各人情節,A 錯誤。
B:連帶責任是私法債務的概念,不適用於行政罰之個人責任。主管機關應對甲、乙分別裁罰,B 錯誤。
D:法定罰鍰為 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係就各違反義務者所為裁罰的法定範圍;甲、乙既應分別處罰,並無兩人罰鍰總額不得逾30 萬元的限制,D 錯誤。
本題考點:行政罰的個人責任原則;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依各行為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第 37 題
甲公司欲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興建休閒渡假村,經主管機關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後,主管機關發現甲公司於申請審查時,提供不正確之文件,擬依職權撤銷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原處分)。主管機關於撤銷原處分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是否撤銷應考量之因素?
(A) 原處分之合法性(B) 原處分是否溯及失效(C) 申請文件之不正確是否出於甲公司之故意過失(D) 國家公園應受保護之公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依職權撤銷,但仍須衡量原處分合法性、公益及受益人是否有值得保護的信賴。甲公司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使機關作成處分者,依同法第 119 條第 2 款,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不以另行判斷其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故 C 為不屬是否撤銷應考量因素之選項。
A:職權撤銷的前提即原處分違法,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所定撤銷對象為違法行政處分,故原處分合法性屬應考量因素,A 錯誤。
B:撤銷原處分後是否溯及失效,關係撤銷效力及既有法律關係,屬撤銷處分時應處理的事項,故 B 錯誤。
D: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第 1 款明定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國家公園應受保護之公益,自屬是否撤銷時應衡量的因素,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違法行政處分的職權撤銷與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第 1 款的公益限制及第 119 條不值得保護之信賴。
第 38 題
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A 機關將其主管權限之一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關於管轄權之變動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機關喪失全部管轄權(B) A 機關喪失一部管轄權(C) A 機關未收回委任之權限,喪失該部分管轄權(D) A 機關之管轄權不因委任而發生喪失之效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5 條僅規定委任之法規依據及公告要件,未明文原機關管轄權是否喪失;依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判意旨),有管轄權之機關除依同法第 18 條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委任而喪失管轄權,故 A 機關之管轄權不因委任而喪失,D 正確。
A:委任僅係一部權限委由下級機關執行,原機關並非喪失「全部」管轄權,A 錯誤。
B:委任亦不生原機關「喪失一部管轄權」之終局移轉效果;管轄權仍屬原機關,B 錯誤。
C:C 稱「未收回委任即喪失該部分管轄權」,係將委任誤解為終局移轉;依前述實務見解,原機關於委任期間仍保有管轄權,C 錯誤。
本題考點:權限委任之管轄權變動效果(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任係委由下級機關執行,原機關管轄權不因委任而喪失。
第 39 題
A 公司於自有土地上申請設置加油站,經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於開始施工構築時,因當地居民陳情,經濟部重行審酌後,以加油站設置恐影響附近國小學童健康為由,將原處分廢止。倘廢止許可為合法,A 公司得為下列何者之主張?
(A) 基於比例原則,請求國家賠償(B) 基於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請求國家賠償(C)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D) 基於明確性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廢止許可為合法」且係因公益重行審酌,應區分合法廢止的信賴補償與違法的國家賠償。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126 條,合法廢止授益處分時,受益人因信賴致財產損失,應受合理補償,故 C 正確。
A、B:A、B 都主張國家賠償,但賠償以違法為前提;本題既假設廢止合法,應請求補償而非國家賠償,故均錯誤。分辨關鍵在處分是否合法:合法廢止談信賴補償,違法侵害才談國家賠償。
D:明確性原則不是本題合法廢止授益處分時請求損失補償的依據,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合法廢止授益處分——因公益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第 5 款廢止時,受益人因信賴所受財產損失依第 126 條請求合理補償;賠償與補償區辨——先判斷公權力行為是否合法,再決定主張國家賠償或信賴補償。
第 40 題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B) 衛生福利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授權所公告之「調整全民健保保險費率」,其規範性質並不屬於法規命令(C) 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法律,如無得轉授權之規定,受授權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再次轉授權(D) 法規命令如限制人民之權利者,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衛生福利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授權公告調整全民健保保險費率,係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抽象規範,性質上屬法規命令。B 稱其不屬法規命令,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明定,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A 與法定定義相符,正確,故非答案。
C: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的法律如未規定得再轉授權,受授權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再次轉授權;C 符合授權規範的界限,正確,故非答案。
D:法規命令如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授權,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亦明定其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D 所稱應符合授權明確性要求,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的定義;法規命令之法律授權、禁止無據再轉授權與授權明確性。
第 41 題
A、B 兩國發生邊界武裝衝突,雙方同意將此爭端交由國際法院審理,國際法院亦受理,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關於法官審判時適用法律之問題,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 A 國控訴B 國違反一項國際習慣,依據蓮花號案判決,應由B 國反證此國際習慣不存在(B) B 國主張A、B 兩國間訂有之停火協定,對雙方本有拘束力,應優先於判例與學說而適用(C) A 國控訴B 國違反一般法律原則,此一般法律原則是指聯合國安理會5 個常任理事國均一致同意適用的原則(D) B 國提出國際法院過去曾有與本案案情類似之確定判決作為抗辯,國際法院法官必須依照「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受到過去國際法院案件判決之拘束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指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關鍵在條約是國際法院適用的法源,判例與學說僅為輔助資料。A、B兩國間訂有的停火協定對雙方本有拘束力,應優先於判例與學說適用,故B正確。
A:A國控訴B國違反國際習慣時,不是依蓮花號案判決由B國反證國際習慣不存在;主張國際習慣存在者仍應就其存在提出依據,故A錯誤。
C:一般法律原則不是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同意適用的原則,而是文明國家所承認的法律一般原則,故C錯誤。
D:國際法院過去的確定判決對本案僅具輔助參考價值;國際法院採個案拘束,不採英美法的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故法官不當然受過去判決拘束,D錯誤。它看起來合理,是因為判例確可作為輔助資料,但不能把參考價值誤作先例拘束力。
本題考點:國際法院法源——依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先判斷條約、國際習慣及一般法律原則等法源,再以判例與學說作輔助;國際判例——判決僅拘束該案當事國與該案件,不採stare decisis。
第 42 題
下列關於我國對於條約或協定是否可自動生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在我國之情況,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具國內法效力(B) 條約中如有特別規定須另定法律者,須俟立法完成後,法院才得適用(C) 條約中的條款若表示對締約國將來行為之抽象承諾,如規定「締約國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等」,應屬於條約制定之精神與目的,可以自動生效(D) 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經立法院議決及總統公布後,亦可發生國內法效力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為負向題,選錯誤敘述。條約條款如僅表示締約國將來行為的抽象承諾,例如促進較高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尚須經立法具體落實,不能自動生效;C 稱其可以自動生效,故為應選項。
A: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具有國內法效力,此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條約特別規定須另定法律者,須待立法完成後法院始得適用;此即條約內容不能直接適用的情形,B 正確,故非答案。
D:未定有批准條款的條約,經立法院議決及總統公布後,亦可發生國內法效力,D 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自動生效條約(self-executing treaty)的判斷——內容須具體且可直接適用;抽象政策宣示須另以立法落實。
第 43 題
下列有關國家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一國對他國之援助行為,如明知為國際不法行為,則該項援助之實施亦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援助國應負起國際責任(B) 一國對他國實施脅迫而從事國際不法行為,則脅迫國應負起國家責任(C) 一國於其領土內合乎其國內法之活動,對鄰國造成損害,受害國無權要求加害國給予賠償(D) 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在本質上違反國際義務,可能產生國家責任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在其領土內合乎其國內法之活動,對鄰國造成損害」觸及跨境損害的國家責任。依國際法,一國縱在其領土內合法活動,若對鄰國造成重大損害,仍須負責並可能須賠償;C 稱受害國無權要求賠償,敘述錯誤,故為應選項。
A:一國明知他國將從事國際不法行為而予援助,其援助行為亦可能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援助國應負起國際責任,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B:一國脅迫他國從事國際不法行為,脅迫國應負起國家責任,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在本質上違反國際義務,可能產生國家責任,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跨境環境損害——領土內活動即使合乎國內法,對他國造成重大損害時仍須檢討國家責任與賠償;國家責任——援助或脅迫他國從事國際不法行為時,應另判斷援助國或脅迫國自身的責任。
第 44 題
下列有關國際法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依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1 條規定,組成國家之要素為固定之居民、一定界限之領土、政府、與他國交往之能力等四項要件(B) 梵蒂岡及巴勒斯坦目前皆為聯合國之觀察員,得參與聯合國大部分會議,但不具有投票權(C) 國際組織之集體措施違反國際法時,國際法院得經由被害國提起控訴,審理該國際組織之違法行為(D) 個人若觸犯違反人道罪、破壞和平罪、及滅絕種族罪等,可能受到國際刑事法院之追訴與審理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限於國家,國際組織並非其訴訟上的被告適格者。國際組織的集體措施縱有違反國際法的問題,被害國亦不能在國際法院以「控訴國際組織」方式請求審理,故 C 錯誤,為應選項。
A: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 1 條所列固定居民、一定界限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交往能力,為國家構成的四項要件,正確,非答案。
B:梵蒂岡及巴勒斯坦為聯合國觀察員,得參與多數會議但不具投票權,正確,非答案。
D:個人觸犯違反人道罪、破壞和平罪及滅絕種族罪等國際犯罪,可能受到國際刑事追訴與審理,正確,非答案。
本題考點:國際法主體;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適格與國際組織責任追究途徑;國際刑事責任。
第 45 題
下列四者中,何者可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其會員?
(A) 區域性國際組織(B) 個別關稅領域(C) 個別貨幣領域(D) 世界銀行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WTO設立協定第XII條,除主權國家外,對外商業關係及該協定所規定其他事項具有完全自主權之個別關稅領域,得依與WTO議定之條件加入;我國即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入會,故 B 正確。
A:區域性國際組織本身不因其組織身分,即具 WTO 會員資格;會員資格所重在具完全自主權之個別關稅領域或主權國家,故 A 錯誤。
C:個別貨幣領域並非 WTO 所定之會員類型。貨幣領域與關稅領域不同,不能僅因其貨幣制度而加入,故 C 錯誤。
D:世界銀行雖為國際組織,但不屬主權國家或具完全自主權之個別關稅領域,不能成為 WTO 會員,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WTO 會員資格;主權國家與對外商業關係具完全自主權之個別關稅領域的區辨(WTO設立協定第XII條)。
第 46 題
下列何者屬於國家領土之非原始取得?
(A) 先占(B) 添附(C) 軍事占領(D) 割讓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依傳統國際法的領土取得分類作答。割讓係原主權國依條約或合意將領土主權移轉給他國,取得國承繼原主權國既有權利,屬繼受取得,亦即非原始取得,故 D 正確。
A:先占係對無主地的占有,不以他國既有權利為基礎,屬原始取得,A 錯誤。
B:添附指因自然或人為作用使領土增加,例如河流沖積、填海造陸;不依他國既有權利而取得,屬原始取得,B 錯誤。
C:軍事占領或征服在傳統分類中亦列為不依賴他國權利的原始取得態樣,C 錯誤。惟現行國際法依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已不承認以武力占領或征服合法取得領土。
本題考點:領土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先占、添附、軍事占領與割讓;傳統國際法分類和現行禁止武力取得領土原則的差異。
第 47 題
關於大陸礁層範圍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依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的範圍不以200 海里為限(B) 大陸礁層與陸地的自然延伸無涉(C) 大陸礁層不包括陸架、陸坡和陸基(D) 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對大陸礁層範圍的界定方式與1982 年海洋法公約相同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以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為基礎,通常可至 200 海里;符合條件時,甚至可延伸至 350 海里,故其範圍不以 200 海里為限,A 正確。
B:大陸礁層的界定正與陸地的自然延伸有關,B 謂兩者無涉,錯誤。
C:大陸礁層包括陸架、陸坡及陸基,C 謂不包括,錯誤。
D: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與 1982 年海洋法公約對大陸礁層範圍的界定方式不同,D 錯誤。
本題考點:1982 年海洋法公約的大陸礁層範圍;自然延伸(natural prolongation);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與 1982 年海洋法公約的界定差異。
第 48 題
根據公認的國際習慣法,對於一般刑事犯罪行為,有權管轄之國家不包括:
(A) 犯罪人國籍所屬國(B) 罪犯目前所在地國(C) 犯罪行為發生地國(D) 被害人國籍所屬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限定「一般刑事犯罪」的國際習慣法管轄基礎,關鍵在國家與犯罪是否有公認的管轄連結,而非僅有行為人目前所在。犯罪人目前所在地國僅因人在境內,並非取得一般刑事管轄權的獨立基礎;所在地多涉及引渡或起訴的可能,故 B 為不包括者而正確。
A:犯罪人國籍所屬國可基於屬人原則行使管轄,故屬包括的管轄連結,非答案。
C: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可基於屬地原則行使管轄,故屬包括的管轄連結,非答案。
D:被害人國籍所屬國可基於被動人格原則主張管轄,故屬包括的管轄連結,非答案。它看起來容易與 B 混淆,是因為兩者都以國籍或所在地描述國家;分辨關鍵在於被害人國籍是公認連結,行為人單純現所在地不是。
本題考點:刑事管轄權——一般刑事犯罪先檢查屬地、屬人與被動人格等公認連結;所在地與犯罪地——行為人目前所在地多關乎引渡或起訴,不能直接等同犯罪行為地的管轄基礎。
第 49 題
關於永久中立國權利與義務的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A) 永久中立國不得主動使用武力(B) 永久中立國的人民如果對交戰國任一方採取敵對行動,仍不失去中立地位(C) 永久中立國需放棄使用武力(D) 永久中立國不得允許交戰國的傷病人員過境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永久中立國的核心義務是不得主動發動或參與戰爭,但仍保有自衛權,故 A 所稱不得主動使用武力正確。
B:永久中立國的人民如對交戰國任一方採取敵對行動,可能影響其中立義務的履行,不能一概認為仍不失去中立地位,故錯誤。它容易把中立國與個別人民完全切開看待,卻忽略中立義務要求其防止有害交戰國的敵對活動。
C:永久中立國不必放棄一切使用武力的可能;遭受攻擊時仍得行使自衛權,故 C 錯誤。它把不得主動用武誤解為全面放棄武力,正是最易誤選之處。
D:永久中立國並非不得允許交戰國傷病人員過境;對傷病人員的人道處置與中立義務並不相斥,故 D 錯誤。此項容易將中立理解為禁止一切與交戰國相關的往來,而忽略人道例外。
本題考點:永久中立國的權利義務——不得主動發動或參與戰爭,但保有自衛權;中立義務須與人道處置及不得協助敵對行動相區辨。
第 50 題
有關常設仲裁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設在海牙的常設司法機構,院長1 人,仲裁員14 人,針對當事國的爭端,根據聯合國標準仲裁規則裁判之(B) 根據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爭端公約,成立於海牙之常設司法機構,以國際法院副院長為當然院長,仲裁員14 人,根據聯合國標準仲裁規則及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所列舉之各項裁判爭端(C) 根據常設國際法院規約所設立之秘書處,負責保存國際法委員會及國際法院所推薦之仲裁員名單,供爭端當事國選擇俾組成之臨時性司法機構(D) 根據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爭端公約成立於海牙,並無固定成員之法官,只是保存各國推薦之仲裁人,以供爭端當事國選定俾組成仲裁機構之秘書處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D;惟D將常設仲裁法院本身表述為「祕書處」,與其正式組織架構不完全相符,學理上有爭議。常設仲裁法院(PCA)依1899年海牙和平解決爭端公約成立,並無固定法官;其國際局才是祕書處,負責維護締約國提名的潛在仲裁人名冊並提供行政支援,個案仲裁庭則由當事人依程序組成。因此D仍為四個選項中的最適答案。
A:PCA並非設有院長1人、仲裁員14人的常設司法機構,亦非依聯合國標準仲裁規則固定裁判,A錯誤。
B:PCA雖源於1899年海牙和平解決爭端公約,卻無國際法院副院長擔任當然院長、仲裁員14人的組織,B錯誤。
C:PCA並非依常設國際法院規約設立;其國際局維護的是締約國所提名潛在仲裁人的名冊,而非國際法委員會及國際法院(ICJ)所推薦的名單,C錯誤。
本題考點:常設仲裁法院(PCA)的「常設」不表示設有固定法官;PCA是常設政府間組織,其國際局擔任祕書處並提供行政支援,個案仲裁庭則依適用程序組成。
第 51 題
原告甲(我國法人)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A 國法人)與訴外人丙(A 國法人)之間訂有寬頻服務訂單,準據法約定為A 國法,乙因違約應賠償丙美金20 萬元。丙將上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甲,甲請求乙給付上開金額與法定遲延利息。問:法院就甲、乙間之法律關係應適用何國法律?
(A) 我國法。因為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B) A 國法。因為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C) 我國法。因為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D) A 國法。因為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考涉外債權讓與後,受讓人對債務人關係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仍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決定。本題原債權之準據法約定為 A 國法,故甲受讓後對乙之法律關係仍應適用 A 國法,D 正確。
A:準物權行為(債權讓與之處分行為)之成立及效力雖有其自身準據法,但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並非依準物權行為之準據法,且本選項結論指向我國法,與原債權準據法為 A 國法不符,錯誤。
B:正確指出應依「準物權行為」之準據法之思考方向雖近,但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繫於原債權而非準物權行為,法源定性錯置,錯誤。
C:定性方向正確(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惟結論誤導向我國法;原債權準據法既約定為 A 國法,即應適用 A 國法,故 C 結論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準據法(依原債權準據法,assignment of claims / applicable law);準物權行為與原債權準據法之區辨。
第 52 題
我國人甲男與韓國人乙女結婚,兩人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關於甲、乙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何國法律?
(A) 我國法(B) 韓國法(C) 日本法(D) 依結婚時約定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中的甲、乙「無共同本國法」但「結婚後住所設於日本」,即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準據法階層,先判斷共同本國法,再判斷共同住所地法。甲為我國人、乙為韓國人,無共同本國法;兩人共同住所在日本,婚姻效力應適用日本法,故 C 正確。
A:我國法是甲的本國法,但夫妻沒有共同本國法,不能僅因甲具我國國籍即逕行適用。
B:韓國法是乙的本國法,理由同樣不足;它看起來像是可在雙方本國法中擇一,但準據法應依階層順序,不容任選一方國籍法。
D:本題沒有結婚時約定準據法的事實,且在無共同本國法時已有共同住所地法可適用,故非依約定之法。
本題考點:涉外婚姻效力準據法——先適用夫妻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改適用共同住所地法。
第 53 題
A 國人甲因買賣之法律關係對B 國人乙取得請求支付1000 元美金之債權,甲將此一債權贈與給中華民國人丙,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與丙間關於債權贈與契約之法律關係,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得依當事人意思決定應適用之準據法(B) 丙受讓債權後得對乙請求支付1000 元美金,倆人對此若有爭執,應以原債權成立地之法律做為解決爭執之準據(C) 丙受讓債權後得對乙請求支付1000 元美金,倆人對此若有爭執,基於保護債務人乙之理由,應以債務人乙住所地之法律做為解決爭執之準據(D) 甲與丙之間關於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應依債權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為準據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特別問甲、丙間「債權贈與契約」的準據法,所問是讓與契約本身而非讓與對債務人乙的效力。甲、丙間的債權贈與是法律行為發生之債,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得由當事人以意思自治選定準據法,故 A 正確。
B:B 改問丙對乙行使受讓債權時的爭執,這是讓與對債務人效力的層次,應依原債權準據法,不是甲、丙間贈與契約的準據法。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原債權成立地」確與原債權關係有關,卻答到另一個法律關係。
C:C 同樣把問題轉成讓與對債務人乙的效力;此時仍應依原債權準據法,不會因保護債務人的考量當然改依乙住所地法,故不正確。
D:D 將法律行為發生之債一律連結至債權人行為時住所地,忽略當事人得選擇準據法,故不正確。
本題考點:債權讓與的準據法——先分辨題目問的是讓與契約本身,還是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意思自治——法律行為發生之債有當事人選法時,先依其選擇判斷。
第 54 題
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重爭執。乙隨即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供具體證據,請求法院判決乙與其夫甲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訴法院應適用我國法判決甲、乙離婚(B) 受訴法院應以法院不便利為由而予以裁定駁回(C) 受訴法院應以無國際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D) 受訴法院應於依我國法及A 國法均具判決離婚事由,始得判決甲、乙離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乙均為 A 國人,僅在我國旅遊,離婚事件與我國欠缺足夠牽連。我國法院無國際管轄權,應裁定駁回,故 C 正確;管轄權為進入準據法選擇前的審理前提。
A:受訴法院須先有國際管轄權,始有選擇準據法並適用我國法判決離婚的問題。本題欠缺國際管轄權,不能逕以我國法判決,A 錯誤。
B:涉外旅遊案件因審理不便,容易使人聯想到法院不便利;但該原則係在具有管轄基礎時所涉的審理便利問題,本題核心為我國法院欠缺國際管轄權,非以法院不便利為由駁回,B 錯誤。
D:涉外離婚通常涉及準據法及離婚實體要件,因而看似須同時審查我國法與 A 國法;但本題既無國際管轄權,即不進入該判斷,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離婚事件的國際管轄權(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管轄權為準據法選擇與離婚實體判斷之前提。
第 55 題
A 國人甲與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療。嗣後二人對於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約定由乙向我國法院起訴;乙依約向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我國法院無國際管轄權,應移送泰國法院(B) 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為本案判決(C) 我國法院應以欠缺國際管轄權而裁定駁回起訴(D) 我國法院應適用泰國法為本案判決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當事人約定向我國法院起訴,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但管轄權與準據法須分開判斷。題示侵權行為地在泰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侵權之債原則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的要旨,本案應適用泰國法,故 D 正確。
A:當事人既已約定向我國法院起訴,不能因侵權行為地在泰國即認我國法院無國際管轄權或應移送泰國法院。
B:我國法院有管轄權,並不當然以我國法作為準據法;本題侵權行為地在泰國,準據法仍應依涉外侵權規則判斷。
C:我國法院既有管轄權,即無從以欠缺國際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本題考點:涉外案件的國際管轄合意;侵權之債的侵權行為地法與法庭地法之區辨。
第 56 題
甲、乙夫妻均為A 國籍,婚後遷往B 國居住,嗣來中華民國工作。該夫妻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日收養中華民國籍兒童丙,並決定一起回B 國生活。有關該夫妻收養兒童「成立要件」應適用的法律(無須考慮反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B) 僅適用B 國法律(C) 應各依A 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律(D) 應各依B 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律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涉外收養之成立要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分別依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本國法。甲、乙均具 A 國籍,丙具中華民國國籍,故應各依 A 國法與中華民國法律判斷,C 正確。
A:收養人甲、乙之本國法為 A 國法,成立要件不能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A 錯誤。
B:B 國僅為甲、乙婚後居住並擬返回生活之地;本題成立要件繫於本國法,而非住所地法,B 錯誤。
D:D 同樣以 B 國住所地法作為收養人之準據法,忽略甲、乙為 A 國籍,故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收養成立要件之準據法(choice of law)採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各自本國法;應區辨本國法與住所地法。
第 57 題
A 國人甲與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約之實質內容有爭執而在我國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定其準據法?
(A) 以甲與乙明示或默示意思所定之法律為準據法(B) 以契約履行地法為準據法(C) 甲與乙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時,以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D) 以付款地法為準據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件為涉外買賣契約的債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第 2 項規定,當事人無明示意思,或其明示意思依所定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本題未表示甲、乙有明示選法,故應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定準據法,C 正確。
A: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選法以當事人明示意思為準;本題未有明示約定,A 又加入默示意思,不能作為本題的準據法依據,錯誤。
B:契約履行地法僅可能在特徵性履行可確定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不得不經判斷即逕以履行地法為準據法,B 錯誤。
D:付款地法不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就契約實質內容所定的一般準據法規則;本題仍應先依當事人明示選法或關係最切法律判斷,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的當事人意思自主(party autonomy)與關係最切法律;特徵性履行地法的推定。
第 58 題
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丙之身分,其準據法應如何決定?
(A)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 條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B)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 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C)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2 條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D)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 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是甲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鍵在丙是否為婚生子女的身分認定,而非夫妻間一般婚姻效力或親子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的本國法有一者認為婚生子女者,即為婚生子女,故 B 正確。
A: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處理婚姻效力,並非否認子女之訴中婚生身分認定的專條,A 錯誤。它看起來對,是因爭議涉及夫妻與子女;分辨關鍵在於本題先決問題是子女的婚生身分。
C: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處理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後的身分,本題並非該情形,C 錯誤。
D: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處理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不能取代第 51 條關於婚生身分的特別規定,D 錯誤。
本題考點:婚生子女身分準據法——否認子女之訴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判斷出生時各該本國法;特別規定優先——爭點是婚生身分時,不改套婚姻效力或一般親子關係的準據法。
第 59 題
甲之父母分別為A 國與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A 與B 兩國國籍,若甲之住所在C 國,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適用C 國法(B) 得選擇適用A、B 二國之任一國法(C) 適用關係最切之A 國或B 國法(D) 適用甲選定之A 國、B 國或C 國法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因出生同時取得 A、B 兩國國籍,其本國法不因住所設於 C 國即改適用 C 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數國籍者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故應適用關係最切的 A 國或 B 國法,C 正確。
A:C 國僅為甲的住所地,並非其 A、B 多重國籍中的本國法,A 錯誤。
B:數國籍者並非得由當事人任意選擇 A、B 二國任一國法,而是以關係最切作客觀判斷,B 錯誤。
D:甲不得自行選定 A 國、B 國或 C 國法;C 國既非其國籍國,更無由納入選擇範圍,D 錯誤。
本題考點: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本國法;多重國籍;關係最切原則(closest connection)。
第 60 題
我國人甲請求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B 國籍(A 國國籍仍存在),設乙在A 國有住所,則關於認領之要件,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A) 適用我國法(B) 適用A 國法或我國法(C) 適用B 國法或我國法(D) 適用A 國法、B 國法或我國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關鍵在於乙原有 A 國籍、訴訟中又取得 B 國籍且 A 國籍仍存在,並在 A 國有住所;認領要件應適用乙的 A 國法或我國法,故 B 正確。
A:乙具有外國國籍及 A 國住所,不能只因甲為我國人即單獨適用我國法,A 錯誤。
C:B 國籍雖在訴訟中取得,但題幹特別指明乙在 A 國有住所,不能逕以 B 國法取代 A 國法,C 錯誤。
D:多重國籍並非將所有國籍國法律一律併列適用;應依住所等連結因素選定相關本國法,D 錯誤。
本題考點:身分關係的準據法——先依當事人的國籍判斷連結;多重國籍——國籍競合時,依住所等最密切連結因素選定應適用的國籍法,而非全數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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