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6 年會計師稅務法規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25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25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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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25 題

第 1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之房屋土地,若出售時價格為2,000 萬元,重購之房地價格為1,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必須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 年內重購才能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2. (B)必須在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 年內申請退稅
  3. (C)本題重購房地價格低於原出售價格,所以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4. (D)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何者錯誤,關鍵是房地合一自住房地重購退稅採比例退稅,而非要求重購價不得低於出售價;重購價1,500萬元低於出售價2,000萬元,仍得按規定比例退稅,故C為錯誤敘述,亦為正解。

A:自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起算2年內重購,符合重購退稅的期間要件。

B:應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退稅,敘述正確。

D: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敘述正確;C看起來對,是因為重購價較低會影響退稅比例,卻不會使資格當然消失。

本題考點: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先檢查出售與重購的2年期間及自住要件;重購價低於出售價時採比例退稅,重購後5年內變更用途或移轉則追繳。

第 2 題

境內居住者張三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購買房地一筆(該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市價2,0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800 萬元,民國106 年1 月28 日簽約將該屋以2,500 萬元出售,並於民國106 年2 月10 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評定現值38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1,000 萬元,張三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假設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40 萬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張三應適用之稅率為45%
  2. (B)張三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40 萬元可以當成房地合一必要成本費用扣除,以避免重複課稅
  3. (C)張三獲利460 萬元應於隔年5 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4. (D)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張三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觸發房地合一1.0的費用推計規則;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成交價額為2,500萬元,推計費用=2,500萬元×5%=125萬元,故D正確。

A:持有期間從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自105/2/1取得登記至106/2/10出售登記,為逾1年未逾2年,境內居住者適用35%而非45%;45%適用持有1年以內。

B:可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的是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不是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40萬元;將40萬元列為必要成本,混淆稅基與稅額。

C:房地合一所得採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不是隔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稅;且460萬元未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等項目。它看起來對,是因為一般綜合所得稅常於隔年5月申報,但房地合一交易另有申報時點。

本題考點:房地合一1.0——持有期間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無法提示費用時,以成交價額5%推計;交易所得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而非已納土地增值稅,並於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

第 3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無特殊情形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書表之日起幾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應納稅額,繕發納稅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1. (A)1個月
  2. (B)2個月
  3. (C)3個月
  4. (D)4個月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關鍵是遺產及贈與稅申報後,稽徵機關辦理調查、估價及核定通知的法定期間。B: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核定通知的規定,無特殊情形者,稽徵機關應自接到申報書表日起2個月內辦理調查及估價、決定稅額並繕發納稅通知書,故B正確。

A:1個月短於法定的2個月期間。

C、D:3個月及4個月均超過無特殊情形時的法定2個月期間。

本題考點:遺產及贈與稅核定程序——先自申報書表收件日起算;期間判斷——無特殊情形時依2個月辦理調查、估價、核定與通知。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境內居住者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稅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2. (B)有獲利則須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
  3. (C)若出售產生虧損,則無須辦理申報,直接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
  4. (D)若出售產生虧損,得自交易日以後5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之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關鍵是境內居住者的房地合一交易採分離課稅申報,申報義務不以有無獲利為前提。A: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故 A 正確。

B:房地合一交易非有獲利才併入次年 5 月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於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

C:出售虧損仍有申報義務,且不得直接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的一般財產交易損失扣除。

D:房地合一交易損失,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非題目所述之 5 年,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房地合一申報——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 30 日;申報義務——有所得、損失或無應納稅額均須申報;損失處理——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得自交易日以後 3 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不混同一般財產交易損失。

第 5 題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2. (B)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內申請辦理
  3. (C)以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重估基準日
  4. (D)如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達25%以上,該資產不可辦理重估價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錯誤敘述,關鍵是25%門檻的法規效果。部分資產的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其取得年度物價指數達25%以上時,法規效果是該部分資產「得不予重估價」,並非法律上當然「不可辦理重估價」;D 將裁量規定改成絕對禁止,故為錯誤敘述,亦為正解。

A: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重估年度上漲達25%以上時,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敘述正確。

B: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內申請辦理,敘述正確。

C:以申請重估日上一年度終了日為重估基準日,敘述正確。D 看似合理,是因為個別資產也涉及25%門檻,但「得不予重估」保留選擇,不能改寫成「不可重估」。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判準不只在25%的數值門檻,也在法律效果的強度;「得不予」是裁量規定,「不可」是絕對禁止,兩者不同(依作答年度法規)。

第 6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就全年應納稅額計算當年度應補或應退稅額時,得減除下列何項金額?①暫繳稅額 ②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③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1. (A)①②③
  2. (B)僅①②
  3. (C)僅①③
  4. (D)僅②③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營利事業以全年應納稅額計算應補或應退稅額時的可減除項目;可減除暫繳稅額①及未抵繳的扣繳稅額②,故僅①②的B正確。

A:包含③股利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超出可直接減除的項目。

C:漏列可減除的未抵繳扣繳稅額②,且誤納入③。

D:漏列可減除的暫繳稅額①,且誤納入③;它看起來對,是因為③與兩稅合一可扣抵機制有關,但不在本題計算營利事業本身應補退稅額時直接減除。

本題考點:營利事業應補退稅額——以全年應納稅額扣除暫繳稅額及未抵繳扣繳稅額;股利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不作此一直接扣減。

第 7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列營利事業,何者無須依法計算、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1. (A)公營事業
  2. (B)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
  3. (C)公有事業
  4. (D)生產合作社組織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無須計算、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的營利事業;公有事業屬排除對象,故C正確。

A:公營事業仍須依規定判斷並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不因公營身分當然排除。

B: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仍屬適用對象,須計算基本稅額;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外國事業」易被誤認不適用我國制度,但固定營業場所是重要連結。

D:生產合作社組織不是本題所稱無須計算申報的公有事業。

本題考點:所得基本稅額適用對象——先辨識是否屬法定排除的公有事業;境外事業如在我國有固定營業場所,不能僅因外國身分排除。

第 8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金額中,何者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1. (A)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2. (B)民國87 年度或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
  3. (C)因投資於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民國87 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4. (D)民國87 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民國98 年12 月31 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的項目;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是營利事業本身自有稅負,不得計入,故A正確。

B:民國87年度或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屬可計入項目。

C: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屬民國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總額的可扣抵稅額,屬可計入項目。

D:民國87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民國98/12/31以前短期票券的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的稅額,屬可計入項目;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同為所得稅款,但判準在於是否屬自身可歸屬的可扣抵稅額。

本題考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計入項目須為營利事業自身應納、獲配或依法計算的可扣抵稅額;受託經營信託業務的稅負不計入。

第 9 題

甲公司採曆年制,104 年5 月15 日繳納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0 萬元,104 年9 月30 日繳納暫繳稅款10 萬元,104 年12 月15 日取得利息收入被扣繳稅款1 萬元,104 年底結算104 年度之應納稅額為10 萬元,請問依所得稅法規定104 年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為何?
  1. (A)10 萬元
  2. (B)20 萬元
  3. (C)30 萬元
  4. (D)31 萬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要求計算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計入金額,判準是實際繳納日;104/5/15繳納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元,於104年實際繳納,計入20萬元。104/9/30繳納暫繳稅款10萬元,亦於104年實際繳納,計入10萬元。104年計入ICA=20萬元+10萬元=30萬元,故C正確。

A:10萬元只計入104年度暫繳稅款,漏計104/5/15實際繳納的103年度稅額20萬元。

B:20萬元只計入104/5/15繳納的103年度稅額,漏計104/9/30繳納的暫繳稅款10萬元。

D:31萬元另加計104/12/15利息收入被扣繳稅款1萬元;該款非於104年自繳營所稅,須於105年結算抵繳時始循結算稅額處理。104年底104年度應納稅額10萬元尚未繳納,也不計入。

本題考點:舊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實際繳納日作為計入時點;以前年度稅額與暫繳稅款於本年度繳納即計入,未繳結算稅額及一般利息扣繳稅款不在當年度逕計。

第 10 題

依所得稅法第92 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當年1 月無連續3 日以上國定假日時,應於當年何時前將上一年度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1. (A)1 月底
  2. (B)2 月5 日
  3. (C)2 月10 日
  4. (D)2 月15 日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定當年1月無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觸發扣繳憑單的一般彙報期限;扣繳義務人應於當年1月底前開具上一年度扣繳憑單並彙報,故A正確。

B:2/5不是題幹所定無連續假日情形的彙報期限。

C:2/10不是題幹所定無連續假日情形的彙報期限。

D:2/15不是題幹所定無連續假日情形的彙報期限;它看起來對,是因為有連續國定假日時期限會延後,須先確認題幹是否具該例外。

本題考點:扣繳憑單彙報期限——先判斷當年1月是否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無此例外時,應於1月底前彙報上一年度扣繳資料。

第 11 題

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甲公司,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104 年度境內營業收入為1,000 萬元,設該公司依所得稅法第25 條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則104 年度其應扣繳之所得稅稅額為若干?
  1. (A)20 萬元
  2. (B)25.5 萬元
  3. (C)30 萬元
  4. (D)150 萬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為總機構在境外且在我國提供技術服務,應依所得稅法第25條先以境內營業收入15%推計境內所得額,再按20%就源扣繳。境內所得額=1,000萬元×15%=150萬元;應扣繳稅額=150萬元×20%=30萬元,故C正確。

A:20萬元未依技術服務收入15%推計所得額後再乘20%扣繳率,非正確結果。

B:25.5萬元是150萬元×17%=25.5萬元,誤用17%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漏用給付時20%就源扣繳率。

D:150萬元是1,000萬元×15%推計的境內所得額,不是稅額,漏乘20%扣繳率;它看起來對,是因為第一步中間值剛好是選項數字。

本題考點:境外營利事業技術服務所得——先按境內營業收入15%推計所得額,再以所得額乘20%就源扣繳率;不得把推計所得額當成應扣繳稅額。

第 12 題

某甲在臺中市之土地課稅地價為500萬元,其中有一筆地價300萬元之土地,於當年1月1日信託與某銀行。假設臺中市累進起點地價268萬6千元,且某甲之土地皆不能適用特別稅率,則依土地稅法規定,在臺中市以某甲為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應納之地價稅額為多少元?
  1. (A)20,000元
  2. (B)24,628元
  3. (C)30,000元
  4. (D)61,570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關鍵是地價稅信託土地的歸戶與累進計算。先以合併課稅地價 500 萬元、累進起點地價 268 萬 6 千元算出合併總稅額:268 萬 6 千元×10‰+(500 萬-268 萬 6 千)元×15‰=26,860+34,710=61,570 元;再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信託土地應按委託人某甲與受託銀行之土地價值比例(甲 200 萬元對總額 500 萬元)分算,某甲應負擔 61,570×(200 萬÷500 萬)=24,628 元,故 B 正確。

A:20,000 元僅以部分土地價額按單一稅率估算,漏列累進與信託歸戶分算的影響。

C:30,000 元係將 300 萬元逕按 1% 計算,未依累進稅率及信託分算方式處理。

D:61,570 元為合併課稅地價 500 萬元依累進稅率算出的總稅額,但未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按甲與受託銀行之土地價值比例分算,不能逕列為某甲一人應納稅額,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地價稅信託土地——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按委託人與受託人土地價值比例分算稅額;累進稅率——以累進起點地價為界逐段套用;計算——先算合併總稅額,再按法定比例分算納稅義務人應負部分。

第 13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其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課徵?
  1. (A)應課徵
  2. (B)不課徵
  3. (C)減半徵收
  4. (D)得申請不課徵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觸發土地增值稅的不課徵申請規定;並非當然不課徵,而是符合要件者得申請不課徵,故D正確。

A:符合要件並完成申請者不課徵,不能一律稱應課徵。

B:少了「得申請」的程序與要件,將可申請不課徵誤寫成當然不課徵。

C:規定不是減半徵收,而是符合要件時得申請不課徵;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其他土地優惠常採減徵,但本題採申請不課徵的設計。

本題考點:農業用地土地增值稅——確認作農業使用、移轉對象為自然人等要件;符合者須申請,始得不課徵,不是當然免稅或減半。

第 14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何項土地係按基本稅率計徵地價稅?
  1. (A)非供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
  2. (B)勞工宿舍用地
  3. (C)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4. (D)國民住宅用地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按基本稅率計徵地價稅的土地;非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不具供公共使用的免稅或優惠基礎,應按基本稅率計徵,故A正確。

B:勞工宿舍用地屬特別稅率或減免規範處理的對象,不按本題所稱基本稅率。

C: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屬特別稅率或減免規範處理的對象。

D:國民住宅用地屬特別稅率或減免規範處理的對象;它看起來對,是因為各類公有或住宅用地均可能涉及優惠,但須先看是否供公共使用及其法定類別。

本題考點:地價稅基本稅率——非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回歸基本稅率;具特定住宅、公共設施保留或法定優惠身分的土地,另依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處理。

第 15 題

依土地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種情況,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1. (A)因繼承而轉移之土地
  2. (B)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
  3. (C)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4. (D)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情況;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雖有減徵優惠,仍在課徵範圍內,故D正確。

A:因繼承而轉移的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B:各級政府出售的公有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C:政府受贈的私有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它看起來對,是因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享有優惠,容易把減徵誤認為不課徵。

本題考點: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繼承移轉、政府出售公有土地及政府受贈私有土地不課徵;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僅減徵,仍須課徵。

第 16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幾日前提出申請?
  1. (A)10日
  2. (B)20日
  3. (C)30日
  4. (D)40日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關鍵是特別稅率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地價稅開徵前提出申請的期限。D:依土地稅法關於特別稅率用地申請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故D正確。

A、B、C:10日、20日及30日均早於法定40日前的申請期限,不能作為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特別稅率申請——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期限判斷——以每年地價稅開徵日前40日為準。

第 17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擬訂之租稅優惠,應經過何種評估?
  1. (A)成本效益
  2. (B)稅式支出
  3. (C)政府預算
  4. (D)財政收支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的是為特定政策擬訂租稅優惠所須經過的法定評估,關鍵用語是「稅式支出評估」。B:稅式支出是以稅捐減免等方式形成的隱含財政支出,租稅優惠應經此評估,故 B 為正解。

A:成本效益是一般政策分析方法,並非本題所問租稅優惠的法定評估名稱。

C:政府預算是政府收支編列,不等同對租稅優惠的評估。

D:財政收支是財政概念,亦非此一程序用語。A 看起來對,是因為稅式支出評估確實會衡量財政成本,但法定名稱仍是「稅式支出」。

本題考點:租稅優惠之評估——見「為特定政策擬訂之租稅優惠」時,應連結稅式支出評估;名詞辨析——一般成本效益分析不能取代法定程序名稱。

第 18 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為丙公司,合併前甲公司之應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由下列何者負繳納義務?
  1. (A)甲公司
  2. (B)甲公司之原負責人
  3. (C)乙公司
  4. (D)丙公司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甲、乙合併為丙公司」觸發合併後稅捐債務概括承受的規則。D:甲公司合併消滅後,其合併前應納稅捐由合併後的丙公司負繳納義務,故 D 為正解。

A:甲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已非可負繳納義務的存續主體。

B:原負責人不是公司合併前稅捐的概括承受人。

C:乙公司亦因合併消滅,非承受甲公司稅債的丙公司。A 看起來對,是因為稅債原本由甲公司負擔;但合併後須改由承受主體負責。

本題考點:公司合併之稅捐義務——先辨識消滅公司與承受公司;消滅公司合併前的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受。

第 19 題

某乙地價稅繳款通知書載明繳款截止日為11月30日(星期日),應納稅額為新臺幣1萬元,某乙於12月4日繳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1. (A)50元
  2. (B)100元
  3. (C)200元
  4. (D)300元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關鍵是繳款截止日適逢星期日,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後,再按逾期天數計算滯納金。11月30日為星期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2月1日;某乙於12月4日繳納,逾期3日。滯納金為10,000×1%×1=100元,未滿30日以1期計,故B正確。

A:50元是誤以0.5%計算,非本題適用的1%滯納金率。

C、D:200元及300元是把逾期日數逐日倍增計算;滯納金按每逾3日加徵1%計算,本題僅滿1個3日期間。

本題考點:期限順延——截止日遇星期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滯納金——應納稅額×1%×每逾3日的期數;日數判斷——未滿下一個3日期間不得多計1期。

第 20 題

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1. (A)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2. (B)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3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3. (C)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 年內溢繳者為限
  4. (D)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5 年內溢繳者為限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明示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機關,應適用機關主動退還的特別規則。C: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且退還稅款不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故 C 為正解。

A、B:這兩項是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退還的期間設計,非政府機關可歸責錯誤時的主動退還規則。A、B 看起來對,是因為溢繳稅款通常有申請期間,但本題已限定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機關。

D:錯在加上「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政府可歸責錯誤不受該 5 年限制。

本題考點:溢繳稅款退還——先區分納稅義務人申請與機關可歸責錯誤;政府機關錯誤時,應自知悉錯誤原因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且不受 5 年溢繳期間限制。

第 21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其為分別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2. (B)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3. (C)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先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4. (D)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應先繳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始可合併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各類納稅義務敘述,應以清算、遺產及合併時的清償順序逐項核對。B: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於分配賸餘財產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故 B 為正解。

A: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而為分別共有時,並非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敘述錯置。

C:遺有財產時應先依法繳清稅捐,再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選項將順序顛倒。

D:營利事業因合併消滅時,不以先繳清合併前稅捐作為始得合併的要件。C 看起來對,是因為它列有繳清稅捐的要求,但先後順序正是本題判斷重點。

本題考點:清算與遺產之稅捐清償——清算人須先清稅後分配賸餘;遺產須先清稅後分割或交付遺贈;選項出現程序順序時,應逐字比對先後。

第 22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之1 規定,信託契約明訂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應課徵贈與稅,在無特殊情形下,誰為納稅義務人?
  1. (A)委託人
  2. (B)受託人
  3. (C)受益人
  4. (D)監察人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已限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的信託利益受益人非委託人,觸發信託視同贈與。A:信託成立時應課徵贈與稅,無特殊情形下由作成贈與的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故 A 為正解。

B:受託人是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者,不是此視同贈與的通常納稅義務人。

C:受益人是受贈利益的一方,不因此成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D:監察人負監督職能,非贈與稅納稅義務人。C 看起來對,是因為受益人實際取得利益;但贈與稅以贈與人即委託人為繳納主體。

本題考點:信託視同贈與——受益人非委託人時,信託成立即可能課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判斷——贈與稅原則上由贈與人或本題的委託人負擔。

第 23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下列何者不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1. (A)已納之契稅
  2. (B)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3. (C)已納之贈與稅
  4. (D)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問死亡前 2 年贈與財產併入遺產後,何者不得自應納遺產稅扣抵,應限定可扣抵項目。A:契稅不在可扣抵的項目內,故 A 為正解。

B:已納土地增值稅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C:已納贈與稅得扣抵。

D:已納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亦得扣抵。B 看起來容易被排除,是因為契稅與土地增值稅都涉及土地;但法定扣抵項目包含土地增值稅,不包含契稅。

本題考點:死亡前 2 年贈與併課遺產稅之扣抵——可扣抵已納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規定利息;遇土地相關稅捐時,應逐項辨別契稅是否列入。

第 24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幾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幾個月為限?12
  1. (A)期;1 個月18
  2. (B)期;2 個月24
  3. (C)期;1 個月24
  4. (D)期;2 個月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及無法一次繳納現金為條件,觸發遺產稅、贈與稅的分期繳納規定。B:得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故 B 為正解。

A:錯在每期間隔為 1 個月,非規定的 2 個月。

C:錯在期數為 24 期,規定上限是 18 期。

D:錯在同時採 24 期及 2 個月,期數已逾上限。

本題考點:遺產稅與贈與稅分期繳納——應納稅額達門檻且確有困難時,於納稅期限內申請;數字搭配——18 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

第 25 題

設某甲繼承其父親之遺產,遺產稅之應納稅額為100 萬元,某甲以價值200 萬元之實物申請抵繳應納稅款,該抵繳實物嗣後於處理變價後,得價款300 萬元,請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退還某甲多少金額?100
  1. (A)萬元200
  2. (B)萬元150
  3. (C)萬元120
  4. (D)萬元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以實物價值 200 萬元抵繳應納遺產稅 100 萬元,且變價得款 300 萬元,關鍵是超額抵繳部分須按其占實物價值比例自變價款退還。C:先算超抵部分=200 萬元-100 萬元=100 萬元;超抵比例=100 萬元÷200 萬元=1/2;退還額=300 萬元×1/2=150 萬元,故 C 為正解。

A:200 萬元是抵繳實物的原價值,將全部實物價值退還,漏掉其中 100 萬元已抵繳應納稅額。

B:100 萬元是超抵實物原價值,未按變價得款 300 萬元及超抵比例計算。

D:以 300 萬元變價款直接減應納稅額 100 萬元會得 200 萬元,將已用以抵稅的部分錯列為可退還。

本題考點:實物抵繳後變價退還——先算超額抵繳額=實物價值-應納稅額;再算超抵比例=超抵額÷實物價值;退還額=變價所得價款×超抵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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