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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5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4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4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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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40 題
第 1 題
於民國104 年修訂的「社會救助法」中,規定低收入戶成員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增加生活扶助補助,下列何者錯誤?
(A) 年滿65 歲(B) 懷胎滿3 個月(C)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D) 受監護宣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救助法有關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得增加給付的規定,是以家庭成員的特定身分或狀況作為加成基準,包括年滿65歲之老人、懷胎達一定週數之孕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等,這些身分因生活與照顧需求較高,法規允許主管機關依原領取現金給付基準增加一定比例的生活扶助;「受監護宣告」屬民法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而由法院宣告由監護人代為法律行為的身分狀態,並非社會救助法所定得據以增加生活扶助的法定事由,故本題選D。
A:年滿65歲的低收入戶成員,因老年往往伴隨較高的照顧與醫療需求,屬社會救助法規定可增加生活扶助給付的身分之一,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懷胎達一定週數的孕婦,因孕產期間有額外營養與醫療支出需求,同屬社會救助法規定可增加生活扶助給付的身分之一,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C: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因身心障礙致生活與照顧成本較高,亦屬社會救助法規定可增加生活扶助給付的身分之一,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加成規定,指低收入戶中具特定身分(老人、孕婦、身心障礙者等)者,得於原核給生活扶助基準上增加一定比例給付的制度設計;受監護宣告,是民法上對因精神障礙等原因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人,經法院宣告由監護人代為法律行為的制度,與社會救助給付加成規定屬不同法律範疇,本題所涉細節屬可能修正之行政加成基準,具體條號建議另核對現行條文。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失業保險的特性?
(A) 需為非自願性失業(B) 青年失業者領取的失業給付最長期限為九個月(C) 保險年資需滿一年以上(D) 育嬰留職津貼若同時扶養子女兩人以上,則只發給一人為限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非」我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制度特性者。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原則上最長發給六個月,僅四十五歲以上或身心障礙之非自願離職被保險人,得延長給付期限至最長九個月,並非以「青年失業者」作為延長給付對象,B之敘述與制度規定不符,故本題選B。
A:正確敘述——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之一即須為非自願離職(如遭資遣、解僱或投保單位歇業等),並非因勞工個人意願離職者不得請領,此為失業給付制度的核心要件,敘述無誤。
C:正確敘述——請領失業給付須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此為請領資格之年資門檻,敘述無誤。
D:正確敘述——就業保險法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若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僅得以其中一人計給,不得同時申領二份津貼,此為現行制度之限制,敘述無誤。
本題考點: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制度——非自願離職要件、保險年資門檻(一年以上)、一般給付期限與延長對象(四十五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最長九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時撫育多名子女之給付限制。
第 3 題
民國98 年修正的「性騷擾防治法」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該法要求30 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B) 因教育、訓練等,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C) 該法所規定之罪屬於告訴乃論(D) 該法規範所有場域中陌生人所進行之性騷擾事件處理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性騷擾防治法定位為補充性、概括性的法律,其規範對象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未涵蓋的場域(亦即非職場、非校園關係中的性騷擾事件),而非涵蓋所有場域;且其規範對象也不限於陌生人之間,同樣適用於原本互不相識或已相識者之間發生的性騷擾行為。D 敘述誇大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宣稱涵蓋所有場域)並窄化了適用對象(限定為陌生人),與該法作為補充法、規範對象不限於陌生人的實際定位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本題選 D。
A:性騷擾防治法要求達一定規模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此為該法課予僱用人或機構主動預防義務的正確規定,敘述無誤。
B:該法對於利用權勢或機會(例如教育、訓練關係中居於支配地位者)進行性騷擾,設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以回應權勢不對等下被害人更難抗拒或申訴的現實,此敘述符合該法對加重事由的規定,並無錯誤。
C:性騷擾防治法所定之刑事處罰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此攸關保障被害人是否願意進入司法程序的自主性,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性騷擾防治法的補充法定位,指其規範對象排除已由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涵蓋之關係,僅補充規範前二法未涵蓋的場域,是與「該法規範所有場域」此類誇大選項對照出題的高頻考點。
第 4 題
我國於民國104 年通過的長期照顧服務法中,明訂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下列何者並非該基金的來源?
(A) 菸品健康福利捐(B) 政府預算撥充(C) 公益彩券盈餘(D) 基金孳息收入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並未將「公益彩券盈餘」列為法定來源;公益彩券盈餘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分配挹注老人、身心障礙等其他社會福利用途,與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屬不同資金體系,故本題選C。
A:菸品健康福利捐屬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明定基金來源之一,依相關規定對菸品課徵並指定挹注長照財源,並非本題所問「非」來源者。
B:政府預算撥充是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第十五條所列最基本、最直接的法定來源之一,屬正常編列預算挹注,並非「非」來源者。
D:基金孳息收入依同條規定亦列為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來源之一,並非「非」來源者。
本題考點: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五條所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來源(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其他收入);公益彩券盈餘則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分配挹注老人、身心障礙等其他社會福利用途,兩者屬不同資金體系,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常見的財源混淆考點。
第 5 題
下列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C)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無法適用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D) 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適用於勞工、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的敘述,答案為C。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於該共同生活期間,係準用育嬰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亦即這段共同生活期間可以比照育嬰留職停薪辦理,而非如C所述「無法適用」;C將法律明文准用的情形誤述為不能適用,恰與法條意旨相反,故C敘述有誤,應選C。
A:受僱者於任職滿六個月後,得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此為育嬰留職停薪的基本申請資格與期間上限規定,敘述正確。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其中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予以免繳,原由受僱者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則得遞延三年繳納,以減輕留職停薪期間的經濟負擔,敘述正確。
D: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的適用對象並不限於一般受僱勞工,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等公部門人員亦適用相應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各依其專屬人事法規辦理,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申請資格與期間上限、留職停薪期間之社會保險費負擔方式,以及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準用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特別規範,是實務與考試上常見的細節混淆點。
第 6 題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促進職場工作平等措施的規定,何者錯誤?
(A)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B)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C)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D)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雇主每日給哺乳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該項哺乳時間只得於規定休息時間內為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民國105年出題當時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換言之,哺乳時間是在原有休息時間之外另給的權益,而非只能利用既有的規定休息時間辦理。本題D稱哺乳時間「只得於規定休息時間內為之」,恰與法條除規定休息時間外、另給的設計相反,故為錯誤敘述,本題選D。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八條已修正為子女未滿二歲,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六十分鐘。
A: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配偶分娩時給予陪產假,屬本法規範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的正確項目,敘述方向並無錯誤。
B: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五日,是本法就流產產假依妊娠週數分級規定中的其中一級,敘述正確。
C: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是本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中的正確規定,適用事由描述無誤。
本題考點:性別平等工作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包括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哺乳時間等;哺乳時間之法律性質,係於規定休息時間之外另給、並視為工作時間,而非侷限於既有休息時間內行使。
第 7 題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除規定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的要件外,申請人的特殊境遇狀況,下列何者不適用?
(A) 單親父親(B) 隔代教養家庭(C) 經政府評估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係因債務陷入經濟困難者(D) 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之未婚懷孕婦女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義的特殊境遇,是以死亡、離婚、未婚懷孕生育、家庭暴力、配偶惡意遺棄或失蹤、監護人在監服刑致隔代教養等具體、特定的家庭變故事由來界定,而非泛指任何導致經濟困難的原因。選項C所述因債務陷入經濟困難,是一般性的財務困境,並非法定所列的特定變故事由本身,即使經政府評估其生活在短期內發生重大變故,若變故的原因僅是負債而非死亡、離婚、家暴、遺棄、服刑等法定列舉事由,仍不屬於該條例所稱的特殊境遇狀況,故本題選C為不適用者。
A:單親父親係因配偶死亡、離婚或一方重度傷病、失蹤等法定原因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屬該條例明列的特殊境遇類型之一,可以適用。
B:隔代教養家庭常因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入獄服刑、死亡、失蹤等原因,致使祖父母須代為教養未成年孫子女,此為該條例所列特殊境遇事由之一,可以適用。
D: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之未婚懷孕婦女,是該條例明文列舉的特殊境遇類型之一,直接對應法條所定事由,可以適用。
本題考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事由,係以死亡、離婚、未婚懷孕生育、家庭暴力、配偶惡意遺棄或失蹤、監護人服刑致隔代教養等具體列舉事由為認定基準,而非泛指任何導致經濟困難的原因;申請資格另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後之收入與財產限制門檻。
第 8 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就業權益保障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庇護性就業服務為協助具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B) 對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C)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D) 私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76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一人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定額進用制度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 34 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 3%。故選(C)。
A:此項所描述的「協助具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者的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是支持性就業服務的定義,卻被冠上庇護性就業的名稱,兩者定義互換。
B:此項所描述的「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者」,是庇護性就業服務的對象,卻被冠上支持性就業的名稱,同樣是定義互換。
D: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的門檻人數是 67 人以上而非 76 人;比率 1% 且不得少於一人的部分正確,但人數被改動。
本題考點:就業權益保障的兩組重點。第一組是兩種就業服務的區別——支持性就業針對有就業能力但需協助進入競爭性市場者,服務內容是個別化安置與就業教練協助;庇護性就業針對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市場而需長期支持者,在庇護工場提供工作機會與訓練。第二組是定額進用的四個數字——公部門 34 人以上、3%;私部門 67 人以上、1% 且不得少於一人。本題的三個錯誤選項正好示範了兩種常見改動手法:把兩個定義對調、把門檻人數改掉。
第 9 題
下列何者不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設立的保障就業權益之機構?
(A) 職業訓練機構(B) 庇護工場(C) 就業服務機構(D) 創投融資機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辦理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庇護工場)等各項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措施與機構,職業訓練機構、庇護工場、就業服務機構均屬勞工主管機關依法應推動設立、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取得就業能力與就業機會的相關單位;創投融資機構的性質是提供創業資金、投資融資的金融機構,與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的職訓、就業服務體系無關,並非勞工主管機關依法應推動設立之機構,故本題應選「不屬於」的選項為 D。
A:職業訓練機構協助身心障礙者習得職業技能、提升就業能力,屬勞工主管機關依法應推動設立的就業權益保障機構之一,題目問「不屬於」者,故不選 A。
B:庇護工場(庇護性就業)為工作能力較弱、暫不能進入一般競爭性職場的身心障礙者提供過渡性或長期性就業場所,屬勞工主管機關依法應推動設立的機構之一,同理不選 B。
C: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媒合、職涯輔導等服務,是協助其進入職場的第一線單位,同屬勞工主管機關依法應推動設立的機構,故不選 C。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就業促進體系,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庇護工場、就業服務機構等,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權益;此三類機構分屬職前訓練、過渡/庇護性就業與媒合服務三個環節,構成身心障礙者就業支持的完整體系。
第 10 題
全民健保為保障民眾享有就醫權益,若民眾因健保欠費遭鎖卡,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若查證確屬弱勢對象得予解卡。下列何者並非該方案之協助對象?
(A) 低收入戶(B) 特殊境遇受扶助家庭(C) 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有醫療需求者(D) 孕婦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中央健康保險署「弱勢民眾安心就醫方案」的設立目的,是協助原本會因欠費遭鎖卡、但屬弱勢處境而無力繳納保費者恢復就醫權益;低收入戶依全民健保法規定,其保險費已由政府全額補助,理論上不會因未繳保費而遭鎖卡,自然也不屬於此一協助解卡方案所鎖定的對象,故本題選 A,低收入戶並非該方案之協助對象。
B: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者屬該方案列舉的弱勢協助對象,其扶助依據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不是以社會救助法扶助對象作為資格說明,故非答案。
C: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若有醫療需求,屬於方案特別考量、優先保障就醫權益的族群之一,避免因監護人欠費而使兒少無法就醫,是方案明列的協助對象,故不選。
D:孕婦因涉及胎兒與孕產婦健康的立即醫療需求,是方案優先保障就醫權益的對象之一,避免因欠費鎖卡而延誤產檢與生產醫療,故不選。
本題考點:全民健保欠費鎖卡機制與弱勢就醫保障,指全民健保對積欠保費者得暫停保險給付,但對特定弱勢族群設有解卡協助措施;低收入戶保費全額補助,使低收入戶原則上不會產生欠費鎖卡問題,是本題排除 A 選項字面意涵、判定其非協助對象的關鍵。
第 11 題
關於普及式福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社會效果考量,民眾透過制度受到平等的對待(B) 福利領受者必須經過資產調查(C) 能夠避免福利烙印標籤效果(D) 具公民權或繳納一固定數額社福基金者即享有資格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普及式(universal)福利以公民權或繳納一定資格費用(如社會保險費)作為享有給付的基礎,只要具備該身分資格即可請領,無須通過所得或資產調查,目的即在使全體國民受到平等對待、避免福利烙印效果。選項B敘述「福利領受者必須經過資產調查」,資產調查是殘補式(選擇式)福利用以篩選低收入等弱勢對象的機制,與普及式福利不分貧富、人人有份的精神相反,故B的敘述錯誤,本題選B。
A:普及式福利基於社會效果考量,強調透過制度使全體國民受到平等對待,此為普及式福利的正確特徵敘述。
C:由於普及式福利不須經資產調查、不區分貧富身分即可請領,能避免因被篩選為窮人而產生的福利烙印標籤效果,此為普及式福利的正確特徵敘述。
D:普及式福利以具公民權或繳納一固定數額社福基金(保險費)作為享有資格的判準,而非以所得或資產高低作為篩選依據,此為普及式福利的正確特徵敘述。
本題考點:福利分配原則中普及式(universalism)與選擇式/殘補式(selectivism/residualism)福利的對比——普及式以公民權或繳費資格為基礎、避免烙印;選擇式以資產調查(means test)篩選對象、易生烙印效果,是社會政策學經典分類架構。
第 12 題
關於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是針對以公益為目的而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的條例(B) 合法之勸募團體包括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C) 學生社團若已具學生學籍身分,無須再透過學校或財團法人名義申請勸募許可,即可向大眾勸募財物(D) 公益勸募主體需透過公開徵信保障捐款人,並規範公益勸募活動之執行與所得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者錯誤。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得辦理公益勸募的主體以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經立案之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為限,學生個人或學生社團本身並不具備法定勸募主體資格,若欲辦理公益勸募活動,仍須透過所屬學校或合法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名義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不能僅憑學生學籍身分即自行向大眾勸募財物,故C「無須再透過學校或財團法人名義申請勸募許可,即可向大眾勸募財物」之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項。
A:正確敘述。公益勸募條例第一條即明定該條例係為規範以公益為目的而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此為條例立法目的之正確描述,故不選。
B:正確敘述。公益勸募條例所定合法勸募團體,確實包括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以及依法完成法人登記之公益性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此為條例對勸募主體資格的正確描述,故不選。
D:正確敘述。公益勸募條例要求勸募團體應就勸募所得辦理公開徵信,揭露勸募所得財物之運用情形,並規範勸募活動的執行方式與所得管理,以保障捐款人權益及勸募活動之公信力,此為條例規範精神的正確描述,故不選。
本題考點: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以公益為目的之財物募集行為與勸募團體資格;合法勸募主體資格限制,僅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依法設立之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得辦理公益勸募,學生或一般個人、非法人團體不得逕自以自身名義向大眾勸募。
第 13 題
健康照護之財務負擔是籌措財源常被關心的議題,關於平等主義與自由主義之立場界定,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 平等主義認為維繫民眾健康是政府責任,所有公民都應享有基本健康照護,故財源籌措應採量能原則,以達社會互助與所得重分配的效果(B) 自由主義對於健康照護的需求,視為社會對個人才智與努力程度下的報酬,較從個人的公平性出發,講求受益原則(C) 採全民健康照護的國家較強調個人公平、財源籌措主要採取受益原則(D) 採全民健康照護的國家較強調社會公平、財源籌措主要採取量能原則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採行全民健康照護(如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國家,其制度理念傾向平等主義,強調的是社會公平而非個人公平,財源籌措主要依量能原則(依所得能力課徵保費),以達成社會互助與所得重分配的效果;C敘述將其誤植為「強調個人公平、採取受益原則」,恰與制度精神相反,故本題選C。
A:正確敘述——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主張維繫國民健康是政府應盡的責任,所有公民皆應享有基本健康照護的權利,財源籌措應依量能原則課徵,以發揮社會互助與所得重分配功能,此為平等主義健康照護理念的標準論述。
B:正確敘述——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將健康照護需求視為個人才智與努力所得之報酬,強調個人公平,財源籌措採受益原則(依使用程度或個人能力負擔費用),此為自由主義健康照護理念的標準論述。
D:正確敘述——採全民健康照護的國家在制度理念上較貼近平等主義,強調社會公平、財源籌措採量能原則,此敘述正確,與C的說法恰成對照。
本題考點:健康照護財源籌措的兩種意識形態立場——平等主義(egalitarianism,強調社會公平、量能原則)與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強調個人公平、受益原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所依循的量能負擔原則。
第 14 題
關於社會保險及量能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量能原則係指衡量保險對象的經濟負擔能力,再決定其分攤的費用(B) 量能原則的垂直公平指保險對象負擔的費用與其經濟負擔能力呈正相關、水平公平是指經濟負擔能力相同者,應負擔相同的費用,不因職業類別或眷口數多寡而有不同(C) 社會保險對於無法預期風險事故的發生及有相同風險的一群人,依量能原則強制由參與風險分擔團體成員來共同分擔(D) 社會保險制度強調個人公平性,財源籌措上採取受益原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體系的一環,其財源籌措強調「量能原則」與「社會適當性(social adequacy)」,即依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能力課予保險費,並透過強制性的風險與所得重分配,達成社會互助的目的;這與強調「多繳多得、依個人對等給付」的商業(私人)保險受益原則截然不同。D 卻說社會保險「強調個人公平性,財源籌措上採取受益原則」,把商業保險的原理套用到社會保險身上,與社會保險本質相反,故本題選 D。
A:量能原則正是「依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決定其應分攤保費」,敘述正確,是社會保險課費的基本精神。
B:垂直公平指負擔費用與經濟能力呈正相關(能力愈強、負擔愈多);水平公平指經濟能力相同者應負擔相同費用、不因職業別或眷口數而異,此二者是量能原則底下對「公平」的具體操作定義,敘述正確。
C:社會保險針對無法個別預期、卻具有共同風險的一群人,透過強制參加、共同分擔風險的方式運作,這正是社會保險有別於個人自由投保的商業保險之處,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量能原則與社會適當性(social adequacy),強調依經濟負擔能力課費、以互助分擔風險;受益原則(benefit principle)則是商業保險依個人對等給付設計財源的原理,兩者常被出題者對照,測驗考生是否清楚區辨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財源邏輯差異。
第 15 題
社會福利制度所指涉的「給付行政」應採取「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的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 社會福利行政實施事項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於法治國家之行政權的形式,必須依據法律之規定為之(B) 社會福利之社會給付涉及人民生活保障及社會資源公平使用的重要問題,因此應經立法程序的民主討論(C) 社會給付的來源,無論是社會保險費或稅收,常伴隨干預行政或他人之負擔,「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原則可防止社會行政的恣意與擅斷(D) 現代民主國家社會福利理念,主要是慈善救濟的基本精神,所以必須透過法律定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現代民主國家的社會福利理念,其發展脈絡已從早期的慈善救濟逐漸轉變為以公民權利(social rights)為基礎的社會給付制度,強調國家對人民生存照顧的法定義務,而非單純的慈善施捨;D將現代社會福利理念的「主要精神」定位為慈善救濟,與當代給付行政理論的權利取向定位不符,故為錯誤敘述,選D。
A:給付行政仍屬行政權行使的一環,須有法律授權依據、依法而為,此為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要求,敘述正確。
B:社會給付涉及人民生活保障與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屬重大公共事務,理應經立法機關的民主審議程序以確保正當性與課責,敘述正確。
C:無論給付財源來自社會保險費或一般稅收,給付行政的運作常伴隨對特定對象課費、對他人形成負擔等干預效果,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原則正是用以防止行政機關恣意裁量、擅斷行使權力,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給付行政(Leistungsverwaltung),指國家以提供金錢或服務方式照顧人民生活的行政類型;法律保留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要求重要給付事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防止行政恣意;社會權(Social Rights),現代福利國家理念的權利基礎,與傳統慈善救濟精神相對照,是本題辨析的核心。
第 16 題
社會救助法所列之急難救助乙項,下列何者無法適用?
(A) 主要家計負責人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B)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C)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D) 欠缺車資返鄉未設籍之外國人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救助法之急難救助原則上以設有戶籍之國民為適用對象,未在我國設籍之外國人原則上不屬於急難救助之給付對象,僅因「欠缺車資返鄉」而生的個人資金短缺,也非急難救助所欲填補之家庭生活困境類型;急難救助著重於因死亡、失蹤、傷病、財產遭凍結等重大變故導致家庭整體生活陷於困境的情形,與單純返鄉車資不足的個人性、短期性資金需求性質不同,故本題選D為「無法適用」急難救助之情形。
A:主要家計負責人失蹤,致使原本仰賴其收入維生的家庭頓失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屬社會救助法急難救助明文列舉的適用情形之一,可適用,非本題答案。
B:戶內人口死亡而無力殮葬,是急難救助最典型的給付項目之一,用以協助家庭度過喪葬費用的急迫負擔,屬明文列舉的適用情形。
C: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導致生活陷於困境,屬急難救助所列舉「非因己意致資產暫時無法動用」的適用情形之一,可適用。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21條列舉家計負責人變故、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財產遭強制執行或凍結致生活陷於困境等急難救助事由;第1條是立法目的、第4條是低收入戶定義,均不是本題所述適用對象的法源,不能據此推導未設籍外國人的資格。
第 17 題
關於我國所實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所規定的家庭成員包括現有或曾為六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姻親(B) 要求主管機關每四年必須針對家庭暴力的問題及需求進行調查分析(C)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D) 當事人可調解或和解保護令事件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家庭暴力防治法課予主管機關持續掌握家庭暴力現況的義務,其中明定應每四年就家庭暴力問題及需求辦理調查分析,作為研擬與調整防治政策之依據,故B敘述正確,本題選B。
A: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範圍,除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者、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外,旁系血親或姻親部分僅限於四親等以內,並非六親等以內,選項刻意將親等範圍放寬,與法規定義不符。
C: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須經審理程序後始得核發;只有情況急迫的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一定時限內先行核發,通常保護令並不適用不經審理程序的作法。
D:保護令事件涉及當事人間權力不對等與人身安全風險,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以避免受暴者在權力失衡下被迫妥協、危及其人身安全,選項所述與法規保護意旨相反。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範圍界定(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姻親)、保護令審理程序(通常保護令須經審理,暫時/緊急保護令得先行核發)、以及保護令事件禁止調解或和解之特別規定,皆是本法常考重點。
第 18 題
關於協助家暴目睹兒之觀點及作法,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 從小目睹父母暴力相向,長大可能複製暴力,形成代間循環(B) 目睹家暴對兒童造成的間接傷害不亞於兒童虐待,都需要輔導協助(C) 目前無法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為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申請保護令(D) 教育人員知悉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事件可撥打婦幼保護專線尋求協助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選出「錯誤」的敘述。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將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一併納入保護對象,被害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均可依法為其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非如C所述目前無法為目睹家庭暴力之兒少申請保護令;C之敘述與現行法制不符,故為本題答案。
A:從小目睹父母暴力相向的兒童,成年後確有較高風險複製暴力因應模式於自身的親密關係與家庭中,此即暴力代間傳遞的觀點,敘述正確。
B:實務與研究均指出,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造成的心理與行為間接傷害,其嚴重程度不亞於兒童直接遭受虐待,因此同樣需要提供輔導與協助,敘述正確。
D:教育人員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責任通報人員之一,知悉學生目睹家庭暴力事件時,可撥打婦幼保護專線通報並尋求協助,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保護,現行法已將其納入被害人保護範圍、得為其聲請民事保護令;暴力代間傳遞觀點;教育人員之責任通報義務。
第 19 題
請問何者並非普及式福利的優點?
(A) 個人尊嚴(B) 烙印效果(C) 人人平等(D) 社會團結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普及式福利(universalism)以公民身分或人口類屬為給付資格,不需經資產調查,因此能維護受助者的個人尊嚴(不必自曝貧窮身分)、體現人人平等的權利原則、並促進社會團結(因全民共同受益、不分貧富,減少對立),A、C、D皆為其優點。而B「烙印效果」(stigma)指受助者因被認定為貧窮或需要救助而遭受的社會負面標籤,這是選擇式福利(selectivism)因資產調查(means test)程序而產生的典型缺點,普及式福利正是為避免此種烙印效果而設計,故烙印效果並非普及式福利的優點,選B。
A:個人尊嚴確為普及式福利優點之一,因給付以公民權為基礎,不必經濟弱勢身分曝光。
C:人人平等亦為其優點,凡符合人口類屬(如年齡、國籍)者一律享有給付,不因所得高低而有差別待遇。
D:社會團結同為其優點,全民共同參與、共同受益的制度設計有助於凝聚社會共識、降低福利依賴的階級對立感。
本題考點:普及式福利(Universalism)與選擇式福利(Selectivism)的優缺點對比,普及式福利以公民權為基礎、免資產調查,故無烙印效果,選擇式福利則因資產調查而易生烙印效果,是社會福利對比題的高頻考點。
第 20 題
政府提供「扶養親屬寬減額」的性質屬於提莫斯(Richard Titmuss)所稱之何類型福利?
(A) 職業福利(B) 公共福利(C) 社區福利(D) 財稅福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Titmuss提出福利的社會分工(Social Division of Welfare)理論,將福利區分為社會(公共)福利、財稅福利(fiscal welfare)與職業福利(occupational welfare)三類。「扶養親屬寬減額」是透過所得稅制上的寬減額、扣除額等方式,間接增加納稅人可支配所得,本質上是透過稅制運作的福利給付,故屬於財稅福利,選D。
A:職業福利指雇主基於雇傭關係提供員工的福利(如企業退休金、員工團體保險),與政府稅制上的扣除額無關。
B:公共福利指政府直接以現金或服務提供的法定給付(如社會救助、年金),扶養親屬寬減額並非直接現金給付,而是透過稅制運作,故不屬此類。
C:社區福利並非Titmuss三分法中的類別,屬於混淆福利提供層級(國家、社區、家庭)概念的誤答,非本題理論架構下的選項。
本題考點:Titmuss福利的社會分工理論,區分公共福利、財稅福利、職業福利三種隱藏於不同制度中的福利提供形式。
第 21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行政院為推動該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該小組成員的設置比例,下列何者正確?
(A) 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2;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B) 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3;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2(C) 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2/3;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2(D) 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2;任一性別不得少於2/3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相關規定,行政院為推動公約落實工作所成立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其成員中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題選 A。
B: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所定任一性別下限為三分之一;B 將此比例誤置為二分之一,故不正確。
C:學者專家與身心障礙團體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此比例過高,超出法定的二分之一下限,容易因「愈多愈能保障權益」的直覺而誤選,但與實際規定不符。
D: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一項,此比例明顯過高且不合理,性別比例保障的精神在於「不得少於」某一相對較低的下限(三分之一),而非要求特定性別占絕對多數,此選項在邏輯與法定門檻上都與規定不符。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CRPD 施行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組成,學者專家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並非實物給付(in-kind)的提供形式?
(A) 老人送餐服務(B) 早期療育社區巡迴車(C) 低收入戶優先承租國民住宅(D) 特別照顧津貼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實物給付(in-kind benefit)指直接提供服務、物資或優先權等非現金形式的給付,例如老人送餐服務(提供餐食服務)、早期療育社區巡迴車(提供交通接送服務)、低收入戶優先承租國民住宅(提供承租優先權),三者皆屬直接提供服務或使用權,性質上屬實物給付;而特別照顧津貼是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符合資格者運用的給付,屬現金給付,並非實物給付,故本題選D。
A:老人送餐服務是直接提供餐食與遞送服務給老人,受給付者取得的是具體的餐食與服務本身,而非現金,屬實物給付的典型型態。
B:早期療育社區巡迴車是直接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受益者取得的是交通服務的使用,並非以現金形式發放,屬實物給付。
C:低收入戶優先承租國民住宅是給予特定對象在承租公共住宅上的優先權利與居住服務,受益者取得的是承租資格與住所使用權,而非現金,屬實物給付。
本題考點:社會福利給付形式的分類——現金給付(cash benefit,直接發放金錢供受給付者自由運用)與實物給付(in-kind benefit,直接提供服務、物資或優先使用權),特別照顧津貼屬現金給付,是本題辨識現金與實物給付差異的關鍵對照。
第 23 題
對於福利輸送的方式,有選擇式或普及式的福利,下列何者為選擇式福利的優點?
(A) 行政成本較低(B) 可以部分達到所得重新分配(C) 強調公民權利(D) 社會正當性不強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選擇式福利(selective welfare)採資產調查(means test)方式篩選受助對象,將有限資源集中提供給經濟弱勢或最需要者,因此相對於雨露均霑的普及式福利,選擇式福利較能發揮把資源從相對富裕者移轉到相對貧窮者的效果,部分達到所得重新分配的目的,故本題選 B。
A:選擇式福利須逐案進行資產調查以確認資格,行政程序繁複、需投入大量人力審核,行政成本反而較高,這是選擇式福利常被批評的缺點而非優點,是容易因「選擇=篩選、篩選=省成本」直覺聯想而誤選的選項。
C:強調公民權利(citizenship right)、視福利為公民應享權利而非施捨,是普及式福利(universal welfare)的核心精神,普及式福利不做資產調查、人人皆可申領,才特別彰顯公民權利的取向,選擇式福利需經審查認定資格,反而較貼近「需求認定」而非「權利」邏輯。
D:選擇式福利因僅限特定弱勢族群受益,容易被貼上「貧民福利」的烙印(stigma),社會大眾對其正當性的支持反而較普及式福利薄弱,「社會正當性不強」是選擇式福利的缺點而非優點,不應作為優點選項。
本題考點:選擇式福利(Selective/Targeted Welfare)與普及式福利(Universal Welfare)的比較,選擇式以資產調查鎖定資源、較能達成所得重分配但行政成本高且易生烙印;普及式行政成本低、強調公民權利與社會正當性高但重分配效果較弱,是社會政策科目核心的福利輸送模式比較考點。
第 24 題
ICF 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的簡稱,我國於民國101 年正式施行,ICF 的主張及特色不包括?
(A) 超越醫療化障礙觀點(B) 身心障礙分類由舊制八大類擴大為十六大類(C) 人所處的情境會影響或限制其功能表現(D) 重視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ICF的主張及特色「不包括」何者。我國自民國101年起施行的身心障礙鑑定新制,是依ICF架構將原本舊制十六類障礙類別,整併改採八大身心功能分類,亦即由十六類簡化為八大類,方向與B「由舊制八大類擴大為十六大類」恰好相反。B所述的分類方向與實際變革相反,並非ICF的主張及特色,故選B。
A:超越醫療化障礙觀點,是ICF最核心的主張之一——ICF採生理、心理、社會的多面向模式,將身心障礙理解為個人身體功能結構、活動參與、與環境互動下共同形成的狀態,而非單純視為個人身體損傷的醫療問題,屬ICF確實具備的特色。
C:人所處的情境會影響或限制其功能表現,正是ICF架構中環境因素這一構面的核心主張——同樣的身體功能損傷,在不同的物理環境、社會支持、政策制度下,實際造成的失能程度可能不同,ICF特別納入情境因素以呈現此一互動觀點,屬ICF確實具備的特色。
D:重視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是ICF評估以功能而非單一疾病診斷為核心的自然結果——因個人的功能表現受多重因素交互影響而具高度個別差異,ICF架構因而支持依個別需求提供適切服務與資源,屬ICF確實具備的特色。
本題考點: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採生理-心理-社會的多面向模式評估身心障礙;我國自民國101年起將身心障礙鑑定由舊制十六類障礙類別,整併改採ICF架構下的八大身心功能分類,是本題最核心的法規變革辨析點。
第 25 題
在Esping-Andersen(1990)「資本主義三個世界」之著作中,下列那一種福利體制採取的方式是以迫使福利依賴者進入勞動力市場,以作為活化勞動力市場的政策?
(A) 自由主義模式(B) 社會民主主義模式(C) 統合主義模式(D) 東亞福利模式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Esping-Andersen(1990)於《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中提出自由主義模式(如美國、英國)強調市場機制、福利給付採殘補式且多附加資產調查與嚴格資格審查,並常以「工作福利」精神設計政策,透過限縮或附加條件的給付迫使福利依賴者重新進入勞動市場,以此活化勞動力供給,故本題選A。
B:社會民主主義模式(如瑞典)以普及式、去商品化程度高的社會權利為核心,透過國家提供廣泛且優渥的社會服務與所得保障,減少個人對市場或家庭的依賴,其活化勞動市場的路徑是透過完善的托育、就業訓練等支持性服務提高勞動參與,而非以迫使依賴者脫離福利的方式,與本題所述精神不同。
C:統合主義模式(如德國)強調以社會保險、職業別給付維持既有社會地位與家庭角色,較不強調透過市場競爭或迫使就業來活化勞動力,而是透過職業年資與社會保險制度維繫勞動與福利間的連結。
D:東亞福利模式並非Esping-Andersen原著三個世界之一,而是後續學者補充提出的類型,強調家庭與儒家倫理承擔照顧責任、國家福利角色殘補,與本題所問「迫使福利依賴者進入勞動市場以活化勞動力」的政策設計邏輯並非同一討論脈絡,且非1990年原著所涵蓋的三個世界之一。
本題考點:Esping-Andersen福利資本主義三個世界,劃分自由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統合主義三種福利體制;去商品化程度與工作福利精神,是分辨自由主義模式活化勞動市場策略的關鍵概念。
第 26 題
對於英國柴契爾主義的福利理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贊成福利國家擴張(B) 與美國總統布希共構成所謂的新右派主義(C) 福利國家私有化政策(D) 應用凱因斯理論拯救英國失業問題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柴契爾主義(Thatcherism)本於新右派(New Right)意識形態,認為戰後福利國家過度膨脹、養成依賴,主張限縮政府福利支出、引入市場機制,並將原由國家經營的公營事業與福利服務轉為民營經營,藉此提升效率、減少政府財政負擔,故 C「福利國家私有化政策」正確,本題選 C。
A:柴契爾主義的立場恰與「贊成福利國家擴張」相反——她主張限縮而非擴張福利國家的規模與支出,此敘述與其新右派理念相違,錯誤。
B:與柴契爾同屬新右派意識形態、並稱代表人物的是美國總統雷根(Ronald Reagan),兩人於1980年代分別在英、美推動市場化、去管制化的新右派路線;本敘述誤植為布希(Bush),時代與人物均對不上,是容易因「都是美國總統」而混淆的誘答。
D:柴契爾主義正是為了擺脫戰後凱因斯式需求管理政策所導致的停滯性通膨與政府支出膨脹,改採貨幣主義(monetarism)與供給面政策;「應用凱因斯理論拯救英國失業問題」恰與柴契爾主義揚棄凱因斯路線的立場相反,錯誤。
本題考點:柴契爾主義(Thatcherism)與新右派(New Right)意識形態,主張市場化、私有化、限縮福利國家;須與凱因斯式福利國家(Keynesian Welfare State)路線對照理解,並辨識新右派在英、美的代表人物(柴契爾與雷根,而非布希)。
第 27 題
在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違反相關照顧原則時,主管機關應命令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最多不會超過多少時數?
(A) 8小時(B) 16小時(C) 50小時(D) 60小時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選項於資料轉錄時發生排版錯位,經比對題幹末端殘留的「8」與後續選項的數字順序,可還原出四個選項依序為A「8小時」、B「16小時」、C「50小時」、D「60小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該法所定照顧義務規定、情節嚴重者,經主管機關處罰後,主管機關得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時數為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亦即親職教育輔導最多不超過五十小時,對應還原後之選項C,故本題答案為C。
A、B、D:還原後,A為8小時、B為16小時、D為60小時,均非題目所問之時數上限——A之8小時是法條所定之下限而非上限,B之16小時並非法條所列之門檻數字,D之60小時則超出法條明定的五十小時上限,皆不符合「最多不超過多少時數」之問法,故排除。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違反兒少照顧義務、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時數為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本題所問即該法定時數的上限五十小時。
第 28 題
下列何者被視為俾斯麥模式的社會保險國家?
(A) 英國(B) 美國(C) 瑞典(D) 日本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俾斯麥模式(Bismarckian model)以社會保險為核心制度設計,給付資格與水準和職業別、保險別、受僱身分緊密連結,採職業分立的保險體系。日本的年金、健康保險等社會安全制度長期以社會保險為主要支柱,且採職業別分立的保險體制,符合俾斯麥模式的典型特徵,故被視為俾斯麥模式的社會保險國家,選D。
A:英國的社會安全制度自貝佛里奇報告後,以稅收支應、全民一致性給付(flat-rate benefit)為特徵,屬於貝佛里奇模式(普及式國民保險模式),與俾斯麥模式以職業別保險為核心的設計邏輯不同。
B:美國福利體制偏向自由主義(liberal)取向,社會保障多倚賴市場機制與資產調查式的選擇性給付,社會保險僅涵蓋有限範圍,整體制度設計與俾斯麥模式的普遍性職業保險邏輯不同。
C:瑞典屬社會民主福利體制(social democratic regime),強調普及性、高度去商品化與政府主導的全民福利供給,其制度精神是打破職業身分差異、追求普及平等,與俾斯麥模式依職業別分立保險的邏輯相反。
本題考點:福利國家類型學(Esping-Andersen福利體制三分法:自由主義、保守統合/俾斯麥模式、社會民主);俾斯麥模式(Bismarckian Model),以職業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福利國家類型,日本、德國常被列為此類典型代表。
第 29 題
世界銀行(World Bank)在2005 年曾提出多柱年金制度概念,建議各國建立五柱年金制度,其中第一柱為?
(A) 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B) 自願性商業保險(C) 非納費型社會救助(D) 任意性員工保險制度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世界銀行於2005年出版之報告,將原三柱模式擴充為五柱架構:零柱(zero pillar)為非納費型、由政府一般稅收支應的社會安全網/社會年金,目的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第一柱(first pillar)為強制性、以社會保險費為主要財源、依隨收隨付確定給付方式運作的公共年金制度;第二柱為強制性、個人儲蓄帳戶性質的私人管理制度;第三柱為雇主發起或個人自願參與的商業保險或儲蓄;第四柱為家庭與代際間的非正規保障。題幹所稱「第一柱」對應的正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故選A。
B:自願性商業保險對應五柱架構中偏向第三柱的雇主發起或個人自願參與部分,並非強制性、以社會保險費為財源運作的第一柱,屬順序上的誘答。
C:非納費型社會救助對應五柱架構中的零柱,是先於第一柱、由政府稅收支應的最基礎安全網,容易因字面上最先的印象與第一柱混淆,但零柱與第一柱在架構層級上並不相同,故非答案。
D:任意性員工保險制度並非世界銀行五柱年金架構的標準用語,五柱架構中與雇主較相關者是強制性的個人儲蓄帳戶(近似第二柱)或雇主發起的自願性安排(近似第三柱),皆與強制性社會保險的第一柱性質不同,屬混淆概念的誘答。
本題考點:世界銀行多柱年金制度(World Bank Multi-Pillar Pension System,2005年五柱模式),須區分零柱(非納費社會救助/社會年金)、第一柱(強制性公共社會保險)、第二柱(強制性個人儲蓄帳戶)、第三柱(自願性商業保險或雇主安排)、第四柱(非正式家庭與代際支持)五個層級的性質。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並未包含在我國100 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住宅政策中?
(A) 興建合宜住宅(B) 提供住宅修繕費用(C) 鼓勵興辦出租之社會住宅(D) 提供住宅貸款補貼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我國100年(2011年)核定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在住宅政策方面納入的重點包括提供住宅修繕費用、鼓勵興辦出租之社會住宅,以及提供住宅貸款補貼等協助弱勢家庭「住得起、住得好」的措施;興建合宜住宅則是另一套以中產階級與一般民眾購屋需求為對象的住宅方案,其政策脈絡與定位與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著重弱勢者居住協助的住宅政策不同,並未列入該綱領的住宅政策項目中,故本題選A。
B:提供住宅修繕費用是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住宅政策的內容之一,協助經濟弱勢家庭改善居住環境與安全,敘述正確而不選。
C:鼓勵興辦出租之社會住宅是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住宅政策的內容之一,透過增加可負擔的出租住宅供給,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敘述正確而不選。
D:提供住宅貸款補貼是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住宅政策的內容之一,透過減輕購屋或修繕貸款負擔,協助經濟弱勢家庭穩定居住,敘述正確而不選。
本題考點:100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的住宅政策,聚焦於住宅修繕費用、社會住宅(出租)與貸款補貼等協助經濟弱勢家庭居住的措施;興建合宜住宅屬另一套以一般購屋需求為對象的住宅方案,兩者政策定位與適用對象不同,是本題易混淆之處。
第 31 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規定,何者敘述錯誤?
(A)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B)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所共同居住之人,如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者,該服務提供者亦不得提供到宅托育(C) 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的托育服務(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事宜及建立運作管理機制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規定,何者敘述錯誤,官方答案為B。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2規定,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如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等特定情形者,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為限」,即只能前往兒童住所提供服務,不得在與該共同居住者同住的居所收托兒童。B敘述卻寫成該服務提供者「亦不得提供到宅托育」,把法律「限縮為到宅托育」的規定講反成「連到宅托育都不能做」,與法條原意恰好相反,故為錯誤敘述,本題選B。
A: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是居家式托育服務納入政府管理體系的基本規定,敘述正確。
C: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是法定義中對「居家式托育服務」範圍的界定,敘述正確。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是主管機關對居家式托育服務體系負有的行政監督責任,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2規範共同居住者具特定不良紀錄時,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第26條之1另規範服務提供者本人不得擔任的事由,兩者不可混用。
第 32 題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家庭處遇計畫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經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一個月內需提出處遇計畫(B) 以家庭為主體的家庭處遇計畫,以實際跟兒童及少年同住生活成員為主(C) 家庭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等相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D) 家庭處遇計畫之實施對象的家庭成員,可涵蓋兒少本人、父母及其實際照顧者等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並得依需要進行訪視、調查及追蹤評估;A敘述「一個月內」與法定期限不符,故為錯誤敘述,選A。
B:家庭處遇計畫以家庭為主體,其實施對象並不侷限於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而是以「實際與兒童及少年同住生活」的家庭成員為主,反映家庭處遇著重真實共同生活關係而非僅形式上的親屬身分,此敘述正確。
C:家庭處遇計畫的內容依規定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等相關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目的在針對家庭功能不足處提供整合性協助,此敘述正確。
D:家庭處遇計畫的實施對象,其家庭成員範圍可涵蓋兒少本人、父母及其實際照顧者等,以完整涵蓋對兒少身心發展有直接影響的相關人員,此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四條),保護個案應於三個月內提出處遇計畫,內容涵蓋家庭功能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等;家庭處遇以「實際同住生活」為認定家庭成員範圍的原則,是兒少保護實務的常考規定。
第 33 題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收出養制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A) 收出養媒合服務須由經政府許可之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代為辦理(B) 兒少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費用(C) 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D) 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收出養媒合服務之規定,媒合服務者得向收養人酌收必要之服務費用,但不得向出養人(即出養兒童少年之原生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B稱媒合服務者「不得向收養人收取費用」,恰與法律容許向收養人收費、僅禁止向出養人收費之規定相反,為錯誤選項,本題答案為B。
A:收出養媒合服務依法須由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兒少安置機構,或經核准之財團法人辦理,並非任何個人或團體均得任意媒合,此敘述正確。
C:兒少有出養必要時,除法定特殊情形外,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於居住國外之收養人為原則,僅於欠缺適當國內收養人時始考慮國外收養,此即國內收養優先原則,敘述正確。
D:主管機關或媒合服務者評估兒少有出養必要後,應即進行收養人評估並提供輔導及協助等相關收出養服務措施;若經評估不宜出養,亦應即提供或轉介其他福利服務,以兒少最佳利益為依歸,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收出養媒合服務之收費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媒合服務者得向收養人收取必要費用、不得向出養人收費;國內收養優先原則,兒少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考量。
第 34 題
下列何者為「原生家庭無力照顧兒童,於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下提供之替代性、暫時安置」之服務?
(A) 寄養(B) 領養(C) 安養(D) 奉養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描述「原生家庭無力照顧兒童,於社會工作人員評估下提供之替代性、暫時安置」,關鍵要素是「替代性」與「暫時性」——原生家庭功能暫時無法發揮,經社工專業評估後,由第三方暫時代為照顧,待原生家庭恢復照顧能力後仍以返家或其他永久性安置為目標,這正是寄養服務(foster care)的定義,故選A。
B:「領養」(adoption)是透過法律程序,使兒童與收養人建立如同親生子女般的永久性親子關係,目的在為兒童建立長久穩定的家庭歸屬,屬永久性安置而非暫時性安置,與題幹強調的「暫時安置」性質不符。
C:「安養」通常用於指涉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在安養機構中受到生活照顧與安置,服務對象並非兒童,與題幹「兒童」的服務對象設定不符。
D:「奉養」指子女或晚輩對長輩在生活上的扶養與照料,屬家庭倫理層次的用語,並非社會工作專業評估後提供的正式安置服務類型,與題幹描述的專業服務性質不符。
本題考點:寄養服務(Foster Care),指兒童原生家庭暫時無法提供適當照顧時,經社工專業評估後由寄養家庭提供暫時性、替代性照顧的兒少福利服務,目的在保護兒童並協助原生家庭恢復照顧功能,與領養(永久安置)在性質上有明確區別。
第 35 題
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少家庭風險預防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高風險家庭的通報為責任通報制(B) 當兒少照顧者涉及毒品案件時,於司法流程中必須訪視兒童受照顧的情形(C) 及早篩檢發現遭遇經濟困難、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事件之家庭,轉介社政單位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D) 高風險家庭服務以有十二歲以下成員的家庭為對象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高風險家庭服務原是兒童及少年保護體系中,針對尚未達兒少保護通報標準、但已出現經濟困難、藥酒癮、家庭關係惡化等風險因子的家庭,及早介入提供預防性服務的措施,服務對象是家有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之家庭,並非僅限「十二歲以下」。D將服務對象限縮為「有十二歲以下成員的家庭」,明顯窄化了高風險家庭服務原本涵蓋十八歲以下兒少之家庭的服務範圍,故其敘述錯誤,本題選D。
A:高風險家庭的通報屬責任通報制,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法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家庭出現風險因子時,負有通報義務,敘述正確。
B:當兒少的照顧者涉及毒品案件而進入司法程序時,因照顧者可能因案羈押或戒治而影響兒少受照顧品質,社政或相關單位於司法流程中確有必要訪視了解兒童實際受照顧情形,以評估是否需要介入保護,敘述正確。
C:高風險家庭服務的精神即在於及早篩檢發現遭遇經濟困難、吸毒、酗酒、離婚等危機事件的家庭,主動轉介社政單位提供預防性服務,避免家庭風險惡化至須進入兒少保護體系的程度,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高風險家庭服務,以尚未達兒少保護標準、但已出現風險因子的家庭為對象,服務範圍涵蓋未滿十八歲兒少之家庭;責任通報制,指法定人員知悉風險家庭時負有主動通報義務;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方案自民國一百零七年起已整併入社會安全網之脆弱家庭服務。
第 36 題
下列關於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社會保險為非營利性,商業保險為營利性(B) 社會保險具強制性,商業保險加入為任意性(C) 社會保險強調個人公平性,商業保險重視社會適當性(D)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均為基於特定保險事故共同分擔及風險之轉移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在保費與給付設計的核心價值上恰恰相反——社會保險強調「社會適當性」(social adequacy),即依被保險人的實際需要提供一定水準以上的基本保障,具所得重分配色彩,較不強調保費與給付間的精算對應;商業保險則強調「個人公平性」(individual equity),即保費與給付須依個人風險精算對應,繳多少保費對應多少給付。C將兩者的核心價值完全講反(誤將社會保險說成強調個人公平性、商業保險說成重視社會適當性),故C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A:社會保險由政府辦理,以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商業保險由私人保險公司經營,以營利為目的,此為兩者性質上的根本差異,敘述正確。
B:社會保險基於社會連帶與風險分攤的公共政策目的,多以法律強制納保(如全民健保、勞保);商業保險則依個人意願自由投保,屬任意性質,敘述正確。
D:無論社會保險或商業保險,其運作原理都是基於特定保險事故(如疾病、死亡、失業等)發生的機率,透過集體投保、共同分擔風險,並將個人可能面臨的風險轉移至保險體系,此為兩者共通的保險本質,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社會適當性(Social Adequacy)與個人公平性(Individual Equity),是區分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保費給付設計理念的核心概念;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與商業保險(Commercial Insurance)在營利性、強制性上的制度性差異。
第 37 題
關於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社會保險強調權利及義務的對等關係(B) 社會救助的財源來自稅收(C) 社會救助具有濟貧之功能(D) 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需要經過資產調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保險以「權利與義務對等」為原則,被保險人須先繳納保險費(履行義務)方能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給付(享有權利),其資格認定並不需要經過資產調查;資產調查(means test)是社會救助制度用以篩選確實貧困、須動用稅收濟助對象的機制。D將資產調查套用到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身上,混淆了兩種制度的資格認定邏輯,敘述錯誤,故本題選D。
A:社會保險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被保險人繳費(義務)與請領給付(權利)相互對應,敘述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B:社會救助的財源來自政府稅收,而非如社會保險般由被保險人與雇主共同繳費累積之保險費,敘述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C:社會救助具有濟貧功能,其目的在於保障國民基本生活、協助經濟弱勢者脫離貧窮,敘述正確,不是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制度區辨,社會保險採權利義務對等、以保險費為財源、不須資產調查;社會救助採量能提供、以稅收為財源、須經資產調查以認定資格,兩者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最基礎的對照考點。
第 38 題
下列何者為社會安全體系中需經過資產調查方提供低收入戶保障的制度?
(A) 社會救助(B) 社會津貼(C) 社會保險(D) 社會補償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安全體系中,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以資產調查(means test)作為請領資格的認定方式,須查核家庭收入與財產是否低於一定標準(如最低生活費),符合者始能認定為低收入戶並獲得保障,故選 A。
B: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採身分認定制,只要符合特定身分或人口類別(如年齡、身心障礙等)即可請領,不需資產調查,是與社會救助最常互相混淆的選項,差別在於「認定資格的方式」不同。
C: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採部分互助原則,給付資格建立在被保險人已繳納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的基礎上,屬「權利」而非「資產調查後的救助」,與本題資產調查的機制無關。
D:社會補償(social compensation)針對國家或社會特定政策所造成的損害(如公務、軍事、犯罪被害等特定事故)給予補償,認定基礎是「特定事故的發生」,同樣不涉及資產調查。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與資產調查(means test);社會安全體系四大制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社會補償)依「給付資格認定方式」的分類架構,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核心比較考點。
第 39 題
請問社會津貼的財源主要來自於下列何者?
(A) 公共稅收(B) 保險費(C) 民間捐助(D) 企業負擔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屬於非繳費式(non-contributory)、依特定人口身分(如年齡、身心狀況)普遍發放的現金給付,不須以個人先前繳納保費為條件,其財源主要來自政府一般公共稅收,由國家預算統籌支付,故選A。
B:保險費是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的財源,受益資格建立在被保險人(及雇主)事先繳納保費的基礎上,與社會津貼「不須繳費即可依身分請領」的設計原理不同,是本題最容易混淆之處——社會保險與社會津貼同屬社會安全體系,但財源邏輯相反。
C:民間捐助是非政府組織或慈善團體福利服務常見的財源之一,但並非社會津貼(屬政府法定給付)的主要財源,社會津貼須由政府編列預算穩定支應,不能仰賴民間捐助的不確定性。
D:企業負擔通常出現在職業福利或部分社會保險的雇主繳費責任中(如勞工保險雇主負擔部分保費),並非社會津貼的財源設計,社會津貼不以雇主或企業繳費為基礎。
本題考點:社會安全制度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社會福利服務四大類的財源區分——社會保險以保險費(受益者與雇主繳費)為主,社會救助與社會津貼以政府公共稅收為主,是社會政策科目的基礎分類考點。
第 40 題
下列何者並非社會救助法提供的現金給付之扶助方式?
(A) 家庭生活補助(B) 兒童生活補助(C)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D) 以工代賑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救助法所定的現金給付扶助方式,包括家庭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皆屬直接發放現金予受助者的給付型態;而「以工代賑」是政府提供臨時性工作機會,讓受助者以「勞動」換取報酬或救助金,本質上屬於就業(工作)扶助措施,而非單純無條件發放的現金給付,故本題選D。
A、B、C:三者依序為家庭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皆是社會救助法針對不同對象(一般家庭、兒童、老人)依人口核發的現金補助,性質上同屬直接發放金錢的現金給付扶助方式,故均不得選。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的現金給付扶助方式(生活扶助),與非現金的實物、服務或工作扶助(如以工代賑、醫療補助、教育補助等)之區辨,是社會救助法扶助體系的重要分類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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