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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第 2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5 年第 2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4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4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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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40 題
第 1 題
政府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的相關補償措施,此種社會補償的類型屬於:
(A) 基於社會連帶責任所產生的社會補償(B) 現代社會中公權力措施所造成的國民損失(C) 政治事件中公權力所造成的損失(D) 戰爭時期對國民所造成的損失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政府對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提供的補償(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之補償金),其理論基礎並非因為國家公權力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損害,而是基於「社會連帶責任」的思想——犯罪風險是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面對、卻由部分成員承擔不幸後果的社會風險,社會有義務基於連帶與互助精神,對這些「代社會承受風險」的被害人給予補償,故選A。
B:「現代社會中公權力措施所造成之國民損失」指的是國家在合法行使公權力過程中(例如公共建設、傳染病防治措施)造成人民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補償對象是「國家自身行為」造成的損害,而犯罪行為是「加害人(第三人)」所為,並非公權力措施直接造成,兩者的損害來源不同,故不適用。
C:政治事件中公權力所造成的損失,指的是特定歷史政治事件(如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中,國家公權力對人民造成的傷害所給予的補償或賠償,屬另一類補償脈絡,與一般犯罪被害補償的對象與理論基礎不同。
D:戰爭時期對國民所造成的損失,補償對象是戰爭這種特殊、大規模的國家行為或事件所致損失,與承平時期個別犯罪事件被害人的補償脈絡不同,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皆有別。
本題考點:社會補償(social compensation)之理論基礎——社會連帶責任(social solidarity),指社會成員對彼此承擔的共同風險負有互助補償的義務,是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區別於國家賠償、戰爭補償等其他補償類型的核心理論依據。
第 2 題
主張貧窮應被視為一個需求的連續,由最低「殘存」,進而到「維生」,再發展為「社會維持」,最後到「社會參與」,這種觀點被稱為:
(A) 貧窮深度(B) 貧窮向度(C) 貧窮廣度(D) 貧窮極度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描述的是把貧窮理解為一種「需求層次的連續」——從僅能維持基本生存的最低「殘存」水準開始,逐步提升到能維持日常生活的「維生」水準,再到能與一般社會生活條件相當的「社會維持」水準,最後達到能實際參與社會活動的「社會參與」水準;這種以生活水準滿足需求的深淺程度作為判準的觀點,一般稱之為貧窮深度,故本題選A。此一分層架構著重的是同一個人或家庭「所能達到的生活水準深淺」,而非把貧窮當作範圍大小或不同構面的問題來看待。
B:貧窮向度一詞較常用於說明貧窮可以從經濟、社會、心理、權力等多個不同面向加以理解(即貧窮的多元構面),與題幹所述單一需求層次的連續發展(殘存到社會參與)並非同一概念,是本題常見的混淆選項。
C:貧窮廣度通常指涉貧窮的「範圍」,例如貧窮發生率、貧窮人口數等衡量「有多少人陷入貧窮」的概念,衡量的對象與題幹所述個人生活水準由低到高的層次連續並不相同。
D:貧窮極度並非社會政策文獻中常見的標準分類用語,題幹所述殘存、維生、社會維持、社會參與的層次架構,並未對應到「極度」這一說法,屬混淆用詞的誘答選項。
本題考點:貧窮的測量與定義方式——貧窮深度(著重生活水準滿足需求的層次深淺)與貧窮廣度(著重受貧窮影響人口範圍大小)之區分;相對貧窮觀點下,需求滿足程度由殘存、維生、社會維持到社會參與的層級架構,此一分類用語在不同教材間略有出入,應留意其確切定義。
第 3 題
有關社會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社會保險制度特色在於以政府補助保險費為主要的財源(B) 社會保險費收取的唯一方式為均等費率制(C) 社會保險若採取完全提存準備制,則僅需平衡現存的收支狀況即可(D) 社會保險給付方式可以一次性給付或持續性給付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保險之給付方式依險種設計而異,可以是一次性給付(如生育給付、喪葬津貼),也可以是持續性給付(如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故選項D「社會保險給付方式可以一次性給付或持續性給付」之敘述正確,選D。
A:社會保險之主要財源是被保險人與雇主依納費互助原則所繳納的保險費,政府補助通常僅居於彌補、鼓勵性的輔助角色,並非以政府補助為主要財源,此為混淆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財源結構的誘答。
B:社會保險費率之收取方式除均等費率(不論所得高低繳納相同金額)外,尚有依所得比例計算之定率費率等設計,並非「唯一」為均等費率制,選項中的「唯一」一詞即為破綻所在。
C:完全提存準備制須依人口結構與未來給付承諾,長期累積足額準備金以確保財務健全,需要進行長期精算平衡,而非僅平衡當年度的收支狀況;「僅需平衡現存收支狀況」其實是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的財務特徵,此為混淆兩種財務制度的誘答。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財務制度(隨收隨付制與完全提存準備制之差異);社會保險費率設計(均等費率與定率費率);社會保險自助互助原則下政府補助的角色定位。
第 4 題
有關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社會救助在於保障國民政治權,社會保險在於防止生活風險事故(B) 社會救助的給付水準在於最低生活水準,社會保險則在於基本生活水準(C) 給付原則方面,社會救助重視假定需要,社會保險重視個別需求(D) 給付內容上,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均為現金給付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救助強調維持國民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其保障水準以「最低生活水準」(minimum living standard)為門檻,通常透過資產調查(means test)核定資格與給付;社會保險則是透過事前提撥保費、風險分攤的機制,保障被保險人在特定風險事故(老年、疾病、失業等)發生時仍能維持較最低更高一階的「基本生活水準」,故本題選 B。
A:社會救助保障的核心是國民的生存權(免於匱乏),而非政治權;後半段「社會保險防止生活風險事故」的描述雖然正確,但整句因誤植「政治權」而不成立,故不選。
C:本敘述把假定需要與個別需求對調——社會保險是以精算風險與提撥保費為基礎,對全體被保險人假定其可能面臨相同類型風險而給予制度性保障,重視的是假定需要;社會救助則須經個案資產調查與需求評估,逐案核實每個申請者的實際經濟狀況,重視的才是個別需求,本題敘述恰好前後對調,故不選。
D:社會救助的給付內容並非全為現金,也包括實物給付(如食物、住宅)與服務性給付;社會保險雖以現金給付為主(如老年年金、失業給付),但亦有醫療給付等實物或服務性給付,兩者並非均為現金給付,故不選。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與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之制度差異,前者以資產調查核定資格、保障最低生活水準、重視個別需求;後者以風險分攤與保費提撥保障基本生活水準、重視假定需要。
第 5 題
有關社會政策的起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1883 年「德國社會政策學會」成立,成為社會政策領域之開端(B) 1884 年英國「費邊社」成立,認為國家應在政策面予以介入(C) 1906 年英國工黨成立,成為費邊社達成政策革新與改革的重要政治力量(D) 1912 年英國倫敦經濟學院設立社會科學與行政學系,形成對社會政策學門最重要的基礎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的敘述。一般社會政策史的記載中,德國社會政策學會(Verein für Sozialpolitik)成立於 1872 年,由施莫勒(Gustav Schmoller)等主張社會改良的「講壇社會主義者」發起,選項 A 卻將成立年代誤植為 1883 年——1883 年其實是俾斯麥政府通過疾病保險法(社會保險立法)的年代,兩者常被考生混淆,因此本題選 A。
B:1884 年英國費邊社(Fabian Society)成立,主張國家應積極介入政策以漸進改革社會,此為費邊社成立年代的正確記載。
C:1906 年英國工黨成立,成為費邊社推動政策改革的重要政治力量,工黨前身勞工代表委員會於 1900 年成立,1906 年正式更名為工黨(Labour Party),此一敘述亦屬正確記載。
D:1912 年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LSE)設立社會科學與行政學系,奠定社會政策成為獨立學門的重要基礎,此為社會政策學術史上常被引用的正確年代。
本題考點:社會政策發展史上的重要年代事件,包括德國社會政策學會(1872 年)、俾斯麥社會保險立法(1883 年起)、英國費邊社(1884 年)、英國工黨(1906 年正式更名)與倫敦政經學院社會科學與行政學系(1912 年);這些年代因彼此相近且容易對應錯誤事件,是社會政策史的高頻混淆考點。
第 6 題
平等是社會政策中重要的原則,A. Weale 指出每一公民均享有同等數量的福利,強調其財貨分配而非價值,此一平等稱為:
(A) 實質的平等(B) 程序的平等(C) 資源的平等(D) 福利的平等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 A. Weale 對平等概念的分類,「資源的平等」(equality of resources)強調每位公民應獲得「同等數量」的福利或財貨,著重於分配到手的資源、財貨數量是否相同,而非該資源對每個人產生的主觀價值或效用是否相同;題幹「每一公民均享有同等數量的福利,強調其財貨分配而非價值」正是資源平等的定義,故選 C。
A:實質的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著重的是結果或實際處境上的平等,即透過差別對待來矯正原有的不平等,使弱勢者最終獲得與他人相當的實質生活條件,關注的是「結果」而非單純「同等數量的財貨分配」,與題幹強調的財貨數量分配不同。
B:程序的平等(procedural equality)著重的是機會與規則的一致性,即每個人在相同的規則與程序下被對待、擁有相同的競爭機會,而非最終獲得的財貨數量是否相同,題幹描述的是「同等數量的福利」,屬結果面的分配,而非程序面的機會平等,故不合。
D:福利的平等(equality of welfare)著重的是每個人從所獲得的資源中所感受到的主觀效用或滿足感是否相同,即使分配到的財貨數量不同,只要主觀福利感受相等即符合此一平等;題幹明確指出「強調財貨分配而非價值」,正是排除福利平等(重視主觀價值)而採資源平等(重視客觀數量)的關鍵,故不選。
本題考點:A. Weale 對平等概念的分類(資源的平等、福利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實質的平等),核心在區辨「分配的是客觀財貨數量」還是「分配後產生的主觀效用」,是社會政策公平原則常考的理論比較考點。
第 7 題
全球化理論是當前社會政策發展的重要考慮因素,下列有關全球化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經濟全球化帶來國家與地理界限的消失(B) 透過勞動與婚姻等國際流動,使傳統福利國家受到更大挑戰(C) 國家力量往往大於跨國企業,政府不可能棄守保護勞工權益的角色(D) 傳統福利國家政府的資源分配與重分配的角色將逐漸翻轉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選出全球化敘述「錯誤」者。全球化理論一般認為,跨國企業因其資本可跨越國界自由移動,議價能力與影響力往往凌駕於個別國家之上,使國家在保護勞工權益、維持社會福利水準上的自主性受到侵蝕、甚至被迫向下修正(例如以降低勞動成本吸引投資的現象);C選項卻主張「國家力量往往大於跨國企業,政府不可能棄守保護勞工權益的角色」,與全球化理論中國家自主性受跨國資本挑戰、政府角色被迫調整的核心論述相反,故為錯誤敘述,選C。
A:全球化下資本、商品、資訊得以跨越國界快速流通,經濟活動不再侷限於一國之內,「國家與地理界限消失」是描述經濟全球化去疆界化現象的常見說法,敘述正確,故不選。
B:勞動力與婚姻的跨國流動(如外籍移工、跨國婚姻移民)帶來多元人口組成與福利需求,使原先以國民身分為基礎設計的傳統福利國家體制,在給付資格認定、資源分配等層面面臨新的挑戰,此敘述正確描述全球化對福利國家的衝擊,故不選。
D:在全球化與新自由主義思潮影響下,傳統福利國家由政府主導資源分配與重分配的角色,逐漸轉向強調市場機制、民營化與個人責任,此種角色翻轉是福利國家改革的重要趨勢,敘述正確,故不選。
本題考點:全球化理論(globalization theory)對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的挑戰,包括國家自主性因跨國資本移動而受限、傳統福利國家資源分配角色的翻轉,以及勞動與婚姻跨國流動對福利體制的衝擊,是社會政策比較研究的重要理論框架。
第 8 題
女性主義反對社會中所存在的性別不平等,其中較關注國家福利與資本主義之間的關係及其對女性的影響,此一取向的女性主義為:
(A) 自由女性主義(B) 社會主義女性主義(C) 激進女性主義(D) 平等女性主義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主義女性主義(socialist feminism)結合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與女性主義觀點,特別關注資本主義生產體制與國家福利制度如何共同形塑並強化女性在家庭與勞動市場中的不利處境,例如女性無酬的家務勞動如何支撐資本主義的再生產、福利制度的設計如何鞏固性別分工,這正是題幹所述「較關注國家福利與資本主義之間的關係及其對女性的影響」的取向,故本題選B。
A:自由女性主義(liberal feminism)主張透過法律與制度改革,消除性別在教育、就業、參政等機會上的不平等,強調的是形式上的機會平等,而非資本主義生產體制本身對女性的結構性影響,與題幹焦點不同。
C:激進女性主義(radical feminism)將女性受壓迫的根源歸於父權體制(patriarchy)本身,關注的是性別權力關係、身體自主與性別暴力等議題,而非國家福利與資本主義的關係,是容易與社會主義女性主義混淆的選項,因兩者都對現行體制持批判立場,但激進女性主義的分析核心是父權,而非階級與資本主義生產。
D:平等女性主義並非女性主義理論中一個具有明確理論脈絡、以「資本主義與國家福利關係」為核心關懷的獨立流派名稱,與題幹描述的分析焦點不符。
本題考點:社會主義女性主義(Socialist Feminism),結合馬克思階級分析與女性主義觀點,關注資本主義生產體制、國家福利制度與性別不平等的交互關係;女性主義流派辨析,包括自由女性主義(重法律機會平等)、激進女性主義(重父權體制)、社會主義女性主義(重資本主義與福利體制)之核心關懷差異。
第 9 題
有關「在消滅資本主義所帶來的不平等上,政府所採行的為普及式或制度式福利;透過所得重分配方式,減少社會日漸產生的對立,促成社會的和諧」,此為何種意識形態之主張?
(A) 新右派(B) 社群主義(C) 新自由主義(D) 社會民主觀點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主張以普及式或制度式福利、透過所得重分配消弭資本主義所帶來的不平等、促進社會和諧,此為社會民主觀點(social democratic perspective)的核心主張:肯認國家積極介入,以制度性福利與重分配機制追求社會平等與團結,故選 D。
A:新右派(New Right)主張市場機制優先、國家福利應限縮於殘補式最低救助,反對大幅度的所得重分配與制度式福利,立場與題幹相反,是本題最主要的誘答,因新右派同樣涉及對「資本主義」不平等問題的論述,容易與社會民主觀點混淆,但兩者對國家介入程度的立場正好相反。
B: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強調社群關係、互惠責任與共同體價值,其論述焦點在社群認同而非以普及式福利與所得重分配作為消弭不平等的手段。
C: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延續古典自由主義精神,強調自由市場、去管制與縮減國家福利角色,與題幹「透過所得重分配消弭不平等」的主張方向相反。
本題考點:社會福利意識形態光譜,需區辨新右派、新自由主義、社群主義、社會民主等觀點對國家介入程度、福利普及與重分配的不同立場;社會民主觀點(Social Democracy),主張以普及式或制度式福利與所得重分配追求社會平等與團結。
第 10 題
有關第三條路的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主張福利國家是一種社會控制(B) 國家過度干預市場會使得自由經濟體系受到破壞(C) 主張建立一個社會投資國家(D) 國家或福利是一種父權體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紀登斯(Anthony Giddens)第三條路(Third Way)的主張,第三條路試圖超越傳統社會民主與新自由主義的對立,其核心政策主張之一即是把福利國家轉型為「社會投資國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政府的角色從單純的所得移轉(被動給付)轉為投資人力資本(教育、職業訓練、積極勞動市場政策),以「投資」取代「消費」式福利,讓公民具備參與市場與承擔風險的能力,故選 C。
A:主張福利國家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控制工具,這是新馬克思主義/激進批判觀點對福利國家的解讀,強調福利制度用以維持既有階級秩序、規訓勞動者;第三條路並不採此批判立場,反而肯定福利制度的積極功能,只是主張其運作方式須改革,故不屬第三條路的主張。
B:認為國家過度干預市場會破壞自由經濟體系,這是新右派(New Right)/新自由主義的立場,主張縮減國家角色、讓市場機制自行調節;第三條路雖然也重視市場效率,但並不否定國家介入本身,而是主張國家、市場與公民社會三者夥伴關係,本選項把第三條路等同於新右派的市場基本教義,是常見的誘答混淆。
D:主張國家或福利是一種父權體制,這是女性主義對福利國家的批判,指出傳統福利制度透過「男性養家者」模式強化性別分工與女性依附地位;此為女性主義觀點而非第三條路本身的主張,第三條路的重點在社會投資與責任義務對等(no rights without responsibilities),並未以父權批判作為核心論述。
本題考點:第三條路(Third Way, Giddens),指介於傳統社會民主與新自由主義之間、以社會投資國家取代被動福利給付的政策路線;社會投資國家(Social Investment State),強調以人力資本投資取代消費性給付,是第三條路福利政策的具體主張。
第 11 題
學者Howard M. Leichter 主張影響社會政策制訂之因素有情境、結構、文化與環境因素,下列敘述何者為結構因素?
(A) 外部體系對體系內進行決策事件造成影響(B) 其影響因素較具有持續性,如政治制度(C) 指一種偶發、非永久或特殊性的事件所造成的影響(D) 指一個社群中的部分或整體社群所持有的價值觀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學者Howard M. Leichter將影響社會政策制訂的因素區分為情境、結構、文化與環境四類,其中結構因素(structural factors)指的是相對穩定、具有持續性、不易隨時間輕易變動的制度性條件,例如一國的政治制度、經濟結構等,本題選項B所述「影響因素較具持續性,如政治制度」正符合結構因素的定義,故選B。
A:「外部體系對體系內決策事件造成影響」描述的是政策體系之外的因素(例如國際情勢、他國政策、全球經濟局勢)對本國決策產生作用,屬於環境因素(environmental factors)的定義,而非結構因素。
C:「偶發、非永久或特殊性的事件所造成的影響」指的是一次性、突發、不具持續性的特殊事件(例如天災、重大意外事件)對政策制訂的衝擊,屬於情境因素(situational factors)的定義。
D:「一個社群中的部分或整體社群所持有的價值觀」指涉的是社會成員共享或分歧的價值信念體系,屬於文化因素(cultural factors)的定義,而非結構因素。
本題考點:Leichter的政策影響因素四分類(情境、結構、文化、環境因素),其中結構因素指涉具持續穩定性的制度性條件(如政治制度、經濟結構),是社會政策制訂分析架構中辨別各類因素定義的常考概念。
第 12 題
有關立法院審議法律程序的敘述,何者錯誤?
(A) 立法委員不能一人自行提案,其提案須經一定數額委員連署乃得提案(B) 法案審議的優先順序由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決定(C) 法律經過一讀會後一定會進入付委審查,以利與行政部門溝通(D) 三讀會中,除發現議案內容有相互抵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抵觸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法律案經一讀會後,院會得依議案性質或朝野協商結果,逕付二讀或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並非「一定」進入付委審查;選項C將此絕對化為「一定會進入付委審查」,與實際議事規則並不相符,故本題選C為錯誤敘述。
A:依立法院相關議事規範,立法委員個人不得片面自行提案,其提案須經一定人數委員連署方得成立,此敘述正確。
B:各議案審議的優先順序,係由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加以決定,此敘述正確。
D:三讀會原則上僅得為文字之修正,僅當發現議案內容有相互牴觸、或與憲法及其他法律牴觸時,才能進行實質處理,此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立法院法律案審議程序(一讀、付委審查、二讀、三讀);一讀後得逕付二讀或退回程序委員會之例外情形;三讀會僅得文字修正之原則。
第 13 題
根據1991 年聯合國老人綱領之主張,共計有五項主題作為國際老人福利應追求的共同目標,該主題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參與(B) 照顧(C) 自我實現(D) 權利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D。199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老人綱領」揭示五大主題: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尊嚴;本題選項列出的「參與」「照顧」「自我實現」皆在此五大主題之列,唯獨「權利」並非該綱領所定五大主題用語之一,故本題選D。
A:「參與」是聯合國老人綱領五大主題之一,強調老人應能持續參與社會、政策制定與社區生活,屬於綱領內容,非本題答案。
B:「照顧」是聯合國老人綱領五大主題之一,強調老人應獲得家庭與社區之照顧及法律保護,屬於綱領內容,非本題答案。
C:「自我實現」是聯合國老人綱領五大主題之一,強調老人應有充分機會發展自身潛能,屬於綱領內容,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1991年聯合國老人綱領(United Nations Principles for Older Persons)五大主題——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實現、尊嚴,是老人福利政策必考的國際文件基本知識點。
第 14 題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被保險人區分為六類,下列何者為第一類保險人?
(A) 公、民營事業、機關之受僱者(B) 低收入戶成員(C)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D)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被保險人分為六類,第一類為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A「公、民營事業、機關之受僱者」正屬於第一類保險人的定義範圍,故選A。
B:低收入戶成員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認定資格後,歸屬全民健康保險第五類被保險人,而非第一類。
C: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依規定歸屬第三類被保險人,而非第一類。
D: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與義務役軍人、軍校學生、在矯正機關接受矯正處分或收容之人同屬第四類被保險人,而非第一類。
本題考點: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被保險人六類分類,依身分別(受僱者/雇主、職業工會會員、農漁會會員、軍人與替代役男及受矯正處分者、低收入戶、榮民與其他地區人口)區分歸類,是社會保險法規常見的分類考點。
第 15 題
在社會福利發展的觀點中,主張外部因素的示範效果才是社會福利形成的主要因素,不同社經發展程度國家間的學習,此種擴散作用稱為:
(A) 空間擴散(B) 平移擴散(C) 垂直擴散(D) 層級擴散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福利發展的擴散理論中,若強調某國福利制度的形成主要來自外部因素的示範效果,是不同社經發展程度國家之間相互學習所致,此種擴散依循的路徑並非地理位置的鄰近,而是依「社經發展程度」的位階順序——即由發展程度較高、居示範地位的國家,逐步向發展程度較低的國家傳遞擴散,這種依社經層級由高至低傳遞的擴散型態稱為「層級擴散」,故本題選 D。
A:空間擴散強調的是地理位置鄰近、透過實際接觸與人員往來而擴散的型態,判準是地理鄰近程度而非社經發展層級,是本題最容易與層級擴散混淆的選項,但兩者依據的擴散準則不同。
B:平移擴散通常指某種制度或現象隨人口遷移,由原發地帶往新地區、原地反而可能減弱或消失的擴散型態,與題幹所述不同發展程度國家間持續相互學習、示範效果擴散的現象性質不同。
C:垂直擴散一詞並非社會福利擴散理論中慣用的標準分類名稱,字面雖帶有「上下層級」意涵、容易與層級擴散混淆,但本題描述「不同社經發展程度國家間由高至低相互學習」的擴散型態,在此一理論脈絡中正式對應的名稱是層級擴散而非垂直擴散,兩者用語有別。
本題考點:社會福利擴散理論(Diffusion Theory of Welfare Development),區分內部決定論與擴散效果兩大解釋取向;層級擴散(hierarchical diffusion),指依社經發展程度位階由高至低傳遞的擴散型態,與依地理鄰近傳遞的空間擴散相對照。
第 16 題
政策的形成乃是依據過去的經驗,經由社會變遷的過程,而獲致共同一致的政策,此種政策制定的模型稱為:
(A) 理性模型(B) 漸進決策模型(C) 菁英決策模型(D) 團體決策模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B。題幹描述「政策的形成乃是依據過去的經驗,經由社會變遷的過程,而獲致共同一致的政策」,其精神在於政策制定並非一次到位、追求最佳解,而是立基於既有政策與過去經驗,隨社會情勢演變逐步修正、緩步調整,最終在多方互動中形成各方可接受的共識,這正是林布隆(Lindblom)所提出的漸進決策模型(incremental decision-making model)的核心主張,故本題選B。
A:理性決策模型主張決策者應窮盡蒐集所有相關資訊、列舉所有可能方案並逐一評估其成本效益,最終選出效用最大的最佳方案,強調的是理性、全面、一次到位的分析過程,與題幹依過去經驗、隨社會變遷逐步形成的漸進特性相反,是最常見的對照誘答。
C:菁英決策模型主張政策實質上是由少數具權力、資源或影響力的社會菁英所主導形成,一般大眾的參與有限,政策方向反映的是菁英的價值偏好,此模型強調的是由誰主導政策形成,而非題幹所描述經社會變遷逐步累積共識的時間性與漸進性特徵。
D:團體決策模型主張政策是不同利益團體相互競爭、協商、妥協之後的均衡結果,強調的是團體間的角力與折衝如何塑造政策內容,重點在多方利益的動態競逐,而非題幹所強調依過去經驗、隨時間漸進調整的過程特性。
本題考點:漸進決策模型(Incremental Decision-Making Model, Charles Lindblom),主張政策制定立基於既有政策與過去經驗,隨情勢演變逐步小幅修正而非追求一次到位的最佳解;理性決策模型(Rational Decision-Making Model)則主張窮盡資訊、追求最佳方案,兩者常互為對照的考點。
第 17 題
有關社會救助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生活扶助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B) 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以實物給付為原則(C)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D)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答案為A。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申請後,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之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以核定其是否符合請領資格,此為正確敘述,為本題答案。
B: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係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僅於特殊情形才輔以實物給付為例外,B將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的原則、例外關係顛倒,故錯誤。
C: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但並非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仍須依家庭經濟狀況分級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C誤植為全額補助,與實際補助級距不符,故錯誤。
D:主管機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其法定週期並非每四年一次,D的調查週期年數與法規實際規定不符,故錯誤。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有關生活扶助申請的行政程序規定(受理後五日內派員調查)、給付方式原則(現金給付為原則、實物給付為例外)、以及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級距(非全額補助),是此類法規細節題常見的數字與原則混淆陷阱。
第 18 題
社會救助法中規定具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下列何種情形得不予列計?
(A) 經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B) 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五次以上未媒合成功者(C) 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D)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B 或 C 或 BC 者均給分。原因是題目問哪一種情形得不予列計工作收入,而社會救助法對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的工作收入核算定有多款例外,其中兩款正好對應這兩個選項:一是達一定年齡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多次媒介仍未媒合成功者,二是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的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兩者皆為條文明定的不列計情形,故並列給分。
A:條文所定的媒介機構是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並不符合要件。
C:與正解並列給分。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的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該期間的工作收入得不予計算,是條文明定的例外。
D: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正是應依基本工資核算其工作收入的典型情形,屬於要列計而非不列計。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工作收入的核算與例外。核算原則是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設算,避免以「無收入」規避資力審查;例外則是那些「非因自身不願就業」的情形——年齡偏高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多次媒介未成、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在校就學、身心狀況或照顧責任致不能工作等。作答時抓住兩個關鍵字:媒介機構必須是公立,訓練必須是政府主辦或委辦且為全日制。
第 19 題
有關兒童及少年之身分權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胎兒出生時為死產者,接生人不需要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C)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不得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D)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本選項完整對應法條文字,故本題選D。
A:依同法第十四條,胎兒為死產者,接生人仍應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死產」並非免除通報義務的理由;本選項將死產排除於通報義務之外,與法條規定相反。
B:依同法第二十一條,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檔案之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而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選項把保存義務的層級由中央誤植為地方,是常見的機關層級誘答。
C:依同法第十七條,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作為法院決定是否認可收養之參考,是法律「允許」而非「不得」的規定;本選項將「得命」誤植為「不得命」,把授權性規定講成禁止性規定,是正反顛倒的典型誘答。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之出生通報義務、第十七條之收出養前共同生活期間之裁量規定、第二十一條之收出養身分資訊檔案保存機關層級,是兒少身分權益相關考題常見的三個法條辨析重點。
第 20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每幾年應辦理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等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
(A) 二年(B) 三年(C) 四年(D) 五年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等狀況辦理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作為擬訂兒少福利政策與法規之依據,故本題選C。
A、B、D:二年、三年、五年皆非法定週期,僅為干擾記憶的數字選項,並無其他實質理由需個別辨析,作答依法定週期「四年」判斷即可。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狀況調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相關調查統計分析,是社福法規中常考的「每幾年辦理調查」固定週期記憶題型;此類法定週期屬可能隨修法調整之內容,作答時應留意版本更新。
第 21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預防及處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未核發民事保護令之前,警察人員不得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B) 家庭暴力防治之執行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四十八小時(C) 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不得將處遇情事告知被害人(D)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絶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醫療協助之規定,醫院、診所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目的在確保被害人能即時就醫並取得驗傷診斷書,作為日後聲請保護令或提起訴訟的重要證據,故本題選 D。
A:家庭暴力防治法課予警察機關於接獲通報或知悉家暴情事後,即應採取必要保護作為之義務,並不以法院先核發民事保護令為前提;本選項把警察在被害人住居所的安全維護限縮在保護令核發之後才能進行,屬於刻意改錯的敘述。
B: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責任通報之規定,執行職務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之人員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法定通報時限為二十四小時,本選項改為「四十八小時」,是把法定時限數字改大的典型陷阱設計。
C:為利被害人評估自身安全風險,加害人處遇計畫之相關資訊依法應適度提供或通知被害人知悉,而非「不得告知」;本選項把法規原本要求「告知以利保護」的精神反轉成「不得告知」,屬敘述反向的陷阱設計。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醫療協助義務,醫院、診所不得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以保障被害人就醫權與蒐證權;責任通報制度中的法定通報時限,是本法選擇題常見的數字型陷阱設計重點。
第 22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之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相關專業人員組織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問所稱各款有多少類別?
(A) 八類(B) 十二類(C) 十五類(D) 十六類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A。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係依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精神,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損傷或不全,區分為八大類,包括神經系統構造與精神心智功能、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以及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經專業團隊鑑定評估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始屬之,故本題選A。
B、C:「十二類」與「十五類」皆非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採之分類數,也查無明確對應的法源依據,性質上屬純數字混淆的誘答選項,用以測試考生是否確實記憶現行八大類規定。
D:「十六類」是2007年本法修正(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並修法)前,舊制身心障礙鑑定所採用之類別數;修法後改採ICF精神整併為現行八大類,故D是最容易與現行制度混淆的舊制數字誘答。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之身心障礙鑑定八大類分類,係依循世界衛生組織ICF之精神,以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之損傷或不全作為分類基礎;並與2007年修法前舊制十六類分類制度相互對照,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常考的法規類別數字題型。
第 23 題
有關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等事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B)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C) 公設民營機構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之名稱(D) 小型機構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老人福利法第36條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於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一次,且每次不得逾三個月;本選項將期限誤植為「六個月內」,與法定期限不符,故為錯誤敘述,本題選B。
A:老人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等事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建築、消防等主管機關)共同訂定,此為正確的分權訂定機制敘述,故不選。
C:公設民營機構係由政府提供場地與設施、委託民間團體經營,其法律性質介於公私立之間,依規定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之名稱,以區隔於純公立或純私立機構,此敘述正確,故不選。
D: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若設立時即明定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不享受租稅減免等優惠,考量其規模小、不涉及公眾資金與租稅利益,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以簡化行政程序,此敘述正確,故不選。
本題考點: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登記期限(老人福利法第36條),經許可設立後應於三個月內辦理登記、得申請延長一次且每次不得逾三個月,是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規定中常見的「置換期限數字」考點;小型機構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之要件(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不享受租稅減免)。
第 24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由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設置之(B) 其用途可用於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C) 其可作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D) 超額進用核發之獎勵金,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係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政機關)設置,用以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並非由社政主管機關設置;A敘述將設置機關誤植為「社政主管機關」,與規定不符,故A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B:就業基金之用途確實包括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以鼓勵民間單位超過法定進用比率進用身心障礙者,敘述正確。
C:就業基金可作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之用,此為基金設置目的所涵蓋範圍,敘述正確。
D:超額進用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計算方式係以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計算為上限,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設置主體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而非社政主管機關,用以辦理進用獎勵金核發、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等事項,是社政與勞政主管機關業務分工常見的混淆誘答點。
第 25 題
有關老人福利法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社會福利基金為老人福利經費來源之一(B)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老人生活狀況調查(C) 主管老人就業免於歧視之主管機關為社政主管機關(D) 有關老人權益及福利事宜之代表中,老人代表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有關老人福利法內容的敘述何者正確,答案為 A。老人福利法就老人福利經費之來源設有規定,明列由各級政府按年度編列之老人福利預算、社會福利基金、私人或團體捐贈及其他收入等多元管道共同支應,社會福利基金確實是老人福利經費來源之一,故 A 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項。
B:老人福利法就主管機關辦理老人生活狀況調查設有法定週期,選項所載「至少每四年」與法定週期不符(法定週期並非四年一次),此為常見的年限數字被更動的陷阱設計,故不選。
C:老人就業免於歧視一事,性質上涉及勞動市場的僱用與職場對待,法定權責主管機關應為勞工主管機關(各級勞動主管機關),而非社政主管機關,選項把主管機關別換成社政機關,屬常見的機關別對調陷阱,故不選。
D:老人福利法就「有關老人權益及福利事宜之代表」所定老人代表之最低比例,與選項所載「不得少於四分之一」不符(法定比例與此不同),此為常見的比例數字遭調整的陷阱設計,故不選。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經費來源(多元管道,含社會福利基金);老人福利法就調查週期、主管機關分工(社政 vs. 勞動)、代表比例等設有明文規定,是常考的法條數字與機關別對照重點。
第 26 題
對於Esping-Andersen 所著的《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一書中的觀點,下列何者正確?
(A) 服務的供給是基於權利,且個人的生活不需依靠市場時,就是商品化(B) 福利國家希望修正不平等的結構,因此不會是一種階層化體系(C) 自由主義體制其目的是紓解貧窮與失業,其主要使用方法是社會保險(D) 社會民主體制運作原則是普及性福利,再分配方法與均一費率的給付結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Esping-Andersen在《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中,將社會民主體制(如北歐國家)的運作原則歸納為「普及性」(universalism)給付——福利對象涵蓋全體國民而非僅特定弱勢,並採取有利於所得重分配的均一費率給付結構,透過高稅收、高給付的方式追求平等與去商品化的極大化,故D敘述正確,本題選D。
A:A把「服務供給基於權利、個人生活不需依靠市場」的狀態稱為「商品化」,方向恰好相反——這正是「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的定義,即個人或家庭不必仰賴在勞動市場出賣勞力(商品化自身)也能維持一定生活水準;把去商品化的定義誤植為商品化,是本題常見誘答。
B:福利國家的重分配措施雖意在修正市場造成的不平等,但Esping-Andersen的核心論點正是:不同福利體制本身即依給付資格、給付水準的差異形塑出不同的階層化(stratification)效果(如自由主義體制強化貧富雙元對立、保守組合主義依職業別分化),並非「不會是一種階層化體系」,B與其理論主張相反。
C:自由主義體制(如英美)以市場為主要福利提供機制,政府僅對通過資產調查(means-tested)的低收入者提供有限度的救助,主要工具是資產調查式的社會救助而非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保守組合主義體制的主要工具,C把自由主義體制的手段誤植為社會保險,是常見混淆。
本題考點:Esping-Andersen福利資本主義三個世界(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依去商品化程度與階層化效果將福利國家分為自由主義、保守組合主義、社會民主三種體制;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指個人福祉不須完全仰賴市場勞動即可維持一定生活水準的程度。
第 27 題
有關社會救助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平均數百分之六十定之(B) 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二年為限(C) 生活扶助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D) 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減免基準為百分之七十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救助法第 11 條,生活扶助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 4 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故本題選 C。
A: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A 以平均數取代中位數,中位數較不受少數極端高所得樣本影響、更能反映當地一般家庭的生活水準,與第 4 條規定不符。
B:依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 3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B 所述之 2 年與第 15 條規定不符。
D:依社會救助法第 16 條之 2,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並非一律以百分之七十為準,D 之敘述失之武斷、與第 16 條之 2 規定不符。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 4 條最低生活費之計算基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第 11 條生活扶助現金給付標準之定期檢討機制(每 4 年一次),以及第 15 條低收入戶脫貧誘因設計、第 16 條之 2 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等配套措施。
第 28 題
有關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與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年齡為60 歲,民國109 年調整至61 歲;國保老年年金給付年齡為65 歲(B) 勞保保險費率為7.5~15%;國保保險費率為6~12%(C) 勞保老年給付依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3%計算。國保老年給付依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再乘以1.55%所得之數額(D)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認定;國保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採定額制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是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按被保險人的實際月薪對應級距認定,薪資越高、投保級距越高;國民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則不論實際所得高低,一律以主管機關公告的單一月投保金額(定額)計算保費與給付,不採薪資分級,故D「勞保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認定;國保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採定額制」正確描述了兩制在投保金額認定方式上的根本差異,選D。
A:依勞工保險條例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調整規定,自民國九十八年施行後,請領年齡自六十歲起逐年提高,民國109年法定請領年齡為62歲,而非選項所稱的61歲;65歲是後續調升完成後的上限,此為竄改請領年齡對照表數字的常見誘答,敘述錯誤。
B:勞保與國保的保險費率均定有法定上下限區間,且會隨精算結果逐年調整,選項所列的費率區間與現行公告費率上下限不符,屬竄改費率數字的誘答,敘述錯誤。
C: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的計算費率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以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五五;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的基本計算費率則為月投保金額乘以保險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選項將兩制的計算費率互相對調,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制度的比較,包含請領年齡調整時程、保險費率區間、老年年金計算公式、以及投保金額認定方式(勞保級距制與國保定額制)的制度性差異,是社會保險比較題的常考重點。
第 29 題
有關社會保險財務處理方式,採取「隨收隨付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此種財務處理方式,無需提存準備,充其量僅需提存少量的準備金即可(B) 此種財務處理方式通常見於健康保險等短期性社會保險(C) 此種財務處理方式只要對於給付水準或保險費率進行調整就可以維持收支平衡(D) 此種財務處理方式在所得重分配效果上較不明顯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選「錯誤」的敘述。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以當期在職世代所繳保費,支應當期退休或需要給付者的支出,具有明顯的世代間所得移轉效果(現在工作的一代負擔前一代的給付),其所得重分配效果其實相當明顯,並非「較不明顯」,故 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A:隨收隨付制因收支同期平衡、不強調長期累積基金,僅需提存少量準備金以因應短期收支波動即可,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隨收隨付制因給付與繳費同期對應、不需長期精算提存準備,較常見於健康保險等以短期給付為主的社會保險制度,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C:隨收隨付制的收支平衡是動態調整而來,只要透過調整保險費率或給付水準,即可使當期收入與支出相互平衡,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財務處理方式(Financing Methods of Social Insurance),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與提存準備制(Funded System)的比較;隨收隨付制的世代間所得重分配效果,是與提存準備制對照的重要考點。
第 30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四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B) 被害人經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四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D)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選出敘述錯誤者。依該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 8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A 選項將時數上限誤植為四十小時以下,與條例所定 8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區間不符,故 A 為錯誤敘述,本題選 A。
B:被害人經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 3 個月進行評估,此為條例所定安置後追蹤評估頻率之正確敘述,並非錯誤。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同為條例所定安置後續處理期限之正確敘述。
D: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查獲及救援被害人後,應於 24 小時內將被害人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此 24 小時交付期限亦為條例正確規定,非錯誤敘述。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安置與親職教育輔導規定,涵蓋被害人安置後之追蹤評估、審前報告聲請期限,以及父母、監護人親職教育輔導時數上限;此類數字類法規考點常以竄改時數、天數方式設計誘答,須精確記憶法定區間。
第 31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停車位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所有公共停車場均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B) 汽車停車位已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C)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應設有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D) 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受須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的限制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政府機關、車站、大型百貨量販業、設有兒科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園區等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汽車停車位,供孕婦或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優先使用;汽車停車位未滿50個者,至少應保留一個,未滿25個者則不受此限。D正確指出,汽車停車位未滿25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受須設置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之限制,故本題選D。
A:法定設置義務僅及於條文列舉之特定場所(政府機關、車站、大型百貨量販業、設有兒科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觀光遊樂園區),並非「所有」公共停車場均應設置;法定保留比例雖為百分之二,但A將此義務範圍不當擴及全部公共停車場,與規定僅限特定場所之設計不符。
B:法條規定為「汽車停車位未滿50個者,至少應保留一個」,B卻稱「已滿50個」才須保留一個,與法定門檻方向相反,屬條件邏輯上下顛倒之誘答。
C:法定計算基準為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C所稱之5千平方公尺並非法定門檻,屬混淆樓地板面積門檻數字的誘答,用以測試考生是否精確記憶法定面積基準。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有關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之設置規定,就適用場所、保留比例(百分之二)、車位總數門檻(未滿50個至少一個、未滿25個不受限)及樓地板面積門檻(1萬平方公尺以上)均設有明確法定數字,作答須精確記憶,不可以直覺推測混淆。
第 32 題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證明之效期及核發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六年(B) 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C)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D) 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九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答案為 B。身心障礙證明並非永久有效,須依規定定期重新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身心障礙者應於證明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確保後續福利權益與服務銜接不中斷,B 敘述與此規定相符,故為正解。
A: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5年;符合免重新鑑定基準者,則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證明,A 以相近但錯誤的年限數字作為誘答,是法規細節題常見的改一個數字陷阱。
C:身心障礙者於證明效期屆滿60日前尚未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C 將通知門檻誤寫為屆滿前90日,故不選。
D: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60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D 將通知後的辦理期限誤寫為90日,故不選。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證明重新鑑定與效期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區分身心障礙者本人於效期屆滿前應主動申請重新鑑定與地方主管機關屆期未辦或障礙情況改變時的後續處理兩種不同義務主體與啟動時點;此類法規細節題常以數字或義務主體的細微替換設計誘答。
第 33 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有關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下列何種組合正確?①家屬教育服務 ②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③喘息服務 ④社會參與服務 ⑤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A) ①②④(B) ②③⑤(C) ①③⑤(D) ③④⑤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長期照顧服務法就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明定的項目包括: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長照知識與技能訓練、喘息服務、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以及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生活品質之服務。題目所列五項中,長照知識與技能訓練、喘息服務、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三項與條文相符;家屬教育服務與社會參與服務並非條文所列的項目名稱。因此正確組合是②③⑤,故選(B)。
A:此組合納入家屬教育服務與社會參與服務兩個非條文項目,並漏掉喘息服務與情緒支持轉介這兩項最核心的支持措施。
C:此組合納入家屬教育服務,並漏掉長照知識與技能訓練;後者才是條文所定的訓練項目名稱。
D:此組合納入社會參與服務而漏掉長照知識與技能訓練;社會參與是身心障礙或高齡政策常見的用語,但不在本條的項目之列。
本題考點:長照服務法對家庭照顧者的支持架構。四類項目分別回應照顧者的四種需求——資訊需求(提供與轉介)、能力需求(知識與技能訓練)、體力與時間需求(喘息服務)、心理需求(情緒支持與團體服務轉介)。作答此類「條文項目組合」的題目要留意兩件事:一是條文用語與政策口語常有落差(如「長照知識、技能訓練」不寫成「家屬教育」),二是把家庭照顧者本身視為服務對象是長照法的重要轉變——照顧者不再只是照顧資源,也是需要被支持的人。
第 34 題
世界銀行將老人經濟生活保障,由原來三柱模式擴大為五柱模式,有關五柱模式的內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第零柱指的是基於倫理規範,由家庭成員為老年提供生活照顧(B) 第一柱指的是採取社會救助方式,實施資產調查及排富條款(C) 第二柱指的是強制性保障制度,透過社會保險年金制度,產生社會連帶(D) 第三柱指的是自願性的個人商業保險儲蓄制度,主要經營者是私人機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世界銀行將原本三柱模式擴充為五柱模式,第三柱指自願性、由個人或雇主額外提出、透過商業保險或個人儲蓄方式累積老年經濟保障的制度,主要由私人保險公司、金融機構等私部門經營,政府僅提供租稅誘因或監理架構,並不強制參加,故 D 敘述正確。
A:第零柱才是強調對貧困老人提供的非繳費式基礎年金或社會津貼,由政府稅收支應、以消除老年貧窮為目的;「基於倫理規範由家庭成員提供生活照顧」屬於五柱模式中最外圍、非正式的第四柱(家庭、財產、健康等非正式保障),而非第零柱,A 把柱次張冠李戴。
B:第一柱指的是強制性、由公部門管理、隨收隨付的社會保險年金制度,依過去薪資或提撥紀錄計算給付,具所得重分配功能;「採資產調查、排富條款的社會救助方式」其實較接近第零柱的定位精神,B 同樣是柱次錯置。
C:第二柱指的是強制性、由私部門管理的確定提撥個人退休帳戶,資金為完全提存並個人化累積;C 敘述中的「社會保險年金制度、產生社會連帶」是第一柱公共社會保險的特徵,而非第二柱私部門管理個人帳戶的特徵,同屬柱次混淆。
本題考點:世界銀行老年經濟保障五柱模式,由三柱模式(強制公共年金、強制職業年金、自願個人年金)擴充為零柱(非繳費式基礎年金)、第一柱(強制公共社會保險)、第二柱(強制私部門確定提撥)、第三柱(自願個人商業保險/儲蓄)、第四柱(非正式家庭與其他資產)五個層次,是比較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常考的分類架構。
第 35 題
有關性別主流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成功的性別主流化需有多元的觀點,才能使性別平等在整個過程和介入期間,有系統的成為主流(B) 對於婦女不平等的處境放在更寬廣的「性別關係」議題架構下來審視與行動(C) 是要將性別觀點帶入公共事務中,成為從規劃到執行均需具備的主要元素(D) 對於婦女處境的策略出現典範移轉,從「發展中的婦女」轉變為「性別與發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敘述何者錯誤。性別主流化的核心精神,是將性別平等觀點制度性地貫穿於政策、立法與方案的規劃、執行、監測與評估之全過程,其成功要件學理上著重於政治意志、資源投入(含人力與經費)、性別統計與性別分析能力、專責機制與監測評估等制度性配套,而非籠統地訴諸多元觀點。A將多元觀點說成使性別平等有系統成為主流的關鍵條件,把性別主流化所需的制度性、系統性配套窄化、模糊為一般性的多元觀點,偏離其強調制度化落實的意涵,故A為錯誤敘述,本題選A。
B:正確。性別主流化的分析取向,正是把婦女個別的不利處境放進更寬廣的性別關係(gender relations)架構下理解,而非孤立地看待婦女議題本身,非本題答案。
C:正確。將性別觀點帶入公共事務、使其成為從規劃到執行的主要元素,是性別主流化最基本、最常見的定義敘述,非本題答案。
D:正確。對婦女處境的政策取向,確實經歷了由發展中的婦女(Women in Development, WID)到性別與發展(Gender and Development, GAD)的典範移轉,這是性別與發展研究公認的脈絡,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將性別平等觀點制度性地納入政策規劃、執行、監測與評估全過程之策略;WID到GAD的典範移轉:由聚焦婦女個別處境轉向分析性別權力關係的政策取向轉變。
第 36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B)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C)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應經審理程序(D)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故本題選D,其敘述與法條文字相符。
A: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選項將期間誤植為1年以下,數字有誤,故不成立。
B: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並無次數限制;選項將延長期間誤植為一年以下,與法條規定不符。
C: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設計本就是為了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先行給予被害人及時保護,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即行核發(緊急保護令甚至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式聲請,法院受理後應於4小時內核發),選項稱「應經審理程序」恰與立法本意及條文規定相反。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制度,通常保護令(第十五條,有效期間2年以下、延長每次不逾2年、次數不限)、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第十六條,得不經審理程序、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職權核發),是保護令章節的高頻考點。
第 37 題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關教育及通報事項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村(里)長係屬本法所定義務通報人(B) 義務通報人知悉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十二小時(D)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八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關教育及通報事項之規定,何者正確,答案為B。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司法人員等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有疑似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B選項所述時限與此一規定相符,故選B。
A:村(里)長係屬本法所定義務通報人,此敘述不正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列舉之義務通報人以醫事、社工、教育、保育、警察、司法等執行業務人員為主,村(里)長並非法條所列舉之義務通報人身分。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此敘述不正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無「十二小時」之分級分類規定,此一時限係混淆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之規定,正確時限為二十四小時而非十二小時。
D: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八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此敘述不正確——依法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題幹所述「八小時」與法定時數不符,是容易與其他性別、家暴防治教育時數規定混淆的誘答。
本題考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之義務通報制度,明定義務通報人身分範圍與二十四小時通報時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分級分類處理二十四小時規定,是容易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時限混淆的相鄰法條考點;各級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之法定時數,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中通報與教育規定的常考細節。
第 38 題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B)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所有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C)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僱用原住民之地區,排除澎湖、金門、連江縣(D)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所有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特定類別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收費管理員等不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人員)之總額,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C 正確指出此一地理例外,故選C。
A: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選項漏去「族」字而寫成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此機關名稱在2002年後已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選項所述的舊名稱與現行法定名稱不符,屬機關名稱竄改型誘答。
B:條文規定應僱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對象,是僱用「下列(列舉)人員」之總額(即約僱、駐衛警察、技工等特定職類人員),而非僱用「所有人員」之總額;本選項把適用對象由特定職類人員擴大為所有人員,與法條文義不符。
D: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5條另規定原住民地區僱用達三分之一以上原住民;D 的錯誤在於該規定,適用對象同樣是條文列舉之特定職類人員,而非「所有人員」之總額,本選項同樣把範圍不當擴大。
本題考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定額進用規定,區分一般地區(每滿百人一人)與原住民地區(三分之一以上)兩種比例,且適用對象均限於法條列舉之特定職類人員;原住民地區之認定範圍不含無原住民鄉鎮之離島縣市。
第 39 題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法所定志工的義務包括可接受服務對象報酬(B)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C)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半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D) 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等人員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進入公立風景區得以免費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作為政策研擬及志工人力資源盤點之依據,本題所述與法條相符,故選B。
A:志願服務法對志工義務的規範核心在於要求志工遵守倫理守則、參與教育訓練、確實登錄服務時數、保守服務中知悉之秘密等;志願服務本質上是無報酬提供勞務(僅得依規定請領交通、誤餐等必要費用之實支實付),並非可接受服務對象報酬,A敘述違反志願服務無償奉獻的基本精神,為錯誤。
C:依志願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至少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並非選項所稱之每半年,故C錯誤。
D: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等編組人員之服勤,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進入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及公立博物館、美術館等文教設施僅得半價優待,並非免費;選項所稱服務年資與時數門檻本身正確,但誤將優惠內容寫成「免費」,故D錯誤。
本題考點: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對志工人力進行制度性調查研究與統計公告之義務;志願服務法第五條,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聯繫會報之頻率(每年一次);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民防、義勇警察等編組人員服勤獎勵之半價優待規定。
第 40 題
依據社會工作師法有關時間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六年(B) 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五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C) 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七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D)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工作師法規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遇有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此為法定申報期限規定,與題幹敘述相符,本題選D。
A:社會工作師法對社工紀錄保存年限另有明文規定,本選項所載「六年」與法定年限不符,屬於年限被更動的誘答,考生宜以現行法條原文核對,不宜僅憑印象作答。
B: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以一定週期提出完成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本選項所載「每五年」與法定週期不符,同屬年限被更動的誘答。
C: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所需具備之執行業務年資,本選項所載「七年以上」與社會工作師法實際規定的年資不符,屬於年限被更動的誘答。
本題考點:社會工作師法有關社工紀錄保存年限、繼續教育與執業執照更新週期、事務所設立所需年資、事務所停業歇業與登記變更申報期限等時間規定,此類考題常以更動法定數字作為誘答手法,作答時務必核對現行法條原文的正確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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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得自由利用。詳解為 AI 整理的學習輔助,
並非官方標準答案 ;中華民國法規會修訂,引用前請對照現行版本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