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試題與答案

這一頁是民國 103 年第 1 次社會工作師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整份歷屆試題,共 40 題,題目與標準答案出自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其中 40 題附有詳解。以下逐題列出題幹、選項與答案;要計時作答或記錄成績,請用線上練習。

考選部原始場次代碼:1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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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40 題

第 1 題

有關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國民年金之保險事故有老年、生育、身心障礙以及死亡
  2. (B)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費用來自保險費
  3. (C)生育給付的標準為分娩或早產者發給1 個月的生育給付
  4. (D)低收入戶的保費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負擔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103年國民年金法規定何者錯誤,答案為B。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是由政府預算支應的基本保障給付,並非因被保險人保險年資不足或一般保險給付未達一定水準而補足,也不是由保險費支應。B稱其費用來自保險費,與其財源設計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A:正確——國民年金法所定之保險事故涵蓋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被保險人遇此等事故即得依規定請領相應給付,非本題答案。

C:正確(以本題命題時之法規為準)——依當時國民年金法規定,生育給付以分娩或早產者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為計算標準,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非本題答案;此標準其後雖經修正提高,惟不影響本題於命題時點之正確性。

D:正確——國民年金法規定低收入戶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其中設籍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負擔,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其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而非保險費,是與一般保險給付對照的重要辨析點;國民年金保險事故種類(老年、生育、身心障礙、死亡)與低收入戶保費全額補助規定,皆為國民年金法常考基本規範。

第 2 題

Esping-Anderson(1990)採用「去商品化」的概念來測量下列那一個福利國家價值的實踐程度?
  1. (A)全球化程度
  2. (B)階層化程度
  3. (C)政府的自由裁量權
  4. (D)社會福利作為一種公民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Esping-Andersen(1990)在《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中提出「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概念,指個人或家庭在不必依賴勞動市場出售勞動力(即不工作)的情況下,仍能維持一定生活水準的程度;去商品化程度愈高,代表福利給付愈不受市場與雇傭關係限制、愈接近一種不待市場交換即可獲得的權利,藉此測量社會福利被視為公民權(social citizenship)的實踐程度,故選D。

A:全球化程度探討的是各國經濟、社會、文化在全球範圍內相互連結與影響的程度,並非Esping-Andersen去商品化概念所欲測量的對象,兩者屬不同層次的分析議題。

B:階層化(stratification)是Esping-Andersen在同一理論架構中提出的另一項獨立測量指標,用以描述福利制度如何強化或緩解社會階級間的差異,與去商品化雖同屬其福利國家分類架構的核心概念,但去商品化本身測量的是擺脫市場依賴的程度,並非階層化,考生易因兩者同屬Esping-Andersen理論而混淆。

C:政府的自由裁量權涉及行政機關在福利給付認定與執行上的彈性空間,並非去商品化概念所欲捕捉的對象,去商品化關注的是制度設計上人民是否須靠出賣勞動力才能生存,與行政裁量權是不同面向的問題。

本題考點: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 Esping-Andersen),指個人或家庭無須仰賴勞動市場亦能維持基本生活水準的程度,用以衡量社會福利作為公民權的實踐;福利國家三個世界(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以去商品化與階層化兩項指標區分自由主義、保守統合主義、社會民主主義三種福利體制。

第 3 題

關於社會政策制定模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理性模式會全盤考量局勢,並衡量社會政策所能達到的社會、政治及經濟價值
  2. (B)有限理性模式是指在有限的時間、知識與成本考量下,以現有政策為基礎,進行小幅度政策調整,以減少爭議
  3. (C)漸進途徑認為政策無法避免團體間的利益衝突,一旦牽扯資源的分配,便很難讓所有群體都滿意政策的決定
  4. (D)政治途徑主張不同意識形態所堅持的理性存有差異,所以應在可接受成本支出下,尋找最佳方案,以實現重要價值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理性模式(rational model)假定決策者能夠取得完整資訊、通盤考量所處局勢,並依序評估各項政策方案在社會、政治、經濟等面向所能達成的價值,據以選出最適方案,正符合 A 的敘述,故本題選 A。

B:選項描述「在有限時間、知識與成本下,以現有政策為基礎進行小幅度調整、以減少爭議」,其實是漸進模式(incremental model)的內容,而非有限理性模式(bounded rationality);有限理性模式強調的是決策者受限於認知與資訊處理能力,因而只求令人滿意而非最適的方案,兩者常因同樣「受限」而被混淆,但著重點不同。

C:選項描述「政策無法避免團體利益衝突,資源分配難以讓所有群體滿意」,較貼近政治模式(political model)強調政策是各方權力角力與利益衝突下之產物的觀點,而非漸進途徑;漸進途徑真正強調的是政策制定應以現有政策為基礎小幅修正、避免大幅變動所生爭議,與選項所述內容錯置。

D:選項描述「在可接受成本支出下尋找最佳方案以實現重要價值」,較貼近有限理性模式在成本限制下求取滿意解的精神,而非政治途徑;政治途徑真正強調的是政策制定過程受不同團體權力關係與意識形態衝突所左右,未必以尋找最佳方案為目標。

本題考點:社會政策制定模式的類型辨析,包括理性模式(Rational Model)、有限理性/滿意模式(Bounded Rationality Model)、漸進模式(Incremental Model)與政治模式(Political Model),各模式的核心假定需與其名稱正確配對。

第 4 題

關於女性主義觀點對福利國家的分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主張唯有強調對女性地位有正確理解的福利國家分析,才能揭示現代福利主義的完整意義
  2. (B)主張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一樣重要
  3. (C)對福利國家的矛盾態度:一方面認可福利國家改善女性生活和機會,另方面批判福利服務提供背後隱含的家庭責任價值
  4. (D)激進派女性主義認為福利國家延伸了女性經濟、社會權的可能性及空間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要挑出「錯誤」的敘述,官方答案為 D。女性主義內部依對國家與父權結構的立場不同,對福利國家的看法並不一致:主張福利國家能延伸女性經濟與社會權利可能性與空間的論點,通常見於自由主義女性主義(強調透過制度改革擴大女性在既有體制內的機會)或社會主義女性主義(把福利國家視為階級與性別鬥爭下可爭取的資源空間);激進派女性主義的分析重心則在父權體制本身,傾向把國家(包括福利國家)視為父權宰制的延伸工具,對「國家能替女性擴權」抱持較強的懷疑與批判態度,而非主張福利國家延伸了女性的權利空間。D 把這個論點歸給激進派女性主義,與其理論重心不符,故為錯誤敘述,選 D。

A:女性主義觀點主張唯有正視女性地位的分析,才能揭示福利國家的完整意義,這是女性主義批判傳統(以男性受僱者、核心家庭為預設的)福利國家分析的基本立場,敘述正確。

B:女性主義主張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同等重要,反對將照顧、家務等再生產勞動排除在「經濟」討論之外,敘述正確。

C:女性主義對福利國家抱持矛盾(ambivalent)態度——一方面肯定福利國家改善女性生活與就業機會(如托育、津貼),另一方面批判福利服務背後仍預設女性是家庭照顧者的性別角色分工,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女性主義福利國家分析(feminist critique of the welfare state),指出主流福利國家理論忽略性別與家庭照顧向度;女性主義內部流派差異(自由主義/社會主義/激進女性主義)對國家角色的不同立場,是本題辨析的核心。

第 5 題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院不得公告或登在報紙公開之
  2. (B)經常逃學逃家者,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
  3. (C)少年法院調查結果認為情節輕微,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轉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適當輔導
  4. (D)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期間,調查或審理不得超過6 個月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D。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分「調查中」與「審理中」兩階段分別訂有期間上限與得延長次數之規定,屬精細分階段規範,而非以單一「不得超過6個月」的籠統方式規定;選項D以概括的6個月上限描述收容期間,與該法就調查、審理個別訂定期間上限及延長要件的規範方式不符,故為敘述錯誤者。

A:少年事件處理法就保護事件設有身分保密之精神,行蹤不明之少年,少年法院(庭)不得以公告或登載報紙等方式對外公開其身分資訊,以維護少年名譽與未來發展,此敘述與法制相符,非本題答案。

B:本題命題時點(103年)之少年事件處理法,將經常逃學或逃家、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列為得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虞犯事由之一,就命題當時法制而言此敘述相符;惟須留意108年5月31日修正之少年事件處理法已刪除經常逃學逃家等虞犯事由,改採曝險少年概念,僅保留無故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有不罰之預備或未遂犯行為三類且須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此為法規歷經修正、答案會隨命題年度而不同之處,作答須留意題目命題當時對應之法條版本。

C: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少年情節輕微,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得轉介兒童及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此為保護事件調查後處遇方式之一,敘述與法制相符,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少年觀護所收容期間制度,調查中與審理中收容期間及延長次數分別訂定上限,非以單一期間籠統規範;少年虞犯(今曝險少年)事由歷次修法之變動,是跨年度考題須特別注意命題當時法條版本與現行法差異之處。

第 6 題

依老人福利法規定,爲保護老人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老人如何處理其財產?
  1. (A)交給信託業者代為管理
  2. (B)交給社會工作者管理
  3. (C)交由慈善機構保管
  4. (D)交由親朋好友保管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老人福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財產安全,應鼓勵老人將財產交付信託,由具專業資格且受主管機關監理的信託業者代為管理,以降低老人財產遭詐騙、侵占或不當處分的風險,故選A。

B:社工雖可協助老人連結資源、評估需求,但社工並非法定的財產受託管理主體,不具信託業務所需之金融專業資格與監理機制,讓社工管理財產並非法規所定的財產保護措施。

C:慈善機構之核心功能在於提供服務、補助或安置等公益性協助,並非依法核准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具備管理老人財產的專業資質與監理架構,非法定機制。

D:交由親朋好友保管缺乏專業監督與法律保障機制,實務上反而可能增加老人財產遭親友不當挪用或侵占的風險,這正是法規改採信託制度以防範此類風險的原因,是本題最主要的對照誘答。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之財產保護機制,明定主管機關應鼓勵老人以財產信託方式管理財產;財產信託(property trust)制度,藉由專業信託業者及主管機關監理,防止老人財產遭詐騙或不當處分。

第 7 題

關於社會政策所崇尚的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Bradshaw(1972)主張以四個方法定義需要(need):感覺的需要、表達的需要、觀察的需要、比較的需要
  2. (B)Marshall(1950)將社會權界定為人們在社會中所應具有免於受到歧視的基本自由
  3. (C)權利的合法化可以透過以需要為基礎(need-based)、應得為基礎(deserve-based)兩種方式而認定
  4. (D)Nozick 主張正義的核心在於勞動,Rawls 主張正義的核心在於能力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者正確」,答案為C。學理上,社會權利之所以能被合法化認定,可透過兩種不同的正當性基礎:一是以「需要」(need-based)為依據,凡有需要者即應享有相應之給付或服務;二是以「應得」(deserve-based)為依據,依個人貢獻、資格條件(如工作年資、繳費紀錄)決定其應得的權利與給付,這是理解社會政策權利如何被正當化的重要架構,C敘述正確。

A:Bradshaw(1972)提出的需要定義共有四種類型,正確組合應為規範性需要(normative need)、感覺的需要(felt need)、表達的需要(expressed need)與比較的需要(comparative need),A將其中的「規範性需要」誤植為「觀察的需要」,與實際理論不符,錯誤。

B:Marshall(1950)將公民權(citizenship)劃分為公民權利、政治權利與社會權利三個面向,其中社會權(social rights)指個人享有一定程度的經濟福祉與安全、以及參與社會共同生活的完整權利(如教育、社會保障、醫療等實質福祉),並非狹義的「免於歧視的基本自由」,B對社會權的定義有誤。

D:學理上一般認為Nozick的正義理論核心在於個人的權利(entitlement,強調財產取得與移轉過程的正當性),Rawls的正義理論核心則在於透過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推導出的公平原則,D稱「Nozick核心在勞動、Rawls核心在能力」與兩人理論的實際核心主張不符,錯誤。

本題考點:Bradshaw需要的四種類型(four types of social need:normative, felt, expressed, comparative),社會政策需求評估的經典架構;Marshall公民權三面向(civil, political, social rights),理解社會權範疇的基礎理論;權利合法化的正當性基礎(need-based vs. deserve-based),分析福利權利如何被證立的重要概念。

第 8 題

關於社會福利的政策和實務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非正式部門是指不支領報酬之福利服務提供者
  2. (B)新右派主張市場是最佳的福利提供部門
  3. (C)福利混合經濟的思潮主張政府與民間部門應形成夥伴關係
  4. (D)第三條路主張政府應介入第三部門的復甦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在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對福利提供部門的分類中,非正式部門指的是奠基於親屬、朋友、鄰里等私人關係,基於情感或義務自然而然產生的照顧與支持,其核心特徵在於關係的性質是非組織化的私人關係,而不僅僅是是否支領報酬。A把非正式部門窄化定義為不支領報酬之福利服務提供者,這個定義無法把非正式部門與志願(第三)部門區分開來——志願部門中大量服務同樣是由不支薪的志工提供,但志願部門是有組織、制度化運作的團體,並不屬於非正式部門;A的敘述因此失之片面、未能掌握非正式部門真正的定義核心,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A。

B:新右派主張市場機制最能有效率地提供福利服務,主張縮減國家福利、擴大市場在福利供給中的角色,此為新右派意識形態的核心主張之一,敘述正確。

C:福利混合經濟(mixed economy of welfare)/福利多元主義主張福利不應由國家獨自包辦,而應由政府、市場、志願部門與非正式部門共同分工、建立夥伴關係,此為福利多元主義思潮的基本立場,敘述正確。

D:第三條路(Third Way,紀登斯Anthony Giddens為代表)在檢討傳統福利國家之餘,主張國家應積極介入扶助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志願組織、社區團體)的復甦,將其視為國家與市場之外的重要福利夥伴,此為第三條路論述的重要主張,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中法定、志願、商業、非正式四部門的分類,非正式部門應以私人關係之性質而非僅以是否支薪界定;第三條路(Third Way)強調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復甦的主張。

第 9 題

民國102 年7 月23 日衛生福利部正式成立,原由內政部主管之社會司、兒童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相關社福單位業務進行調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整併原社會司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區及少年福利業務,成立「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2. (B)社會團體科、職業團體科、合作事業輔導科及合作行政管理科續留內政部,並成立「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3. (C)原社會司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等族群福利服務,與兒童局之兒童、少年福利業務整併,成立「社會及家庭署」
  4. (D)原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業務,與兒童局保護重建及防制輔導相關業務整併,成立「保護服務司」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民國102年7月23日衛生福利部成立後,原內政部社會司的業務並非整體改名為「社會救助及社工司」而涵蓋社會保險、社區及少年福利;實際上,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整併的是社會救助業務與社會工作(社工師、志願服務等)相關業務,社會保險業務另由社會保險司專責掌理,少年福利則與兒童、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福利一併整併入「社會及家庭署」,A 選項把「社會保險、社區及少年福利」也算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的整併範圍,與實際組織調整內容不符,故本題選 A 為錯誤敘述。

B:社會團體科、職業團體科、合作事業輔導科及合作行政管理科等人民團體與合作事業相關業務,確實留在內政部,並成立「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續責管理,敘述正確。

C:原社會司負責的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等族群福利服務,與原兒童局的兒童、少年福利業務整併,成立「社會及家庭署」,統籌各年齡層與族群的福利服務,敘述正確。

D:原「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業務,與兒童局的保護重建及防制輔導相關業務整併,成立「保護服務司」,統籌保護性服務,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民國102年(2013年)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將原內政部社會司、兒童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單位業務重新整併為社會及家庭署、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保護服務司等新設單位,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常見的組織架構考點。

第 10 題

依老人福利法,下列何者並非各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所應提供的服務?
  1. (A)喘息照顧服務
  2. (B)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3. (C)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
  4. (D)照顧者個人諮商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老人福利法第3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照顧者訓練及研習、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持團體、資訊提供及協助取得服務等,以支持失能老人的家庭照顧者;「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並非該條所列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故選C。

A: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明列於老人福利法第31條,目的在使長期照顧者獲得暫時喘息、減輕照顧負荷,屬法定服務,非答案。

B:照顧者訓練及研習明列於老人福利法第31條,可提升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能力,屬法定服務,非答案。

D: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持團體明列於老人福利法第31條,可協助家庭照顧者面對長期照顧壓力,屬法定服務,非答案。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第31條的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包括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個人諮商及支持團體、資訊提供與協助取得服務等;須與老人居住或經濟補助措施區分。

第 11 題

依老人福利法,下列何者並非各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辦理老人照顧服務時所應依循的原則?
  1. (A)全人照顧
  2. (B)在地老化
  3. (C)使用者付費
  4. (D)多元連續服務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其中並未包含「使用者付費」,故本題選 C 為錯誤(非法定原則)者。

A:全人照顧是該條明文所定原則之一,強調照顧服務應涵蓋老人生理、心理、社會等各層面的整體需求,此為法定原則。

B:在地老化同為該條明文所定原則之一,強調應優先協助老人在其熟悉的社區與居住環境中在地老化,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機構安置,此為法定原則。

D:多元連續服務同為該條明文所定原則之一,強調照顧服務應提供多元且具連續性的服務型態,以銜接老人不同階段的照顧需求,此為法定原則。

本題考點: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明定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循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六項原則規劃辦理,是老人福利法規題常考的法定原則清單,須與財務負擔性質的「使用者付費」概念加以區辨。

第 12 題

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對於「年齡」的規定,何者錯誤?
  1. (A)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至20 歲為止
  2. (B)此二法所稱「少年」均指12 歲以上未滿18 歲之人
  3. (C)政府應建立6 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
  4. (D)對於6 歲以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受處分人滿21歲為止,並非題幹A所述的20歲;由於年齡數字有誤,A為本題錯誤敘述,故選A。

B: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兩法所稱「少年」均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定義一致,敘述正確。

C: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政府應建立6歲以下兒童發展篩檢及評估機制,及早發現發展遲緩兒童並介入,敘述正確。

D: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處分執行年齡上限(現行為21歲),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兒少年齡分界(12歲、18歲)及6歲以下兒童相關保護規定(發展評估、不得獨處),為常考的年齡數字對照重點;相關條文屬可能修法調整之現行規定,作答時宜以最新公告法條為準。

第 13 題

依社會救助法,為審定低收入、中低收入戶的資格而計算家庭總收入,下列何者不列入計算?
  1. (A)失業給付
  2. (B)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C)政府擴大就業服務方案的工作收入
  4. (D)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社會救助法審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時,計算家庭總收入應「不列入計算」者為何。依社會救助法有關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之規定,建教合作生於建教合作訓練期間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性質上屬技職教育培育過程中的教育性津貼,而非經常性工作所得,故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本題選D。

A:失業給付係依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求職登記後仍未能就業,按其原投保薪資一定比例按月核發之保險給付,性質上屬所得替代,計算家庭總收入時應予列計,與教育性質之津貼不同,不合本題所問。

B: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依就業保險法於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按月核發,用以維持其訓練期間基本生活所需,性質同屬所得替代給付而非教育獎助,計算家庭總收入時仍應列入,容易與D選項的「建教生」津貼混淆,是本題主要誘答。

C:政府擴大就業服務方案(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公共服務擴大就業等)所核發者,本質上是「以工代賑」的工作報酬,屬工作所得,凡工作所得原則上均應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不屬於排除項目。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家庭總收入之計算範圍,即審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時,工作所得與具所得替代性質之保險給付原則上應計入,但教育性質之獎助學金、津貼則予以排除;建教合作生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即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下建教合作生於訓練期間所領、具教育培育性質的津貼,是此類排除項目的代表。

第 14 題

依社會救助法,為鼓勵低收入戶脫離貧窮,其參加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或其他脫貧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的期限為:
  1. (A)1 年
  2. (B)3 年
  3. (C)5 年
  4. (D)7 年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加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創業輔導、以工代賑或其他脫貧措施而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於一定期間內得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存款,該一定期間最長以 3 年為限,故本題選B。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避免脫貧者因收入增加而立即喪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形成「一脫貧就斷福利」的懸崖效應,藉由 3 年緩衝期鼓勵其穩定就業、累積資產。

A:1 年的期限過短,與脫貧措施需要一段時間累積穩定收入、逐步脫離依賴福利的政策設計邏輯不符,是低估法定期限的誘答。

C:5 年已超過社會救助法所定的 3 年上限,屬於高估期限的誘答,容易因與其他社福法規(如某些補助方案採 5 年為期)混淆而誤選。

D:7 年同樣是明顯偏離法定 3 年期限的誘答選項,用以測驗考生是否精確記憶法條數字。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十五條脫貧措施之收入及存款免計規定,為避免福利懸崖效應(benefit cliff)、鼓勵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透過就業與累積資產脫離貧窮所設計的緩衝機制,免計期間最長以 3 年為限,是社政法規考題常見的期限數字記憶考點。

第 15 題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對於特殊境遇家庭認定條件之一為,父母無力扶養而由無工作能力之祖父母扶養18 歲以下之孫子女者,此處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不包括下列何者情形?
  1. (A)死亡
  2. (B)非自願失業而領有失業給付
  3. (C)重大傷病
  4. (D)服刑或失蹤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對本題所稱「父母無力扶養」的明文要件,包括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而無力扶養子女。B雖屬非自願失業,卻已領有失業給付,不符合「未領失業給付」的要件,故為題目所問不包括的情形,選B。

A、C、D:三者同因不得選——皆為父母客觀上喪失扶養能力的具體事由:死亡使扶養義務因人格消滅而無從履行;重大傷病使父母身心狀態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服刑或失蹤使父母人身自由受限或行蹤不明、事實上無法執行扶養。三者皆屬「無力扶養」的認定範疇,與題目「不包括何者」的問法方向相反,故均非答案。

本題考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對「父母無力扶養」採列舉要件,其中失業情形須同時具備非自願失業與未領失業給付;不能由是否領有給付直接推論其謀生能力。

第 16 題

依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照護機構的分類,提供慢性病人收容照護服務者為何種機構?
  1. (A)精神復健機構
  2. (B)精神護理機構
  3. (C)精神醫療機構
  4. (D)心理治療所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照護機構依功能區分為不同類型,其中專門收容、照護慢性精神病人、提供長期生活照顧與護理服務者,歸類為精神護理機構;其收容照護的對象是病情已趨穩定、不需密集醫療處置,但仍需長期生活照顧與護理的慢性病人,性質上較接近護理之家的長期照顧功能,故本題選B。

A:精神復健機構提供的是社區精神復健服務,例如日間型的作業訓練、社交技巧訓練、生活功能重建等,協助病人重新適應社會生活,服務對象是病情穩定、以功能復健為目標者,並非以收容照護慢性病人為主要功能,故與題幹不符。

C:精神醫療機構提供的是急性期或需密集醫療處置的診斷、治療服務,服務重點在醫療診治而非長期收容照護,服務對象與慢性病人收容照護的定位不同,故與題幹不符。

D:心理治療所提供的是心理治療專業服務,性質屬於門診式的專業心理服務,並非提供收容式的長期照護,與題幹收容照護服務的機構性質不符。

本題考點: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照護機構的分類,依服務功能區分為精神醫療機構(急性醫療)、精神復健機構(社區復健訓練)、精神護理機構(慢性病人收容照護)及心理治療所(心理治療服務)等類型,各類機構服務對象與功能定位不同,是常見考點;此分類依據為精神衛生法之精神照護機構條文(命題當時為第十六條),精神護理機構即提供慢性病人收容照護者,現行法此一定位並未變動。

第 17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採何種給付原則?
  1. (A)論人計酬
  2. (B)論量計酬
  3. (C)論日計酬
  4. (D)論病例計酬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支付制度設計,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社區醫療群整合照護模式)採「論人計酬」(capitation)給付原則,即依醫師或醫療團隊登記照護之特定人口數,按人頭給予定額給付,而非依實際提供的服務量或次數核算,目的在鼓勵醫師重視預防保健與整體健康管理、抑制不必要的醫療利用,並有效控制醫療支出總額,故選A。

B:論量計酬(fee-for-service)是依醫師實際提供的診療服務項目與數量逐筆核算給付,此支付方式反而可能誘發醫療院所為增加給付而提供不必要的服務,與家庭責任醫師制度重視預防與總額控制的精神相反,故非本題答案。

C:論日計酬(per diem)是依病人住院或接受照護的日數計算給付,常見於住院或長期照護給付設計,並非以所照護的登記人口數為給付基礎,與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給付邏輯不同,故非本題答案。

D:論病例計酬(case payment,如DRG)是依病人的診斷類別,對整個療程給予固定金額給付,著重單一病例的給付標準化,而非以醫師照護登記人口總數計價,與家庭責任醫師制度的論人計酬邏輯不同,故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健康保險支付制度(Provider Payment Systems),論人計酬、論量計酬、論日計酬、論病例計酬四種給付方式在計價基礎與誘因效果上的差異,是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設計的核心考點;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即為論人計酬在基層醫療的實務應用。

第 18 題

下列何者未包含在我國2012 年版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之內涵中?
  1. (A)社會救助與津貼
  2. (B)就業安全
  3. (C)健康與醫療照護
  4. (D)社會教育及社區發展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我國2012年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六大項目為社會救助與津貼、社會保險、福利服務、健康與醫療照護、就業安全、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其中沒有「社會教育及社區發展」這一獨立項目,故選D。

A:社會救助與津貼是 2012 年政策綱領明列的內涵範疇之一,聚焦於經濟弱勢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與救助津貼體系的完善。

B:就業安全是 2012 年政策綱領明列的內涵範疇之一,涵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與失業保障等措施,協助國民維持經濟自立。

C:健康與醫療照護是 2012 年政策綱領明列的內涵範疇之一,涵蓋全民健保、醫療資源與長期照顧體系的健全發展。

本題考點:2012年版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的六大項目為社會救助與津貼、社會保險、福利服務、健康與醫療照護、就業安全、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政策綱領須依指定版本辨識。

第 19 題

「性別間的不平等乃經濟力量的分配不均所致」,此主張係屬女性主義學派中的那個流派之觀點?
  1. (A)自由主義的女性主義
  2. (B)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的女性主義
  3. (C)激進主義的女性主義
  4. (D)現代主義的女性主義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主張「性別間的不平等乃經濟力量的分配不均所致」,將性別壓迫的根源歸因於資本主義生產關係與經濟結構,認為婦女在資本主義體制下因不具生產工具所有權、又須承擔無酬的家務再生產勞動,而處於經濟上從屬的地位,這正是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socialist/Marxist feminism)的核心觀點,故本題選B。

A:自由主義女性主義(liberal feminism)主張兩性不平等源於法律與制度上機會不均等,強調透過修改法律、消除性別歧視、保障教育與就業機會平等即可改善,並不將經濟結構或階級關係視為壓迫的根本原因,與題幹所述「經濟力量分配不均」的結構性歸因不同。

C:激進主義女性主義(radical feminism)認為性別壓迫的根源是父權體制(patriarchy)本身,即男性對女性身體、性與生育的控制,而非經濟分配問題,主張須從根本挑戰父權結構與性別角色,而非僅止於經濟層面的調整,是容易與題幹「壓迫」語感混淆的誘答。

D:選項所稱「現代主義的女性主義」並非女性主義理論中通用、具有明確經濟分配論述的固定流派名稱,不具備題幹所述以經濟力量分配作為性別不平等根源的理論內涵,屬於混淆選項。

本題考點:女性主義流派區辨(自由主義、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激進主義女性主義);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socialist/Marxist feminism)將性別不平等歸因於資本主義經濟結構與階級關係的核心主張。

第 20 題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比例進用原則規定,凡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及連江縣外)之約僱人員,每多少人應有原住民1 人?
  1. (A)30 人
  2. (B)100 人
  3. (C)200 人
  4. (D)300 人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者除外),其僱用之約僱人員,每滿一定人數,應有原住民一人;此「一定人數」為法條明定之固定數字,即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故本題選B。

A:30人並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所定約僱人員比例進用之基準人數,屬混淆數字之誘答,考生易將本題與其他人事法規中不同的比例進用基準(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額進用人數)混淆而誤選。

C:200人同樣不是第4條所定約僱人員比例進用的基準人數,可能是考生對「員額編制內現有人員」與「約僱人員」兩種不同比例進用制度的門檻數字產生混淆而誤選。

D:300人亦非第4條所定約僱人員比例進用之基準人數,屬純粹數字記憶上的誘答選項,用以與B的100人做區辨。

本題考點: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比例進用原則(第4條),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約僱人員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同法第5條則另規定原住民地區之機關、學校及機構進用原住民之比例不得低於本機關總人數三分之一,兩條常互為對照出題。

第 21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與審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 年以下,聲請延長者以1 次為限
  2. (B)緊急保護令應於4 小時內核發
  3. (C)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4. (D)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特別規定者外,不得為抗告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者錯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保護令救濟程序之規定,保護令之裁定除法律明定不得抗告的類型(例如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因具有急迫性與暫時性,為避免延宕保護而設計為不得抗告)外,通常保護令之裁定原則上仍得依法提起抗告以資救濟;D卻敘述為「除特別規定者外,不得為抗告」,等於把「原則得抗告、例外不得抗告」的規定整個說反,與法律規定相反,因此D是錯誤的敘述,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A: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聲請延長以一次為限,是本題命題當時(民國103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屬正確敘述;須留意的是,此規定其後已修正為有效期間二年以下、延長每次不超過二年且不限次數,作答時應以命題年度當時之法規為準。

B:緊急保護令因應被害人急迫危險,法律要求法院於受理聲請後應儘速、於法定時限內核發,本題所述4小時內核發符合緊急保護令強調即時性、爭取黃金保護時間的設計精神,屬正確敘述。

C: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因情況急迫、須爭取時效,法律容許法院得不經過通常審理程序(如不必先行言詞辯論、通知相對人到場)即可迅速核發,以避免被害人在等待審理期間持續曝險,屬正確敘述。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體系(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三種保護令在核發時效、是否經審理程序、是否得抗告等程序設計上各有不同,其立法目的在兼顧被害人即時保護與相對人程序保障;本題另涉及法規修正後的時效性判斷,作答須留意題目命題年度所適用的法規版本。

第 22 題

我國社會保險未來的發展趨勢,下列何者正確?
  1. (A)「綜合性」保險發展、「普及式」保險範疇、老年給付年金化等
  2. (B)「限定式」的保險範疇、「單一化」保險發展、提高社會企業對社會保險之財務責任
  3. (C)「單一化」保險發展、「普及式」保險範疇、老年給付年金化
  4. (D)「限定式」的保險範疇、老年給付年金化、提高社會企業對社會保險之財務責任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我國社會保險發展的政策論述中,長期目標包括:整合現行分立的各類社會保險制度、朝單一化保險發展(例如整合勞保、農保、公教保險等於統一制度架構);擴大納保對象、朝普及式保險範疇發展(使更多國民被涵蓋在社會保險保障之下);以及將老年給付由過去的一次性給付逐步改為年金化給付(如勞保老年給付自民國九十八年起改為年金給付),以提供長期、穩定的老年經濟安全,故三項趨勢對應單一化、普及式、年金化,選 C。

A:綜合性保險發展一詞容易與單一化混淆而誤選,但政策論述強調的是打破現行制度分立、走向整合統一的單一化,而非強調保險項目內容包山包海的綜合性,用詞方向不同,A 不選。

B:限定式的保險範疇與擴大涵蓋人口的普及化趨勢方向相反,且提高社會企業對社會保險之財務責任並非我國社會保險改革論述中的主流趨勢,B 不選。

D:同 B,限定式保險範疇與提高社會企業財務責任皆與普及化、政府與雇主共同承擔財務責任的主流趨勢方向不符,D 不選。

本題考點:我國社會保險發展趨勢,核心方向包括制度整合的單一化、涵蓋人口的普及化,以及老年給付由一次性給付走向年金化給付,其中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自民國九十八年起施行年金化,是常被引用的具體實例。

第 23 題

若個人的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可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1. (A)生活扶助
  2. (B)急難救助
  3. (C)緊急救助
  4. (D)災害救助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急難救助的申請事由之一,即為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扣押、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此正與題幹所述情境完全吻合,申請人得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故本題選 B。急難救助的設計精神在於因應一時性、突發性的生活危機,透過即時給付協助當事人度過財務周轉困境。

A:生活扶助是針對長期處於貧窮狀態、經審核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所提供的持續性現金給付,目的在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性質上屬於長期性的定期扶助,並非因應本題所述財產遭凍結這類一時性、突發性的生活危機,故不選。

C:緊急救助並非社會救助法所定之正式救助類別名稱,其用語與急難救助相似、容易造成混淆,但社會救助法明定的救助項目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與災害救助四類,並無緊急救助此一法定類別,屬文字誘答,故不選。

D:災害救助是針對遭受風災、水災、震災等天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致住屋損壞或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所提供的救助,適用對象是實際發生災害受損的情形,與題幹所述財產遭強制執行、凍結等財務性事由性質不同,故不選。

本題考點: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規定因財產遭強制執行凍結、家庭主要生計者中斷收入、遭意外傷病等一時性事由致生活陷困者,得申請之短期性救助;社會救助四大類別(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的性質區辨,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的常見考點。

第 24 題

下列何者是有關社會政策現金給付「替代所得」水準的正確敘述?
  1. (A)替代所得水準必須高於薪資所得水準
  2. (B)替代所得水準必須與薪資所得水準一樣才行
  3. (C)替代所得水準應該低於最低生活水準
  4. (D)替代所得水準應該至少符合最低生活水準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政策中現金給付所稱的所得替代,其設計目的是在被保障對象喪失或減少原有收入來源時,提供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替代收入,因此替代所得水準的政策原則應至少達到最低生活水準,才能發揮保障基本生存的功能;若替代所得低於最低生活水準,將無法達成社會安全的保障目的,故本題選 D。

A:替代所得水準若必須高於原薪資所得水準,會使受給付者所得收入高於工作所得,削弱其重返勞動市場的工作誘因,也會造成財政負擔過重,並非適當的政策設計原則。

B:替代所得水準若要求必須與薪資所得水準一樣,等同於百分之百所得替代率,同樣會消除工作誘因、且在實務上財政不可行,各國社會保險給付通常僅取代原所得的一定比例,而非全額替代。

C:替代所得水準若容許低於最低生活水準,將使受給付者陷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困境,違背現金給付保障基本生存需求的政策初衷,是與正解方向相反的錯誤敘述。

本題考點:所得替代率(Income Replacement Rate)與現金給付的設計原則,即替代所得應以保障基本生活為下限、同時兼顧工作誘因(work incentive)為上限的政策設計邏輯。

第 25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應由下列那一機關訂定?
  1. (A)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2. (B)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3. (C)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4. (D)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故本題選 B。加害人處遇計畫多涉及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專業醫療與心理處遇內容,性質上屬衛生醫療專業範疇,因此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規範,而非社政機關。

A: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主責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保護令執行協調與被害人保護扶助等社政業務,但加害人處遇計畫涉及專業醫療與心理處遇評估,其規範訂定權責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而非社政主管機關,此為誘答,考生容易因「家暴防治」整體業務多由社政機關統籌而誤選。

C: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負責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執行(例如指定醫療機構、執行處遇),但處遇計畫「規範」(即統一的標準與內容)之訂定權責在中央層級,並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本選項混淆了「中央訂定規範」與「地方執行」的分工。

D: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同樣是執行家暴防治保護扶助業務的地方層級單位,與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之訂定無關,屬混淆中央/地方及社政/衛生分工的誘答。

本題考點: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四條),其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中央/地方與社政/衛生的權責分工,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考題常見的辨析重點。

第 26 題

為避免人口老化與社會結構改變引發老人所得安全之危機,世界銀行(World Bank)於2005 年提出多柱(pillars)式的年金體系保障模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第零柱保障:係指非繳納性的社會救助制度,其目的在於提供貧窮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
  2. (B)第一柱保障:係指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藉由世代間所得移轉作用提供老年退休者最低生活水準的終身保障
  3. (C)第二柱保障:係指倫理性的家庭供養制度,對於無工作的家庭成員提供晚年生活照顧
  4. (D)第三柱保障:係指自願性的個人商業保險儲蓄制度,不論職業年金或個人年金,均以事前提存準備方式,用以提供長期保障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世界銀行 2005 年提出的多柱式年金保障模式中,第二柱指的是強制性、由民間機構管理的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個人帳戶年金,通常與受僱身分連結、強制提撥並交由民間機構投資管理,藉此分散完全依賴隨收隨付制的財務風險;C 選項卻把第二柱描述為「倫理性的家庭供養制度,對於無工作的家庭成員提供晚年生活照顧」,這其實是該架構中非正式、家庭與代間支持層次的內容,而非強制性、民營管理的第二柱定義,敘述錯誤,故本題選 C。

A:第零柱指非繳費性(non-contributory)的社會救助或基礎年金,由政府稅收支應,目的在為完全無繳費能力的貧窮老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此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B:第一柱指強制性、由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險制度,採隨收隨付方式運作,透過在職世代與退休世代間的所得移轉,為老年退休者提供最低終身保障,此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D:第三柱指自願性、由個人或雇主自主選擇加入的商業保險或儲蓄制度,不論職業年金或個人年金,均以事前提存準備方式運作,補足其他各柱之外的長期保障需求,此敘述正確,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世界銀行多柱式年金保障模式(World Bank Multi-Pillar Pension Model, 2005),依繳費與否、政府或民間管理、強制或自願等特徵,將老年經濟安全體系區分為非繳費性社會救助、強制性社會保險、強制性民營確定提撥、自願性商業保險,以及非正式家庭與代間支持等層次,是社會政策考科高頻的比較架構考點。

第 27 題

依志願服務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6 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
  2. (B)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車輛無償撥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3. (C)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或未編定座位之康樂場所,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4. (D)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志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志願服務法就志工的權益保障設有具體優待措施,志工得憑志願服務證(榮譽卡)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或未編定座位之康樂場所享有免費待遇,藉以肯定其長期奉獻,故本題選 C 為正確敘述。

A:志願服務法要求主管機關定期辦理志願服務相關調查研究、統計及分析,藉以掌握志願服務推展現況,惟其法定辦理週期並非「至少每 6 年」一次,題目所述的年限與母法規定不符,屬記憶性誘答。

B: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汰舊器材及車輛等財物之運用,涉及公有財產管理及財物報廢處理等相關規範,並非志願服務法本身明訂之事項,容易讓人誤以為所有與志工資源挹注相關的措施都直接源自志願服務法。

D: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之服務項目及方式進行服務,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係由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由志工個人負責;D 將賠償責任主體由運用單位錯置為志工本身,方向相反,是本題最重要的辨識點。

本題考點:志願服務法之志工優待措施,指志工得憑志願服務證於特定場所享有免費或優惠待遇;志工服務致他人受損之賠償責任歸屬,原則上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而非志工個人負責,是志願服務法保障志工權益的核心設計。

第 28 題

下列有關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的論述比較,何者正確?
  1. (A)兩者所提供的給付水準有所差異
  2. (B)兩者請領時都需要經過資產調查
  3. (C)社會保險的福利再分配程度比社會救助高
  4. (D)兩者都具有脫貧的功能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在給付水準的設計基礎上確有差異——社會保險給付通常依被保險人的年資與投保薪資,採所得相關原則計算,給付水準與其保費貢獻連動;社會救助給付則依最低生活需求的差額補助原則,以維持基本生活為目標,兩者給付水準的計算邏輯與高低並不相同,敘述正確,故選 A。

B:資產調查(means test)是社會救助請領資格的核心要件,用以確認申請者收入與資產確實低於法定標準;社會保險則以被保險人身分與保險事故發生為請領要件,不須經過資產調查,此為兩制度最根本的區別之一,本敘述錯誤。

C:社會救助的財源主要來自政府稅收,受益對象限定為低收入或特定弱勢者,具有由高所得者向低所得者移轉的較高垂直重分配效果;社會保險財源多來自被保險人與雇主的保費,給付與繳費間存在對價關係,重分配效果相對有限,本敘述恰與事實相反,錯誤。

D:社會救助以維持最低生活水準、協助脫離貧窮為主要目的,具有脫貧功能;社會保險的設計目的在於因應特定保險事故造成的所得中斷風險,屬所得維持而非以脫貧為核心目標,並非所有社會保險給付都具脫貧功能,本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制度比較,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以對價原則、所得相關給付、不須資產調查為特徵;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以資產調查、差額給付、所得重分配與脫貧為特徵。

第 29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2. (B)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應予免費;其為民營或公設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3. (C)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應予半價優待
  4. (D)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學校所建置的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促進社會參與之規定,何者「錯誤」。依該法第 59 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才應予半價優待。選項 B 卻敘述「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應予免費;其為民營或公設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將公設民營錯誤地與民營並列為半價優待對象,但公設民營場所因係由政府出資設置、性質上應比照公營場所處理,身心障礙者進用應予免費而非半價,故選項 B 之敘述有誤,本題選 B。

A:正確敘述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不得有設籍之限制,此為該法保障身心障礙者交通可及性、避免因戶籍地不同而排除其使用權益之規定。

C:正確敘述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應予半價優待,此為該法促進身心障礙者交通移動可及性之具體優惠措施。

D:正確敘述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學校所建置的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此為該法要求政府機關網站資訊可及性之具體規範。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促進社會參與規定(第 59 條),身心障礙者進入公營或公設民營場所應予免費、民營場所應予半價優待,是常考的「公設民營與民營待遇差異」辨析點;無障礙環境(Accessibility),涵蓋交通、場所進用與資訊網站等多面向之社會參與保障。

第 30 題

下列那一種社會福利財源的財富重分配效果最為顯著?
  1. (A)所得稅
  2. (B)薪資稅
  3. (C)使用者付費
  4. (D)營業稅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所得稅(尤其是採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依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高低課以不同稅率,所得愈高、邊際稅率愈高,具有量能課稅的垂直重分配效果,能將高所得者的部分所得透過稅制移轉支應社會福利支出,是四個選項中財富重分配效果最顯著的財源,故本題選A。

B:薪資稅(如社會保險費中依薪資定額或定比課徵的部分)雖然也與所得相關,但通常採取單一或近似比例的費率、甚至設有投保薪資上限,重分配效果遠不如採累進稅率的所得稅顯著,有時對中低薪資者反而相對不利,重分配效果有限。

C:使用者付費是依使用服務的數量或次數計費,費用與個人經濟能力高低未必相關,甚至可能因低所得者相對負擔較重的費用比例而產生累退效果,財富重分配效果最不明顯。

D:營業稅是對銷售貨物或勞務統一課徵的間接稅,稅負最終多轉嫁由消費者負擔,且不論所得高低通常適用相同稅率,具有累退性質(低所得者消費占所得比例較高、相對負擔較重),重分配效果同樣不如累進所得稅。

本題考點:財富重分配(income redistribution)的稅制設計原理,累進稅率(progressive taxation)透過所得愈高稅率愈高的量能課稅機制達成較強的垂直重分配效果;相對地,比例稅或累退性質的稅費(如營業稅、使用者付費)重分配效果較弱,是社會福利財源比較的常考重點。

第 31 題

依社會工作師法,關於社會工作師執業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社會工作師執業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保存年限不得少於5 年
  2. (B)社會工作師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5 年提出證明文件,以辦理執照更新
  3. (C)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其申請人應具備5 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師執業證明
  4. (D)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無法繼續開業且無承接者,其服務紀錄應交由主管機關保存5 年後銷毀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答案為C。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者,應具備執行社會工作師業務5年以上之經驗,其設計目的在確保獨立開業之社工師已累積足夠實務經驗,方能以事務所形式對外承接業務,故本題選C。

A:依社會工作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社會工作紀錄之保存年限不得少於7年,而非A選項所稱之5年,此為誘答數字,考生易與事務所設立之5年經驗門檻混淆。

B: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之更新週期為每6年一次,而非B選項所稱之每5年,同樣容易與5年經驗門檻混淆而誤選。

D: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事務所因故無法繼續開業且無承接者時,其服務紀錄應交由主管機關保存至少6個月後始得銷毀,而非D選項所稱之保存5年後銷毀,年限與D選項所述不符。

本題考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立資格(社會工作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須執行社工師業務5年以上方得申請設立;社會工作紀錄保存年限(第十六條第二項,不得少於7年)與執業執照更新週期(第十八條,每6年一次),是此類法規考題中常混淆不同年限數字的高頻誘答類型。

第 32 題

國民年金法對於保險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老年、身心障礙、遺屬等三項年金給付標準均採計保險年資
  2. (B)生育、喪葬等兩項給付為一次給付制;前者給付1 個月月投保金額,後者給付5 個月月投保金額
  3. (C)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不予任何保險給付
  4. (D)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錯誤敘述。國民年金法第26條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C卻稱不予「任何」保險給付,漏掉喪葬給付的明文例外,故C錯誤,應選C。

A: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項年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均以保險年資為核心變數,年資越長給付越高,此為正確敘述,故不選。

B:生育給付與喪葬給付均屬一次性給付制,生育給付按平均月投保金額發給一個月、喪葬給付發給五個月,此為命題當時國民年金法的正確規定(其後生育給付雖經修正調整月數,惟不影響本題命題當時之敘述),故不選。

D: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屬國民年金法就保險給付所定除外情形之一,敘述正確,故不選。

本題考點:國民年金法第26條的不予給付事由;故意造成保險事故時仍保留喪葬給付,不能概括寫成不予任何保險給付;另須區分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

第 33 題

女性主義是當代主要的社會福利意識形態之一,下列何者是女性主義對社會福利的態度?
  1. (A)各女性主義流派均認同福利國家可以達到修正以男性中心價值的福利效果
  2. (B)基於追求兩性的平等,各女性主義流派認為社會政策制度要一體適用於男人與女人,不可有不同的政策
  3. (C)不同的女性主義流派對福利國家的看法有高度的共識
  4. (D)女性主義思想接受福利國家,認為在福利國家所提供的服務中,可能有助於改善女性的生活與地位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女性主義內部包含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社會主義女性主義、基進女性主義等多元流派,對福利國家的看法並非鐵板一塊,而是存在分歧與辯論;但共通的立場是並非全盤否定福利國家,而是部分接受福利國家的存在,並認為福利國家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托育、育嬰假、家庭暴力防治等,在特定條件下確實可能有助於改善女性的生活處境與社會地位,故選D。

A:女性主義各流派對福利國家能否真正修正男性中心價值的效果看法不一,例如基進女性主義較傾向批判福利國家本身即由父權結構建構、難以根本翻轉性別不平等,並非「各流派均認同」,此敘述過度一致化,與女性主義內部多元分歧的事實不符。

B:女性主義追求的兩性平等,並非要求社會政策不分性別差異、機械式地一體適用,反而許多流派主張應正視女性因懷孕生育、照顧責任等特殊處境而設計具性別敏感度的政策,例如產假、育嬰津貼,完全不分政策內容反而更可能忽略結構性的性別不平等,此敘述與女性主義主流論述不符。

C:女性主義不同流派對福利國家的性質、成因與改革方向存在相當歧見,例如自由主義女性主義較傾向於在既有福利國家架構內爭取性別平等的資源分配,基進女性主義則傾向批判福利國家本身即為父權結構的產物,兩者立場並不相同,並非「高度共識」,此敘述錯誤。

本題考點:女性主義福利意識形態,其內部因流派不同(自由主義、社會主義、基進女性主義)對福利國家看法多元分歧,但共通處在於部分肯認福利國家服務對改善女性處境的潛在助益,是社會政策考科常見的意識形態辨析重點。

第 34 題

當家庭功能完全喪失,兒童處於危機而無法繼續生長於原生家庭的情況下,國家將兒童安排到其他生活環境,由他人執行父母的親職角色,此種方式係屬那一種類型的兒童福利服務?
  1. (A)支持性福利服務
  2. (B)補充性福利服務
  3. (C)替代性福利服務
  4. (D)保護性福利服務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當原生家庭功能完全喪失,兒童處於危機而無法繼續留在原生家庭時,國家安排兒童到其他生活環境(如寄養家庭、收出養、機構安置),由他人完全代替父母執行親職角色,此種服務型態即為「替代性服務」,因為原生家庭已無法(或不適合)繼續發揮功能,須以另一套照顧體系全面取代之,故本題選C。

A:支持性服務(supportive service)是在原生家庭結構與功能大致完整、僅部分不足時,透過諮商、親職教育、家庭處遇等方式增強或支持既有親職功能,目的是維繫原生家庭運作,並非在家庭功能完全喪失時使用,與本題情境不符。

B:補充性服務(supplementary service)是在家庭部分親職功能不足、但家庭結構仍可維持時,由外部資源(如托育、居家服務、經濟補助)補充家庭原有功能之不足,兒童仍留在原生家庭中,並非完全由他人取代親職角色,與本題「無法繼續生長於原生家庭」的情境不符。

D:保護性服務(protective service)著重的是介入調查、評估兒童是否遭受虐待或疏忽等風險,並採取保護措施(如通報、緊急安置評估),其核心在於「保護」與「風險介入」的程序,而非直接等同於本題所述「安排到其他生活環境、由他人執行親職角色」的長期替代安排本身。

本題考點:兒童福利服務三分類(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服務),依原生家庭功能受損程度區分服務介入方式,其中替代性服務(substitutive service)指原生家庭功能完全喪失、須由寄養、收養或機構安置等方式全面代行親職角色,是兒童福利政策法規常見的鑑別考點。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並非來自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
  1. (A)受僱者必須於任職滿1 年後,方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B)受僱於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3. (C)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 年繳納
  4. (D)同時撫育2 名子女以上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 年為限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哪一項「並非」來自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官方答案為B。B所述「受僱於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非育嬰留職停薪本身的適用門檻——依同法規定,「受僱於30人以上雇主」其實是另一項制度(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請求每日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的適用門檻,命題人把該彈性工時請求權的門檻錯置到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上,故本題選B。

A、C、D:三者皆為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本身的正確規定,僅具體內容不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受僱者於任職滿一定期間(A所述,本題命題當年規定為滿1年)後,得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C所述);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者,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D所述)。這三項確實都是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內容,因此都不是本題應選的「並非」項。

本題考點: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制度,規範申請資格、期間上限、社會保險負擔方式;與同法中「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請求權」(適用門檻為受僱於30人以上雇主)的制度區分,是本題設計的混淆重點;另任職期間門檻已由本題命題當時的滿1年修正為現行滿6個月,作答時應留意法規修正時效。

第 36 題

Esping-Anderson (1990) 對於福利體制(welfare regime)的研究,下列何者錯誤?
  1. (A)主張就業、工資、總體經濟等,都是福利國家整體的成分之一
  2. (B)主張福利國家的發展因素源自階級和政治結盟的結構,而非源自體制制度化的歷史傳承
  3. (C)採用去商品化、階層化兩項指標作為福利體制的分類依據
  4. (D)提出福利國家三種型態:自由主義、保守組合主義、社會民主模式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 Esping-Andersen(1990)福利體制理論敘述何者錯誤,答案為 B。Esping-Andersen 分析福利國家形成的差異時,主張其發展因素同時包含階級動員的性質、階級政治結盟的結構,以及制度化過程中所累積的歷史傳承三者,並未排除歷史制度遺產的作用;B 卻以「而非源自體制制度化的歷史傳承」全盤否定歷史制度因素的重要性,與其強調階級政治與歷史制度並重的論點相矛盾,故為錯誤敘述,本題選 B。

A:正確——Esping-Andersen 主張分析福利國家不能只看社會福利支出或制度本身,還須將就業、工資結構、總體經濟表現等一併納入,視為福利國家整體運作的組成部分,非本題答案。

C:正確——他以去商品化(人民不必依賴市場即可維持基本生活的程度)與階層化(福利制度本身造成或強化的社會分層效果)兩項指標,作為劃分福利體制類型的分析工具,非本題答案。

D:正確——他據此提出自由主義福利體制、保守組合主義福利體制、社會民主福利體制三種型態,非本題答案。

本題考點:Esping-Andersen《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 1990),以去商品化與階層化兩指標劃分福利體制三種型態;福利國家形成因素,強調階級政治結盟與制度歷史傳承並重,而非二擇一。

第 37 題

馬克斯主義用一系列的理論假設來解釋福利國家的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視福利國家既非善意、亦非惡意的制度,而是資本主義的一種形式
  2. (B)主張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所得分配原則,應根據公民的能力來分配
  3. (C)主張福利國家既是對勞工階級的讓步,也是對資產階級的保護和支持
  4. (D)強調福利對資本主義的貢獻,卻忽略福利可能對私有利潤的抑制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B把「能力」直接當成所得分配標準,混淆了對社會貢獻與分配依據。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區分共產主義發展階段;「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是較高階段的表述,其中能力位於貢獻的一端,並非按能力分配。不能把較高階段的按需原則不加區分地概括為所有社會主義階段的分配方式,但B所稱依公民能力分配仍屬錯誤,故選B。

A:馬克思主義分析福利國家時,主張其本質上既非統治階級出於善意施捨、也非單純的惡意壓迫工具,而是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在特定歷史階段自我調節、維持再生產所發展出的一種制度形式,這是馬克思主義福利國家理論的基本立場,敘述正確。

C:馬克思主義觀點認為福利國家具有雙重性格——一方面是資本家(資產階級)在勞工階級長期抗爭壓力下所做出的讓步,藉以緩和階級衝突;另一方面福利制度(如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社會穩定)客觀上也保護與支持了資本積累的持續進行,對資產階級有利,此雙重性描述正確。

D:馬克思主義批判學者認為,主流福利國家理論往往只強調福利對資本主義發展的正面貢獻(如穩定勞動力、促進消費),卻忽略福利支出(尤其社會工資的提高)可能壓縮資本家的私有利潤空間、加劇資本主義內在的利潤率下降危機,此一批判觀點的描述正確。

本題考點:馬克思主義福利國家理論認為福利國家是資本主義制度形式,兼具對勞工讓步與支持資本積累的雙重性;《哥達綱領批判》區分發展階段,較高階段的「各盡所能,各取所需」不能泛稱為所有社會主義階段的分配原則。

第 38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其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百分之多少?
  1. (A)
  2. (B)
  3. (C)十五
  4. (D)二十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之規定,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其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百分之十五,故本題選C。

A、B、D:五、十、二十皆為法定比率十五的相近數字誘答,若記錯正確法定比率即可能誤選這三個選項,正確答案須以百分之十五精確記憶為準,並無其他概念差異可資區辨。

本題考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博愛座設置比率,即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的具體法定數值,屬須精確記憶的法規考點。

第 39 題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屬於縣(市)政府應委託或自行辦理之整合性服務之一
  2. (B)其接送車應列入政府輔導管理
  3. (C)其申請、設立、管理辦法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4. (D)有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設立、申請、管理等相關辦法,係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而非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訂定,因課後照顧服務與學齡兒童放學後的照顧、學習輔導性質密切連結,主管機關體系上歸屬教育行政系統,故本題 C 敘述有誤,選 C。

A: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之整合性服務項目之一,敘述正確。

B: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的接送車輛涉及兒童交通安全,應列入政府相關單位的輔導管理範圍,敘述正確。

D:曾有性騷擾行為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法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這是為保護兒少安全所設的資格限制,敘述正確。

本題考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主管機關歸屬與整合性服務規範,須辨明教育主管機關與社政主管機關在不同服務項目上的權責劃分,是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科目中常考的法規辨異考點。

第 40 題

關於社會福利資源供給的形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現金給付強調社會控制的原則,實物給付強調選擇自由的原則
  2. (B)社會福利資源供給的形式,直接反映政策價值
  3. (C)儲蓄或教育脫貧方案是以選擇自由的形式,加上社會控制的附帶條件
  4. (D)抵用券的形式可平衡社會控制與消費者選擇

答案:(A)

詳解與考點

正解:本題問「何者錯誤」。福利資源供給形式的光譜上,現金給付(cash benefit)讓受助者自由決定如何運用資源,最符合「選擇自由」原則;反之,實物給付(in-kind benefit,如物資、服務)由提供者決定具體內容與品項,受助者無從替換,體現的是「社會控制」原則。A 把「現金→社會控制、實物→選擇自由」兩者對調描述,恰與福利資源供給形式理論相反,故為錯誤敘述,答案選 A。

B:福利資源供給形式的選擇(現金、實物、抵用券、機會等),本質上反映政策制定者對受助者能力與需求判斷的價值取向,例如是否信任受助者能理性運用現金、是否擔心資源被濫用於非福利目的,因此「供給形式直接反映政策價值」的敘述正確,不應選。

C:儲蓄方案(如個人發展帳戶)或教育(人力資本)脫貧方案,雖然形式上給予受助者相當程度的選擇自由(自行決定如何運用存款或選讀何種課程),但通常附帶特定條件(如須專款專用於購屋、創業或就學,不得挪作他用),此即「選擇自由中仍保留社會控制附帶條件」的混合設計,敘述正確,不應選。

D:抵用券(voucher)是介於現金與實物之間的資源供給形式,受助者在指定範圍內可自由選擇商品或服務(保有部分選擇自由),但使用範圍受到限制(保留部分社會控制),故稱其可平衡社會控制與消費者選擇,敘述正確,不應選。

本題考點:福利資源供給形式(Forms of Social Provision),依 Gilbert 與 Terrell 的分類,現金、實物、抵用券、機會、權力等不同供給形式在「選擇自由」與「社會控制」兩端有不同定位,是社會政策學界分析福利設計價值取向的核心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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