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2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4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4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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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40 題

第 1 題

根據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所宣示,下列何者不是「新社會」的核心價值?
  1. (A)自由
  2. (B)公平
  3. (C)正義
  4. (D)包容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據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所揭示,作為福利服務提供之骨幹的「新社會」核心價值,明確列出的是「公平」、「正義」、「包容」三項,用以引領我國社會福利體系的規劃方向;「自由」並未被列為該綱領所揭示之核心價值,故本題選A。

B:「公平」是該綱領明確揭示之新社會核心價值之一,強調社會資源與機會分配的公道,屬於既列的三大價值,不能選為答案。

C:「正義」同為該綱領明確揭示之新社會核心價值之一,強調社會各群體應享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相稱,屬於既列的三大價值,不能選為答案。

D:「包容」亦為該綱領明確揭示之新社會核心價值之一,強調對弱勢與多元群體的接納與融入,屬於既列的三大價值,不能選為答案。

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以「公平、正義、包容」三大核心價值定調我國社會福利體系的發展方向;「自由」雖為社會政策理論中新右派/自由至上主義強調的價值,但並非該綱領所列之新社會核心價值,是常見的混淆選項。

第 2 題

有關女性主義理論對福利與公民權的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1. (A)貧窮女性化的現象已然消失,主要原因是多數女性已能在就業市場中賺取薪資,取得獨立的社會保障資格
  2. (B)女性應該擁有獨立的公民權與社會權,不應被視為男性的依賴者,故養家薪資(family wage)是一種父權的表現
  3. (C)兩性的公民權與社會權內涵應該儘可能都一致,才是平等與正義的象徵
  4. (D)女性主義學者認為福利國家應強化雙軌式系統設計,以提升對女性的經濟保障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女性主義理論主張女性應擁有獨立於男性之外的公民權與社會權,不應被界定為依附於男性(丈夫)之下的被扶養者;養家薪資(family wage)制度預設男性是家庭經濟支柱、女性則是仰賴男性薪資才能取得社會保障的依賴者,這種安排本質上鞏固了男性對女性的宰制關係,因此女性主義學者批判養家薪資是一種父權體制的表現,本題選項B正確陳述了此一主張,故選B。

A:貧窮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poverty)現象並未因女性就業率提升而消失,女性即便進入勞動市場,仍普遍面臨同工不同酬、職業隔離、因照顧責任而中斷職涯等結構性劣勢,貧窮風險相對於男性依然偏高,本選項對現況的描述與事實不符。

C:女性主義理論多數並不主張兩性的公民權與社會權內涵應儘可能一致這種齊頭式平等,因為女性在生育、照顧等生命歷程上有其特殊需求,若完全套用以男性經驗為標準的單一權利內涵,反而可能忽視女性的差異化處境,形式平等未必帶來實質正義,本選項所述的齊頭式平等觀,並非題幹所問女性主義理論的主流主張。

D:福利國家的雙軌式(two-tier)制度,通常是以社會保險(多對應男性、有穩定就業者)與資產調查式社會救助(多對應女性、非典型就業或無償照顧者)分軌設計,女性主義學者多批判這種雙軌制反而使女性經濟保障相對弱化、地位低於社會保險受益者,而非主張應強化雙軌制以提升女性保障,本選項與女性主義的實際批判方向相反。

本題考點:女性主義對福利與公民權的批判(feminist critique of welfare and citizenship),核心概念包括養家薪資(family wage)作為父權體制的展現、貧窮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poverty),以及對福利國家雙軌式(two-tier)制度性別偏差的批判。

第 3 題

目前內政部正在推動平民銀行實驗計畫,是透過鼓勵儲蓄、參與志願服務、參與教育訓練等策略來協助經濟弱勢族群脫離貧窮。請問這是那種脫貧策略?
  1. (A)急難救助
  2. (B)資產形成
  3. (C)工作福利
  4. (D)財稅福利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平民銀行實驗計畫透過鼓勵儲蓄、志願服務、教育訓練等策略,協助經濟弱勢族群累積個人資產(如搭配政府或民間相對提撥的儲蓄帳戶),使其得以運用累積的資產從事創業、就學或購屋等自立發展用途,此一脫貧模式的核心概念是協助弱勢者累積資產以脫離貧窮循環,屬於資產形成(asset building)策略,常見具體作法即為個人發展帳戶(Individual Development Account, IDA),故本題選B。

A:急難救助是針對遭逢急難事故(如意外傷病、驟然失業等)而陷入短期經濟困境者,提供一次性或短期的現金或實物給付,用以解決眼前的急迫需求,並非透過長期儲蓄與資產累積協助脫貧,性質與本題以儲蓄、志願服務、教育訓練為手段的策略不同。

C:工作福利(workfare)是以工作作為請領福利給付的條件或交換,強調透過就業或參與工作相關活動換取福利資源,核心邏輯是以工作換取福利,而本題策略強調的是鼓勵儲蓄以累積資產,並未以工作作為給付條件,兩者邏輯不同,是本題最容易混淆的誘答,因兩者皆屬強調自立精神的脫貧策略。

D:財稅福利是透過稅制上的減免、扣抵或退稅等方式間接增加弱勢者的可支配所得,其手段是稅制上的優惠設計,而非本題所述透過儲蓄帳戶與教育訓練協助資產累積,兩者手段與邏輯不同。

本題考點:資產形成(Asset Building)脫貧策略,核心精神是透過制度性儲蓄誘因(如個人發展帳戶)協助弱勢者累積資產以達到長期脫貧與自立,而非僅提供短期現金給付;資產形成與工作福利、急難救助、財稅福利等脫貧策略在手段與邏輯上的區辨,是社會政策考題常見比較重點。

第 4 題

有關社會政策與意識形態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新右派福利意識形態主要的政治體現是民營化,以1980 年代的雷根主義與柴契爾主義為代表
  2. (B)第三條路的意識形態主張為因應全球化風險,福利應該以社會投資為導向,強化依賴者的就業動機
  3. (C)老左派的社會民主意識形態,在全球化的挑戰下,紛紛開始福利改革,向第三條路靠攏
  4. (D)新右派與第三條路有許多共同特質,包括強調個人責任、國家效率、充分就業與結果平等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新右派(New Right)與第三條路(Third Way)雖同樣強調個人責任、國家效率與充分就業,但兩者在「平等」的追求目標上並不相同:新右派主張市場機制下的機會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反對政府過度介入重分配;第三條路同樣以機會平等、能力促進(如透過教育與就業培力)為核心,而非追求結果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結果平等的主張屬於老左派的社會民主意識形態,強調透過重分配縮小最終所得與生活條件的差距。D選項卻將「結果平等」列為新右派與第三條路的共同特質,與兩者實際主張不符,故為錯誤敘述,選D。

A:1980年代雷根主義與柴契爾主義正是新右派福利意識形態的典型政治體現,兩者皆推行國營事業民營化、削減福利支出、強調市場機制,敘述正確。

B:第三條路意識形態確實主張因應全球化帶來的社會風險,福利政策應轉向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導向,透過教育、職業訓練等方式強化福利依賴者重返勞動市場的就業動機,而非僅提供消極的現金給付,敘述正確。

C:老左派的社會民主意識形態原本強調透過國家重分配追求結果平等,但在全球化競爭壓力下,許多社會民主政黨陸續進行福利改革,轉而採納強調就業與社會投資的第三條路路線,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新右派、第三條路與社會民主三種福利意識形態的比較,關鍵在於三者對「平等」內涵的不同定義:新右派與第三條路追求機會平等,社會民主(老左派)追求結果平等,是社會政策考題常見的對照辨析重點。

第 5 題

主張「開放讓影響力被認可的利益團體參與決策制定,促進國家與政治結盟團體的協商」,是那一種解釋社會政策制定過程的觀點?
  1. (A)菁英論
  2. (B)社會統合論
  3. (C)階級動員論
  4. (D)多元論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強調「開放讓『影響力被認可』的利益團體參與決策」、「促進國家與政治結盟團體的協商」,重點在於國家主動篩選、認可特定具代表性的利益團體,賦予其參與決策的正式地位,並與之進行制度化協商,這正是社會統合論(corporatism)對政策制定過程的解釋:國家不是被動的裁判者,而是主導者,透過納入被認可的職業團體、勞資團體等,建立國家與團體間有組織的協商機制,故選 B。

A:菁英論主張政策制定實際由少數居於權力頂端的菁英(政治、經濟、社會領袖)所壟斷決定,一般團體或民眾參與有限,與題幹強調「開放利益團體參與、協商」的精神相反。

C:階級動員論從馬克思主義角度出發,強調政策變遷源於勞工階級透過集體組織與動員向資產階級或國家爭取權益的階級鬥爭過程,重點在階級對抗而非國家與被認可團體間的協商機制,與題幹不符。

D:多元論是本題最容易混淆的誘答,因為多元論同樣主張多個利益團體參與政策過程;但多元論假設眾多團體在開放的政治市場中自由競爭、彼此制衡,國家角色相對中立被動,不特別「認可」或篩選特定團體,這與題幹「國家主動開放『被認可』的團體參與、進行協商」所隱含的國家主導、篩選性格明顯不同,此差異正是統合論與多元論的關鍵分野。

本題考點:社會統合論(Corporatism),指國家主動認可並納入特定代表性利益團體,與之進行制度化協商以形成政策的理論觀點;與多元論(Pluralism)的差異在於國家是否主導篩選團體、協商是否具制度化排他性。

第 6 題

第三條路福利意識型態是影響當前福利國家的重要思潮。有關第三條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在政策實施上以英美1980 年代福利縮減為代表
  2. (B)關注全球化現象對傳統福利國家的挑戰,認同資本主義市場運作邏輯
  3. (C)主張政府應扮演大量投資社會公共建設的角色
  4. (D)強調個人的工作責任,強化男性養家責任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主要以紀登斯Anthony Giddens與英國布萊爾政府為代表)主張的福利意識型態,正視全球化對傳統福利國家財政與勞動市場帶來的挑戰,並不像傳統社會民主主義那般排斥市場機制,而是認同並運用資本主義市場運作的邏輯(如透過人力資本投資提升個人在市場中的競爭力),追求「無責任即無權利」的積極福利觀,與題幹敘述相符,故本題選B。

A:英美1980年代的福利縮減,是柴契爾(英國)與雷根(美國)政府主導的新右派(New Right)路線,主張大幅削減國家福利支出、擴大市場與私部門角色,第三條路正是在新右派與傳統社會民主兩條路線之外提出的「第三」條路,時間與立場上都晚於且不同於1980年代新右派的福利縮減政策。

C:第三條路強調的是「社會投資國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即優先投資於教育、職業訓練等人力資本,以提升個人的就業能力與市場競爭力,而非題幹所述由政府大量投資公共建設(硬體基礎建設);二者投資對象(人力資本 vs. 公共建設)不同,是容易因「政府投資」字面相近而誤選的選項。

D:第三條路確實強調個人的工作責任(如「無責任即無權利」、積極勞動市場政策),但其福利改革方向是朝向去性別化、鼓勵雙薪家庭與女性就業參與,並非強化傳統「男性養家者」模式;題幹後半段「強化男性養家責任」與第三條路的性別平等取向相反。

本題考點:第三條路(The Third Way),紀登斯提出、回應全球化挑戰並融合市場邏輯與社會公平的福利意識型態;社會投資國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強調透過人力資本投資(教育、訓練)取代消極現金給付的積極福利觀,是第三條路的核心政策工具。

第 7 題

在晚近的福利國家改革中,福利混合經濟一直是福利輸送系統設計的核心概念。下列有關福利混合經濟的敘述,何者錯誤?
  1. (A)此概念係立基於福利多元主義與新右派的價值
  2. (B)重視政府部門與志願部門的夥伴關係
  3. (C)家庭此一非正式部門正面臨萎縮,所以不適合納入福利混合體系
  4. (D)鼓勵商業部門積極投入福利供給與輸送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福利混合經濟主張福利供給不應僅由政府部門獨占,而應由政府、市場(商業)、志願(第三)部門與家庭(非正式)部門共同組成的多元體系提供,此即福利多元主義的核心精神。C敘述「家庭此一非正式部門正面臨萎縮,所以不適合納入福利混合體系」,雖然家庭功能與規模因社會變遷確實面臨限縮,但福利混合經濟論者並不因此主張將家庭排除在外,反而更強調應設計政策支持、強化非正式部門的照顧量能,使其得以持續在福利體系中扮演角色,故C的推論錯誤,本題選C。

A:福利混合經濟概念的興起,一方面立基於福利多元主義對政府獨占福利供給的反省,另一方面也受新右派對政府過度介入、主張市場機制與民間參與的思潮影響,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福利混合經濟強調政府部門與志願(非營利)部門建立夥伴關係,透過契約委託、補助等方式共同提供服務,是福利混合體系運作的重要型態,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D:福利混合經濟同樣鼓勵商業部門積極投入福利服務的供給與輸送,例如透過購買服務、民營化等方式引入市場機制,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福利混合經濟(Mixed Economy of Welfare)/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主張福利供給應由政府、市場、志願(第三)部門、家庭(非正式)部門四大部門共同組成;非正式部門(家庭)即使功能面臨萎縮壓力,仍是福利混合體系不可或缺、需被支持而非排除的一環。

第 8 題

女性主義對於福利國家的制度提出許多批判,但不同的女性主義流派對於福利國家有不同的看法,認為福利國家可以在法制上做修改,而消除女性在參與公共及社會機會的阻礙,此女性主義派別為:
  1. (A)基進主義女性主義
  2. (B)社會主義女性主義
  3. (C)自由主義女性主義
  4. (D)後現代主義女性主義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主張福利國家「可以在法制上做修改」,藉由制度內的法律調整消除女性參與公共及社會機會的阻礙,這種相信透過既有體制內的立法改革即可逐步達成性別平等、不主張推翻整體社會結構的立場,正是自由主義女性主義(liberal feminism)的核心主張——聚焦於教育、就業、參政等機會平等,透過修法(如反歧視立法、平等權利保障)來擴大女性的公共參與,故選 C。

A:基進主義女性主義(radical feminism)認為女性受壓迫的根源是父權制(patriarchy)這個結構性支配關係本身,僅靠法制修改無法撼動父權體制,主張必須從根本挑戰、甚至推翻既有的性別權力結構,訴求遠比「法制修改」激進,是容易被誤認為「更徹底的改革」而誤選的選項。

B:社會主義女性主義(socialist feminism)將女性受壓迫的原因連結到資本主義的階級剝削結構,認為性別不平等與經濟生產關係密不可分,主張的改革需同時處理階級與性別兩個面向,而非僅止於法律層面的修改,容易因「主張改革」的相似性與C混淆。

D:後現代主義女性主義(postmodern feminism)質疑「女性」作為單一同質範疇本身的正當性,強調解構既有的性別論述與知識框架,並不提出以單一體制內法律修改作為解方的整體性主張,與題幹描述的「法制修改」路線不同。

本題考點:女性主義流派(Feminist Perspectives on the Welfare State),自由主義女性主義主張體制內法律改革達成機會平等;基進主義女性主義主張挑戰父權結構本身;社會主義女性主義連結階級與性別壓迫;後現代主義女性主義則解構性別範疇本身,四者對福利國家的改革路徑主張是本題辨析核心。

第 9 題

對於普及性與選擇性福利的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普及性福利的行政成本較選擇性福利高
  2. (B)我國內政部所推動的育兒津貼為一項普及性福利
  3. (C)普及性福利的垂直再分配效果較選擇性福利高
  4. (D)普及性福利強調公民權利的正當性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普及性與選擇性福利論述何者正確,答案為D。普及性福利以公民身分為給付資格,不須經資產調查,強調每個公民皆享有平等取得福利的權利,其正當性建立在公民權利之上,符合社會權的理念,故D敘述正確,本題選D。

A:選擇性福利須先進行資產調查以確認申請者是否符合資格,資產調查程序本身耗費大量行政人力與時間成本,因此選擇性福利的行政成本通常高於普及性福利,A敘述方向相反,並非正解。

B:我國育兒津貼設有排富或所得門檻等資格限制,並非不分身分一律普發的純粹普及性福利,而較接近有資格限制的選擇性或準普及性福利,B敘述有誤。

C:垂直再分配指資源由高所得者移轉予低所得者,選擇性福利因鎖定低收入或弱勢對象、資源集中投向真正有需要者,其垂直再分配效果通常優於齊頭式普發的普及性福利,C敘述方向相反,並非正解。

本題考點:普及性福利與選擇性福利之比較,前者以公民權為基礎、後者以資產調查篩選對象;垂直再分配,指資源由高所得者移轉予低所得者的福利效果比較判準。

第 10 題

有關社會保險與私人保險的特性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1. (A)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私人保險是自願性的
  2. (B)社會保險的成本難以預測,私人保險則比較容易事先精算
  3. (C)社會保險具有水平風險分擔效果,私人保險偏向垂直風險分擔效果
  4. (D)社會保險財源來自被保險人、雇主與政府,私人保險財源主要來自被保險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社會保險與私人保險特性比較,何者錯誤」。社會保險因採強制納保、社會連帶與量能負擔精神,具有所得重分配效果,風險分擔方向是由高所得(低風險)群體移轉資源給低所得(高風險)群體,此即「垂直風險分擔」;私人保險則依個人精算風險費率投保,主要在同類風險程度相近的人群之間分攤風險,不具重分配功能,此即「水平風險分擔」。C敘述「社會保險具有水平風險分擔效果,私人保險偏向垂直風險分擔效果」恰好將兩者的風險分擔型態顛倒,故C為錯誤敘述,選C。

A:社會保險基於社會連帶與全民納保原則,採強制性投保;私人保險依個人意願購買,採自願性投保,兩者對比敘述正確。

B:社會保險因具社會性、政策性目的(如所得重分配、承擔一定程度的道德風險),其未來給付成本較難單純以精算方式預測;私人保險則依大數法則與個人風險精算,成本較容易事先估算,敘述正確。

D:社會保險財源通常由被保險人、雇主與政府三方共同負擔(三方分攤);私人保險財源則主要來自被保險人自行繳納之保費,兩者對比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與私人保險(Private Insurance)的特性比較——強制性與自願性、成本可預測性、財源結構等面向;垂直風險分擔(所得重分配)與水平風險分擔(同類風險群內部分攤、無重分配)的概念區辨。

第 11 題

我國老人福利法第28 條中指出「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老人參與志願服務。」而1991年聯合國老人綱領中也提倡老年人的志願服務。因此,推動老人的志願服務,是要追求聯合國老人綱領中的那一項目標?
  1. (A)獨立
  2. (B)參與
  3. (C)照顧
  4. (D)尊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1991年聯合國老人綱領(United Nations Principles for Older Persons)揭示五大原則:獨立(Independence)、參與(Participation)、照顧(Care)、自我實現(Self-fulfilment)與尊嚴(Dignity)。老人參與志願服務,意味著老人持續融入社會、貢獻自身知識與技能、參與社區事務及公共政策的形成,正對應參與原則的內涵,故本題選B。

A:獨立原則強調老人應盡可能維持自主生活的能力,包括取得足夠所得、食物、居住與健康照護等基本條件,重點在自主生活能力的維持,而非參與志願服務的社會貢獻面向,故與題幹訴求不同。

C:照顧原則強調老人應獲得家庭、社區及社會照顧與保護、享有健康照護服務,重點在老人作為被照顧的對象,與志願服務中老人作為主動貢獻者的角色方向相反,故與題幹不符。

D:尊嚴原則強調老人應免於受到剝削與身心虐待,享有公平對待、不因年齡、性別、種族等因素受到歧視,重點在人格尊嚴的維護,並非志願服務所彰顯的社會參與面向,故與題幹不符。

本題考點:1991年聯合國老人綱領(UN Principles for Older Persons)五大原則——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尊嚴,是高齡福利政策考題常引用的國際準則,考生須能辨識各項政策措施分別對應哪一原則。

第 12 題

下列那一項敘述不符合我國老人福利法中對老人福利機構之規定?
  1. (A)老人福利機構可分為: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2. (B)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
  3. (C)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4. (D)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老人福利法規定,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老人福利機構,其設立許可之核發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地方主管機關),而非中央主管機關;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管理原則上採地方分權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主要負責政策擬訂、法規訂定與督導,並非直接受理個別機構的設立許可申請。C 選項稱「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與法規規定的許可核發機關不符,故本題選 C。

A:老人福利法將老人福利機構分為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等類型,此分類方式與現行法規相符。

B:公設民營之老人福利機構,其機構名稱依規定不冠以「公立」或「私立」字樣,以反映其公有民營的特殊屬性,此敘述符合規定。

D:老人福利機構依規定不得兼營營利行為,以維持其福利、非營利之機構性質,此敘述亦符合規定。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許可權責機關,依老人福利法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而非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與地方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上的權責劃分,是社政法規常見考點。

第 13 題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增那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輔導人員?
  1. (A)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2. (B)文化主管機關
  3. (C)法務主管機關
  4. (D)教育主管機關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強化校園場域對兒少的保護與輔導功能,新增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學校中配置社會工作人員或輔導人員,以因應校園中兒少保護通報、高風險學生輔導與相關福利服務銜接的需求,故選D。

A: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的職掌在於媒體內容分級、傳播秩序管理等事務,兒少法課予其防止兒少接觸有害媒體內容等管制責任,並非配置社工或輔導人力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本題規範對象不符。

B:文化主管機關的職掌在於兒少文化資產、休閒育樂等相關政策推動,兒少法課予其相關文化服務的責任,同樣並非須配置社工或輔導人員的主管機關。

C:法務主管機關的職掌在於少年司法、觀護、矯治等體系的督導,兒少法對其課予司法保護相關的責任,但條文中新增配置社工或輔導人員的規定,是針對教育體系的校園場域,而非法務體系。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各機關依其職掌分別承擔兒少福利與保護的不同任務;教育主管機關配置社工/輔導人員之規定,反映校園社工(school social work)在兒少保護體系中的角色日益受重視。

第 14 題

相較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修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包括下列那一特色?
  1. (A)從保護觀點邁向解放觀點,強化兒少的公民權與社會權
  2. (B)新增村里幹事為責任通報人
  3. (C)規定犯有性騷擾罪者,不得擔任兒少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4. (D)強化收出養媒合的必要作為,明訂以國外收養為優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一百年修正公布)在收出養制度上強化了收出養媒合服務的必要作為(例如收養前應經媒合服務者評估、收出養資訊管理等),但立法方向是明定「國內收養優先於國外收養」,以維護兒童在文化、語言、生活環境上的延續性與最佳利益,並非以國外收養為優先;D的敘述與該法精神相反,即為「不包括」之特色,選D。

A:從保護觀點到解放觀點是該法修法重要精神之一,強調兒少不僅是被保護的客體,也具有表意、參與等公民權與社會權,此為新法強化的特色,非「不包括」的選項,應排除。

B:舊法責任通報人範圍原較侷限,新法擴大責任通報人範圍,將村里幹事等基層人員納入以強化通報網絡,屬新法新增特色,應排除。

C:新法增訂針對曾犯性騷擾罪、妨害風化罪等前科者,限制其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或托育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以保障兒少人身安全,也是新法強化特色之一,應排除。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重點,包括從保護到公民權、社會權的典範轉移、責任通報體系擴大、對兒少機構人員資格的限制;收出養制度中「國內收養優先」原則,是與本題選項刻意反向設計互相對照的高頻考點。

第 15 題

當兒童或少年未獲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此一緊急安置不得超過:
  1. (A)24 小時
  2. (B)48 小時
  3. (C)72 小時
  4. (D)沒有限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C。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兒童或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等危害情事,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其緊急安置期間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逾七十二小時仍有安置必要者,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繼續安置,故本題選C。

A:「24小時」並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的緊急安置上限,時間過短,與法定七十二小時的規範不符,屬混淆記憶的誘答數字。

B:「48小時」同樣不是法定的緊急安置期限,可能與其他法規(如某些強制住院或留置的時限)混淆而誤植,兒少緊急安置的法定期限仍以七十二小時為準。

D:「沒有限制」與兒少保護制度課予主管機關即時審視安置必要性、避免過度剝奪親權的立法精神相反;若無時限規範,緊急安置將可能無限期延續,缺乏司法審查的即時介入機制,故此選項顯與法律規定不符。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範主管機關對兒少緊急保護安置期間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逾期須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此七十二小時為兒少保護實務中常考的法定時限。

第 16 題

負責身心障礙者之財產信託的規劃、推動及監督等工作是那一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A)內政部
  2. (B)財政主管機關
  3. (C)金融主管機關
  4. (D)經濟主管機關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業務,因涉及信託業之專業監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金融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故本題選 C。

A:內政部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中的綜合規劃與行政(部分業務現已改隸衛生福利部),並非信託業務本身的專業監理機關。

B:財政主管機關主管租稅、財政收支等業務,與信託業之設立、營運監理性質不同,容易因「財產」二字與「財政」產生聯想而誤選,實則信託業務的專業監理權責在金融主管機關。

D: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工商業、產業發展等事務,與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之監理業務無涉。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分工原則,即依業務性質分由不同部會分工主管(如財產信託歸金融主管機關、就業服務歸勞動主管機關、教育權益歸教育主管機關等),為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考科常考的分工辨識題型。

第 17 題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幾年?
  1. (A)四年
  2. (B)五年
  3. (C)六年
  4. (D)七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若採「有註記有效期間」方式核發者,其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效期屆滿前應重新申請鑑定及需求評估,故本題選 B。

A:四年並非法定最長效期,屬混淆數字的干擾選項。

C:六年亦非法定最長效期,同屬混淆數字的干擾選項。

D:七年同樣不是法定最長效期,屬混淆數字的干擾選項。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核發「有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其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屆期前應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另有「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證明類型,係身心障礙情況經評估無法減輕或恢復者,得免重新鑑定、僅須定期辦理需求評估,是與本題常互相對照出題的相關規定。

第 18 題

我國社會救助法規定,下列那一類人員在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沒有強制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要求?
  1. (A)警察人員
  2. (B)村(里)長
  3. (C)醫事人員
  4. (D)村(里)幹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法條所列為由地方政府任用、實際承辦村里行政業務的「村(里)幹事」,而非由選舉產生的「村(里)長」,村(里)長並不在法定強制通報義務人之列,故選B。

A:警察人員屬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所定的強制通報義務人之一,因其執行勤務過程中常接觸弱勢家庭或個人,負有通報義務。

C:醫事人員屬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所定的強制通報義務人之一,因其於診療過程中可能發現病人或家庭有社會救助需要,負有通報義務。

D:村(里)幹事是地方政府任用、實際協助村里行政業務的公務人員,屬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所定的強制通報義務人之一,因其熟悉地方民情、易於發現需要救助的個人或家庭;考生易因「村里幹事」與「村里長」名稱相近而混淆兩者是否皆負通報義務。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之強制通報義務人,明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之通報責任;村(里)幹事與村(里)長的角色區分,前者是受任用之公務人員、後者是選舉產生之民意代表性職務,兩者法律地位與義務範圍不同。

第 19 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這些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 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免計入之期限最長為幾年?
  1. (A)以一年為限
  2. (B)以二年為限
  3. (C)以三年為限
  4. (D)以五年為限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有關脫離貧窮措施之規定,低收入戶參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之脫貧措施,其因此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於一定金額及期間內得免計入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該一定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故本題選C。此一設計是為避免低收入戶因參與脫貧方案收入、存款增加即被計入家庭總收入或財產而喪失資格,形成「一脫貧就斷福利」的負向誘因,故給予三年的免計緩衝期。

A:「以一年為限」低於法定最長期間,若採一年,脫貧措施尚未穩定見效即須全額回歸計算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緩衝期過短,與法定最長期間不符,故非本題答案。

B:「以二年為限」同樣短於法定最長期間,屬容易讓考生因記憶模糊而誤選的接近選項,仍與法定最長三年不符,故非本題答案。

D:「以五年為限」超過法定最長期間,考生若將本題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關但期限較長的規定混淆,容易誤選,但單就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期限而言仍以三年為限,故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免計入」規定,指低收入戶參與脫貧方案期間新增之收入、存款於一定金額及期間內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與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立法目的在建立資產累積誘因、避免福利懸崖(welfare cliff)效應。

第 20 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進行家庭處遇。有關家庭處遇計畫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兒少家庭處遇計畫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執行
  2. (B)家庭處遇計畫應包括家庭功能、兒童少年安置與安全評估、家庭福利服務等
  3. (C)家庭處遇計畫在實務上又稱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
  4. (D)家庭處遇計畫要求兒少照顧者應配合參與親職教育、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功能性協助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者錯誤」,答案為C。家庭處遇計畫是針對「已經開案、經評估認定為兒少保護個案」的家庭所擬訂的處遇服務計畫;而「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則是對「尚未達到保護性開案標準、但具高風險因子」的家庭所提供的預防性、支持性服務,兩者服務對象所處的階段不同(保護性開案後對比開案前的預防性介入),並非同一件事,故C將二者等同的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A:主管機關就兒少保護個案應於一定期限內提出並執行家庭處遇計畫,敘述所指之時程規範,正確。

B:家庭處遇計畫的內容涵蓋對家庭功能之評估、兒童少年安置與安全之評估,以及提供家庭福利服務等面向,為計畫內容的正確描述。

D:家庭處遇計畫要求兒少之照顧者配合參與親職教育、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功能性協助方案,目的在改善照顧者能力與家庭功能,為正確之制度要求。

本題考點:兒少保護家庭處遇計畫(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訂定),係對已開案兒少保護個案之家庭所擬訂的處遇服務;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方案,則是對尚未達開案標準、具風險因子家庭的預防性服務,兩者服務對象階段不同,是常見的易混淆考點。

第 2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政策內涵中的內容?
  1. (A)強化原住民族及其他弱勢者就業能力,創造就業機會,改善生活環境
  2. (B)建立區域合作機制,以提高各生活圈居民之機會與生活品質
  3. (C)健全收養、出養制度及非婚生育支援體系
  4. (D)充實社工人力,培訓分科分級之家庭教育人才養成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聚焦於因應少子女化、高齡化與移民(遷徙)等人口結構變遷議題,訂定相關政策方向與措施。「充實社工人力,培訓分科分級之家庭教育人才養成」所描述的是家庭教育專業人力的培訓機制,性質上屬於家庭教育法及其相關家庭教育推動體系的範疇,並非人口政策綱領所列的政策內涵,故本題選 D。

A:強化原住民族及其他弱勢者就業能力、創造就業機會、改善生活環境,是人口政策綱領因應人口結構變遷、促進弱勢族群社會參與與生活品質提升的具體措施之一,屬其政策內涵。

B:建立區域合作機制以提高各生活圈居民之機會與生活品質,呼應人口政策綱領中因應人口遷徙、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的政策方向,屬其政策內涵。

C:健全收養、出養制度及非婚生育支援體系,直接對應人口政策綱領中因應少子女化、完善生育與收出養支持體系的政策措施,屬其政策內涵。

本題考點: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是我國因應少子女化、高齡化與移民三大人口結構挑戰所訂定的政策方向文件;其政策內涵應與家庭教育法等其他專法所定的人力培訓機制加以區辨,避免混淆不同政策文件的規範範疇。

第 22 題

性別主流化是當前國際社會推動性別平等的主要策略,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1. (A)性別主流化關注對政策發展、研究、倡導/對話、評估、資源配置的過程
  2. (B)性別主流化的六大工具中,以性別統計和性別分析為重要的基礎工程
  3. (C)性別影響評估會決定後續的政策資源配置,因此在性別目標擬訂上,應力求形式平等
  4. (D)性別平等機制的主要功能是改造與導入性別意識於組織實際運作層次,以促發創新與彈性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敘述何者錯誤。性別主流化強調消弭實質性別差距、回應不同性別因社會結構所處的不利處境,追求的是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而非僅止於使兩性在條文或名額上齊一的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形式平等往往忽略既有性別權力結構與資源分配的不對等,反而可能掩蓋或延續既有的性別不利處境。C 敘述「性別影響評估會決定後續的政策資源配置,因此在性別目標擬訂上,應力求形式平等」,將性別目標的擬訂導向形式平等,違背性別主流化追求實質平等的核心精神,故 C 之敘述有誤,本題選 C。

A:性別主流化本即關注政策發展、研究、倡導對話、評估、資源配置等各個政策過程環節,將性別觀點貫穿其中,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性別統計與性別分析是性別主流化六大工具中最基礎的兩項工具,用以呈現不同性別的處境差異、作為後續政策設計的依據,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D:性別平等機制的主要功能,即在於將性別意識導入組織實際運作層次、改造既有的組織文化與決策慣性,以促發政策創新與彈性回應,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將性別觀點系統性地納入政策制定各階段的策略;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與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的區辨,是性別主流化最核心、最常見的考點。

第 23 題

為協助平衡工作與家庭,減少父母親職負擔,目前法律上訂有多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1. (A)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三日的有薪陪產假
  2. (B)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多二年
  3. (C)前述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選擇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保險費可遞延三年繳納
  4. (D)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父母雙方可合併申請原投保薪資六成之育嬰津貼,為期各十二個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本題民國 102 年法制,同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父母合計最長 6 個月為給付上限,而非 D 所述父母雙方可合併申請且各 12 個月,故 D 為「不包括在內」的選項。現行規定已改為父母每人最長 6 個月、合計最長 12 個月;D 所稱各 12 個月仍不符。

A:配偶分娩時給予受僱者有薪陪產假,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為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所定的措施之一,方向正確,不是本題答案;惟陪產假日數歷經多次修法調整,作答時應留意題目所適用之法規時點。

B:受僱者任職達一定期間後,得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二年,屬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方向正確,不是本題答案;惟得申請之任職年資門檻亦曾修法調整,同樣須留意法規時點。

C: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其自行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這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為減輕留職停薪期間經濟負擔所設計的配套措施,敘述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性別平等工作法),包括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資格與保險費遞延;就業保險法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本題民國 102 年法制採同一子女父母合計最長 6 個月;現行規定為父母每人最長 6 個月、合計最長 12 個月,須區分歷史題目與現行制度。

第 24 題

下列那一項保險提供現金的生育給付?
  1. (A)勞工保險
  2. (B)公教人員保險
  3. (C)軍人保險
  4. (D)全民健康保險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生育給付是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時,由保險人以現金方式一次發給的給付,勞工保險即設有生育給付項目,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可請領按月投保薪資計算的一次性現金給付,故本題選A。

B:公教人員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退撫給與(如退休、撫卹)並不在公保給付範圍之內;生育給付則是民國103年6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法後始增訂,本題為102年考題,斯時公保尚無生育給付項目,故當年僅勞工保險設有生育現金給付,是社會保險現金生育給付最典型且最常被考出的範例。

C:軍人保險的給付項目以死亡、身心障礙、退伍等為主,並未如勞保設有生育現金給付項目,屬於本題中較容易被排除的選項。

D:全民健康保險是醫療保險而非現金給付保險,被保險人生產時健保提供的是住院及生產相關的醫療服務給付(實物給付),並非發放現金,這是本題最大的誘答點——考生容易把生育直接聯想到健保的產檢與生產給付,但健保給付的性質是醫療服務而非現金,故不合題意。

本題考點:現金給付(cash benefit)與實物給付(in-kind benefit)之區分,是社會保險制度設計的基本分類;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即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時依投保薪資核發的一次性現金給付項目,是社會保險各類給付性質比較的常考題型。

第 25 題

我國社會救助法規定,家中若有三類型低收入戶成員,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之補助,下列何者不在其列?
  1. (A)年滿65 歲以上者
  2. (B)懷孕滿3 個月
  3. (C)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4. (D)未滿12 歲之兒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救助法有關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之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百分之二十至四十:年滿65歲以上者、懷孕滿3個月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分別對應選項A、B、C;題目問「何者不在其列」,D「未滿12歲之兒童」並非該加成規定所列對象,故選D。

A、B、C:三者皆為該規定明列之加成對象——年滿65歲以上之長者、懷孕滿3個月之孕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均因生理或經濟弱勢而享有現金給付加成,屬於該規定所列範圍,故均不符合題目「不在其列」的要求。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規定,針對老人、孕婦、身心障礙者三類特定弱勢成員給予原領現金給付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加成,為社會救助法規中常考的具體保障對象整理,惟給付項目與加成標準屬可調整之行政規定,宜留意歷年修正內容。

第 26 題

我國社會救助法新制於民國100 年實施,有幾項重要的突破,下列何者正確?
  1. (A)所有職場弱勢者核算工作收入皆為基本工資之70%
  2. (B)中低收入戶係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倍
  3. (C)最低生活費以每年消費支出60%訂定之
  4. (D)懷胎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者,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民國 100 年(2011 年)社會救助法進行整體修正後,關於工作收入設算的重要突破之一,是明定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致不能工作者,得認定為「無工作能力」,免依規定設算其工作收入,藉此放寬對孕產婦的資格審查、避免僅因形式上具有工作能力卻實際上因懷胎而無法工作,被排除於救助資格之外,故本題選 D。此為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中對「無工作能力」認定範圍規定的方向,惟其具體認定條件(如是否限定懷胎週數、產後期間)屬細則層次的規範,隨修法可能調整,於此僅能確認其方向性突破,細部條件仍應以現行法規為準。

A:「所有職場弱勢者核算工作收入皆為基本工資之 70%」的敘述過於一概而論——民國 100 年新制改採「差額補助」精神,依不同對象(如身心障礙者、獨力負擔家計者等)分別設算不同比率的工作收入,並非「所有」職場弱勢者一律以基本工資 70% 計算,敘述失之武斷。

B:「中低收入戶係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倍」中的倍數與新制規定不符——新制下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是以最低生活費的一定倍數作為門檻,本選項所載倍數與實際規定有出入,故不正確。

C:「最低生活費以每年消費支出 60% 訂定之」的敘述亦與新制不符——民國 100 年修法後,最低生活費的訂定基準由消費支出改採當地區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一定百分比計算,而非以消費支出為基準,本選項描述的是修法前舊制的精神,並非新制突破內容。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民國 100 年修正(2011 年整體修法),重點包括最低生活費訂定基準由消費支出改採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工作收入差額設算精神,以及放寬無工作能力認定範圍(如懷胎致不能工作者)等制度突破;此類法規細節屬易修訂內容,作答時應留意版本時效性。

第 27 題

在討論致貧原因時,通常有個人歸因與結構歸因兩大觀點。下列敘述中那一項是屬於結構性歸因的說法?
  1. (A)新移民無法享有政治上的地位,因此影響其就業機會而造成貧窮
  2. (B)政府應讓窮人負起相對義務,強制接受福利的窮人去工作
  3. (C)不強迫窮人接受工作會造成福利依賴
  4. (D)窮人為了領政府的補助而生更多小孩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結構性歸因將貧窮成因指向社會制度、政治經濟結構等外在因素,而非個人特質或行為。A敘述新移民因無法享有政治上的地位,因而影響其就業機會、進而導致貧窮,是把貧窮歸因於制度性排除(政治參與受限)造成的結構性障礙,屬典型的結構性歸因,故選A。

B:主張政府應讓窮人負起相對義務、強制受助者工作,是將脫貧責任放在窮人個人是否願意工作的行為選擇上,屬個人歸因,甚至帶有咎責窮人的色彩。

C:主張不強迫窮人工作會造成福利依賴,同樣是把貧窮或福利依賴的成因歸咎於窮人個人的工作意願與行為習慣,屬個人歸因觀點下常見的「福利依賴文化」論述。

D:主張窮人為了領取政府補助而多生育子女,是將貧窮與生育行為連結、歸咎於窮人個人的生育選擇,屬個人歸因中最典型的道德咎責式論述。

本題考點:貧窮成因的個人歸因(individualistic explanation)與結構歸因(structural explanation),前者將貧窮歸因於個人特質、行為或選擇,後者則歸因於社會制度、經濟結構、政治參與等外在因素造成的機會不均。

第 28 題

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民事保護令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
  2. (B)保護令聲請除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外,也可由警察與社工代為聲請
  3. (C)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為一年以下,失效前可聲請延長,但以一次為限
  4. (D)保護令之審理應從嚴從速,且審理不得公開,但可以申請進行調解或和解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的敘述何者錯誤,答案為D。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案件的審理設計,考量被害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與人身安全風險,明定保護令案件之調解與和解機制受到限制,避免透過調解、和解程序讓被害人在缺乏保護的情況下再度與相對人進行協商而承受壓力甚至二次傷害;題目D敘述「審理不得公開,但可以申請進行調解或和解」,其中可以申請進行調解或和解與法律精神不符,故D的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A:民事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確實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類型,此敘述正確。

B:保護令之聲請,除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為之外,家庭暴力防治法亦賦予警察機關、社會工作人員(透過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得代為聲請的權限,以因應被害人可能無力或不便自行聲請的情形,此敘述正確。

C:本題出題時(民國一百零二年前後)之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限為一年以下,失效前得聲請延長且以一次為限,此敘述在當時法律架構下正確;然而其後家庭暴力防治法歷經修正,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限與延長次數等規定已有調整,複習本題時宜另外查核現行條文的最新規定,掌握法規修正沿革與本題出題時效性之間的差異。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制度,包含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三種類型、聲請人資格(含警察與社工代為聲請)、有效期限與延長機制,以及保護令審理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的特別設計,用以保障被害人在程序中的安全與自主性。

第 29 題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得出示那項證件,以獲得免費進入的優待?
  1. (A)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2. (B)志願服務榮譽卡
  3. (C)志願服務紀錄冊
  4. (D)志願服務工作證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志工服務時數累積達一定標準者,得由主管機關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持該卡即可於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時,享有免費進入的優待,本題選B。

A: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是主管機關依志工實際服務時數與內容所核發,用以證明志工服務資歷與績效的文件,多作為升學、就業、獎勵等用途之佐證,並非用來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等場所的憑證。

C:志願服務紀錄冊是記載志工個人服務時數、單位、內容等歷程的紀錄文件,性質上是服務歷程的登載憑證,同樣不是持憑免費進入特定場所的證件。

D:志願服務工作證是志工於服務單位執行服務任務時,用以表明身分、便於服務對象及相關人員辨識的證件,其功能在於身分識別,而非用於免費進入收費場所的優待憑證。

本題考點:志願服務法對志工服務績效的獎勵措施,志願服務榮譽卡是達一定服務時數後核發、可憑以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座次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的優待憑證,須與績效證明書、紀錄冊、工作證等其他志工證件的功能加以區辨。

第 30 題

近年來在國內有許多重要的性別法規制定,下列那一項法規最早制定?
  1. (A)性騷擾防治法
  2. (B)家庭暴力防治法
  3. (C)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4. (D)兩性工作平等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1998年)制定公布,是我國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法,制定時間早於本題其他三項性別相關法規,故選B。

A:性騷擾防治法於民國94年(2005年)制定,是四者中制定時間最晚者,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約七年。

C: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於民國89年(2000年)制定,雖早於性騷擾防治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但仍晚於民國87年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D:兩性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於民國91年(2002年)制定,制定時間同樣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

本題考點:我國性別暨家庭暴力相關法規的制定沿革,依制定先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民87)、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民89)、兩性工作平等法(民91)、性騷擾防治法(民94);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我國第一部家庭暴力防治專法,為此類法規制定時序題的重要錨點。

第 31 題

不同年代看待身心障礙者的觀點有所差異,認為身心障礙政策重點在所處的情境及生活環境的改善,而非身心障礙者個人本質,此種觀點為:
  1. (A)個人模式
  2. (B)關係模式
  3. (C)權利模式
  4. (D)社會模式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B 或 D 或 BD 者均給分。把政策重點放在情境與生活環境的改善而非個人本質,最標準的對應是社會模式——它主張損傷(impairment)與障礙(disability)應予區分,障礙是環境的物理與制度障壁所造成,因此改變的對象是環境而不是個人。北歐傳統的關係模式則主張障礙產生於個人條件與環境要求之間的落差,同樣把改善焦點放在環境端的調整。兩者都符合題目描述,故並列給分。

A:個人模式(也稱醫療模式)把障礙視為個人身體或心智的缺損,處理方式是治療、復健與矯正,正是題目所排除的觀點。

C:權利模式把重點放在障礙者作為權利主體、以反歧視法制與平等參與為手段,關切的是權利的落實而非環境條件本身的改善。

D:與正解並列給分。社會模式主張障礙由環境障壁造成,改變的對象是環境而非個人,是本題描述最標準的對應。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觀點的四種模式與其政策後果。個人(醫療)模式導向治療與復健服務;社會模式導向無障礙環境、合理調整與制度改革;關係模式強調人與環境的落差,導向依情境評估需求;權利模式導向反歧視立法與參與保障,並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代表。作答時看題目強調的是「治療個人」「改造環境」「人與環境的落差」還是「保障權利」,即可對應。

第 32 題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協助其自立自強,我國特別訂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該條例所包含的補助及津貼為何?①子女生活津貼 ②傷病醫療補助 ③職業訓練生活補助 ④創業貸款補助
  1. (A)①③④
  2. (B)①②③
  3. (C)①②④
  4. (D)②③④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的扶助措施範圍。依現行條文(第四條),該條例所列扶助項目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等七項,其中含①子女生活津貼、②傷病醫療補助、④創業貸款補助,但並未列入③職業訓練生活補助——職業訓練相關生活津貼屬於就業促進、職業訓練體系規範的津貼,不屬本條例扶助項目。故正確組合為①②④,選C。

A、B、D:三者皆誤將③職業訓練生活補助納入該條例扶助項目,但職業訓練生活補助實非該條例所定措施,而是另一制度(就業促進、職業訓練體系)下的津貼,與本條例無關;差異僅在於各自漏列了哪一項本應列入的正確扶助措施——A(①③④)漏列②傷病醫療補助,B(①②③)漏列④創業貸款補助,D(②③④)漏列①子女生活津貼,因此三者皆不成立。

本題考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現行第四條),規範單親、家庭暴力受害、非自願失業等特殊境遇家庭得申請之扶助措施種類;扶助措施與就業促進津貼的制度區分,是本題誘答的核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另屬勞動法規體系,不可與社會救助性質的家庭扶助措施混淆。

第 33 題

2006 年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其原則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1. (A)男女平等
  2. (B)自我選擇的權利
  3. (C)尊重差異
  4. (D)社區照顧原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二〇〇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條明定八項一般原則,包括尊重固有尊嚴與個人自主(含自由選擇之權利)、不歧視、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入社會、尊重差異並接受身心障礙者為人類多樣性之一部分、機會均等、無障礙、男女平等,以及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並保留其身分認同之權利;「社區照顧原則」並非公約第三條所列之一般原則,而是身心障礙服務輸送模式(去機構化、社區化服務)的操作性主張,層次與公約揭示的權利原則不同,故本題選D。

A:男女平等(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是CRPD第三條明列之一般原則,強調身心障礙者不分性別應享平等權利與待遇,屬公約原則之一,故不選。

B:自我選擇的權利對應公約所稱個人自主,包括自由做出自己選擇的權利,屬尊重固有尊嚴與自主原則的核心內涵,屬公約原則之一,故不選。

C:尊重差異明列於公約第三條,強調接受身心障礙者作為人類多樣性與人類之一部分,屬公約原則之一,故不選。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2006)第三條一般原則,共八項,涵蓋尊嚴自主、不歧視、參與融合、尊重差異、機會均等、無障礙、男女平等及兒童身心障礙者權利;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則屬服務輸送模式概念,非公約條文列舉之原則,是本題辨別的關鍵。

第 34 題

民國96 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列那一項並非該法案重要的變革?
  1. (A)對身心障礙者的界定改由疾病別為主
  2. (B)強調福利的取得必須經過需求評估
  3. (C)由積極的福利取代消極的救助
  4. (D)增加反歧視條款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民國九十六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一項重要變革,是採用世界衛生組織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之精神,改以身體功能、身體構造、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等多元向度作為鑑定與需求評估基礎,逐步擺脫過去單純以疾病別(如視障、聽障等醫療診斷分類)界定身心障礙者的做法;選項A所述「改由疾病別為主」方向恰與此變革相反,故A並非該次修法之變革,選A。

B:新法強調身心障礙福利之取得須先經專業需求評估,依評估結果核給服務與福利資源,取代過去以障礙類別直接對應福利之做法,確屬本次修法之重要變革。

C:新法從過去消極的機構收容、現金救助,轉為積極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就業與自立生活的福利服務模式,以積極福利取代消極救助,確屬本次修法之變革。

D:新法增訂反歧視相關條款,禁止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待遇,並就違反者訂有罰則,確屬本次修法之重要變革。

本題考點: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以功能與環境互動取代單純疾病診斷作為身心障礙鑑定基礎的分類架構;需求評估制度,指福利給付須先經個別化評估、依評估結果核配資源的制度設計,是九十六年身權法修法後的核心變革之一。

第 35 題

James O'Conner 將國家的福利支出分為幾個不同的型式,依照其分類,為失業勞工所設計的福利體系,係屬於那種支出型式?
  1. (A)社會費用(Social Expenses)
  2. (B)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
  3. (C)社會投資(Social Investment)
  4. (D)社會消費(Social Consumption)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依 O'Connor 的國家支出分類,為失業勞工設計的福利體系屬於哪種支出型式,答案為 A。O'Connor 將資本主義國家的財政支出區分為「社會資本」(用以協助資本積累,又細分為社會投資與社會消費)與「社會費用」(用以維持社會和諧、正當化統治,並不直接協助資本積累)兩大類;失業救濟、失業給付等針對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的福利支出,其功能在於安撫失業者、維持社會秩序與政治正當性,而非直接提高勞動生產力或促進資本積累,因此歸屬於社會費用,選 A。

B:社會資本,是 O'Connor 分類中的上位概念,泛指有助於提升未來生產力、協助資本積累的支出,本身再細分為社會投資與社會消費兩個次類別,失業勞工福利並不具備協助資本積累的直接功能,不屬於此類,本選項容易因概念名稱相近而與「社會費用」混淆。

C:社會投資,屬於社會資本之下的次類別,指能直接提高勞動生產力的支出(如職業訓練、基礎建設),失業救濟本身並未直接提升勞動力生產效能,故不屬於社會投資。

D:社會消費,同屬社會資本之下的次類別,指透過降低勞動力再生產成本(如公共住宅、健保)間接維持並提升勞動生產力的支出,與失業救濟著重維持社會秩序、而非提升生產力的性質不同,是本題最容易誤選的選項,因兩者同為與「維持勞動力」相關的支出,但社會消費仍服務於資本積累,社會費用則單純服務於社會控制與正當性維繫。

本題考點:歐康納(James O'Connor)的國家財政危機理論(Fiscal Crisis of the State),將國家支出區分為協助資本積累的「社會資本」(含社會投資、社會消費)與維持社會和諧正當性的「社會費用」,為分析福利支出性質的重要分類架構。

第 36 題

下列那一項社會立法未提及「創業貸款」或「創業輔導」之相關條文及服務項目?
  1. (A)家庭暴力防治法
  2. (B)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3. (C)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4. (D)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法「未」提及創業貸款或創業輔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均有相應的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輔導或補助內容;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著重進用比例、合作社承攬、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未列題示創業貸款或創業輔導,故選 D。

A: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規定成年被害人得申請創業貸款,另有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故非答案。

B: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列為扶助項目,故非答案。

C:選項所指的正確現行法名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就業促進規定包含自主創業的輔導與補助,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比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的創業貸款或創業輔導規範;法名應寫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並不屬於我國就業保險法的給付項目內容?
  1. (A)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2. (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 (C)失業被保險人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補助
  4. (D)跨區就業生活補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就業保險法第十條規定,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並不包含「跨區就業生活補助」;跨區就業生活補助是依就業服務法系統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發放的津貼,屬勞動部為促進求職者跨區就業所設的行政給付,並非就業保險法所定的保險給付項目,故選 D。

A: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就業保險法第十條明列的給付項目之一,用以鼓勵失業被保險人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內提早就業,屬該法給付內容,非答案。

B: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就業保險法第十條明列的給付項目之一,發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屬該法給付內容,非答案。

C:失業被保險人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是就業保險法第十條明列的給付項目之一,補助失業期間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的健保費用,屬該法給付內容,非答案。

本題考點:就業保險法第十條之給付項目,包含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眷屬全民健保補助五類;跨區就業生活補助則屬於就業服務法系統下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津貼,兩法給付體系不同是本題的辨析重點。

第 38 題

民國100 年1 月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法部分條文,下列何者並非修法的重點?
  1. (A)擴大保險費的費基
  2. (B)保障弱勢群體就醫的權益
  3. (C)開始實施總額給付的制度
  4. (D)從嚴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參加全民健保之條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民國100年1月修正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二代健保)修法重點,在於擴大保險費的計費基礎(新增補充保險費,涵蓋獎金、兼職所得、股利等六項所得)、保障弱勢群體的就醫權益(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保費減免與就醫保障機制),以及從嚴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參加健保的資格條件(拉長在臺居住期間門檻,防杜制度濫用)。至於「總額給付(支付)制度」,早在二代健保修法前即已分階段實施(自民國九十年代起各醫療服務類別陸續納入總額支付制度),並非民國100年此次修法才開始實施的新制,故C並非修法重點,選C。

A:擴大保險費的費基(新增補充保險費)確實是二代健保修法的核心重點之一,用以改善財務結構、緩解費基集中於經常性薪資的問題,並非本題答案。

B:保障弱勢群體就醫的權益也是二代健保修法明列的立法目的之一,透過保費減免、就醫保障機制降低弱勢族群的就醫障礙,並非本題答案。

D:從嚴規定久居海外或新住民參加全民健保的條件,是二代健保修法因應健保搭便車爭議而增訂的資格限制規定,同樣是修法重點之一,並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二代健保(全民健康保險法100年修正),修法重點包括擴大費基(補充保險費)、保障弱勢就醫權益、從嚴規範久居海外者與新住民投保資格;總額支付制度(Global Budget Payment System),係健保財務控管機制,自二代健保修法前即已分階段導入,並非此次修法的新制。

第 39 題

我國目前老人福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強調家庭式及社區式服務為老人照顧的主要方式
  2. (B)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規範之家庭成員不包括65 歲以上者
  3. (C)因照顧重度失能而未能外出工作者,皆可申請特別照顧津貼
  4. (D)老人安養護機構為營利事業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明確揭示我國社會福利服務的推動原則,主張以家庭為核心、社區為基礎,優先發展家庭式與社區式服務,機構式照顧則作為家庭及社區支持不足時的補充選項;就老人照顧而言,綱領同樣強調以家庭式與社區式服務為主要照顧方式,機構安置為最後依歸,故 A 敘述正確。

B: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採廣泛認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直系血親或姻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姻親等),並未以年齡作為排除標準,65 歲以上的老人若與相對人具備前述身分關係,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內,B 敘述錯誤。

C:特別照顧津貼設有申請資格限制,例如須經失能評估、家庭經濟與其他補助請領情形(如排富、不得與聘僱外籍看護工或機構服務併領)等條件限制,並非只要「因照顧重度失能者而未能外出工作」就一律可以請領,C 敘述過度簡化其申請資格,故錯誤。

D:老人福利機構依法不得兼營營利行為,因此不能把老人安養護機構概稱為營利事業,D 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揭示我國以家庭為核心、社區為基礎、機構為補充的老人照顧服務原則;老人福利機構之非營利屬性與特別照顧津貼之資格限制,是老人福利法規範下常見的鑑別考點。

第 40 題

我國長期照護政策的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立法院已通過長期照護保險法
  2. (B)長期照護十年計畫的居家式服務,當財源來自於內政部或地方政府預算時,「需求評估」優於「資產調查」程序
  3. (C)長期照護十年計畫中的服務使用者依失能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所繳納的費用不同
  4. (D)長期照護十年計畫中規定只要家有失能老人者,皆可申請喘息服務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我國長期照護政策的正確敘述。長期照護十年計畫的服務使用者,依失能程度(如輕、中、重度失能)與家庭經濟狀況(一般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等)不同,適用不同的部分負擔比例,亦即所繳納的費用會因失能程度與經濟狀況而有差異,此敘述正確,故選 C。

A:立法院已通過長期照護保險法之敘述有誤——當時長期照護保險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我國長照財源主要仍依長期照護十年計畫(以稅收與相關基金支應),並非透過已立法通過的社會保險制度運作,此為時序錯置的誘答。

B:此敘述將需求評估與資產調查的優先順序講反了——當居家式服務財源來自內政部或地方政府一般預算(非中央專款)時,因財源有限須先確認申請者的經濟資格,實務上資產調查會優先於或並重於需求評估,而非題目所稱需求評估優先於資產調查,故此敘述有誤。

D:此敘述誇大了喘息服務的申請門檻——喘息服務並非只要家有失能老人即可申請,仍須經失能程度評估、確認符合長照十年計畫所定資格條件後,始能依核定額度申請,並非毫無評估門檻。

本題考點:長期照護十年計畫(長照1.0)的服務資格與部分負擔設計,包括依失能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決定的差別化部分負擔機制、財源別對評估程序優先順序的影響,以及各項服務均須經失能評估始能申請的資格門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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