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6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4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4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6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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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40 題

第 1 題

志願服務法第22 條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誰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1. (A)志工
  2. (B)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3. (C)地方主管機關
  4. (D)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後運用單位得向該志工求償,性質上類似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行為所生損害的替代責任,故本題選B。

A:志工是實際執行行為的人,但因其係依運用單位之指示行事,法律上將對外的損害賠償責任歸由指示、監督服務進行的運用單位負擔,志工僅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面對運用單位內部求償,並非由志工直接對外負賠償責任,選項A混淆了對外責任與內部求償關係。

C:地方主管機關是志願服務體系中負責督導、管理轄區志願服務事務的行政機關,並非實際指揮志工進行服務的單位,第二十二條規範的賠償責任對象是運用單位而非主管機關,兩者角色不同。

D: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依志願服務法對各類志願服務事項分工管理的中央機關,其角色是政策督導而非服務現場的指揮與運用,同樣不是條文所指的賠償責任歸屬對象。

本題考點: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條之損害賠償責任,志工依運用單位指示服務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運用單位負賠償責任,僅於志工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得對其求償;此規範性質近似民法僱用人責任的精神。

第 2 題

精神衛生法第41 條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後,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向何機關或單位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1. (A)地方法院
  2. (B)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
  3. (C)病人權益促進團體
  4. (D)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依106年考試當時適用的精神衛生法第41條。嚴重病人經緊急安置及強制鑑定後仍有全日住院必要,且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故選 D。

A:106年法制下,地方法院不是強制住院許可機關;法院裁定屬後續修法制度,故非答案。

B: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可參與行政協助,但無核准強制住院的權限,故非答案。

C: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屬民間倡議與監督組織,不是法定許可機關,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精神衛生法第41條的強制住院許可程序;106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會核可。精神衛生法於111年(2022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多數條文於2024年12月14日施行;第5章所定強制住院改採法院裁定(法官保留)自2026年8月1日施行。

第 3 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幾小時?
  1. (A)12
  2. (B)24
  3. (C)48
  4. (D)72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所定的最遲通報期限;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與教育人員等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故選 B。

A:12 小時雖較 24 小時更短,但不是題幹所引第 8 條的最遲期限。

C:48 小時超過第 8 條所定 24 小時上限,不符規定。

D:72 小時同樣逾越 24 小時的最遲通報期限。

本題考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通報義務;看到「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與特定執業人員時,判斷為立即通報且最遲 24 小時。

第 4 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3 條第2 款之虞犯事件者,得請求何機關處理之?
  1. (A)地方法院檢察署
  2. (B)少年法院
  3. (C)高等法院
  4. (D)家事法庭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當時(106 年考試適用版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之人、少年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 3 條第 2 款所定虞犯事由者,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這是少年事件處理法設計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院(少年法庭)專責審理的制度安排,故選 B。

A: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偵辦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檢察機關,少年保護事件(含虞犯事件)依制度設計係由少年法院專責處理,而非由檢察署受理此類請求,是容易因少年觸法即應由檢察體系處理的一般印象而誤選的選項。

C:高等法院是普通法院的上訴審層級,並非受理虞犯少年請求處理的第一線少年司法機關,與題幹所問的受理機關不符。

D:家事法庭處理的是婚姻、親子、繼承等家事事件,性質上與少年保護事件的處遇分屬不同審理體系,並非本題所問之機關。

本題考點:少年事件處理法虞犯事件的處理機關,依(當時)第 18 條第 2 項,由有監督權人、學校或少年保護機構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此為少年司法保護優先、專責審理的制度設計;虞犯用語與此類條文內容已於後續修正大幅調整,本題係依考試當年施行之條文為準。

第 5 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 條之1 規定:被害人年滿幾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可準用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
  1. (A)15
  2. (B)16
  3. (C)17
  4. (D)18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為判準,對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未同居伴侶所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須被害人年滿 16 歲始得準用相關規定申請保護令,故選 B。

A:15 歲未達題幹所定年滿 16 歲的年齡門檻。

C:17 歲雖已超過 16 歲而可能符合資格,但題目問的是法定最低年齡,不是任一符合資格的年齡。

D:18 歲亦高於門檻;它看起來合理是因成年人當然涵蓋其中,但不是條文設定的最低年齡。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的保護令準用,先確認關係與不法侵害,再判斷被害人是否年滿 16 歲。

第 6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 條第1 項: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幾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1. (A)1年
  2. (B)2年
  3. (C)3年
  4. (D)4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 2 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 2 年以下,並不限次數。故選(B)。

A:1 年是本法修正前的舊制期間,修法後已延長為 2 年;作答時要留意題目所依據的版本,現行條文為 2 年以下。

C:3 年並非本法所定的通常保護令期間。

D:4 年同樣不是本法所定的期間,且延長雖不限次數,每次仍以 2 年以下為限。

本題考點:三種保護令的核發要件與期間。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聲請,法院應於 4 小時內核發,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生效或駁回時止;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核發,效力同樣延續至通常保護令生效或駁回;通常保護令須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間 2 年以下,得聲請延長 2 年以下且不限次數。作答時把「4 小時」與「2 年」兩個數字綁在一起記,並記住延長的次數沒有上限——這是實務上長期受暴者能持續獲得保護的關鍵設計。

第 7 題

身心障礙者遭受遺棄、身心虐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緊急保護、安置,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應由誰支付?
  1. (A)對身心障礙者遺棄、身心虐待之行為人
  2. (B)身心障礙者
  3.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 (D)直系血親卑親屬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保護服務規定,身心障礙者遭遺棄、身心虐待而受緊急保護、安置時,安置期間必要費用由遺棄、虐待行為人支付;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再向行為人追償。此為「行為人責任原則」,故選 A。

B:身心障礙者是受保護者,安置原因來自行為人的遺棄或虐待,不由本人負擔,故非答案。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保護安置,必要時可先行支付,但行為人負最終費用責任,故非答案。

D:直系血親卑親屬並非法定費用負擔對象;其本人若是遺棄、虐待行為人,才以行為人身分負擔,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緊急保護安置費用,由行為人支付;必要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追償,體現行為人責任原則(perpetrator-pays principle)。

第 8 題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3 條為保障家居與家庭人權,於第5 項規定:締約國應於直系親屬不能照顧身心障礙兒童之情況下,盡一切努力於家族範圍內提供替代性照顧,並於無法提供該等照顧時,於社區內提供何種服務?
  1. (A)家庭式照顧
  2. (B)機構式照顧
  3. (C)學校式托育
  4. (D)收出養媒合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出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該項規定於直系親屬無法照顧身心障礙兒童時,締約國應盡一切努力先在大家庭範圍內提供替代性照顧;若仍無法於大家庭範圍內安置,才進一步於社區內、以家庭式環境提供照顧,也就是選項中的「家庭式照顧」,故本題選 A。此條文的精神是去機構化與家庭化,替代性照顧的優先順序依序是原生家庭、大家庭、社區內的家庭式安置,機構安置是最後不得已的選項。

B:機構式照顧正是公約第二十三條所要避免、列為最後順位的安排方式,與題幹「於社區內提供」的方向相反,考生易因「機構」給人有制度、有保障的印象而誤選,但這正好違背去機構化的公約精神。

C:學校式托育處理的是兒童就學期間的照顧安排,並非家庭與家居生活權下、針對「無法由親屬照顧」時的替代性照顧規劃,公約條文中並未以此作為替代性照顧的選項。

D:收出養媒合涉及的是終止或建立親子法律關係的收養、出養程序,性質上是永久性的親屬關係變動,而非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指、暫時或持續性質的「替代性照顧」安排,兩者制度目的不同。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二十三條家居與家庭尊重權;替代性照顧(alternative care)的優先順序原則,即原生家庭、大家庭、社區內家庭式照顧、機構式照顧依序退而求其次。

第 9 題

我國民法第1055 條第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可能與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那一項兒童人權較未契合?
  1. (A)第7 條: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
  2. (B)第12 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
  3. (C)第15 條: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之權利
  4. (D)第26 條:締約國應承認每個兒童皆受有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安全給付之權利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民法第1055 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是由父母協議決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決定過程的主體是父母,未明文要求納入子女本人的意見表達。兒童權利公約第12 條保障有形成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務(包括父母離婚後的監護安排)享有自由表示意見的權利。民法此一由父母協議為主的機制,較容易忽略子女在攸關自身監護安排上的表意權,與第12 條的精神較未契合,故選 B。

A:兒童權利公約第7 條保障兒童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的權利,與民法第1055 條規範離婚後親權行使或負擔的內容並無直接關聯,不構成本題所問的較未契合情形。

C:第15 條保障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此權利與民法第1055 條規範的離婚後子女監護安排事項性質不同,兩者間沒有明顯的抵觸或未契合關係。

D:第26 條保障兒童享有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安全給付權利,屬於經濟安全層面的保障,與民法第1055 條處理的親權行使或負擔決定機制無直接關聯,不是本題比較的重點。

本題考點: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第12 條兒童表意權(child's right to be heard),指有能力形成意見的兒童就影響自身事務有權自由表達意見,常與國內親屬法中父母協議為主、未必納入子女意見的監護機制相互對照,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常考的兒少權利辨析題型。

第 10 題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5 條,以下何種組織僅得於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發起勸募?
  1. (A)公立學校
  2. (B)各級政府機關(構)
  3. (C)行政法人
  4. (D)公益性社團法人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原則上不得發起勸募,僅於發生重大災害或辦理國際救援時,得例外發起勸募,此為該條例對政府機關發起勸募資格所設的特別限制,故本題選 B。

A、C、D: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分別屬不同性質的組織,但皆非受「僅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此一特別限制的對象,依該條例規定可依一般許可程序申請發起勸募,與題目所問政府機關的特殊限制不符,故均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規範各級政府機關(構)僅得於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發起勸募,其餘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等主體則依一般許可程序即得申請發起勸募。

第 11 題

具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是社會福利重要的制度規劃;以下何種保險,並非由政府組織負責運作,而是委由民間辦理、政府部分補助?
  1. (A)全民健康保險
  2. (B)公教人員保險
  3. (C)學生平安保險
  4. (D)勞工保險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學生平安保險(學保)並非由政府專責機構直接經營,而是由教育部委託民間產物保險公司共同承保,政府則透過保費補助方式協助推動,符合題目「委由民間辦理、政府部分補助」的敘述,故選 C。

A: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署(隸屬衛生福利部)作為保險人,直接負責承保、財務與給付運作,屬政府組織自辦。

B:公教人員保險由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承辦,其性質仍屬政府所屬金融機構辦理的政策性保險,並非交由一般民間保險公司經營、政府補助的模式。

D:勞工保險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為保險人負責承保與給付業務,屬政府專責機構運作的社會保險。

本題考點:臺灣社會保險體系中各險別的承保機關辨析,健保、公保、勞保均由政府所屬保險人直接經營,僅學生平安保險屬委託民間辦理、政府補助保費的制度設計。

第 12 題

A 基金會擬推動修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何者並非必經之立法過程?
  1. (A)提出法律修正案
  2. (B)召開公聽會
  3. (C)立法院三讀通過
  4. (D)總統公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法律的制定或修正,依我國立法程序,必須經過提案、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等法定必經階段,缺一不可;而召開公聽會雖是立法院審議法案時常見、有助廣納民意的作法,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是否召開公聽會屬各委員會視審查需要裁量決定,並非每一法案修正都必須經過的法定程序,故本題選 B。

A:提出法律修正案是啟動修法程序的第一步,無論由立法委員、政府機關或依法有提案權者提出,皆是修法必經的起點程序。

C:立法院三讀通過是法律案完成國會審議、正式成為法律文本內容的法定必經程序,未經三讀通過的法案不生法律效力。

D:總統公布是法律完成立法程序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公布始生效力的最後法定必經程序,未經公布之法律尚不發生效力。

本題考點:立法程序,法律制定或修正的法定必經階段依序為提案、委員會審查、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公聽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則屬委員會審查階段視需要裁量舉行的程序,並非每案必經,是區辨法定強制程序與裁量性程序的常考重點。

第 13 題

Esping-Andersen 提出西方「福利體制(welfare regimes)」的概念,並歸納出自由的(the liberal)、組合主義的(the corporatist)以及社會民主的(the social democratic)三種類型,請問以下何國屬於社會民主型的國家?
  1. (A)美國
  2. (B)德國
  3. (C)瑞典
  4. (D)英國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C。Esping-Andersen在其福利體制理論中,依去商品化程度與社會階層化效果,將西方福利體制歸納為三類:自由主義型(如美國)、組合主義/保守主義型(如德國)、社會民主型(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社會民主型強調普及主義、高度去商品化,公民權本身即賦予高水準的社會權益,瑞典是此類型的典型代表,故本題選C。

A:美國是自由主義型福利體制的典型代表,強調市場機制優先、社會福利多採資產調查式的選擇性給付,去商品化程度低,與社會民主型強調的普及、高去商品化性質相反,是最常見的對照混淆選項。

B:德國是組合主義(保守主義)型福利體制的典型代表,其社會保險制度以職業別、社會地位為基礎設計,強調維持既有社會階層結構而非弭平階層差異,與社會民主型追求普及平等的取向不同,是與瑞典易混淆的另一對照選項。

D:英國的福利體制在此分類中一般被歸為自由主義型,雖具有國民健保等普及要素,但整體仍強調有限度、資產調查式的給付與市場角色,與社會民主型的瑞典模式不同,是常見的分類混淆點。

本題考點:Esping-Andersen福利體制三分類——自由主義型(美國)、組合主義型(德國)、社會民主型(瑞典),判準核心為去商品化程度與社會階層化效果;此分類是社會政策比較研究的經典理論架構。

第 14 題

請問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8 項規定,應優先編列的支出,下列何者正確?
  1. (A)社會救助
  2. (B)醫療保健
  3. (C)社區營造
  4. (D)環境保護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條文將「國家應重視」的範圍(涵蓋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醫療保健五項)與「應優先編列」的範圍明確區分開來,明文要求優先編列預算者,僅限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故本題選A社會救助。

B:醫療保健雖同屬條文中「國家應重視」的社會福利工作項目之一,但條文並未將醫療保健列入「應優先編列」的救濟性支出範圍,是容易因「同樣出現在條文中」而誤選的選項。

C:社區營造並非本項條文所列的社會福利工作項目,亦不在應優先編列之列,與本條文無關。

D:環境保護同樣未見於本項條文所列的社會福利工作項目或優先編列範圍,屬條文範圍之外的選項。

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國家應重視之社會福利工作範圍,並明定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預算,是社會福利憲法位階保障的重要考點。

第 15 題

請問依據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聲請保護令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家暴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2. (B)當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時,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3. (C)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4. (D)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敘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符合法定條件的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得聲請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為被害人聲請。緊急保護令則限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被害人本人不得逕行聲請。A 與緊急保護令聲請資格不符,故選 A。

B: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時,其法定代理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為其聲請通常保護令;此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所定資格,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C: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以回應保護的急迫性,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D: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後,依到庭或電話陳述的家庭暴力事實,足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敘述正確,故非答案。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的保護令聲請人資格,以及通常、暫時與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及核發程序差異。

第 16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受僱者於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3. (C)受僱者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依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付
  4. (D)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的敘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非依勞工保險條例發放,而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勞工保險條例規範的是一般勞保現金給付(生育、傷病、失能等),並不包含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故C的敘述錯誤,本題選C。

A: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於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兩年,此敘述與法條規定相符,為正確敘述。

B:同法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此為法定的保費緩繳優惠,敘述正確。

D: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此為避免重複計算留停期間的規則,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育嬰留職停薪,規範申請資格、期間與保費負擔;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範津貼請領依據,易與勞工保險條例混淆,是本題設陷所在。

第 17 題

請問依據我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不包括下列那項?
  1. (A)傷病醫療補助
  2. (B)兒童托育津貼
  3. (C)創業貸款補助
  4. (D)家庭照顧者津貼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其扶助項目涵蓋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教育補助(含義務教育就學交通費、非義務教育學費)、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等,並未列有「家庭照顧者津貼」,故本題選 D。

A:傷病醫療補助是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明定的扶助項目之一,用以協助家庭成員因傷病產生的醫療費用負擔,屬法定項目,不應選。

B:兒童托育津貼是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明定的扶助項目之一,協助有未滿六歲子女的特境家庭負擔托育費用,屬法定項目,不應選。

C:創業貸款補助是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明定的扶助項目之一,協助特境家庭申請創業貸款所需保證人或利息補貼,屬法定項目,不應選。

本題考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列法定扶助項目,涵蓋生活、托育、教育、醫療、法律訴訟、創業貸款等面向;家庭照顧者津貼未列入該條例的扶助項目,是本題的區辨重點。

第 18 題

以下關於各項法定年齡之敘述,何者有誤?
  1.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2. (B)兒童權利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
  3. (C)根據民法,滿二十歲為成年
  4. (D)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 條第1 項規定: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法定年齡之敘述何者有誤,答案為 D。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對象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法定年齡門檻是十六歲,並非本題選項所述的十八歲;選項把年齡門檻誤植為十八歲,與法條規定的十六歲不符,故為錯誤敘述,選 D。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敘述正確。

B: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規定,為該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除非依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十八歲),敘述正確。

C:本題出題當時,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敘述於出題當下並無錯誤;惟現行民法已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修正為滿十八歲為成年,作答時應留意本題所依據的是修法前的法規版本。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相關法規對「兒童及少年」年齡門檻的界定(兒少法、兒童權利公約皆以未滿十八歲為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十六歲門檻,是與前述十八歲門檻對照出題的高頻易混淆考點;民法成年年齡的修法沿革(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是需留意法規版本時效性的考點。

第 19 題

依據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該法所指的家庭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前配偶
  2. (B)同居的未婚男女朋友
  3. (C)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4. (D)同居共組家庭的同志伴侶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上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以及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C選項稱「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親等範圍已超出法條所定的四親等,並非該法所指家庭成員的範圍,故本題選C。

A:前配偶明文列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家庭成員定義之中,非本題答案。

B:同居的未婚男女朋友屬「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的家庭成員類型,明文列於法條定義之中,非本題答案。

D:同居共組家庭的同志伴侶同屬「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之家庭成員態樣,亦為該法保障對象,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家庭成員之定義,明定配偶或前配偶、事實上夫妻關係、家長家屬、直系血親姻親,以及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姻親五種態樣;親等計算是本題辨析關鍵,超出四親等的旁系親屬不在法定保護範圍。

第 20 題

請問根據我國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8 條,適合老人安居的小規模住宅設施原則,是指興辦事業計畫書所載開發興建戶數至多為多少戶以下的興建計畫?
  1. (A)五十戶以下
  2. (B)一百戶以下
  3. (C)兩百戶以下
  4. (D)三百戶以下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老人福利政策強調「在地老化」與「正常化」原則,主張老人居住安排應盡量小規模、貼近一般社區生活型態,避免大型集中收容造成的機構化與社會隔離效果。依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八條,適合老人安居的小規模住宅設施,其興辦事業計畫書所載開發興建戶數,係以兩百戶以下為原則,故選 C。

A:五十戶以下的規模遠低於施行細則所定的戶數上限,屬於刻意壓低數字的誘答,容易讓人誤以為「小規模」必須壓到極小戶數才符合規定。

B:一百戶以下同樣低於施行細則所定的實際上限,是介於題目正確答案與最小誘答數字之間的另一個誘答選項,用以測試考生是否精確記憶法規原文的戶數門檻。

D:三百戶以下已超出施行細則所定的兩百戶上限,屬於刻意抬高數字的誘答,容易讓人誤以為興建戶數上限較寬鬆。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機構(住宅設施)小規模化原則,即老人居住安排應避免過度集中大型化,以維持貼近一般社區生活的居住品質;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定小規模住宅興建戶數上限,是社政法規中具體數字型的考點。

第 21 題

臺灣因國際地位特殊,近年來多次以制定「施行法」之方式,將國際公約國內法化,請問以下何者尚未制定施行法?
  1. (A)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2. (B)聯合國老人綱領
  3. (C)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4. (D)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臺灣近年將所簽署或欲納入國內效力的國際人權公約,以制定「施行法」方式賦予其國內法效力;而「聯合國老人綱領」(United Nations Principles for Older Persons)本質上是聯合國大會於1991年通過的原則性宣言,並非具有拘束力、須由各國轉換為國內法的國際公約,故臺灣並未也無須為其制定施行法,選B。

A、C、D:三者同因而不得選——皆為臺灣已完成施行法立法、將公約內容賦予國內法效力之公約,僅個別公約名稱與年代不同:A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C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已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施行法);D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已制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題目問「尚未」制定施行法者,這三者既已完成立法,即應排除。

本題考點: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施行法」模式,係臺灣因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直接批准公約,改以國內立法方式使公約內容具國內法效力;須區辨具拘束力的公約(convention)與不具拘束力的宣言或綱領(declaration/principles),僅前者才有以施行法內國法化的必要與可能。

第 22 題

老人福利法第41 條第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義務人償還。所謂義務人依法為下列何者?
  1. (A)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
  2. (B)老人之配偶
  3. (C)老人之兄弟姊妹
  4. (D)老人之共同生活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老人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後,所生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得通知「義務人」償還;此處義務人依法係指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如扶養契約、遺贈扶養協議等)對該老人負有扶養義務者,故選A。

B:配偶固然也可能依民法規定對老人負有扶養義務,但本題所問、法條所指的償還義務人範圍是以「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為準,配偶並非本選項所對應的完整正確敘述,屬於利用扶養義務人身分相近而設計的誘答。

C:兄弟姊妹於民法扶養義務順位中通常位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後,並非本條規定優先指向之義務人範圍,屬誘答。

D:與老人共同生活者未必具有法定扶養義務關係(可能只是同住而無扶養義務約定),不當然屬於本條所稱應償還費用之義務人,屬誘答。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有關短期保護安置費用之償還規定,其「義務人」係指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有扶養義務者,與民法扶養義務人之範圍及順位相互對應。

第 23 題

社工員A 想知悉某協會發起全國性「散播希望計畫」之「勸募活動財物使用計畫書」,請問應造訪衛生福利部何單位之網頁?
  1. (A)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 (B)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3. (C)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4. (D)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全國性公益勸募活動之許可、財物運用計畫書等相關公開資訊,依現行組織分工由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主管,該司負責社會救助、社工師管理及公益勸募等業務,故欲查詢「散播希望計畫」全國性勸募活動的財物使用計畫書,應造訪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的網頁,本題選C。

A: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兒童、少年、婦女、家庭及老人福利等業務,並非公益勸募活動財物使用計畫書的主管單位,是考生最容易因社會二字相近而誤選的選項。

B: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主管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及兒少保護等保護性業務,與公益勸募活動的財物管理業務無關。

D: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主管護理人力與長期照護等醫療照護業務,與社會救助、公益勸募等業務性質完全不同,屬明顯不相關選項。

本題考點:衛生福利部組織分工,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主管社會救助、社工師管理及公益勸募活動業務;公益勸募條例下全國性勸募活動財物使用計畫書之公開查詢管道,是社工行政實務的常考重點。

第 24 題

以下法規之修正,何者不須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1. (A)老人福利法
  2. (B)社會救助法
  3. (C)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4. (D)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案(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者)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施行;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分別名為法與條例,性質上均屬法律,其修正均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名為準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屬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其訂定與修正僅由主管機關發布,並送立法院查照,不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故本題選D。

A、B、C: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名稱定為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名稱定為條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律的定名方式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三者性質上均屬法律位階,其制定與修正均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均不符合不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件,應予排除。

本題考點:法律與命令的位階區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第三條),法律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命令則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由行政機關發布即可,毋須經立法院三讀。

第 25 題

下列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相關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1. (A)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始得接受補助
  2. (B)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優、甲、乙、丙、丁五個等第
  3. (C)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結果為丙等及丁等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4. (D)小型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不能接受政府補助,只能自行募款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規定,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其代價是不得接受政府補助,且亦不得對外募捐、接受捐贈;換言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小型機構,不僅無法取得政府補助,也不能以募款方式對外籌措資金。D稱其「只能自行募款」,與法律對其資金來源之限制恰好相反,為錯誤選項,本題答案為D。

A: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原則上須先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始符合接受政府補助之資格要件,此為機構立案與補助之基本掛勾規定,敘述正確。

B:各級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負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之責,評鑑結果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等,此為機構評鑑制度之基本架構,敘述正確。

C:評鑑結果為丙等或丁等之機構,代表服務品質未達一定標準,主管機關依法應輔導其改善,以確保服務品質,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登記與政府補助、對外募款資格之關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登記與否直接影響機構能否接受補助及募款;機構評鑑制度,以優甲乙丙丁五等第定期考核機構服務品質並課予輔導改善義務。

第 26 題

請問依據我國的社會救助法,在計算家庭總收入時,下列何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 (A)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祖父母
  2. (B)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 (C)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4. (D)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兒女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計算家庭總收入時有特定情形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其中一項即為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本題選項D「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兒女」正屬此排除情形。立法用意在於:已婚子女若已另立家戶、實際上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且自身經濟能力薄弱、無扶養原生家庭之能力,若仍將其收入或扶養義務併入計算,將使家庭總收入被高估,反而排擠真正需要救助者的資格,故予以排除,選D。

A: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祖父母,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計算人口範圍,凡與申請人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含祖父母)原則上均應列入計算人口,藉以反映家庭實際共同生活與經濟依存的狀況,故A應列入計算範圍,非本題答案。

B: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同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一,其設計邏輯是:若某人已在稅捐機關認列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為扶養親屬並享有免稅額,即表示雙方在稅法上被認定具有扶養關係,因此該納稅義務人的收入亦應併入家庭總收入計算,以避免規避扶養責任而虛報低收入,故B應列入計算範圍。

C: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同樣屬於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計算人口範圍,只要配偶已在國內設有戶籍,無論其國籍為本國籍、外國籍或屬大陸地區人民,基於婚姻關係之扶養義務,原則上均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故C應列入計算範圍。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應計算人口範圍)與第五條第三項(排除情形),前者規範哪些人口原則上應併入家庭總收入計算,後者規範在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等特定情形下得排除計算,兩者合觀是判斷本題的關鍵法源。

第 27 題

社會民主理論認為評量福利國家發展的重要指標是「去商品化」,請問關於此一概念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去商品化可增加工人對抗資本的權力資源,促成勞資權力關係的平衡
  2. (B)去商品化使工人生活需求的滿足成為一種公民權
  3. (C)去商品化是指降低勞動力成為商品的程度,勞工不需依賴在勞動市場中販賣勞動力以維持生存
  4. (D)提供工人社會保險是達成去商品化的最有效社會政策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指勞工不需完全仰賴在勞動市場中販售勞動力,即能維持基本生存所需的程度;程度越高,代表勞工越不受制於市場,享有更多對抗資本的權力資源,其需求滿足也因而從市場交換關係轉變為一種公民權(citizenship right)。然而,並非所有社會保險制度都能達到高度去商品化,若給付資格與金額仍緊扣個人過去的就業與繳費紀錄,勞工仍高度依賴市場中的就業表現,去商品化程度反而有限;真正達到高度去商品化的關鍵在於給付是否普及、是否以公民權而非市場貢獻為基礎,並非「社會保險」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政策工具。D將社會保險一概而論為「最有效」,過於絕對且與去商品化理論強調的制度設計差異不符,故D敘述錯誤,選D。

A:去商品化程度提高,代表勞工不必因害怕失去生計而被迫接受任何勞動條件,勞資談判籌碼隨之增加,有助於促成勞資權力關係的平衡,此為去商品化理論的正確內涵。

B:去商品化的核心精神,正是將原本仰賴市場交換取得的生活需求滿足,轉化為公民本於其身分即可獲得的權利,此為正確敘述。

C:去商品化的定義即為降低勞動力成為商品的程度,使勞工不必單靠在勞動市場中販賣勞動力維持生存,此為正確敘述,也是本題其餘選項推論的理論基礎。

本題考點: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Esping-Andersen用以衡量福利國家發展程度的核心指標,指勞工脫離勞動市場仍能維持基本生存的程度;福利體制類型(welfare regime typology),不同體制達成去商品化的制度設計不同,社會保險並非在所有體制下都等同於高度去商品化。

第 28 題

請問依據我國104 年修正後的社會救助法,關於最低生活費的訂定,下列敘述何者比較正確?
  1. (A)最低生活費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平均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定之
  2. (B)當新年度計算出的最低生活費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
  3. (C)最低生活費數額不得超過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平均數的百分之七十
  4. (D)最低生活費不得低於臺灣省其餘縣(市)每人消費支出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我國104年修正後社會救助法有關最低生活費訂定之規定,何者較正確。104年修正後之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一經公告後,除非有重大情事變更,原則上不得於年度中任意變更;但若新年度依規定重新計算出的最低生活費數額,與現行已公告之數額相比,變動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即應予以調整公告,避免數額因物價、所得等基準逐年小幅波動卻遲遲不予更新,也避免年年瑣碎調整造成行政不穩定,故本題選B。

A:社會救助法自民國99年修正後,最低生活費之訂定基準已由原本的「當地區平均每人消費支出」改為「當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A沿用修法前已遭汰換的「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準,與104年修正後之現行規定不符,是利用考生對修法沿革不熟悉而設計的誘答。

C:最低生活費之上限基準,現行規定係比較「當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一定比例,而非C所稱的「可支配所得平均數」;「中位數」與「平均數」是兩種不同的統計量數,平均數易受極端高所得者拉高、不利反映一般家庭實際所得水準,故法規採中位數而非平均數作為基準,C刻意以「平均數」替換「中位數」,屬於統計概念混淆的誘答。

D:D所稱「臺灣省其餘縣(市)」為精省前的舊行政區劃分方式,且以「消費支出中位數」為基準,與現行規定所採「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基準亦不相符,屬於同時混用舊行政區分類與錯誤統計基準的誘答。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有關最低生活費之訂定機制,其計算基準為當地區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一定比例,並設有「新年度數額較現行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即應調整」的門檻機制;中位數與平均數在統計意義上的差異,是本類法規題常見的混淆設計。

第 29 題

請問依據我國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照相關規定安置兒童及少年時,應依循的優先順序原則為何?
  1. (A)依序是:親屬家庭、已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其他安置機構
  2. (B)依序是:親屬家庭、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已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其他安置機構
  3. (C)依序是: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已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親屬家庭、其他安置機構
  4. (D)依序是: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親屬家庭、已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其他安置機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的安置原則,主管機關進行兒童及少年安置時,應優先考量以家庭式照顧取代機構式照顧,並優先尋求與兒少有血緣或情感連結的親屬照顧;因此順位依序為親屬家庭優先、其次為已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同屬家庭式照顧但無血緣關係)、再次為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最後才是其他安置機構,故選A。

B:此選項將「經核准立案之機構」排在「已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之前,違反了「家庭式照顧優先於機構式照顧」的基本原則,順序有誤。

C:此選項把機構安置排在親屬家庭與寄養家庭之前,完全顛倒了「親屬優先、家庭式優於機構式」的安置原則,順序有誤。

D:此選項將機構安置列為第一順位,且把親屬家庭排在寄養家庭之前而非最優先,同樣違反安置原則的先後邏輯,順序有誤。

本題考點:兒少安置優先順序原則(Placement Priority Principle),強調親屬照顧優先、家庭式照顧優於機構式照顧,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範安置決策的核心價值。

第 30 題

請問依據我國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關於早期療育和發展遲緩兒童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比較正確?
  1. (A)早期療育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方式提供
  2. (B)早期療育是指依未滿十二歲的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個別需求,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照顧
  3. (C)發展遲緩兒童是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確認的兒童福利機構評估確認,發給證明
  4. (D)發展遲緩兒童的再評估時間,得由社工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對早期療育的規定,早期療育強調結合社會福利、衛生醫療、教育等不同專業領域的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為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整合性服務,此種跨專業團隊合作正是早期療育制度設計的核心特徵,故本題選 A。

B:早期療育服務的對象係以「未滿六歲」而非「未滿十二歲」的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為主,B 選項把年齡範圍誤植為十二歲,與現行規定所定的學齡前階段不符。

C:發展遲緩兒童之認定,係由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鑑定評估後開具證明,而非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屬的兒童福利機構逕行評估確認,C 選項把鑑定確認的權責機關誤植為社政體系的福利機構,混淆了衛生(醫療鑑定)與社政(後續療育服務)兩個不同主管機關的分工。

D:發展遲緩兒童的再評估時間,應依專業評估團隊或醫療鑑定結果之建議辦理,而非僅由社工師個人視個案狀況逕行建議決定,D 選項把再評估時程的決定權窄化為社工師單方建議,忽略了醫療專業鑑定在再評估機制中的角色。

本題考點:早期療育(Early Intervention)之跨專業團隊服務模式,整合社會福利、衛生醫療、教育三大體系;發展遲緩兒童之鑑定與早療服務,分屬衛生主管機關(醫療鑑定)與社政主管機關(療育服務銜接)的權責分工,是兒少福利法規常見考點。

第 31 題

請問我國老人福利法第11 條規定的老人經濟安全保障,不包括下列那種方式?
  1. (A)年金保險
  2. (B)長期照顧保險
  3. (C)生活津貼
  4. (D)特別照顧津貼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一條規定,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及其他方式,逐步規劃實施;長期照顧保險屬長期照顧服務財源籌措機制,並非該條所列的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方式,故本題選 B。

A、C、D:三者皆為條文列舉的經濟安全保障方式,僅性質不同——A年金保險透過保險機制提供制度化、長期性的所得替代保障;C生活津貼以現金直接補助老人基本生活所需;D特別照顧津貼則針對實際需要特別照顧之老人提供加額補助。題目問「不包括」者,這三項既屬法定列舉方式,應予排除。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第十一條經濟安全保障(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與長期照顧服務財源(長期照顧保險、長照基金)分屬不同法規與制度設計,是老人福利與長照制度區辨的常考陷阱。

第 32 題

福利的財源籌措方式有時包括使用者部分負擔,關於此種財源籌措方式有其優缺點,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使用者部分負擔雖可抑制浪費,但主要是針對服務使用者,無法有效減少服務提供者的浪費
  2. (B)使用者部分負擔的抑制浪費效果,短期難見成效,需長期才能產生效果
  3. (C)使用者部分負擔主要對窮人造成影響,對有錢人不一定造成影響
  4. (D)使用者部分負擔無法有效消除社會的階層化,且可能增加社會不平等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使用者部分負擔(cost-sharing)作為財源籌措兼具行為誘因設計,其抑制浪費(道德風險)的機制是透過在使用當下讓使用者直接感受到價格,促使其在要不要使用該服務、要用多少的當下就重新衡量,這種價格訊號的作用是即時的,通常在實施後短期內就能觀察到使用量下降等效果,並不需要等待長期才逐漸顯現,因此B所述「短期難見成效,需長期才能產生效果」與部分負擔機制的即時性相牴觸,為錯誤敘述,本題選B。

A:部分負擔的收費對象是服務的使用者,服務提供者(醫療院所、機構等)本身並未因使用者付費而直接受到抑制浪費的財務誘因,因此它確實只能抑制使用端的浪費,無法有效遏止供給端的浪費或不當誘導使用,此為部分負擔常受批評的限制之一,敘述正確。

C:由於部分負擔是齊頭式的固定金額或固定比例收費,同一筆負擔金額對低收入者而言占其可支配所得比例較高、對高收入者則相對輕微,因此其抑制使用的效果實際上主要衝擊經濟弱勢者,對富裕者未必產生實質抑制作用,敘述正確。

D:部分負擔的收費方式未考慮使用者的經濟能力差異,弱勢者可能因負擔不起而放棄必要服務,反而使既有的社會階層落差在健康或福利近用上被進一步放大,因此部分負擔無法消除社會階層化,甚至可能加劇社會不平等,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使用者部分負擔(Cost-sharing)作為社會福利財源籌措方式的優缺點分析,包括抑制浪費的即時性、對供給端浪費的無效性、對不同所得群體的差異衝擊,以及對社會不平等的潛在強化效果。

第 33 題

請問下列何種福利制度設計,能達到最大的社會平等化效果?
  1. (A)普及式的現金給付
  2. (B)普及式的實物給付
  3. (C)選擇式的現金給付
  4. (D)選擇式的實物給付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福利給付的設計可從「給付對象範圍」(普及式 vs 選擇式)與「給付形式」(現金 vs 實物)兩個向度來看其平等化效果。普及式給付以全體國民或特定人口群為對象,不需經資產調查即可請領,避免因資產調查而產生的烙印與排除效果,涵蓋範圍與再分配效果優於僅針對特定資格者的選擇式給付;而實物給付(如提供服務、物資)能確保福利資源確實用於滿足特定需求本身,不受市場價格波動或個人使用偏好影響,其縮小群體間資源落差的效果又強於可自由運用、容易受個人理財能力差異影響的現金給付。兩相結合,「普及式的實物給付」在涵蓋面與資源運用確定性上都達到最大程度的平等化效果,故本題選 B。

A:普及式的現金給付雖同樣涵蓋全民、平等化效果優於選擇式給付,但現金可自由運用,實際上是否轉化為滿足特定需求的資源,因個人理財行為與市場價格差異而有落差,其平等化效果不如同為普及式、但直接以實物滿足需求的給付形式。

C:選擇式的現金給付須先經資產調查等資格審核才能請領,覆蓋範圍侷限於特定資格者,且現金給付本身的使用彈性又使其平等化效果進一步打折,是四個選項中平等化效果最弱者之一,容易因「選擇式」的限縮性被誤認為效果最大或次大。

D:選擇式的實物給付雖然實物形式能確保資源用於特定需求,但仍受限於須經資格審查才能請領的選擇式設計,覆蓋範圍有限、且伴隨資產調查的烙印效應,其整體平等化效果不及涵蓋全民的普及式給付。

本題考點:福利給付設計的平等化效果(Equalizing Effect of Benefit Design),涉及「普及式 vs 選擇式」(涵蓋範圍與資格門檻)與「現金 vs 實物」(給付形式的資源運用確定性)兩個向度的交叉比較,是社會政策科目辨析給付制度設計原理的常見考點。

第 34 題

請問下列何者是平衡工作與家庭(生活)需求的社會政策?
  1. (A)提供家庭照顧者津貼
  2. (B)提供家庭照顧者年金保險
  3. (C)提供勞工遺屬年金保險
  4. (D)提供勞工家庭照顧休假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勞工家庭照顧休假讓在職勞工得以暫時請假處理家庭照顧需求,直接調節工作時間與家庭照顧時間之間的衝突,屬於典型的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政策,故選 D。

A:家庭照顧者津貼是對承擔照顧責任者提供現金給付,性質上屬於經濟支持措施,用以彌補照顧者因照顧而減少或喪失的收入,並未處理勞工在職期間工作時間與照顧時間互相排擠的問題,不屬於平衡工作與家庭需求的政策設計。

B:家庭照顧者年金保險是為照顧者建立長期的老年經濟保障,同樣屬於經濟安全性質的社會保險設計,著重的是照顧者退休後的所得替代,而非在職期間工作與照顧時間的調節。

C:勞工遺屬年金保險是在被保險勞工身故後,提供其遺屬經濟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給付,適用時點與對象皆與在職勞工兼顧工作與照顧的情境無關,並非平衡工作與家庭政策。

本題考點: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Work-Family Balance Policy),泛指透過調節工時、提供休假等方式,協助勞工兼顧就業與家庭照顧責任的社會政策;家庭照顧者津貼、年金保險則屬經濟安全(所得維持)性質的措施,二者在政策目的上須加以區辨。

第 35 題

學者認為不同的福利國家體制會造成不同的社會階層化效果,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自由主義模式的福利國家容易造成工人階級的結盟與團結
  2. (B)保守組合主義的福利國家容易造成社會不同職業階層的區隔和對立
  3. (C)社會民主模式的福利國家容易造成社會上窮人和一般人的雙元對立
  4. (D)自由主義模式的福利國家容易造成勞動市場中的性別階層化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保守組合主義福利國家(如德國、法國等歐陸國家)以職業別、身分別為基礎設計社會保險制度,不同職業有不同的保費、給付與資格規定,這種依職業別分立的制度設計,容易使既有的職業階層差異被制度進一步鞏固,造成不同職業階層之間的區隔與對立,故B敘述正確,本題選B。

A:自由主義模式(如英美)以資產調查式的殘補式救助為主,市場機制主導福利提供,容易造成的是「貧窮者(依賴福利者)」與「一般勞動階級」之間的雙元對立,而非促成工人階級的結盟與團結;A把自由主義模式的階層化效果與社會民主模式的團結效果對調,是常見誘答。

C:社會民主模式(如北歐國家)以普及主義為原則,福利對象涵蓋全體國民而非僅特定弱勢族群,其設計理念正是要打破「窮人」與「一般人」的區隔、透過全民共享的福利制度促成跨階級的團結,而非造成雙元對立;C把社會民主模式的效果與自由主義模式的效果對調,同樣是常見誘答。

D:自由主義模式的福利國家因高度仰賴市場提供福利與勞動所得,或可能因市場本身的性別不平等而間接反映性別階層化的現象,但這並非Esping-Andersen論述中,用以區辨三種福利體制階層化效果的核心特徵;三種體制階層化效果的經典區分著重於職業別區隔(保守組合主義)、貧富雙元對立(自由主義)、跨階級團結(社會民主),D所述的性別面向並非本題比較的主軸,故不是最適合的答案。

本題考點:Esping-Andersen福利國家的階層化效果(stratification effects),自由主義模式易造成貧富雙元對立、保守組合主義易造成職業階層區隔、社會民主模式則促成跨階級團結,此為三種福利體制比較的重要面向之一,常與去商品化程度合併出題。

第 36 題

福利多元主義強調社會福利的提供包括政府部門、商業部門、志願部門和非正式部門,請問下列何者是非正式部門?
  1. (A)財團法人
  2. (B)非政府組織
  3. (C)企業雇主
  4. (D)家庭親友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四部門中,何者屬於非正式部門(informal sector)。非正式部門指未經正式組織化、制度化,主要基於情感連結、血緣關係與義務感所形成的照顧網絡,最典型的即是家庭與親友之間彼此提供的照顧與支持,故本題選D。

A:財團法人屬依法登記、具正式組織型態的非營利組織,歸類為志願部門(voluntary sector),並非非正式部門。

B:非政府組織(NGO)同樣是具正式組織架構、依循一定章程運作的民間團體,屬志願部門的代表性型態,並非非正式部門。

C:企業雇主屬市場機制下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歸類為商業部門(commercial/market sector),並非非正式部門。

本題考點:福利多元主義將福利提供者劃分為政府部門、商業部門、志願部門與非正式部門四大範疇;非正式部門(informal sector)以家庭、親友、鄰里等非制度化的情感性照顧網絡為核心特徵,與依組織章程運作的志願部門(財團法人、NGO)、以營利為目的之商業部門明確區隔。

第 37 題

我國的二代健保改革,未能完成最初學者規劃的以家戶總所得課徵保費的改革目標,而改以課徵補充保費並保留原來的六大被保險人的保費課徵方式,請問下列何種理論最無法解釋此種社會政策的發展現象?
  1. (A)菁英主義
  2. (B)漸進主義
  3. (C)利益團體政治
  4. (D)歷史制度論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種理論「最無法解釋」二代健保保留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別、改採補充保費而未能落實家戶總所得課徵保費的現象。菁英主義(elitism)主張政策由少數居於權力核心的菁英主導形成、依其偏好與價值制定,但二代健保最終的妥協結果,是歷經多年多方角力、逐步修正原始改革方案而形成的產物,並非單純由少數菁英依其意志主導拍板,菁英主義「由上而下、菁英主導決策」的解釋架構最難說明這種歷經多方角力、層層妥協而定案的政策發展過程,故選A。

B:漸進主義(incrementalism)主張政策變遷是在既有政策基礎上做小幅修正,而非推翻重來,二代健保保留原有六類被保險人身分的課徵方式、僅在既有架構上加徵補充保費,正符合漸進主義「在既有基礎上小幅調整」的政策發展型態,故此理論能夠解釋此現象,是易誤選的選項。

C:利益團體政治(interest group politics)主張政策結果是各方利益團體(如各職業別被保險人團體、雇主團體)角力妥協下的產物,二代健保最終改採補充保費而非家戶總所得制,正反映了不同利益團體在制度設計過程中相互角力、折衝後的妥協結果,此理論能有效解釋這一現象。

D:歷史制度論(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強調既有制度安排具有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的特性,既有的六類被保險人分類與課徵方式一旦建立,便會限制後續改革的可能選項,使改革者難以完全推翻既有架構,二代健保保留原有身分別課徵方式,正符合路徑依賴下漸進調整而非全盤重構的現象,此理論同樣能解釋此一發展。

本題考點:政策發展相關理論之比較,包括菁英主義(Elitism)、漸進主義(Incrementalism)、利益團體政治(Interest Group Politics)與歷史制度論(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含路徑依賴概念),常以我國健保改革歷程作為理論解釋力比較的實例。

第 38 題

請問1980 年我國政府因應國家的合法性危機通過的三大社會福利立法,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兒童福利法
  2. (B)老人福利法
  3. (C)殘障福利法
  4. (D)社會救助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選出「不包括」何者。一九八〇年(民國六十九年)我國政府因應當時國家合法性壓力,同年制定公布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前身)與社會救助法,合稱一九八〇年三大社會福利立法。兒童福利法早在一九七三年(民國六十二年)即已制定,早於一九八〇年,並非該年的三大立法之一,故本題選A。

B、C、D:三者同因不得選——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皆為一九八〇年同年制定公布之社會福利法典,正是題目所稱一九八〇年三大社會福利立法的具體內容。題目問「不包括」者,這三項既屬其中,即應排除。

本題考點:一九八〇年三大社會福利立法,是我國福利法制發展史上首度以專法回應老人、身心障礙者、貧窮者需求的重要立法年;兒童福利法(一九七三年),是我國最早的社會福利專法之一,常與一九八〇年三法對照出題。

第 39 題

因應經濟的全球化,不同體制的福利國家採取的策略重點有所不同,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自由主義的福利國家偏重消極的勞動市場方案,增加失業給付等政府社會支出
  2. (B)保守主義模式的福利國家偏向勞動市場的彈性化,減少政府的社會支出
  3. (C)社會民主模式的福利國家偏重積極的勞動市場方案,例如就業服務和職業訓練等社會支出
  4. (D)自由主義模式的福利國家認為需求導向的經濟需要更增加政府的社會支出,以維持社會消費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 Esping-Andersen 福利體制類型與各體制因應全球化的策略取向,社會民主模式(如北歐國家)強調透過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ctive labour market policy)提升勞動力素質與就業能力,將政府社會支出投入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積極性方案,以人力資本投資因應全球化競爭,而非僅止於被動的所得移轉,故 C 敘述正確。

A:自由主義福利國家(如英美)因應全球化的策略核心是減少對勞動市場的干預、鼓勵市場自我調節,實務上偏向緊縮失業給付、強調工作福利(workfare)以降低對政府社會支出的依賴,而非「偏重消極勞動市場方案、增加失業給付等社會支出」,本選項把自由主義的策略方向與支出增減描述反了。

B:保守主義模式(如德、法等歐陸國家)以職業別社會保險維持既有社會地位與家庭分工為核心,因應全球化時的調整重點在於年金與勞動市場制度的局部彈性化改革,但並非以大幅減少政府社會支出為策略主軸,其社會支出規模在三種體制中通常仍偏高,本選項對支出方向的描述與保守主義模式的實際定位不符。

D:自由主義模式的福利國家秉持市場優先、政府最小介入的意識形態,主張社會支出應該壓低而非「更增加政府社會支出以維持社會消費」,本選項把自由主義的核心立場講反,屬於方向性錯誤的誘答。

本題考點:Esping-Andersen 福利體制三分類(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區分自由主義、保守(統合)主義、社會民主主義三種福利國家;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ctive Labour Market Policy),以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方案提升勞動參與,為社會民主模式因應全球化的核心策略。

第 40 題

學者T. H. Marshall 認為公民權利(citizenship)包含三個部分,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1. (A)政治權(political right)
  2. (B)文化權(cultural right)
  3. (C)公民權(civil right)
  4. (D)社會權(social right)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T. H. Marshall於《公民身分與社會階級》中,將公民權(citizenship)依歷史發展分為三個部分:公民權(civil right,如人身自由、財產權、言論自由等法律保障的權利)、政治權(political right,如選舉、參政權)、社會權(social right,如教育、社會福利等經濟保障的權利)。文化權並不在Marshall的三分架構之內,故本題問「不包括在內」者選B。

A:政治權(political right)是Marshall三要素之一,指公民參與政治權力運作的權利,例如選舉權、被選舉權,於十九世紀隨選舉權擴大而逐漸確立。

C:公民權(civil right)是Marshall三要素中最早確立者,指十八世紀確立的個人自由權利,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締約與財產權、司法救濟權等,屬法律層面的基本保障。

D:社會權(social right)是Marshall三要素中最晚確立者,指二十世紀隨福利國家發展而來的經濟安全與社會福利權利,例如教育、健康照顧、基本生活保障等。

本題考點:馬歇爾公民權三元素(T. H. Marshall's Three Elements of Citizenship),指公民權、政治權、社會權依歷史順序演進確立的理論架構,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中說明福利國家正當性的重要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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