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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第 2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2 年第 2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4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4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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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40 題
第 1 題
我國在民國98 年由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簽署批准「兩公約」作為我國社會政策制定的依據,這「兩公約」係指?
(A)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身心障礙人權公約」(B)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婦女權利公約」(C) 「身心障礙人權公約」及「婦女權利公約」(D)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民國98年(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並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的規定具有國內法效力,作為我國社會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據,故本題選D。
A: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確為兩公約之一,敘述前半正確;但後半搭配的「身心障礙人權公約」(CRPD)是另一份獨立的國際人權公約,我國施行法於民國103年(2014年)另行通過,並非民國98年的「兩公約」之一,故A的組合錯誤。
B: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為兩公約之一,敘述前半正確;但後半搭配的「婦女權利公約」(即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於民國100年(2011年)通過,同樣不屬於民國98年批准的「兩公約」,故B的組合錯誤。
C:身心障礙人權公約與婦女權利公約皆非民國98年通過的「兩公約」,而是分別於後續年度另行完成施行法之國際人權公約,兩者皆搭配錯誤,故C不成立。
本題考點: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施行法於民國98年通過,是我國社會政策與人權法制接軌的重要里程碑;須與其後陸續通過施行法的CEDAW(民國100年)、CRPD(民國103年)等其他國際人權公約區辨,避免混淆通過年度與公約名稱。
第 2 題
在選舉過程中,候選人大開福利支票,希望取得選民的支持,以贏得選舉,這種政策制定的模式稱為?
(A) 多元主義(B) 公共選擇(C) 菁英主義(D) 統合主義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描述候選人為求勝選,在選舉過程中提出大量福利政見(開「福利支票」)以爭取選民支持,這正是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分析政治決策的典型情境——公共選擇理論借用經濟學「理性自利」的假設,主張政治人物(如候選人)與一般選民一樣,會理性計算如何極大化自身效用(當選、連任),因此候選人傾向承諾能吸引選票的福利政策,即使長期財政負擔沉重,故本題選B。
A:多元主義(pluralism)強調政策是由社會中眾多利益團體、壓力團體彼此競爭、協商、妥協後形成的結果,關注的是「團體與團體之間」的權力互動,而非候選人個人為勝選而開立福利支票的行為動機,兩者分析焦點不同。
C:菁英主義(elitism)主張政策實際上是由少數具有權力、資源與影響力的菁英階層所主導與決定,一般大眾參與有限;題幹描述的是候選人「爭取選民支持」,正凸顯選票與民意的影響力,與菁英主義「由上而下、少數主導」的邏輯相反。
D:統合主義(corporatism)強調政策制定是透過政府與少數具代表性的大型團體(如全國性工會、雇主團體)進行制度化協商而產生,強調團體與國家間結構性的合作關係,與題幹描述候選人對「選民個人」承諾福利以換取選票的邏輯不同。
本題考點: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將經濟學中理性自利、效用極大化的假設應用於政治行為分析,主張政治人物、選民、官僚皆會理性計算自身利益(如選票、預算、權力)而做出決策;常與多元主義、菁英主義、統合主義等政策制定模式併同出題比較。
第 3 題
在社會福利的分類模式中有分為:俾斯麥模式與貝佛里奇模式兩種,有關這兩種模式的觀點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俾斯麥模式的目標強調預防貧窮(B) 貝佛里奇模式給付以所得相關作為考量(C) 俾斯麥模式的福利資格強調居住資格或需求(D) 貝佛里奇模式的財源以稅收為主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比較俾斯麥模式(社會保險模式)與貝佛里奇模式(國民最低保障模式)。貝佛里奇模式主張以政府稅收作為主要財源,透過普及式、定額給付來保障全體國民的基本生活水準,符合 D 之敘述,故本題選 D。
A:「俾斯麥模式的目標強調預防貧窮」把兩個模式的目標對調了——強調「防貧」、確保國民最低生活水準(national minimum)是貝佛里奇模式的核心目標;俾斯麥模式的目標則是透過與工作所得連結的社會保險,維持勞工原有的所得水準與社會地位,而非以防貧為出發點,故 A 錯誤。
B:「貝佛里奇模式給付以所得相關作為考量」也是對調——所得相關給付(earnings-related benefits)正是俾斯麥模式的特色,給付水準與被保險人先前的薪資、繳費紀錄掛勾;貝佛里奇模式則採定額給付(flat-rate benefit),不因所得高低而有差異,故 B 錯誤。
C:「俾斯麥模式的福利資格強調居住資格或需求」同樣是對調——以居住資格或經濟需求作為福利資格條件,是貝佛里奇模式強調普及公民權(citizenship-based)的特徵;俾斯麥模式的資格條件則繫於受僱身分與保險費繳納紀錄,故 C 錯誤。
本題考點:俾斯麥模式(Bismarckian model)與貝佛里奇模式(Beveridgean model)的社會福利體制比較——前者以社會保險、所得相關給付、僱用資格為特徵;後者以租稅財源、定額給付、居住/公民資格與防貧目標為特徵。
第 4 題
在社會排除典範當中,認為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連帶被破壞時,便產生了排除現象,這種典範稱為?
(A) 區隔典範(B) 凝聚典範(C) 霸權典範(D) 壟斷典範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Hilary Silver 提出的社會排除三大典範中,凝聚(連帶)典範(solidarity paradigm)主張社會是靠共同的道德秩序與社會連帶(social bond)維繫起來的,一旦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連帶關係斷裂、個人無法融入共同體所認可的規範與價值,就會產生被排除的現象;本題題幹描述的正是這種「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連帶被破壞」而產生排除,對應的正是凝聚典範,故選 B。
A:區隔(專精)典範(specialization paradigm)強調社會分工下不同群體因專業、職業或角色分化而形成邊界,排除源自於群體間權利與義務分工的差異與界線劃分,並非強調連帶被破壞,故不合本題描述。
C:霸權典範並非 Silver 社會排除三典範之一,是命題者仿造詞彙的誘答選項,本身即非既有理論架構中的既定典範名稱。
D:壟斷典範(monopoly paradigm)強調排除源自特定群體(如既得利益者、內團體)壟斷資源與機會,將外團體排除在外,核心在於資源與地位的獨占,而非連帶關係的破壞,與題幹描述不同。
本題考點:Hilary Silver 社會排除三典範(Three Paradigms of Social Exclusion),分別為凝聚(連帶)典範、區隔(專精)典範與壟斷典範,用以解釋社會排除現象背後不同的理論預設與成因。
第 5 題
對於我國社會政策制定、修正與內涵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民國54 年「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首次提到要僱用專業社工人員推動社區發展工作(B) 民國83 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實施要項不包括社會救助(C) 民國93 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版本,將「投資積極福利」作為基本原則之一(D) 民國100 年修正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當中,推動項目包括「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我國社會政策沿革中何者敘述錯誤,官方答案為D。行政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核定修正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將「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列為重要推動項目之一,內容本身無誤;然而該次全面修正核定的時間是民國一百零一年,並非題幹所稱之「民國一百年」。D將此一內容項目繫於「民國一百年」的版本,年份與實際核定年份不符,此即D錯誤之所在,故本題選D。
A:民國五十四年「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首次提到要僱用專業社工人員推動社區發展工作,此為我國第一份具政策綱要性質的文件,七大要項中即列有「社區發展」,並首次提及運用社工人員推動,敘述與史實相符。
B:民國八十三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實施要項不包括社會救助,該版綱領以社會保險、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國民住宅等項目為核心架構,論述重點在建構社會安全網之保險與服務面向,敘述與官方認定的版本內容相符。
C:民國九十三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版本,將「投資積極福利」作為基本原則之一,九十三年修正版確實新增「投資積極福利」等原則精神,強化社會投資觀點,敘述與史實相符。
本題考點: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我國歷次社會政策綱要性文件)的版本沿革,包括民國五十四年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民國八十三年首次核定、民國九十三年修正、民國一百零一年再修正版之基本原則與實施要項差異,是社會政策與立法科目高頻出現的版本辨識考點。
第 6 題
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在執政期間,對於施政的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大力批評左派政黨不當的公共支出帶來國家財政危機(B) 認為政府科層組織過於龐大,缺乏效率(C) 推動各種民營事業國營化措施(D) 對企業或資本家進行大量減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柴契爾夫人執政期間施政主張,選出錯誤敘述。柴契爾夫人主政期間推行新右派(New Right)路線,其中一項核心政策即是大規模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privatisation),將原本由國家經營的產業轉移至民間經營,以提升效率、削減政府財政負擔;C 敘述稱其「推動各種民營事業國營化措施」,方向恰與史實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C。
A:柴契爾夫人確實大力批評戰後左派長期擴張公共支出所導致的財政赤字與國家財政危機,主張撙節政府開支,此為新右派路線的核心論述,敘述正確,不選。
B:柴契爾夫人主張政府科層組織過於龐大、行政效率低落,是其推動政府再造與縮減官僚體系的立論基礎,敘述正確,不選。
D:柴契爾夫人主政期間對企業與資本家實施減稅措施,以刺激投資與市場活力,符合新自由主義藏富於民、鬆綁管制的施政精神,敘述正確,不選。
本題考點:柴契爾主義(Thatcherism)/新右派(New Right),主張縮減政府規模、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削減公共支出與對企業減稅的政策路線;民營化(Privatisation)與國營化(Nationalisation)方向相反的政策概念辨析,是社會政策考科常見易混淆題型。
第 7 題
依據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係屬法律的定名?
(A) 準則(B) 原則(C) 規則(D) 通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律」的定名為何,答案為 D。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四者皆屬法律位階的名稱;本題選項中僅「通則」屬於這四種法定名稱之一,故選 D。
A:準則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命令」的名稱之一,是行政機關訂定的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位階,並非法律的定名。
B:原則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法律或命令的法定名稱用語,一般只作為法規內容中揭示立法精神的用詞,本身不能作為法規的正式定名,屬於容易被誤認為正式位階名稱的選項。
C:規則同樣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命令」的名稱之一,性質上是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的規範,位階低於法律,並非法律的定名,是最容易與「通則」混淆的誘答,因為兩者字面上都含有規範全體適用的意味,但位階不同。
本題考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與第三條,區分「法律」的定名(法、律、條例、通則)與「命令」的定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是法制作業與國考常見的法規位階辨析重點。
第 8 題
請問下列有關人口政策綱領中,非屬落實性別平權的政策內涵為何?
(A) 提供平價、質優、多元,近便之托育環境(B) 強化家庭支持體系,降低婦女照顧負擔,增進女性就業能力(C) 尊重多元教育之內容與環境,推廣性別平等意識(D) 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提升婦女地位與權益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人口政策綱領中「非屬」落實性別平權之政策內涵。A「提供平價、質優、多元、近便之托育環境」是人口政策綱領因應少子女化所提出的托育政策措施,其目的在於降低育兒負擔、提升生育意願,主軸屬於少子女化對策範疇,並非直接以「落實性別平權」為主要政策目的,故為本題答案。
B、C、D:三者同屬人口政策綱領中落實性別平權的具體政策內涵,僅著力面向不同——B強化家庭支持體系以降低婦女照顧負擔、增進女性就業能力,著眼於經濟參與面的性別平等;C尊重多元教育內容與環境、推廣性別平等意識,著眼於教育與觀念培養面;D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提升婦女地位與權益,著眼於制度與政策落實面。三者皆明確以性別平權為政策目的,故均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人口政策綱領中少子女化對策(如普及托育服務)與性別平權政策內涵(性別主流化、家庭支持、性別平等教育)的區分,兩類政策雖有交集但政策定位不同。
第 9 題
依Popple & Leighninger(2008)社會福利政策被區分為三個層次:宏觀層次政策、中觀層次政策及微觀層次政策。請問在社會福利機構內的組織分工及督導體系,屬於下列那一個層次政策?
(A) 宏觀層次政策(B) 中觀層次政策(C) 微觀層次政策(D) 介於中觀與微觀層次政策之間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 Popple 與 Leighninger(2008)的社會福利政策三層次架構,社會福利機構「內部」的組織分工與督導體系,屬於機構或組織層級的運作安排,介於全國性、制度性的政策(宏觀層次)與工作者對個別案主直接服務的實務層次(微觀層次)之間,故歸類為中觀層次政策,本題選 B。
A:宏觀層次政策指涉及整體社會或國家層級的福利政策,例如立法機關訂定的社會福利法規、全國性的社會保險或救助制度,範疇遠大於單一機構內部的組織分工與督導安排,兩者層級不同。
C:微觀層次政策指的是社會工作者與個別案主直接互動、提供服務時所依循的實務原則與決策,聚焦在第一線服務輸送的個案層次,與題幹所問「機構內部的組織分工及督導體系」這種組織運作層次並不相同。
D:「介於中觀與微觀層次政策之間」並非 Popple 與 Leighninger 架構中實際存在的獨立分類,本題所問的機構內部組織分工與督導體系,本身即完整對應中觀層次的定義,不需要、也不應另立一個模糊的中間類別。
本題考點:Popple 與 Leighninger 社會福利政策三層次架構,區分全國制度層級(宏觀)、機構組織層級(中觀)與案主服務層級(微觀)三種政策範疇;機構內部組織分工與督導體系屬於中觀層次政策的典型例子。
第 10 題
Titmuss(1958, 1968)指出社會福利包括三種類屬:社會服務、財稅福利及職業福利,請問下列何者屬於財稅福利之範圍?
(A) 福利津貼(B) 社會保險保費補助(C) 職災補助(D) 配偶、子女、老人等免稅額以及各種支出的特別扣除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Titmuss(1958, 1968)將社會福利區分為社會服務(social welfare)、財稅福利(fiscal welfare)與職業福利(occupational welfare)三大類屬。財稅福利指政府不直接撥款,而是透過稅制中的免稅額或扣除額間接減輕特定對象負擔的隱性福利,本質上是「少收的稅」而非「多發的錢」。D「配偶、子女、老人等免稅額以及各種支出的特別扣除額」正是透過所得稅制給予的減免,符合財稅福利的定義,故選 D。
A、B:福利津貼與社會保險保費補助都是政府以現金給付或直接補貼保費的方式介入,資金流向是「政府支出」而非「稅收減免」,屬於社會服務(直接給付)的範疇,不是透過稅制運作,因此不算財稅福利。
C:職災補助雖然名稱帶有「職業」二字、容易與職業福利混淆,但其性質是勞工保險(社會保險)對受害勞工的直接現金給付,資金來源與運作方式仍是政府主導之社會保險體系直接撥付,而非透過稅制減免,也不是雇主自願提供的員工福利(職業福利的本義),故不屬財稅福利。
本題考點:Titmuss 福利三分(The Social Division of Welfare),指出政府對人民的福利分配不只透過直接的現金與服務給付,也透過稅制與雇主管道運作;財稅福利(fiscal welfare)即指透過免稅額、扣除額等稅制安排間接提供的福利,是本題辨識的核心。
第 11 題
請問我國幼兒教育券是屬於下列那一種福利提供形式?
(A) 現金給付(B) 實物給付(C) 介於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二者之間(D) 福利津貼的另一型式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幼兒教育券是政府發給符合資格家庭、限定用於繳交幼兒園(所)學費等特定用途的憑證,具有代用券(voucher)的性質。它一方面像現金給付般由受益者持券自行選擇使用的幼兒園,保留一定的選擇彈性,另一方面又像實物給付般限定只能用於特定項目(教育、托育相關費用),不能像現金一樣自由運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兼具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兩者的特性,屬於介於兩者之間的給付形式,故選 C。
A:純粹的現金給付是直接發放金錢、由受益者完全自主決定如何運用,幼兒教育券卻限定只能用於教育相關費用,不具現金給付完全自由運用的特性,故不宜逕列為現金給付。
B:純粹的實物給付是直接提供實體物資或服務,幼兒教育券則是以券的形式讓受益者在一定範圍內自行選擇服務提供者,具有現金給付的選擇彈性,不完全等同於直接提供物資或服務的實物給付,故不宜逕列為實物給付。
D:福利津貼通常指定期定額、用途不限定的現金性給付(如老人生活津貼),幼兒教育券限定用途、須持券兌換服務,性質與一般福利津貼不同,「福利津貼的另一型式」並非社會福利給付形式分類上的標準用語,故不合。
本題考點:社會福利給付形式的分類(現金給付、實物給付、代用券/抵用券),代用券如幼兒教育券,兼具現金給付的選擇彈性與實物給付的用途限定,是社會政策給付形式論常見的混合類型考點。
第 12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某區公所員工總人數為165 人,應進用5 位身心障礙者(B) 某私立大學員工總人數為203 人,應進用3 位身心障礙者(C) 某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員工總人數為33 人,不需進用身心障礙者(D) 某私人公司員工總人數為68 人,不需進用身心障礙者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規定,何者錯誤,答案為 D。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即應按不低於員工總人數 1% 之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且核計人數如有小數則未滿 1 人之零數以 1 人計。D 選項私人公司員工總人數為 68 人,已達到 67 人以上之進用門檻:68 人乘以 1% 等於 0.68 人,依規定零數不足 1 人者以 1 人計,故該公司仍應至少進用 1 位身心障礙者,並非不需進用;D 敘述與法定計算結果矛盾,故為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A:區公所屬各級政府機關,依同法規定,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應按不低於員工總人數 3% 之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該區公所員工總人數為 165 人:165 人乘以 3% 等於 4.95 人,依零數不足 1 人以 1 人計之規則,無條件進位為 5 人,與 A 所述應進用 5 位相符,故 A 為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B:私立大學屬私立學校,依規定員工總人數在 67 人以上者,應按不低於員工總人數 1% 之比例進用身心障礙者。該私立大學員工總人數為 203 人:203 人乘以 1% 等於 2.03 人,依零數不足 1 人以 1 人計之規則,無條件進位為 3 人,與 B 所述應進用 3 位相符,故 B 為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C: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屬公家單位,其進用門檻為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該機構員工總人數為 33 人,未達 34 人之進用門檻,故不需進用身心障礙者,與 C 所述相符,故 C 為正確敘述,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公家單位門檻為員工總人數 34 人以上、進用比例 3%;私部門門檻為 67 人以上、進用比例 1%;核計人數之零數不足 1 人者一律以 1 人計的無條件進位規則。
第 13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之處理時效,何者錯誤?
(A) 知悉情節後,通報時間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B) 接獲通報後,進行調查訪視之時間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C) 並應於受理案件後三日內提出調查報告(D) 情況危急應緊急保護安置者,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護服務之處理時效規定,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遭受虐待、遺棄等通報案件後,除應於二十四小時内派社工人員訪視調查外,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内提出調查報告;題幹C所述「三日内」提出調查報告,與法定的四日期限不符,故C為錯誤敘述,本題選C。
A:知悉身心障礙者疑似遭受身體或精神虐待、遺棄等情事後,通報時間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此為正確之通報時效規定。
B: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相關機構派員進行訪視、調查,其時間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此為正確之訪視時效規定。
D: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將有生命危險或身心重大傷害之虞者,得予緊急安置,緊急安置期間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逾期應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此為正確之緊急安置時效規定。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護服務之處理時效體系,依序為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内通報、受理後二十四小時内訪視調查、受理案件後四日内提出調查報告、情況危急者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此時效架構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等保護性法規的時限設計相互呼應,是常見的精確數字辨析考點。
第 14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民事保護令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B)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C) 保護令之聲請,均應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D)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此與B之敘述相符,故選B。
A: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但緊急保護令依法應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被害人本人不得逕行聲請緊急保護令,A將緊急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並列為被害人皆得聲請之項目,與法規不符。
C:保護令之聲請管轄法院,依法包括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被害人得就其中任一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並非「均應」僅由被害人住居所地法院管轄,C之敘述過於限縮,與法規不符。
D: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始予駁回,並非逕以裁定「撤銷」處理,「撤銷」與「駁回、命補正」在法律效果與程序意義上不同,D之敘述用語有誤。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制度,區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權人不同(緊急保護令限特定公務機關聲請);保護令聲請之管轄法院採多元管轄(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暴發生地擇一),聲請程式欠缺時之處理為命補正、逾期駁回,而非撤銷。
第 15 題
依據老人福利法,對於老人照顧服務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B)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服務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辦理(C) 家庭托顧服務係屬居家式服務(D) 日間照顧服務係屬機構式服務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官方答案為C。依老人福利法的照顧服務分類,家庭托顧屬社區式服務,C卻稱為居家式服務,故C確實錯誤。惟日間照顧同樣列為社區式服務,服務即使由某機構提供,也不會因此改變法定服務類型;因此D稱日間照顧係屬機構式服務也與分類不符。題目依現有選項無法形成唯一錯誤答案,故保留官方答案C,但須同時指出D的問題。
A:對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依老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與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符合題目所據規定,非答案。
B:老人照顧服務依全人照顧、在地服務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辦理,符合題目所據規定,非答案。
D:日間照顧屬社區式服務;提供者的組織型態與服務的法定分類是不同問題,因此不能以機構得提供日間服務為由認定D正確。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照顧服務分為居家式、社區式與機構式;家庭托顧及日間照顧均應依法定項目歸類,不能以提供者是否為機構取代服務類型判斷。
第 16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項目不包括?
(A) 社區服務津貼(B) 生活補助(C) 照顧者津貼(D) 年金保險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得依需要採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照顧者津貼、年金保險及其他必要之扶助方式為之;法條列舉的措施中並無「社區服務津貼」此一名目,故本題選 A。
B、C、D:三者皆為條文列舉的經濟安全保障方式,僅性質功能有別——B生活補助以現金直接補助身心障礙者本人日常生活所需;C照顧者津貼補助對象是實際負擔照顧責任者,用以間接維繫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品質;D年金保險則透過保險機制提供制度化、長期性的所得替代保障。題目問「不包括」者,這三項既屬法定列舉方式,應予排除。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經濟安全保障條款(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照顧者津貼、年金保險),與該法所稱「社區式服務」(如社區居住、日間服務)分屬不同章節與制度目的,考生易將服務措施誤植入經濟安全保障項目而誤答。
第 17 題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下列有關「時間」的規定,何者正確?
(A)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B) 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社工相關業務六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C)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最長為二年(D)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一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該紀錄之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這是本題四個選項中唯一與現行條文規定相符的時間規定,故選A。
B: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所須具備之執行社工相關業務年資,法定門檻與選項所述「六年以上」不符,屬於容易因與其他專門職業年資規定混淆而誤記的數字。
C:社會工作師公會理事長及理事、監事之任期,法定規定與選項所述「最長二年」不符,任期屆滿得連選連任亦另有規定,屬易與其他專門職業公會任期規定混淆之細節。
D: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法定應辦理報請備查之期限,與選項所述「三十一日內」不符,此類期限規定屬細節記憶題,考生容易因與其他證照相關法規之期限規定混淆而誤選。
本題考點:社會工作師法之時效性規定,包括社會工作紀錄保存年限、事務所設立資格年資、公會理監事任期、停歇復業報備期限等,皆屬社會工作師法逐條記憶型考點,法條內容可能因修法而調整,作答時應以最新公告條文為準。
第 18 題
某一社會福利機構舉辦勸募活動募得三千萬元,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其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最高金額為?
(A) 三百萬元(B) 三百一十萬元(C) 三百二十萬元(D) 三百三十萬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七條,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未逾新臺幣1億元者,必要支出上限為150萬元,加超過1,000萬元部分之8%。本題勸募所得3,000萬元,屬此級距,故先計1,000萬元部分:1,000萬元×15%=150萬元;再計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3,0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8%=160萬元;兩者相加:150萬元+160萬元=310萬元,故本題選B。
A:若誤將超過1,000萬元部分的加成比率記為7.5%,則2,000萬元×7.5%=150萬元,加上1,000萬元部分的150萬元,合計300萬元,即為A選項數字,屬加成比率記錯(記低0.5個百分點)的誘答。
C:若誤將加成比率記為8.5%,則2,000萬元×8.5%=170萬元,加上150萬元,合計320萬元,即為C選項數字,屬加成比率記錯(記高0.5個百分點)的誘答。
D:若誤將加成比率記為9%,則2,000萬元×9%=180萬元,加上150萬元,合計330萬元,即為D選項數字,屬加成比率記錯(記高1個百分點)的誘答。
本題考點: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七條必要支出上限之分級累進計算,即勸募所得依1,000萬元、1億元兩道級距分段適用不同比率,超過部分再疊加固定金額計算上限。
第 19 題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相關福利給付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A) 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五倍核發(B)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C) 教育補助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D) 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者錯誤」。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六條規定,緊急生活扶助係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選項A敘述為一點五倍,把法定的一倍核發標準誤植為一點五倍,與條文不符,故為錯誤敘述,選A。
B:子女生活津貼按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屬該條例另訂的給付項目,敘述正確,本題未被判定有誤。
C:教育補助部分依受助家庭類別,就讀大專院校學雜費訂有減免比例,屬另一給付項目的具體數字規定,敘述正確,本題未被判定有誤。
D:法律訴訟補助訂有最高金額上限,同屬該條例列舉的個別給付項目之一,敘述正確,本題未被判定有誤。
本題考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六條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條例第四條另定資格認定門檻(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與給付金額標準屬不同規定,作答時應留意各條文所定倍數各自對應之事項。
第 20 題
下列有關公益勸募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A) 適用範圍為基於公益目的,為政治或團體或個人,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B) 勸募團體為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等(C) 勸募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應於規定期限內送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D) 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屬勸募之用途之一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勸募,係基於公益目的,由勸募團體向不特定大眾或特定對象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同條並明文排除政黨依人民團體法所為之募款,即政黨或個人為政治目的所為之募款並不適用本條例。A選項卻將「為政治或團體或個人」募集財物之行為都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把法律明文排除在外的政治性募款也算入適用對象,與條文規定不符,故A為錯誤敘述,應選A。
B: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得依本條例辦理勸募之勸募團體,包括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等特定類型之組織,敘述正確。
C: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情形及收支決算,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許可、立案或監督之主管機關備查,以利主管機關監督勸募財物之運用,敘述正確。
D:依公益勸募條例所定勸募之用途範圍,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屬於得辦理勸募之公益目的用途之一,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之適用範圍,規範以公益目的向大眾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並明文排除政黨依人民團體法所為之政治性募款;本題屬現行法規範圍界定,條文內容可能隨修法調整,作答宜留意最新條文。
第 21 題
請問下列有關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之最低加保年齡,何者錯誤?
(A) 國民年金保險為25 歲(B) 勞工保險為15 歲(C) 農民保險為20 歲(D) 公教人員保險沒有最低加保年齡之規定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選出「最低加保年齡」敘述錯誤者,答案為C。農民健康保險依相關規定,以從事農業工作、年滿十五歲之農民為加保對象,並無「二十歲」門檻,C把最低加保年齡誤植為二十歲,與農保實際規定(十五歲)不符,故C為錯誤敘述。
A:國民年金保險以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等社會保險,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之國民為加保對象,最低加保年齡二十五歲之敘述正確。
B:勞工保險規定,受僱勞工年滿十五歲即應由雇主辦理加保,十五歲為最低加保年齡,敘述正確。
D:公教人員保險是隨在職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任職資格自動納保,並未另訂最低加保年齡門檻,只要符合公教人員任用資格即可加保,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公教人員保險)之加保資格與最低年齡門檻比較,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常見的制度對照記憶考點。
第 22 題
請問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 條規定,公教保險如有虧損,下列何者為其處理方式?
(A) 全數由國庫審核撥補(B) 應調整費率挹注(C) 由公益彩券盈餘貼補20%,不足數由國庫貼補(D) 民國88 年5 月30 日以前之虧損由財政部審核撥補;以後的虧損,應調整費率挹注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規定,公教人員保險如有虧損,其撥補方式以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為分界: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所發生之虧損,由財政部審核後撥補;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後始發生之虧損,則不再由國庫撥補,而是透過調整保險費率的方式挹注因應,故本題選D。此一分界的立法用意在促使保險財務走向自負盈虧、費率反映實際風險,減少長期由國庫概括承受虧損的做法。
A:全數由國庫審核撥補的敘述並不完整——該法僅就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的舊制虧損規定由財政部審核撥補,之後的虧損已改為調整費率因應,並非全數、無分期限地一律由國庫撥補,故不符法條規定。
B:應調整費率挹注同樣只講對了一半——這只適用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後發生的虧損,該法條對此前的虧損仍規定由財政部審核撥補,並非一律以調整費率作為唯一處理方式,敘述不完整。
C:由公益彩券盈餘貼補二成、不足由國庫貼補的敘述,係其他社會保險或福利財源常見的搭配方式,並非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就保險虧損所定的撥補機制,屬混淆不同保險制度財源設計的誘答。
本題考點: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之保險虧損撥補機制,以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為分界,區分舊制財政部(國庫)撥補與新制調整費率挹注兩種處理方式;此為特定法條與日期之現行規定,若嗣後修法調整,仍應以最新公告條文為準。
第 23 題
請問在我國現行各類社會保險制度中,那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已實施預繳一定期間之保險費措施?
(A) 農民健康保險(B) 國民年金保險(C) 就業保險(D) 公教人員保險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國民年金保險為因應被保險人未來可能因經濟狀況變化而無法定期繳納保險費,制度設計上開放被保險人得預繳一定期間之保險費,作為日後如遇欠繳或經濟困難時的緩衝機制,是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中較特殊的預繳保險費措施,故本題選 B。
A:農民健康保險是我國最早開辦的職業別社會保險之一,保費採較為單一固定的費率徵收,制度上並未特別設計預繳一定期間保險費的機制,與本題所問不符。
C:就業保險係以在職受僱勞工為對象、保障非自願離職期間生活的保險,保費隨薪資按月繳納,制度設計上並無預繳機制,與本題所問不符。
D:公教人員保險係以現職公教人員為對象、由服務機關統一列冊繳費的社會保險,保費亦按月繳納,並無預繳一定期間之設計,與本題所問不符。
本題考點:國民年金保險(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的預繳保險費措施,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用以協助被保險人因應未來可能欠繳風險的特殊設計;各類社會保險(農保、國民年金、就業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在保費繳納方式上的制度差異,是本科目常見的比較型考點。
第 24 題
請問下列有關國民年金法中遺屬年金給付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A) 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條件中的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者(B) 配偶未滿五十五歲,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C) 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六十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D) 養子女亦涵括到遺屬範圍,但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C。國民年金法有關遺屬年金請領資格的規定中,父母及祖父母的年齡門檻是年滿五十五歲,並非C所述的「六十歲」;至於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這部分描述正確,但年齡條件錯誤使整句敘述不成立,故本題選C。
A:配偶請領遺屬年金的基本資格為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此為法定要件,敘述正確不應選。
B:配偶未滿五十五歲,但符合無謀生能力等特殊情形者,仍可不受年齡限制請領,此為法定除外規定,敘述正確不應選。
D:養子女須與被保險人之收養關係達六個月以上,方納入遺屬範圍請領資格,此為防杜假收養詐領給付而設的最低收養期間規定,敘述正確不應選。
本題考點:國民年金法第四十條所定遺屬年金請領資格,依遺屬身分(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分別訂有年齡(配偶、父母及祖父母均為年滿五十五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工作收入上限、收養關係期間等要件,是社政法規常考的精確數字比較題型。
第 25 題
請問下列有關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老年(養老)給付型態,何者正確?
(A) 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給付採一次給付及年金給付併行制(B) 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採一次給付及年金給付併行制(C) 公教保險之老年給付採年金給付制(D) 農民保險之老年給付採年金給付制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102年命題時的制度狀態,勞工保險自2009年勞保年金制度上路後,老年給付採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併行制,被保險人依保險年資與請領條件請領一次給付或按月領取老年年金,故選B。
A:國民年金保險的老年給付以按月發放的老年年金為制度設計,並非題述的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併行制。
C:依102年命題時制度,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尚非題目所稱的年金給付制,故當時判為錯誤;但不能把此說成現況。現行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已包括一次養老給付與養老年金給付。
D:農民保險未設題述的老年年金給付,農民老年經濟安全另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故不選。
本題考點:我國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型態須按命題年度判讀;102年官方答案以勞工保險的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併行制為正確敘述,公教人員保險後續已年金化,不能沿用舊題詳解描述現況。
第 26 題
請問下列有關國民年金法中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來源,來自保險費(B)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人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者,且最近二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C) 最近一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D) 短期羈押或拘禁不在此限,仍可繼續請領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本法施行時年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而財稅機關提供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無其他排除情事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C 所述所得門檻符合第 31 條規定,故本題選 C。
A:依國民年金法第 36 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並非來自保險費,A 敘述與規定不符。
B:依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請領人須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B 所述之二年與第 31 條規定的三年不符。
D:依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6 款,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不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並無短期羈押或拘禁不在此限的例外規定,D 敘述與第 31 條規定相反。
本題考點:國民年金法第 31 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請領要件——經費來自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須最近三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所得與財產須未逾一定門檻、且無入獄服刑或受拘禁之情事。
第 27 題
請問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退休金專戶之提繳及領取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工資之百分之六(B) 勞工僅能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提繳,不得增加(C) 退休金領取之方式計有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兩種方式(D)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本人則得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B所稱「不得增加」若指勞工不能在雇主提繳之外另行增加,便與勞工得自願提繳的規定不符,故選B;但勞工自願提繳率本身確有不得高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上限,不能說此上限不存在。
A: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工資百分之六,是強制提繳的法定下限,敘述正確。
C:退休金領取方式有月退休金與一次退休金兩種;提繳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故非答案。
D: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由政府負最低保證,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勞工退休金條例個人專戶制;雇主百分之六是提繳下限,勞工可另行自願提繳,但其自願提繳率不得高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第 28 題
請問下列有關就業保險之保險給付規定,何者錯誤?
(A) 給付項目有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勵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全民健保之保費補助(B) 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需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C) 提早就業獎勵津貼之請領要件,需參加保險年資達一年以上者(D)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需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就業保險給付規定何者「錯誤」。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的請領要件,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是被保險人已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屆滿前(尚未領完失業給付)就找到工作並「受僱後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而非題目C所稱「參加保險年資達一年以上」;「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是請領失業給付本身的資格條件之一,並非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獨立的請領要件描述,C將兩種不同性質的年資要求混為一談,敘述有誤,故本題選C。
A: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確實包含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勵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這是就業保險法所定給付種類之正確描述。
B: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之一,確實是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方符合請領資格,此敘述正確。
D: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請領,確實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或安排,並實際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非全日制或自行報名之訓練不在給付範圍,此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就業保險給付種類(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勵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全民健保保費補助);提早就業獎勵津貼之請領要件(須已合於失業給付資格,並於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參加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與失業給付本身之「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要件性質不同,是本題辨析重點。
第 29 題
請問就業保險法規定,就業保險業務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任何機關辦理?
(A) 直轄市或縣市勞工局(B) 勞工保險局(C)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D)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立之職業訓練中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就業保險法第三條規定,就業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該法所定就業保險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故本題選B。勞工保險局作為承保機關,實際辦理投保、保費計收與各項給付(如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的核發作業。
A:「直轄市或縣市勞工局」是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負責轄區內勞動事務的一般行政管理,並非就業保險業務的法定承辦保險人,故不選。
C:「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失業被保險人的求職登記、就業推介與失業事實的認定等就業服務事項,是就業保險體系中的重要協力機關,但業務性質是「就業服務與認定」,並非保險業務本身的承辦單位,容易與B混淆,故不選。
D:「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立之職業訓練中心」負責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是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的訓練提供單位,同樣並非就業保險業務的法定承辦保險人,故不選。
本題考點:就業保險法第三條所定之保險業務承辦機關——勞工保險局,須與同法體系下負責認定與就業服務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職業訓練的職訓機構加以區辨。
第 30 題
在福利多元主義觀點下探討政府、志願、商業與非正式四個福利供給部門的關係,下列何者錯誤?
(A) 這四個部門之間的互動關係及各自之間的混合情形,有一定的模式可以遵循(B) 社福界較為偏好志願部門勝於商業部門(C) 政府會減少福利供給者的角色,但卻增加監督與規範的角色(D) 非正式部門因社會結構的影響,開始轉變成服務需求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選錯誤敘述。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強調福利供給應由政府、志願(第三)部門、商業(市場)部門與非正式(家庭、親友、鄰里)部門共同分擔,各部門間的分工組合會隨著社會情境、政策取向、資源條件等因素而彈性調整、動態變化,並沒有一套固定不變、必須遵循的標準模式;A宣稱「這四個部門之間的互動關係及各自之間的混合情形,有一定的模式可以遵循」,把福利多元主義描述成有固定模式可循,與福利多元主義強調彈性混合、依情境調整的精神相違背,故本題答案為A。
B:社福學界基於志願部門較貼近服務對象需求、較具彈性與人性化服務精神等特質,確實普遍表現出偏好志願部門甚於商業部門的傾向,此為福利多元主義文獻中常見的觀察,敘述正確。
C:在福利多元主義的發展趨勢下,政府確實傾向從直接提供福利服務的角色淡出,轉而加重對其他部門(志願、商業)福利供給品質與內容的監督、規範與管理角色,此為正確敘述。
D:隨社會結構變遷(如家庭型態改變、雙薪家庭增加、少子女化),非正式部門(家庭、親友)原本承擔照顧提供者的能力減弱,反而逐漸從福利「供給者」轉變為需仰賴其他部門福利服務的「需求者」,此為正確敘述。
本題考點: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主張福利供給應由政府、志願、商業與非正式四部門共同分擔、彈性混合而非僅由政府壟斷,其部門間的組合方式會隨情境變動、並無固定模式;政府角色轉型,指政府在福利多元主義下逐漸從直接供給者轉為監督與規範者的角色變化。
第 31 題
德國社會法被視為「法學第三領域」,其分類方式的「新三分法」不包括?
(A) 社會保護(B) 社會預護(C) 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D) 社會補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德國社會法傳統上被視為介於公法與私法之外的「法學第三領域」,其內部體系依「新三分法」(neue Dreiteilung)劃分為三大類:社會預護(Vorsorge,即以社會保險為主的預防性給付)、社會補償(Entschädigung,對特定犧牲或損害給予的補償性給付)、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Fürsorge und Förderung,針對經濟弱勢或特定發展需求提供的救助與促進性給付),此三分法中並沒有獨立稱為「社會保護」的類別,故本題選A。
B:社會預護是新三分法中的第一類,以社會保險制度為核心,透過事前提撥保費因應老年、疾病、失業等生活風險,屬於新三分法的既有內容,並非答案。
C: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是新三分法中的第三類,針對經濟弱勢者或有特定發展需要者(如身心障礙者)提供扶助與促進性給付,屬於新三分法的既有內容,並非答案。
D:社會補償是新三分法中的第二類,針對特定原因(如戰爭受害、犯罪被害、預防接種受害等)造成的損害給予國家補償性給付,屬於新三分法的既有內容,並非答案。
本題考點:德國社會法「新三分法」(neue Dreiteilung),將社會法體系劃分為社會預護(社會保險)、社會補償、社會扶助與社會促進三大類,是理解德國社會法作為「法學第三領域」體系架構的核心分類,屬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比較法制中較冷僻的專有名詞記憶點,不同教科書版本間分類用語可能存在差異。
第 32 題
在貧窮歸因的理論當中認為:社會的正式或非正式政策造成貧窮,並使窮人無法脫離貧窮的狀態,這種理論係屬?
(A) 隨機事件理論(B) 資源匱乏理論(C) 社會障礙理論(D) 個人差異理論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貧窮歸因理論中,強調「社會的正式或非正式政策(制度性安排)造成貧窮,並使窮人難以脫離貧窮狀態」者,屬於結構取向的社會障礙理論(social obstacles theory)。此理論主張貧窮並非個人的缺陷或選擇所致,而是社會制度、政策設計(如勞動市場排除、福利制度設計不良、歧視性政策)等結構性障礙,限制了窮人向上流動與脫貧的機會,故本題選 C。
A:隨機事件理論將貧窮歸因於意外事故、疾病、天災等偶發、不可預期的事件,強調貧窮成因具有隨機性,而非制度性政策所致,與題幹「政策造成貧窮」的論點不符。
B:資源匱乏理論將貧窮歸因於個人或家庭所擁有的人力資本、社會資本等資源不足,聚焦於資源存量的欠缺,而非制度性政策的排除效果,與題幹論點不符。
D:個人差異理論將貧窮歸因於個人的能力、努力程度、價值觀或行為特質等個人層面因素,屬於個人歸因取向,與題幹強調社會政策的結構歸因方向相反,是本題最容易誤選的陷阱選項。
本題考點:貧窮歸因理論(attribution theories of poverty),常見分類包括個人歸因、結構歸因(社會障礙/制度)、宿命歸因(隨機事件)等取向,本題聚焦於強調制度與政策排除效果的社會障礙理論。
第 33 題
對於老年退休制度的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我國國民年金制度老年給付是採確定提撥制(B)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是採確定給付制(C) 我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是採確定提撥制(D) 我國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是採確定給付制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是依法令預先約定給付條件與給付水準,退休給付金額依公式(如年資、薪資)計算,財務風險由制度承擔;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則是依固定提撥率提繳至個人專戶,給付多寡視帳戶累積與投資結果而定,風險由個人承擔。我國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係依公教人員之保俸與年資,依法定公式計給,給付水準明確,屬於確定給付制,故 D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
A:我國國民年金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屬社會保險性質,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與月投保金額,依法定公式計算給付金額,屬確定給付制,並非依個人專戶提撥累積而定的確定提撥制,A 敘述有誤。
B: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可分為舊制(依勞動基準法,屬確定給付制,由雇主依勞工在職年資與平均工資計給退休金)與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由雇主按月提繳勞工工資一定比率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屬確定提撥制);現行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為主體所稱之勞工退休金制度,係確定提撥制而非確定給付制,B 敘述有誤。
C:我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亦屬社會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投保年資與平均月投保薪資,依法定公式計給,屬確定給付制,並非依個人帳戶累積多寡決定給付的確定提撥制,C 敘述有誤。
本題考點: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與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之區分,前者依公式預先約定給付水準、財務風險由制度承擔,後者依個人專戶提撥累積、給付隨投資結果而定、風險由個人承擔;我國現行退休/年金制度中,國民年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均屬確定給付制,惟勞工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改採確定提撥制,是此類考題最常見的辨析重點。
第 34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列有關「時間」的規定,何者正確?
(A) 緊急安置之後的繼續安置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每次三個月(B) 家庭發生變故的兒童及少年返家,地方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半年(C) 目睹暴力兒童經地方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其家庭處遇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提出(D) 地方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兒少通報案件時,其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時間」規定何者正確。D 敘述地方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兒少通報案件後,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這是兒少法有關保護性個案通報後續處理程序中,對受理後多久須完成初步調查報告所設下的法定期限,符合現行規定,故本題選 D。由於通報後調查報告期限屬於法規中容易隨修法調整的技術性時間規定,建議查閱最新版兒少法及其施行細則確認現行條號與期限是否有變動。
A:緊急安置後的繼續安置,法定期限與延長方式的具體月數容易與其他安置類型混淆,選項所述「六個月為限、每次延長三個月」的組合與現行兒少法對繼續安置期限與延長月數的規定不一致,屬於數字混淆的誘答。
B:兒少因家庭變故返家後,地方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的期限,選項稱「至少半年」,這項具體月數同樣是容易與其他追蹤輔導規定混淆的技術性數字,與本題所問受理通報後的調查期限規定分屬不同條文規範對象。
C:目睹家庭暴力兒少經列為保護個案後,家庭處遇計畫應於多久內提出,選項稱「六個月內」,此一期限同樣屬於法規中另訂的處遇計畫擬定期限,與 D 所問受理通報案件後的調查報告期限是不同階段、不同期限的規定,不可互相替代。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兒少保護通報後續處理期程的規定,包括受理通報後的調查報告期限、緊急安置後繼續安置與延長期限、追蹤輔導期限、家庭處遇計畫擬定期限等,各項期限分屬不同條文、時間長短互不相同,是實務與考試上容易混淆的技術性規定,宜以現行法規條文為準確認最新數字。
第 35 題
有關兒童少年收出養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兒童醫院可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B)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C) 旁系血親在七親等及旁系姻親在六親等以內可不需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D) 有試行收養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9 條,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故本題選 D。
A:依第 15 條,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兒童醫院並非法定合格的媒合服務者,A 敘述與第 15 條規定不符。
B:依第 15 條第 3 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B 稱不得收取服務費,與規定相反。
C:依第 16 條,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得不經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收養人,C 將親等範圍誤植為七親等、六親等,與第 16 條規定的六親等、五親等不符。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5、16、19 條,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與收費、近親收養免經媒合之親等範圍、試行收養之效力溯及時點。
第 36 題
請問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鑑定,完成鑑定報告之後,至遲應於幾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衛生機關?
(A) 七日(B) 十日(C) 兩週(D) 一個月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鑑定申請後,應於鑑定報告完成後十日內,將該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作為後續需求評估與福利服務銜接的法定作業期限,故選B「十日」。
A:七日並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所定的十日送達期限。行政程序中的陳述意見並無一律七日的法定期間,不宜用此作為比較。
C:兩週(十四日)同樣非本條所採用的計算單位,社會福利相關法規所定期限多以日數為計算基礎,選項以週表述本身即與法條慣用表述方式不符,屬記憶混淆的誘答。
D:一個月的期限常見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他條文(如後續安置或計畫擬定的期限),考生易將不同條文所定的期限彼此混用而誤選,但本條所定的送達期限為十日,並非一個月。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鑑定作業期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鑑定報告完成後應於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此類法定期日題型,重點在於區辨不同條文各自所定的日數,避免跨條文期限混淆。
第 37 題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二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之托育服務(B) 居家式托育服務採收費制(C)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D)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規定,居家式托育服務係指由兒童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以外之人員,在居家環境中提供之收費托育服務。A 將門檻誤植為「二親等內」,與法定的「三親等內」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A。
B:居家式托育服務屬收費性質的托育安排,由家長支付費用委託托育人員照顧,敘述正確。
C: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須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取得登記後才能對外提供服務,未經登記不得執業,敘述正確。
D: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須年滿20歲,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這是法定的年齡與專業資格門檻,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居家式托育服務(居家保母制度)之定義與規範,其中「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提供」是界定是否需納入登記管理的關鍵門檻,也是本題唯一設誤之處;登記制、收費制與保母技術士證等資格要求則是配套的管理規範。
第 38 題
請問在國民年金法中有關老年年金給付之請領要件中保險年資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最低保險年資為3 年(B) 最低保險年資為5 年(C) 最低保險年資為7 年(D) 不設定最低保險年資之規定,以其實際繳納保險費期間為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老年年金給付並未設定最低保險年資門檻,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即可依其實際保險年資計算對應之給付金額,年資越長給付越高,但並無「未達一定年資即不得請領」的限制,故選D。
A、B、C:三者皆誤植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存在「最低保險年資」門檻,分別誤設為三年、五年、七年,但依法該給付並非以達到一定年資為請領資格要件,而是以「年滿六十五歲且曾參加保險」為請領要件,實際給付金額才依已繳納之年資核算,故三者均與制度設計不符。
本題考點: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不設最低保險年資,給付金額依實際年資核算;其他社會保險的老年給付須按各給付類型分別判斷,不宜一概而論。
第 39 題
請問在社會救助法第5 條所規定家庭人口計算範圍,下列人員何者不計算在內?
(A) 配偶(B)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C)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D) 在學領有公費之直系血親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家庭應計算人口原則上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以及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同條另定有除外規定,若家庭成員符合特定情形(如在學領有公費、身心障礙、失蹤達一定期間等),得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在學領有公費之直系血親」屬題示得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的情形,故選D;法條列舉此身分,並未另以公費足額支應生活或家庭完全無負擔作為判斷要件。
A:配偶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所明定應計算人口的基本對象之一,除非另符合除外規定,否則原則上應列計,不選。
B: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明定應計算人口的範圍之一,強調不論是否設籍同戶,只要屬共同生活的直系血親即應列計,不選。
C: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即父母與子女)為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明定應計算人口的核心對象,原則上應列計,不選。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其除外規定;家庭總收入認定,社會救助資格審查須先界定應計算人口範圍,才能據以計算平均分配所得是否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
第 40 題
請問有關公益勸募相關辦理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A)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六個月(B) 勸募團體應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C)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翌日起十五日內公開徵信(D) 勸募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將辦理情形送備查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各選項的敘述方向相同——皆圍繞公益勸募條例對「專戶開立」「期限內報備」「徵信」「年度報告」等財務透明機制所設定的法定期限,差別僅在於各自所填的天數或月數是否正確。經逐一比對,B「勸募團體應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所列的專戶開立與七日內報備規定,符合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對勸募活動初期財務透明程序的要求,故選B。
A:勸募活動期間的法定上限,現行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的期間並非六個月,A所列的期間長度與法定條文不符。
C:公開徵信的時限,現行規定要求於勸募活動期滿後在特定日數內辦理公開徵信,其法定日數並非十五日,C所列時限與條文不符。
D:年度終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的期限,現行規定所定的月數並非三個月,D所列時限與條文不符。
本題考點:公益勸募條例對勸募團體財務透明機制的規範,包括開立專戶並限期報備、勸募活動期滿後公開徵信、年度終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等程序,各項法定天數或月數是本科常見的細節型記憶考點,作答時須精確對照條文數字,不可僅憑方向正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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