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刑事法歷屆試題
開卷有益收錄律師「刑事法」民國 103–114 年的歷屆試題,共 12 份考卷、840 題,其中 840 題附有逐題詳解。每一份考卷都有獨立頁面,可以整卷看題目與答案,也可以直接線上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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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概況
| 科目 | 刑事法(律師) |
| 題數 | 840 題 |
| 考卷份數 | 12 份 |
| 涵蓋年份 | 民國 103–114 年 |
| 詳解 | 840 題(100%) |
| 資料來源 | 考選部「國家考試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開放資料 |
| 費用 | 免費,不需註冊,無廣告 |
刑法、刑事訴訟法與法律倫理 —— 綜合法學(一)的刑事部分。
歷年考卷(1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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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長什麼樣
以下自本科題庫抽 5 題示例,完整題目請看上方各年度考卷。
第 1 題
有關刑法上錯誤論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甲把乙從橋上推到河中,希望乙溺斃,但乙最後頭部撞到橋墩而死,此時應否定甲的殺人故意
- (B)甲以殺人之意思緊勒乙,導致乙昏迷,但甲誤認乙已死,故將其埋入土中,最後乙因被土覆蓋口鼻而窒息死亡,此時依實務見解甲仍應負擔殺人罪責
- (C)甲想要殺乙,所以看準了乙和丙、丁同在一間房間時,用一顆炸彈丟進三人所在的房間,導致在爆炸範圍的乙、丙、丁均因爆炸而死,此時僅能肯定甲對乙有殺人故意,對於丙、丁只能成立過失犯
- (D)甲以殺人的意思,在公眾使用道路放地雷想要炸死乙,偶然經過的丙踏到地雷被炸死,此時應否定甲殺人的故意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先以殺人意思緊勒乙,致乙昏迷後誤認乙已死亡而埋入土中,乙最後因土覆蓋口鼻窒息死亡。依實務所採概括故意(韋伯故意)見解,前後行為均朝殺人結果發展,因果歷程的偏離仍在可歸責範圍內,甲仍應負殺人既遂罪責,故 B 正確。
A:甲將乙推入河中欲使其溺斃,乙卻因頭部撞到橋墩死亡,屬因果歷程與原先預想不同的問題;結果仍是殺人行為所開啟危險的實現,不能僅因死亡原因不同即否定殺人故意,故 A 錯誤。
C:甲明知乙、丙、丁同在炸彈爆炸範圍內仍投擲炸彈,對丙、丁的死亡不能當然限縮為過失;是否具有殺人故意,仍應依其對同室者死亡風險的認識與容任判斷,故 C 錯誤。
D:甲在公眾使用的道路放置地雷欲炸死乙,卻由偶然經過的丙踩中而死亡,核心是行為偏差所生的打擊錯誤;另應依甲對道路上不特定人死亡風險的認識與容任,判斷是否有未必故意,不能一概否定殺人故意。這不是行為人誤認攻擊對象身分的等價客體錯誤,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刑法錯誤論中的因果歷程錯誤、打擊錯誤與概括故意(Dolus generalis,韋伯故意);打擊錯誤與等價客體錯誤的區辨。
第 19 題
15 歲的甲在啤酒屋打工,某晚目睹該啤酒屋股東乙與酒客丙發生口角,乙糾眾毆打丙,導致丙腦震盪及身上多處挫傷,丙提出告訴。承辦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甲,甲作證前,乙威脅甲:若膽敢作不利證詞,小命不保。甲心生畏懼,在檢察官詢問時證稱當晚並未看到乙,並為具結。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成立偽證罪,但屬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其刑
- (B)甲因遭恐嚇有生命危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甲無罪
- (C)甲屬不得令其具結的證人,雖檢察官令其具結,亦不生效力,甲無罪
- (D)乙脅迫甲作偽證,成立偽證罪之間接正犯
答案:(C)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15 歲」即觸發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得令具結的規範。甲未滿16 歲,本不得令其具結;縱檢察官命其具結,該具結亦不生效力。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以依法具結為要件,甲欠缺此構成要件,不成立偽證罪,故 C 正確;真正關鍵在甲未滿16 歲,而非單純因其為案件關係人或受被告威脅。
A:甲既不成立偽證罪,自無從討論成立偽證罪後是否因限制責任能力而減輕其刑;無罪理由是欠缺依法具結要件,與責任能力無涉。
B:甲的行為已因無有效具結而不該當偽證罪,毋庸以緊急避難阻卻違法處理;作偽證避禍亦難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最容易誤選之處,是先被乙的死亡威脅帶往違法阻卻層次,忽略構成要件已不成立。
D:甲具結無效、不成立偽證罪,乙欠缺可作為間接正犯所利用的正犯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不能成立偽證罪之間接正犯;乙的恐嚇行為應另依妨害自由,例如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規定評價。
本題考點:偽證罪——先檢查是否在案情重要事項依法具結,再判斷虛偽陳述。
證人具結——未滿16 歲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不得令具結,違令所為具結不生效力。
第 37 題
甲因涉嫌偽造乙名義之買賣契約書,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未聲請調查證據,但否認犯罪;檢察官則表示:偵查卷附之證據資料已臻明確,亦無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關於法院調查職責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不問有利或不利於甲之證據,法院均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B)對甲不利之證據,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C)對甲不利之證據,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D)不問有利或不利於甲之證據,法院如未依職權調查,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答案:(B)
詳解與考點
正解: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本題對甲不利的證據,法院為發現真實有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屬裁量而非當然義務,故 B 正確。
A: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明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未禁止法院調查有利或不利於甲的證據;A 稱均不得調查,錯誤。
C:對甲不利的證據,法院原則上僅得依職權調查;C 將「得」誤為「應」,過度課予法院主動蒐集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錯誤。
D:法院未依職權調查,不問證據有利或不利於甲即當然構成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的違法,與第 163 條第 2 項的裁量及例外義務不符,故 D 錯誤。
本題考點: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為發現真實之職權調查裁量,及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的例外義務。
第 55 題
強盜案件之被告甲經法院裁定羈押,乙為其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經法院同意後,乙始得接見甲,並互通書信
- (B)限制乙及甲的接見通信,應用限制書。限制書,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 (C)限制乙及甲間的接見,應用限制書,至於乙及甲間的通信,則不得限制之
- (D)偵查中檢察官認有限制乙及甲間接見通信,且情形急迫者,得先為必要處分,但應於24 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題幹的關鍵是「偵查中」、「限制辯護人與羈押被告接見通信」及「情形急迫」;依本題命題時的限制書規則,檢察官得先為必要處分,但應於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故 D 正確。
A: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原則上不待法院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亦以不得限制為原則,僅於法定事由始得限制,故 A 錯誤。
B:限制書的簽發與限制程序並非如 B 所稱一概由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簽名即可;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尚須符合本題命題時法定要件及審查機制,故 B 錯誤。
C:辯護人與被告的接見及通信並非絕對不得限制;於法定要件具備時,兩者均得受限制,故 C 錯誤。C 看起來像是在保障辯護權,但其誤解在於把「原則不得限制」誤作毫無例外的絕對不得限制。
本題考點: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信——原則保障接見及通信,僅於法定事由具備時始得限制;緊急限制處分——偵查中遇急迫情形先為必要處分時,依命題時規則應於 24 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
第 13 題
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幣一千餘元。隔日,甲再持該卡購買日用品,簽單消費。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 (A)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為想像競合犯
- (B)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罪,兩罪為數罪併罰
- (C)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利益罪
- (D)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答案:(D)
詳解與考點
正解:甲拾得他人信用卡後據為己用,成立侵占遺失物罪;於自助加油的付費設備盜刷,成立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罪;隔日持卡簽單消費,另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行為各自獨立,數罪併罰,故 D 正確。
A:甲拾得信用卡而侵占遺失物的部分,依刑法第 337 條成立;但簽帳消費並非僅以詐欺取財罪與前行為想像競合評價。信用卡交易容易令人只看到店員受騙交付商品,但實務另就簽單的文書行使評價,且各行為獨立,A 錯誤。
B:自助加油部分屬刑法第 339 條之 1 所定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詐取財物,甲亦成立侵占遺失物罪;但 B 漏列隔日簽單消費所成立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錯誤。
C:自助加油取得的是油品,屬詐取財物,不是詐取利益;隔日簽單消費亦另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把不經人工收款的交易概括為「利益」看似合理,卻忽略取得物的性質與簽單行為,C 錯誤。
本題考點: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刑法第 339 條之 1 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以及冒用信用卡簽單消費之數罪評價。
律師其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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